中国税法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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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资料(完整版)第一章导论第一节税收概述一、税收的概念、本质和特征(一)税收的概念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的权力,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关系。
(二)税收的本质税收的本质反映了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
它表现在:第一,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
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机器可以依据政治权力取得财政收入,即通过国家政治权力把私人占有的社会产品的一部分变为国家所有。
第二,税收体现一定的社会产品分配关系。
税收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经济范畴。
它体现以国家为主体的特定的经济关系。
在税收的整个过程中,必然发生国家与各种不同性质和规模的经济单位之间的分配关系,国家与社会各阶级、阶层居民之间的分配关系。
这种分配关系与一般的分配关系迥然不同。
一般的分配关系,是以经济单位为主体通过等价交换或不等价交换而发生的分配关系,而税收的分配关系是以国家为主体采取强制无偿形式而发生的。
税收的概念和税收的本质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前者主要概括什么是税收,后者则主要概括税收所代表或反映的经济关系。
(三)税收的特征税收的本质既然是以国家为主体所形成的特定的分配关系,表现为国家占有一部分社会剩余产品,必然要求税收具有三性,即征收上的强制性、缴纳上的无偿性和征收比例或数额上的固定性。
1.税收的强制性。
这是指税收是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托,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税法的规定,按时足额地纳税。
税法同国家制定的其他法律一样,都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对不同的纳税人具有同样的强制力。
2.税收的无偿性。
这是税收这种特殊分配手段本质的体现。
所谓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纳税人缴纳的货币或实物就转变为国家所有,纳税人得不到任何报酬,不存在等价交换,也不再返还。
3.税收的固定性。
这是强制性和无偿性的必然要求。
在强制、无偿的前提下,固定性也是税收的最重要的形式特征。
所谓固定性,一般是指在征税之前,国家采取法律的形式,把每种税的征收对象、纳税人以及征收数额和比例都规定下来,以便由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共同遵守。
税法知识推文

税法知识推文税法基本知识大全税法是什么?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基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核心内容就是税收利益的分配。
一、税法的概念。
它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基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核心内容就是税收利益的分配。
二、税收的本质。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或公共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的形式。
税收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分配形式;税收具有非直接偿还性(无偿性)、强制义务性(强制性)、法定规范性(固定性)。
三、税收的产生。
税收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物质前提是社会有剩余产品,社会前提是有经常化的公共需要,经济前提是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上层条件是有强制性的公共权力。
中国的税收是公元前594春秋时代鲁宣公实行“初税亩”从而确立土地私有制时才出现的。
四、税收的作用。
税收作为经济杠杆之一,具有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
五、税收制度构成的七个要素1、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关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征税对象,又称征税客体,是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
3、税率,这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反映了征税的程度。
税率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全额累进与超额累进)和定额税率三种基本形式。
4、纳税环节,是指商品在整个流转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阶段。
5、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
一般的按次与按期征收两种。
6、纳税地点,是指缴纳税款的地方。
一般是为纳税人的住所地,也有规定在营业发生地。
7、税收优惠,是指税法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免除部分或全部纳税义务的规定。
从目的上讲有照顾性与鼓励性两种。
六、现在的税收分类及税种。
按现在大的分类,主要是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和其他:1、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车辆购置税等;2、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3、资源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4、财产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5、行为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6、其他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法知识培训后心得体会实训的时间总是在不知不觉中就过去了,这次的实训和上次的ERP实训相比,相对来说,这次的比较枯燥一些,并且,需要的专业知识也更加多一些,必须要静下心来认真做,遇到不懂的要向同学或者老师询问。
中国税法概论

中国税法概论中国税法概论税法是研究国家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规范的学科,是指国家税收政策的法律基础和法律规范。
税收是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法也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中国税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对于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促进国家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国税法的发展历程中国税法的发展历程经历了几个重要的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建立了新中国的税收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制不断调整和完善;进入 21世纪后,我国税法建设不断深化和完善。
1.新中国成立初期,建立了新中国的税收制度。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一套社会主义税收制度,税收体系以纳税人为核心,实施计划经济与分配制度相结合的税收政策。
中国税制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和改革,形成了基于人口、地区和生产力三个基本因素的征税制度。
此时期的中国税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统计法》为代表。
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制不断调整和完善。
1978年,改革开放政策提出并实施,我国税法开始了全面的改革与调整。
1980年代初,我国开始实行税费分离制度。
税费分离制度使税法更加成熟,确立了税法的基本框架。
此时期,我国税务管理体制发生调整和改革,形成了现行的税务管理体制,相应的税收法规也得到了逐步的完善和完备。
3.进入21世纪后,我国税法建设不断深化和完善。
2001年,中国税法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消费税法、增值税法、土地增值税法等一系列税收法规相继出台,中国税法的法制化水平不断提高。
此时期,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的管理体制、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信息公开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
二、中国税法的性质税法是国家税收政策的法律基础和法律规范,它的性质复杂而多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税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税法的制定旨在维护国家利益,引导社会经济发展,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体现。
因此,税法具肯定的性质,税法的规定不仅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且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中国的税收制度---概述

中国的税收制度,从改革开放起,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有了长足的进步。
税种由37个缩减到目前的22 个,结构逐步合理,杠杆运用纯熟,既保证了财政需要,又有效调节了经济的健康运行。
[编辑]税种即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税收体系中的具体征税的种类。
每一个税种由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期、纳税时点、纳税期限、纳税地点、计税依据、减免税和违规处理等构成。
税种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纳税主体(纳税人)和征税客体(征税对象)的不同。
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根据本身的政治、经济、社会条件,用法律、法规形式开征的所有税种的总合,构成为了这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税制。
因此,税种是形成税制的直接因素,也是税制结构的基础。
1994 年我国进行了全面的、结构性的税制改革。
改革后我国的税制由37 个税种缩减到目前的22 个,具体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关税、船舶吨税。
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筵席税已经停征,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征收。
因此,目前税务部门征收的税种惟独18 个。
[编辑]税种分类是对一国 (地区) 全部税种的分类,它是根据每一个税种构成的基本要素和特征,按照一定的标准分成若干的类别。
税种分类的意义在于进行分类后,便于对不同类别的税种、税源、税收负担和管理权限等进行历史的比较研究和分析评价,找出相同的规律,以指导具体的税收征管工作,因此,它是研究税制结构的方法之一。
我国与当代世界各国一样,实行由多税种组成的复合税制。
我国现行的税种比较多,名称各异,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多种分类。
征税对象不仅决定着税种的性质,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税种的名称。
因此,按征税对象进行分类是最常见的一种税种分类方法。
按征税对象进行分类,可将全部税种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等。
税法知识点

税法知识点税法是指国家对纳税人征收、管理和使用税款的法律规定和政策。
税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国家正常运行所需的财政收入,并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正义。
税法知识点涉及税种、税收主体、税率、纳税义务、税收征收程序等方面内容。
下面将介绍税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一、税种税种是指不同类型的税款,不同税种的征收标准和方式有所不同。
税种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
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收入按照一定的税率和税额交纳的一种税种;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利润按照一定的税率和税额交纳的一种税种;增值税是指在生产经营环节中增加值部分按照一定的税率和税额交纳的一种税种;消费税是指对特定商品按照一定的税率和税额交纳的一种税种;关税是指对进出口商品按照一定的税率和税额交纳的一种税种。
二、税收主体税收主体是指依法享有税收征收权和税源管理权的国家机关。
在中国,税收主体主要是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负责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监管、税款征收、纳税信息管理等工作。
三、税率税率是指税收在征收过程中按照一定比例对应税基的征收额。
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税率,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纳税人的税负水平。
税率的确定与国家财政收入需要、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公平正义等因素有关。
四、纳税义务纳税义务是指纳税人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的纳税义务。
一般包括申报和缴纳税款、提供纳税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等。
纳税人应按时申报纳税各项事项并按时缴纳税款。
同时,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纳税信息和资料。
五、税收征收程序税收征收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工作活动。
税收征收程序包括纳税申报、税务核定、税款缴纳、税务检查等环节。
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积极参与税收征收程序,并履行各项义务。
六、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支持特定行业和地区发展、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等目的而制定的税收减免、退还以及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
税法概论基础知识(PPT 98页)

•
3.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
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
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最基本要素)
•
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
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
的规定。
第一节 税法的概念
• 那这种税收法律事实,一般是指税务机关依 法征税的行为和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行为(P2) 发生这种行为才能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
• 比如:纳税人开业经营,这个时候就产生了 税收法律关系,那纳税人停止营业,就造成
了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
第一节 税法的概念
•
三、我国税法构成要素(11个要素)
•
1.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各章
其特征表现为三个方面:(1)无偿性;(2) 强制性;(3)固定性。
•
税收特性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它们相辅相
成、缺一不可。其中,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
是保障,固定性是对强制性和无偿性的一种规
范和约束。
第一节 税法的概念
• 一、税收和税法的定义
• (二)税法的定义
•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
• 2.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 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 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
• (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 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 (2)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 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收入税主要包括:P7 • 税法的分类
一文了解我国税收分类、税种、税收法规税收及占比整体情况

一文了解我国税收分类、税种、税收法规、税收收入及占比整体情况俗话说“民以食为天,国以税为本”,可见税收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性。
税收是一个国家治理和行政运转的基础,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税收,当然我国也不例外。
目前,我国共有18个税种,已有12个完成立法,国家税收收入稳步增长,今天对国家税收体系与税收情况做一个整体的统计和介绍,以增强大家对于税收政策的整体印象,并更好的明确日常税务管理和学习的重点。
1.1 税收的分类与税种按征税对象来分类,我国税收共5大类18个税种,具体如下:(1)流转税(商品和劳务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2)所得税(收益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3)资源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4)财产税:房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5)行为税:印花税、烟叶税、环保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1.2 税收法规情况我国18个税种中已有12个税种完成立法,具体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截止目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这6个税种还没有立法。
其中增值税法已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首次审议,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全部18个税种的基本制度都将上升为法律。
1.3 各税种税收收入及占比情况2022年,全国税收收入166614亿元,比上年下降3.5%,扣除留抵退税因素后增长6.6%,具体情况如下:个人所得税合计占比86.44%,是我国税收的主要来源也是我们日常税务管理筹划和学习的重点;(2)从税收增减情况看,国内增值税比上年下降23.3%,扣除留抵退税因素后增长 4.5%,主要是国家为减轻企业资金压力,2022年加大了留抵退税的力度;车辆购置税同比下降31.9%,说明国内汽车消费量大幅下降;契税同比下降22%,说明2022年房地产市场降温明显。
2024版《税法》中国税制PPT课件

• 推进绿色税收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绿色税收合作与交流,借鉴国际先进经 验做法,不断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体系。
07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CHAPTER
税务登记与纳税申报
税务登记
01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
税率
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 结合的方式,根据所得额的不同,
适用不同的税率。
税收优惠与减免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企 业等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等。
个人所得税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如子女教育、继续 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的提高等。
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缴纳程序
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的规定和纳税人的 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征收方式,如 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 期定额征收等。
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和规 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款。 同时,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采取其他征收措施,如税收保全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等。
滞纳金与罚款
税收优惠和减免
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房屋,如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宗教寺庙等, 可以享受房产税的优惠或减免。
车船税制度
1 2 3
征税对象和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对象是车辆和船舶,包括机动车辆、 非机动车辆、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计税依据和税率 车船税的计税依据是车船的吨位或功率。税率则 根据车船的种类和吨位或功率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采用定额税率。
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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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法概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2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国际公约、签订协议中规定免税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所得。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减除百分之二十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其他情形,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特定行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各项所得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
所得为外国货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税款,付给百分之二手续费。
第十二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企业。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一)自行开发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无形资产;(二)自创商誉;(三)与经营活动无关无形资产;(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十五条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六条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七条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盈利。
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本章规定收入、扣除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税务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计算。
第三章应纳税额第二十二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规定减免和抵免税额后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企业取得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余额进行抵补:(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应税所得;(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外国企业分得来源于中国境外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抵免限额内抵免。
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