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亡立法的伦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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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脑死亡(3篇)

法律规定脑死亡(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医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器官移植手术已成为挽救生命的重要手段。

然而,器官移植的成功实施需要严格的伦理和法律保障。

脑死亡作为器官移植的前提条件,其法律地位的确立对于保障器官移植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脑死亡的定义、我国脑死亡法律规定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脑死亡的定义脑死亡是指大脑和脑干功能完全丧失,导致个体永久性意识丧失,生命活动终止的一种状态。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脑死亡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持续的深昏迷:患者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无反应。

2. 恒定的脑电图(EEG)波形:EEG呈平坦波形,无生物电活动。

3. 生命体征消失:呼吸、心跳、血压等生命体征消失。

4. 持续的时间:在常温下,上述症状持续至少24小时。

三、我国脑死亡法律规定的现状我国脑死亡法律规定的制定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2007年,卫生部发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其中对脑死亡的定义、诊断标准、鉴定程序等进行了规定。

此后,各地纷纷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对脑死亡进行规范。

1. 脑死亡的定义:参照WHO的定义,将脑死亡定义为“大脑和脑干功能完全丧失,导致个体永久性意识丧失,生命活动终止的一种状态”。

2. 脑死亡的诊断标准:参照《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和专家进行诊断。

3. 脑死亡的鉴定程序:由医疗机构提出鉴定申请,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脑死亡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四、我国脑死亡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1. 法律地位不明确:虽然我国对脑死亡进行了定义和规范,但脑死亡在法律上的地位仍不明确,如死亡认定、赔偿等问题尚未得到明确解决。

2. 鉴定程序不规范:部分地区的脑死亡鉴定程序存在不规范现象,如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资质不明确,鉴定过程缺乏透明度等。

3. 公众认知度低:由于宣传力度不足,公众对脑死亡的了解程度较低,导致器官捐献率不高。

4. 伦理问题:脑死亡涉及到生命、伦理等问题,部分人士对脑死亡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存在质疑。

脑死亡引发法律问题案例(3篇)

脑死亡引发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脑死亡的概念逐渐被人们所接受。

然而,脑死亡在法律上的界定和适用却引发了诸多争议。

本案例以一起因脑死亡引发的医疗纠纷为背景,探讨脑死亡在法律上的适用问题。

二、案例简介患者张某,男,35岁,因车祸导致头部严重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被诊断为脑死亡。

张某的妻子李某和父母要求医院停止治疗,将张某的器官捐献给他人。

然而,张某的弟弟小张坚决反对,认为张某尚未去世,不应停止治疗。

双方为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脑死亡是否等同于死亡?2. 医院是否有权停止对脑死亡患者的治疗?3. 如何平衡患者家属之间的利益?四、案例分析1. 脑死亡是否等同于死亡?根据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规定,脑死亡是指:大脑功能完全丧失,脑干反射消失,呼吸、心跳完全停止,且经医学鉴定确认无法恢复的死亡状态。

脑死亡作为一种特殊的死亡状态,具有以下特征:(1)不可逆性:脑死亡是一种永久性死亡,一旦发生,无法恢复。

(2)生物学死亡:脑死亡后,人体各器官逐渐进入生物学死亡阶段。

(3)社会伦理学死亡:脑死亡后,个体丧失意识、自主呼吸等功能,失去生存的意义。

因此,从生物学和社会伦理学的角度来看,脑死亡等同于死亡。

2. 医院是否有权停止对脑死亡患者的治疗?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及其家属的意愿,为其提供医疗服务。

在脑死亡患者的情况下,医院在以下情况下有权停止治疗:(1)患者家属明确表示放弃治疗。

(2)患者家属未明确表示放弃治疗,但经医院与患者家属协商一致,认为继续治疗对患者无益,且患者家属同意。

(3)患者家属未明确表示放弃治疗,但患者本人意识清醒,表示不愿继续治疗。

在本案例中,张某的妻子和父母要求医院停止治疗,将器官捐献给他人。

虽然张某的弟弟小张反对,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院有权在患者家属明确表示放弃治疗的情况下停止治疗。

3. 如何平衡患者家属之间的利益?在脑死亡患者的情况下,患者家属之间的利益往往存在冲突。

脑死亡法律问题案例(3篇)

脑死亡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脑死亡现象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脑死亡是指大脑功能完全丧失,脑干功能亦丧失,患者已进入不可逆的昏迷状态,生命体征完全依赖医疗设备维持。

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脑死亡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争议。

本案例以一起脑死亡患者的治疗与器官捐献纠纷为切入点,探讨脑死亡法律问题。

二、案件事实患者甲,男,45岁,因车祸导致脑部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被诊断为脑死亡。

甲的妻子乙、儿子丙、女儿丁得知此消息后,悲痛欲绝。

乙认为,丈夫虽然脑死亡,但仍有心跳和呼吸,不能放弃治疗。

丙和丁则认为,父亲已经脑死亡,应该尊重其生前意愿,捐献器官,帮助他人。

在治疗与器官捐献问题上,乙与丙、丁产生了严重分歧。

乙坚持要求继续治疗,而丙、丁则要求捐献器官。

双方为此多次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无奈之下,乙将丙、丁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继续治疗。

三、争议焦点1. 脑死亡的法律地位2. 脑死亡患者的生命权与器官捐献权3. 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冲突四、法律分析1. 脑死亡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法律对脑死亡尚无明确规定。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应当签署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明确表示捐献意愿。

”然而,此条例并未对脑死亡的概念、判断标准及法律效力作出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脑死亡案件时,往往参照医学界的相关规定,认定脑死亡患者的死亡。

2. 脑死亡患者的生命权与器官捐献权脑死亡患者的生命权是指患者享有生命健康权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脑死亡患者虽然大脑功能丧失,但仍有心跳和呼吸,生命体征依赖于医疗设备维持。

因此,脑死亡患者的生命权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然而,在器官捐献问题上,脑死亡患者的生命权与器官捐献权存在冲突。

一方面,患者生前有捐献器官的意愿,其生命权在某种程度上转化为器官捐献权;另一方面,患者家属认为,患者仍有生命迹象,不应放弃治疗。

简脑死亡诊断标准的伦理价值和意义

简脑死亡诊断标准的伦理价值和意义

简脑死亡诊断标准的伦理价值和意义
简单来说,脑死亡诊断标准的伦理价值和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患者自主权。

脑死亡诊断标准能够确定患者是否已经死亡,从而保护其自主权和尊严。

在脑死亡确认后,患者家属可以根据其意愿作出合适的抉择,比如献出其器官,让生命得以延续。

2. 促进器官捐献。

当一个人被确定为脑死亡时,他或她的器官可以被移植到需要的人身上,以挽救他们的生命。

脑死亡诊断标准对于推动器官捐献事业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3. 确定医学治疗的终止。

脑死亡诊断标准能够帮助医生确定病人已经无法复苏,从而决定是否停止医学治疗。

这不仅能够减轻患者的痛苦,还能够释放医生的资源,为其他患者提供更好的治疗。

4. 减少医疗纠纷。

脑死亡诊断标准对于避免医疗纠纷也具有重要意义。

它能够确认患者的死亡,避免家属对于治疗的合理性提出质疑,从而减少可能导致的医疗纠纷。

综上所述,脑死亡诊断标准的伦理价值和意义在于帮助保护患者的自主权、推动器官捐献事业、确定医学治疗的终止以及减少医疗纠纷等方面,对于医疗事业的
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关于脑死亡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脑死亡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对生命认识的深入,脑死亡的概念逐渐被社会所接受。

脑死亡是指脑组织永久性、不可逆性地丧失功能,导致个体意识、思维、感觉和运动能力完全丧失的状态。

在我国,脑死亡捐献作为器官移植的重要来源,对于挽救生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脑死亡捐献在法律上仍存在诸多争议,本案例将围绕我国首例脑死亡捐献案展开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3年,我国某省某医院接到一位患者家属的求助,患者因严重脑损伤导致脑死亡。

患者家属希望将患者的器官捐献给他人,以延续他人的生命。

然而,患者家属与医院在器官捐献事宜上产生了分歧。

患者家属认为,患者已经脑死亡,生命已经无法挽回,器官捐献是对患者生命的延续;而医院则认为,患者尚未得到家属的明确授权,不能擅自进行器官捐献。

三、法律分析1. 脑死亡的定义与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脑死亡判定标准(试行)》,脑死亡是指脑组织永久性、不可逆性地丧失功能,导致个体意识、思维、感觉和运动能力完全丧失的状态。

判定脑死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不可逆性昏迷:患者意识丧失,对任何刺激无反应,且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

(2)脑干功能丧失:患者自主呼吸停止,且持续时间超过6小时。

(3)脑电图检查:患者脑电图呈平坦波。

(4)排除可逆性脑损伤:排除各种原因导致的可逆性脑损伤。

在本案中,患者已经满足脑死亡判定标准,属于脑死亡状态。

2. 器官捐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可以代为捐献器官。

捐献人在捐献器官前,应当签署器官捐献同意书。

在本案中,患者家属希望将患者的器官捐献给他人,属于自愿捐献。

然而,患者家属未签署器官捐献同意书,也未取得其他亲属的授权,因此,医院在未经患者家属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能擅自进行器官捐献。

3. 医院与患者家属的纠纷本案中,医院与患者家属的纠纷主要源于对脑死亡和器官捐献的理解不同。

确立脑死亡鉴定标准的伦理学意义探究

确立脑死亡鉴定标准的伦理学意义探究

确立脑死亡鉴定标准的伦理学意义探究确立脑逝去鉴定标准的伦理学意义探究在当今医学和伦理学领域中,确定脑逝去的鉴定标准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

脑逝去发生在脑部永久性损伤,无法逆转的情况下,这意味着大脑、小脑和脑干等关键脑部结构没有血液或氧气供应,从而导致细胞的坏死和组织的解体。

对于医学界来说,脑逝去的鉴定标准至关重要,可以为器官移植提供捐赠者,也可以帮助家属决定终止治疗。

而在伦理学领域,则需要从人类尊严、尊重生命和人权等角度来探讨脑逝去鉴定标准的伦理学意义。

1. 脑逝去鉴定标准的临床意义脑逝去的鉴定标准是通过一系列严格的医学检查来确认的,包括神经系统检查、脑电图检查和脑血流动力学检查等。

这些检查的目的是确定患者脑部功能的丧失程度,以便作出脑逝去的诊断。

临床上,脑逝去鉴定标准的确立对器官移植非常重要。

只有当一个人被宣布脑逝去后,其器官才能被用于移植,挽救更多的生命。

脑逝去的鉴定标准也为医生和家属提供了结束治疗的依据,避免了无谓的延续治疗和病人的痛苦。

2. 脑逝去鉴定标准对于伦理学的挑战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脑逝去鉴定标准的确立涉及到对生命的尊重和人类尊严的尊重。

在确定脑逝去的过程中,医生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检查和测试,这可能会对患者和家属造成额外的伤害和痛苦。

另在脑逝去被确定后,患者的生命被宣告结束,家属需要面对终止治疗和捐赠器官的抉择,这对于他们来说是一个极其艰难的决定。

3. 人权与脑逝去鉴定标准脑逝去的定义和鉴定标准涉及到对人的尊重和人权的保护。

在确定脑逝去的过程中,患者应该受到尊重和尊严的对待,医生需要充分尊重患者的意愿和家属的决定。

脑逝去鉴定标准的确立也需要遵循伦理学原则和法律法规,确保对患者的人权和生命权进行充分的保护。

4. 对脑逝去鉴定标准的个人理解和观点在我看来,脑逝去鉴定标准的确立是必要的,它可以为器官移植提供合法、合理的捐赠来源,帮助更多的患者获得生命的延续和挽救。

对于确定脑逝去的过程需要更加人性化、尊重患者和家属的意愿和决定,避免对他们造成额外的伤害和痛苦。

简述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

简述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

脑死亡标准是一种确认人类死亡的方法,即在确定患者大脑已经完全丧失功能的情况下,宣布患者已死亡。

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确认人的死亡:脑死亡标准被广泛接受为确定人的死亡的方法之一,因为大脑是控制人体生命活动的中枢。

当大脑完全停止运作时,所有身体系统都将失去正常的调节和控制,因此可以判定患者已死亡。

合法化器官移植:脑死亡标准的出现,使得器官移植成为可能。

在器官移植手术中,患者必须符合死亡标准,而脑死亡标准则为医学专业人员提供了一种明确的死亡判定依据,有助于合法化器官捐献和移植。

伦理问题的解决:在一些紧急救援等情况下,出现是否维护生命、延长生命的伦理问题。

而脑死亡标准的出现,为这些问题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解决方法。

保护患者权益:在确定患者已经脑死亡之前,医生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查和测试,以排除可能的误判。

同时,在宣布患者已死亡后,也需要尊重患者家属和社会公众的意愿,避免对患者的尊严和权益造成侵犯。

需要注意的是,脑死亡标准虽然被广泛接受,但在不同国家和文化背景下,对于死亡的定义和认定仍存在差异。

因此,在具体实践中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道德伦理标准进行综合考虑,并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障人类尊严和权益。

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

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

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脑死亡标准是指在临床上判断一个人是否已经死亡的一种标准。

在医学伦理学中,脑死亡标准引发了许多伦理问题和争议。

脑死亡标准的确立和应用,涉及到生命的定义、生命价值的认知、医学实践中的道德判断等诸多伦理问题。

本文将探讨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以期为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一些启示。

首先,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在于对生命的定义和价值观的思考。

传统上,人们认为生命是心脏跳动的象征,因此心脏停止跳动就意味着死亡。

然而,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脑死亡标准逐渐被提出并应用于临床实践中。

这引发了对生命本质的思考,生命究竟是什么?脑死亡是否意味着一个人的生命已经结束?这些问题挑战着传统的生命观念,也引发了对生命价值的重新思考。

其次,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在于医学实践中的道德判断。

在现代医学实践中,脑死亡标准对于器官捐献和移植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脑死亡标准,捐献者的器官可以被移植到需要的患者身上,从而挽救更多的生命。

然而,这也引发了伦理问题,在确定脑死亡时,医生是否应该兼顾捐献者的利益和家属的意愿?如何平衡捐献者和接受者的权益?这些问题涉及到医学实践中的伦理道德判断,需要在尊重生命的前提下进行权衡和决策。

此外,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还在于对医学技术和社会文化的影响。

随着脑死亡标准的应用,医学技术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使得更多的生命得以延续。

然而,这也引发了对医学技术应用的反思,医学技术的发展是否意味着对生命的尊重和价值的认可?社会文化对生命的认知和尊重是否跟得上医学技术的发展?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思考医学技术和社会文化的互动关系,以及对生命的尊重和价值的认知。

综上所述,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涉及到对生命的定义和价值观的思考,医学实践中的道德判断,以及医学技术和社会文化的影响等多个方面。

在今后的医学伦理学研究和实践中,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到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加强对生命的尊重和价值的认知,平衡医学实践中的权衡和决策,促进医学技术和社会文化的和谐发展,为人类的生命健康和社会文明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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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立法的伦理分析the Ethics Analysis on the Legislation of theBrain Death北京大学哲学系98级:李科林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对自身改造的能力也越来越高。

从二十世纪初开始,器官移植技术开始兴起。

直至今日,这项技术已经趋于成熟。

如何利用人类的智慧造福人类,如何对这项新技术进行正确的引导,这些都困扰着我们。

带着困惑,我们走进了医院,推开了病房;走访了医院,听到了那些生命的呼唤。

正是在这些真真切切的交流与体会中,我们逐渐找到了一个方向——为了尊重声明,请求脑死亡立法。

而以下的三篇论文也是在这个总的目的下,分别完成的。

第一篇是从器官移植的角度对脑死亡立法合理性的论述;第二篇是关于国内器官移植情况的调查;第三篇是对台湾慈济医院骨髓移植情况的调查。

粗略地说,前一篇重于分析,后两篇偏于事实。

希望尽我们的绵薄之力,共同实现科技的追求!Abstract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cientific technology, the human being is able to do more and more things including do creation to his body. From the beginning of the 20th century, the organic transplantation technique started. By the present, the technology has made great progress. But how to make use of this according the human’s benefit ? How to conduct this development into the normal way? These questions are puzzling us. Just with these questions , we visited the hospital, opened the doors of the wards. We have talked with not only the doctors but also the patients.We have heard the sounds coming from the hearts of these lives. Through these firsthand information , we found a direction. In order to respect the lives ,we need the brain death legislated. For the purpose ,I have finished the following three articles. The first one discusses the rationality of the death diagnosed by the brain. The second one is on the information of the organic transplantation in the continent. The last one is a report of the marrow transplantation of the Tz Ji hospital in Taiwan. In a word, the first one lays particular stress on analysis. The following ones inclines the information of our society.We are making every effort to realize the human’s dream in science.器官移植到脑死亡伦理思考the Ethics Discussion about the Organ Transplantation and the Death Diagnosed by Brain上帝趁着男人熟睡时,在他身上取下肋骨创造了女人。

──《旧约:创世纪》综观人类历史,移植人体肢体、器官、骨骼和组织,一直是令人们心动不已,充满幻想的话题。

而真正的器官移植在二十世纪初才开始。

最早的嚐试是给人移植动物的肾脏,当时手术的成功率不高,而且还引起人们对道德问题的质疑。

在器官移植方面取得真正突破的是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当时彼得·梅达沃(Peter Medawar)在其同事法兰克·伯内特(Sir Frank Burnet)的鼓励下,解释了免疫系统是如何发现和排斥外来组织,这些知识最终导致医生对要移植的组织进行类型监定,以保证相容性。

于是,从1951年利用尸体上的肾脏进行的第一例移植手术开始,器官移植一发不可收拾。

八十年代,器官移植手术愈发成熟起来,由于手术技术的进步,人们对免疫系统的进一步了解和抗排斥药物的出现,器官移植患者的存活率大大的提高,这又大大促进了器官移植手术的发展,1982年以来,每年心脏移植手术的次数增加了20 倍,肝脏移植手术的次数增加了40倍,而肾脏移植手术的次数也增加了1倍。

1991年,美国一共进行了16,003例移植手术,其中肾脏移植有9,943例,心脏移植有2,127例,肝脏移植有2,946例,胰脏移植有535例,肺移植有400例和心肺移植有52例。

另外,美国还实施了30,000例左右的角膜移植手术。

尽管这些数据已经离我们有时间上的差距。

可是,器官移植迅速上升的趋势却已经向我们表明了今天的事实。

日益成熟、近趋于精确无误的技术,拯救了大量的生命,克服了许多绝症,减少了人间的痛苦,也提高了生命的质量。

虽然我们每年进行器官移植的人都在增加,但是这些仍然不能,远远不能满足病人的需要;技术的进步,也因为供体器官的缺乏而受到阻碍。

要真正地发挥移植技术,解除病人的痛苦,就必须解决器官来源问题。

随着对器官要求的呼声越来越高,器官交易也渐渐崭露头角,并且愈演愈烈。

同意器官商品化,支持器官买卖的人认为:我们应当信奉市场的供需法则,在供与求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这是解决目前进退维谷的器官交易的办法。

当然在此结论之前,他们已经默认了一个前提,即身体器官是财产,人们拥有它们,并且在任何时候都有劝支配它们。

此外,他们还坚持出售器官是穷人改善其自身生活条件的合法途经。

其实,人有没有权利支配自己的身体暂且放在一边,我们并不能一下做出结论。

即使这样,我们也要说,自由选择在销售器官方面也不是绝对可行的。

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道德上,社会都有责任维护个人权利不容侵犯的价值观,即使是在某些社会标准上,对个人选择加以限制的情况下,社会还是能够接受以个人权利为目标的活动。

但是有些剥削形式,是连市场导向的体系都不允许的。

例如,我们禁止卖身为奴,禁止卖淫。

我们不给人们以最低工资水平线以下工作的"权利",我们也不允许雇主以种族、信仰、性别或残疾为理由而施予在法律之外的工作歧视。

而且器官市场是由经济上被剥削者的自暴自弃所推波助澜的。

正如伦理学家威廉·梅(William May)所言"如果我花钱卖诺贝尔奖,那么我就玷污了诺贝尔奖的名声;如果我从政府那儿买豁免劝(国内战争时期曾允许这么做)那么我就损害了市民的人格;如果我买卖儿童,我就不配为人父母;如果我出卖自己,我就失去了做人的尊严。

"即使是退一步,我们假设有了器官市场,那也不是穷人改善自身生活条件的途径。

越来越多来自第三世界的报导表明,所谓市场,其实就是穷人向富人出售器官的一个委婉说法。

买器官的钱,无异于是给付那些家庭经济捉襟见肘的人们的酬金。

这些贫穷的,家境寒酸的无助之人,他们活着还不如一具尸体值钱。

而且在美国1984年通过的《全国器官移植法》中提出销售器官可能会导致对穷人的剥削(一贫如洗的人们可能为了交付押金或为了让孩子们吃饭而出卖自己的器官),还可能会导致器官品质方面的问题。

从根本上,我们就应该认识到人体器官从一开始就不是偶尔为之的,也不是可有可无的。

人体器官的移植建立在这样一种信念的基础上:人体和无偿捐献器官都是难能可贵的,不能将他们商品化。

尽管器官移植有时可能会触犯禁忌,但是以无偿捐献为基础的移植,仍不失为一种道德而富有意义的做法。

这种移植的合法性及其意义会促进利他、团结和社群的价值观的发展,这不仅是医生职业的境界,也是人类社会的境界。

所以,我们要提出无偿捐献器官。

遗憾的是,因为我们缺少有关这一方面的立法,导致我们面临的现状是──我们不能有效地利用主动提出要无偿捐献的人们的器官。

而原因就在于我们对死亡标准的定义。

目前的医学技术证明,人的死亡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就是脑死亡,没有脑电波活动,没有自主呼吸,没有反射,完全没有可能再逆转的,这就是脑死亡。

但脑死亡的时候,心跳可能还有。

第二就是临床死亡,就是心脏不跳了,这也不是彻底的死亡(按照传统的看法)。

第三级的死亡叫做生物学的死亡,心跳停止24小时之后,他的细胞就全部都死亡了。

实际上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讲,人都是死了,从医学上说,死的人不可能在复活的。

按照这个生物学上的规律,只要我们能够准确第测出一个人是否发生了脑死亡,那么,我们就可以宣布他是否发生了不可逆转的死亡。

当然,出于对生命的尊重,对病人的负责,我们要有一个足够严格的测试标准。

我们可以借鉴的关于这一方面的立法有很多,下面就是台湾地区的立法内容。

台湾脑死的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for Brain Death一、判定前之先决条件1. 病人陷入深度昏迷,不能自行呼吸而必须依赖人工呼吸机维持呼吸。

2. 导致昏迷的原因已经确定。

3. 病人系遭受无法复原之脑部结构损坏。

二、排除可逆性之昏迷1. 排除因为新陈代谢障碍、药物中毒与低体温所导致之昏迷。

2. 如患病之原因不明,即应排除而不列入考虑。

三、在使用人工呼吸机之状况下,至少观察12小时,观察期间,病人应呈持续之深度昏迷,不能自行呼吸且无法自发行运动或抽搐。

1. 患病原因如为情况明显之原发性脑部损坏,则经12 小时之观察即可。

2. 患病原因如为脑部损坏而又有药物中毒之可能性时,须等药物之半衰其过去之後,再观察12小时,若药物种类不明时,至少需观察72小时。

四、脑干功能测试:需完全符合上列一、二、三条件後,才能进行具有"判定性"之测试。

第一次测试1. 脑干反射之测试(必须完全符合下列六项条件):(1)头-眼反射消失(2)瞳孔对光反射消失(3)眼角膜反射消失(4)前庭-动眼反射消失(5)对身体任何部位之疼痛刺激,在颅神经分布区范围内,不能引起运动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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