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银行卡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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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行卡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银行银行卡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银行银行卡业务责任追究制度随着现代经济的飞速发展,银行卡业务已经成为了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银行卡的使用给我们带来了很多方便,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风险。

由此,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银行银行卡业务责任追究制度,以规范银行卡业务的开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银行业的稳定发展。

一、银行银行卡业务的风险与责任银行银行卡业务是指银行提供的卡号、密码、签名等信息的管理,并基于以上信息的安全转账、消费、存取款、查询等业务。

由于银行卡拥有金融属性,涉及资金的流动和安全,相关业务的开展存在一定的风险。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泄露风险。

银行卡信息可能会被黑客攻击、病毒感染、员工失窃和物理丢失等多种因素导致泄露。

2. 账户被盗风险。

银行卡账户被破解、密码被盗取等情况也存在。

3. 交易风险。

交易金额较大或频繁的交易容易引起系统纠错、资金流转异常等情况。

4. 政策风险。

政府出台金融政策的不确定性、法规的变更对银行卡业务也会带来很大的风险。

鉴于银行卡业务存在的风险,银行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同时,消费者在使用银行卡时也要自身小心谨慎,遵守相关规定和流程。

可以明确的是,银行可能存在以下责任:1. 信息保密责任。

银行应采取措施保护用户信息的机密性,规范员工的行为且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2. 资金安全责任。

银行应确保资金的安全,不得冒险经营,保护消费者的财产安全。

3. 交易确认责任。

银行在交易完成后向用户发送交易确认短信、邮件等提醒,确保资金流转正确、合法、及时。

4. 技术支持责任。

银行需保证其技术设施的安全可靠性,出现问题时应及时处理,确保交易成功率。

二、建立银行银行卡业务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1. 保护消费者权益,增强消费者信心。

针对银行银行卡业务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增强消费者的信心,提高银行业的服务质量。

2. 规范银行业务流程,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银行银行卡业务追究制度的建立,能够引导银行规范其业务流程和操作流程,从而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

工商银行的规章制度

工商银行的规章制度

工商银行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商银行的经营活动,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持银行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工商银行是国有大型银行,依法合规经营,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并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工商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投资、结算、银行卡、个人理财、金融市场业务等。

第四条工商银行实行公司治理,设立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五条工商银行坚持诚实守信、谨慎经营、依法合规的原则,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工商银行员工必须恪守行业规章制度,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银行形象,不得私自调整利率、擅自操作客户账户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工商银行实行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保障资金安全和客户资产。

第八条工商银行各项业务原则上须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资金安全的同时,实现经营利润最大化。

第九条工商银行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查漏补缺,弥补漏洞,防范风险。

第十条工商银行建立健全反洗钱制度,加强对客户身份和资金来源的审查,防范洗钱风险。

第十一条工商银行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技能,确保服务质量和风险管控能力。

第十二条工商银行对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客户隐私。

第十三条工商银行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将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责任追究、处罚等。

第二章存款业务第十四条工商银行可接受个人和企业的存款业务,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定存款等。

第十五条存款客户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资金来源证明,银行将对客户进行资信评估,并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存款客户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柜台等方式进行存取款操作,确保资金畅通。

第十七条存款利率由国家规定或者工商银行自行制定,并在相应渠道公布,不得私自调整。

第十八条存款客户可根据需要进行部分或全部提取存款,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其账户余额。

第十九条存款业务的利息结算与发放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准确无误。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为了强化信贷资产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等规定以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贷业务尽职操作规程》、《风险积累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逾期贷款和虽未到期但已经形成事实风险的次级以上不良贷款)、贴现、信用卡透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明确应尽的责任;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本行从事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管理等事项的各岗位责任人,含在职职工、提前离岗、内部退养、退休职工等。

(一)坚持“事实清晰、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

(三)坚持“分类处置、堵后清前”的原则。

(四)坚持“惩教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

本行成立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不良贷款责任事项的认定追究工作。

本行行长担任组长,副行长任副组长,信贷部、综合部、纪检监察部、安保部和各营业网点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领导、检查和监督本办法的执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本办法合用2022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不良贷款,之前的按本办法“老不良贷款责任处理意见”和“从轻兼从旧”的原则处理。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流程:数据采集→尽职调查→异议复议→审查→审批→报行长、董事长备案→签发意见→执行、督查、处置→档案归档。

信息采集。

贷款责任单位的主办信贷员(或者客户经理) 在次月5日前,以表格形式将上个月不良贷款的基本情况上报信贷部汇总,经信贷部审核后提交稽核安保部进行尽职评价。

尽职调查。

稽核安保部尽职调查中心收到信贷部提交的不良贷款情况统计表后,组织人员采取内审外核的方式,对调查、复查、审查、审批等岗位的履职情况进行责任认定,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进行调查、取证、评价,并提出责任追究与认定的建议(含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1999年1月5日发布银发〔1999〕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五条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

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

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

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商业银行银行卡发卡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4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商业银行银行卡发卡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4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商业银行银行卡发卡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商业银行银行卡发卡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47号)为切实履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3号)关于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的管理职责,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和技术风险防范,现就规范和加强商业银行银行卡发卡技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发行银行卡应遵循国家及金融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严格执行信息安全政策和银行卡联网通用政策,通过由人民银行组织的发卡技术标准符合性和安全性审核(以下简称技术审核)后方可正式发卡。

二、主要审核依据(一)政策文件。

1.《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文印发)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6〕42号)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银行卡销售点(POS)终端规范〉和〈银行卡自动柜员机(ATM)终端规范〉两项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09〕83号)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银行卡卡片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09〕161号)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09〕177号)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2010年版)系列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10〕136号)(二)技术标准规范。

1.《银行卡磁道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JR/T 0009-2000)2.《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08)3.《银行卡销售点(POS)终端规范》(JR/T 0001-2009)4.《银行卡自动柜员机(ATM)终端规范》(JR/T 0002-2009)5.《银行卡卡片规范》(JR/T 0052-2009)6.《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1-5部分)(JR/T 0055.1-2009)7.《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1-13部分)(JR/T 0025-2010)三、审核范围(一)商业银行首次发行磁条借记卡、磁条信用卡、IC借记卡、IC信用卡,应通过技术审核。

个人金融业务操作规程

个人金融业务操作规程

个人金融业务操作规程一、总则1.为规范个人金融业务的操作,保障客户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程。

2.本规程适用于从事个人金融业务的各级银行机构。

3.个人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理财、支付、结算等业务。

4.银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金融业务操作制度,确保操作规范、合法、安全。

二、相关制度1.客户准入制度:银行机构应当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评估体系,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有效,并根据客户风险等级确定适宜的服务内容和额度。

2.业务操作流程:银行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个人金融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操作程序,确保各个环节无漏洞、无失范。

3.风险控制制度:银行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加强对个人金融业务的风险预警和控制,减少损失。

4.信息安全制度:银行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客户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防范信息泄露和恶意攻击。

5.投诉处理制度:银行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客户投诉,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保障客户权益。

三、操作规程1.存款业务(1)客户存款前应当办理开户手续,填写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

(2)客户存款时应当选择适合自己的存款类型,保证存款金额符合存款规定。

(3)银行柜员接待客户存款时,应当仔细核对客户身份信息和存款金额,确保无误。

2.贷款业务(1)客户申请贷款前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填写贷款申请表格。

(2)银行业务员应当对客户提出的贷款需求进行评估,并根据客户信用状况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

(3)贷款发放前,银行应当与客户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用途和还款期限。

(4)客户还款时应当按时足额还款,确保不逾期。

3.理财业务(1)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前应当仔细了解产品性质、收益和风险,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

(3)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后,应当及时关注产品走势,了解投资情况。

4.支付结算(2)银行业务员接待客户支付结算时应当仔细核对客户信息和支付金额,确保无误。

(3)客户在网上银行进行支付结算时应当注意账号密码安全,避免被盗刷。

信用社银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使我社所有网点和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依章依纪(以下简称依规)进行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正确履行职责,预防和减少案件事故,提高金融服务和管理核算水平,根据《ZZ县农村信用联社章程》、银监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南》和省联社《案防管理暂行规定》及综合行政、人事劳资、财务结算、信贷存款、科技电脑、内控保卫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违规,是指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中,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党纪)和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的规定(以下统称违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发生事故、案件、工作差错、经济损失、风险隐患等,以下统称风险)依照本办法应受到追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社所有员工(含固定工、临时工、内退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

业务联络员违规追责另行规定。

第四条追究违规行为责任,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依规追究的原则。

(二)责任自负的原则。

(三)过错与处分相适应的原则。

(四)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五)行政处理处罚与经济处罚(赔偿)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追究种类第五条责任追究种类:(一)经济处罚:包括收缴违规(非法)所得、扣减或停发津贴、奖金;处以罚款或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含1年和2年两档)、开除等7档。

(三)其他处理包括:责令检讨;通报批评;按员工业务行为规范积分管理办法扣减相应分数;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荣誉称号);解聘行政或专业技术职务;下岗待聘;限期调出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含辞退、除名)。

(四)是中共党员的,按党的纪律处分条例进行相应追究。

(五)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受司法机关处理的原则上不得免除本办法规定应受的处理处罚。

第六条追究违规责任,根据违规行为发生的原因、性质、程度、后果及责任人认错态度,单独或合并使用责任追究种类。

银行问责制度

银行问责制度

Part Three
内部问责:银行 内部对员工或管 理层的问责制度
外部问责:监管 机构对银行的问 责制度
法律问责:司法 机关对银行违法 行为的问责制度
道德问责:社会 舆论对银行道德 问题的问责制度
明确问责主体和客体:问责主体通常是 上级机构或监管部门,客体则是下级机 构或具体经办人。
规定问责方式和程序:问责方式包括质 询、调查、纪律处分等,程序通常包括 报告、调查、处理和反馈等环节。
促进合规经营:问责制度要求银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和监管要求,避免违法违规行为,保障银行业务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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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员工责任感:问责制度要求员工在工作中尽职尽责,对工作成 果负责,提高员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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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消费者权益:银行问责制度能够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为的监管和问责,保护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金融机构利用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银行问责制度能够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加强对银行业金融 机构的监管和问责,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提高银行业整体水平。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银行问责制度能够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通过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 构的监管和问责,防止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对金融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提升银行业整体形象:通过实施问责制度,银行能够提高业务水平和风 险管理能力,增强公众对银行业的信任和认可,提升银行业整体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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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Five
问责主体不明确:问责主体缺乏明 确的规定,导致问责过程中存在责 任推诿和扯皮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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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行卡业务责任追究制度(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我行”)银行卡业务,增强责任制约,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银行员工违规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职责》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的原则,根据事件性质、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核实相关人员责任的基础上予以追究。

第三条实行“鼓励自查、尽职免责”的责任追究政策,自查从宽、他查从严,尽职免责、失职重罚。

第四条事件发生后,应在充分调查、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责任人对引发事件所起的作用以及事件性质、影响和造成风险、损失的程度,客观公正地界定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作为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五条责任追究采取“扣、赔、罚、警、走、送”为主要内容的处罚措施。

扣:即按照《★★银行员工违规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的积分标准给予相应的违规积分。

赔:即当事人、制约人、知情人、负领导责任的人员根据责任的大小按不同比例赔偿由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

罚:即经济处罚,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等级。

警:即给予必要的
纪律处分。

走:即解除劳动合同。

送: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根据管理权限,事件、事故发生后,总行或分行应成立专案组,负责对事件、事故的调查核实、责任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按照员工管理权限报行长办公会审批决定。

责任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条责任人为中共党员的,由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八条事件发生后,应自发之日起3个月内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作出处理决定,并在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和责任追究结果报告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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