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保险案例
指导性案例 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4篇

指导性案例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4篇篇1一、案例背景:某企业在运营过程中购买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对其财产进行了评估,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投保范围等具体条款。
然而,在一次意外火灾事故中,该企业的财产发生了损失,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称该损失不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之内。
企业对此不满,提起了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二、案例分析:1. 财产保险合同约定了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企业应按照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用,以换取保险公司在发生意外情况时对其财产进行赔偿。
2.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范围是保险公司对企业财产进行赔偿的范围,一般将在合同中具体列明,企业需要在购买保险合同时仔细阅读清楚保险范围,以免发生类似于本案例中的争议。
3. 在本案例中,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是该损失不在保险范围内,企业则认为此次损失应当在保险范围内。
因此,在司法解决之前,双方需要对合同中具体的保险范围进行解释和分析,最终由法院判决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三、案例解决方案:1. 企业需要首先提供合同及相关证据,证明自己购买了财产保险,并在意外火灾事故中发生了损失。
2. 保险公司需要提供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证据,证明所称的损失不在保险范围内。
3. 法院将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调查,最终判决是否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通过本案例,可以看出在购买财产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合同,保险公司也需要认真核查承保风险,双方需要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共同解决问题,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篇2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合同,旨在保障被保险人的财产免受意外损失的影响。
在这个合同中,保险公司将为被保险人的财产提供保险保障,在财产受到损失或损害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支付赔偿金额来弥补损失。
以下将通过实际案例来详细介绍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的条款和保障范围。
案例1:火灾导致商业建筑严重受损某商业企业在城市中心拥有一栋高级写字楼作为办公场所,该写字楼价值数千万美元。
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的10个典型案例

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的10个典型案例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王纠纷案件案情简介:王购买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后发生保险事故。
然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并称该保险事故不在合同范围内。
王认为保险公司存在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要求其支付保险赔偿款。
2.新华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张纠纷案件案情简介:张是新华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代理销售了多份财产保险。
然而,在一次保险事故中,保险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偿款项。
张起诉新华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赔偿款,并声称保险公司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3.平安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刘纠纷案件案情简介:刘购买了平安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后发生保险事故。
然而,保险公司指称该保险事故属于合同免责范围,拒绝支付赔偿。
刘认为保险公司存在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要求其支付赔偿款。
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与保险受益人赵纠纷案件案情简介:赵购买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并将其儿子作为保险受益人。
然而,在保险事故中,保险公司拒绝向赵支付保险赔偿款,称其儿子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条件。
赵认为保险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并起诉要求支付赔偿款。
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李纠纷案件案情简介:李购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
然而,保险公司未依合同约定支付赔偿款。
李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赔偿,并称其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6.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陈纠纷案件案情简介:陈是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代理销售了多份财产保险。
然而,在一次保险事故中,保险公司拒绝按合同约定支付赔偿款项。
陈起诉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赔偿款,并声称其存在违反保险合同的行为。
7.平安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张纠纷案件案情简介:张购买了平安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
然而,保险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偿款。
企业财产保险案例

企业财产保险案例某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家具的企业,拥有大量的设备和原材料。
为了保护企业的财产安全,公司购买了企业财产保险。
以下是某次公司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
某天,公司的生产车间发生了一起火灾事故。
火势迅速蔓延,造成了车间内的大量设备和原材料的损毁。
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报案,并联系了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的理赔员迅速到达现场进行勘察,并开始办理理赔手续。
首先,理赔员对车间的损失进行了详细的估算和核实。
根据估算,车间内的设备、原材料以及附属设施的总价值达到了几百万元。
经过和公司负责人的沟通,理赔员得知公司购买的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额为300万元,属于充足的保额。
接下来,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公司进行了赔偿。
根据约定,公司需先自行承担部分自付款,然后保险公司将按照事故损失的比例进行赔付。
在此次事故中,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先支付了10%的自付款30万元。
随后,保险公司按照事故损失的70%进行了赔付,即保险金额的70%,即210万元。
公司根据保险公司出具的理赔凭证,办理了赔款手续。
保险公司及时支付了赔偿款项,使得公司能够快速恢复生产秩序,购买新的设备和原材料,减少了经营损失。
此外,保险公司还为公司提供了相关的风险管理咨询和防灾减损方案,以帮助公司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并减少损失。
保险公司建议公司加强车间的防火设施和消防设备,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以提高生产安全。
通过此次事故的理赔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企业财产保险的重要性以及保险公司在赔付过程中的及时性和专业性。
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和服务水平,对于企业能够尽快恢复生产和减少经营损失起到了重要作用。
因此,企业财产保险对于企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一项保险。
保险法案例分析——企业财产保险案

案件简介:祸起大风惹纠纷某年5月,濮阳某玻璃制品厂向濮阳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项目为固定资产和存货,总保险金额为1635万元。
次年2月9日晚风雪交加,被保险人厂外35000V高压专供线刮断,致使厂房和玻璃溶液等受损。
次日,濮阳市气象局出具证明事发当晚最大风速为9米/秒(属5级风),保险公司以事故构不成暴风为由拒赔,被保险人不服诉至濮阳县人民法院,索赔58万余元。
被保险人认为,保险条款对暴风没有注释,保险代理人未尽说明条款义务,致使没有专业知识的被保险人认为,能造成保险标的损毁的大风即为暴风。
理由有三:1.保险条款中出现的“暴风、台风、龙卷风”等专业术语的意思内涵和外延没有注释。
签订保险合同时,由于保险代理人对专业术语不懂,因此也没有向被保险人说明条款内容。
致使没有专业知识的被保险人认为,能造成保险标的损毁的大风即为暴风。
如果订立合同前保险公司告知暴风就是11级风,风速为31米/秒,被保险人不会投保。
2.在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里,也没有约定哪些风给投保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免责。
3.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印在保险单反面、字体小、专业术语多,一般人很难读懂,发生争议时法院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因此,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被保险人又提供了一份濮阳市气象局重新出具的气象证明,证明事发当晚瞬时最大风速18米/秒,并证明据中国气象局设定的气象记录表格,有“大风”栏目,无“暴风”栏目。
保险公司一审时指出,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条款保险公司无权修改,达不到暴风按条款约定理应拒赔,不能一发生争议就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保险公司认为:1.《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的,并不是保险公司制定的,条款的内容保险公司、被保险人都要遵照执行,保险公司没有权力修改。
因此,被保险人将本保险合同定性为霸王合同无事实依据。
2.就本案而言,事发当晚濮阳县最大风速为9米/秒,不属于暴风范围。
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财产保险案例及分析

财产保险案例及分析财产保险案例及分析在现代社会,人们购买保险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生活方式。
而财产保险作为保险中的一种,它主要涵盖了个人或企业所有的财产,例如房屋、机器设备、仓库、商品等等。
在此类财产出现损失时,保险公司可作出一定的赔偿,使企业或个人能够避免因此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投资一些财产保险的案例和分析一下。
案例1:企业仓库保险某公司是一家大型的工业用品生产厂商,由于其产品质量优异,在市场上拥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
但是由于其生产的产品可以长期存放,因此在其工厂附近租下了一个大型仓库进行存储。
为了对这些存储的货物进行有效的保护,该公司决定购买财产保险。
在2018年初,由于地震和其他不可抗因素的原因,该公司所在的仓库发生了火灾,造成其存储在仓库中的商品财产损失惨重。
但是幸运的是,该公司购买了财产保险,能够得到部分赔偿。
分析:仓库负责存储企业主要的货物和产品,对于企业来说,除了保持仓库的安全外,也要加强仓库的保险意识,随时进行保险订购。
这可以提高企业的安全性,避免因没有保险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2:房屋保险某市民购买了位于城市中心区的公寓住宅,并为其购买财产保险。
不久后,该市发生了一次大火,许多住宅都被烧毁。
但是,由于该市民购买了财产保险,他的住宅房屋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付。
分析:对于房屋来说,火灾是一种难以避免的自然灾害,而家庭财产保险是从灾害中保护家庭财产的必要措施。
如果家庭没有购买任何保险,那么一旦发生类似火灾的灾害,将会直接导致家庭的经济财产损失。
案例3:店铺或商业场所保险某个城市的商家,因为店铺和物品的损失而连续下跌。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大多数商家已经购买了财产保险。
在一次闪电风暴中,这个城市的许多商铺损失惨重,但是这些商家不用太过担心损失,因为都有安心的商业财产保险。
分析:商业场所是商家的基地,这些地方充满了机器和其他贵重物品,商家必须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适当的财产保险,并随时进行保险订购。
财产保险的案例

财产保险的案例财产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它可以帮助个人和企业在财产遭受意外损失时得到经济赔偿,保障其财产安全。
下面将通过几个真实案例来说明财产保险的重要性和作用。
案例一,小明的家庭财产保险。
小明是一名普通上班族,他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
有一天,小明的家中发生了火灾,房屋和家具都遭受了严重损失。
由于有购买家庭财产保险,小明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帮助他重新修复了家园,避免了经济上的重大损失。
案例二,企业的财产保险。
某家大型企业购买了财产保险,保障了公司的生产设备和办公场所。
一年暴雨过后,公司的仓库遭受了严重的水灾,大量存货被淹没。
由于有财产保险的保障,企业得到了及时的理赔,避免了因为意外损失而导致的生产中断和经济损失。
案例三,农民的农作物保险。
农民小王种植了大片水稻,他购买了农作物保险。
一场异常的冰雹袭击了小王的田地,水稻遭受了严重的损坏。
在保险公司的帮助下,小王得到了相应的赔偿,帮助他度过了这次的农业灾害,保障了他的经济收入。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财产保险在个人和企业生活中的重要性。
无论是家庭财产、企业资产还是农业生产,都可能面临各种意外风险,而财产保险能够有效地帮助我们应对这些风险,降低经济损失。
因此,购买财产保险是非常必要的,它可以为我们的生活和工作提供一个安全的保障网。
总之,财产保险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可以帮助我们应对各种意外风险,保障我们的财产安全。
因此,我们应该重视财产保险,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并及时投保,为自己的财产安全提供坚实的保障。
企业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本属李华应得的1万多元保险赔偿金打了水漂儿,全因
为他缺乏有关《保险法》知识的缘故。 我国《保险法》第27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它保险
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
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
此外,我国《民法通则》已为请求保护民事权 利统一规定了诉讼时效,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索赔 权自不应例外。 《民法通则》关于时效中止与中断的规定,在 保险索赔时效中同样适用。
案例三 企业投保财产增加危险未加 保费 保险公司为何仍需赔款?
情况介绍: 1998年4月某机械厂向当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 达600万元。同年8月,该厂投保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保险公司要求该厂增交一定的保费,该厂不同意,要求退 保,保险公司不愿失去这笔业务,答应以后再作商议是否 要增交保费,但双方后来一直未就此事进行商谈。 同年9月中旬,该厂仓库发生火灾,损失金额达50万元,于 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该厂未增交保费为 由,不予赔付。
到了2000年,因市场竞争空前激烈,厂子已濒临破 产,接到订单却苦于没有生产资金。这时候,李华 才想起了1997年的那场火灾以及那笔保险赔偿金, 就立即把那些资料找了出来。第二天一早,他就到 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不想,保险公司受理了李华的 索赔请求后,很快就向他发出了拒绝赔偿通知书。
分析结论:
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
案例五 企业财产保险赔款计算
案情介绍 某企业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64万元, 后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20万元,被保险人支出施 救费用5万元。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为 80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写出赔偿方法和 计算公式)
企业财产保险理赔案例

企业财产保险理赔案例A 打火机厂是生产一次性气体塑料打火机的私营企业。
1995 年从广东省顺德市搬迁到中山市,并在当地领取了营业执照进行打火机生产。
同年 4 月,当地消防部门对该厂进行检查时,因其未办好“消防许可证”和存在不安全隐患,责令停业整改。
1995 年9 月14 日中山市消防部门再次进行消防检查,并给A厂发出了书面停业整改通知书。
整改意见明确要求:“①该厂电器与该类场所不符合要求,全部改为防爆型号;②厂区内严禁烧明香;③车间内线路重新检查,线更换残旧部分并套管;④鉴于上述情况,装配车间停业整改待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业。
②、③项3天内整改完毕;⑤没有防雷设备,应安装避雷针;⑥消防审批,待查。
如果未经消防部门审批,全面停业,待消防部门审批、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业。
”但该厂置公安消防部门的“停业整改通知书”不顾,违法私自恢复生产。
1995 年9 月26 日,A 打火机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投保项目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保险金额合计136.2万元,保险期限为1995 年9 月27 日至1996 年9 月26 日。
1995 年11 月9 日,装配车间工人在试火过程时因用力过猛,将带气的打火机撞翻到地面。
因碰撞产生火花,引燃落地损坏的打火机溢出的气体,造成特大火灾事故,报损金额约120 万元。
由于该厂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未经消防部门审批同意而非法生产并造成特大火灾,公安机关于1995 年11 月10 日对该厂法定代表人给予拘留15 天及罚款处罚。
保险公司在查实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于1996 年 5 月21 日发出了“拒赔通知书”。
打火机厂于1997 年 1 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赔款1198595 元。
保险公司认为,拒赔的理由首先是 A 厂非法经营,违规生产。
被保险人作为生产一次性打火机的企业,没有向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违反国家《易烧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属非法企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财产保险案例
案例一到期承租房屋遭火受损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案情介绍:
1999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
同年3月6日,A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
当年A公司因订单不断,就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 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
次年1月2日至18日期间,印刷厂多次与A 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A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
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A公司最迟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
2月3日,A公司职员不慎将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215000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000元,A公司于是向保险人索赔。
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保险合同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本案中印刷厂法人代表最终同意A公司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是印刷厂对A公司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厂房行为的认可。
而且,如果A公司未因火灾导致厂房屋顶烧塌,就不用支付相应的修理费用,而可将完好的厂房交还印刷厂。
从以上两点分析看,保险事故发生时,A公司对厂房这一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结论:保险公司应向A公司赔偿215000元的设备损失及53000元的房顶坍塌修理费。
案例二财产保险索赔有期限保险公司过期不候
案情介绍:
李华是一家具厂的私营企业主,办厂之初就为厂子投保数十万元的火灾险。
1997年夏天,因为电线短路,厂里发生了一起火灾,幸亏报警及时,没有酿成
大的损失,只是烧毁了价值1万余元的半成品家具。
李华让厂里员工整理好了保险索赔的全部资料,但由于事务繁忙,并且1万余元对于当时的他来说,又有点微不足道,李华便顺手把索赔资料搁在了一旁。
时间一长,便把这事忘记了。
到了2000年,因市场竞争空前激烈,厂子已濒临破产,接到订单却苦于没有生产资金。
这时候,李华才想起了1997年的那场火灾以及那笔保险赔偿金,就立即把那些资料找了出来。
第二天一早,他就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不想,保险公司受理了李华的索赔请求后,很快就向他发出了拒绝赔偿通知书。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我国《保险法》第26条规定:
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这明白无误地提醒保险人,保险索赔是有期限的,李华的被烧毁的半成品家具属于人寿保险以外的财产保险承保范围,索赔期限应为两年。
李华的家具厂1997年发生火灾,2000年才提出索赔,已超过了两年的索赔期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所应当。
分析结论:本属李华应得的一万多元保险赔偿金打了水漂儿,全因为他缺乏有关《保险法》知识的缘故。
案例三企业投保财产增加危险未加保费保险公司为何仍需赔偿?
案例介绍:
1998年4月某机械厂向当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达600万元。
同年8月,该厂投保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保险公司要求该厂增加一定的保费,该厂不同意,要求退保,保险公司不愿失去这笔业务,答应以后再作商议是否要增交保费,但双方后来一直未就此事进行商谈。
同年9月中旬,该厂仓库发生火灾,损失金额达50万元,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该厂未增交保费为由,不予赔付。
分析结论:此案实际上涉及的是如何处理财产保险中关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问题,这也是发生这些保险纠纷的源头所在。
1.《保险法》第36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是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加,主要是由以下3个原因所致:(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保险标的用途所致。
(2)保险标的自身发生意外引起物理、化学反应。
(3)保险标的周围客观环境发生变化。
本案中,是因为投保人变更了保险标的用途,将原来储存钢铁材料的仓库改为储存火灾发生可能性更高的塑料泡沫及其他非金属材料,因而投保人应及时履行危险程度增加的告知义务。
2.根据保险合同的公平原则,对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这一点在《保险法》36条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危险程度增加对保险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因为保险人收取的保费是根据保险标的特定情况下的危险程度,按照费率表核定的。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致使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责任增加,根据保险合同的公平原则,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根据费率表增加保险费,如此要求被投保人拒绝,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保险的合法利益。
3.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履行了通知义务,而保险公司未作任何意思表示,则可视为默认,根据不可抗辩原则,保险公司事后不得再主张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在此案中,该机械厂履行了危险程度增加的公告义务,保险公司要求增加保费,被拒绝后,保险公司理应解除保险合同,并通知投保人,但保险公司怕失去这笔业务,心存侥幸,拖而不决,应视为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当发生火灾事故时,保险公司却因投保人未增交保费为由拒赔,显然违背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因而其拒绝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结论:综上分析,投保人履行了危险程度增加的告知义务后,保险公司未正式解除保险合同,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履行赔付义务,不得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