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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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碘缺乏病防治方案

卫生局碘缺乏病防治方案

推动政策实施
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积极推动政策 在基层的落地实施,确保政策的有效 执行。
监督与评估
监督碘盐生产与销售
01
对碘盐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确保碘盐
的质量和供应量。
监测碘缺乏病病情
02
定期开展碘缺乏病病情监测,了解病情的分布和严重程度,为
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评估防治效果
03
监测与评估
建立有效的监测与评估机制,定期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评估防治 方案的效果,及时调整和完善方案。
03
卫生局在碘缺乏病防治中的角 色与责任
政策制定与执行
制定碘缺乏病防治政策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 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碘缺乏病防治政 策。
监测与评估
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 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05
预期效果与评估
预期的健康效果
降低碘缺乏病发病率
通过防治方案的有效实施,预期能够降低目标地区碘缺乏病的发病 率,改善居民的健康状况。
提高儿童智力水平
防治方案实施后,预期能够改善儿童智力发育状况,提高儿童智力 水平。
减少因碘缺乏导致的疾病负担
通过防治方案的实施,预期能够减少因碘缺乏导致的疾病负担,减 轻社会经济负担。
社会接受度
部分地区居民可能对碘盐的接受度不高,影响防 治效果。
技术难题
防治方案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技术难题,如碘盐 加工、储存等。
对策与解决方案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碘缺乏病的 危害和防治方法,提高公众意
识。
完善监测体系
建立有效的碘缺乏病监测体系 ,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加大财政投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水源性高碘地区监测方案(2018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水源性高碘地区监测方案(2018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水源性高碘地区
监测方案(2018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1.05
•【文号】国卫办疾控函〔2018〕19号
•【施行日期】2018.01.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疾病监测
正文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全国水源性高碘地区监测方案(2018版)的通

国卫办疾控函〔2018〕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保护水源性高碘地区居民身体健康,根据《水源性高碘地区和高碘病区的划定》(GB/T19380-2016)标准的有关要求,我委组织修订了《水源性高碘地区监测方案(试行)》。

现将修订后的《全国水源性高碘地区监测方案(2018版)》印发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请认真组织实施。

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监测结果进行通报。

附件:全国水源性高碘地区监测方案(2018版)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8年1月5日。

全国碘盐监测方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全国碘盐监测方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附件:全国碘盐监测方案(修订)食盐加碘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的重要策略。

为了全面、准确了解碘盐生产、销售和居民食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保证居民食用合格碘盐,必须长期、系统地开展碘盐监测工作。

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9号),特制定本监测方案。

一、监测范围和对象本方案适用于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高碘地区外的所有的县(市、区、旗)。

监测对象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碘盐生产加工或分装和批发企业第二层次:居民户二、监测方法(一)抽样频次1、第一层次:每月进行一次抽样监测。

2、第二层次:每年进行一次抽样监测。

(二)抽样方法1、第一层次:抽样方法见附录1。

2、第二层次:抽样方法见附录2。

(三)检测方法盐碘含量均按照国标GB/T 13025.7-1999中直接滴定法定量测定;川盐或特殊盐种采用仲裁法定量测定。

(四)判定标准1、第一层次合格碘盐的判定标准:根据GB 5461-2000标准,食盐中碘含量为35±15mg/kg(20-50mg/kg)。

2、第二层次合格碘盐的判定标准:食盐中碘含量为20-50 mg/kg。

3、非碘盐的判定标准:食盐中碘含量<5mg/kg。

4、不合格碘盐的判定标准:食盐中碘含量为5-20mg/kg(不含20 mg/kg)或>50mg/kg。

三、监测指标(一)第一层次:批质量合格率、盐碘含量均数、标准差以及变异系数。

(二)第二层次:非碘盐率、碘盐覆盖率、碘盐合格率、合格碘盐食用率。

具体计算公式见附录4。

四、组织实施(一)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碘盐监测方案,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碘盐监测工作;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省碘盐监测实施细则,组织、领导和协调本省碘盐监测工作;3、地市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辖区的碘盐监测工作。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等关于2009年度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情况的通报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等关于2009年度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情况的通报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等关于2009年度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3.26•【文号】卫办疾控发[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情况的通报(卫办疾控发〔201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盐业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2009年,各级政府加强领导,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强化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的有机结合,圆满完成了全国碘缺乏病监测和碘盐供应任务。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监测实施2009年,各省(区、市)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以下简称《监测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是全国31个省(区、市)的2837个非高碘县(市、区、旗)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4个师完成了随机抽样碘盐监测,监测覆盖率达到99.9%;二是有2817个县(市、区、旗)和13个兵团师按要求完成了监测采样量,有效监测率达99.3%,比2008年增加2.2个百分点;三是在28个省(区、市)的393个县(市、区、旗)开展了重点抽样监测,在8个省(市)的84个县(市、区)开展了高碘地区食用盐监测,其中,有31个县(市、区)所辖乡(镇)均为高碘地区,53个县(市、区)辖有高碘乡和非高碘乡;四是在13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了碘缺乏病高危监测,在6个省(区)开展了应急补碘工作;五是卫生部门加强监测管理,强化质量控制,定期组织开展督导、考核;六是全国碘缺乏病监测信息管理平台运行顺畅,监测数据基本通过信息平台报告。

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级考核方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级考核方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县级考核评估方案根据《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国办发〔2004〕75号,以下简称《规划》)的有关要求,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市、区、旗)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考评目的考核、评估各县(市、区、旗)落实《规划》工作的进展及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达标)情况。

二、考评内容(一)管理指标。

1.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规划》目标,认真履行职责,在组织领导、部门配合、经费保障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等方面巩固和完善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机制情况。

2.碘盐管理。

在碘盐生产、流通、销售和监管等环节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情况,确保供应合格碘盐的相关措施等。

3.监测与防治。

按照《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要求开展监测,参加国家级或省级实验室质量控制考核,结合本省(区、市)实际,适时开展应急补碘工作等情况。

4.健康教育。

按要求开展经常性、针对性健康教育和“防治碘缺乏病日”宣传活动及目标人群的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知晓情况。

(二)技术指标。

1.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

2.8-10岁儿童尿碘水平。

三、考评标准经过对管理和技术指标考评,达到以下条件者为达标县:(一)管理指标。

在组织领导、碘盐管理、监测与防治、健康教育宣传4方面的考评总分达到80分及以上;(二)技术指标。

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大于90%;8-10岁儿童尿碘含量中位数大于或等于100µg/L,且尿碘含量低于50µg/L 的比例不超过20%。

四、考评程序(一)县级达标考评。

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地市级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委(经贸委、工业主管部门、盐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考评组,开展对辖区内县(市、区、旗)的达标考评,完成达标考评报告,并向省级申报对达标县(市、区、旗)的考评抽查。

2010年度全国碘盐监测报告

2010年度全国碘盐监测报告

附件12010年度全国碘盐监测报告2010年,为全面、系统掌握全国碘缺乏病防治现状,按照《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以下简称《监测方案》)要求,在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份)开展了碘盐监测工作。

现将监测结果通报如下:一、监测范围(一)随机抽样监测。

《监测方案》要求,每年上半年以县为单位开展居民户食用盐随机抽样监测。

2010年,除青海省玉树地区6个县受地震影响正在开展的有关工作外,各省份非高碘县均报送了随机抽样碘盐监测结果,监测覆盖率达到99.8%。

(二)重点抽样监测。

按照《监测方案》要求,未实现和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省份要抽取20%的县开展重点抽样监测;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省份根据本省各县碘盐普及情况,抽取一定数量的县开展重点抽样监测。

2010年,全国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南、西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有24个省份在363个县开展了重点抽样监测。

(三)水源性高碘地区居民户食用盐监测。

2010年,天津、河北、山西、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河南8个省份在110个县开展了水源性高碘地区食用盐监测。

二、监测结果(一)碘盐质量。

全国共定量检测非高碘地区居民户食用盐804381份,其中碘盐794875份,盐碘浓度均值为31.1mg/kg,标准差为6.7mg/kg,变异系数为21.5%。

在所有碘盐中,合格碘盐780154份,经人口加权全国碘盐合格率为98.0%。

除西藏自治区外,各省份碘盐合格率均在95%以上。

各省份碘盐中碘含量变异系数在15.8%-35.3%之间,其中有22个省份变异系数高于20%。

见表1。

在14721份不合格碘盐中,有11856份盐样碘含量低于20mg/kg,占80.5%,主要分布在河北、山东、河南、湖南、广西、四川6个省份;2865份盐样碘含量高于50mg/kg,占19.5%,主要分布在江西、河南、湖南、四川、云南5个省份,其中有17份盐样碘含量高于100mg/kg。

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

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

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一、背景我国是世界上碘缺乏病流行最严重国家之一,坚持普及碘盐是持续纠正人群碘营养缺乏的唯一有效途径。

10多年来,我国通过实施全民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使人群碘营养状况总体得到改善。

但是,一些原盐产区、西部边远、贫困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人群仍在遭受缺碘危害,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消除碘缺乏病的长效工作机制,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做好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强化碘缺乏病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的有机结合,确保各省(区、市)及95%以上的县(市、区、旗)按期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根据《2010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行动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二、目的及时掌握缺碘地区居民户碘盐普及情况,动态评价人群碘营养状况及病情的消长趋势,为适时采取针对性防治措施和科学调整干预策略提供依据。

三、内容与方法(一)碘盐监测。

1.监测内容。

居民户食用盐。

2.监测时限。

各省(区、市)以县(市、区、旗)为单位开展监测。

每年4月1日至6月15日,完成随机抽样监测及数据传报;每年6月1日至8月15日,完成重点抽样监测及数据传报。

3.监测方法。

(1)随机抽样监测。

①所辖有9个以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县(市、区、旗)。

按东、西、南、北、中划分5个抽样片区,在东、西、南、北片区各随机抽取2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在中部片区随机抽取1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共抽取9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每个被抽中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随机抽取4个行政村(居委会),不足4个行政村(居委会)时全选(下同),填写表1;在每个被抽中的行政村(居委会),随机抽检8户居民食用盐,填写表2。

②所辖有9个或不足9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县(市、区、旗)。

按东、西、南、北、中划分5个抽样片区,在每个片区各随机抽取1个乡(镇、街道办事处)。

辖有5个或不足5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县(市、区、旗),抽取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随机抽取4个行政村(居委会),填写表1;在每个行政村(居委会),随机抽检15户居民食用盐,填写表2。

碘缺乏病监测方案

碘缺乏病监测方案

碘缺乏病监测方案为了准确掌握我市居民食用碘盐普及情况和人群碘营养水平,评价碘缺乏病发病情况及防治效果,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工作,特制定本计划。

一、监测点的选择以乡为单位,确定一所小学作为监测点,连续监测5年为一个周期。

二、监测内容及方法1、儿童甲状腺检查。

在每所小学随机抽取40名8—10岁学生统一采用B超开展甲状腺检查。

2、盐碘、尿碘监测。

在每所学校所抽取的40名学生中,按每间隔4人排列采集学生家中食用盐样及学生尿样10份,同时在所在行政村采集5名孕妇或哺乳期妇女家中盐样和尿样,共采集盐样15份,尿样15份。

3、健康教育知识测试。

对每所学校五年级学生和所在行政村抽取10户家庭,统一使用附件所附问卷分别开展学生和家庭主妇健康教育现况问卷调查。

三、职责分工及工作程序碘缺乏病监测工作由市疾控中心和各县疾控中心共同配合进行。

儿童甲状腺由市疾控中心人员使用B超检查,尿样由各县(区)地办室采集送市疾控中心进行尿碘检测,食用盐含碘量检测由县采用国标GB/T13025.7-2000直接滴定法定量测定进行碘含量检测,问卷调查由县工作人员现场配合进行。

资料统一留存县疾控。

四、技术要求:1、甲状腺检查必须使用专用B超,所用探头限7.5兆赫以下(含7.5兆赫)。

2、盐样和尿样的采集与送达:学生及孕妇或哺乳期妇女家中盐样统一使用具有密封功能的塑料袋包装保存;尿样采集采用一次性真空瓶,采集随机一次性尿10毫升,冷藏条件下保存,由县疾控中心负责采集和送检。

3、各种登记表格、问卷等资料由县疾控中心根据附表自行印制,所有检查、问卷调查和化验结果统一留存县疾控中心。

五、汇总报告9月15日前完成各项监测任务,9月底前写出专题总结报告,并将原始登记表分别上报市疾控中心。

六、准备材料一次性真空负压管:200支20ML注射器:200支一次性口罩:100个一次性手套:100付地病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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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一、背景我国是世界上碘缺乏病流行最严重国家之一,坚持普及碘盐是持续纠正人群碘营养缺乏的唯一有效途径。

10多年来,我国通过实施全民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使人群碘营养状况总体得到改善。

但是,一些原盐产区、西部边远、贫困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人群仍在遭受缺碘危害,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消除碘缺乏病的长效工作机制,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做好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强化碘缺乏病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的有机结合,确保各省(区、市)及95%以上的县(市、区、旗)按期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根据《2010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行动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二、目的及时掌握缺碘地区居民户碘盐普及情况,动态评价人群碘营养状况及病情的消长趋势,为适时采取针对性防治措施和科学调整干预策略提供依据。

三、内容与方法(一)碘盐监测。

1.监测内容。

居民户食用盐。

2.监测时限。

各省(区、市)以县(市、区、旗)为单位开展监测。

每年4月1日至6月15日,完成随机抽样监测及数据传报;每年6月1日至8月15日,完成重点抽样监测及数据传报。

3.监测方法。

(1)随机抽样监测。

①所辖有9个以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县(市、区、旗)。

按东、西、南、北、中划分5个抽样片区,在东、西、南、北片区各随机抽取2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在中部片区随机抽取1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共抽取9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每个被抽中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随机抽取4个行政村(居委会),不足4个行政村(居委会)时全选(下同),填写表1;在每个被抽中的行政村(居委会),随机抽检8户居民食用盐,填写表2。

②所辖有9个或不足9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县(市、区、旗)。

按东、西、南、北、中划分5个抽样片区,在每个片区各随机抽取1个乡(镇、街道办事处)。

辖有5个或不足5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县(市、区、旗),抽取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随机抽取4个行政村(居委会),填写表1;在每个行政村(居委会),随机抽检15户居民食用盐,填写表2。

③辖区内均为高碘乡的县(市、区、旗),按照抽样方法①或②抽检居民户食用盐;辖区内有部分高碘乡的县(市、区、旗),先将该县划分为高碘和非高碘两个抽样片区,再分别按照抽样方法①或②抽检居民户食用盐。

(2)重点抽样监测。

重点抽样原则:首选位于或邻近原盐产区,碘盐监测“盲区”或碘盐监测存在问题的地区,边远、贫困或受非碘盐冲销较严重的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居委会)。

重点抽样方法:将被抽到每个重点县(市、区、旗)的辖区划分为5个片区,每个片区重点抽取1个非高碘乡(镇、街道办事处),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重点抽取4个非高碘行政村(居委会),填写表3;每个行政村(居委会)随机抽检15户居民盐样,填写表4。

重点抽样范围:未实现和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省(区、市),按照上述抽样原则和抽样方法,每年至少抽取20%的县(市、区、旗)开展重点抽样监测。

已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省(区、市),每年根据本地碘盐普及情况,确定开展重点抽样监测的范围。

4.碘盐检测方法。

(1)随机抽样监测:在居民户采集食盐后,即在现场进行半定量检测(若在检测中发现有非碘盐,应查找并登记非碘盐的来源渠道),填写表2;随后将盐样送到实验室定量检测,按照GB/T 13025.7-1999直接滴定法(川盐及其它强化食用盐采用仲裁法)测定盐中碘含量,填写表5。

(2)重点抽样监测、高碘地区监测:采集居民户盐样后,即在现场进行半定量检测,填写表4。

5.判定标准。

(1)合格碘盐:加碘食盐中碘含量符合国家碘含量最新标准。

(2)不合格碘盐:加碘食盐中碘含量低于或超出国家碘含量最新标准。

(3)非碘盐:在非高碘地区,居民食用的碘含量低于5mg/kg 的盐。

(4)无碘食盐:在高碘地区特许供应的盐碘含量低于5mg/kg 的食用盐。

(二)碘缺乏病高危地区监测。

1.监测范围。

历史上曾有地方性克汀病(以下简称地克病)流行,且本年度碘盐覆盖率低于80%的县(市、区、旗);或有确诊新发地克病病例的县(市、区、旗)。

2.监测时限。

每年9月1日至11月5日,当居民户碘盐监测覆盖率达到80%以后,终止高危地区监测。

3.监测方法和内容。

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在被监测县(市、区、旗)抽取3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监测,优先抽取有历史地克病病例或有确诊新发地克病病例的乡(镇、街道办事处)。

(1)搜索疑似地克病病例。

在被监测县查阅县级医院、乡(镇、街道办事处)卫生院的门诊日志、住院病历,搜索疑似病例;对被监测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卫生人员进行培训,开展疑似病例线索调查,填写表6。

(2)检测甲状腺容积和尿碘浓度。

在每个被监测乡(镇、街道办事处)随机抽取2所小学(首选乡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学校);在每所小学抽取40名8-10岁学生,检查甲状腺容积和尿碘浓度,填写表7。

当学校8-10岁学生不足40名或2所小学的8-10岁学生总样本量不足80名时,可从邻近小学抽取补足。

(3)入户调查。

在每个被监测乡(镇、街道办事处)抽取2个曾有历史地克病病例或有新发地克病病例的行政村(居委会),在每个行政村(居委会)对20名18-40岁育龄妇女家庭的食盐来源、食盐种类等情况进行调查;对其家庭食盐样品进行盐碘半定量检测;随机抽检其中10名育龄妇女尿样的尿碘浓度,填写表8。

(4)调查被监测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实施碘盐供应、碘油投服等防治措施情况,填写表9、表10。

4.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

(1)地克病诊断。

采用地克病和地方性亚临床克汀病诊断标准(WS104-1999)。

(2)甲状腺检查。

按地方性甲状腺肿的诊断标准(WS 276-2007)进行检查和判定。

(3)尿碘浓度。

采用砷铈催化分光光度测定法(WS/T 107-2006)。

(4)盐碘含量。

采用直接滴定法,川盐及其它强化食用盐采用仲裁法(GB/T 13025.7-1999)。

(三)调查评估。

用于考核评估省级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工作进展。

1.评估对象。

8-10岁学生。

2.评估内容。

甲状腺容积、尿碘浓度、盐碘含量。

3.评估时限。

每3年开展一次。

4.评估方法和内容。

以省为单位,按“人口比例概率抽样方法”确定30个抽样单位所在的县(市、区、旗);采取单纯随机抽样方法从每个抽样单位中抽取1所小学,填写表11;在被抽中的小学随机抽取40名8-10岁学生,测量其甲状腺容积,检测其家中食盐碘含量;随机采集其中20名学生的尿样,检测其尿碘浓度,填写表12。

5.检测方法。

(1)甲状腺容积。

采用B超法,按地方性甲状腺肿的诊断标准(WS 276-2007)判定。

(2)尿碘浓度。

采用砷铈催化分光光度测定方法(WS/T 107-2006)。

(3)盐碘含量。

采用直接滴定法测定,川盐及其它强化食用盐采用仲裁法(GB/T 13025.7-1999)。

四、职责与分工(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1.卫生部制定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组织和领导全国碘缺乏病监测工作,向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各省(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监测信息。

2.各省(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地监测实施方案,组织管理碘缺乏病监测工作,向省(区、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市(州、地)级、县(市、区、旗)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监测信息。

3.市(州、地)级、县(市、区、旗)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本地碘缺乏病监测工作,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监测信息。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组织实施碘缺乏病监测的人员培训、督导、评估和质量管理工作。

(2)负责汇总、分析、上报和反馈全国碘缺乏病的监测信息。

2.各省(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

(1)承担碘缺乏病监测的人员培训、督导、评估和质量控制工作。

(2)负责实施碘缺乏病高危地区监测和调查评估工作。

(3)负责确诊新发地克病及划定高危地区的范围。

(4)负责汇总、分析、上报和反馈本省(区、市)监测结果。

3.各市(州、地)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

(1)承担碘盐监测的人员培训、督导和质量控制工作。

(2)负责县(市、区、旗)级碘盐监测抽样,承担尿碘检测。

(3)参与碘缺乏病高危地区监测和调查评估工作。

(4)负责汇总、分析、上报和反馈本市(州、地)监测结果。

4.各县(市、区、旗)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

(1)具体实施碘盐监测工作。

(2)参与碘缺乏病高危地区监测和调查评估。

(3)负责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反馈本县(市、区、旗)监测结果。

五、报告与反馈(一)碘盐监测。

1.县(市、区、旗)级。

(1)碘盐随机抽样监测。

县(市、区、旗)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于每年5月15日前完成监测数据的录入和传送,并向市(州、地)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监测分析报告;县(市、区、旗)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同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工商、质监、盐务等相关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2)碘盐重点抽样监测。

每年7月15日前,完成上述报告与反馈工作。

2.市(州、地)级。

(1)碘盐随机抽样监测。

市(州、地)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于每年5月30日前完成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和传送,并向省(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监测分析报告;市(州、地)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同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工商、质监、盐务等相关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2)碘盐重点抽样监测。

每年7月30日前,完成上述报告与反馈工作。

3.省(区、市)级。

(1)碘盐随机抽样监测。

省(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于每年6月15日前完成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和传送,并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监测分析报告;省(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同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工商、质监、盐务等相关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2)碘盐重点抽样监测。

每年8月15日前,完成上述报告与反馈工作。

4.国家级。

(1)碘盐随机抽样监测。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于7月15日前完成全国碘盐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并向卫生部报送全国监测分析报告;卫生部负责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通报监测信息。

(2)碘盐重点抽样监测。

每年9月15日前,完成上述报告与反馈工作。

(二)碘缺乏病高危地区监测。

省(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根据碘盐监测结果划定的高危地区监测范围,于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组织市(州、地)、县(市、区、旗)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开展高危地区监测;于10月15日前完成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和传送,并向省(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监测分析报告;省(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同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工商、质监、盐务等相关部门通报监测结果,有关部门根据监测情况,适时采取针对性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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