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管中心公积金归集操作规范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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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讲解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讲解

分类管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后1年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账户存储余额。”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 考虑到北京地区房价较高,资金中心根据不同提取情
形和缴存职工的不同情况分类管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约定提取频次以3个月一次为基准。
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次的;单位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 积金累计达18次的。
2. 申请服务时住房贷款处于逾期状态的;属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逾
期3次以上的;属于商业贷款,逾期6次以上的。 3. 职工以第3套及以上住房申请提取,或房屋性质为别墅的。
4. 存在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记录的。
5. 资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况。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 提取业务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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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基本自住住房提取
★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精准发力 保底线、保刚需、保基本。 ★ 资金中心坚定支持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首套住房、普通商品房 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
★ 职工家庭购买不超过2套(含)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 金。
约定提取连续3次划款失败
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3次以上 商业贷款逾期6次以上
购房提取的暂停和终止情况
约定提取的终止
近1年内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次
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达18次 存在需要核实的情况或按照新的政策措施,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 材料审核,约定提取已经暂停并达到一定期限 存在需要核实的情况或按照新的政策措施,经核实不得办理提取
确认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骗提套取
资金中心规定终止约定提取的其他情况
落实单位审核职责
★ 缴存单位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 核实职工提取情形,对提取适用事项的真实性等予以核 实并在提取申请书上盖章确认。

《2019版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操作规范》

《2019版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操作规范》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柜面业务操作,方便窗口人员办理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操作规范》予以修订。

一、业务分类(一)单位缴存登记(二)个人账户设立(三)汇缴(四)补缴(五)个人账户封存、启封(六)缴存基数调整(七)个人账户转移(八)个人账户合并(九)信息变更(十)缴存比例变更(十一)单位注销登记(十二)单位缓缴(十三)个人缴存冲销(十四)单位未分配资金退回(十五)集中封存户二、审核要求1、所需资料齐全;2、表单填写清晰、准确,签章正确;3、缴存业务原则上由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人员办理。

三、所需资料及注意事项(一)单位缴存登记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的统称。

所需资料:(1)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附表一);(2)单位依法设立证明文件;(3)银行开户许可证;(4)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5)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注意事项:1、单位设立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等);2、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同一单位下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

3、为便于管理一个缴存单位宜开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户。

4、单位账户设立后,符合条件的应签订《托收协议》,确不符合托收条件的应自主送缴。

(二)个人账户设立个人账户是指中心设立的用于记载和反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增减、变动、结存情况的明细账户。

所需资料:(1)缴存人登记清册(附表二);(2)设立账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1、每名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2、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3、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国管中心公积金归集操作规范讲解

国管中心公积金归集操作规范讲解

国管中心公积金归集操作规范讲解国家管理中心公积金归集操作规范公积金是中国特有的一种社保制度,旨在为职工提供住房、退休等方面的支持。

公积金的归集工作是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一项重要工作,归集操作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公积金管理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积金归集工作的基本概念和流程1、归集对象公积金归集对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职工,指在用人单位正常工作的员工,包括全日制、兼职、临时工和劳务派遣等所有类型的职工。

2、归集流程(1)单位将职工名单、工资单等信息汇总并录入公积金管理平台。

(2)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录入信息和归集标准计算出职工应该缴纳的公积金额度,确保每位职工缴纳公积金的金额和比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应缴纳公积金的金额从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中划拨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4)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已缴纳的公积金金额按照职工的个人账户编号及时归集到职工个人账户中,确保职工公积金的安全和及时归集。

二、公积金归集操作规范的要求公积金归集操作规范应满足以下要求:1、准确性公积金归集操作应该准确,确保归集金额、期限、职工身份等信息的准确性,防止出现误操作导致的困难和影响。

2、统一性公积金归集应该遵循国家相关法规和制度,并按照规范的标准和流程进行操作,确保公积金归集管理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3、安全性公积金归集应采取安全措施,确保职工的公积金安全无虞,避免公积金遭到不法分子的侵占和滥用。

4、及时性公积金归集应该及时完成,确保职工公积金及时到账和归集,同时也便于职工对个人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及时了解和管理。

三、公积金归集操作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公积金归集操作规范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人单位和职工等各方配合完成。

1、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政策法规和职工的需求,研究制订公积金归集操作规范。

同时,需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公积金归集规范的贯彻执行。

2、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照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归集标准和程序,将职工名单、工资单等信息及时录入公积金管理平台,并确保缴纳公积金的金额和比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银行公积金归集管理制度

银行公积金归集管理制度

银行公积金归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公积金归集管理,保障职工权益,合理利用公积金资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及其子公司的所有职工的公积金归集管理。

第三条公积金归集是指银行为职工提供的一种福利,旨在为职工提供长期稳定的养老金,同时也可以用于购房、教育等方面。

第四条公积金归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职工权益。

第五条银行应建立健全公积金归集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保障公积金的安全、稳健使用。

第二章公积金归集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六条公积金归集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条公积金归集应与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挂钩,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归集。

第八条公积金归集应建立科学的账务管理系统,保障公积金的安全。

第九条公积金归集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规定,确定归集比例和上限。

第十条公积金归集不得用于非法经营活动,不得挪用职工公积金。

第三章公积金归集管理的具体规定第十一条银行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公积金归集管理,定期对公积金账户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职工可以选择自愿参加公积金归集,也可以选择自愿退出公积金归集。

第十三条公积金归集金额应当及时安全到账,避免资金风险。

第十四条公积金归集应按月进行,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根据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确定。

第十五条公积金归集年度结算应在年底进行,对账清零。

第四章公积金归集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银行应建立健全公积金归集监管机制,定期对公积金归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对于违规使用公积金的银行或职工,应当进行严厉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公积金归集管理存在问题的银行,监管机构应及时处置,维护职工权益。

第五章公积金归集管理的奖惩制度第十九条对于公积金归集工作出色的银行和职工,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对于违规使用公积金或管理不当的银行和职工,应当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奖惩制度应公开透明,确保公正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银行应全面落实,确保公积金归集管理的顺利进行。

【精品】住房公积金操作手册

【精品】住房公积金操作手册

【关键字】精品住房公积金客户操作手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精神,为适应房改资金归集方式的调整和房改资金前台业务核算模式的升级的要求,规范新应用程序下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操作流程,帮助公积金缴存单位经办人及职工了解和掌握公积金日常业务的办理方法,编写本操作手册。

自2003年5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前台业务按照本手册述及的操作流程办理,现行操作流程中如有与本手册规定不同之处,以本手册为准。

概述住房公积金前台交易系统包括住房公积金的开户、预缴、汇缴、补缴、变更、转移、并户、支取、销户、结息、查询等操作系统。

前台操作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核柜员、结算柜员和代办银行的出纳柜员共同完成。

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住房公积金业务由建行大连分行住房金融部与工行大连友好广场支行代办。

新应用程序投入使用后,管理中心在代办银行开立一个公积金帐户,各缴存单位在管理中心开设单位一级帐户和职工明细帐户。

代办银行不再对公积金缴存单位和个人进行分户核算,只承担为管理中心收付款项和记帐的职责。

住房公积金的各项具体业务均由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办理和解释。

第一部分住房公积金开户一、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申请单位经办人填写《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附表一,一式三联,审核窗口、结算窗口、单位各一联),同时持申请书二份、营业执照(单位成立的批文)复印件、单位工资手册及缴交人员明细表到管理中心审核窗口办理。

若启始缴交时间与开业时间不符,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

单位经批准开户后,由审核柜员录入其基本资料。

二、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单位将已审批录入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结算窗口联、单位联)传递给公积金结算窗口,由结算柜员复核录入。

复核无误,进行开户操作,并打印“单位公积金开户回单”,加盖业务印章,连同开户登记表单位联一同返给开户单位。

三、住房公积金单位预缴开户单位公积金帐户开立后,如需开立预缴帐户,由单位经办人填写《单位预缴开户登记表》(附表二,一式两联,结算窗口、单位各一联),交公积金结算窗口进行开户操作。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操作手册【模板】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操作手册【模板】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操作手册网上自助渠道更加便捷,不需上传任何材料,倡导缴存职工足不出户轻松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线上申请贷款并预约面签日期、贷款申请进度查询、调整还款账户账号、调整每月还款额、提前结清贷款,网上表单下载打印。

温馨提示:未开通住房公积金手机短信服务的缴存职工,携本人身份证到银行经办网点登记手机号码后开通网上业务。

开通手机短信服务、网上业务后,缴存职工手机号码发生变化的,须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变更。

办理时间网上提取业务和贷款业务的办理时间延长为工作日8:00至18:00,查询和表单打印业务的办理时间延长为7*24小时。

一、网上业务个人用户注册:第一步:通过资金中心门户网站(【网址】)进入网上业务登录页面第二步:点击界面【新用户注册】按键第三步:进入个人用户注册界面第四步:根据界面内容输入相关个人信息:1.输入【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2.点击【获取验证码】----此时客户将收到系统发送的验证码数字3.输入【短信验证码】、【输入密码】、【确认密码】4.勾选【本人已阅读并同意《注册协议》】提示:手机号登记或变更,请本人持有效证件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

第五步:点击【注册】按键,完成个人注册步骤点击界面【返回】按键,即可进入网上业务个人用户登录界面二、网上业务个人用户登录:第一步:登录网上业务系统第二步:输入相关登录信息(手机号、住房公积金账号或身份证号),点击【登录】按键第三步:进入网上业务系统首页,显示个人账户相关信息三、网上提取业务操作流程温馨提示:3类网上提取业务:购租房非首次提取、资金中心贷款购房提取、退休提取。

办理购租房非首次提取的缴存职工,只需输入提取金额1项指标;办理资金中心贷款的购房提取的缴存职工,在网上首次提取时,只需输入提取金额、提取比例2项指标;办理退休提取的缴存职工(男60岁,女55岁),只需点击“全部可提取金额”按钮(一)非首次提取业务操作流程非首次提取业务包含购房非首次提取、租房非首次提取,以下操作以购房非首次为例示范。

{档案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操作规范

{档案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操作规范

{档案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操作规范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提升档案管理水平,根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档案的收存、移交、整理、装订、系统录入、归档、修改及查询等具体工作制定以下操作管理规范。

一、编写原则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是一项集专业性、综合性、安全性、保密性为一体的重要工作,在档案部门或上级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未出台有关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标准前,本管理规范只是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需求和新开发的《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子系统》特点,在遵循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一系列档案管理规范(或管理办法、规则,下同)的基础上,对我市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制订较为详细的规范。

本次编制档案管理操作规程遵循以下原则:㈠一是国家档案部门已制定具体规定,一律按国家档案规定执行。

如对文书类、会计类、科技类及特种载体类档案,除了对上述档案的收集、移交、系统录入等操作过程作具体规定外,其整理、装订、归档等统一执行国家档案管理规定;㈡二是结合我市实际,对住房公积金业务类档案的日常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在制订具体规定时,能参照档案部门有关规定的,尽量参照执行。

对于参照部分,本规范只作提示,不详细表述。

二、引用标准㈠文件类档案管理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及《归档文件整理工作务实》(见档案部门下发文件)。

㈡其他综合档案管理标准:包括《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在内的国家档案行业标准(见浙江省档案[2002年7月]编制的《档案工作标准汇集》)㈢业务类档案管理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档案管理暂行规定;⒉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档案分类示意图(见附件1-1);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表(见附件1-2);⒌住房公积金档案的日常管理需严格遵循的综合档案管理12项制度;⒍档案管理人员需遵循档案工作的3项管理职责。

公积金业务操作规程实施

公积金业务操作规程实施

公积金业务操作规程实施公积金是一种以提供住房贷款、租赁补贴、退休金等为主要目标的国家政策性金融工具。

为了保证公积金业务的顺利运行和有效管理,制定并严格执行公积金业务操作规程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是关于公积金业务操作规程的一些建议和要点。

一、公积金业务的申请1. 申请人应当具备符合条件的身份和资质,如有特殊情况,应有相关证明文件,例如购房合同、租房合同等。

2. 在申请公积金时,申请人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信息、收入证明和相关证件。

3. 不同类型的公积金业务(如提取、贷款、账户转移等)有不同的申请流程和要求,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二、公积金账户管理1. 公积金账户是申请人在缴纳公积金期间所开立的个人账户,每个申请人应当持有一个唯一的公积金账户。

2. 申请人在开立公积金账户时,需要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办理账户开户手续。

3. 公积金账户应当及时更新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4. 公积金账户资金应当得到妥善管理和保管,防止损失和滥用。

三、公积金缴存1.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公积金,严禁逃避缴存或虚报缴存金额。

2. 缴存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公积金,逾期缴纳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

3. 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应当按照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执行,不得违规操作或私自调整。

四、公积金贷款和提取1. 公积金贷款和提取的申请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禁虚报、夸大或故意隐瞒信息。

2. 公积金贷款应当用于符合规定的用途,严禁借公积金进行非法经营、投资或消费。

3. 提取公积金时,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教育费用证明、医疗费用证明等。

五、公积金业务审批和监督1. 公积金业务的审批过程应当公正、公平、公开,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2. 公积金业务的监督应当及时、全面,对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和追究责任。

3. 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积金业务风险的监测和防控,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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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1.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申请表》一
式三份(可从中心网站下载); 2.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登记证等单位成立证明文件(复印
件,加盖单位公章); 3.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1. 单位填写三份《开户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携带上述
第一章 单位开户登记
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在京企业住房制 度改革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国管房改字〔1999〕 277号)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央 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即下属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住房资金( 包括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购房补贴资金、住房公积金、公共维 修基金等)等。”
第三条,“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中未建立住房公积金 制度的,要在1999年12月31日前,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 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账户。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但没 有纳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系统的,要在本通知印发后 ,转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账户,按照‘住房委员 会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 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汇缴 • 汇缴是指单位为本单位在职职工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的业务。 • 汇缴前,单位应为新增人员作新增,为调离或退休等减少人员作封 存业务。 •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 借调及外派的职工,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落实住房公 积金的缴存。 •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 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汇缴,不得多缴或少缴。 • 汇缴业务采用柜台交支票方式办理。资金到账后(一般于业务办理 后第四个工作日到账),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在职职工: (1)公务员; (2)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论工作时间长
短; (3)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
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 强调:包括不在编人员。
第二章 开户及个人账户设立
特殊人群:
一、农民工——双方自愿原则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月缴存额的确定原则 1.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住房公积金月 缴存额。 2.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 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月平均工资× 单位住房公 积金缴存比例 3.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工资总额÷12,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 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 )执行。 4.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单位的职工,按照职工缴存当月的工 资计算月缴存额。
[2005]5号):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 ,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借调、外派职工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22条:借调、外派职工 ,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
三、派遣公司的劳务人员 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
务。
第一章 单位开户登记公 积金归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 157号)第一条第(一)款: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 、高法院、高检院、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企事业单 位(包括全民、集体、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进行工 商税务登记的企业)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照《条例》的规定 ,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月缴存额的确定原则 5.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 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月缴存额可以 降低,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不变。 6.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下岗职工基本 生活费的,职工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下岗职工基本生 活费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
北京住房公积金 管理委员会
北京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
2001年以前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中央国家机关 分中心
中直机关分中心
铁路分中心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
第一章 单位开户登记 第二章 开户及个人账户设立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第四章 提取 第五章 转移 第六章 单位信息变更 第七章 个人信息变更 第八章 月缴存额年度调整 第九章 结息、对账、查询
材料到中心办理审批; 2. 中心审核通过后,在《开户登记表》中签字盖章,留存一
份,另两份返单位经办人; 3. 单位到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以下简称经办网点)办理开
户及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二章 开户及个人账户设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条: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
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 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归集业务讲解
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处
二○一四年
政策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 管〔2005〕5号) 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 定》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6〕2号) 关于转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和《北京住房 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6〕 3号)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 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6〕17号)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范》(京房公积金国管发 〔2007〕13号)
第一章 单位开户登记
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时间要求: 1.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
缴存登记。 2.单位应在办理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
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3.单位录用职工,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
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一章 单位开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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