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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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相关思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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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相关思考》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其中,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问题,已成为法学界探讨的热点。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确认与保障,不仅关系到个体权利的行使与保护,更关乎国际法体系的完善与进步。

本文旨在探讨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分析其重要性及面临的挑战,以期为国际法体系的完善与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考。

二、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概述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是指在国际法框架下,个人享有与其国家等主体同等的法律地位,能够直接参与国际法律关系,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这种主体地位的确认,有助于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促进国际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三、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重要性1. 保障人权:确认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有助于保障人权的普遍性与平等性。

个人可以依据国际法规定,享有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并得到国际社会的保护。

2. 促进国际法治:个人作为国际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可以推动国际法的实施与执行。

当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国际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从而促进国际法治的完善与发展。

3. 推动全球化进程: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有助于推动全球化进程。

在全球化背景下,个人的流动与交流日益频繁,确认个人主体地位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国际社会环境。

四、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面临的挑战1. 国家主权观念的束缚:传统国际法以国家为主体,个人的主体地位往往被忽视。

这种观念的束缚使得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难以得到充分认可与保障。

2. 国际法律制度的缺失:虽然一些国际公约与协定涉及到了个人的权利保护,但整体而言,国际法律制度对个人主体地位的规定尚不完善,导致个人在面临权益侵害时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

3. 实践操作的困难:由于国际法的执行与实施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协调,而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使得实践操作面临诸多困难。

如何确保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保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与完善。

关于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理论问题的探讨-1

关于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理论问题的探讨-1

关于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理论问题的探讨一、导语对于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在国内外的国际法学界是颇有争议的。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强烈及科学技术进步,各国之间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其他人类活动领域交流更加频繁,伴随而来的国际关系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国际法也产生了鲜明的变化:冷战体制的结束促进了求助第三方司法解决的发展,国际法规则体系变得庞大,其所涉及问题范围明显的处于扩展之中。

它调整的跨越国界的关系,不仅包括国家之间的关系,还包括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彼此之间的关系……我们这个世界全球化的程度越高,我们为了共同的利益彼此之间相互信赖的程度就越高,国家作为唯一国际法主体的垄断程度就更加削弱。

正如学者阶层人的国际组织的主体资格,而个人(包括法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随着实践发展而极突出地表现出来,极大的侵蚀这传统的国际法主体理论,这是国际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

一切,就使得对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深入研究,和对传统的国际法主体理论的重新审视成为必要,本文笔者你就关于此问题作一番肤浅的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二、一些国际条约中的规定大凡持反对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学者大多会提到的一条,即“在法院{国际法院}得为诉讼当事国者,限于国家。

”就是用对国际法院管辖权来论证国际法主体限于国家说。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只有国家才是主体的传统定义稍微扩大到包括国际组织{指政府间},即使如此,它们具有的也是非常有限的权利,而对个人仍是“大致和国内法对待动物一样,即禁止虐待动物的规则并不是赋予动物任何权利”。

1960年,欧洲人权法院开始运作,它不仅允许欧洲人权公约的缔约国在斯特拉斯堡对违反公约的行为提出诉讼,同时适用于个人状告国家提供了一个场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捕获法庭,纽伦堡军事法庭审判,中美洲法院等区域性地方法院审判……这些显著的变化,意味着国际社会中多边合作“超越两国的范围,通过地区性的乃至普遍性的国际组织来进行………国际组织就成了与国家有区别的一定的法律主体的承担者,而且通过调整个人生活关系,是历来埋没于国家之中的个人作为法律的主体性也有限制地得到承认,这些都是现代国际法结构面临的变化”。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辨析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辨析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辨析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国际法作为调整国际关系、维护国际秩序的重要工具,其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在国际法的实践中,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旨在辨析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分析其在国际法中的实际影响,并探讨其在当代国际法体系中的发展趋势。

本文首先将对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进行概念界定,明确个人在国际法中的权利与义务。

接着,通过历史分析的方法,回顾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演变,从古典国际法的国家中心主义到现代国际法对个人主体地位的逐步认可。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实践表现,如个人在国际法庭的起诉权、个人在国际法中的救济途径等。

本文还将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互动的视角,探讨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与国内法的关系。

分析各国在国内法中如何规定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以及国内法对国际法的影响和制约。

本文还将关注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如国际刑事法院对个人犯罪的管辖、人权法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等,分析这些趋势如何影响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本文将结合以上分析,对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进行反思与展望。

评估当前国际法体系下个人的地位是否充分保障其权利与义务,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国际法体系,促进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充分实现。

通过本文的辨析,旨在为深化理解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国际法主体的定义与特点国际法主体,是指能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并能通过其本身的单独行为使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变化的法律实体。

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须有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资格;第二,须有独立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第三,须有通过其本身的单独行为而直接取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

国际法主体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际法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实体,这意味着这些实体必须具备一定的自主性和独立性,能够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主体中的地位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主体中的地位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主体中的地位摘要: 对于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在现代国际法上是一个颇有争议的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

国际法学者的观点各异,但总结起来不外乎三种:1、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而是国际法的客体。

2、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3、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个人在一定范围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关键词:个人国际法主体个人当今社会中,国家、国际组织等相互之间的交流合作纷繁复杂,国际关系的多样性决定了国际法主体、客体和法律部门也不能单一化。

国际法作为调整主体之间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应当充分考虑到法律的广泛适用性和具体的可操作性。

而对于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现在国际法学界仍无定论。

归结起来,主要有下面三种观点::(1)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而是国际法的客体。

(2)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3)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个人在一定范围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一、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地位的三种主流观点其实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如何,实际上讨论的就是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事宜。

应该说,这个问题已经成了我们当代国际法理论中最令人困惑也是争议作多的问题之一。

迄今为止,对此问题大致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

1. 国家唯一主体说。

这一学说认为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只有国家才能直接的享有并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

这是传统国际法的观点。

是实在法学派坚持以国家为核心的必然结果。

奥本海在他生前自编的教本里也强调:“因为国际法是根据国家的公认,而不是根据个人的公认,只有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1 ]”。

霍兰德、李斯特、安齐洛蒂也赞成国家唯一主体说。

我国学者周鲠生也持这一观点:“国家是国际法主体,并且是唯一的主体。

只有国家是享受国际权利和负担国际义务的人格者,个人则与国际法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他们唯有通过国家才能享受国际法的利益。

”[2 ] 这一学说统治了西方国际法学界三个世纪之久。

2、个人唯一主体说。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简历大全/html/jianli/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国际法学界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这里的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不包括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以及外交代表等履行公共权利的人。

传统国际法认为,个人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但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部分国际法学者提出了相反的观点。

《奥本海国际法》在最初主张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但是由詹宁斯和瓦茨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指出:“国家可以授予而且有时也的确授予个人—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以严格意外的国际权利,即个人不需要国内立法的干预,即可取得并且可以用他们自己的名义在国际法庭上请求执行的权利。

作为实在法的一个问题,认为国家是国家法的唯一主体的观点已经不再可能维持了,人们愈加倾向于认为个人在有限的范围内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由此可见,国际社会越来越认可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那么,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有哪些观点?个人取得国际法主体地位有何依据?个人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又有何意义呢?一、国际法主体概述要讨论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首先得明确国际法主体是什么、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学界普遍认为,国际法主体,又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当事者,即直接拥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 作文/zuowen/此外,要取得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须具备以下三种能力:(1)独立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2)具有独立地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所谓独立地参加国际关系,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国际关系,具体可以表现在以下几方面,比如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缔结国际条约和协定、进行国际求偿和赔偿等。

(3)国际法主体是依国际法确定的国际法律人格者。

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国内法确定的,与此不同,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是国际法所确定的国际法律人格者。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历来备受争议。

然而,自联合国宣言的颁布以来,在国际法中个人的地位愈加重要。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几个角度来探讨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首先,个人作为一个独立的、有自主意识的生命体,其人权与自由得到了国际法的肯定和保障。

联合国宣言确认了人类享有的基本自由和权利,这是一项里程碑式的成就,它承认了个人的发展和尊严是国家和国际社会不可忽视的前提。

根据联合国宣言和其他国际公约,个人的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公正审判、财产权利等等。

这些权利不仅是个人自身的权利,它们也是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国际组织和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还体现在个人的保护和安全上。

国际法通过国际人道法、难民法等规定,确保了个人在战争、冲突、人道主义危机和逃离暴力等情况下的安全和保护。

例如,红十字会、难民署等国际组织就是为了保障个人的权利和生命安全而设立的。

此外,对于个人无法自卫的情况,例如环境破坏、文化遗产破坏等,国际法也提供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和制度。

第三,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也表现在其对国际关系的影响上。

个人发挥着许多不可替代的角色,例如跨国企业的员工、旅游者、艺术家和学者等等。

个人的移民、学习、旅游和商业活动的流动性是国际化的体现。

这种状态下,个人可以对国际经济、文化、科技和政治造成重大影响,从而影响到国际关系的发展。

此外,个人也是国际投资和贸易的参与者,个人的参与促进了国际经济贸易的自由化和全球化。

除此之外,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还经历了一些争议。

例如,关于国籍、领土、外交和战争等方面的争端就涉及到个人的地位问题。

另外,就国家主权而言,国家拥有独立的权力和自主权,而其与个人的关系则涉及到权力和责任的问题。

当一个国家的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法应优先适用。

然而,这个应该如何实现,仍待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综合来看,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是其自身权利、国际安全和保护、影响国际关系的重要方面。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国际法主体中的一部分,其地位的确认主要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

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行为规范,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国际秩序而存在的法律体系。

在国际法中,个人并不是直接主体,但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必须认可和尊重的。

首先,个人作为国家的成员,享有国际法所保护的各项人权。

人权是国际法的核心价值之一,包括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

国际人权法确立了个人享有这些权利的基本标准,并规定了国家在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的义务。

个人可以通过国际人权机构和国际人权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例如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申诉,参与国际人权合约监督委员会的审议等。

其次,国际刑事法的发展也赋予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特殊地位。

国际刑事法是指国际刑事法庭等国际机构审判国际犯罪的法律体系。

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和国际刑事法的建立,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提供了新的保障。

在国际刑事法上,个人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享有公平审判和被认为无罪的推定等权利。

此外,个人还可以作为受害者依据国际刑事法规定寻求司法救济,例如提起刑事诉讼,参与国际刑事庭的调查和审判等。

再次,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还体现在国际人道法和难民法等具体领域。

国际人道法是为了保护在武装冲突和其他紧急情况下受到威胁的人群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根据国际人道法的规定,个人在冲突地区享有特殊的保护地位,例如对待俘虏和平民的规定、禁止使用化学武器等。

同时,难民法确立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保障了个人因战争、迫害和其他暴力行为而迁徙的权利,并规定了国家对难民的责任和义务。

最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也与国际经济法相关。

国际经济法是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其中包括了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等。

个人作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享有国际贸易和投资背景下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例如,个人可以依据国际贸易法规定,寻求关税减免和其他贸易便利措施;个人还可以依据国际投资法规定,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申请对外国投资的保护。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分析论文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分析论文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分析论文一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其一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国际法的客体。

其二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因为国际权利义务归根结底都要由个人来享受或承担。

最后一种观点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个人在某种限度内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第二种观点过于绝对和激进,笔者主要讨论第一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

二在具体讨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之前,回顾一下国际法主体的涵义是很有必要的。

韩成栋、潘抱存主编的《国际法教程》中是这样规定的,“所谓国际法主体,就是指那些能够直接承受国际权利与义务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

在具体说明这个定义的涵义时,该教程指出,国际法主体必须构成国际社会中地位平等的实体,自然人和依据国内法所设立的法人在国际关系平面上不具有与国家相等的地位,所以不是国际法主体。

该定义虽使用了“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字眼,但实际上它仍然没有脱离要求国际法主体是国际关系特别是国际政治关系参加者的传统观念。

事实上,在国际社会中法律地位平等的实体只能是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是不相同的,更不用说视国家与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和交战团体在法律地位上平等的不合理性,后者不过是一种过渡形态的暂时的有限的国际法主体。

当然,它们在国际立法上都有大小不等的参加权,都是立法性国际法主体,它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大小是各不相同的。

最近王铁涯先生主编的《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是这样定义的:“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注: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64页。

)这一定义预先排除了那些不能独立参加国际关系但能直接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且有独立国际求偿能力者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可能性。

这种国际法主体概念与否认个人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义务从而成为国际法主体的理论以及认为国际法上的客体为国内法上的法律关系的理论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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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年论文题目: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学院:法学院专业:法学姓名:杨紫指导教师:葛壮志完成日期:2010年12月8日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在我国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争议。

我国主流学者的观点是不承认个人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只有国家、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国际组织才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

但是二战以后,随着对人权的保护呼声越来越高,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越来越多的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

国际法的主体应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其性质取决于国际社会的需要。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问题实际上是个人与国家间关系的演进在国际法理论上的实在反映。

如果一味的排斥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不仅不利于本国人权的保护,而且也不利于本国人民在国际社会的人权保护。

本文分析了个人在不同国际领域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对某些主流学者所持的个人国际法主体否定论进行反思,阐述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必要性,提出了应当承认个人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观点。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法主体;个人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on the status of the individual In our country there has been controversy.Our view is that the mainstream scholars of international law does not recognize the individual has the dominant position of. Only the state, is the national liberation or national liberation movement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that has the dominant posi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But after World War II,with increasing demands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the status of the individual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more and more recogniz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with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should be developed, which is depending on the nature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 The status of the individual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is actuall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dividual and the state evolution theory is reflected in international law. If you blindly reject the status of the individual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is not conducive to national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and is not conducive to their own people's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practice areas of the individual in different internation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held by some mainstream scholars deny the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on personal reflection, described the need for individuals to become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put forward should be recognized that individuals with international law Qualification of view.Key words:international law;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personal一、国际法的主体 (1)二、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不同学说 (2)三、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的趋势 (3)四、承认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意义 (6)五、建议和结语 (7)六、参考文献 (8)七、致谢 (9)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在我国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争议。

我国主流学者的观点是不承认个人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只有国家、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国际组织才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

但是二战以后,随着对人权的保护呼声越来越高,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越来越多的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

值得注意的是,本来主张国家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的《奥本海国际法》现也认为个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社会的深刻变革,使得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个人”这一特殊角色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问题。

同时,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问题实际上也是个人与国家间关系的演进在国际法理论上的实在反映。

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国际问合作的日益频繁,国际关系所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地位的垄断性也就越来越弱,多元化的国际关系,多角度的合作事宜要求我们对国际法的主体问题进行更深一步的思考和讨论,个人在国际法上将何去何从,个人的国际主体地位的确认与否对国际法的正确实施与执行及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我认为,个人能够作为国际法主体,应该享有国际法的主体地位。

一、国际法的主体在进一步讨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之前,我认为回顾一下国际法主体的涵义是很有必要的。

传统的国际法认为只有国家、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国际组织才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但是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这种传统的说法已经明显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

关于国际法主体的涵义,具体来说,有的学者认为“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1]。

“国际法主体就是国际法律关系主体。

也就是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包括诉讼之权)和负担义务和责任者”[2]。

“国际法主体是其行动直接由国际法加以规定因而其权利义务从国际法发生的那些实体”[3]。

尽管关于国际法主体的定义各异,但不难看出,构成国际法主体的要素大致都为: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独立承担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承担国际责任的能力;是“实体”等。

还有的学者认为能否具有独立的国际求偿能力,也是一个重要构成要素。

不过。

无论学者们如何定义,衡量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标准,一个正确的起点和核心都是看其是否能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这是在任何国际法主体的定义中都不得不提及的。

二、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不同学说有关个人是否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如何,即个人能否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可以国际法主体的问题,国内外国际法学者的观点各异,但总结起来不外乎三种:1、国家唯一主体说此学说认为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只有国家才能直接享有并且承担国际权利与义务。

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是国际法的客体,是国际法调整的对象。

这是传统国际法的观点,也是大多数国际法学者所赞同的一种观点,其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安吉诺第、英国的施瓦曾博格、斯里兰卡的平托等。

奥本海在他自编的教材里也强调:“因为国际法是根据国家的公认,而不是根据个人的公认,只有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

”我国学者周鲠生也持这一观点:“国家是国际法主体,并且是唯一的主体。

只有国家是享受国际权利和负担国际义务的人格者,个人则与国际法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他们惟有通过国家才能享受国际法的利益。

”我国学者王铁崖教授也十分明确的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4]。

绝大多数中国国际学者持此种观点。

他们有的以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尤其是创立国际法,并能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及独立进行国际求偿为标准断定国际法主体资格,有的则认为在国际法与个人之间存在着国家,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只有通过国家才能及于个人,或者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由国内法贯彻到个人,因此个人不具备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2、个人唯一主体说只有个人是国际法主体,国家、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或国际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

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为狄骥、波利蒂斯和塞尔。

他们认为一切法律规范最后目的是个人,国际法也同其他一切法律一样,国家的权利义务只能是组成国家的那些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因而,实体的个人是法律主体,司法主体即法人不是法律的主体。

这种观点过于偏激,是与现代的国际法律关系不符的。

国家和社会都是一定数量的人的结合体,国家的行为和国家的权利义务必须通过个人来实现,但决不能因此把国家的权利义务与个人的权利义务等同起来,也决不能把国家的行为与个人的行为等同起来。

因为国家与组成国家的一定数量的个人之间存在质的不同,二者决不能等同。

国家是国际法中大多数权利和义务的创立者和承受者,它作为国际法主体并非虚拟的观念,否认国家主体资格就意味着否认国家主权,必然将导致国际法理论体系的颠覆。

3、国际正常主体、个人特殊主体说这种学说承认国家是基本的国际法主体,个人及某些组织和团体在特定的场合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这种折中的学说在英美法学界较为流行,比如美国学者凯尔森①认为:国际法主体资格是一个法人的国家,并不意味着国际法的主体就不是个人,只是意昧着个人以特殊形式作为国际法的主体。

奥本海在他的著述中认为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但是后来《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的修订者劳特派特、詹宁斯以及瓦茨修正了奥本海的观点,主张国家是主要的但不是唯一的主体。

国家可以将个人或其他人格者视为是被直接赋予权利义务的,而且在这个限度内使他们成为国际法主体。

我认为,第一种和第二种学说过于偏激,随着国际社会和国际关系的变化,这两种观点已不能准确涵盖国际法主体的内涵。

第三种观点比较符合现实的国际情况。

在传统国际法以国家为主体的情况下,个人的权利和国家密切相关,过分强调国家的权力,而忽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作用,将导致个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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