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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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浅析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浅析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浅析作者:李微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0期摘要法学界大部分学者认为个人成为国际法的主体有很多限制,个人在国际法中到底有没有主体地位讨论不断,争论不休。

本文认为,法律的宗旨是为社会活动服务,随着社会各方面的发展,法律也在与时俱进,在个人权利日趋受到重视的情况下,个人在国际法律关系中越来越重要,地位从原来的客体发展到目前的主体,虽然不是完全主体,但其主体地位不容小觑。

关键词国际法个人主体地位作者简介:李微,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007-02伴随着全球化趋势的日趋强烈,个人权利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个人(法人和自然人)在国际法律关系中是否具备主体地位,如果具备主体地位那么是怎样的地位,这个问题目前学界对此争论不断,这里结合目前全球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等发展背景对这个问题做浅层分析和论述。

首选,为了确认个人是否在国际法中有主体地位,先了解国际法中主体的定义。

目前,我国学者大多认可的定义是,国际法主体要具备三个标准:(一)可以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和进行国际交往;(二)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可以直接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三)可以进行国际求偿。

这类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而个人(法人和自然人)往往不属于这个主体之一。

不过,根据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法律是上层建筑,它的发展取决于物质基础也就是经济发展水平。

这是个动态过程,所以法律的定义也应该顺应历史发展与时俱进。

在19世纪末实体主义法学逐渐取代自然主义法学并获得统治地位,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而个人只是国际法的客体。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社会连带法学派提出个人才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但这种观点存在理解偏差。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类争论开始围绕国际法的性质以及个人在国际关系中得权利和义务的实定法规定展开讨论,主要是因为二战后随着对人权的保护呼声越来越高,国际社会对个人国际法的主体地位开始认可。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辨析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辨析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辨析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国际法作为调整国际关系、维护国际秩序的重要工具,其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在国际法的实践中,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旨在辨析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分析其在国际法中的实际影响,并探讨其在当代国际法体系中的发展趋势。

本文首先将对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进行概念界定,明确个人在国际法中的权利与义务。

接着,通过历史分析的方法,回顾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演变,从古典国际法的国家中心主义到现代国际法对个人主体地位的逐步认可。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实践表现,如个人在国际法庭的起诉权、个人在国际法中的救济途径等。

本文还将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互动的视角,探讨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与国内法的关系。

分析各国在国内法中如何规定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以及国内法对国际法的影响和制约。

本文还将关注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如国际刑事法院对个人犯罪的管辖、人权法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等,分析这些趋势如何影响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本文将结合以上分析,对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进行反思与展望。

评估当前国际法体系下个人的地位是否充分保障其权利与义务,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国际法体系,促进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充分实现。

通过本文的辨析,旨在为深化理解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国际法主体的定义与特点国际法主体,是指能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并能通过其本身的单独行为使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变化的法律实体。

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须有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资格;第二,须有独立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第三,须有通过其本身的单独行为而直接取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

国际法主体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际法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实体,这意味着这些实体必须具备一定的自主性和独立性,能够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主体中的地位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主体中的地位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主体中的地位摘要: 对于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在现代国际法上是一个颇有争议的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

国际法学者的观点各异,但总结起来不外乎三种:1、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而是国际法的客体。

2、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3、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个人在一定范围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关键词:个人国际法主体个人当今社会中,国家、国际组织等相互之间的交流合作纷繁复杂,国际关系的多样性决定了国际法主体、客体和法律部门也不能单一化。

国际法作为调整主体之间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应当充分考虑到法律的广泛适用性和具体的可操作性。

而对于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现在国际法学界仍无定论。

归结起来,主要有下面三种观点::(1)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而是国际法的客体。

(2)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3)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个人在一定范围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一、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地位的三种主流观点其实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如何,实际上讨论的就是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事宜。

应该说,这个问题已经成了我们当代国际法理论中最令人困惑也是争议作多的问题之一。

迄今为止,对此问题大致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

1. 国家唯一主体说。

这一学说认为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只有国家才能直接的享有并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

这是传统国际法的观点。

是实在法学派坚持以国家为核心的必然结果。

奥本海在他生前自编的教本里也强调:“因为国际法是根据国家的公认,而不是根据个人的公认,只有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1 ]”。

霍兰德、李斯特、安齐洛蒂也赞成国家唯一主体说。

我国学者周鲠生也持这一观点:“国家是国际法主体,并且是唯一的主体。

只有国家是享受国际权利和负担国际义务的人格者,个人则与国际法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他们唯有通过国家才能享受国际法的利益。

”[2 ] 这一学说统治了西方国际法学界三个世纪之久。

2、个人唯一主体说。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国际法主体中的一部分,其地位的确认主要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

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行为规范,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国际秩序而存在的法律体系。

在国际法中,个人并不是直接主体,但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必须认可和尊重的。

首先,个人作为国家的成员,享有国际法所保护的各项人权。

人权是国际法的核心价值之一,包括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

国际人权法确立了个人享有这些权利的基本标准,并规定了国家在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的义务。

个人可以通过国际人权机构和国际人权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例如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申诉,参与国际人权合约监督委员会的审议等。

其次,国际刑事法的发展也赋予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特殊地位。

国际刑事法是指国际刑事法庭等国际机构审判国际犯罪的法律体系。

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和国际刑事法的建立,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提供了新的保障。

在国际刑事法上,个人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享有公平审判和被认为无罪的推定等权利。

此外,个人还可以作为受害者依据国际刑事法规定寻求司法救济,例如提起刑事诉讼,参与国际刑事庭的调查和审判等。

再次,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还体现在国际人道法和难民法等具体领域。

国际人道法是为了保护在武装冲突和其他紧急情况下受到威胁的人群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根据国际人道法的规定,个人在冲突地区享有特殊的保护地位,例如对待俘虏和平民的规定、禁止使用化学武器等。

同时,难民法确立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保障了个人因战争、迫害和其他暴力行为而迁徙的权利,并规定了国家对难民的责任和义务。

最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也与国际经济法相关。

国际经济法是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其中包括了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等。

个人作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享有国际贸易和投资背景下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例如,个人可以依据国际贸易法规定,寻求关税减免和其他贸易便利措施;个人还可以依据国际投资法规定,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申请对外国投资的保护。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分析论文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分析论文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分析论文一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其一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国际法的客体。

其二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因为国际权利义务归根结底都要由个人来享受或承担。

最后一种观点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个人在某种限度内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第二种观点过于绝对和激进,笔者主要讨论第一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

二在具体讨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之前,回顾一下国际法主体的涵义是很有必要的。

韩成栋、潘抱存主编的《国际法教程》中是这样规定的,“所谓国际法主体,就是指那些能够直接承受国际权利与义务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

在具体说明这个定义的涵义时,该教程指出,国际法主体必须构成国际社会中地位平等的实体,自然人和依据国内法所设立的法人在国际关系平面上不具有与国家相等的地位,所以不是国际法主体。

该定义虽使用了“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字眼,但实际上它仍然没有脱离要求国际法主体是国际关系特别是国际政治关系参加者的传统观念。

事实上,在国际社会中法律地位平等的实体只能是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是不相同的,更不用说视国家与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和交战团体在法律地位上平等的不合理性,后者不过是一种过渡形态的暂时的有限的国际法主体。

当然,它们在国际立法上都有大小不等的参加权,都是立法性国际法主体,它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大小是各不相同的。

最近王铁涯先生主编的《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是这样定义的:“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注: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64页。

)这一定义预先排除了那些不能独立参加国际关系但能直接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且有独立国际求偿能力者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可能性。

这种国际法主体概念与否认个人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义务从而成为国际法主体的理论以及认为国际法上的客体为国内法上的法律关系的理论相联系。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标题: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在国际法上,个人作为法律主体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受到重视和认可。

传统上,国际法主要关注国家之间的关系和国家行为,但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深,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逐渐凸显,其权利与义务得到更加明确的规定和保护。

本文将从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个人权利与义务以及国际法上的个人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日益凸显。

传统上,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而个人仅仅是国家的附属对象。

然而,随着人权观念的普及和国际社会的发展,个人的地位逐渐提升,成为国际法上的独立主体。

例如,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正式确立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平等权利等,这些权利不受国家界限的限制,具有普遍适用性。

此外,国际刑事法庭等国际法院的设立和运行也进一步强化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使个人可以直接面对国际法律的制裁和保护。

其次,个人在国际法上享有一系列的权利与义务。

在国际人权法领域,个人享有诸如生存权、个人尊严权、自由和安全权等基本人权,这些权利得到国际法的明文规定和保护。

同时,个人也有一定的义务,如遵守国际法规定的国际人权标准,尊重他人的权利,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等。

此外,在国际人道法和国际刑事法领域,个人也有义务遵守国际人道法规定,不参与战争罪行、种族灭绝等严重违反人类道德和国际法的行为。

最后,个人在国际法上也承担着一定的责任。

国际法上的个人责任主要表现为个人对于其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国际犯罪责任。

个人应当承担起对国际法的遵守责任,不得违反国际法规定的规则和标准。

同时,在国际刑事法领域,个人还可能因为涉嫌或实施了国际犯罪而受到国际法庭的追究和判决,如战争罪、种族灭绝罪、罪等。

总的来说,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日益凸显,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得到加强和认可。

个人在国际法上不仅享有一系列的权利与义务,还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既是国际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保障。

浅论个人是能否为国际法主体

浅论个人是能否为国际法主体

浅论个人是能否为国际法主体【摘要】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讨论是当前国际法领域的热点话题之一。

在介绍国际法主体概念和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的基础上,文章主要围绕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理论探讨、个人在国际关系中的角色分析、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义务和权利、以及个人参与国际法律程序的实践案例展开。

对于国际法是否应将个人纳入主体范畴进行了深入探讨。

在文章展望了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前景,分析了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发展趋势,以及个人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对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国际法发展提供新的思路和视角。

【关键词】国际法主体、个人、国际关系、权利、义务、法律程序、前景展望、发展趋势、国际社会、地位、作用1. 引言1.1 介绍国际法主体概念国际法主体是指可以独立承担国际法上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实体。

传统上,国际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而个人则被视为国际法主体中的客体而非主体。

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和个人在国际事务中的日益重要地位,一些国际法学者开始探讨个人是否有可能成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并非完全陌生。

在某些国际法领域,个人已被赋予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如国际人权法领域。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逐渐上升,其权利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保护。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讨论仍然存在争议,一方面是因为个人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仍不够明确,另一方面是因为国际法体系主要是以国家为主体构建的,将个人纳入主体范畴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新的问题和挑战。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概念正在逐渐受到关注和讨论。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得到强调和探讨,这也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于个人权利的越来越重视。

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不仅是一项理论上的探讨,更是关乎国际法体系发展和完善的现实问题。

1.2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是一个备受讨论的话题。

传统上,国际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而个人并不被视为国际法主体。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国际法确定了单独的人在国际上的地位,作为一个人的权利和义
务的联合体。

国际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埃及和古希腊,对个人权利
的保护被公认为是最重要的。

自古以来,个人都被认为是有权和义务
的主体,具有拥有物权,进行侵权行为和其他法律行为的资格。

现行国际法赋予了个人一些权利和豁免,如基本人权,自由和安全,保护性待遇,司法保护和考虑。

特别是,国际法上个人被赋予了
抗辩权,即当他们面对任何指控时,他们有权向法庭辩解并提出论点。

此外,国际法还保证个人的财产权的有效性和不可侵占性。

此外,个人在国际法上还有义务。

例如,国际法声明了个人对国
家和国际秩序的义务,包括遵守国家和国际社会的法律,国际法也规
定了个人对国家和国际社会的社会风俗的义务,以建立和维护尊重和
和平的社会环境。

总的来说,国际法认可和保护个人的责任,以及基本权利。

国际
法确保个人享有司法保护和合法的权利,并使其可以在全球范围内维
护自己的利益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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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传统上,国际法学界对有关国际法主体的认识,大致产生了国家、个人唯一主体理论及折衷理论。

国际立法、个人参与、个人担责及价值导向等维度共同决定了个人理应获得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在此基础上,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的个人,其在促进国际经济发展、维护国际政治秩序稳定、推动国际法与人权发展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标签:国际法;个人;国际法主体众所周知,法律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它始终处在持续发展与完善之中,所以作为法律规范的国际法也不例外。

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仅把国家纳入规制范围,在当时的国际社会中唯有国家才属于国际法主体。

然而,伴随着国际社会及其法理论和实践的推进,尤其是在二战后,涉及个人在国际法上处于何种地位的讨论一直没有中断过,个人能否演变成国际法主体的议题甚至引发了学界的激烈探讨。

缘于经济全球化的持续推进、个人在国际众多场合亦扮演着愈来愈要紧的角色,因而有必要就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问题进行研究。

一、传统国际法理论对国际法主体的阐述一般认为,国际法主体本身就意味着其具备独立参加国际法律活动的资格,同时拥有相关权利且能够履行相应义务。

通过梳理学界涉及国际法主体的理论,主要可作出以下三类划分:(一)国家唯一主体理论毫无疑问,国家是国际法主体的基本构成单位,持此观点者将其主体性唯一化、权威化,同时,认为个人并非国际法主体,只是以国际法客体的身份而出现、仅是国内法的调整对象之一。

当然,有学者虽不认可国家作为唯一主体,然而亦承认:不管如何,个人都无法变为国际法主体;只要国家仍然存续,那么个人就无法成为国际法主体,〔1〕否则,即表明该法的名存实亡。

(二)个人唯一主体理论在国际法中,国际条约通过调整各国国内公民的行为,从而达到国际法的目的〔2〕,因此,该理论通过否定国家之主体地位而得出个人才是充当着囊括国际法在内的法的主体之结论。

应当看到,此理论看似是正确的,然而它与国际社会的客观现实并不契合,因为它在根本上忽视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由于该理论既否定了国家主权又与国际社会实践脱离,尽管在个人权利保护方面有着独到的见解,但仍无法掩盖其不合理性。

(三)折衷理论由此可见,“国家唯一主体理论”、“个人唯一主体理论”各自都有不合理之处,都不太符合当代国际法理论发展的要求。

应当看到,国家并非以国际法中唯一主体之身份而出现的,包括国际组织与一定意义上的个人亦可为国际法所赋予权利与施加义务的主体〔3〕。

实际上,当前学界中主张折衷观点的学者愈来愈多,认为国家毋庸置疑的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此外,认为个人同样具备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

二、个人理应成为国际法主体毫无疑问,国家是当然的国际法主体,但是,个人也应获得该地位,以顺应国际法发展潮流。

具体而言,国际立法、个人参与、个人担责及价值导向等维度都是支撑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的依据(一)国际立法之维:国际人权保护发展的需要二战后,有关人权保护的理念在全世界快速发展,而有关人权保护的内容开始在一系列国际公约中出现是其直接例证,如,《世界人权宣言》、《日内瓦公约》等公约中关于人权保护的规定。

此外,国际法也适时地吸收了诸如人民自决权、民族发展权等内容,而规定这些内容的目的正是为了解决在人权保护过程中涌现出的新问题。

就此而言,个人成为该法的主体之一,不但事实上有利于丰富国际法理论,而且将积极地契合国际人权保护的趋势、进一步促进其快速发展。

(二)个人参与之维:国际法律活动经验的总结应当看到,个人参与国际各类事务越来越成为现如今的一种普遍现象,例如在国际经济事务中,如果个人已与国际海底委员会达成合意、形成有效书面文件,就可获得勘探并开发国际海底丰富资源的权利。

所以,就国际法层面而言,根据个人可以独立加入国际活动及其关系的实情,有理由得出个人已然直接享有了国际法权利并履行着相应义务的结论,此外个人还具备了独立获取国际赔偿的能力〔4〕。

应予注意的是,有关国际纠纷解决机制中个人诉讼地位及权利规定的客观存在,意味着个人在特定范围内的国际法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诉讼地位及权利已获得肯定,这就为个人构成国际法主体标准提供了条件。

(三)个人担责之维:国际法律责任承担的要求根据以往观点,个人行为并未被国际法所调整、规制,然而发生在上世纪的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却对此提出了质疑,因为这两次审判最终使得个人承担起相应的国际刑事责任。

支持将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学者依据德国学者闵希的观点:该主体为具备国际法能力者,这意味着,谁可以成为承受相关权利、义务的主体,它就获得了成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5〕。

这就表明,要想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就必然要求可以直接行使该法赋予的权利及履行规定的义务。

所以,从国际法责任承担的角度出发也能得出个人理应成为国际法主体的结论。

(四)价值导向之维:国际法理论发展的指向标在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的今天,为构建和谐共存的世界,“以人为本”应该成为现代国际法的价值导向。

传统上把保障人权视为国际法的一项原则,但其却未演变成一项基本原则。

许多学者认为国际法的考量标准应该从国际实践中找寻支撑基本原则存在之依据,而保障人权原则理应转变为该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有学者认为,既然国家主权原则是现今国际法之主旨,人类整体的共同利益是其本质的观点也越发获得认同,那么其主旨和本质就应结合起来共同组成现今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6〕。

据此而言,个人亦有必要成为国际法主体。

三、赋予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意义综合而言,假若个人不具备主体资格,则既无益于丰富国际法理论,对个人权益的保护、全球经济的繁荣亦是一大伤害。

应当看到,赋予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不但符合国际经济发展、维护政治秩序的需要,而且能够促进国际法自身理论发展、推动国际人权保护的进步,这决定了我们有必要明晰其具有的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一)顺应国际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不可否认,国际经济领域中的个人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驱使下,其影响力越发凸显,特别是在国际投资、贸易与技术转让等领域起着独一无二的作用。

因此,处于这一系列法律关系范围之内的个人就对确定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提出了需要,以处理其中生成的纠纷,不然将会致使其诉求没有根据、利益得不到保障,同时还会破坏国际经济贸易和交往平衡发展。

确定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不但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有利于加快实现国际经济的秩序和规范。

〔7〕(二)维护国际政治秩序的稳定在国际政治领域范围内,赋予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有助于加强个人的国际义务感,防止其依托国家代表身份推脱责任,同时也壮大人权保护力量、明晰个人的责任范围,确保个人因为违背国际法而承受到应有的惩罚。

这样,将国际法行为的责任落实到个人身上就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与此同时,个人犯罪以国家为身份进行庇护的行为也无法得逞,同时更是对其他国家企图任意干涉他国内政与人权的时刻警醒,从而有利于国际法的实施、国际社会政治秩序的稳定。

(三)促进国际法自身的发展国际法的主体范围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个人是否作为国际法主体之一还影响到国际法的完善及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国际法并非部门法的特例,它是开放的,本身就要满足时代需要而再次界定与其相谐合的主体范围。

按照马克思关于事物不断变化发展的观点,赋予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才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性,才符合国际法演变的需要。

如此而言,绝对的国家唯一化、权威化已然无法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乃至演变成国际法理论更进一步的障碍。

无论如何,不可否认的是个人已经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之一。

〔8〕(四)推动国际人权的发展应当看到,赋予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可以更加有效地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国际索赔问题方面。

例如,日本始终拒绝对我国二战受害者(尤其是慰安妇)作出战争赔偿。

这揭示出在现今的国际社会中,由于个人的主体地位并未获得全部国家的认可,导致个人的部分权益不能获得国际法的有效保护,这毫无疑问是个人不被认可为该法主体而带来的缺憾。

因而,承认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有助于使受害者的正当利益得到恰当方式的维护,促进人权保护的进一步发展。

〔9〕四、结语综上所述,相较于传统国际法来讲,当下国际法将个人视为已经具备了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尽管个人仍仅仅于一定领域里发挥效用,然而,这其实不妨碍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

总之,从国际立法、法律关系、价值导向等角度出发,能够得出个人理应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肯定性结论,在此基础上,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的个人,其在促进国际经济发展、维护国际政治秩序稳定、推动国际法与人权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1〕高凛.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评析〔J〕.政法论丛,2010,(01):12—18.〔2〕〔法〕狄骥.公法的变迁〔M〕.郑戈,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1—7.〔3〕〔英〕詹宁斯·瓦茨.奥本海国际法〔M〕.王铁崖,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3.〔4〕李浩培.国际法的概念与渊源〔M〕.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5.〔5〕〔德〕英戈冯·闵希.国际法教程〔M〕.林荣远,莫晓慧,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7:3.〔6〕王秋玲.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石与核心〔J〕.法学杂志,2007,(02):85—89.〔7〕郭载宇.对个人国际法主体资格否定论的再思考——从现实到逻辑的全面质疑〔J〕.江海学刊,2000,(04):61—64.〔8〕杨华.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新探〔J〕.法学杂志,2005,(01):89—91.〔9〕周忠海,谢海霞.论国际法上的人权保护〔J〕.中国法学,2001,(01):164—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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