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论文
有关国际法分析论文

有关国际法分析论文国际法学教学中的个案研究或案例研究是当前法学教育尤其是国际法学教育的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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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际法分析论文篇一摘要:本文对有关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各种理论作了详细论述,接着从个人可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以及个人可以参与国际争端解决程序等三个方面详细论证了个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
关键词:个人国际法主体国际法部分主体一、关于个人在国际法地位上的各种理论(一)个人是国际法唯一主体这种观点认为:国家承担的国际权利和义务的最终承受者都是个人,并由此认为个人才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这种观点的理论基础来源于法国著名法学家狄骥所创立的社会连带关系法学派的思想。
在狄骥看来,国家既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也不是国内法的主体,国家不具有人格,不享有任何权利。
一切法律规范的最后目的是个人,是为建立个人生存的秩序。
国际法也像其他法律一样,所包含的是对个人而立的规则,而其根据在于不同国家的个人相互间存在的连带关系。
换句话说,国际法主体不是国家,而是组成国家的那些个人,唯有依这个条件才能给国际法一个坚固的基础。
国际社会如同国内社会一样只是一种社会组织,且只包含结成许多国家的个人。
国家的行为总是通过个人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所以国际法所调整的国家行为,实际上以国家机关的代表身份活动的个人行为。
国家的权利义务总是通过个人来承受的,所以国家的权利义务也是组成国家的那些个人的权利义务。
上述观点不符合国际社会的现实,他以“社会连带主义”为基础,混淆了国家和个人这两个概念,从而否认了国家主权,使国际法成为仅适用于个人的世界法,其结果是对国际法的否认。
(二)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这种观点认为个人在国际法上不直接享有权利和义务,个人依条约取得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不过是国家间的权利义务,并由此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甚至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客体。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相关思考》范文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相关思考》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其中,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问题,已成为法学界探讨的热点。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确认与保障,不仅关系到个体权利的行使与保护,更关乎国际法体系的完善与进步。
本文旨在探讨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分析其重要性及面临的挑战,以期为国际法体系的完善与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考。
二、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概述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是指在国际法框架下,个人享有与其国家等主体同等的法律地位,能够直接参与国际法律关系,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这种主体地位的确认,有助于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促进国际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三、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重要性1. 保障人权:确认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有助于保障人权的普遍性与平等性。
个人可以依据国际法规定,享有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并得到国际社会的保护。
2. 促进国际法治:个人作为国际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可以推动国际法的实施与执行。
当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国际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从而促进国际法治的完善与发展。
3. 推动全球化进程: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有助于推动全球化进程。
在全球化背景下,个人的流动与交流日益频繁,确认个人主体地位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国际社会环境。
四、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面临的挑战1. 国家主权观念的束缚:传统国际法以国家为主体,个人的主体地位往往被忽视。
这种观念的束缚使得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难以得到充分认可与保障。
2. 国际法律制度的缺失:虽然一些国际公约与协定涉及到了个人的权利保护,但整体而言,国际法律制度对个人主体地位的规定尚不完善,导致个人在面临权益侵害时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
3. 实践操作的困难:由于国际法的执行与实施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协调,而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使得实践操作面临诸多困难。
如何确保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保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与完善。
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

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是法学界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之一,其中个人涵盖了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但是对于政府首脑、外交代表等实施公共权力的人并未囊括其中。
纵观传统的国际公法,明确表明该法律就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也就是说,国家是国际公法的主体,而且是唯一的主体,个人不具备国际公法主体资格。
伴随着对战犯的处置以及人权理论的发展,极大程度上提高了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得到了显著改变,这样人们就无需完全依附自己的国家,倘若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就可以直接向国际组织提起申诉,在特定的领域范畴内成为国际公法权利义务的主体。
个人具备国际公法的主体地位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该文通过分析个人国际公法地位的主流学说、个人获得国际主体资格的相关理论、个人成为国际公法主体地位的可行性以及个人取得国际公法主体资格的意义,对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进行了阐述。
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已经是国际公法学界中存在较大争议问题之一。
纵观传统的国际公法,明确表明该法律就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也就是说,国家是国际公法的主体,而且是唯一的主体,个人不具备国际公法主体资格。
然而,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伴随着对战犯的处置以及人权理论的发展,极大程度上提高了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得到了显著改变,这样人们就无需完全依附自己的国家,倘若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就可以直接向国际组织提起申诉,在一定范围内成为国际公法权利义务的主体。
笔者就对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和阐述。
1、国际公法主体阐述要想真正研究个人是否可以具本文由收集整理备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充分了解国际公法的主体以及取得国际公法主体资格应该具备的条件是前提。
法学界认为,国际公法主体也就是所谓的国际公法律人格者,是指直接享有国际公法上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与此同时,要具备国际公法的主体地位,具备一定的能力也是很有必要的。
论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一)

论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一)摘要:个人是不是国际法的主体,是一个复杂的争议问题。
我国主流看法是否定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但在国际法学界有一部分学者对此持肯定态度。
从广泛和务实的观点来审视,国际法是一个持续发展的决策过程,若将国际法简单地界定为“国家间法”,则可能限制其自身的发展。
我们不应排斥个人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也不能消极地予以认可和接受,而应以“合法、合理”为原则,适时、适度地接纳个人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关键词:个人国家国际法主体人权传统国际法一直认为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从而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个人是国际法调整的对象。
但是,由于两次世界大战和其后南非种族隔离、前南斯拉夫种族清洗、卢旺达种族灭绝等一系列严重侵犯人权事件的发生,国际社会日益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本来主张国家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的《奥本海国际法》现也认为个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所以,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问题产生了争论。
那么,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是否为国际法的主体呢?一、关于个人的主体资格的争议个人是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学界观点众多,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类:肯定说与否定说。
肯定说,即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但各法学流派又有不同的主张。
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且是唯一的主体。
因为国家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国家承担的国际权利和义务的最终承受者仍是个人。
这种观点过分的强调抽象概念而忽视了国际社会的现实,不适用于实践。
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但不是主要的主体,个人只在一定范围内起一定作用,这种观点为较多的法学家所接受。
其基本理论是,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直接及于个人,因为国际法调整的国家行为实际上是个人以国家机关代表的身份所做的活动,国际权利和义务是通过个人来实现的。
否定说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是国际法的客体,是国际法调整的对象。
绝大多数中国国际学者,如周鲠生、王铁崖、赵理海等持此种观点。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简历大全/html/jianli/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国际法学界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这里的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不包括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以及外交代表等履行公共权利的人。
传统国际法认为,个人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但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部分国际法学者提出了相反的观点。
《奥本海国际法》在最初主张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但是由詹宁斯和瓦茨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指出:“国家可以授予而且有时也的确授予个人—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以严格意外的国际权利,即个人不需要国内立法的干预,即可取得并且可以用他们自己的名义在国际法庭上请求执行的权利。
作为实在法的一个问题,认为国家是国家法的唯一主体的观点已经不再可能维持了,人们愈加倾向于认为个人在有限的范围内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由此可见,国际社会越来越认可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那么,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有哪些观点?个人取得国际法主体地位有何依据?个人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又有何意义呢?一、国际法主体概述要讨论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首先得明确国际法主体是什么、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学界普遍认为,国际法主体,又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当事者,即直接拥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 作文/zuowen/此外,要取得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须具备以下三种能力:(1)独立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2)具有独立地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所谓独立地参加国际关系,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国际关系,具体可以表现在以下几方面,比如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缔结国际条约和协定、进行国际求偿和赔偿等。
(3)国际法主体是依国际法确定的国际法律人格者。
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国内法确定的,与此不同,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是国际法所确定的国际法律人格者。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历来备受争议。
然而,自联合国宣言的颁布以来,在国际法中个人的地位愈加重要。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几个角度来探讨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首先,个人作为一个独立的、有自主意识的生命体,其人权与自由得到了国际法的肯定和保障。
联合国宣言确认了人类享有的基本自由和权利,这是一项里程碑式的成就,它承认了个人的发展和尊严是国家和国际社会不可忽视的前提。
根据联合国宣言和其他国际公约,个人的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公正审判、财产权利等等。
这些权利不仅是个人自身的权利,它们也是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国际组织和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还体现在个人的保护和安全上。
国际法通过国际人道法、难民法等规定,确保了个人在战争、冲突、人道主义危机和逃离暴力等情况下的安全和保护。
例如,红十字会、难民署等国际组织就是为了保障个人的权利和生命安全而设立的。
此外,对于个人无法自卫的情况,例如环境破坏、文化遗产破坏等,国际法也提供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和制度。
第三,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也表现在其对国际关系的影响上。
个人发挥着许多不可替代的角色,例如跨国企业的员工、旅游者、艺术家和学者等等。
个人的移民、学习、旅游和商业活动的流动性是国际化的体现。
这种状态下,个人可以对国际经济、文化、科技和政治造成重大影响,从而影响到国际关系的发展。
此外,个人也是国际投资和贸易的参与者,个人的参与促进了国际经济贸易的自由化和全球化。
除此之外,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还经历了一些争议。
例如,关于国籍、领土、外交和战争等方面的争端就涉及到个人的地位问题。
另外,就国家主权而言,国家拥有独立的权力和自主权,而其与个人的关系则涉及到权力和责任的问题。
当一个国家的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法应优先适用。
然而,这个应该如何实现,仍待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综合来看,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是其自身权利、国际安全和保护、影响国际关系的重要方面。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国际法主体中的一部分,其地位的确认主要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
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行为规范,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国际秩序而存在的法律体系。
在国际法中,个人并不是直接主体,但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必须认可和尊重的。
首先,个人作为国家的成员,享有国际法所保护的各项人权。
人权是国际法的核心价值之一,包括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
国际人权法确立了个人享有这些权利的基本标准,并规定了国家在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的义务。
个人可以通过国际人权机构和国际人权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例如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申诉,参与国际人权合约监督委员会的审议等。
其次,国际刑事法的发展也赋予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特殊地位。
国际刑事法是指国际刑事法庭等国际机构审判国际犯罪的法律体系。
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和国际刑事法的建立,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提供了新的保障。
在国际刑事法上,个人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享有公平审判和被认为无罪的推定等权利。
此外,个人还可以作为受害者依据国际刑事法规定寻求司法救济,例如提起刑事诉讼,参与国际刑事庭的调查和审判等。
再次,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还体现在国际人道法和难民法等具体领域。
国际人道法是为了保护在武装冲突和其他紧急情况下受到威胁的人群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根据国际人道法的规定,个人在冲突地区享有特殊的保护地位,例如对待俘虏和平民的规定、禁止使用化学武器等。
同时,难民法确立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保障了个人因战争、迫害和其他暴力行为而迁徙的权利,并规定了国家对难民的责任和义务。
最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也与国际经济法相关。
国际经济法是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其中包括了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等。
个人作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享有国际贸易和投资背景下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例如,个人可以依据国际贸易法规定,寻求关税减免和其他贸易便利措施;个人还可以依据国际投资法规定,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申请对外国投资的保护。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标题: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在国际法上,个人作为法律主体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受到重视和认可。
传统上,国际法主要关注国家之间的关系和国家行为,但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深,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逐渐凸显,其权利与义务得到更加明确的规定和保护。
本文将从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个人权利与义务以及国际法上的个人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日益凸显。
传统上,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而个人仅仅是国家的附属对象。
然而,随着人权观念的普及和国际社会的发展,个人的地位逐渐提升,成为国际法上的独立主体。
例如,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正式确立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平等权利等,这些权利不受国家界限的限制,具有普遍适用性。
此外,国际刑事法庭等国际法院的设立和运行也进一步强化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使个人可以直接面对国际法律的制裁和保护。
其次,个人在国际法上享有一系列的权利与义务。
在国际人权法领域,个人享有诸如生存权、个人尊严权、自由和安全权等基本人权,这些权利得到国际法的明文规定和保护。
同时,个人也有一定的义务,如遵守国际法规定的国际人权标准,尊重他人的权利,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等。
此外,在国际人道法和国际刑事法领域,个人也有义务遵守国际人道法规定,不参与战争罪行、种族灭绝等严重违反人类道德和国际法的行为。
最后,个人在国际法上也承担着一定的责任。
国际法上的个人责任主要表现为个人对于其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国际犯罪责任。
个人应当承担起对国际法的遵守责任,不得违反国际法规定的规则和标准。
同时,在国际刑事法领域,个人还可能因为涉嫌或实施了国际犯罪而受到国际法庭的追究和判决,如战争罪、种族灭绝罪、罪等。
总的来说,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日益凸显,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得到加强和认可。
个人在国际法上不仅享有一系列的权利与义务,还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既是国际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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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论文摘要:个人是不是国际法的主体,是一个复杂的争议问题。
我国主流看法是否定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但在国际法学界有一部分学者对此持肯定态度。
从广泛和务实的观点来审视,国际法是一个持续发展的决策过程,若将国际法简单地界定为“国家间法”,则可能限制其自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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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国家国际法主体人权传统国际法一直认为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从而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个人是国际法调整的对象。
但是,由于两次世界大战和其后南非种族隔离、前南斯拉夫种族清洗、卢旺达种族灭绝等一系列严重侵犯人权事件的发生,国际社会日益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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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问题产生了争论。
那么,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是否为国际法的主体呢?一、关于个人的主体资格的争议个人是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学界观点众多,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类:肯定说与否定说。
肯定说,即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但各法学流派又有不同的主张。
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且是唯一的主体。
因为国家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国家承担的国际权利和义务的最终承受者仍是个人。
这种观点过分的强调抽象概念而忽视了国际社会的现实,不适用于实践。
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但不是主要的主体,个人只在一定范围内起一定作用,这种观点为较多的法学家所接受。
其基本理论是,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直接及于个人,因为国际法调整的国家行为实际上是个人以国家机关代表的身份所做的活动,国际权利和义务是通过个人来实现的。
否定说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是国际法的客体,是国际法调整的对象。
绝大多数中国国际学者,如周鲠生、王铁崖、赵理海等持此种观点。
他们主张在国际法与个人之间存在着国家,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只有通过国家才能及于个人,或者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由国内法贯彻到个人,因此个人不具备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针对肯定说的各个论点,否定个人是国际法主体的学者提出了以下理由:(一)关于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问题国际法虽然规定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但前提是他们代表国家执行外交职务。
如果他们不是国家代表而只是个人的身份,就不能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了。
其实,外交特权与豁免是一种国家权利而不是个人权利,个人只能依国家代表的身份享有。
(二)关于个人国际罪行的惩处问题国际法中明确规定了“普遍管辖权”,即行为人若触犯了“对抗国际社会罪”,国际社会中任何国家对此犯行之人均有管辖权。
这就是说任何国家和国际法庭对犯有国际罪行的个人有惩处的权利,而罪犯所属国负有不得保护和干涉的义务。
所以,惩处国际罪是一种国家的权利与义务,个人只是惩处的对象。
(三)关于人权保护的问题《联合国宪章》一些国际公约具有保护人权的规定,但是这些国际文件都是国家而不是个人参加制定的,因此个人的人权和基本的自由的保护不是国际法直接赋予个人的,国家在国际公约与个人之间起中介作用。
(四)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诉讼权问题在国际上确有一些条约规定个人在国际法庭上享有诉讼权,如1907年中美洲法院条约规定个人(缔约国国民)有权在该法院对其他缔约国提起诉讼,但这种情况还很少见。
事实上,个人还不具有国际机构的广泛的任意的诉权。
故此,在国际法的现阶段,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二、争议双方的得失及国际法未来的发展方向长久以来传统国际法中,否定说占据着主导地位,有学者将这种以国家间体制为基础,只承认国家是国际法唯一法律人格者的观点称之为国际法中的“迷思”(Myth),这种迷思承合了国家主权理论,有利于以国家为中心的统治权的行使,深受实证主义学者的推崇。
然而在主客体二分的实证主义教条下,个人在国际法上不被认为具有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能力;在这个迷思下,个人在国际法上无法享受权利与负担义务,而只能间接的由国家所授予。
也就是说,在以国家为主体的国际法体制下,“个人的权益与福利还需仰仗国家的意志与力量,方得受到应得之保障”。
依瓦尔特曾说,“对个人的损害就是对该个人所属国家的损害”。
这就是使个人的安全与利益依赖于国家是否有保护的意愿,因为国家可以随时决定废弃或撤消相关的国际条约或国际决议,如此一来,个人就根本无权或没有依据在国际社会场合,争取其应可享有之权利①。
总之,简单地将国际法界定为“国家间法”,过分强调国家的权力,而忽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作用,将对个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充分,个人依国家意志而得到的保障具有不确定性。
与之相反,肯定说着重强调个人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一方面有利于加强对人权的保护,另一方面,使个人与国家具有同等的地位,对自己的国际行为负担义务和责任,避免在某些情况下犯罪之人以国家代表的身份或国籍作掩护而逃避责任。
作为对传统国际法主体理论的否定,我们必须先明确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背景,因为任何一种理论的产生都反映了时代的某种要求,只有了解历史背景,才能从本质上作出分析。
最早提出“个人是国际法主体”的是法国学者狄骥,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美国学者杰塞普、美籍奥地利学者凯尔森、英国学者劳特派特都强烈主张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
这得意于二战后国际法对个人在国际刑事方面所应负责任的规范及国际人权的发展。
在纽伦堡审判中,法院判决书明确说明,“国际法对个人和对于国家一样,使其负担义务和责任”。
更重要的是,那些军事法庭均驳回了遵守上级命令或国家法律为由的抗辩。
我们必须承认这些国际军事审判在惩罚犯罪的角度上体现了法律的“正义”,但我们也必须看到在两极分化的世界格局下,它所埋下的政治隐患和法律弊端。
此后,英美国际法学者提出建立世界国家、世界政府的理论,攻击国家主权,因为否定国家主权,强调个人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直接受国际法保护,帝国主义就可顺利地对其它国家进行侵略和干涉。
我们必须认识到,人权的美丽面纱下掩盖的是强大的国家权力而非国家权利,相应的国家义务亦无法履行,国家的国际责任更无法承担。
可以说,“肯定学说”的不足在它产生那一刻就已形成,它的政治目的使其在实践过程中常常会偏离正常的轨道,这是很现实的问题,历史上也曾发生过。
二战以后,无论在国际民族范围或国际海域开发领域,以及探索外层空间方面,都大量展现个人的活动。
于是“国际法规开始逐渐强调人类在国际社会活动中的核心地位,以及全体人类在国际社会中存在之尊严和价值之定位”,国际法开启了“人权时代”的来临。
人权运动的开展代表者国际社会传统的以国家为中心所建立起来的体系,正在做急速的改变,国际法制体系必须随着国际潮流的走向,作出必要的调整。
但就现阶段来讲,如何将“人权思想”融入国际法制体系,以及如何处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理论界莫衷一是,孰是孰非,有待实践的检验。
三、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可能性及其相关问题长久以来,各国法律政治制度的建立乃至于国际法律制度,大致上说都是以国家为中心,国家利益或国家价值被各个国家视为生存和发展所追求的最终目的。
但是,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发展也带动了整个社会民主思潮的汹涌澎湃,人权运动逐渐兴起,进而带动了整个国际发展出以个人为中心的个人价值。
国际法正经历着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反映在国际法主体的问题的上,便是否定说与肯定说之争。
然而,无论是否定说还是肯定说都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都受所处的历史环境的影响,综合反映异国乃至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发展要求,二者孰优孰劣不是重点。
重要的是,我们应从双方的争议中看到国际法未来发展方向。
在经历了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否定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肯定个人主体资格)之后,我们要大胆地提出在新的基础、新的条件下的肯定,即国家在现阶段仍是国际法的主体,但不排斥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可能性,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适时、适当地接纳个人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也就是完成“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过程。
合法是指接纳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的程序应符合法律程序。
之所以强调程序上合法,一方面可给予个人充足的时间,使其逐步具备成为国际法主体所具有的独立承担国际权利与义务的能力,只要具备主体的资格,便可顺乎自然的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另一方面,有利于防止某些大国为了实现本国的政治经济目的,而强行将个人纳入国际法主体的范围,无视他国主权,破坏人民民主运动。
由于国际法的渊源为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及一般原则等,国家之间可以通过条约的形式对个人的主体资格予以确认,如1905年欧洲人权公约所设置的机制:个人有权去执行或去促进实现任何一项有利于他本身的国际判决。
合理是指接纳个人为国际法主体的过程中,应本着“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适度地予以认可、接受。
我们必须承认即便在未来不久的时间里,个人已完全具备国际法主体的资格,但也只能获得有限度的主体地位,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仍扮演者最重要的角色。
国际法在其基本性质上是一个持续发展的决策过程,传统国际法学者长久以来就认为唯有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因此决策权一直掌握在国家的手中,个人只有在不影响国家权利及国家价值的情况下,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个人的成长必须是适度的。
个人在成长为国际法主体的道路上尚处于萌芽阶段,国家与个人都应为此而作出努力,以下就国家与人权谈两点相关问题。
(一)关于个人权利的获得无庸讳言的,因为主权逐渐演进的结果,使得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不但对其他国家而且其管辖领域内的本国籍人民,均为最高权威者,要国家剥夺自己的一些源于主权的“特权”给予个人实体,那是不容易的,但我们也应看到个人的地位比以往来说已经具有相当显著的进步,只要国家不再将个人已获得的权利与自由剥夺,个人在国际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会因国际活动的增多而不断突显。
个人的权利与义务的范围也将与之拓展,并得到国际法相应的保护。
因此,国家要慎重行使缔结条约及条约撤消的权力,以免使个人的权利义务丧失法源依据。
(二)关于国际人权的保护国际社会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已取得相当程度的共识,但是自始至终在执行国际人权保障方面却一直存在着相当大的问题,再加上某些超级大国以人权为旗帜侵犯他国主权,使人权保护在实际执行中遭到国家的排斥,这势必影响到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
中国政府在人权问题上曾经表示,“中国主张任何国家实现和维护人权的道路,但不能脱离该国的历史和政治、经济、文化的具体国情,并由主权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对人权制度予以确认和保护”,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对人权制度予以确认和保护,虽然时间较长,但在现今仍是处理主权与人权关系的一个途径,也是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仅要研究和本国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更要研究攸关全人类总体利益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