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宝钢抢筹 新余钢铁“二次重组”冲刺 月30 日《21 世纪经济报 …

宝钢抢筹:新余钢铁“二次重组”冲刺12月30日《21世纪经济报道》18 邓瑶在刚刚下发的《促进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方案》(下称《方案》)中,武钢被唯一明确为“支持区域内和跨区域联合重组”的企业。
但是偏居东南的宝钢集团似乎并不愿意放弃中部整合者的角色。
在积极参与并购安阳钢铁(600569,股吧)争夺之后,宝钢的另外一个目标是江西新余钢铁(下称新钢)。
据了解,新余钢铁正在大规模整合省内钢铁资源,实现“第一次重组”,但新钢已被工信部明确为被重组对象之一。
“新钢的重组方是宝钢,我们原本很想收购,但宝钢还是更强势一点。
”12月28日,武钢集团一位主任对记者表示。
新钢一位副总告诉记者,新钢一旦寻求重组,宝钢参与是意料之中的事情,但目前双方还没有就该计划达成一致。
新钢董事长熊小星也对记者表示,宝钢目前依然没有进一步增资新钢的计划。
但江西省国资委人士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江西方面正在考虑新钢重组事宜,宝钢是最佳重组方。
“重点抓好新钢与宝钢的合作,是2010年(江西)省国资委国企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
”宝钢完胜新钢争夺实际上,这是场旷日持久的争夺战。
早在2008年10月下旬,武钢集团战略研究室主任魏建新刚从外地出差回来,便得到了一个坏消息:宝钢将参股新钢。
2008年12月5日,新钢上市公司主体新华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向8家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了20000万股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其中,宝钢认购了新华股份2000万股,约占新华股份1.44%的股份。
公开资料显示,新钢是全国重点铁合金生产基地,旗下拥有主体单位25家,全资子公司14家,经济实体5家,同时拥有15家控股参股企业。
来自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资料显示,2008年,新钢实现工业增加值(现价)45亿元,同比增长12.5%;完成生铁455万吨、钢532万吨、钢材465万吨;销售收入突破300亿元,同比增长32.53%;实现利税21.8亿元,其中利润9.5亿元。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三版(中文版)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11 信用风险标准法 ................................................................................11 内部评级法(Internal ratings-based (IRB) approaches).................12 公司、银行和主权的风险暴露...........................................................13 零售风险暴露....................................................................................14 专业贷款(Specialised lending) .....................................................14
第二部分:第一支柱 - 最低资本要求 .................................................. 33
I. 最低资本要求的计算 ....................................................................................33 II. 信用风险-标准法(Standardised Approach) .............................................33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对柳钢集团收购中金金属股权未依法申报案的行政

反垄断之窗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对柳钢集团收购中股权莉花去申扌蒔的行mt罚决定书2019年9月16H,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广西中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未依法申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19〕42号)2019年1月11H,西藏德锦与上海弘昌晟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拟收购汇通能源29.9999%的股权。
2019年1月21H,当事方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该交易系股权收购。
西藏德锦收购中金金属股权并取得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营业额略。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营业额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2019年1月210,当事方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此前未依法申报,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西藏德锦收购汇通能源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根据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西藏德锦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方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
缴款码:0000001902045510o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包 钢 钢联 股 份有 限 公司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内控规范实施工作方案内部控制规范是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重要手段。
依据中国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证监局《关于做好辖区上市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规范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证监函[2012]35号)等文件的统一部署及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提升全面风险管理水平,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结合自身的行业特点、业务性质、组织架构以及内控的基础,制定了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方案。
一、公司基本情况介绍本公司于1999年6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内政股批字[1999]6号)文件批准,由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鑫垣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钢铁炉料华北公司等五家股东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2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2001]16号”文件批准,同意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5,000万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4年11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发行字[2004]157号”文件核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人民币18亿元,面值100元/张,期限5年。
截至2009年12月31日累计转换股份713,413,825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已转换支付完毕。
2006年3月24日,本公司完成了股权分置改革,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支付1.6股股份对价,共计支付股份对价254,191,978股;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无偿配发4.5份认购权证和 4.5份认沽权证,共计配发认购权证714,914,937份、认沽权证714,914,937份,存续期间为12个月。
中国铝业并购包头铝业

包头铝业
包头铝业的主营业务为铝、铝合金及其加工产品、 炭素制品、机电五金交化。 2006年,包头铝业主营业务及其结构未发生重大 变化,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较上年有一定增长。 2007年1-6月,包头铝业经营形势良好,产销量 持续稳步增长,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依然未发生重 大变化。与去年同期相比,公司取得了较好的经 营业绩。
未来面临的挑战
并购资源有待整合 企业文化尚欠融合 资源供需不平衡 氧化铝投资过热 过分依赖进口 产业结构仍需升级
评价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以后,中国铝业通过内 部整合,将体现“1+1>2”的协同效 应,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保持传统 优势的前提下,通过进一步完善产业链, 优化产品结构,推动中国铝业氧化铝、原 铝、铝加工业务发展,为股东创造更大的 价值空间。
谢谢
换股吸收合并方式
中国铝业以新增A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包头 铝业,进行股权收购。换股完成后,中国 铝业新增A股股份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包头铝业股东可以以其所持有的包头铝业 股份按照21.67元/股的价格全部或部分申报 行使现金选择权,并支付现金对价。或按 1:1.48的换股比例全部转换成中国铝业新增 A股股份。
换股价格及换股比例
换股公式 包头铝业换股价格+包头铝业换股 价格 40% 换股比例= 中国铝业换股价格 中国铝业的换股价格为20.49元/股,包头铝 业的换股价格为21.67元/股。在实施换股时 给予包头铝业40%的溢价。本次换股吸收 合并的换股比例为1:1.48。 本次换股包头铝业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 431,000,000股按1:1.48的换股比例换成中 国铝业新增A股股份637,880,000股。
企业优势
全球第二大氧化铝生产商 全球第三大原铝生产商 中国规模最大的氧化铝及原铝运营商
包头银保监分局关于高新银通村镇银行修改章程的批复

包头银保监分局关于高新银通村镇银行修改章程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公布日期】2021.01.08•【字号】包银保监复〔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包头银保监分局关于高新银通村镇银行修改章程的批复高新银通村镇银行:《包头市高新银通村镇银行关于修订章程的请示》(包银通村银发〔2020〕166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不同意你行章程进行如下修改:(一)第三十一条“作为自然人股东死亡(包括自然死亡、法院宣告死亡等),其在本行依法持有的股权,可以由全体继承人在股东死亡后三十日内选定一名继承人为其继承股东。
(具体选定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执行)。
如死亡股东的继承人在限定时间内没有确定继承股东资格的继承人或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股东资格的,继承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死亡股东的股权进行转让,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价格可参照转让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如公司其他股东在接到股权转让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购买的,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死亡股东继承人可依法向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该股权。
死亡股东的应分得利润暂由本行保管,待继承人达成一致意见后,按照继承人的意愿交付继承人或继承人指定的人”内容的修改。
(二)第三十二条“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50%的,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限制期限视情况而定,至少为3个月。
主要股东出质股权数量不应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的50%。
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本行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不得将本行股权进行质押”的内容修改。
(三)第三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的内容修改。
(四)第四十二条“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内容修改。
300411金盾股份:关于清算注销全资子公司中强科技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11证券简称:金盾股份公告编号:2021-074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清算注销全资子公司中强科技的公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清算注销全资子公司中强科技的议案》,同意对全资子公司江阴市中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强科技”)进行清算注销,并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法办理清算、注销中强科技相关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清算注销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清算注销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中强科技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江阴市中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658974117住所:江阴市南闸街道东盟工业园区观山路3号成立时间:2004年10月19日法定代表人:张子阳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隐身材料、数码迷彩图案的研究、设计;伪装网、伪装目标、特种伪装服的研究、设计、生产、销售;伪装工程、数码迷彩涂装工程的设计、施工及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丙烯酸酯类树脂涂料、环氧树脂涂料的生产;军用车辆的改装;军用迷彩布、军用帐篷、电气机械及器材、通用设备及其零部件、自动化喷涂机械设备的制造、加工、销售;金属材料、建材、五金产品、针织品、纺织品的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中强科技现有股权结构: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
经营状况: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强科技总资产为61,911,714.25元,净资产7,602,659.54元,2020年度实现净利润-28,418,545.79元。
二、清算注销中强科技的原因中强科技主要从事军事隐身伪装装备及相关服务,受军改影响已连续三年未取得军方统一招标采购的某型号光学训练网、某伪装遮障的大额订单,导致产品滞销,后布局民用市场效果亦不明显。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绿色通道机制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绿色通道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17•【字号】包府办发〔2020〕73号•【施行日期】2020.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绿色通道机制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我市企业在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以及境外上市融资步伐,经市政府2020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建立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绿色通道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推动我市企业不断规范经营管理、完善治理结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掌握全市企业上市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企业上市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建立与拟上市企业沟通对接机制,依法合规帮助拟上市企业完成审批、许可、证明等上市相关资料的办理工作。
帮助符合上市条件的拟上市企业解决问题,顺利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
支持已上市企业通过再融资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
二、工作措施(一)优化企业上市服务环境1.拟上市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项目时,所在地区要依法依规在项目审批、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限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供电、用水、环保排放等基础设施和相应指标的安排。
发改、工信、科技、农牧、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集中政府专项资金(基金)优先向拟上市企业投放。
2.生态环境、应急、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对拟上市企业进行相关检查时,应将监管与服务相结合,以帮助整改规范为主,督促企业健全制度、完善设施,避免对企业上市造成负面影响。
3.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相关减免与税务处理政策,落实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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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约收购“包钢股份”股票义务的批复
【法规类别】股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发文字号】证监公司字[2006]21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2.21
【实施日期】2006.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约收购“包钢
股份”股票义务的批复
(证监公司字[2006]21号)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豁免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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