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稽查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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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经济处罚和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实施细则

安全事故经济处罚和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实施细则

安全事故经济处罚和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牢固树立“零事故”理念,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全公司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关于印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经济处罚办法〉的通知》(中铁股份安全〔2018〕164 号)、《关于印发〈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奖惩办法〉的通知》(中铁三局安质〔2019〕159 号),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安全生产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预防事故发生。

第三条公司充分发挥激励约束的积极作用,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处罚。

第四条安全生产激励约束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实施的经济处罚,不免除地方政府部门按规定给予的罚款处罚和处理,不替代公司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安全事故经济处罚第七条对有人员死亡安全事故的经济处罚1.发生一起死亡 1 人的安全一般事故,公司对主体责任单位给予 200万元经济处罚。

公司对主体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给予 1 万元经济处罚,对该项目主要负责人给予 0.8 万元经济处罚。

2.发生一起死亡 2 人的安全一般责任事故,公司对主体责任单位给予300 万元经济处罚。

公司对主体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给予 2 万元经济处罚,对该项目主要负责人给予 1.6 万元经济处罚。

3.发生重大险情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包含但不限于实际死亡人数尚未构成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严重不良影响是指事故被党和国家领导同志批示、被中央主流媒体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等播报或刊登、被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等,具体由股份公司安委会负责认定)的事故(事件),公司对主体责任单位给予 400 万元经济处罚。

关于印发《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以下简称“监督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在铁路上使用的涉及人身安全和铁路安全的重要产品。

实行行政许可和产品认证管理的铁路产品,其监督检查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监督抽查的质量检验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铁道部或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发布的技术文件等。

第四条 铁道部按年度制定监督抽查计划。

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部专项经费安排。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铁道部科学技术司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有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

- 2 -第六条 铁道部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部科技司”)归口管理监督抽查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监督抽查的有关办法;(二)组织编制年度监督抽查计划;(三)审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四)编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五)审核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复查申请;(六)协调解决企业申诉、投诉及其他有关问题。

铁道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监督抽查工作。

第七条 专业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受铁道部委托负责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工作程序;(二)根据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提报实施计划;(三)根据年度监督抽查任务,提出经费预算、决算;(四)负责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五)编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六)编制监督抽查检验报告。

第三章 计划与实施细则第八条 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的编制应根据铁路建设和运输的需要,重点安排重要产品和实际运用中反映问题较多的产- 3 -品,以及新标准实施后的产品,并要考虑各专业产品的覆盖面和抽查周期。

第九条 部科技司组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提出监督抽查产品的建议,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包括抽查产品、检验依据、抽查计划厂项、检验项目、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并报部批准;根据实际情况,可制定补充抽查计划。

铁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铁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铁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04•【文号】办质监发[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办质监发〔2010〕46号)各铁路局、工管中心:为贯彻落实铁路建设标准化管理要求,促进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范有效开展,经铁道部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办法》印发你们,从2010年8月5日起实施。

2008年铁道部前发《关于<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办法><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批复》(铁建设函〔2008〕433号)中的《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二○一○年八月四日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全面加强监督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监督工作标准化管理水平,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机构考核是指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依据本考核办法对设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的直属监督站和各铁路局所在地的区域监督站(以下统称为监督站)监督工作进行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监督人员考核是指监督站依据本考核办法对监督人员进行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程序、内容及标准第三条监督机构考核每年一评,分中期考核和年终考核进行。

中期考核由监督总站统一组织安排,一般在7月31日前完成,对中期考核存在较多问题的监督站,监督总站及时提出改进要求。

年终考核一般在次年1月份进行,由监督总站派出考核组对监督站实施全面考核。

第四条监督站年度考核得分由中期考核和年终考核两部分汇总计算确定。

2024年铁路施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篇)

2024年铁路施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篇)

2024年铁路施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铁路施工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涉及到大量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并且安全风险较高。

为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铁路部门需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本文将重点介绍2024年铁路施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

一、环境和风险分析在铁路施工前,必须对施工现场的环境和风险进行全面的分析。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环境分析:对施工现场的地质、气候、水文等环境因素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2. 风险评估:对施工现场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如高空作业、火灾、塌方、电气等,以及可能引发的事故和伤亡情况。

3. 预防措施:根据环境和风险分析,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紧急应对方案,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是确保施工安全的重要手段。

2024年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 安全防护措施:介绍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如安全帽、安全绳、安全带等。

2. 作业流程:详细介绍各类施工作业的操作流程,包括起重机械操作、钢筋焊接、混凝土浇筑等。

3. 机械设备操作:培训机械设备的正确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混凝土搅拌机等。

4. 紧急救援演练:进行紧急救援演练,包括火灾事故、人员受伤等突发情况的处理方法。

三、员工安全意识培养安全意识是施工安全的基础,铁路施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加强员工安全意识培养。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规章制度:详细介绍铁路施工的安全规章制度,要求员工遵守制度,加强安全意识。

2. 安全知识教育:介绍铁路施工过程中常见的安全事故案例和原因,让员工了解风险,增强安全意识。

3. 安全意识培养:通过实例分析、讲座、座谈等形式,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

4. 安全交底和考核:确保员工对培训内容的理解和掌握,进行安全交底和考核。

四、应急管理与应对措施在施工过程中,突发情况的发生难以避免,及时的应急管理和应对措施是防止事故蔓延的关键。

安全质量稽查队伍管理办法

安全质量稽查队伍管理办法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线桥工程分公司文件线安…2011‟42号关于印发《线桥公司安全质量稽查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属各单位:为规范和强化公司安全质量稽查队伍建设与管理,构建安全质量稽查长效机制,满足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质量常态化检查需要,加强安全质量风险卡控,查处违规违章行为,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确保施工生产有序开展,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稽查队伍管理办法》(中铁三安…2011‟108号)文件,制定了《线桥公司安全质量稽查队伍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公司安质环保部。

附件:《线桥公司安全质量稽查队伍管理办法》二0一一年四月十二日主题词:安全质量稽查队伍管理办法抄送:公司党、政、工、团、各部门、社管中心,存档。

线桥公司综合部2011年4月12日印发审核:杨军校对:姚改玲份数 40 份附件:线桥公司安全质量稽查队伍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安全质量稽查队伍(以下简称稽查队伍)管理,推动“一岗双责、岗岗有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落实,构建安全质量稽查长效机制,满足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质量常态化检查需要,加强安全质量风险卡控,查处违规违章行为,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与财产安全,确保施工生产有序开展,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稽查队伍管理办法》(中铁三安[2011]108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1.2 安全质量稽查队伍建设管理实行分级组建、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制。

1.3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属各单位、项目经理部、代局管项目经理(指挥)部。

二、队伍组建2.1 公司组建成立安全质量稽查队,与公司安质环保部合署办公;安全质量稽查队设队长1人,由公司安质环保部部长兼任,业务稽查队员由公司安质环保部、工程管理部、机械管理部、运输管理部各定1人(兼职)组成。

施工现场安全奖惩实施细则

施工现场安全奖惩实施细则

施工现场安全质量奖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为保护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杜绝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减少管理人员和作业人管理人员伤亡人数,搞好安全、文明施工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施工生产任务,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天水城际铁路站前8标项目经理部铺架分部。

第三条编制依据:(1)《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4)关于印发《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奖惩办法》的通知(中铁三局安质〔2019〕159号)天水城际铁路站前4标项目经理部铺架分部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要认真贯彻学习《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管理完善;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生产方针,认真贯彻国家和行业内的法律法规要求,消除事故隐患,积极改善劳动条件;防止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对于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于不关心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劳动安全与健康,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劳动纪律松驰,事故隐患严重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从而导致发生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伤亡事故的单位及施工负责人实行经济罚款。

第五条实行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要贯彻加强法制宣传,做到赏罚严明。

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把思想政治工作、经济奖惩结合起来进行。

第二章奖励第一条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理人员或作业人员给予500~2000元/次的奖励,并通报表扬。

1.在施工现场发现重大施工安全隐患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人员。

关于印发《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经济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经济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中铁三安〔2014〕424号关于印发《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经济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集团公司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家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履行和奖惩机制,调动各系统、各单位、各片区和各部门相关负责人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企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关于印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经济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中铁股份安全〔2014〕170号),集团公司研究制定了《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经济奖惩办法(试行)》,经2014年11月7日第6次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11月26日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经济奖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履行和奖惩机制,调动各系统、各单位、各片区和各部门相关负责人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企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关于印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经济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中铁股份安全〔2014〕170号),制定《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机关本部安全生产经济奖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奖惩坚持重奖重罚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各系统、各单位、各片区和各部门负责人积极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主要领导以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集团公司安委会成员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人员;从事基建业务施工的各子分公司(二、三、四、五、六公司、西南公司、西北公司、线桥公司、建安公司、运输公司、电务公司、广东公司、华东公司、天津公司)主要负责人(包括执行董事、党委书记、总经理)和集团公司直属指挥(经理)部班子成员(本办法中统称为“安全生产责任人员”)。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0.12.31•【文号】国铁设备监规〔2020〕63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设备监规〔2020〕63号局属各单位:现将《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铁路局2020年12月31日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国家铁路局为监督铁路专用产品质量,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铁路专用产品依法有计划组织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铁路专用产品是指依据国家标准、铁路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生产、制造,专用于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且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环境保护的工业产品。

第三条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应当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科学、公正、公平,以确保铁路运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基本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相关工作程序,采取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重点产品为必要补充的工作原则确定监督抽查对象。

第四条铁路专用产品质量检验应当以国家标准、铁路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为主要依据。

第五条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的样品抽取、运输、检验及复查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按年度制定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可根据铁路运输安全情况动态调整。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七条国家铁路局负责组织开展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设备监督管理司)负责,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拟定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关办法;(二)组织研究编制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三)组织研究编制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四)组织编制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工作报告;(五)协调解决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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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中铁三安〔2014〕470号关于印发《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稽查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集团公司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稽查队伍建设与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隐患与管理漏洞,杜绝和减少安全质量事故及不良影响事件发生,根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稽查队伍管理办法》(中铁股份安〔2011〕1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质量(片区)稽查队伍建设的通知》(中铁股份安〔2013〕26号)、《关于加快规范落实安全质量(片区)稽查队伍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股份传2013-44号)及《关于对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稽查大队机构人员设置进行调整的通知》(中铁三人〔2014〕361号),集团公司对《安全质量稽查队伍管理办法》(中铁三安〔2011〕108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交换意见签到表》(格式)2.《检查留存意见》(格式)3.《区域稽查队责任区域划分》4.《在建项目管理台帐》(格式)5.《月份稽查计划》(格式)6.《月份稽查工作总结》(格式)7.《稽查队考核评价标准》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12月31日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稽查队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稽查队伍建设与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隐患与管理漏洞,杜绝和减少安全质量事故及不良影响事件发生,根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稽查队伍管理办法》(中铁股份安〔2011〕1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质量(片区)稽查队伍建设的通知》(中铁股份安〔2013〕26号)、《关于加快规范落实安全质量(片区)稽查队伍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股份传2013-44号)及《关于对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稽查大队机构人员设置进行调整的通知》(中铁三人〔2014〕36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稽查队伍实行分级组建、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从事基建业务施工的各子分公司。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安全质量稽查大队(以下简称“稽查大队”),下设5个区域稽查队和稽查大队办公室,与集团公司安质环保部合署办公。

稽查大队属于集团公司本部独立职能部门,设大队长1名、常务副大队长1名。

大队长由集团公司安质环保部部长兼任。

稽查大队办公室设主任1名、业务主管1名。

5个区域稽查队属于稽查大队派出机构。

每个区域稽查队配备队长1名、专业稽查队员1~2名、车辆驾驶员兼后勤管理员1名。

常务副大队长享受部门正职待遇。

区域稽查队队长享受部门正职薪酬待遇。

稽查大队办公室主任为科长级别。

区域稽查队专业稽查队员享受业务主管及以上待遇。

第五条子分公司设立安全质量稽查队(以下简称“子分公司稽查队”),与安质环保部合署办公。

子分公司稽查队属于子分公司机关本部独立职能部门,设队长1名、常务副队长1名。

稽查队队长由子分公司安质环保部部长兼任。

子分公司稽查队应根据企业规模和专业特点配备稽查分队。

年完成施工产值20亿元及以上、或者施工专业差别较大的子分公司,应设立2个及以上的稽查分队,每个稽查分队设分队长1名、配备1~2名与专业特点相适应的专业稽查队员。

常务副队长享受子分公司机关本部部门正职待遇,稽查分队分队长享受部门副职及以上待遇(原已享受部门正职待遇的不变),专业稽查队员享受业务主管及以上待遇。

第三章队伍管理第六条集团公司稽查大队接受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稽查总队业务指导,根据股份公司区域性稽查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稽查大队由集团公司分管安全质量的副总经理直接领导,同时对集团公司主要领导负责。

各区域稽查队接受集团公司区域分管领导协管,由集团公司稽查大队直接管理。

第七条子分公司稽查队接受集团公司稽查大队的业务指导,根据稽查大队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子分公司稽查队由子分公司分管安全质量的副总经理直接领导,同时对子分公司主要领导负责。

第八条各级稽查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48学时的业务培训和业务能力考核。

培训学时和考核成绩向其所属单位通报。

区域稽查队业务培训考核由集团公司稽查大队组织。

培训教材参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稽查大队组织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编制。

第九条集团公司稽查大队对区域稽查队和子分公司稽查队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

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发现的突出问题在集团公司安全质量视频例会上通报。

对区域稽查队的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价情况呈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并由稽查大队办公室建档备案。

对子分公司稽查队的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价情况向其所属单位通报。

第十条集团公司稽查大队对重大风险项目定期组织联检、互检或专检。

可以根据需要,抽调区域稽查队和子分公司稽查队的部分人员以联检、互检方式参加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综合大检查和各类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区域稽查队成员由集团公司稽查大队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轮换或调整。

各区域稽查队的责任稽查区域由集团公司研究决定,详见附件3。

责任范围内的在建项目数量可以由集团公司稽查大队进行总体统筹后适当调整。

第四章工作标准第十二条各级、各类稽查活动均以“四不两直”方式进行。

参加检查的各小组人员不应少于2人。

第十三条对在建项目进行安全质量稽查时,稽查人员应自行携带必要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必需的记录、拍照和检测工具。

检查留存意见以现场照片和实测实量数据为基本依据。

第十四条检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首先了解工程概况,掌握重大施工方案和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批情况。

根据风险作业工点分布及工程进展等情况,确定检查重点和检查路线。

原则上,要求对所有工点(包括施工驻地等临时工程)进行全覆盖检查。

在工地检查时,应当场指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求立即整改。

不能立即完成整改的,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时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跟踪整改责任人,责令限期整改。

现场严重违规违章的,根据集团公司制度办法责令立即(停工)整改并给予罚款处罚。

重大问题及时向稽查大队主要领导报告。

“检查留存意见”中应明确受检项目在现场施工和内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时限、检查验收和整改回复的具体要求;责成项目经理针对存在的问题,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原因分析、责任界定和整改部署;整改完成后,由受检项目安质部门逐一检查验收、按时限要求规范回复。

受检项目安质部门对整改回复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具有可验证性。

受检项目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需要进行处罚或责令停工整改的,根据企业规章制度出具《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罚款通知书》、《停工整改通知书》,格式参见《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附件。

稽查大队、区域稽查队和子分公司稽查队各自独立编号。

检查组离开受检项目前,应向受检项目移交问题照片、交换意见签到表复印件、检查留存意见及罚款处罚通知单等资料。

交换意见签到表、检查留存意见的格式详见附件1、附件2。

第十五条检查组收到整改回复资料以后,本着“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由检查提出问题的人员对照“检查留存意见”逐一核对整改闭环情况。

不能判定整改关闭的,可以责成受检项目补充相关资料,或者组织现场复查。

发现整改工作弄虚作假和整改不闭环的,给予加倍处罚,责令受检项目停工整改,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集团公司稽查大队。

由稽查大队核实后在集团公司安全质量视频例会上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各级稽查队伍采用集团公司《项目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职责考核标准》(中铁三安〔2014〕47号),对项目经理进行考核评价,建立考核评价台帐和分析图表,分项目判定其安全质量管理态势和走向。

区域稽查队、子分公司稽查队对项目经理的考核评价情况随同月份稽查工作总结每月一次上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稽查大队核备。

第十七条各级稽查队应及时、如实上报各项资料,上报情况自2015年1季度起纳入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

需要上报资料的基本格式和填报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其内容、格式可根据不同时期安全质量监管重点由稽查大队进行局部调整:1.区域稽查队、子分公司稽查队分别按区域和单位每季末20日前向稽查大队报送“在建项目管理台帐”,格式和内容如附件4所示。

新开工项目在施工调查结束后的10日内予以补报。

工程规模、主要风险描述(如涉及火工品;营业线施工;软弱围岩和不良地质隧道;高墩大跨度连续梁;高边坡深基坑;易发生滑坡、泥石流、洪水等地质、气候灾害等)和当前工程进展情况等是重点内容,须认真核实后填报。

2.区域稽查队、子分公司稽查队每月25日前向稽查大队报送下一个月的“月份稽查计划”,格式和内容如附件5所示。

月份稽查计划应以集团公司重点工作部署,结合季节、气候、节假日情况及在建项目风险特征,明确本月稽查工作重点。

对问题整改需要进行闭环验证的,在月份稽查计划中做出标识和说明。

稽查计划上报稽查大队的同时,还需要上报区域指挥部领导。

3.区域稽查队、子分公司稽查队每月25日前向稽查大队报送本月“稽查工作总结”。

“稽查工作总结”由文字描述和表格组成。

文字部分主要描述本月稽查计划执行情况、对重大问题的发现和处置情况、整改闭环的复查验证情况、已检项目的事故风险评价情况等内容。

表格的格式和内容如附件6所示,其中包括“项目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职责考核评价情况”。

稽查月总结上报稽查大队的同时,还需要上报区域指挥部领导。

4.子分公司稽查队每季度末25日前向稽查大队报送本单位稽查队伍建设和变动情况。

5.稽查大队对区域稽查队、子分公司稽查队的定期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按附件7的格式和内容进行。

6.自2015年1月1日起,各级稽查队统一采用稽查大队对在建项目的固定编号。

各级稽查队对现场照片、实检实测资料、检查留存意见、交换意见签到表、整改回复资料和复查验证资料按固定编号的项目次序,分别以纸质版、电子版建档。

各级稽查队动态绘制、悬挂统一格式的“稽查示意图”。

稽查大队及时收集资料,分区域、分单位分别建立稽查台帐,分区域悬挂“稽查动态示意图”。

稽查大队办公室每月30日前将各区域、各单位的稽查简况呈报稽查大队负责人。

内容包括各区域、各单位稽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其处置情况。

7.稽查大队对直接管理的责任区域,应明确具体人员和责任分工,资料管理比照区域稽查队执行。

第五章工作职责第十八条子分公司稽查队与区域稽查队的职责定位、分工与协作模式应遵守以下原则:1.规范有序、科学高效,资源共享、相互支撑、相互印证;2.优势互补、各有侧重,实现闭环管理;3.区域稽查队侧重于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的检查发现和对存在问题的督促整改,对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及时组织复查验证。

子分公司稽查队是企业履行安全质量主体责任的重要体现,侧重于施工现场隐患和管理漏洞的排查整改,掌握各级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存在问题会同公司相关部门进行跟踪整改和检查验收,实现闭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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