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广播电视大学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学校编外人员招聘管理制度

学校编外人员招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编外人员招聘工作,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编外人员的招聘、使用、考核、培训和退出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学校编外人员招聘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招聘范围和条件第四条学校编外人员招聘范围:国内外各类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五条招聘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2. 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学历、专业知识和技能;3. 身体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4. 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研究生学历的可适当放宽;5. 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招聘程序第六条招聘程序分为:发布招聘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环节。

第七条发布招聘公告:学校通过官方网站、校园公告栏、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招聘公告,明确招聘岗位、条件、程序及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报名及资格审查:应聘者按照公告要求提交报名材料,学校组织资格审查,确定参加笔试人员名单。

第九条笔试:学校组织笔试,对报名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测试。

第十条面试:根据笔试成绩,按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学校组织面试,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和实际能力。

第十一条体检:根据面试成绩,按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学校组织体检,确保应聘者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考察:学校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察,了解其思想政治表现、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情况。

第十三条公示:学校对考察合格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聘用: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学校予以聘用。

第四章考核与培训第十五条学校对编外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

第十六条对考核不合格的编外人员,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七条学校对编外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四川省人民办公厅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制度,确保聘用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和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

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事业单位,包括公立医院、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人才选拔的合理性和公信力。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分为公开招聘和内部选拔两种形式,根据岗位的不同性质和需求进行区分。

第五条各级人民和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当加强对聘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确保聘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聘用程序第六条公开招聘职位应当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公告应当包括职位名称、任职资格、招聘程序、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公开招聘应当按照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等程序进行,确保招聘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八条内部选拔职位应当通过内部公示的方式进行,在公示期内接受相关人员的申请。

第九条内部选拔应当根据岗位需要和候选人的综合素质进行面试和考察,确定最终聘用人员。

第十条聘用人员应当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人事关系协议。

第三章聘用条件第十一条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规定,同时符合相关岗位的任职资格要求。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素质。

第十三条公开招聘的聘用人员应当通过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环节的考核,经任职资格认定后方可聘用。

第十四条内部选拔的聘用人员应当经过面试、考察等环节的考核,综合评价确定最终聘用人员。

第四章聘用合同第十五条聘用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人事关系协议,合同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不得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约定以提供劳务形式解决用工关系。

学院编外自聘人员管理制度

学院编外自聘人员管理制度

学院编外自聘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学院编外自聘人员的管理,维护学院的正常运转秩序,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学院编外自聘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编外自聘人员的种类和要求(一)编外自聘人员是指未与学院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而与学院有雇佣关系的人员。

编外自聘人员主要包括兼职教师、兼职辅导员、临时工、短期培训讲师等。

(二)编外自聘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对学院的教学、科研等工作有一定的贡献价值,且对学院有一定的了解和支持。

第四章编外自聘人员的招聘与管理(一)招聘程序1. 学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公开招聘编外自聘人员,不得违规招聘或以任何形式变相招聘。

2. 招聘过程中,学院应当依法办事,公平公正,不得歧视任何申请人。

3. 学院应当对拟聘用的编外自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确认其身份和资质,并签订书面协议。

(二)管理规定1. 学院应当建立编外自聘人员管理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业绩、劳动合同、薪酬待遇等。

并定期对编外自聘人员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薪酬调整和继续聘用决定。

2. 学院应当保障编外自聘人员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劳动权益,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

不得剥夺其相关权益或安排不合理的工作任务。

3. 学院应当及时与编外自聘人员沟通,了解其工作需求和意见建议,积极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4. 学院不得将编外自聘人员用于与原岗位无关的工作,不得违法克扣其工资待遇,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其个人权益。

第五章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一)学院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变更和解除与编外自聘人员的劳动合同,不得违法变更和解除合同。

(二)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或者依法通知裁定。

不得单方面随意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

(三)学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处理与编外自聘人员的劳动合同变更和解除事宜,做到公平公正。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以下是分享的,希望能帮助到大家!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竹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外人员管理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5〕45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外人员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府办〔2015〕50号)以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一)党政群机关、参公管理和行政类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编外人员,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数量,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要严格管理。

(二)编外人员限于从事单位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得从事人事、财务、涉密、行政执法及行政管理等工作。

(三)使用编外人员以政府购买服务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为主,原则上纳入劳务派遣,规范使用,严格管理。

二、规范清理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认真清理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使用编外人员的情况,于2017年8月31日前将《编外人员清理统计表》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对不符合使用条件的编外人员要稳妥清退,确需使用编外人员的,要按照本通知及有关政策要求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登记备案。

三、计划审批因工作需要确需使用编外人员的,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职责、编制、岗位、人员等情况,向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书面提出编外人员用人计划申请、《编外人员使用方案》《编外人员管理办法》和《编外人员审批表》。

《编外人员使用方案》应包括用人事由、规模、期限、条件、程序、经费来源等内容;《编外人员管理办法》应包括“进、管、出”等具体措施。

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解聘暂行办法

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解聘暂行办法

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解聘暂行办法成人发〔2004〕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调动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办发〔2003〕4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辞聘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聘用合同申请辞去所在单位工作,终止与所在单位的聘用关系。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解聘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聘用合同解除其同工作人员的聘用关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和区(市)县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辞聘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离开工作单位,可依法单方作出或与单位协商一致,提出辞聘。

第七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聘:(一)担任国家级、省部级重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人员,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二)被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选派到其它单位支援工作,时间未满的;(三)从事国家安全、机密工作,或者离开国家安全、机密工作岗位后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四)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辞聘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工作人员辞聘,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聘用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告知聘用单位辞聘:(一)在试用期内的;(二)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三)聘用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聘用合同的;(四)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五)考入教育机构接受高等学历、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六)依法服兵役的。

聘用人员管理(合同管理),不属编制管理(不入编制)

聘用人员管理(合同管理),不属编制管理(不入编制)

聘用人员管理(合同管理),不属编制管理(不入编制)篇一: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广纳社会人才,改善并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保证学校实现建设一流的远程教育和国家示范性高职院的发展目标,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制外按合同制聘用的专职教师岗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实训指导、计算机技术、络技术、财务会计等)和管理岗位(管理干事、学生干事、专职辅导员等)的人员。

第三条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被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聘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再续聘者,自动离职。

第五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2、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学历要求:专职教师岗位需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和管理岗位需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但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人员不得少于岗位数的2/3;后勤管理、保卫干事、实训指导等岗位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年龄要求:除特聘教授和特需人员外,各岗位首次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原则上不再聘任。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要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5、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1、用人部门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内向人事部门提出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条件、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等;2、人事部门向校内外公布聘用岗位;3、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4、学校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和用人部门共同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5、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提交校长审批;6、聘用人员与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7、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最新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3篇精选

最新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3篇精选

一、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要充分调动和发挥现有在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挖掘工作潜能,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

二、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编制外人员的,须由单位书面申请,由分管局长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经局党组讨论决定。

三、用人单位应与编制外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三年,并负责其行政管理工作,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

四、劳动合同期满即自行终止,若需续订,由单位书面申请,报经局党组研究决定。

五、用人单位使用编制外人员,需填写工资审批表报局办核定备案;使用的编制外人员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

六、编制外人员的工资和补贴标准由局统一制定,变更和调整标准由局党组讨论决定。

七、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要通过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运用现代化办事手段,提高办事效率,解决工作偏多、人员偏紧的矛盾。

八、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未经批准使用的临时人员,必须立即予以清退。

经批准使用编制外人员,在合同期内需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

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晋升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晋升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晋升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公开招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某某人事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工作人员队伍,规范公开招聘行为,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22〕17号),结合某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某某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外,都要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某某公开招聘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针,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室负责某某公开招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某某及办公室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某某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第五条某某公开招聘人员应编制招聘方案,招聘方案须报办公室审核备案。

未经办公室审核备案的招聘方案,不得组织实施。

第八条发布招聘公告的内容须与办公室审核备案的招聘方案内容一致。

招聘公告一经发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如确需更改的,应当提出更改内容及理由,报办公室同意后重新发布或发布补充、变更公告。

第九条某某公开招聘应根据招聘岗位需求,科学合理设置招聘条件,不得设置指向性或与岗位无关的歧视性条件。

第十条专业设置须与招聘岗位相匹配。

原则上应从宽确定专业要求,同一岗位可以设置一个或多个相近的适合岗位要求的专业,也可以按专业大类设置专业条件。

对没有专业要求的招聘岗位,可以设置为专业不限。

专业名称要准确、规范,具体可以参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考录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也可以参照教育部门的专业目录,并在招聘公告中明确相应的专业参考目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都广播电视大学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规范编外聘用人员(以下简称“外聘人员”)管理,促进规范化、制度化,调整人员结构,激活用人机制,调动工作积极性,吸纳更多优秀人才充实我校教职工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聘用程序在学校事业编外聘用并建立劳动、劳务关系的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岗位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学校外聘人员的管理按“按需设岗,择优聘用,平等自愿,合同管理”的原则,按照国家、省、市劳动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依法管理。

第二章聘用范围、形式和岗位限制第四条各部门在岗位设置员额不足的情况下,可按程序聘用外聘人员担任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等岗位的工作。

按照高校后勤社会化的原则,原则上,学校不再新聘工勤岗位外聘人员。

第五条聘用形式为社会聘用、劳务派遣。

学校退休人员原则上不返聘;确需返聘的,需部门申请,专报书记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六条党政机要、组织工作、主办会计、纪检监察、国资采购、档案管理等岗位按规定不使用外聘人员;学籍管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外聘人员。

第三章聘用条件第七条首次聘用,聘用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不低于18周岁;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首次聘用,聘用条件不低于聘任岗位上岗条件。

原则上,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外聘人员应当具备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专职教师应当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及硕士学位;辅导员岗位、办学单位管理岗位、劳务协议外聘人员适当放宽学历标准。

已聘用至上述岗位的未满45周岁人员,尚未达到学历学位标准的,应当在2017年元月前达标。

第九条拟聘用到有上岗资格认证要求岗位的应聘人员,在签署劳动合同(协议)前,必须具备岗位资格认证,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

第四章聘用程序第十条拟聘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成都广播电视大学编外人员聘用申请审批表》,明确岗位职责、上岗条件和其他条件,经组织人事处初审,报部门分管领导、分管组织人事工作领导审定,组织人事处汇总提交学校党政办公会审批。

原则上,学校每学期只进行一次会议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审批同意后,由组织人事处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省、市相关规定,面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择优确定不少于三名应聘人员面试。

由组织人事处牵头,会同用人部门、监察审计处等相关部门,采取面试等方式进行测试,确定拟聘人员,其中,聘用专职教师增加试讲、说课等测试环节。

第十二条拟聘人员进行体检并提交报告,符合聘用条件的由学校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完善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首次聘用到我校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的人员,由组织人事处协调各直属学院、职教成教学院、社区教育办公室,妥善安排进行为期一月左右的顶岗实习。

第五章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第十四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不超过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由聘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后转为正式聘用。

聘用劳动合同签署期限一般为三年,劳务协议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和劳务协议到期即终止执行。

第十五条在聘用期中,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外聘人员工作岗位。

外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合同:(一)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者;(二)严重违背职业道德;(三)违反操作规程,给学校的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失者;(四)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不胜任工作或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者;(五)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六)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七)发生对学校工作不利的言行并造成较大影响者。

第十六条签署劳动合同关系的外聘人员达到规定年龄不再继续聘用:专业技术、管理岗位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不再继续聘用;工勤岗位人员年满55周岁不再继续聘用。

第六章聘用人员岗位类别和岗位晋升第十七条聘用人员岗位类别管理比照学校在编人员岗位类别管理,分为专业技术、管理、工勤岗位。

按照后勤管理社会化原则采取多种方式逐渐减少工勤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专职教师、网络管理、多媒体技术、教学平台管理、实验室管理、财务人员等;管理岗位主要是指一般行政管理岗位(含辅导员);工勤岗位主要指承担学校水电维修维护、工作用车辆驾驶和保安保洁工作的岗位。

第十八条聘用人员岗位管理参照学校在编人员岗位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7-11级,管理岗位可达科级。

第七章薪资待遇第十九条外聘人员薪资待遇由以下部分构成:基本工资+年限工资+学校岗位工资+年终考核奖励。

第二十条外聘人员的基本工资,参照同等资历条件的编制内人员确定。

工作年限以到校工作实际年限确定。

实行二级核算考核的部门,学校对该部门聘用人员基本工资实行总量控制,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和考核情况,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基本工资发放标准,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外聘人员在校工作,从签订劳动合同的下一年起,按照不同岗位在基本工资中增加年限工资,增加标准为专业技术岗位25元/月,管理岗位20元/月,工勤岗位15元/月。

第二十二条外聘人员岗位工资标准按照学校制定的编外聘用人员岗位工资标准执行,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并视办学效益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实行二级核算考核的部门,学校对该部门聘用人员岗位工资实行总量控制,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和考核情况,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岗位工资发放标准,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外聘专职教师按聘用岗位完成工作量,超工作量部分按编制内教师标准计算超工作量酬金。

第二十四条承担驾驶员工作的外聘人员增加出车补贴,驾驶员在完成基本工作职责(承担相对固定公务用车的以满足工作出行为基本工作职责;不承担相对固定公务用车的,以公务用车驾驶员平均里程数作为基本工作职责)后,承担其他工作用车的,按照0.1元/公里计发出车补贴。

驾驶员按照150元/月标准限额报销洗车费。

第二十五条外聘人员年度考核为“合格”的,由学校根据当年办学效益情况确定年终目标奖励发放基数,并根据各部门不同岗位聘用人员分别匹配相应系数将年终目标奖励费用总量核拨到部门,由所在部门视其岗位履职情况和工作业绩自主确定实际发放标准,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外聘人员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扣发40%年度目标奖励;考核为“不合格”的扣发全年目标奖励;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的,除按照学校规定发放年度目标奖外,并参照编制内人员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外聘人员缺勤、工作失误的扣发标准参照编制内人员标准匹配系数执行。

第二十八条确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面向社会聘用正高以上高级专家、特岗人才或其他特殊人才的,按照学校《人才强校战略》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工资发放第二十九条各部门需按岗位工作需要为外聘人员提供必备的工作条件,并负责做好外聘人员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学校各部门提供的月度考勤和工作考核情况表应包括外聘人员,提出书面的岗位工资发放意见交学校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汇总交计划财务处发放工资。

第九章直属学院外聘人员管理第三十一条学校对直属学院实行岗位职数总量管理,各直属学院不得突破学校按本办法核定的岗位职数总量。

岗位职数确定方式:(一)以直属学院自主举办的开放教育学员注册人数为基数,按每150名学员配置一个岗位职数;(二)开展一项其他办学业态(如网院合作、挂靠办学等)配置一个岗位职数;(三)新设一个教学点配置两个岗位职数。

以此确定各直属学院岗位职数总量。

反之,直属学院每减少150名开放教育注册学员、一项其他办学业态、一个教学点,相应削减岗位职数。

岗位职数总量由组织人事处会同开放学院每年核定。

第三十二条各直属学院按不低于现有岗位职数总量的20%优先配置在编人员,在编内人员配置不足时,可由外聘人员弥补。

各直属学院按本办法核定超员的,在本办法实施后一年内自行消化。

第三十三条直属学院各教学点,可自行确定一人担任教学点负责人,其薪酬待遇由直属学院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直属学院外聘人员的聘用和考核工作纳入本办法管理,按本办法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由学校与招聘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完善社保相关手续。

对已经享受了社保或建立了社保关系的外聘人员由学校与之签订劳务协议,协议约定其薪酬待遇。

第三十五条直属学院外聘人员的薪资待遇和绩效考核办法由各直属学院自行制定,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备案。

外聘人员薪资由学校计财处依据组织人事处审核备案标准逐月统一核发,相关成本核定工作由计划财务处会同开放教育学院、各直属学院确定工作程序和办法。

第三十六条外聘人员的最低工资标准不能低于成都市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最高薪资不能高于学校同类岗位外聘人员薪资的150%。

第十章工勤岗位外聘人员管理第三十七条工勤岗位的外聘人员其聘用、考核、劳动合同管理、薪资待遇、薪资核发等事项按后勤管理社会化的原则规范,实行报备制,相关岗位职数、薪资待遇、聘任标准等事项每年向组织人事处报备。

第三十八条工勤岗位驾驶员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一章外聘人员队伍建设第三十九条学校重视外聘人员队伍建设,既兼顾现实又立足长远,不断改革创新,吸纳外聘人员进入教代会,重视培养实绩突出的优秀人才成长,加强外聘人员队伍的党建工作,吸收有条件的外聘人员进入各类机构并发挥作用。

第四十条鼓励外聘人员实行人事代理,通过人事代理,实现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学校将依据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情况,参照在编人员考核标准,确定考核其岗位等级。

人事代理费学校给予报销。

第四十一条鼓励外聘人员学历提升。

外聘人员专科、本科段学历提升需就读我校开放教育各专业,专业选择应为所在岗位相近专业,获得学历后,学费报销50%;同时取得学位的学费报销60%。

研究生段学历提升,专业选择应为所在岗位相近专业,进修方式为不脱产,修业类型为同等学力攻硕或GCT 全国联考,获取学位,学费报销50%。

外聘人员参加学历提升的申报程序与在编人员一致,脱产类型的学历提升,需及时告知学校,协商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关系。

第四十二条外聘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和岗位资格认证培训,其费用报销政策与在编人员一致。

第十二章其他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一:《成都广播电视大学编外人员聘用申请审批表》附件二:《成都广播电视大学编外聘用人员劳务协议》附件三:《成都广播电视大学编外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附件四:《成都广播电视大学编外聘用人员岗位工资标准表》附件五:《成都广播电视大学编外聘用人员奖励性绩效匹配系数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