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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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罚规定一、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经警告后,仍不终止违纪行为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第一条未在规定的考室、座位参加考试的;第二条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或提前交卷的;第三条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第四条在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影响考试工作行为的;第五条其他轻微违反考试纪律但是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作弊行为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袋中第六条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无线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的;第七条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第八条在考场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作弊行为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袋中,学生自事发当日起回家反省一周,返校后参加补考第九条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第十条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第十一条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第十二条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第十三条在考场内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答案的;第十四条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第十五条其他认定为作弊行为的;四、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作弊行为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袋中,立即停止其他科目的考试,接受相关纪律处分第十六条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秩序的;第十七条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第十八条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第十九条故意损坏考试设施设备(如金属探测器、无线屏蔽仪等)的;第二十条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每个学校都有自己的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学校的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会包括以下内容:
1. 作弊行为:如传递答案、抄袭、使用通讯工具等。

通常会采取取消考试成绩、记过、记大过等处罚措施。

2. 舞弊行为:如篡改试卷答案、将试卷泄露给他人等。

通常会采取取消考试成绩、停学、开除等处罚措施。

3. 迟到早退:学生未按时到达考场或提前离开考场,通常会扣除部分分数。

4. 作弊工具:携带或使用未经批准的通讯工具、书籍、计算器等。

通常会没收作弊工具,并视情况给予其他处罚。

5. 传播谣言:在考试期间或考试后传播虚假信息,干扰考试秩序。

通常会采取警告、记过等处罚。

6. 未经允许离开考场:在考试过程中私自离开考场,通常会扣除部分分数。

以上只是常见的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具体处理规定会根据不同学校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学校通常会在学生入学时向他们介绍这些规定,并在考试前提醒学生遵守考试纪律。

若学生被发现违反规定,学校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来维护考试的公平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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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办法

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办法

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办法
为加强考试管理,规范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流程,依据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一)在考试过程中如果发现学生违纪、作弊现象,应按如下办法及时处理:
1.监考人员应当责令学生立即停止答卷,取消其考试资格;对学生用于违纪或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对于使用通信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行为,监考教师应及时取证,对于无法及时取证的,则由监考教师、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学生违纪、作弊行为的事实经过;令其退出考场,在该学生试卷写明“违纪”或“作弊”字样。

2.监考人员认真如实地将学生违纪、作弊行为的具体情况填写在“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意见书”上并要求学生签字,考试结束后,连同物证材料及时递交考试组织部门。

3.由巡考人员发现的考试违纪作弊的行为,交由监考人员进行处理认定。

(二)相关考试组织部门收到“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意见书”进行初步认定并签署意见后,交由教学管理部报送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最终认定,出据处分决定书。

由相关学院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处分结果应及时通报全校。

二、本办法自XXXX年9月1日起执行;本处理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学管理部。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规定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规定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规定
1.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违纪处理,该考试科目成绩扣l0分:
①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②未经批准在规定的座位以外参加考试者;
③在答题卷卷面上作明显标记者;
④在开考铃响前、终考铃响后考生作答者。

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舞弊处理,该考试科目成绩记零分:
①在考场或禁区内喧哗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经劝阻无效者;
②偷看他人答卷或交头接耳者;
③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④传递纸条、换卷、抄袭或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人抄袭者;
⑤互打暗号、手势者;
⑥撕毁、带走试卷者;
⑦在答题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3.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舞弊处理,当次全部考试
科目成绩记零分:
①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者;
②抢夺、窃取他人试题卷、答题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③经核实确属舞弊而造成答题卷完全雷同者;
④扰乱考试秩序、违纪舞弊后拒不认错者;
⑤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者;
⑥公然威胁其他考生协同作弊者;
⑦请人代替参加考试者。

4.处理权限:
如发现上述违纪舞弊事件,监考员必须如实将其违纪舞弊情节在《考试情况记载表》上予以记载,报教务处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交学校,由学校作出最终处理。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倡导诚信做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制定办管理办法。

一、考试违纪及处理办法(一)考试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考试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试违纪处理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再次违纪者,从重处分。

二、考试作弊及处理办法(一)考试作弊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考试作弊: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7、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8、其它作弊行为。

学生有下列作弊行情形之一者,视为考试严重作弊:1、由他人代替考试;2、替他人参加考试;3、组织作弊;4、使用通讯设备作弊;5、再次考试作弊者。

(二)考试作弊处理1、对考试作弊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全日制本科学生考核作弊违纪的处理规定

全日制本科学生考核作弊违纪的处理规定

全日制本科学生考核作弊违纪的处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情况,对本科学生在考核过程中出现的作弊及违纪行为的处理分标准作如下具体规定:一、代考、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夹带作弊:情节:将有关课本、参考书、作业本、笔记本、电子词典放在座位里、桌面上以及把摘抄该门课程有关内容的纸条放在或写在座位里、桌面上、座位的地上和身上等处,以便考试过程中偷窥。

处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三、串通作弊:情节:两人或两人以上互相串通,用纸条、口头或手势等信号询问或回答对方与考试有关问题,主动向他人提供答案。

处理:参与者该门课程成绩均以零分记,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旁窥:情节:交卷前旁窥他人试卷,或交卷后提示他人。

处理:改动试卷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给予警告处分;未改动试卷,卷面成绩扣20分(含20分)以上,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五、其它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情节:1.不带规定的证件。

2.非考试用品不集中放置。

3.座位周围有带字的纸条(与该门考试无关),自带稿纸。

4.不服从主、监考教师安排,私自调动座位。

5.开考前在考场大声喧哗而不听劝告,或考试结束时在考场周围大声议论考试结果。

6.不按时交卷。

处理:属第1条者,不具备考核资格;属第2-4条者,给予口头警告,严重者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属第5条者,给予口头警告,不服从者,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属第6条者,给予口头警告,卷面成绩扣20分,情节严重者成绩记零,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六、因考核作弊受到留校察看一年、记过或严重警告处分的重犯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校考试违纪处罚规定

学校考试违纪处罚规定

学校考试违纪处罚规定概述:学校考试是评价学生学习成果和个人能力的重要方式之一。

为了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学校对于考试违纪行为制定了一系列的处罚规定。

本文将从违纪类型、处罚程序、处罚种类、引导措施、社会影响等角度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违纪类型:1.作弊:指考试过程中使用禁止工具或方式获取他人答案或替代他人完成试卷的行为。

2.抄袭:指在考试中抄袭他人的答案、文章或其他个人作业。

3.通信传递:指利用通信工具或暗号传递信息、答案等与他人共享或传输。

4.迟到早退:指考试开始后到场或在考试结束前离场。

5.弄湿或破坏试卷:指故意弄湿或破坏试卷导致不可读或影响评分的行为。

二、处罚程序:1.考试监考:监考老师有权对违纪行为进行记录并报告给学校相关部门。

2.录像监控:一些学校在考场内安装了摄像设备,用于监控考试过程,对疑似作弊行为进行取证。

3.听证会:对于涉嫌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会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申辩和相关证据。

4.处理决定:学校根据听证会结果及其他证据,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三、处罚种类:1.警告:对于初犯或情节较轻的违纪行为,学校可能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2.扣分:学校有权对违纪者在考试成绩上进行扣分处理;3.补考或重考:若违纪情节严重,学校可能要求违纪者参加补考或重考;4.停考:对于重大违纪行为,学校可能停止违纪者在该科目的考试资格;5.开除学籍:对于严重的违纪行为,学校有权开除学籍,终止学生在该校学习资格。

四、引导措施:1.教育指导:学校会对被处罚学生进行教育指导,引导其认识错误,树立正确的考试道德观念;2.心理辅导:违纪行为可能导致学生心理负担,学校会提供心理辅导,帮助学生度过困难时期;3.家校合作:学校与家长密切合作,共同关注学生的行为表现和学习情况;4.课程培训: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有关考试技巧和道德的课程培训,提升学生的考试意识和法规意识。

五、社会影响:1.教育公平:学校对考试违纪行为的严惩,有助于保障教育公平,维护考试的公正性;2.职业操守:考试违纪行为的惩罚可以培养学生的职业操守意识,塑造学生的道德品质;3.社会认可:学校对于考试违纪的严惩措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提升了学校的声誉。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第一条未在规定的考室、座位参加考试的;
第二条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或提前交卷的;
第三条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
第四条在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影响考试工作行为的;
第五条其他轻微违反考试纪律但是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六条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无线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的;
第七条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第八条在考场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九条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第十条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第十一条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
第十二条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第十三条在考场内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答案的;
第十四条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第十五条其他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十六条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秩序的;
第十七条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第十八条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第十九条故意损坏考试设施设备(如金属探测器、无线屏蔽仪等)的;第二十条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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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教发〔2014〕22号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形成良好的考风,现将我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如下:
一、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具体见“考试须知”)进入考场,未在规定时间内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将答完的试卷故意左右摆放或举起试卷复查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故意扰乱考场或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8.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9.在考试过程中,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攻击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10.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1.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书写地方以外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做特殊标记的;
12.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二、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或者事先把与考试相关内容抄写在桌面、墙壁或身体某处的;
2.在考试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考试中在他人协助下实施作弊的;
4.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传接物品的;
5.其它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三、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的;
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电子设备或通讯设备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窃取考题的;
5.串换试卷、答题纸(卡)的;
6.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四、学生在校期间两次考试违纪,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次违纪,一次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两次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学生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1.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要认真确认,收缴违纪、作弊材料,保留相关证据,并告知考生被确认违纪、作弊。

监考人员在违纪作弊考生的试卷首页和考场记录中作相应记录,由两名监考人员签名,同时要求考生签字确认(考生拒绝签字,由监考人员说明情况,不影响违纪、作弊情节认定),然后中止其考试,并请出考场。

2.考试结束后,两名监考人员到考生所在学院汇报情况,并填写“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单,连同收缴的违纪、作弊材料等上交学院。

对学生违纪、作弊的贵重物品暂时扣留,并给学生开出收条,待处理结束后,学生凭收条领回。

3.学院在进一步调查的基础上,研究认定监考人员作出的违纪、作弊结论,并报学生工作处处理。

4.学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在处理决定公布后一周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并负责提供相关证据和依据。

5.本办法解释权在学校教务处。

湖南应用技术学院教务处
201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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