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制度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制度体系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部门规章制度体系建设,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门规章制度的制定、发布、实施、监督和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部门规章制度体系建设应遵循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和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规章制度体系建设应涵盖部门职责、工作流程、管理要求、员工行为等方面,确保各项管理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制定第五条部门规章制度的制定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企业相关规定和部门实际情况,充分调查研究,确保制度内容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部门规章制度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制定:(一)提出制定规章制度的需求,明确制度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内容框架等;(二)拟定规章制度初稿,充分征求部门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三)对规章制度初稿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四)公开征求部门员工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根据意见进行修改;(五)将最终稿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批;(六)发布实施。
第七条部门规章制度应明确责任主体、具体措施、执行标准、监督考核等要素,确保制度内容的完整性和可执行性。
第八条部门规章制度应采用清晰、简洁、明了的文字表述,尽量避免使用专业术语和复杂句子结构。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发布与实施第九条部门规章制度发布前,应由部门负责人组织对制度内容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确保制度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条部门规章制度发布后,应通过适当的渠道和方式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部门员工了解和掌握制度内容。
第十一条部门规章制度发布实施后,应由部门负责人组织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四章规章制度的监督与评估第十二条部门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监督机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部门应定期对规章制度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和员工反馈,对制度内容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四条部门规章制度评估应关注以下方面:(一)制度内容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二)制度执行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三)员工对制度的满意度和意见反馈;(四)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情况。
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所规章制度建设,保证所工作的有序进行,推动和促进依法治所,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结合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所规章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建设的,用以规范工作秩序,调整各部门之间、部门内部的职责、分工的关系及工作程序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所规章制度的标题里要含有“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或规范简称“中国水科院渔机所”。
各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应含有部门正式名称。
所规章制度文种一般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
“规则”是指对所管理某一方面作的原则性的规章。
“规定”是指对所管理某一方面作的规范性的规章。
“办法”是指对所管理某一方面作的具体规章。
“细则”是指为所规章制度实施中有关程序、步骤等内容而作的具体规章。
第四条所规章制度的立项、起草、审查、批准与发布、修改、解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办公室是所规章制度建设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规章制度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编制所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草案;(二)组织起草、审查、修改、协调,废止、发布所规章制度。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能管理所规章制度草案的起草工作。
第二章立项第七条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管理工作的需要,向办公室提出管理规章制度起草、修订等意见与计划。
第八条各部门可以就所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办公室提出建设所规章制度的立项建议。
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提出。
第九条办公室应当根据建议和需要,于次年第一季度拟订所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草案,报所领导批准。
所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应当明确所规章制度的名称、起草部门、完成时间等。
第十条所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
办公室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工作进展的变化情况,提出调整计划的建议,报所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各职能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临时提出建设所规章制度的要求,经所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予以立项。
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是指建立和管理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的一种方法。
它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组织内部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组织的正常运行。
以下是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设立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小组:建立一个专门的管理小组,负责规章制度的建设、修改和管理工作。
小组的成员应包括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的人员。
2. 规章制度建设计划:制定规章制度建设的详细计划,包括制定和修改的时间表、目标和步骤等。
3. 需求分析和调研:进行组织内部需求的分析和调研工作,了解现行规章制度的情况,明确需要制定或修改的规章制度。
4. 制定规章制度:根据需求分析的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或修改相应的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应具有明确的内容、规范的格式和清晰的表述。
5. 信息发布与培训:将制定或修改后的规章制度及时发布给组织内的成员,并组织相应的培训活动,确保各成员了解和掌握规章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6. 监督和执行:建立一套监督机制,监督和执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7. 评估和改进:定期评估规章制度的实施效果,收集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改进。
8. 审批和备案:对制定或修改后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批和备案,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上是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通过规范的管理和实施,可以提高组织的运行效率,减少潜在的风险和纠纷。
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三篇.doc

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三篇篇一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配合公司建立简捷、实用、高效、统一的制度管理体系,实现本公司制度建设的系统化、一体化、流程化、表单化、信息化,促进公司管理实现制度化、流程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之制度建设管理是指对各类制度的起草、审批、执行、修订、废止等各环节进行统一规范。
制度分类及部室职责第三条本办法之制度分为组织管理制度、专业管理制度、技术规范三类,各类制度实行公司专业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其中组织管理制度是规范组织行为的管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机构设置、职责划分、岗位设置等方面的制度;专业管理制度是关于规范各专业管理部门各项专业职能的制度;除此之外的划归为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阐明和确定技术要求方面的规定,包括产品、产品检验、工艺、环境保护、安全技术等方面的标准、规程等。
制度编制、修订管理归口管理如下(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部门及制度)绩效管理、制度管理、公司级章程管理等相关制度由企业管理部负责;文件管理、公章管理、车辆管理、会务管理、办公财物管理、档案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安全保卫管理等行政相关制度由行政办公室负责;招聘管理、培训管理、考勤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劳动保护管理、工伤事故处理办法等人力资源相关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预算管理、成本控制管理、审计等财务相关专业制度由财务部负责;采购管理、库存管理、入库及出库管理、供应商管理等采购相关制度由供应部负责;设备管理(检修、润滑、事故)、工艺管理、安全管理、调度管理等生产相关制度由生产技术部负责。
第四条根据制度内容,一个完整的可操作的制度应包含三部分内容1、制度基本内容制度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制度正文约束条例、考核条例。
2、制度操作流程依据基本内容绘制出制度操作的流程图,通常可用VISIO编制。
3、制度操作表单依据制度基本内容与操作流程所涉及的表单,通常可用WORD、EXCEL绘制。
根据管理活动的特点、性质及其范围大小等,管理制度的文体基本上可分为以下几种1、章程是指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公司行为和治理结构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管理规章制度范文(4篇)

建设单位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管理,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提高建设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单位,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本规章制度,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关注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加强与相关单位和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组织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建设管理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基本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其他部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管理委员会或者管理团队,负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制定决策和规划。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单位的经济、管理、项目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监督机构或者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检查工作的实施情况,保证建设单位按照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第三章职责和义务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项目管理计划,明确项目的目标、进度、质量要求等,保证项目按照计划进行。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确保其技术能力和信誉度。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体系,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员工和群众的安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关注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采取措施降低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与业主、环评部门、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的协作,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四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招聘、培训、评价等方面的管理。
2023年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2023年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一、引言规章制度建设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对于保障组织的正常运转、提高管理效能、营造和谐的内部环境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规章制度的建设,提高其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制定本办法。
二、总体要求1.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突出需求、目标和成效。
要与组织的发展目标和管理需求相统一,围绕提高管理效能、增强员工凝聚力、规范工作流程等问题,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2.注重程序规范、立项审批、信息公开。
要建立规章制度的立项审批程序,严格按照程序和权限规定进行审批,加强信息公开,让组织成员充分了解规章制度,增强其执行的合理性和权威性。
3.推动创新与规范并重,兼顾统一性和灵活性。
要鼓励创新和实践,同时要有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保证规章制度的统一性和稳定性,但也要灵活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避免僵化和繁文缛节。
三、规章制度建设管理步骤1.问题调研和需求分析根据组织的实际情况,开展问题调研和需求分析,了解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需求,确定规章制度建设的重点和方向。
可以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收集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研讨,确保问题调研和需求分析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2.制定规章制度建设计划根据问题调研和需求分析的结果,制定规章制度建设的详细计划,明确规章制度的种类、内容、制定程序、实施方法、配套措施等。
要确定规章制度建设的时间节点和责任人,确保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有序进行。
3.制定规章制度草案根据规章制度建设计划,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
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确保规章制度的实际问题能够得到解决,并与组织的实际情况相符。
规章制度的草案要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确保其条理清晰、可操作性强。
4.立项审批和公示规章制度草案制定完成后,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立项审批,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批准。
审批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做出合理的决策。
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公司为规范员工行为、保障公司权益、提高工作效率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章制度建设应遵循合法性、合规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确保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符合公司发展需要。
第四条公司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规章制度体系第五条公司规章制度体系分为三个层次:(一)公司基本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是公司最高层次的规章制度。
(二)公司通用制度:包括人力资源、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生产运营等方面的综合性规章制度。
(三)部门及岗位制度:包括各部门和岗位的专项规章制度,具体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工作流程等。
第六条公司规章制度应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废止,确保规章制度体系的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三章规章制度制定与审批第七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应遵循以下程序:(一)调研:对现有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分析存在的问题,确定需制定的规章制度或需修订的规章制度。
(二)起草:由相关部门或专人负责起草规章制度,确保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合规、实用、可操作。
(三)审核:规章制度草案应提交公司法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确保规章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四)审批:规章制度草案应提交公司管理层或股东会审批,审批通过后予以发布。
第八条规章制度发布后,应通过内部培训、宣传等方式,确保全体员工了解和掌握规章制度内容。
第四章规章制度实施与监督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应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实施工作,确保规章制度在本部门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条公司设立规章制度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公司定期对规章制度进行评估,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建设单位管理规章制度(三篇)

建设单位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单位管理,规范建设单位的组织管理行为,保障建设单位的正常运行和工作秩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是本单位行为规范的基本依据,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本单位各级员工应当共同努力,共同支持,共同落实本规章制度。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组织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的组织结构由党委领导下的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各项目部组成。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管理制度,明确各级领导职责,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所有员工必须按照本单位的组织管理制度进行工作,不得违反规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三章工作纪律和规范行为第十条建设单位的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的员工应当遵守纪律,不得违反单位规定和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的员工应当保守单位的商业机密和保密信息,不得泄露单位及客户信息。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的员工应当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勤勉工作,尽职尽责。
第四章工作安全和环境保护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工作安全。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制度,保护环境,减少污染。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和环保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和环保意识。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安全和环保检查工作,确保合规合法。
第五章奖惩制度第十八条对于表现突出的员工,建设单位应当给予奖励,并作为激励的手段。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员工,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公正公平处理奖惩事务,不得偏私。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明确奖惩的标准和程序。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对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建设单位管理部门所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规章制度建设活动,建立和完善院校规章制度体系,推进依法治理院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院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华南热带农业大学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规章),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院校自主权范围内制定的,调整院校内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生产等行政管理关系,由院校发布,在全院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院校所属各科研所、部门、中心、实验站、院系、企业单位自行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不适用于本规定,但必须在文件发布的七日内向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规章的名称为“条例”、“规定”或者“办法”、“实施细则”。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可称“条例”、“规定”;对某一项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具体的规定,或者为贯彻、执行既有规章而制定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可称“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稳定性与适时修改、废止相结合;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
(四)协调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立项
第五条每年12月份各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向发展与改革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
各单位(部门)可以提出制定规章的立项建议。
如果立项项目涉及两个以上单位(部门)业务的,相关单位(部门)联合报送立项建议。
第六条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或修订规章名称及必要性;
(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的内容;
(三)起草负责人、联系方式、完成时间和进度安排;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立项建议中未对制定或修订规章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或拟确立的规章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院校规章规定的,不予立项。
第七条规章名称应当与内容相符。
第八条发展与改革办公室根据各规章制度建设小组(单位、部门)提出的立项建议,形成院校年度制度建设规划,报院校长或分管副院校长审批。
第九条规章立项申请经院校长或分管副院校长审批后报送院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起草和审查
第十条起草规章应当成立起草工作小组。
起草工作小组的组长由各单位(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部门)人员共同组成,人员应相对固定。
第十一条规章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应组成各有关单位参加的联合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工作,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组织协调。
第十二条规章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的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权利义务的主体、具体规范、责任和奖惩、施行日期等。
起草的规章需要废止现行规章的,应在规章草案中写明。
第十三条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
对于具有特定含义的用语,应有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
规章应当分条文书写,冠以“第×条”字样,并可分为款、项、目。
款不冠数字,空两字书写,项冠以“(一)”、“(二)”等数字,目冠以(1)”、“(2)”等数字。
规章内容繁杂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分节。
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等附加部分。
第十四条起草部门或者起草小组形成规章“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征求院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征求各学院、研究所、中心或院校直属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起草部门或者起草小组根据征求意见和专家的论证意见,对规章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经过本单位所属管理委员会下设的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的初审后,形成规章“送审稿”。
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规章送审稿报送发展与改革办公室时,将不同意见一并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六条报送发展与改革办公室的材料应当包括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及规章的电子文档。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订规章的目的、依据法律、法规、院校规章的名称、起草过程、汇总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起草说明”应经起草部门的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对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经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会签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规章送审稿,应组织审查;必要时安排继续听取有关部门或院、系、所的意见,或征求科技、法律、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和学校其他规章相抵触;
(二)是否符合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
(三)条文结构是否合理、用语是否准确;
(四)征询意见是否全面,重大分歧意见是否协调一致。
审查应当在30天内完成。
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审查通过,形成规章“草案”,报分管院校长审阅。
第十八条在审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返回起草部门修改或做进一步协商: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要求的;
(二)意见分歧大,需作较大调整的;
(三)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或校内现行规章相抵触的;
(四)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第十九条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审核规章送审稿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座谈会、听证会由受该制度影响的人员、相关领域的专家、相应部门的领导参加。
论证会由相关部门的领导及相关领域专家参加。
对于有关收费办法的审议必须召开听证会。
院校各单位有收费行为的,必须制订相应的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应与起草单位(部门)协商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提交相应专门委员会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和审议说明。
规章草案的审议说明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负责人负责签署,需要会签的由有关单位(部门)会签。
对规章制度实行分类审核,由相应的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专门委员会通过后,再报院校长或分管院校长审查,决定签署发布或提请院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院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时,负责起草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在会议上作起草说明,发展与改革办公室负责人作审议说明。
形成上报院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草案和审议说明。
第二十三条重大的规章制度,事关大多数职工切身利益的,应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发布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规章草案通过后,由院校长办公室起草发布通知,报院校长或分管院校长签署,以“文件”形式,颁布规章。
院校长认为不宜发布的,可以不予签发。
第二十五条公布的规章应有题注,内容为“×年×月×日×次(总第×次)院校长办公会通过”;如果系修订的规章,应补充注明“根据×年×月×日×次(总第×次)校长办公会决定修订”。
第二十六条规章原则上至少应在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属于规章的具体实施问题,由该规章中确定的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范围进行解释,并报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审查、备案。
有关部门或院系认为解释有歧义的,可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组织协调达成共识;在无法取得共识的情况下,可提请院校长办公会议做出解释。
第二十八条规章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修改、废止和编纂
第二十九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修改:
(一)基于政策或者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作相应修改的;
(三)规定的分管部门或者执行部门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章中规定且不相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规章修改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更,不必继续施行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废止或者修正的;
(三)同一事项已由新规章规定,并发布施行的。
废止规章,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发展与改革办公室提出报告,经分管院校领导审查批准,但因第三项原因废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院校规章的汇编工作,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负责。
各职能部门可以汇编含有院校规章内容的工作手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称规章含试行规章。
试行规章必须在规章名称中注明“试行”字样,并规定试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的具体实施问题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本办法发布前院校制定的规章,各职能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整理;需要修订或废止的,提出建议报发展与改革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