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及有价证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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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的核算及管理制度

货币资金的核算及管理制度

货币资金的核算及管理制度1、货币资金的定义和分类1.1 定义货币资金是指企业拥有的可随时转换为货币形式、可以用来购买商品或支付债务的资金。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

它是企业经营活动中最基本的资金形式,也是企业经营活动中最容易造成资金风险的部分之一。

1.2 分类货币资金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现金:企业工资、办公用品、差旅费等方面的费用一般都需通过现金支付;•存款:企业通常会将闲置资金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保证企业短期流动资金的需要;•有价证券:企业可以购买国债、企业债等有价证券以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但这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2、货币资金的核算2.1 货币资金的核算方法货币资金的核算可以采用现金制度和资金制度两种方法。

1.现金制度现金制度是指企业对现金支出和收入进行实际计算,不考虑银行存款的支出和收入。

即企业用现金支付货款或收到现金货款,则计入账户。

企业向银行存款计入的现金及支票,不计入账户,但需加以登记。

现金制度优点是明确、简便,适用于银行存款很少的中小企业。

但它忽略了银行存款的存在,难以对货币资金进行准确核算。

2.资金制度资金制度是指企业同时对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支出和收入进行核算。

在资金制度下,企业必须明确开展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基金三个方面的准确核算,进行资金清算,并及时核对银行流水账户和企业资金账户。

资金制度相较于现金制度,其准确性和完整性更高,适用于大型企业和对货币资金核算要求较高的企业。

2.2 货币资金核算具体步骤货币资金的核算流程可以概括为下面几个步骤:1.查询银行流水账户信息,准确记载银行存款的进出情况;2.查询现金账户信息,准确记载现金的进出情况;3.记录有价证券的资金流动情况;4.对以上账户总金额进行核对和确认,以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并透明反映企业的真实资金状况。

3、货币资金的管理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企业开展货币资金管理活动,防范经营、财务风险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标准。

关于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送现金和有价证券问题处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送现金和有价证券问题处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保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净化社会风气,遏制并惩处收送现金和有价证券问题,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禁收受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外商及私营企业主,以各种名义和形式送的现金和有价证券。

第三条党政机关人员违反规定,收受现金和有价证券,超过一个月不上交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登记上交,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情节轻微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或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索要现金和有价证券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赠送现金和有价证券的,按上述情节及处分档次,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四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利用该工作人员职务便利和影响收受他赠送的现金和有价证券,参照本规定第三条给予该工作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五条党政机关违反规定,在对内对外公务活动中收受现金和价证券,应当上交不上交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情节轻微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或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将收受的现金和有价证券私分的,以贪污论处。

第六条用公款赠送现金和有价证券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情节轻微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或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2023年现金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现金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现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现金管理的监督,促进现金管理的规范化、高效化,并防范和打击现金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现金管理是指对单位或个人所持有的现金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和监控,包括现金流动、使用、存储、结算等一系列操作。

第三条现金管理的原则是合法、规范、安全、有效。

第四条现金管理分为单位现金管理和个人现金管理两个层面,本规定适用于单位现金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单位现金是指单位所持有的货币、有价证券、贵金属等可以流通和储存的现金资金。

第六条现金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现金流动管理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现金流动管理制度,明确流动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加强对现金流动的控制和监督。

第八条单位现金流动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非法、违法活动。

第九条单位现金流动应当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不得进行私人间的现金流动。

第十条单位应当加强对现金流动的记录和核查,确保现金流动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章现金存储管理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现金存储管理制度,明确现金的存储地点、存储方式和存储责任人。

第十二条单位现金的存储地点应当选择具备一定安全防范措施的场所,如银行、金库等。

第十三条单位现金的存储方式可以选择现金箱、保险柜、电子钱箱等设备进行,保证存储安全和方便取用。

第十四条单位现金的存储责任人应当履行良好管理职责,确保现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五条单位现金的存储应当严格按照核准数额进行管理,不得超过核准数额。

第四章现金结算管理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现金结算管理制度,确保单位现金的合理、准确、及时结算。

第十七条单位现金结算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或拖延结算方式和时间。

第十八条单位现金结算应当采用接收票据、转账支付等方式,不得直接以现金支付。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加强对现金结算凭证的管理,确保结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定期对现金结算情况进行审计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追究责任。

现金管理规定209

现金管理规定209

现金管理规定一、总则:本规定所称现金是指公司库存现钞、存折、各类银行存款、有价证券。

二、适用范围:众美地产所属各公司员工在经济业务中收取、保管、支付现金需遵守本规定。

三、收取现金的要求:公司对外收取现金的,均应向交款方出具从主管会计人员处领用并且填制(开具)完整、准确的收据或发票。

收款时取得支票对方单位未填写收款单位的,应马上询问主管人员将收款单位填上,以免发生支票丢失款项被划走的损失。

非出纳人员收取现金的,必须在当日将所收现金交负责的公司出纳;公司出纳在公司外收取现金的当日必须送公司保险柜保存,所收支票须及时送开户银行进帐。

四、现金保管的要求现金保管的责任人为公司出纳和项目出纳。

现金必须日清日结。

公司应为出纳人员配备保险柜、点钞机等用品,并安排出纳人员在安装有防盗门防盗窗的办公室办公。

售楼处还应配备保安人员值班。

保险柜钥匙由出纳人员保管,不得交由其他人代管。

出纳人员工作变动时,应更换保险柜密码。

保险柜钥匙、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应立即报请领导处理,不得随意找人修理或修配钥匙。

为确保人身、财产的安全,出纳在存取大额现金时,公司必须派专人(两人以上)、专车予以协助。

现金以外的物品如有价证券、发票等,如需寄放在保险柜内,应办理保管交接手续。

银行账户的财务章由财务经理保管,人名章由公司出纳保管。

财务经理外出的可交由其他会计人员或主管领导代管,不得交公司出纳代管。

出纳办理业务需要使用财务章的,由会计人员携带财务章同往办理。

出纳每天的库存现金(现钞)限额为2万元,当日现钞超过限额的应在开户银行下班前缴存银行。

公司现金存放的银行存折和银行卡均应设置密码,密码由出纳人员单独保管,不得与银行存折和银行卡放在一起。

除公司主管领导安排的财务检查、盘点人员可以监盘出纳人员现金外,其他人员无权检查。

五、现金支付的要求现钞支付仅限于:人工工资、奖金、津贴;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对职工个人的其他支出;支付企业外部个人的劳动报酬;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票据结算起点以上的零星支出;向股东支付红利;按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其他支出。

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管理办法五篇范文

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管理办法五篇范文

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管理办法五篇范文第一篇: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管理办法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管理办法范围本办法规定了公司货币资金、备用金、有价证券的范围、内容、开支、审核程序和考核。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分公司的货币资金、备用金、有价证券的管理。

2 引用标准《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财务准则》、《企业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 3 定义货币资金是指处于货币形态的资金,具体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4 现金管理办法4.1 现金是指存放于公司财会部门、由出纳人员经管的货币现钞,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方便快捷,且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因此必须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办法,正确进行现金收支的核算,监督现金使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4.1.1员工工资、津贴、奖金; 4.1.2 个人劳务报酬;4.1.3 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4.1.4 结算起点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4.1.5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

4.2 除可使用现金范围外的款项。

出纳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支付现金的,由财务总监批准,主管会计审核后支付现金。

4.3 公司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4.4 公司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3000元/天,祁东、汨罗、芷江分公司为1000元/天,超额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4.5 出纳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财务总监批准。

4.6 出纳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总监批准后提取。

4.7 符合使用现金范围内的款项,凭发票、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相关签字程序、会计审核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由出纳支付现金。

4.8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各主管部门领导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送总经理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法》(以下简称《现金管理法》)及实施条例,规范金融机构现金管理业务,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据《现金管理法》及实施条例之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获得经营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管理的现金,是指法定货币、外汇现钞和外币现钞,以及可以充当支付工具的其他有价证券。

第二章现金验收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入库的现金真实、合法和完好无损,并在验收后及时录入现金清册,同时进行防伪鉴别和计数。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验收制度,包括验收人员岗位责任、验收现场的布置、检验方法和验收质量评定标准等。

第七条鉴别现钞应当参照《人民币真假鉴别技术操作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外币现钞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鉴别。

第八条计数应当采用硬币计数机、钞票计数机等计数设备进行,计数结果应当与现金清册进行核对。

第九条验收不合格的现金应当予以退回,并填写退换金记录。

现金退还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同时填写领取现金记录。

第三章现金保管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有效的现金保管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防止现金的遗失、损毁和盗窃等风险。

第十一条现金保管室应当位于保密、防盗、防火、防潮、防尘的环境中,应当具备强有力的安全防护设备和技术保障手段。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现金保管室应当设立不同级别的保险柜和保险箱,应当采取分层控制、交叉管理的方式加强对现金的保障。

第十三条现金保管室应当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进入保管室的人员身份识别、现金进出监控、保管工具的使用和保养等。

第四章现金清分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采用专业的现金清分机进行现金清分,以提高现金清分效率和准确度。

第十五条现金清分应当实行凭证审核、计数、分类、封装和注明相关信息的流程,以确保现金清分的准确、及时和完整。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现金管理工作,保障现金资金的安全性、合法性和高效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现金收付管理2.1 现金收款现金收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具体包括以下步骤:1.开具收款凭证:现金收款时应开具收款凭证,包括收款金额、收款日期和收款人等内容。

2.记账:将收款凭证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记账处理,确保现金收款的准确记录。

3.存款:及时将收到的现金存入指定的账户,确保现金资金的安全。

2.2 现金支付现金支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具体包括以下步骤:1.支付凭证审批:现金支付前应进行审批,确保支付金额和支付事项的合理性。

2.凭证记录:记录支付凭证的相关信息,包括支付金额、支付日期和支付对象等。

3.凭证存档:支付凭证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归档要求进行存档,保留相应的相关信息。

三、现金保管管理3.1 现金保管责任人单位应当指定专职负责现金保管的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3.2 现金保管措施为确保现金的安全性,单位应采取以下保管措施:1.现金保险柜:单位应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现金保险柜,用于存放现金和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

2.密码设置:针对现金保险柜和金库等重要区域,设置密码并定期更换。

3.监控系统: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对现金保管区域进行实时监控。

3.3 现金清点和核实单位应当定期对现金进行清点和核实,并制定相应的现金清点制度,确保现金的准确性。

四、现金使用和管理4.1 现金使用权限单位应当明确现金使用的权限,并进行授权,确保现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4.2 现金用途记录单位应当对现金使用进行记录,明确现金的用途和相关信息,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4.3 现金管理报告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编制现金管理报告,包括现金日报、现金月报和现金年报等,向上级部门进行汇报。

五、现金审计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现金审计,检查现金收付、保管和使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六、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金和有价证券的财务管理

现金和有价证券的财务管理

一、现金管理的目标和内容包括 : 库存现金、各种形式的银行存款、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等。

有价证券是现金的品种转换形式,是现金替代品,被视为“现金”的一部分。

企业置存一定数量现金主要是为了满足交易性需要、预防性需要和投机性需要。

交易性需要是指日常业务现金支付的需要。

考试吧预防性需要是指预防发生意外的支付。

投机性需要是指置存现金用于不寻常购买机会的需要。

但是如果企业置存过量的现金,会增大机会成本企业现金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 目标现金持有量的确定、现金收支日常管理和闲置现金投资管理。

二、目标现金持有量的确定确定现金持有量可采用下列的几种方法。

( 一 ) 成本分析模式是通过分析持有现金的成本 , 寻找持有成本最低的现金持有量。

企业持有现金的成本主要包括三部分。

1. 机会成本:现金持有量越大 , 机会成本越高。

2. 管理成本:现金管理成本是一种固定成本,与现金持有量之间无明显的比例关系3. 短缺成本:现金的短缺成本随现金持有量的增加而下降,随现金持有量的减少而上升 ( 二 ) 存货模式存货模式可用来解决企业现金在一定时期内最佳变现次数问题。

持有现金就丧失了投资于证券所得相应利息,我们称之为置存成本。

置存成本是一种机会成本。

降低置存成本,就要降低现金持有量,加大证券变现次数,而证券每次变现又要支付各种佣金和于续费等。

即交易成本。

企业置存成本与交易成本变化相反。

置存成本随着现金持有量的增大而增大 , 交易成本却随着现金持有量的增大而减少。

企业现金持有成本等于置存成本与交易成本之和。

考试吧现金持有成本=现金置存成本+现金交易成本=现金平均置存量×有价证券利率+变现次数×每次交易成本最佳现金持有量是机会成本与交易成本相等时的现金持有量。

( 三 ) 随机模式随机模式是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需要,测算出一个现金持有量的控制范围 , 即现金持有量的上限和下限 , 并将现金量控制在这一范围之内。

三、现金收支管理( 一) 加速收款,主要指缩短应收账款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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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研院发计字[2002]60号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
货币资金结算及有价证券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研究院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货币资金结算及有价证券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执行。

附件: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货币资金结算及有价证券的管理规定
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
(代章)
二00二年八月十二日
主题词:研究院资金规定通知
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办公室 2002年8月12日印发校对:陈守华打字:钱军秀
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货币资金结算
及有价证券的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为规范我院财务货币资金结算及有价证券的管理,结合院属各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第一条货币资金是科学事业单位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院属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二条货币资金按存放地点和用途不同,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有价证券是凭票到期兑付的债务凭证,包括:国库券、国家重点企业债券、地方政府债券等。

第四条现金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和奖金;
2.个人劳务报酬。

包括稿费、讲课费、评审费以及支付给承担项目课题任务的人员提取的劳务酬金;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项奖金;
4.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各种劳保、福利、医药、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它现金支出;
5.研究生助学金,博士后工资,生活补助费等;
6.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它支出。

第五条凡不属于上述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内的款项支出,一律不准使用现金,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

第六条现金日常收支管理
1.现金出纳人员必须每日逐笔登记现金收支业务,每日清点库存,核对帐目,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日清月结,做到帐款相符;
2.一切现金收支都必须以会计人员审核签字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否则出纳人员不能办理现金收支业务;
3.各单位所有收入的现金必须逐日存入银行,不得超出银行规定的日限额标准;
4.各单位将现金收入业务同现金支出业务分开管理,以防止现金坐支;
5.各单位财务保险柜里不准存放私人或其他单位的现金、票据及其它物品;
6.各单位不准保留帐外现金,现金出纳人员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7.现金出纳人员在发现现金长短款时要及时报告,分析差错原因,堵塞漏洞。

长款要挂帐,短款要赔偿,不得将长短款项相低,如有违者,按违反财经纪律查处;
8.各单位必须实行不定期货币资金实地盘存制。

第七条院属各单位所有的现金收支必须一律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入帐核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隐匿、截留、转移收入,一律不准公款私存或设立小金库,一经发现,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违纪责任。

第八条院属各单位之间往来业务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在现金结算起点以上的必须通过单位财务银行进行资金划拨,不得支付现金。

第九条院属各单位财务部门库存现金限额必须按照银行核定数为准;库存现金限额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需要调整库存现金限额必须征得所在开户银行的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条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经管现金。

第十一条银行存款是指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第十二条银行转帐业务的起点为100元。

第十三条银行结算纪律
1.单位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2.不准签发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3.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4.不准违反规定开设和使用帐户。

第十四条院属各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存款帐户,仅供各单位业务范围内的资金支付,一律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违者将以法处理。

第十五条银行转帐业务日常管理
1.签发支票、汇票等付款凭证,应严格审核所转款单位名称和借款汇往单位名称以及报销单位的名称是否一致,手续是否齐全,超过规定大额资金的支付,必须有分管院(所)领导的签批,凡不符合要求者,一律不予签发;
2.签发支票、汇票等付款凭证,应按照银行要求,认真填写收款单位名称、签发日期、款项用途、金额,并盖好单位印鉴公章;
3.银行存款的各种凭证,应由制单人员填制记帐凭证,交复核人员复核后,再由记帐人员根据凭证顺序编号,序时逐笔记帐;
4.银行存款帐簿记录要求及时、准确;日期、凭证号、内容摘要等须填写清楚,必须逐笔登记,不准数笔合并登记。

银行存款帐簿要定期结出发生额和期末余额,并与总帐的有关科目核对,做到帐帐相符;
5.月末,要将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对未达款项要逐笔列出,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账面余额与对
帐单调节表余额相符,对“未达款项”要及时查询和调整。

第十六条有价证券的管理
1.按照有价证券的种类、期限分别设置明细帐或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购买日期、票面利率、面值、张数、号码、兑换时间。

年度终了应将明细账或有价证券登记簿视同会计档案一同存档保存;
2.有价证券的保管人员在工作调换办理交接手续时,交接双方应当面核对,盘点证券,明确责任,并在移交表上详细记录有价证券的购买日期、兑付时间、票面利率和金额、张数、证券号码; 3.建立有价证券保管制度。

实行券帐分管,做到管券的不管帐,管帐的不管券。

在保管上应把证券视同现金存入保险柜,对金额较大的证券也可以存放在银行或国债保管部门;
4.对到期的各种有价证券,应做到及时兑付,对取得的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应及时入帐。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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