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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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23•【文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着力推动投资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投资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统筹兼顾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各相关政策目标,争取获得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效益。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应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重大规划和重大方针政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第四条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五条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投资项目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投资项目,包括国有资本投资项目、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外资投资项目等。

第三章投资项目评估1. 投资项目需经过评估程序,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回报评估等。

2. 评估结果将作为决策依据,对项目的可行性、风险和回报进行评估。

第四章投资项目立项1. 投资项目立项需提供完整的项目计划、预算、资金来源、投资回报分析等。

2. 立项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方可开始筹备阶段。

第五章投资项目筹备1. 投资项目筹备包括人员组织、流程管理、合同签订等。

2. 筹备期间需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并按计划进行。

第六章投资项目实施1. 投资项目实施包括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等。

2. 实施阶段需监督项目进展、控制项目成本、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第七章投资项目监测1. 投资项目监测包括项目进度监测、质量监督等。

2. 监测结果将用于项目决策和优化项目管理。

第八章投资项目验收1. 投资项目完成后需进行验收,确保达到预期目标。

2. 验收结果将用于项目结算和评估项目绩效。

第九章投资项目退出1. 投资项目退出包括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

2. 退出阶段需按相关规定进行,确保项目顺利结束。

第十章投资项目管理责任1. 投资项目管理责任由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共同承担。

2. 管理责任包括项目计划制定、执行监督、问题解决等。

第十一章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取消此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开始执行。

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4

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4

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4
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4
可参考以下答案:
一、总则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法》及其实施条
例的规定,由企业投资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备案项目”,是指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范围外需经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

二、核准项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投资项目核准管理范围:
1、总投资额(含建设用地购置或使用费)超过三千万元的;
2、总投资额(含建设用地购置或使用费)低于三千万元,但需就其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投资规模中纳入核准范围的;
3、涉及国家发展战略、安全、保密、重大公共利益、重大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应依法经国务院或其批准的有关主管部门核准;
4、就其在国家重点支持的投资领域、重点领域及重点产业投资活动
具有重要影响的,应依法经全国发展委员会核准;。

国有房地产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房地产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房地产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国有房地产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国有房地产公司项目投资行为,加强项目投资管理,提高项目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有房地产公司进行的房地产项目投资管理。

第三条定义国有房地产公司指由国家机关或国有控股企业全资或部分控股的房地产开发公司。

项目投资指国有房地产公司在项目投资决策、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各个环节的投资行为。

投资效益依据项目预算、核算原则,按照市场行情、行业情况等实际情况计算,计算得出项目投资获得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投资前期管理第四条投资前期管理主体投资前期管理主体应为国有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室。

第五条投资前期管理程序国有房地产公司在做出决策之前,应当进行以下程序:(一)确定投资项目的类型和投资行业,制定对应的投资计划和目标;(二)进行市场调研,了解投资市场机会和情况,制定投资计划;(三)组织编制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项目概况、市场、技术、投资、效益等问题,以此为依据决定是否进入下一阶段;(四)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和论证,确定项目规模、功能、结构、布局等问题;(五)确定项目总投资额,编制投资预算、资金筹措方案和融资方案;(六)参与政府相关规划,与政府协商、签订投资合同;(七)组建项目管理团队,制定项目实施计划。

第三章投资实施管理第六条投资实施管理主体投资实施管理主体应当为国有房地产公司项目管理部门。

第七条投资实施管理程序国有房地产公司在投资实施过程中,应当进行以下程序:(一)完成项目准备工作,开工动员;(二)进行项目施工管理,负责工程建设等;(三)管理项目招商、销售工作,促进项目成果收益。

第四章投资后期管理第八条投资后期管理主体投资后期管理主体应当为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部门。

第九条投资后期管理程序国有房地产公司在投资后期管理过程中,应当进行以下程序:(一)进行项目验收工作,整理干系人名单、各方责任关系等相关资料;(二)收尾工作和关键问题处理,涉及到重要资产的处置、利益加快等问题;(三)对已完成项目进行收益评估,评估完成后进行资产登记等程序,依据公司要求进行处置。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21•【字号】洪府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2月21日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六章结(决)算管理及绩效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投资项目要坚持“四优先、四严控”的原则,即“百姓反映强烈的民生工程优先、城市发展瓶颈制约的短板工程优先、有关政策规划明确的重大工程优先、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的紧迫工程优先”以及“形象工程严控、楼堂馆所严控、重复建设严控、非公益项目严控”,合理把握政府投资方向。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项目投资运作的决策程序,加强项目投后管理,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保障投资项目的安全与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运用公司所管理的资产对外进行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及其他类型的投资行为。

本办法合用于公司参预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的所有部门及人员。

相关人员应负有保密责任。

投资管理的总体目标:1、提高经营管理效益,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投资项目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2、保证基金投资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等相关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原则:1、健全性原则。

投资管理须覆盖基金投资相关的各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投资业务的全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合用的投资决策流程,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投资决策的有效执行;3 、成本效益原则。

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投资管理成本实现最大的投资产出。

投资项目的基本要求原则上选择投资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清晰且经检验的有效盈利模式;2、稀缺资源优势或者特许准入资格等;3、有足够的安全边际,投资价格合理;4、相关运营方(或者合作方)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规模;经营管理团队专业、高效、稳定;商业模式、技术创新等方面优势突出。

基金投资管理的运作部门包括投资及项目管理部、基金运营部、立项委员会和风控部;项目投资审批与决策机构为投资决策委员。

投资与项目管理部是投资项目采集、筛选、立项、尽职调查以及投后管理的执行机构,其职责为:1、对项目信息进行初步的搜集、整理;2、对项目进行评估和筛选,根据公司的立项标准、要求以及相关流程提交立项申请;3、立项通过后,与项目方签订意向投资协议,并组织投资项目的审慎调查,撰写尽职调查报告;4、申报部门编制项目投资建议书,与风控部编制的风险评价报告、基金管理部编制的基金投资方案,一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5、按照批准的投资方案,落实项目投资的前置条件和管理要求;6、根据投资合同或者协议以及投后管理办法要求,对已投资项目提供后续管理与跟踪服务;7 、定期编制项目投后管理报告,提交风控部审议,并落实相关管理要求。

科研项目投资管理办法规定

科研项目投资管理办法规定

科研项目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一、总则与目的为规范科研项目投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安全性,提升科研项目水平,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旨在明确科研项目投资的范围、条件、额度、方式、审批流程、资金使用、绩效评估、违规处理等相关事宜,为科研项目投资决策提供制度保障。

二、投资范围与条件投资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组织开展的科研项目投资活动。

投资条件:科研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和市场前景;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研发能力、团队条件和项目实施能力。

三、投资额度与方式投资额度:根据科研项目的性质、规模、研发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投资额度,确保资金充足且不过度浪费。

投资方式:可采取直接拨款、无息贷款、风险投资等多种形式进行科研项目投资,具体方式根据项目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

四、审批流程与权限审批流程:科研项目投资需按照申报、初审、评审、决策、实施等步骤进行,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审批权限: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职责和权限,对科研项目投资进行审批和管理,严禁越权审批和违规操作。

五、资金使用与监管资金使用:科研项目投资资金应严格按照预算和用途使用,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监管措施:建立健全科研项目投资资金监管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防止资金挪用、滥用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六、绩效评估与监督绩效评估:定期对科研项目投资进行绩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成果质量、经济效益等方面,确保投资效益最大化。

监督机制:建立科研项目投资监督体系,通过内部审计、社会监督等方式,对科研项目投资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确保投资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七、违规处理与追责对在科研项目投资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建立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以警示他人。

八、附则与解释本管理办法由XX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工程项目投资前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投资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投资前的管理,确保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投资前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项目投资前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二)科学决策,合理论证;(三)注重效益,控制风险;(四)分级负责,协同推进。

第二章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第四条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建议书编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三)环境影响评价;(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五)投资估算;(六)资金筹措方案;(七)项目组织实施方案。

第五条项目建议书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背景及必要性;(二)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目标;(三)项目投资估算;(四)项目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五)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第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背景及必要性;(二)市场分析及竞争状况;(三)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目标;(四)工艺技术及设备选型;(五)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分析;(七)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第三章投资决策与审批第七条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八条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公司领导组织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对项目进行决策。

第九条项目决策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项目决策意见;(二)董事会审议通过项目决策;(三)总经理签署项目决策文件。

第十条项目决策后,应按照审批权限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监督机制,对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十二条公司应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项目进度、质量、效益和风险控制等方面。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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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投资管理,保证投资安全,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和决策水平,确保投资活动合法、合规,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各产业集团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投资活动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指公司为了获取长期利益,利用现金、实物资产、股权、有价证券、无形资产(含商标权、专利权、土地使用权、专有技术等、未分配利润及公积金等,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兼并收购、认购增资或购买股权、债券等方式向其它公司或项目进行的投资活动,含对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受让、转让。

第四条投资管理包括投资管理组织机构、责任及权限、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投资过程管理及投资考核和奖惩。

1.设置投资决策机构,对集团所有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决策和管理。

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指建立和实行有序的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投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减少和避免决策失误。

2.投资项目过程管理指投资项目获批准后,按计划、预算实施,使实施过程处于受控状态;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预期收益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实施单元需及时对原投资计划进行调整并进行审批。

3.投资绩效管理指对项目进展进行动态投资评估并做出相应决策,对投资运营单元进行正负向激励或追究责任等。

第二章投资决策组织机构、职责及评审流程第五条根据股东会授权,集团董事局和各产业集团董事会拥有授权范围内投资决策权。

董事局投资与发展委员会、各产业集团董事会对公司发展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和提出建议,提请董事局审批。

第六条投资审批权责注:1.根据董事局授权,各层级投资决策机构根据投资项目目的履行相应决策职责。

2.上表中的审核*:当投资标准未超过如下表所述标准时,集团董事会拥有审定权。

第七条产业集团董事会评审1.产业集团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对现有业务板块的投资活动进行投资决策,设定该项投资活动关键指标、投资限额等。

(1)投资决策:评审项目可研报告,决定是否对该项目进行投资。

(2)关键指标: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投资限额、资金投放节点、回收节点、核心事项进展节点、净利润率等。

(3)其它限制性指标:包括有关风险点的控制措施、退出止损措施。

2.董事会评审时,对关键指标设定临界值。

临界值用于投资实施过程中的监控。

对于关键指标中出现低于临界值的,即可调整项目投资策略或终止投资。

3.产业集团董事会评审通过的项目,非董事局会议期,均通过OA办公系统提报董事局主席审批,董事局主席认为需要董事局或其他部门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的,另行安排。

董事局主席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八条上市小组上市小组负责推动幼儿教育等业务单元按照资本市场要求进行企业改制等合规事项落实,对上市过程中的重要节点进行决策及事项推动。

第九条董事局投资与发展委员会评审1.董事局投资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评审的事项,所在产业集团董事会须提前审核并出具结论。

2.委员会办公室对提报事项的资料进行初审,对提交资料不全、不符合标准及审批流程的事项,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补正和完善。

对于符合要求、资料齐全的申请,委员会办公室提报委员会主任委员。

3.委员会主任委员在三至五个工作日之内组织委员会评审。

经主任委员批准后委员会办公室须最少提前一天将会议时间和议题及相关资料发至各委员进行资料审阅,并将会议时间和议题及相关资料报董事局办公室备案。

4.经委员会委员讨论认为提报资料暂不满足表决要求,经主任委员同意可发回提报单位补充完善或调整,之后重新提报。

项目评审中,项目提报单位的决策层成员须到现场进行答疑。

5.委员会可采取各种方式进行辅助调研。

对重大项目委员会主任委员须组织进行现场调研。

6.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和会议主持人为主任委员。

主任委员因故无法到场,可授权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遇特殊情况可召开委员会扩大会议,增加列席人员。

7.每次会议须全部委员出席方可进行。

若因特殊原因委员出席达不到3人,委员会办公室需向董事局申请委派董事代表委员参与会议。

会议议程分为项目提报、提报单位答疑、委员讨论、委员表决四个主要部分。

每名委员均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认定事项通过。

会议列席人员不具备表决权。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安排一名职能经理担任委员会工作秘书。

8.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原则上为委员本人签字书面投票表决,但遇紧急事项且非新业务板块设立等投资事项可采用腾讯通表决。

9.会议结束后,必须留存参会人员签字的票选记录或书面意见等确认资料,腾讯通表决的需留存评审截图。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有关资料留存,并编制评审报告通过OA提报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十条董事局投资项目表决程序和流程1.当投资事项符合以下条件或情况时,提交董事局会议审定:(1)战略性重大投资事项;(2)涉及三个以上产业集团的影响重大的投资事项。

非重大投资项目按照第六条“投资审批权责”划分执行。

2.报请董事局会议审议的投资项目,按照《董事局工作守则》进行会议审议。

投资项目评审会议需有代表2/3表决权的董事参加方可举行,并按照董事局议事规则进行表决。

3.董事局会审通过的项目,最后经董事局主席批准后方可执行,董事局主席拥有一票否决权。

4.董事局会议组织及会议记录、表决程序及相关记录,由董事局办公室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投资项目决策管理及要求第十一条投资项目决策管理分为项目立项、审议、审批环节。

各产业集团投资项目由投资发展部门负责按程序进入立项、论证、预评审、审议、审批过程。

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资料应详实、充分、可判断、无疑问。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1.对拟投资项目的主要内容介绍和配套条件,如市场需求、产品定位、资源供应、建设规模、建设方案的表述;2.拟投资项目的运营模式、盈利能力、回收期、可能取得的财务、经济效益及社会影响;3.拟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的额度、投入节点、来源、融资方案、项目现金流预测;4.投资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对策略、项目投资限额、关键事项检验标准;5.拟投资项目止损节点及措施、处置方案。

对于因部分因素不确定导致数据不完整或不准确的,可暂时空缺或采用预估值代替,但评审决策中要对关键数据设定底线条件。

第十三条项目投资额度的计算口径1.公司/园所/校区/店面开办类项目:指完成工商登记、进入正常运营需要支付的全部开办费用,包括房屋购置、装修及资产购置、团队组建、业务启动等事项费用,应包含办公或营业场所投资回收期内租赁费用。

2.地产开发项目:指项目从购置土地到完成交房或投入营业的全过程投入资金总和。

3.托管服务类项目:指公司为接管项目、进入正常运营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接管成本(含对方溢价)和项目初始启动资金。

4.公司/项目收购类:指为收购公司/项目、进入正常运营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公司/项目收购成本(含对方溢价)和公司/项目初始启动资金(包含办公或营业场所租赁费用)。

第十四条对于明确属于重大投资项目、但现阶段因重要数据缺失尚无法进行经济性测算、或仅可进行概略性测算的,若必须进行阶段性决策,则参照本办法进行项目评审,根据投资目的,由集团董事会做出是否可深入跟进的决策,由最终决策机构确定是否可签订合作意向书或框架协议。

对于不涉及资金支付行为、无强制约束力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由集团或集团授权子公司审批。

对于经过初步决策并签订合作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的项目,在签订正式合作协议或启动投资前,仍需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提报完整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含详细的经济性测算),由最终决策机构做出是否可以投资的决策。

第四章投资项目跟投/众筹机制第十五条为了改善运营效率,提高团队活力和战斗力,允许适合的项目推行(类)合伙人跟投(跟贷)/众筹机制。

各产业集团根据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针对投资项目特定情况界定跟投/众筹项目范围、人员及份额。

合伙人制度方案附在项目可研报告中,或独立成文,经行政层级上报董事局审批。

第十六条项目跟投/众筹方案确定后,由项目所在集团负责组织上报审批,审批通过后由项目所在集团组织实施。

第五章投资过程管理第十八条投资项目经集团董事局、各产业集团董事会审议批准可行后,由所在集团董事会提名项目负责人,组建项目团队,负责项目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不增加预算,特殊情况必须报项目最终审批单位进行审批,并出具追加投资报告,报告应包含增加预算产生的后期影响。

第二十条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包括控股投资、本集团投资、外部专项融资、外部投资等)实行专项专户封闭管理,只用于本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除非项目所在集团董事会或董事局投资与发展委员会指定的其他决策机构审批同意,不得挪用。

第二十一条对已通过评审的投资项目,集团及各产业集团应及时纳入监控范围进行投资项目过程监管。

集团、产业集团拥有对所投资项目重要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二十二条集团及各产业集团应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运作情况、收益情况等进行全面的跟踪管理,定期分析偏离原因,提出解决措施,并定期向产业集团董事会、董事局投资与发展委员会或董事局进行报告。

第二十三条过程监管方法根据董事局授权,董事局投资与发展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数据提报、监控评价、督导跟进三种方式对项目指标实施动态监管。

1.数据提报:投资活动所在集团运营部门每季度结束次月8日前,向董事局投资与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提报重点投资项目的监控数据和相关信息。

对发生重大异动、中途中止、撤销或特殊延后的事项须即时提报。

2.监控评价:董事局投资与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对投资项目进展、投资项目核算情况、投资资金使用效率、投资资产保管情况及投资资产处置情况等进行监控评价,通过对基础数据收集、整理,对各产业集团提报结果采取抽样、问询、实地调研等方式进行复核后,季度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报重点项目季度监控报告并提报至董事局投资与发展委员会进行审议。

3.督导跟进:董事局投资与发展委员会对批准执行的投资项目定期监控,集团资金及财务部负责监控资金投入进度,计划运营部负责投资绩效监控。

第六章投资绩效管理第二十四条经董事局投资与发展委员会审议、董事局审批通过的项目投资决策批复中所包含的投资资金及投入节奏、节点目标、责任机制等,是实施投资绩效管理的依据。

董事局投资与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据此开展项目投资绩效监控。

第二十五条项目投资实施过程中,若发生相应节点目标的达成逾期、与投入资金进度不匹配的情况,董事局投资与发展委员会将通过项目价值和进展评估,对项目实施提出改善要求或改善建议。

出现以下情形的,董事局投资与发展委员会将对项目后续投资提出重大调整,符合本办法第七章规定情形的将要求终止投资:1.项目运行发生重大异常,导致项目所需投资大幅增加或投资节奏大幅提前;2.项目相应节点目标的达成严重逾期,与资金投入节奏严重不匹配;3.项目现金流回正后,长时间亏损或微利,投资效益不能达到预期;第二十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过程评价报告、项目审计报告等是考核项目责任人及其责任的依据,集团董事局、产业集团董事会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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