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18•【字号】沪府办〔2016〕70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6〕7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本市“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18日关于推进本市“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28号)精神,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满足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现就推进本市“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一)确保总量,扩大供给。
推动市、区两级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落地,继续加快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消除设施空白,弥补设施缺口,满足社会养老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二)提升功能,优化结构。
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专业照护水平,重点发展面向失能失智老年人的专业照护、康复服务。
大力发展社区嵌入式、延伸型、小规模、多功能养老服务机构。
优化养老服务设施区域布局,促进城乡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完善机制,提高效率。
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精准补贴机制,实施以奖代补、补贴与服务挂钩、补贴与考核结合的政策,提高财政投入的使用效率。
(四)多元参与,激发活力。
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专业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形成养老服务机构公平竞争、老年人自主选择的市场环境。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二章监管的事项及分工实施第三章监管的主要方式第四章监管的基本实施要求第五章监管的保障措施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工作原则)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工作,遵循“属地负责、行为监管、分级分类、分工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各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监管事项、措施、依据、流程、结果向社会公开。
市民政部门总体牵头协调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卫生健康、应急、审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医保、城管执法、房屋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以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工作。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公布日期】2009.03.02•【字号】•【施行日期】2009.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新区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现将《浦东新区进一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浦东新区进一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为了加快建立老年人家庭照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与机构养老为一体的“9073”养老格局,健全新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机制,完善具有新区特色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全国老龄办、国家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十个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意见》,以及《关于全面落实2008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沪民福发〔2008〕5号)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浦府〔2008〕2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居家养老服务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是发展社区服务,建立养老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浦东新区要按照国家和上海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要求,坚持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养老事业发展方向,切实提高广大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要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集约化、项目化发展,加快建立政府管理调控、中介组织指导协调、社会组织和机构自主运行、政府和社会共同监督的养老服务体系;要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优良传统,尊重老年人情感和心理需求,促进家庭和谐、社区和谐和代际关系和谐。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11.20•【字号】沪民规〔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的通知沪民规〔2017〕11号各区民政局:根据《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和《关于推进本市“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6〕70号)、《关于完善本市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5〕124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养老机构发展实际,现就规范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通知如下:一、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界定保基本养老机构,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登记、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的养老机构,包括政府举办(含投资举办和租赁举办)的养老机构和部分纳入保基本范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
二、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举办和数量要求(一)举办主体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均为保基本养老机构。
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中的全部或部分床位经认定,可纳入保基本范围;享受政府划拨土地、无偿提供房屋、床位建设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应当按协议约定将全部或部分床位纳入保基本范围。
(二)数量要求各区要根据本辖区户籍老年人口数量及照护等级构成、申请入住保基本养老机构的需求情况等因素,规划建设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原则上每个街道、镇(乡)至少有一家保基本养老机构。
各区保基本养老床位数应不低于区域户籍老年人口的2%(其中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不超过区域养老床位总数的50%)。
各区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供给不足时,应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向社会办养老机构购买保基本床位,购买保基本床位采取“就近优先”原则。
市级层面可根据各区保基本养老床位数和老年人需求情况,进行适当统筹。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试行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试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11.11•【字号】沪府办发[1998]49号•【施行日期】1998.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1998]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试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附件:关于对本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试行意见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证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减轻单位的社会事务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国发[1997]26号)的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对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提出如下试行意见:一、积极稳妥地开展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一)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范围和步骤凡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将逐步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本着积极稳妥、逐步推行的原则,今年在全市约40万名离退休人员中试行;明年在试行完善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争取用三年时间,在全市离退休人员中全面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内容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内容为,由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由原单位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养老费用,可由单位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
(三)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形式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主要采取委托银行和邮局代发的形式。
居住在本市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银行、邮局发放;居住在外省市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邮局寄发;对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本人申请和实际情况,逐步试行通过社区服务组织上门送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浦东新区“十一五”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浦东新区“十一五”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0•【字号】浦府[2006]342号•【施行日期】2006.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浦东新区“十一五”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浦府[2006]34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关于加快发展浦东新区“十一五”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关于加快发展浦东新区“十一五”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市民政局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沪民福发〔2006〕18号)精神,结合浦东新区“十一五”老龄工作规划,提出加快发展浦东新区“十一五”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一、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
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指导方针,积极创建“全国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区”。
从区情、区力出发,积极探索政府倡导、资助、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业的新路子,建立和完善具有时代特征、浦东特色、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化、公益性、福利型养老服务业发展和运作机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到2010年,全区基本形成社区生活照料方便、紧急援助安全、健康保健温馨的养老服务网络,初步建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覆盖全体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体系。
1.居家养老服务,建成街镇、居(村)委两级、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
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约占老年人总数的7%以上。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f373237a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5a1b15f.png)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01年1月5日关于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的精神,以及市委七届六次全会提出的“中心城区体现繁荣繁华,郊区体现实力水平”的要求,本市将实施以新城和中心镇为重点的城镇化战略,加快郊区城市化步伐。
为此,制订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如下:“十五”期间,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将要实施重点突破、有序推进的城镇发展方针,努力构筑特大型国际经济中心城市的城镇体系。
经研究,市政府决定,本市重点发展“一城九镇”,即:松江新城,以及朱家角、安亭、高桥、浦江等九个中心镇。
试点工作要立足21世纪,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实现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效率管理,建设各具特色的新型城镇。
到2005年,“一城九镇”开发建设要初具雏形,人口与城镇规模基本合理,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基本完善,特色经济与特色风貌基本形成,初步建成若干个规划科学、结构合理、功能健全、环境良好,并与国际大都市相匹配的国内一流的现代化城镇。
一、加强对试点城镇规划的指导和管理1、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一城九镇”的总体规划和特色风貌设计。
按照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在完成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明确试点城镇镇域范围和镇区区位以及明确城镇功能定位的基础上,2001年5月份之前修编完成“一城九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城镇总体规划和特色风貌设计,报市政府审批;上半年完成“一城九镇”“十五”经济、社会发展与城镇建设实施计划。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13•【字号】沪府办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21〕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13日上海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为建设具有新发展阶段特色、超大城市特征、兜底性基础性社会建设特点的现代民政事业,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十四五”时期上海民政事业的发展基础和面临形势(一)发展基础“十三五”时期,上海民政工作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圆满完成“十三五”各项目标任务,为“十四五”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兜牢民生最底部。
以不低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为标准,每年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790元/人·月提高至1240元/人·月,全市基本生活救助对象从20.4万人下降至17.9万人。
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惠民殡葬补贴,提高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设立社区康复辅具租赁点和困境儿童临时照料场所。
需求导向促发展。
全市养老床位总数达到15.9万张,“一床难求”矛盾基本缓解。
建立普惠型老年综合津贴制度,持续实施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试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成320家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1232家助餐服务场所,首创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
建立5.4万名的社区工作者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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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沪民福发〔2006〕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为了适应本市老年人口快速增长的形势,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的精神,落实《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本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全面提升养老服务管理水平。
着力打造与上海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功能多层次、投入主体多元化的新型养老服务模式。
(二)工作目标“十一五”期间,基本形成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主、机构养老为辅的养老服务格局,基本满足本市老年人的社会化养老服务需求。
到2010年,本市享受社会化养老服务人数占全市老年人口10%以上。
其中,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数扩大到25万人,约占届时本市户籍老年人口8%;全市养老床位发展到10万张,约占届时本市户籍老年人口3.2%。
(三)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促进公平。
确保最困难、最需要帮助的老年人首先得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适时、适度提高老年人整体养老福利水平。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支撑,以政策扶持为导向,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形成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合力,完善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机制。
3、建管并举,规范推进。
注重项目基础性建设与设施功能性提升、数量增长与质量提高的有机结合,完善政府宏观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和机构自我发展,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4、分类指导,统筹发展。
根据经济发展状况、老年人需求变化、老龄人口的分布特点,统筹和均衡发展城乡和区域的养老服务事业,有计划、分步骤地加以推进。
二、继续执行和不断完善养老服务扶持措施继续做好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民政局等二十二部门《关于推进本市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沪府办发…2001‟34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全面落实2005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5‟42号)等文件中有关扶持措施的落实工作。
根据养老服务工作要求,调整和完善养老服务相关扶持措施如下:(一)调整养老服务补贴标准。
进一步拓展养老服务覆盖面和受益面。
经评估,对60周岁及以上低保、低收入且需要生活照料(照料等级分轻度、中度和重度)的本市户籍老人,给予人均200元/月的养老服务补贴。
补贴经费由市、区县福利彩票公益金各出资1000万元;其余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配比。
有条件的区县可以视本区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开展情况及财力情况,通过本级财政或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等,适当扩大服务补贴范围。
(二)设立养老服务专项护理补贴。
对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低保、低收入的本市户籍老人,经评估,照料等级为中度或重度者,设立养老服务专项护理补贴。
标准为中度每人100元/月、重度每人200元/月。
其中,70周岁及以上者,养老服务专项护理补贴纳入相关的医疗保障专项资金;60—69周岁者,养老服务专项护理补贴由市、区县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按1∶1比例配比。
(三)提高“万人就业项目”中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收入待遇。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本市万人就业项目从业人员收入标准的通知》(沪府办…2006‟46号)文件精神,对社区助老“万人就业项目”的本市户籍从业人员,从2006年9月1日起,在原有收入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提高150元/月。
提高部分的经费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承担50%,其余50%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配比。
(四)对养老服务人员培训费予以补贴。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除具有本市户籍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继续享受劳动部门“万人就业项目”政策中的培训经费补贴外,对其他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费用,由各区县在市财政转移支付的外来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资金中统筹解决,具体培训工作可由区县政府以购买服务的形式予以落实。
(五)解决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
居家养老服务日常运作经费、人员经费、低收入老人的评估经费等,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各级财政予以安排。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等,由区县或街道(乡镇)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予以相应保障,并由区县政府和街道(乡镇)落实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工作场所。
(六)完善养老床位一次性补贴机制。
对于符合条件的新增公益性养老床位,由市建设财力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在现有基础上继续给予一定的补贴,区县财力与市配比一般不少于1∶1,有条件的区县应增加配比。
(七)继续研究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的支持政策。
市建设财力对列入2006年市政府实事项目的20个示范型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给予30万元/个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区县财力与市配比一般不少于1∶1,有条件的区县应增加配比。
在总结2006年示范型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经验的基础上,继续研究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的支持政策。
(八)落实居住区养老设施建设。
对新建居住区,各区县应严格按照2006年《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配置,落实居住区养老设施的建设经费。
由市建设交通委等部门牵头,进一步加大对养老设施公建配套标准设置与建设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土地性质和养老设施用途。
按照规划配置、建设的养老服务公共设施,其产权除已有明确规定之外,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2号)的规定,一律归区县政府所有,由所在区县民政部门管理,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
(九)扩大养老机构中的医保附加基金段结算范围。
对本市符合一定条件、内设医疗机构管理较好的养老机构,在纳入医保联网帐户段、自付段结算的基础上,扩大附加基金段结算范围。
(十)建立和完善养老机构日常运作补贴机制。
在部分区县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实行日常运作补贴的基础上,各区县对符合有关规定运营的社会办(包括公办民营)养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日常运作补贴机制。
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区县自行制定。
(十一)统筹养老护理服务资源。
按照“统筹规划、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的原则,统筹规划老年护理医院和养老机构的养老护理资源,将其纳入全市养老总床位统计。
老年护理医院发挥医疗护理优势,侧重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服务;养老机构侧重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服务,优化养老护理服务的资源配置。
(十二)鼓励中心城区老年人到郊区养老。
为缓解中心城区机构养老需求量大、床位紧缺的矛盾,各中心城区应制定引导、鼓励老年人入住郊区养老机构的补贴措施,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本区域老年人入住郊区养老机构实施补贴。
三、做好养老服务工作的要求(一)以块为主,实行目标管理。
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原则,对列入市政府实事项目和“十一五”规划的养老服务指标,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政府作为养老服务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推进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养老服务目标任务按时按质完成。
(二)加大投入,形成长效机制。
与快速增长的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各级财政要逐步增加养老服务事业财力总量,形成相对稳定的财力投入长效机制。
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促进养老服务事业的持续发展。
(三)加强组织,完善工作网络。
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机构,形成市、区县、街道(乡镇)三个层面的居家养老服务管理网络。
市、区县层面分别成立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层面成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及社区助老服务社。
要配备、落实居家养老服务专职的管理、评估等工作人员。
(四)实行分级评估,促进服务资源合理分配。
对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服务专项护理费的老人,须按照本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标准》实行分级评估(具体评估办法由市民政局另行制定),促进公共服务资源合理、有效地使用。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二○○六年十月二十日关于全面落实2008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沪民福发〔2008〕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养老服务的发展目标,不断提高本市养老服务的供给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落实2008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加快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2008年本市养老服务工作主要任务围绕《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上海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中关于养老服务的发展目标,本市2008年市政府实事项目要新增1万张养老床位,服务17万名居家老人,新建100家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设立200个老年人助餐服务点(详见附表)。
二、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工作的主要扶持措施为了完成2008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要继续做好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民政局等22部门《关于推进本市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沪府办发…2001‟34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6部门《关于全面落实2005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5‟42号)以及《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沪民福发…2006‟18号)等文件中有关扶持措施的落实工作。
同时,调整和完善养老服务相关扶持措施如下:1、提高养老服务补贴标准。
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在原有人均200元/月的基础上提高到人均300元/月。
2008年养老服务补贴经费仍由市、区县福利彩票公益金各出资1000万元,其余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配比。
有条件的区县可以视本区域实际情况,通过本级财政或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等,适当提高服务补贴标准。
2、扩大养老服务补贴受益面。
在做好60周岁及以上低保、低收入且需要生活照料的本市户籍老人养老服务的基础上,对80周岁及以上、独居或纯老家庭的本市户籍城镇老人,本人月养老金低于全市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以上一年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为准),经评估,需要生活照料者(照料等级分轻度、中度和重度),按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服务专项护理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补贴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配比。
有条件的区县可以视本区域实际情况,通过本级财政或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等,适当扩大服务补贴范围。
3、调整养老服务专项护理补贴经费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