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特殊教育的法规和政策概要
特殊教育政策与法规的解读与应用

特殊教育政策与法规的解读与应用引言:特殊教育是一项关乎社会公平和教育公正的重要事业。
为了保障残疾儿童和学生的教育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特殊教育政策和法规。
本文将对这些政策和法规进行解读,并探讨如何将他们应用于实际教育工作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的特殊教育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我国最基础的教育法律文书,其中特殊教育条款明确了残疾儿童和学生的受教育权益。
该条款规定了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提供特殊教育服务的责任,也强调了保障残疾儿童和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的特殊教育保障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专门保护残疾人权益的重要法律。
该法规定了教育部门应当在教育资源配置上给予特殊教育相应的倾斜,确保残疾儿童和学生能够享受到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残疾儿童和学生在学校中的特殊教育权益保护措施,如提供辅助设施和个别教育计划等。
3. 教育部关于特殊教育的政策文件教育部出台了多项针对特殊教育的政策文件,如《特殊教育学校设置办法》和《特殊教育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命题与评价办法》等。
这些文件进一步完善了特殊教育的相关制度,明确了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在特殊教育中的具体职责和要求。
4. 特殊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应用困境尽管特殊教育政策和法规已经相对完善,但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些困境。
资源不足、师资短缺、评估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制约了特殊教育的发展。
此外,对特殊教育学校的监管和评估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5. 提高特殊教育资源配置的措施为了解决特殊教育资源不足的问题,可以采取多种措施。
一方面,教育部门应加大财政支持,增加特殊教育学校和教育资源的设立。
另一方面,可以加强教师培训,提高特殊教育师资的数量和质量。
6. 完善特殊教育评估体系特殊教育评估是判断学生需要的特殊教育服务的重要依据。
建立科学、全面的评估体系,可以更好地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方案。
因此,教育部门应加强对特殊教育评估的研究和推广,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特殊教育相关政策法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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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相关政策法规解析
Ø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 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 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Ø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 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 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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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设备费: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包 括初中班)中住宿生的定额标准应相当于当 地中等师范学校的定额标准,非住宿生可相 当于当地初中的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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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相关政策法规解析
(3)教学设备费: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小学 班的定额标准应相当于当地高中的定额标 准,初中班应相当于当地中级师范学校的 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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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法
➢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 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 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 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 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政 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 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 成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对 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 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 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 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 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 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给予资助。
特殊教育相关政策法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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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2
特殊教育相关政策法规解析
Ø 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
重视学前教育, 关心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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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相关政策法规解析
主要内容
Ø 我国特殊教育的主要法律、法规与文件 Ø 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 Ø 特殊教育的教育行政法规 Ø 特殊教育的规划文件及其他
特殊教育相关政策法规解析(-10-14)

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卫生部、中残联,2003年)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残疾人应考者奖励暂行办法》 (教育部,1986年)
5、《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中残 联、教育部,2007年)
6、《“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 划(2008-2010年)》(教育部、国家发改委,2007 年)
➢ 1951年 10月1日,周总理签署《关于改革学制的 决定》,要求在发展各级各类普通教育的同时, “各级人民政府并应设立聋哑、盲目等特种学校, 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
➢ 1989年《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 提出把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切实纳入义务教育的工 作轨道,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检 查。
1985年国家重申:盲、聋哑学校的教师、 校长、教导主任发给本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 资之和的15%的补贴费。智力落后儿童学校 的教师也按规定执行。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颁布)第4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颁布,
2006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颁布,
2008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颁布)
(二)教育行政法规和部门法规
➢ 教育行政法规
1、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 (1989年转发)
3、受教育形式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 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 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 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 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 点的场所和设施。
特殊教育相关政策法规解析

(1)教学行政费: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小学 班的定额标准,以班为单位计算,应比当地 普通小学的定额标准增加1—3倍,初中班的 定额标准应相当于当地初中的定额标准。
(2)一般设备费: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包 括初中班)中住宿生的定额标准应相当于当 地中等师范学校的定额标准,非住宿生可相 当于当地初中的定额标准。
2006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颁布,
2008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颁布)
(二)教育行政法规和部门法规
➢ 教育行政法规
1、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 (1989年转发)
2、《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颁布)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
➢ 原法
➢ 第二十一条 国家举 办残疾人教育机构, 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捐资助学。
➢ 新法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 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 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 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 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捐资助学。
➢ 原法
➢ 第二十二条 普通教育机构对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 疾人实施教育。
➢ 1951年 10月1日,周总理签署《关于改革学制的 决定》,要求在发展各级各类普通教育的同时, “各级人民政府并应设立聋哑、盲目等特种学校, 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
➢ 1989年《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 提出把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切实纳入义务教育的工 作轨道,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检 查。
(三)规划文件及其他
1、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1988年一1992年) 2、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1991年一1995
特殊教育相关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 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 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4.特殊教育教师待遇
第三十一条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 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 的教师享有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从1956年起,我国开始对盲、聋哑中小学 的教员、校长、教导主任按评定的等级工资 另外加发15%的津贴。
3.受教育形式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 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 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 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 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 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 供帮助。
1951年10月1日,周总理签署《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 要求发展各级各类普通教育的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 聋哑、盲等特种学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 施以教育。” 1989年《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把 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切实纳入义务教育的工作轨道,统一规 划、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检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指出:在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同时,还要努力发展幼 儿教育,发展盲、聋、哑、肢残人和弱智儿童的特殊 教育。这是首次明确了特殊教育中应当包括弱智教育。 次年写进《义务教育法》。
• 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 (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1990年颁布,2008年修订。
修订后的条款仍然是9条。有2条在内容 上和表述上未变,但有7条在内容或表述上 进行了调整。
特殊教育相关政策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大大充实了有 关特殊教育的规定。立足促进义务教育均 衡发展和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 育,从政府责任、教育形式、教师待遇、 经费投入和法律责任五个方面做出相关规 定。 随着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治国理 念的提出,弱势群体受到政策的特别关注, 特殊教育问题也受到进一步重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1990年颁布,2008年修订。
修订后的条款仍然是9条。有2条在内容 上和表述上未变,但有7条在内容或表述上 进行了调整。
原法: 第十八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 规划,加强领导。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 务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受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 见面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新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 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政府、社会、学校应 当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 完成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 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 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原法: 第十九条 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 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技术 教育。 (二)依据残疾人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 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 以有适度弹性。 新法: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 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 适度弹性。
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

第三章特殊教育得法规与政策本章教学:1、了解我国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得基本体系与现状。
2、了解国外特殊教育得重要文献与重要法规第一节我国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一、我国特殊教育相关得法律1、《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82年通过,04年再修订)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得情况下,有从国家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得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得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与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与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与其她有残疾得公民得劳动、生活与教育。
2、《中华人民共与国教育法》(95年颁布)第十条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与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与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与便利。
3、《中华人民共与国义务教育法》(86通过,06年修订)第六条国务院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得与残疾得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得实施特殊教育得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与智力残疾得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得场所与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得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三十一条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第四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得,对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得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得;(二)分设重点班与非重点班得;(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得;(四)选用未经审定得教科书得。
3、《中华人民共与国高等教育法》(98年通过)第九条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得录取标准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第三章 特殊教育的法规和政策 特殊教育概论 教学课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95年颁布)
第十条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 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 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86通过,06年修订)
第三章 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 我国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 一、我国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82年通过,04年再修订)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 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 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 和教育。
5.师资
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 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 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 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残疾人保障法》第26条)
2020/10/10
第二节 国外特殊教育的重要文献与法规 一、特殊教育重要的国际文献 (一)《萨拉曼卡宣言——关于特殊需要教育的原则、 方针和实践》(94年通过)
2020/10/10
三、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解读 1.发展方针: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 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 和职 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 育。(《残疾人保障法》第22条、《残疾人教育条例》第3条) 2.特殊教育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 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 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 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保障法》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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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颁布) 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5、《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计划纲要(2006-
2010)》
三、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解读
1.发展方针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 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 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一条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第四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 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 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 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 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 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 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 提供帮助。
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98年通过)
第九条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残 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90年通过,08 年修订)
第22条、《残疾人教育条例》第3条)
2.特殊教育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 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 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 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保障法》第5条)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 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 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 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 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教育。
(《残疾人保障法第26条)
4.教学方法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 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 业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 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 龄,可以有适度弹性。(《残疾人保障法》第23条)
第三章 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
学前教育系 王雪娇
第一节 我国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
一、我国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82年通过,04年 再修订)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 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 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 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 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康复 第三章 教育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二、我国特殊教育的相关行政法规
1、《残疾人教育条例》(94年颁布)
总则、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 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教师、物质条件保障、奖励与处罚、 附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 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 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 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 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 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 予资助。
(《残疾人保障法》第5、18条,《残疾人教育条例》第5条)
5.师资
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 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 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 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残疾人保障法》第26条)
第二节 国外特殊教育的重要文献与法规
一、特殊教育重要的国际文献
(一)《萨拉曼卡宣言——关于特殊需要教育的原则、 方针和实践》(94年通过)
我们相信并声明: ——每一个儿童都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力,必须给予他实现和保持一 可接受水平的学习之机会, ——每个儿童都有独一无二的个人特点、兴趣、能力和学习需要, ——教育体系的设计和教育方案的实施应充分考虑到这些特点与需 要的广泛差异, ——有特殊教育需要者必须有机会进入普通学校,这些学校应该将 他吸收在能满足其需要的、以儿童为中心的教育活动中, ——实施此种全纳性方针的普通学校,是反对歧视、创造欢迎残疾 人的社区、建立全纳性社会和实现人人受教育的最有效途径;进而 言之,他们为绝大多数的儿童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教育,提高了整个 教育体系的效益,并从根本上改善了教育的成本——效益比。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95年颁布)
第十条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 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 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 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86通过,06年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家庭 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3.教育安置方式 (1)普通教育安置方式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 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残疾人保障法》第25条)
(2)特殊教育安置方式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 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 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