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8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口商品的检验第三章出口商品的检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四条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一、前言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化,化妆品的国际贸易也成为了一个飞速发展的行业。
同时,消费者对于化妆品的品质和安全性要求越来越高,化妆品检验检疫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提高化妆品贸易的质量和安全性,制定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所涵盖的化妆品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类:1.美容化妆品:指能够修饰、美化或改善人体容貌的物质或制品。
如口红、粉底、睫毛膏、香水等。
2.洗护化妆品:指用于清洁与护理皮肤、头发等人体表面的物质或制品。
如洗发水、护发素、沐浴乳、洗手液等。
三、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申报1. 申报流程企业需要在进口化妆品前,在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网站上进行申报。
申报需要提供以下文件:•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许可证复印件等。
此外,针对不同的化妆品种类,需要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如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
申报后,国家质检总局会根据化妆品的种类和危险等级等因素,对申请进行分类审核。
审核结果如下:1.不需要参加抽样检验的2.参加抽样检验的3.不予放行,需要进一步检验或鉴定的2. 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是保证化妆品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环节。
抽样检验的机构应当具有国家授权的资质,且对于同一批次的化妆品,只能进行一次抽样检验。
抽样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根据采样计划进行采样,确保样品能够代表该批次化妆品的总体质量;•确保样品的标识完整、准确,以避免混淆;•采样时,需要遵守规定操作方法和时间限制,避免样品失去检验价值。
3. 检验结果对于检验符合要求的化妆品,官方机构应当及时放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将采取以下措施:•给予警告、责令整改或限制销售等行政处罚;•根据情况公示,警示消费者;•拒绝该批次化妆品进入国境。
四、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1. 监督管理制度为了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官方机构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是指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一项法规。
该法规主要包括了进出口化妆品的申请、审查、登记、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进出口化妆品的申请和审查该办法规定,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向国家相关机构申请进口化妆品的审批。
申请过程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并经过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进口化妆品的成分、质量、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
审查机构会根据检验结果做出相应的决定。
二、进出口化妆品的登记和备案通过审查的进口化妆品需要进行登记和备案。
登记需要提供相关的基本信息,如生产企业、产品名称、规格、包装等。
备案则包括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明、检验报告等材料。
登记和备案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进口化妆品的正常运作和管理。
三、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进口化妆品在进入国内市场之前需要进行检验检疫。
检验的重点包括化妆品的成分、质量、安全性等方面。
检验机构会对产品的有效成分、微生物限度、重金属含量等进行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内相关标准的要求。
检验合格后,产品才能正式进入国内市场。
四、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管理进出口化妆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后,需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对产品的质量、安全性等方面的监督,以及对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和抽检等。
监督管理旨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同时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市场秩序良好。
五、违法行为及处罚该办法明确了一些违法行为的类型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例如,违反审查程序的,可以处以罚款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件;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化妆品的,可以处以罚款或停业整顿等。
这些处罚措施旨在建立起一个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保障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
综上所述,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是保障国内市场对进口化妆品的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法规,它详细规定了申请、审查、登记、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通过这些规定,可以有效确保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市场秩序。
2023年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引言】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化妆品进出口贸易逐渐成为各国之间的重要商业活动。
然而,化妆品的质量与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给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因此,对于化妆品进出口过程中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在____年的背景下,对化妆品进出口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详细描述,以保证化妆品贸易的合法合规性和消费者的权益与安全。
【一、前言】一、为保障化妆品贸易的合法和顺利进行,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与安全,进出口化妆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要求。
二、本办法的制定目的是加强对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标准。
三、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二、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基本原则】一、国家标准优先原则:化妆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才能进行进出口。
二、风险导向原则:对于高风险化妆品,将进行更加严格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三、信息透明原则:化妆品的生产商、进口商等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确保监管部门能够进行有效的管理。
四、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化妆品的不同类别和特性,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五、法律依据原则:本办法的执行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法》,《化妆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措施】一、化妆品进出口企业资质管理:(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必须具备相关资质才能从事化妆品进出口业务。
(二)对于化妆品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的资质进行定期审核和监督管理,确保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化妆品进出口质量检验:(一)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强制抽检,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确保化妆品的质量符合要求。
(二)加强对高风险化妆品的检验管理,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化妆品进行全面检验,确保消费者的安全。
三、化妆品进出口风险评估:(一)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范文一、总则为了加强对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和出口的化妆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三、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程序1. 进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出口化妆品的相关信息,包括生产企业信息、化妆品名称、成分及用途、包装规格等。
2. 海关根据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化妆品的风险评估,确定是否需要抽样送检。
3. 海关抽样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
4. 根据检验检疫结果,海关决定是否放行或者作进一步处理。
5. 海关对进出口化妆品的合规性和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要求1. 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认证,包括生产许可证、GMP认证等。
2. 化妆品的成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不得含有禁用的物质。
3. 化妆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不得有误导性宣传和虚假标签。
4. 对于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按照要求进行特殊检验和认证,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5. 进口化妆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进口标准和规定,需要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五、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措施1. 建立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监督管理。
2. 加强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开展日常检查和抽样检验,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3. 对不合格的进出口化妆品,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禁止进出口、罚款等。
4. 鼓励企业建立自己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化妆品质量的自查和监督。
5. 加强对进口化妆品原产地的检查和监管,确保原产地的化妆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六、工作机构和职责1. 海关负责进出口化妆品的申报、检验检疫和放行等工作。
2.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和发布进出口化妆品的标准和规定。
3. 医药监管部门负责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监督管理。
4.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和协调工作。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1. 引言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对于保障国内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和维护国内化妆品市场的秩序至关重要。
为加强对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管理,确保合格产品的流通,国家制定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规范化妆品进出口质量管理工作。
2. 检验检疫管理机构2.1 国家质检总局是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管理机构。
质检总局将根据需要设立化妆品质检部门,负责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工作。
2.2 化妆品质检部门的职责包括: - 制定化妆品检验检疫标准和技术规范; - 进行进出口化妆品的抽样检验; - 监督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 对进出口化妆品相关企业进行检验检疫能力评估。
3. 进出口化妆品的分类和登记3.1 进口化妆品按照功能、用途、适宜人群等因素进行分类,并分级管理。
3.2 进口化妆品必须在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后方可进口。
3.3 出口化妆品应符合目的国(地区)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并按照目的国(地区)的要求进行登记备案。
4. 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程序4.1 进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程序包括以下环节: - 进口申请和样品备案:进口企业需向质检总局提出进口申请,并提供样品备案。
- 抽样检验:质检总局将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
- 监督抽查:质检总局有权对已放行的进口化妆品进行监督抽查。
- 不合格处理:如发现进口化妆品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质检总局将采取相应的不合格处理措施。
4.2 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程序包括以下环节: - 登记备案: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需向质检总局登记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检验检疫:质检总局将对出口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
- 监督抽查:质检总局有权对已出口的化妆品进行监督抽查。
- 不合格处理:如发现出口化妆品不符合目的国(地区)要求,质检总局将采取相应的不合格处理措施。
5. 检验检疫标准和技术规范5.1 检验检疫标准和技术规范是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的依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5.12•【文号】国质检食函[2006]293号•【施行日期】2006.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2006年5月12日国质检食函[2006]293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贯彻落实《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2006年第44号公告),做好调整后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工作,规范、统一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执法把关行为,总局组织制定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局在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中遇到问题及时上报总局。
附件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1.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和监督管理,统一规范标签检验工作,提高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有关规定,结合标签检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规程所称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均指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包括散装进境国内分装且在国内销售和海关罚没的进口食品、化妆品。
3.术语3.1预包装食品: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3.2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3.3特殊膳食用食品: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
这类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应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3.4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于特定人群食用,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令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0月23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国家商检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商检机构的职责是: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商检局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进出口商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
第五条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一)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二)对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三)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四)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五)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六)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六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出口药品的卫生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一、前言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进出口化妆品的贸易量不断增长。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日益严峻的质量和安全问题。
为了保障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确保化妆品符合国内和国际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二、背景和目的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此,我国制定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
三、进出口化妆品的分类和管理要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出口化妆品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防晒化妆品、美白化妆品、儿童化妆品等。
根据化妆品的不同分类,在进口和出口环节均需要进行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督。
四、进出口化妆品的申报和审批程序进出口化妆品需要在中国境内的相关机构申报,并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申报文件主要包括进出口合同、产品资料、检验检疫报告等。
审批程序通常包括资格审查、检验检疫、备案登记等环节。
五、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要求进出口化妆品需要进行严格的检验检疫,以确保其质量和安全。
检验检疫主要包括对产品的原料、配方、包装等进行检测,并对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和安全评估。
检验检疫机构需要制定相应的检验检疫标准和方法,并对进出口化妆品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
六、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监管为了保障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质量和安全监管制度。
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对进出口化妆品的抽检和监督抽查,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置。
同时,加强对进出口化妆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和销售。
七、进出口化妆品的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为了防范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风险,我国建立了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体系。
风险评估主要包括对进出口化妆品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包括加强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风险管理和监督检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0年6月16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
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
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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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8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及有关国际条约、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检验检疫的化妆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化妆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第五条主管海关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
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海关总署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六条进口化妆品由口岸海关实施检验检疫。
海关总署根据便利贸易和进口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第七条海关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条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二)产品配方;(三)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四)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六)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第九条进口化妆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
第十条海关受理报检后,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
第十一条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包装、标签版面格式、产品感官性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者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
第十二条进口化妆品成品的标签标注应当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海关对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对与质量有关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检验。
第十三条进口化妆品的抽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复验、备查等使用需要。
以下情况,应当加严抽样:(一)首次进口的;(二)曾经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三)进口数量较大的。
抽样时,海关应当出具印有序列号、加盖检验检疫业务印章的《抽/采样凭证》,抽样人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双方签字。
样品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合格样品保存至抽样后4个月,特殊用途化妆品合格样品保存至证书签发后一年,不合格样品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涉及案件调查的样品,应当保存至案件结束。
第十四条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海关应当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要求,并将样品送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五条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列明货物的名称、品牌、原产国家(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
进口化妆品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当事人办理退运手续。
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六条免税化妆品的收货人在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经营范围、联系人、联系方式、产品清单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实施进口检验,可免于加贴中文标签,免于标签的符合性检验。
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注明该批产品仅用于离境免税店销售。
首次进口的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提供供货人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我国相关规定的声明、国外官方或者有关机构颁发的自由销售证明或者原产地证明、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产品配方等。
海关总署对离岛免税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第十八条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相关标准。
第十九条海关总署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出口化妆品由产地海关实施检验检疫,口岸海关实施口岸查验。
口岸海关应当将查验不合格信息通报产地海关,并按规定将不合格信息上报上级海关。
第二十一条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海关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验收、使用管理制度,要求供应商提供原料的合格证明。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化妆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检验记录制度,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对其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合格。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三条出口化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报检。
其中首次出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一)出口化妆品企业生产许可证以及生产企业备案材料;(二)自我声明。
声明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等内容;(三)产品配方;(四)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交外文标签样张和中文翻译件;(五)特殊用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供相应的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是否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第二十四条海关受理报检后,对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
第二十五条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感官性状、产品包装、标签版面格式、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者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
第二十六条出口化妆品的抽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复验、备查等使用需要。
抽样时,海关应当出具印有序列号、加盖检验检疫业务印章的《抽/采样凭证》,抽样人与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双方签字。
样品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合格样品保存至抽样后4个月,特殊用途化妆品合格样品保存至证书签发后一年,不合格样品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涉及案件调查的样品,应当保存至案件结束。
第二十七条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海关应当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要求,并将样品送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出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进口国家(地区)对检验检疫证书有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同时出具有关检验检疫证书。
出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方准出口。
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二十九条来料加工全部复出口的化妆品,来料进口时,能够提供符合拟复出口国家(地区)法规或者标准的证明性文件的,可免于按照我国标准进行检验;加工后的产品,按照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进行检验检疫。
第四章非贸易性化妆品检验检疫第三十条化妆品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用样品、企业研发和宣传用的非试用样品,进口报检时应当由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样品的使用和处置情况说明及非销售使用承诺书,入境口岸海关进行审核备案,数量在合理使用范围的,可免于检验。
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一条进口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展品,报检时应当提供展会主办(主管)单位出具的参展证明,可以免予检验。
展览结束后,在海关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第三十二条携带、邮寄进境的个人自用化妆品(包括礼品),需要在入境口岸实施检疫的,应当实施检疫。
第三十三条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官方机构进口自用化妆品,进境口岸所在地海关实施查验。
符合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官方机构自用物品进境检验检疫相关规定的,免于检验。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报检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而申请复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验。
第三十五条海关对进出口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者实施分类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海关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和发货人实施诚信管理。
对有不良记录的,应当加强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海关总署对进出口化妆品安全实施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进出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
主管海关根据海关总署进出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本辖区进出口化妆品实施监测并上报结果。
主管海关应当根据进出口化妆品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类的基础上调整对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三十八条海关总署对进出口化妆品建立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
进出口化妆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国内外发生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可能影响到进出口化妆品安全时,海关总署和主管海关应当及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采取快速反应措施。
第三十九条海关总署可以根据风险类型和程度,决定并公布采取以下快速反应措施:(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三)启动进出口化妆品安全应急预案。
主管海关负责快速反应措施的实施工作。
第四十条对不确定的风险,海关总署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在未经风险评估的情况下直接采取临时性或者应急性的快速反应措施。
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类型和程度。
第四十一条进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并立即向所在地海关报告。
收货人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记录。
收货人不主动召回的,主管海关可以责令召回。
必要时,由海关总署责令其召回。
出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海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