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专利法2009-中文版
德国专利法

德国专利法德国专利法是指德国的专利保护制度,它是一种专门用于保护发明人的原创作品的法律制度。
专利法是一种独特的立法形式,旨在促进发明的发展和鼓励创新。
它是关于如何申请和获得专利的许可,以及如何使用、维护和保护专利的法律法规。
专利法是一种特殊的计划,它有助于保护发明家的专利权利,促进发明者以及科学家及创新者的活动。
通常,专利法涵盖了一般性的法律原则,例如保护技术专利、复制和模仿技术的限制,以及专利权的流转。
它也可以包括特殊的解释性措施,允许特定类型的技术或者允许特定的行为。
德国专利法是由德国专利局(DPMA)负责执行和管理的,他们负责授予、维护和续期专利,并对专利进行审查。
该法律支持多项申请,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集成电路、外观设计和商标。
德国专利法规定,申请者必须提供充分的技术和法律证据,以证明他们的发明确实满足所有基本要求。
这包括发明的新颖性、实用性和可实施性的证据。
如果申请者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发明的新颖性、实用性和可实施性,那么他们的申请将被拒绝。
在德国,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大致分为三步:提交申请、审查申请和最终审查。
审查过程中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包括发明的新颖性、实用性和可行性,以及申请是否符合法规。
如果申请被批准,德国专利局将授予专利,并且专利有效期为20年,自发明之日起计算。
在该期间内,发明者拥有独占专利权,任何人都不能在德国或者任何其他受《巴黎公约》约束的国家中使用该发明。
此外,德国专利法还规定,发明者有权维护自己的专利权,如果他们发现某人未经允许而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权,他们可以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总之,德国专利法为发明者提供了广泛的保护,他们可以依靠专利权来保护自己的发明,并有权在法律上维护自己的利益。
中德专利异议程序及比较-精选文档

中德专利异议程序及比较授权专利权并不意味着程序的终结,因为任何人,特别是那些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专利授权后的一段时间内对该专利权向专利局提出异议,这就是异议程序。
①一.德国专利异议程序在德国统一前,1981年的德国联邦专利法修改中把专利异议程序改成了"授权后异议程序"。
对德国专利商标局和欧洲专利局授予的德国专利的异议程序,是对新颁布的专利的有效性的一个挑战,而且他必须在专利公布后的一个指定的期间内提出。
"就德国国内专利来说,异议程序必须在自专利授予公告之后三个月内提出。
"在三个月期满后提起异议程序的,对专利有效性的质疑就只能通过无效程序来解决了。
欧洲专利局受理欧洲专利局授予的德国专利的异议程序,而德国专利局受理德国专利局授予的德国专利的异议程序。
在德国专利局工作量倍增的时候,对德国专利局授予专利的异议程序可能发生在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之前。
在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技术上诉委员会之前,通过德国专利局的异议程序和上诉决定要举行听证。
技术上诉委员会由3个具有技术资格的法官和1个具有法律资格的法官组成。
技术上诉委员会的主法官为具有技术资格的法官,倘若有异议分歧,技术法官投有决定性的票。
德国专利法规定,异议程序的提出只能依照专利法第21条的规定。
该法第21条为"一个专利可能被撤销,如果被表明这一专利未能达到专利法第1-5条的要求"。
如上所述,专利法第一条要求了一个可专利的条件;因此,在该法第59条的规定下,一个专利可能会受到异议程序的挑战。
德国专利法为试图提起异议程序的潜在原告提供了一个很广泛的地位。
第59条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对专利提出异议,但在非法侵占的案件中只有受害方能提起异议。
"所以,在德国,异议程序可以被所有的诉讼当事人利用,除了原告方控告非法侵占的案件,在这种案件中,只有其上诉权利被侵害的一方可以提起异议程序。
一方提交起诉或者向联邦专利法院的中央档案室上诉,诉讼的一般步骤或者在技术上诉委员会之前的上诉开始。
德国实用新型

德国实用新型(UM)特点
• 无实质审查,授权周期短,6-12 weeks ,特别适用于需紧急实施专利权 (如临时禁令、专利侵权诉讼)
• 可在德国发明审查或异议程序终结当月月底之日起两个月内且最长自发 明申请日起十年内申请
• 可与发明同时存在(此处发明指《德国发明专利法》的“专利”)
申请中的特别 2.可以随时提出分案 3.可以享受德国国内优先权
a.若申请人以前在德国就同一发明提出一项有效的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可 在提出实用新型申请时同时提出一份声明要求享有该专利申请的申请日。 专利申请要求的优先权,也适用于实用新型申请。依据第一句规定的优先 权,可以在专利申请的审查或者异议程序终结当月月底之日起二个月内行 使,但最长自专利申请的申请日起十年内行使
UM专利性评价
新颖性评价标准(采用现有技术) • 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以前,公众通过书面记载或者在德国境内的使
用,能够公开获得的任何知识。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的书面记载或者 使用,如果是建立在申请人或者其在先权利人的构想基础上的,不应 当认为是现有技术。 • 抵触申请、口头公开等不能用于评价UM的新颖性 创造性评价标准 等同于德国发明
b.自向德国专利局提起在先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申请后十二个月内,申 请人对同一发明申请实用新型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但在先申请已经要求 了国内或者外国优先权的除外。在先专利申请不视为撤回
c.如果申请人在德国国内、外展览会上展览其发明,并在第一次展览该发 明之日后6个月内提起实用新型申请的,可以主张展览会优先权(在首次展 览日后16个月内提供展览证据)
时申请发明和UM) 3.从PCT申请指定德国、或从欧洲申请或德国发明专利申请中派生出UM
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中德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

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中德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正文:一、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1.1 德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概述德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创新和创造,鼓励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1.2 专利保护德国的专利保护体系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德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并在专利被授予后享有专利权。
1.3 商标保护德国的商标保护体系允许企业注册并保护自己的商标。
商标注册可以通过德国商标和专利局进行,注册后商标所有人可以享有对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1.4 著作权保护德国的著作权法保护原创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版权。
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的享有和保护方式,包括作品的创作权、翻译权、复制权和发表权等。
二、中德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2.1 技术合作纠纷在中德技术合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例如合作双方对某项技术的专利权归属产生争议。
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等方式来解决纠纷。
2.2 商标纠纷中德企业在进行商标注册和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商标权纠纷。
当商标权归属存在争议时,可以通过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和法院等途径解决纠纷。
2.3 侵权纠纷中德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可能会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例如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商标或著作权。
在这种情况下,侵权方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并进行赔偿。
附件:本文档未涉及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专利:指对新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技术成果所授予的专有权。
2.商标:指用于企业进行商品或服务标识的标志。
3.著作权:指对创造性表现形式的原创作品所授予的保护权。
4.知识产权:指人们在创造和创新活动中所拥有的权利。
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中德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

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中德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正文:一、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德国作为一个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拥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和专业的机构。
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主要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和版权等方面的保护。
1. 专利保护德国的专利保护主要依托于德国专利法,该法为发明者提供了专利保护的机制。
根据该法,发明者可以通过申请专利来保护其发明创造,专利保护可以防止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制造、销售或进口该发明。
2. 商标保护德国的商标保护主要依托于德国商标法,该法为商标注册者提供了商标保护的机制。
根据该法,商标注册者可以通过注册商标来保护其商标权益,商标保护可以防止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3. 著作权和版权保护德国的著作权和版权保护主要依托于德国著作权法和德国版权法。
根据这些法律,作者可以通过著作权和版权来保护其作品的独立性和独特性,防止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复制或传播其作品。
二、中德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中德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涉及多个领域和案件。
以下将根据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分别介绍。
1. 专利纠纷中德之间的专利纠纷主要涉及专利侵权和专利无效等问题。
当发明人或企业认为其专利权被他人侵犯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
另外,当他人认为某项专利不具备创新性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的要求时,可以向专利局提起无效宣告程序。
2. 商标纠纷中德之间的商标纠纷主要涉及商标侵权和商标注册争议等问题。
当商标权利人认为其商标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
另外,当商标申请人认为其商标被他人注册而产生争议时,可以向商标局提起异议申请。
3. 著作权和版权纠纷中德之间的著作权和版权纠纷涉及作品的使用、复制、传播等问题。
当著作权人认为其作品受到侵权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
另外,当他人认为某项作品没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条件时,可以向版权局提起登记申请,以确保自己的权益。
德国专利法原文

德国专利法原文引言德国专利法(Patentgesetz,简称PatG)是德国的专利法律体系的核心,旨在促进科学技术的创新,保护发明者和创造者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本文将对德国专利法的原文进行全面、详细、完整的探讨。
一、专利保护的范围根据德国专利法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一节的规定,专利保护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发明的可保护性要求根据德国专利法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款的规定,为了获得专利保护,发明必须满足以下要求:•新颖性:发明在申请日之前没有被披露给公众。
•创造性:发明对于一个通常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来说,不能是明显的技术。
•工业可应用性:发明需要具有实际应用的可能性。
2. 可申请的技术领域根据德国专利法第一章第一节第二款的规定,凡是在任何技术领域作出的新发明,都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技术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机械工程•电子技术•化学工程•药学•生物学•农业工程3. 可申请的专利类型根据德国专利法第一章第一节第三款的规定,可以申请的专利类型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对于新发明以及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对于新型的技术方案、构造等,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对于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二、专利权和专利权的获取根据德国专利法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二节的规定,专利权是发明者获得的专利保护,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 专利权的享有者根据德国专利法第一章第二节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权的享有者是发明者或其继承人。
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发明是由雇佣关系或委托关系产生的,专利权归属于雇主或委托人。
2. 专利权的获取程序根据德国专利法第一章第二节第二款的规定,获得专利权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专利申请发明者需要向德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申请中需包括发明的描述、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等内容。
2) 专利审查德国专利局将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可应用性等的审核。
德国专利法中文全文2021

德国专利法中文全文2021第一章绪论第一条本法规定了在德国领土范围内,对发明和其他技术(以下统称为发明)进行专利保护的规定。
第二条为了保护创新和激励技术发展,本法定制了对发明进行专利保护的程序和规则。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在德国境内实施的发明,无论该发明是国内的还是国际的。
第四条相关技术术语的定义按照德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和国际公约的解释执行。
第二章专利申请的内容与程序第五条专利申请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相关文件。
第六条申请书中应当包括请求专利保护的发明名称、发明人的姓名和住所、权利要求书的附图。
第七条说明书应当详细描述所申请的发明的技术特征、实施方式以及创新点。
第八条权利要求书制定了申请人希望获得专利保护的范围和权利要求的具体内容。
第九条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应当支付相应的申请费用,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证据。
第十条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前,需要通过形式审查。
第十一条实质审查主要包括对专利申请的创新性、可实施性以及产业应用能力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如符合要求,申请人会收到颁发专利的通知,并缴纳专利登记费。
第三章专利权的范围与保护第十三条专利权的范围由权利要求书规定,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专利申请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在德国境内制造、使用、销售、进口或提供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
第十五条专利权人享有利用专利权利要求所述的发明的专有权,可以将该专利权转让、许可或抵押给他人。
第十六条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侵权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在特定情况下,德国政府可以通过《紧急措施法》解除专利权保护。
第四章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和专利费用第十八条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规定了专利权的范围和要求。
第十九条专利费用包括申请费、形式审查费、实质审查费以及专利登记费。
第二十条专利费用的具体数额和缴纳方式由相关规定和收费官方定期公布。
第二十一条专利费用可以减免或免除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个人和组织。
德国专利法中文全文2021

德国专利法中文全文20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的目的是保护发明的创造性和实用性,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德国领土上申请和授予的专利。
第三条本法所称专利,是指对新颖的发明的独占权。
第四条本法所称发明,是指有关技术领域的新的解决方案。
第五条本法所称新的解决方案,是指在先前技术水平上不显然的解决方案。
第二章专利申请第六条专利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专利局,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和发明的描述。
第七条专利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发明的标题;2. 发明的描述;3. 发明的权利要求;4. 发明的附图。
第八条专利申请可以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
第九条专利申请的提交日期为申请文件到达专利局的日期。
第十条专利申请可以要求保密处理,保密期限为18个月。
第十一条专利申请可以要求提前公开。
第十二条专利申请的递交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三条专利申请经专利局初步审查合格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第十四条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合格后,授予专利权。
第十五条专利申请被拒绝的,申请人可以提起复审请求。
第三章专利权的效力第十六条专利权自授予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专利权的有效期为20年。
第十八条专利权可以转让、许可和质押。
第十九条专利权的转让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专利权的许可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专利权的质押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四章专利的保护范围第二十二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专利的权利要求来确定。
第二十三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专利权利要求的字面解释来确定,同时考虑说明书的描述和附图的揭示。
第二十四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应超过专利权利要求所揭示的发明内容。
第二十五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通过专利权利要求的限制来确定。
第五章专利侵权第二十六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专利产品。
第二十七条专利侵权行为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二十八条专利局负责专利的审查、授予和管理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德国)专利法[1](1980年12月16日公布的文本,已经依据2009年7月31日颁布的修订法(BGBl. I S. 2521)第1条进行了修改)目录章节条第一章专利1-25第二章专利局26-33第三章专利审查程序34-64第四章专利法院65-72第五章专利法院诉讼程序第一节上诉程序73-80第二节无效和强制许可诉讼程序81-85第三节诉讼程序的一般规定86-99第六章联邦最高法院诉讼程序第一节法律上诉程序100-109第二节上诉程序110-121第三节上诉程序的特别规定122第四节上诉程序一般规定122a第七章共同规定123-128a第八章费用减免129-138第九章侵犯专利权139-142b第十章专利诉讼程序143-145第十一章专利标记146第十二章过渡性规定147第一章专利第1条(1)专利可授予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只要其是新颖的、具有创造性并适于工业应用。
(2)第一款意义上的发明,当其主题是一项由生物材料组成的产品发明或者包含生物材料的产品发明,或者是一个制造、加工或者应用该生物材料的方法发明,也应当授予专利。
原先在自然界就存在的生物材料,如果依靠技术方法可从自然外界中分离或者制造出来的,也可构成一项发明的主题。
(3)下列各项,不属于第(1)款所指的发明:1. 发现、科学理论或者数学方法;2. 美学意义上的外形创造;3. 智力活动、游戏、商业活动的方案、规则和方法,以及计算机程序;4. 信息表达。
(4)就上述主题或者活动请求专利保护时,对第(3)款所列的内容不授予专利。
第1A条(1) 人体在其形成和发育的各个阶段,包括胚胎细胞,以及关于人体某一组成部分的单纯发现,包括基因序列或者序列片断,都是不可授予专利的发明。
(2) 从人体中分离出来的组成部分,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以一种技术手段获得的组成部分,包括基因序列或者序列片断,即使这些组成部分的构造与自然的组成部分的构造相同,也可以成为可授予专利的发明。
(3) 在申请中说明基因序列或者序列片断所执行的功能时,应当对一段基因序列或者序列片断的工业应用性加以具体的描述。
(4) 如果一项发明的主题是一段基因序列或者序列片断,其构造与一个人体基因的自然基因序列或者序列片断的构造相一致,则根据第三款对工业应用性进行的具体描述,应载入专利权利要求中。
第2条(1)对于工业化应用将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的发明,不应授予专利;不得仅仅因为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禁止某发明使用的事实,即认定存在上述违反的情况。
(2)尤其对下列情况,不授予专利:1.克隆人体的方法;2. 改变人体生殖细胞遗传同一性的方法;3. 基于工商业目的使用人体胚胎;4. 改变动物遗传同一性的方法,该方法不是治疗人和动物所必不可少的,并且使动物承受苦痛。
上述第1项至第3项的适用,必须参照《胚胎保护法》中的相应规定。
第2A条(1)对下列发明不得授予专利:1. 对动植物品种以及种植和养殖动植物品种的基本的生物方法;2. 针对人体或者动物的外科或者治疗方法以及诊断方法。
但前述方法在应用时会使用到的产品,尤其是物质或者混合物,不在此列。
(2)对如下发明可以授予专利:1. 当其主题为植物或者动物,但该发明的实施在技术上不受限制于某一确定的植物品种或者动物品种;2. 当其主题是一项微生物技术或者其他技术的方法,或者是经由该方法获得的产品,但其与某项植物品种或者动物品种无关的。
参照适用第1A条第(3)款。
(3)如下术语在本法中意指:1. 生物材料是指一种材料,包含遗传信息,并且能够自我复制或者能在某一生物系统中复制;2. 微生物方法是指一种方法,藉其能够应用生物材料,对生物材料的应用或者培育实施(嵌入)手术;3. 基本的生物方法,指种植植物和养殖动物品种的基本方法,其完全依赖自然现象例如杂交和选种实现;4. 植物品种是指欧盟理事会1994年7月27日通过的第2100/94条例,即《共同体(植物)品种保护条例》(ABl. EG Nr. L 227 S. 1)生效法律文本中的定义。
第3条(1)当一项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则具有新颖性。
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公众能够通过书面记载、口头描述、使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可以公开获得的所有知识。
(2)在先申请、且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当天或者之后公众可以获得的下列专利申请的内容,也属于现有技术:1. 首次向德国专利局提出的国家申请;2. 首次向主管机关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当其请求获得德国的专利保护,并且按欧洲专利公约第79条第(2)款的规定交纳了指定费用,或者一项指定欧洲专利局的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国际申请(欧洲专利公约第153条第(2)款),并且满足欧洲专利条约第153条第(3)款所规定的条件;3. 首次向受理局提交的以德国专利局为指定局的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国际申请。
如果一项申请以一项在先申请为基础主张优先权,且其内容未超出在先申请的内容,则其属于本款第一句中规定的首次申请。
属于本款第一句第1项的专利申请,已经根据本法第50条第(1)款或者第(4)款发布命令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视为公众可以获得。
(3)属于现有技术的物质或者混合物,如果其是用于本法第2A条第(1)款第2项所述方法,并且将其应用于该方法不属于现有技术,则不能依据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排除其可专利性。
(4)同样,第(3)款所述的物质或者混合物在第2A条第(1)款第2项所述方法中的某一特殊用途,如果不属于现有技术,也不能依据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排除其可专利性。
(5)如果由于下列情形,直接或者间接地导致申请专利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被公开,则不适用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1.明显有损申请人或者其原权利人利益的滥用行为;或者2.申请人或者其原有权利人在符合1928年11月22日在巴黎缔结的《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该发明。
申请人必须在递交申请时声明该发明曾经进行过上述展出,并在递交申请后四个月内提供证明文件,才能适用本款第一句第2项的规定。
本款第一句第2项所指的展览会应当公布在由联邦司法部长签署的联邦法律公报上。
第4条如果一项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应当被认为具有创造性。
第3条第(2)款所指的申请属于现有技术的,则该类申请不能用于判断本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
第5条如果一项发明的主题能够在包括农业在内的任何一种产业中制造或者使用,应当认为其是适于工业应用的。
第6条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者其合法继受者。
两人以上合作完成一项发明,专利权由其共有。
两人以上独立完成同样的发明,专利权授予最先向专利局提出申请的人。
第7条(1)为避免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因需要确定发明人身份而受到延迟,在审查程序中,视申请人为有资格请求获得专利权的人。
(2)以侵占为由(第21条第(1)款第3项)对专利提出异议,致使专利权被撤销或者被撤回的,异议人可以在接到正式通知后的一个月内,就该发明递交专利申请,并可以享有在先专利的优先权。
第8条权利人的发明被无权获得专利的人提出专利申请,或者因非法侵占而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让与获得专利的权利。
该申请已经被授予专利的,可以要求专利权人让与专利权。
通过诉讼主张让与专利权的,除本条第四句和第五句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在专利授权公布(第58条第(1)款)之后两年内进行。
如果受侵害人以非法侵占为由(第21条第(1)款第3项)对专利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程序结束后一年内通过诉讼主张让予专利权。
如果专利权人取得专利权是非善意的,则不适用本条第三句、第四句的规定。
第9条只有专利权人有权实施其受专利保护的发明。
任何其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以下列方式实施其专利:1.制造、提供、使用其专利产品,或者将其投放市场,或者为前述目的进口、储存其专利产品;2.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第三人知道或者依情势应当知道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仍对在本法适用范围内使用该专利方法的行为提供帮助;3.提供、使用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将其投放市场,或者为前述目的进口、储存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9A条(1)如果某一生物材料专利的发明是基于该材料的某一确定的特性,则第9条的规定适用于每一种通过生殖和植物的繁殖方法从该材料获得的、具备上述特性的相同形态或者变异形态的生物材料。
(2)如果通过某一专利方法可以获得某一生物材料,且该方法发明是基于该材料的某一确定的特性,则第9条的规定适用于该方法直接获得的生物材料和任何其他具有这一特性的生物材料,只要后者是通过生殖和植物的繁殖方法,从该方法直接获得的生物材料中获得的、相同形态或者变异形态的生物材料。
(3)如果某一产品专利的发明由遗传信息组成或者包含遗传信息,则第9条的规定适用于任何该产品能藉以产生的、包含上述遗传信息并能实现其功能的生物材料。
第1A条第(1)款的规定不受影响。
第9B条当专利权人自己或者经其同意的第三人将某一具备某一确定特性的生物材料投放至欧盟任一成员国领域内或者欧洲经济圈的任一缔约国国土内,如果以生殖和植物的繁殖方法从该生物材料中获取其他生物材料,且目的是在经济圈中使用获得的其他生物材料,则不适用本法第9条的规定。
但当经过这种方式获得的生物材料使用在随后的其他生殖和植物的繁殖时,则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9C条(1)与第9条、第9A条和第9B条第2句相反,当专利权人或者经其同意的第三人以农业种植的目的,在某一农户处,许诺销售植物繁殖材料的,则该农户可以在自己的劳作中,为生殖或者植物的繁殖,使用收获物。
就该许可的条件和规模,适用(欧共体)第2100/94号令第14条,以及基于此理由进行豁免的相应情况。
在专利权人的请求下,可以适用根据(欧共体)第2100/94号令第14条第(3)款所公布的相应实施细则。
(2)与第9条、第9A条和第9B条第2句相反,当专利权人或者其同意的第三人在某一农户处,许诺销售农业用畜或者动物繁殖材料的,该农户可以以农业的目的使用这些农业用畜或者动物繁殖材料。
该许可可扩展到为延续农业活动而转让这些农业用畜或者其他动物繁殖材料的行为,但不包括带有购置目的或者繁殖范畴内的销售行为。
(3)第9A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不适用如下生物材料,其收获恰好或者在技术上无法回避农业的范畴。
因此,一般来说,当农户没有种植这些受专利保护的种子或者栽种材料时,不能向其提出要求。
第10条(1)专利权还有进一步的效力,即在本法适用范围内,任何第三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不得向没有权利实施专利的人提供或者许诺提供发明的实质性部分,当其明知或者根据情势应知这些行为适于且就是用于专利发明的实施的。
(2)当上述行为涉及日常交易中可以获得的普通商品时,不适用第(1)款的规定,但第三人诱导提供者实施第9条第二句所禁止的行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