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指引(2013.05)
深圳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指引

深圳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指引(试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二○一三年五月目录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项目交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影响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范围 (4)2规范性引用文件 (4)3术语和定义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5)3.7 (5)3.8 (5)3.9 (5)3.10 (5)3.11 (5)3.12 (5)4一般规定 (5)4.1交通影响评价的目的与任务 (5)4.2交通影响评价的基本原则 (6)4.3交通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 (6)4.4交通影响评价的基本要求 (6)5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6)5.1建设项目分类及出行率 (7)5.2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 (8)5.3评价范围、年限、时段与评价日 (9)5.4交通需求分析 (10)5.5路网交通影响评价 (11)5.6公共交通影响评价 (12)5.7慢行交通评价 (13)5.8停车设施及交通组织评价 (14)5.9交通改善措施及评价 (14)6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要求 (15)6.1通则 (15)6.2摘要 (16)6.3项目概述 (16)6.4现状交通分析 (16)6.5相关规划分析 (17)6.6交通需求预测分析 (18)6.7交通影响程度评价 (20)6.8交通改善措施与评价 (21)6.9结论与建议 (21)7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编制要求 (22)附录A 建设项目交通出行率参考值 (24)附录B 交通服务水平分级 (28)1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是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和审查的技术性规范文件。
建设项目路口审批指南(交委网站下载)

第一步:交评报审交委在线办事网址:/xxgk/ywgz/ghjs/201401/t20140107_37414.htm事项内容对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进行审核事项流程图点击查看流程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条、第十一条。
(三)《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
条件无。
数量及方式直接提供。
申请材料(一)交通影响评价审核的申请(原件1份);(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属企业的申请材料如下:1.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复印件3份,加盖企业公章确认,附电子扫描文件);2.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需加盖公章),原件待查。
3.组织机构代码。
(三)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原件5份,电子文档1份;(四)设计方案或详细蓝图原件1份;(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申请受理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各辖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服务窗口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无有效期规定。
决定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事项程序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
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注:(一)审查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二)需专家论证的,专家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三)规划方案或建筑方案有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手续。
救济权利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事项收费不收费。
申请表格无相关表格。
网上受理http://61.144.253.227:8081/年审或年检无。
深圳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指引(20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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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4)2规范性引用文件 (4)3术语和定义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5)3.7 (5)3.8 (5)3.9 (5)3.10 (5)3.11 (5)3.12 (5)4一般规定 (5)4.1交通影响评价的目的与任务 (5)4.2交通影响评价的基本原则 (6)4.3交通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 (6)4.4交通影响评价的基本要求 (6)5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6)5.1建设项目分类及出行率 (7)5.2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 (8)5.3评价范围、年限、时段与评价日 (9)5.4交通需求分析 (10)5.5路网交通影响评价 (11)5.6公共交通影响评价 (12)5.7慢行交通评价 (13)5.8停车设施及交通组织评价 (14)5.9交通改善措施及评价 (14)6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要求 (15)6.1通则 (15)6.2摘要 (16)6.3项目概述 (16)6.4现状交通分析 (16)6.5相关规划分析 (17)6.6交通需求预测分析 (18)6.7交通影响程度评价 (20)6.8交通改善措施与评价 (21)6.9结论与建议 (21)7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编制要求 (22)附录A 建设项目交通出行率参考值 (24)附录B 交通服务水平分级 (28)1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是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和审查的技术性规范文件。
《深圳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送审稿)》

深圳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城市建设协调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规范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第三条【交评定义】本办法所称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
第四条【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全市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并会同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交通影响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部门职责】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覆盖全市域的交通预测数据平台,并明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技术要求。
市交通运输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交通影响评价相关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交通影响评价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第六条【应进行交评的城市规划范围】在编制或修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以下层次的城市规划(法定图则、发展单元规划、更新单元规划、详细蓝图等)时,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规划成果应当包含交通影响评价章节或专项报告。
第七条【交通影响评价的基本要求】城市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章节或专项报告应当以土地利用规划方案为基础,对交通需求和交通设施规划进行定量分析评价。
第八条【交通影响评价的审查】对于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城市规划,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应当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定期进行交通专业技术协调,并在规划公示前,将交通影响评价章节或专项报告以及规划草案一并送交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第九条【交通影响评价的效力】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应当根据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对规划方案进行适当调整,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函告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深交[2005]565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交通局【发布日期】2005.09.06【实施日期】200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5年9月6日深交[2005]565号)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是指市、区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是指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专业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建设过程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代表市、区政府对具体公路建设项目行使权益和实施管理的政府部门或行政事业机构。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本市参与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代建、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代建单位的招标应公开、公平、公正,并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本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
特殊工程项目和地处偏远地区、工程简单不易形成代建市场的工程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组织建设。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课件

定性分析方法
专家评估
邀请交通规划专家对建设项目的 交通影响进行评估。
公众参与
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收集公 众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的意见。
案例比较
将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与类似项目 进行比较,评估其影响程度。
综合分析方法
综合定量和定性分析
将定量分析的结果与定性分析的结论 相结合,全未来研究可进一步拓展交通影响 评价的范围,将环境、社会和经 济等因素纳入评价体系,实现更 加全面的评价。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引进 国外先进的评价理念和方法,推 动交通影响评价领域的共同进步。
提高评价精度 加强数据采集和处理技术的研究, 提高交通影响评价的精度和可靠 性,为决策提供更加科学依据。
详细描述
分析工业园区建设前 后的交通流量变化, 包括货运流量、人员 流动等。
评估工业园区建设对 周边道路网络、公共 交通设施的影响。
提出有效的交通管理 措施,如优化运输路 线、提高运输效率、 发展多式联运等。
交通影响评价的意义与价值
促进交通系统与城市规划的协调 发展
交通影响评价通过对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 进行评估,为城市规划提供依据,确保交 通系统与城市规划的协调发展。
预测分析
交通需求预测
根据现状数据和规划要求,预测项目实施后各年度的交通需求。
交通影响程度预测
分析项目对周边交通设施、交通流量的影响程度,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
评价与决策
01
02
03
制定评价标准
根据项目特点和城市交通 规划要求,制定具体的评 价标准。
评价结论
根据预测结果和评价标准, 得出项目对周边交通影响 的评价结论。
建目交通影价 件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报深圳市2013年重大项目计划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报深圳市2013年重大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9.21•【字号】深发改[2012]1098号•【施行日期】2012.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报深圳市2013年重大项目计划的通知(深发改〔2012〕1098号)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建设单位:为做好2013年重大项目申报和计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报2013年重大项目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深圳市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09年修订)》以及“十二五”各专项规划的要求,原则上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更新项目除外)。
申报项目的建设规模及年度投资应符合《2013年深圳市重大项目申报条件》(见附件1)。
二、申报分类申报项目按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前期预备项目和重大培育项目三类进行申报。
(一)重大建设项目。
包括重大续建项目和重大新建项目。
2013年前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可申报2013年重大续建项目;项目用地已落实(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2013年具备开工条件的,可申报2013年重大新建项目。
(二)重大前期预备项目。
已取得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批复、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正在开展建设前期各项筹备、2013年内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可申报2013年重大前期预备项目。
(三)重大培育项目。
正在开展前期规划论证、概念设计的项目,可申报重大培育项目,列入重大项目储备库,作为2013年重大培育项目。
三、申报方式本次申报采取网上填报和办文窗口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申报方式如下:(一)网上填报(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
关于城市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费计列的指导意见

关于城市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费计列的指导意见一、背景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对交通状况产生影响。
为了确保交通设施的有效规划和建设,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估。
本指导意见旨在规范交通影响评估费的计列方式。
二、交通影响评估费的定义交通影响评估费是指建设项目对交通设施产生的影响所引发的费用。
这些费用用于改善或扩建现有交通设施,以保证交通状况的顺利流动。
三、交通影响评估费的计列原则1. 独立性原则:交通影响评估费的计列应独立完成,不得依赖于其他因素或个人的干预。
2. 依法合规原则:计列交通影响评估费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规性。
3. 简化策略原则:计列交通影响评估费的策略应简单、清晰,避免出现法律复杂性或争议性问题。
4. 明确性原则:计列交通影响评估费的依据和计算方法应明确,避免模糊不清或不可确认的内容。
四、交通影响评估费的计列指导1. 建设项目涉及交通影响评估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计算交通影响评估费。
2. 交通影响评估费的计算应基于事实数据和相关规定的标准,确保计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3. 交通影响评估费的计列应由建设项目的责任单位承担,不得转嫁给他人或其他部门。
4. 交通影响评估费的详细计列办法和流程应在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环节中明确,并公开向相关方进行说明。
5. 计列交通影响评估费时,应确保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避免产生纠纷和不必要的争议。
五、总结本指导意见对于规范城市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费的计列具有重要意义。
遵循独立性、依法合规、简化策略和明确性原则,确保评估费的准确计算和合理承担,有助于促进城市交通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提高城市交通状况的质量和效率。
以上为关于城市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费计列的指导意见,供各相关单位参考和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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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4)2规范性引用文件 (4)3术语和定义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5)3.7 (5)3.8 (5)3.9 (5)3.10 (5)3.11 (5)3.12 (5)4一般规定 (5)4.1交通影响评价的目的与任务 (5)4.2交通影响评价的基本原则 (6)4.3交通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 (6)4.4交通影响评价的基本要求 (6)5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6)5.1建设项目分类及出行率 (7)5.2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 (8)5.3评价范围、年限、时段与评价日 (9)5.4交通需求分析 (10)5.5路网交通影响评价 (11)5.6公共交通影响评价 (12)5.7慢行交通评价 (13)5.8停车设施及交通组织评价 (14)5.9交通改善措施及评价 (14)6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要求 (15)6.1通则 (15)6.2摘要 (16)6.3项目概述 (16)6.4现状交通分析 (16)6.5相关规划分析 (17)6.6交通需求预测分析 (18)6.7交通影响程度评价 (20)6.8交通改善措施与评价 (21)6.9结论与建议 (21)7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编制要求 (22)附录A 建设项目交通出行率参考值 (24)附录B 交通服务水平分级 (28)1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是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和审查的技术性规范文件。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在交通需求分析、交通影响程度评价等方面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3术语和定义3.1建设项目是指具有交通生成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拟建设(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3.2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新生成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消减建设项目负面交通影响的技术方法。
3.3建设项目分类是指根据建设项目的土地利用类型、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项目生成的交通需求特征对建设项目进行的分类。
3.4出行率是指建设项目单位指标(如建筑面积、床位数、座位数等)在单位时间内所生成的交通需求,包括产生量和吸引量。
3.5四阶段交通预测法是指交通规划中经典的“交通发生、交通分布、交通方式划分、交通分配”四阶段交通预测法,也称“四步骤”交通预测法。
3.6新生成交通需求是指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所生成(包括产生和吸引)的新增交通需求。
新建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包括建设项目生成的全部交通需求。
改、扩建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是指由项目改、扩建部分引起的新增交通需求。
3.7背景交通需求是指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内除去被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外的其它交通需求,包括起迄点均在评价范围外的通过性交通、评价范围内现状已建成项目和其他新的建设项目生成的交通需求。
3.8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是指建设项目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门槛值。
3.9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指标是指衡量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影响程度的指标。
3.10长路段是指长度超过1.5km,交通几乎不受交叉口影响的道路区段。
3.11公共交通线路剩余载客容量是指在一定服务水平下,建设项目周围的公共交通设施可以为建设项目提供服务的富余运力。
3.12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是指建设项目的交通设施布局、交通组织流线和管理方案,包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道路、机动车停放等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以及与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外道路、公共交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相衔接的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
4一般规定4.1交通影响评价的目的与任务4.1.1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目的:从微观层面促进城市交通与土地利用协调发展,实现建设项目交通组织与项目周边城市交通运行的协调。
4.1.2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任务:在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预测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政策和相关交通规划,提出改善对策和措施,消减建设项目对城市交通的不良交通影响,保障交通安全、有序运行。
4.2交通影响评价的基本原则4.2.1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必须以各层面法定城市规划以及相应层面交通专项规划为依据。
4.2.2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遵循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和以人为本的原则,贯彻落实深圳市的交通发展政策。
4.3交通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1)确定交通影响评价的范围与评价年限;(2)进行相关调查和资料收集;(3)分析评价范围内现状、各评价年限的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4)分析交通需求;(5)评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程度;(6)对建设项目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及评价范围内的交通系统,提出改善建议,并对改善措施进行评价;(7)提出评价结论。
4.4交通影响评价的基本要求4.4.1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采用的基础资料应完整、准确、有效,开展的交通调查应真实、合理,并符合本指引的有关要求。
4.4.2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与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同步或提前进行。
4.4.3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除应遵循本指引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深圳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指引的规定。
5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5.1建设项目分类及出行率5.1.1交通影响评价应根据用地类型、建筑物使用功能和交通出行特征,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
5.1.2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将深圳市建设项目划分为11个大类,大类划分的名称和代码如表5.1.1所示。
表5.1.1建设项目大类划分及代码5.1.3在大类划分的基础上,按照建设项目的交通出行特征进行中类划分,深圳市建设项目中类划分的名称和代码见表5.1.2。
5.1.4可在中类基础上按照建设项目的交通出行特征划分至小类。
5.1.5建设项目出行率参数至少应取值到中类,并在分析汇总同类地区不少于2个类似项目样本调查数据的基础上确定;在缺乏调查样本时,可参考附录A取值。
表5.1.2 建设项目中类划分5.2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1)功能类型、规模等指标符合表5.2.1所列条件的建设项目;(2)新建直接通道连接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所有建设项目。
表5.2.1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表注:中心城区的具体范围按照《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包括福田、罗湖、南山等区,必要时将根据城市规划与发展情况作适当调整。
5.3评价范围、年限、时段与评价日5.3.1评价范围(1)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应根据建设项目新生成的交通需求、周边道路功能等级及交通运行状况等因素确定,将可能受到显著影响的道路或交叉口均纳入评价范围。
(2)一般情况下,评价范围至少应包括建设项目邻近的城市主干路、快速路围合的区域,若项目地块周边即为主干路,则评价范围至少应包括建设项目邻近的次干路或交通性支路围合的区域。
(3)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根据特定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要求扩大评价范围。
5.3.2评价年限(1)交通影响评价的评价年限应综合考虑建设项目性质和规模、投入使用的年限、周边地区交通发展情况、相关交通设施规划建设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
(2)启动阈值以建筑规模界定的建设项目,其评价年限应符合表5.3.1的规定,其他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的评价年限,应为正常使用初年以及正常使用第5年。
表5.3.1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年限4年;当建设项目正常使用第5年超出了正在执行的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目标年限时,可用规划目标年限作为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3)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除评价整体项目的评价年限外,还应评价各分期工程投入正常使用初年。
5.3.3评价时段(1)一般应选取评价范围内整体交通运行高峰时段作为评价时段。
(2)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的高峰时段与背景交通高峰时段基本重合时,以前者为交通影响评价时段;当两者不重合时,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高峰时段与背景交通高峰时段均为交通影响评价时段。
5.3.4评价日当可明确判断工作日为建设项目交通需求高峰日时,选择工作日作为评价日;当难以判断时,按工作日、非工作日分别叠加评价时段的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和背景交通需求,选取对交通系统最不利日作为交通影响评价日。
5.4交通需求分析5.4.1交通需求分析应与评价范围内法定城市规划和交通专项规划的交通需求分析相衔接。
5.4.2交通需求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项目新生成的各种交通方式的动、静态交通需求和相应的背景交通需求;(2)评价范围内各评价年限的交通需求。
5.4.3交通需求分析所采用的现状基础数据、规划前景等资料应以相关政府部门的最新资料为准。
5.4.4评价年评价范围内的通过性交通需求和现状已有建筑的交通需求,应采用四阶段交通预测法进行预测,或通过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交通模型平台取得。
5.4.5评价年评价范围内被评价建设项目和其他拟建项目所产生的交通需求均应采用四阶段交通预测法进行预测。
5.4.6应对评价范围内的现状土地利用、各类交通设施、交通管理与交通运行状况进行调查和分析。
交通运行状况调查应包括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和背景交通的高峰时段,各时段的连续调查时间不应少于2小时。
5.4.7交通需求分析中采用的出行率、出行分布、出行方式划分等参数,应通过对2个以上与被评价建设项目区位和功能类似的建筑调查取得;在缺乏可靠的调查样本时,可参考相关交通规划中的数据,但需对参数选取进行说明。
5.4.8对于综合开发项目,在交通需求分析时,应根据项目建筑功能构成和相互关系,综合考虑其不同功能之间的内部交通出行对交通需求影响。
5.5路网交通影响评价5.5.1应根据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前后路网机动车交通服务水平的变化,来确定建设项目对机动车交通系统的影响是否显著,即对有本建设项目和无本建设项目(即背景交通情况)两种情况下,评价年限评价时段的道路交通服务水平进行对比分析,进而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道路交通系统的影响程度。
5.5.2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使评价范围内机动车交通量增加,导致项目出入口、道路交叉口任一进口道的交通服务水平发生变化,且背景交通服务水平和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的服务水平符合下列任一款的规定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