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2004修正)

合集下载

2023年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修正

2023年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修正

(199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六件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的采伐利用、培育种植、经营管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造册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本省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保护、恢复与发展并重的方针,保护、恢复山区热带天然林,建设沿海防护林,发展速生丰产林,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民族自治县的林业生产建设,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大的自主权和更多的经济利益。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第七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的清查,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林业长远规划,并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

实行林业建设任期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林业状况。

考核政府负责人政绩时,应当将林业工作作为一项内容。

第九条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和兴办各种类型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或者成片开发土地,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需占用、征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林地的,必须按照林地权属和批准权限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并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海南修订法案保护海岛沿岸红树林生态.doc

海南修订法案保护海岛沿岸红树林生态.doc

海南修订法案保护海岛沿岸红树林生态
刚刚闭幕的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修订草案)》,为海南岛沿岸的红树林全面撑起保护法网。

该规定提出,因国家或者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或者征收红树林地的,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按照审批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本省有关海域使用、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

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保护林带内修建的旅游设施,不得影响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旅游设施及船只应当达到规定的安全和环保标准。

凡因科研、医药等需要采摘、移植、砍伐红树林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采摘、移植、砍伐的,必须在指定的种类、数量、时间、地点内进行。

海南省是中国红树植物最丰富的地区。

据海南省林业局统计,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海南有约 1 万余公顷红树林,拥有中国第一个红树林保护区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红树植物25种;其间生存着极度濒危种的黑脸琵鹭等许多珍异鸟类。

但受诸多因素影响,目前全省红树林面积仅余3000多公顷,意味着过去50年海南失去60% 以上的红树林。

红树林是生长在热带、亚热带低能海岸潮间带上部,受周期性潮水浸淹,以红树植物为主体的常绿灌木或乔木组成的潮滩湿地木本生物群落。

它生长于陆地与海洋交界带的滩涂浅滩,是陆地向海洋过度的特殊生态系。

据了解,目前海南已建成9 个红树林自然保护区,计划到2015年全省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总面积要达到17979.1 公顷,绿化海南省95% 以上的红树林宜林滩涂,形成海南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网络。

红树林的保护法律和政策措施

红树林的保护法律和政策措施

红树林的保护法律和政策措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类活动的频繁发展,红树林生态系统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破坏和威胁。

红树林作为珍贵的生态资源,对于维护海岸线稳定、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以及提供人类生活所需的各种生态服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红树林并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措施。

本文将介绍红树林的保护法律和政策措施。

一、宪法和环境保护法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环境的保护被视作一项基本权利和公共责任。

具体到红树林保护上,一些国家的宪法规定了对红树林生态系统的特殊保护措施,确保其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此外,环境保护法律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中包括对红树林生态系统的指导、保护和监管。

二、渔业管理和规划红树林对于渔业和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许多国家制定了渔业管理和规划方面的法律和政策,旨在保护红树林生境,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这些法律和政策以区域性渔业管理计划、保护区划设以及渔业许可证等形式存在,以确保渔业活动与红树林生态系统的保护相协调。

三、国家级和地方性保护区为了加强红树林的保护,各国设立了一系列的国家级和地方性保护区。

这些保护区的设立基于对红树林生态系统的特殊价值和重要性的认识,旨在限制开发和破坏活动,保护红树林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同时,这些保护区通常也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和监测措施,以确保红树林生态系统的有效保护。

四、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环境影响评估制度是一种常见的红树林保护法律和政策措施。

它通过对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评估其对红树林生态系统的潜在影响,并提供适当的环境保护和补偿措施。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在任何新的开发项目中,红树林的生态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和恢复。

五、教育和宣传红树林保护不仅需要法律和政策的支持,也需要公众的参与和认可。

因此,教育和宣传在红树林保护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政府和环境组织常常通过开展红树林保护的教育活动、制作宣传材料以及举办宣传活动等方式,提高公众对红树林保护的认识和意识,促进他们参与到红树林保护行动中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农业开发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2004)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农业开发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2004)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农业开发用地管理若干规
定》的决定(2004)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公布日期】2004.02.26
【实施日期】2004.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30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2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卫留成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海南省农业开发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将第十三条“国有土地流转以及集体所有土地以出让土地使用权、联合举办企业等方式流转用于农业开发的,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县级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所有土地对外承包合同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先将承包合同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核准后,再予批准:(一)连片对外承包土地面积超过6.66公顷,并且用地年限超过3年的;(二)因乡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需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签乡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外承包合同的。

”删除。

lar_52081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

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

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琼府办[2004]3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建设厅制订的《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一日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省建设厅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绿地建设,规范绿地植物配置,优化绿地植物种植结构,丰富城镇景观,充分发挥绿地生态功能,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政策法规,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城镇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镇绿地植物配置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植物生态适应性原则;(二)乡土树种为主原则;(三)生物多样性原则;(四)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相结合原则;(五)乔木为主,乔、灌、藤、花、草科学合理配置原则。

第四条城镇绿地规划设计,既要体现海南热带风光特色和地方文化风格,又要符合海南气候特征,便于养护管理,形成“城在林中、林在城中”的绿化格局。

第五条各类绿地的地形设计应科学合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有利于植物生长,有利于水土保持,降低建设投资和养护管理费用。

第六条各类绿地应具备大树生长需要的立地条件,保证其必需的营养条件和生长空间,不能设置影响大树生长的地下设施。

各类绿地的植物配置均应处理好与地下管线的关系。

绿地中的硬质铺装,应尽量采用有利于植物生长的透气透水的材料和施工工艺。

第七条绿地中应丰富地被植物,实现地面全覆盖,提倡利用耐旱和野生地被植物。

草坪的应用要充分考虑灌溉和其它养护条件。

第八条建设或改造现有绿地,必须有效保护和充分利用现状树木花草,特别是大树、古树名木。

不得随意砍伐、更换行道树等城镇绿化树木。

第九条城镇绿化植物种植应结合现状采用多种配置形式,按植物自然生态结构和群落结构科学配置,力求上层大乔木、中层小乔木和灌木、下层地被植物,扩大绿地复层结构比例。

浅谈海南红树林的现状及保护

浅谈海南红树林的现状及保护

浅谈海南红树林的现状及保护周彦伶【摘要】红树林是天然防护堤,同时为近海生物多样性提供了良好生存环境。

海南红树林的现状不容乐观,人们对它认识不足,只顾眼前效益,过度开发,影响了红树林正常生长和天然更新,个别物种濒临灭绝。

海南红树林保护,需总体规划,要按国际标准合理开发红树林。

%Mangrove forest is the natural protection embankment, which provides a good living environ- ment to the coastal biological diversity. The situation of Hainan' s mangrove forest is far from optimistic. The lack of knowledge and the pursuit of immediate benefits with excessive development affect the normal growth and natural regeneration of mangrove forest. Some species are decreasing nearly to extinction. Therefore, Hainan' s mangrove forest protection needs overall planning and reasonable development according to interna- tional standards.【期刊名称】《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年(卷),期】2012(013)004【总页数】4页(P155-158)【关键词】海南红树林;保护区现状;开发与保护【作者】周彦伶【作者单位】海南师范大学地理与旅游学院,海南海口57020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592.7我国红树林主要分布在东南沿海,最北达浙江南部。

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库

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库

琼林〔2006〕215号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林业局:自我省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工程实施以来,各市、县为重点公益林的保护和补偿基金的使用管理提供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建议。

为此,根据我省实际,我局对《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和完善,现将修改后的《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琼林〔2005〕200号《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二OO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印发公益林管理办法通知抄送:省政府法制办海南省林业局办公室 2006年10月9日印发(共印25份)附件: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重点公益林的建设、保护与经营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和护岸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国防林等,包括热带天然林和红树林。

按照不同生态区位和保护等级,分别由国务院和省政府认定公布的重点公益林,分为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的重点公益林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的重点公益林。

第四条重点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相对集中的原则;依法依规补偿、规范管理的原则;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在保护的前提下开发,以开发促保护的原则;依法保护、严格管护、科学经营、责权利一致、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工作,实行政府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是实施重点公益林工程的主体,负责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明确工作任务,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保护管理办法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保护管理办法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保护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07.07【实施日期】2004.07.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等24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3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3日)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海南省沿海防护林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卫留成二00四年七月七日第一条为加强沿海防护林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防护林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沿海防护林,是指沿海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

包括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护岸护堤林、护路林。

红树林的管理、保护适用《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沿海防护林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沿海防护林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计划。

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保护和补偿经费应当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筹措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保护经费,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各界人士捐资建设沿海防护林。

第六条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适度利用、依法保护的方针。

鼓励和支持开展沿海防护林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不断提高沿海防护林的综合效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沿海防护林的义务,对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违法行为,应当制止和检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2004修正)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08.06
【实施日期】1998.10.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2011修订)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
(1998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
树林保护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红树林资源的保护,促进沿海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红树林的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红树林的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红树林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的有关规定,在红树林集中分布地建立自然保护区,标明区界,加强保护。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红树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划定一定范围的红树林保护林带,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五条禁止砍伐红树林和在红树林地毁林挖塘、围堤、采砂、取土及其他毁坏红树林的行为。

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狩猎、养殖、炸鱼、毒鱼、电鱼、捡卵、捉雏、毁巢、挖药材、使用明火及其他破坏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或者征用自然保护区内的红树林地。

进行各项建设工程,不得占用或者征用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红树林地。

因国家重点建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