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30•【字号】粤府办[2012]110号•【施行日期】2012.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1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卫生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30日广东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粤府办〔2012〕39号)有关要求,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县级公立医院(指县及县级市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县级医院)改革试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遵循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则,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改革要求,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落实医院自主经营管理权为切入点,统筹推进县级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价格机制、医保支付制度、采购机制、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
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统筹县域医疗服务体系发展,使医疗服务能力有较大提高,以药补医机制有根本改变,医务人员积极性得到有效调动,医疗费用得到合理控制,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更加便捷,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争取为县级医院综合改革探索新路子。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审批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8〕38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审批办法》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审批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8〕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审批办法》已经2018年11月26日十三届6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资委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3日肇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审批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及精神,为适应新形势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要求,落实政府职能部门、企业国有投资主体(含委托管理主体)、国有企业三者在企业改革方面的权责,发挥国有投资主体和国有企业的主体作用,进一步明确程序,规范操作,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和目前由市直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兼并、关闭、破产实施方案的申报、审批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规定,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履行法定的国有企业改革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其工作职责:定期听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汇报;研究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审定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审定市属重点国有企业改革方案(市属重点企业包括市国资委直管企业或市直有关部门直管企业)。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31日肇庆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2021年度市政府规章制定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市委领导下、在市人大常委会指导下,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一、列入2021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项目2021年度市政府规章计划项目共2个,分别是制定《肇庆市水上交通安全规定》和修订《肇庆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具体安排如下:(一)《肇庆市水上交通安全规定》由肇庆海事局负责组织起草,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起草工作,形成规章送审稿报送市司法局审查,8月30日前报市政府审定。
(二)《肇庆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肇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修订,2021年7月30日前完成修订工作,形成规章送审稿报送市司法局审查,10月30日前报市政府审定。
二、落实规章制定计划的工作要求(一)规章起草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完成年度规章工作任务列入本单位重要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明确工作责任,制订落实工作进度安排,完成起草论证相关程序后,按规定的时限上报市政府审定,如因客观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肇府〔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2017〕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卫生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30日肇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全面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使人民群众的健康得到有效保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粤府〔2017〕55号以及《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市的意见》(肇发〔2016〕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和广东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坚持“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人民共建共享”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围绕健康肇庆建设大局,以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使命,坚持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落实政府办医的领导、保障、管理、监督责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突破口,加大财政投入,优化资源配置,补强医疗卫生短板,促进城乡区域医疗卫生均衡发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11•【字号】粤办函〔2015〕530号•【施行日期】2015.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15〕53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反映。
省府办公厅2015年11月11日广东省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精神,加强对我省城市公立医院(省、部属和地级以上市辖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基本原则。
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坚持改革联动、探索创新、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促进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同步改革,与社会办医协调发展。
明确城市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其在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疗等方面的骨干作用。
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公立医院,在医保支付、价格调整、绩效考评等方面实行差别化的改革政策。
鼓励各地发扬首创精神,按照中央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大胆探索、锐意创新,突破政策障碍和利益藩篱,建立符合实际的体制机制。
(二)工作目标。
以破除以药补医为突破口,以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核心,以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和分级诊疗为重点,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框架。
2015年,进一步扩大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在3个国家联系试点地级以上市的基础上,新增2-3个省级联系试点地级以上市,形成全面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的基本路子。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6•【字号】肇府办函〔2017〕135号•【施行日期】2017.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肇府办函〔2017〕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6日肇庆市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49号)精神,切实推进我市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和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基本搭建我市医联体建设的相关制度框架,全面启动多种形式的医联体建设试点,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第二人民医院)、端州区妇幼保健院4间三级公立医院全部参与并发挥引领作用,全市至少建成一个有明显成效的医联体,各县(市、区)均启动医联体建设试点工作。
在充分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医联体建设,到2020年形成较为完善的医联体发展的政策体系,全市所有二级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参与医联体,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二、逐步形成多种形式的医联体组织模式(一)组建城市医联体(医院集团)。
充分发挥三级公立医院的引领作用,一是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牵头成立综合性医疗集团,将鼎湖区人民医院纳入该集团,重点打造老年病专科和医学康复专科;二是肇庆市中医院牵头组建市中医医疗集团,将鼎湖区中医院等机构纳入该集团,重点打造中医特色专科、中医名医及科技竞争优势,加快建设省中医名院;三是肇庆市妇幼保健院(肇庆市第二人民医院)和端州区妇幼保健院分别组建一个具有妇女、儿童疾病防治服务特色的医疗集团,其中将端州区红十字会医院、高要区妇幼保健院纳入市妇幼保健院成立的医疗集团进行管理,端州区黄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端州区妇幼保健院成立的医疗集团进行管理,鼓励城区医疗机构加入上述医疗集团。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7•【字号】肇府办[2004]88号•【施行日期】2004.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肇府办[2004]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肇庆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发[2004]16号),保留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是主管卫生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保健品、化妆品的准入(含标准)、安全监管、行政执法职能交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交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划入的职能由原市农业局承担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职能转变,从直接管理医疗卫生机构转向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依法管理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医疗市场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等,以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身体健康。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地方卫生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合理配置卫生资源。
(三)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工作规划,指导全市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
(四)拟订妇幼卫生(含母婴保健)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贯彻执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准入制度,综合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7•【字号】肇府办[2012]37号•【施行日期】2012.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肇府办〔2012〕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9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与《改革方案》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符合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十二五”规划精神,具有前瞻性和开创性。
各地、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肇庆的核心任务,高度重视,精心布置,有计划、有步骤抓好实施,进一步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在全面提升全民医保质量上拓展思路,在强化制度科学运行上创新举措,在提升服务管理水平上探索办法,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医疗卫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和谐。
二、明确目标,落实任务要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补充医疗保险为辅,城乡医疗救助保底,建立符合肇庆实际、具有肇庆特色的统筹城乡、层次多元、惠民高效、公平和谐的新型医疗保险模式,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
至2012年底,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平台,逐步推进医保关系顺畅转移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各地有医保管理服务机构。
“十二五”期末,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8%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80%以上,城乡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75%左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
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肇府办函[2016]178号
【发布部门】肇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26
【实施日期】2016.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肇府办函〔2016〕178号)
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6日
肇庆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15〕530号)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务院医改办《关于确定第四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6〕20号)、《国务院医改办关于请修改完善综合医改试点工作方案的函》(国医改办函〔2016〕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设卫生强市的工作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坚持城市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发挥公立医院的主体作用。
坚持改革联动,推进医疗、医保、医药同步联动改革。
坚持政府主导,鼓励多元化办医,推动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协调发展。
坚持分类指导,明确城市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其在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等方面的骨干作用,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公立医院,在医保支付、价格调整、绩效考评等方面实行差别化的改革政策。
坚持探索创新,鼓励各区和市直各公立医院发扬首创精神,大胆试点,建立符合实际的体制机制。
(二)工作目标。
以破除“以药补医”为突破口,以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核心,以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和分级诊疗体系为重点,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
有序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在高要区2015年已开展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基础上,2016年端州区、鼎湖区公立医院以及市直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纳入综合改革范围,到2016年底,全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面推开,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初步建立,逐步构建起布局合理、分工协作、协
同发展的医疗服务体系和分级就医格局;群众就医费用负担明显减轻,总体上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医疗费用不合理过快增长得到有效控制;医保支付制度进一步完善;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运行新机制基本建立;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主要措施
(三)优化城市公立医院规划布局。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按照省、市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结合服务人口与服务半径、城镇化发展水平和群众医疗需求变化,研究制定区域卫生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依据实际需求规划设置妇女儿童、精神、传染病等专科医疗机构。
鼓励将部分城市二级医院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科医院、老年护理和康复等机构。
整合养老、医疗卫生资源,推进医养结合;积极探索并推进护理服务社会化。
从严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备。
床位使用率在80%以下的公立医院不再进行扩建。
公立医院优先配置国产医用设备。
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和超标准装修。
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四)构建协同发展的医疗服务体系。
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导向,鼓励以利益共享为纽带,以协同服务为核心,以医疗技术为支撑,探索构建包括医疗联合体在内的各种分工协作模式。
鼓励城市公立医院与县级公立医院建立医联体或开展对口帮扶。
完善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整合和利用现有资源,探索设置专门的医学影像、病理学诊断、消毒供应和医学检验医疗机构,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大型医用设备共享使用。
(五)落实政府办医主体职责。
落实政府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和全行业管理。
明确公立医院的管理形式和机构,可组建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政府有关部门、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组
成的城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办医主体职能,负责公立医院的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运行监管、绩效考核等,并明确该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管委会日常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创新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公立医院转为行业管理,强化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指导职责。
(六)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落实城市公立医院运营自主权。
完善城市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落实医院人事管理、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
采取有效形式建立公立医院内部决策和制约机制,实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实施、大额资金使用集体讨论并按规定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