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节地与室外建筑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2015

合集下载

9施工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2015

9施工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2015

9 施工管理9.1 控制项9. 1. 1 应建立绿色建筑项目施工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并落实各级责任人。

【条文说明扩展】与本条相关的指导性文件和标准有:《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号)规定:1.6运用IS014000和IS018000管理体系,将绿色施工有关内容分解到管理体系目标中去,使绿色施工规范化、标准化。

4.1绿色施工管理主要包括组织管理、规划管理、实施管理、评价管理和人员安全与健康管理五个方面。

4. 1. 1 组织管理l、建立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与目标。

吃、项目经理为绿色施工第一责任人,负责绿色施工的组织实施及目标实现,井指定绿色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

4. 1. 2 规划管理1、编制绿色施工方案。

该方案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独立成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10规定:3. 0. 2 绿色施工项目应符合以下规定:1 建立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实施目标管理。

3 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应有专门的绿色施工章节,绿色施工目标明确,内容应涵盖“四节一环保”要求。

7根据检查情况,制定持续改进措施。

8采集和保存过程管理资料、见证资料和自检评价记录等绿色施工资料。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50905-2014规定:3. 1. 1 施工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l施工单位是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实施主体,应组织绿色施工的全面实施。

4 施工单位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制定绿色施工营理制度,负责绿色施工的组织实施,进行绿色施工教育培训,定期开展自检、联检和评价工作。

4. 0. 3 绿色施工组织设计、绿色施工方案或绿色施工专项方案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3 应明确绿色施工的组织管理体系、技术要求和措施。

绿色建筑施工方案应包括“四节一环保”的内容。

在施工全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策划、施工准备、材料采购、现场施工、工程验收等各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实施动态管理。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技术细则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技术细则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前言为了更好地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受建设部科技司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和依柯尔绿色建筑研究中心组织编写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以下简称《技术细则》)。

编写《技术细则》的目的是,为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提供更加规范的具体指导,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提供更加明确的技术原则,为绿色建筑创新奖的评审提供更加详细的评判依据,从三个层面推进绿色建筑理论和实践的探索与创新。

《技术细则》的编写比较系统地总结了国内绿色建筑的实践,特别是自2005年3月“首届国际智能与绿色建筑技术研讨会”以来的实践,还借鉴了美国、日本、英国、德国等国家发展绿色建筑的成功经验。

其内容既有符合中国国情的一面,也有与国际绿色建筑发展趋势相适应的一面,具有比较强的适应性的同时又有比较好的先进性。

这是《技术细则》的特点。

参加《技术细则》编写的人员,有的参加过《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编写,有的参加过绿色建筑建设活动,有的参加过系统的研究工作。

这样一个既有理论又有实践的专家学者群体,是编写《技术细则》十分宝贵的前提条件。

随着绿色建筑实践活动的拓展,这个群体正在发展,正在壮大,正是中国绿色建筑的基石。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依柯尔绿色建筑研究中心二OO七年六月1 总则1.1 基本规定1.1.1为科学引导和规范管理绿色建筑评价、评奖与标识工作提供更明确的技术依据,更好地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 50378-2006(以下简称《标准》),制定本细则。

1.1.2 本细则依照《标准》的内容和要求编制,适用于指导绿色建筑的评价标识、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的评审和指导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及运行管理。

1.1.3按照控制项、一般项和优选项的评价内容判定得分情况和达标情况。

根据达标情况评定星级,进行绿色建筑评价;根据得分情况,区分同一星级绿色建筑的相对水平,用于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和工程项目评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9.24•【文号】建科函[2009]235号•【施行日期】2009.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的通知(建科函[2009]23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我部根据评价标识工作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对《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进行了完善,编制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附件: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九月说明《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颁布以来,对指导绿色建筑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把绿色建筑的理念与工程实践结合起来,使细则更加完善,使绿色建筑评价更加严谨、准确,使评价结果更加客观公正,更加具有权威性,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委托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等单位共同编写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

其中“节地与室外环境”部分由张播、刘燕辉、陈蔚镇、许荷等负责完成;“节能与能源利用”部分由杨建荣、李晓锋、曹阳、陆俊俊、冯莹莹等负责完成;“节水与水资源利用”部分由曾捷、赵锂、李建琳、吕石磊等负责完成;“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部分由王昌兴、韩继红、姜兆黎、赵平、冯跃等负责完成;“室内环境质量”部分由林波荣、燕翔、谭华等负责完成,“运营管理”部分由王占友等负责完成。

基本规定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2015

基本规定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2015

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 1. 1 绿色建筑的评价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价对象。

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评价。

【说明】建筑单体和建筑群均可以参评绿色建筑。

当需要对某工程项目中的单栋建筑进行评价时,由于有些评价指标是针对该工程项目设定的〈如住区的绿地率),或该工程项目中其他建筑也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方案(如再生水利用〉,难以仅基于该单栋建筑进行评价,此时,应以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为基准进行评价。

建筑群是指由位置毗邻、功能相同、权属相同、技术体系相同或相近的两个及以上单体建筑组成的群体。

常见的建筑群有住宅建筑群、办公建筑群。

当对建筑群进行评价时,可先用本标准评分项和加分项对各单体建筑进行评价,得到各单体建筑的总得分,再按各单体建筑的建筑面积进行加权计算得到建筑群的总得分,最后按建筑群的总得分确定建筑群的绿色建筑等级。

参评建筑本身不得为临时建筑(例如,多见于北方的冰雪建筑,近年来在南方出现的集装箱建筑〉,且应为完整的建筑,不得从中剔除部分区域。

无论评价对象为单栋建筑或建筑群,计算系统性、整体性指标时,要基于该指标所覆盖的范围或区域进行总体评价,计算区域的边界应选取合理、口径一致、能够完整围合。

常见的系统性、整体性指标主要有:人均居住用地、容积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

3. 1. 2 绿色建筑的评价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

设计评价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进行,运行评价应在建筑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说明】本标准2006年版要求评价应在建筑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但在随后发布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建科综[2008]61号)中,己明确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而且,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证明了这种分阶段评价的可行性,以及对于我国推广绿色建筑的积极作用。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节地与室外环境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节地与室外环境

当地植物与多种类型: 存活率高、地域特色、节省投资 乔灌草结合: 复层绿化、强化生态、节地高效
乡土植物: 以舟山地区乔木类植物为例
乡土植物
乡土植物 适种植物
针 叶 树 种
苏铁,日,罗汉松
柳杉,水杉,杉木,秃杉,北美 红杉,湿地松,撒金柏,北美圆 柏,北美香柏
评价方法: 审核相关设计文件。 对建筑场地选址在荒地、废地等无旧建 筑的空地上,或旧建筑面积在200m²以 下,或旧建筑的使用年限已过时,此项不 参评。
打分方法:(总分8分) 1、利用旧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 。 (8分) 2、利用旧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下 。 (5分)
4.1.11 住区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 声标准》GB 3096的规定。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 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 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 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 5dB执行。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 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 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 工业混杂区。 类别 昼间 夜间 0 1 2 3 4 50 55 60 65 70 40 45 50 55 55
等效声级LAep:dB
评价方法: 审核环境噪声影响评估报告以及建成后 的现场测试报告 。 主要对象: 住区中的面街住宅 住区中的闹区 缓解措施: 建筑本身处理 合理距离 绿带隔离
实例: 应用Cadna/A软件模拟计算室外声环境
Cadna/A软件可根据输入的资 料数据,模拟声环境,从而达到 声环境的优化设计。
带形和环形绿地结合,创造 环境景观均好性。
评价方法: 审核规划设计或建成后的绿地率、人 均公共绿地指标是否达标,以及绿地布 置是否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的相关规定。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节地与室外环境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节地与室外环境

16特别关注The Special Focus“节地”是绿色建筑“四节一环保” 的重要组成部分。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以下简称新版标准)第4章,是对建筑节地与室外环境进行评价的重要技术内容,体现着绿色建筑以人为本、倡导低碳生活的发展理念;是建设项目前期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精心设计必须落实的核心技术要点,主要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卫生与安全等关键性要求以及土地利用、室外环境、交通设施与公共服务、场地设计与场地生态等评价内容。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节地与室外环境□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鹿勤摘要关键词本文通过对新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第4章“节地与室外环境关键技术”内容的解读,阐明了绿色建筑以人为本、倡导低碳生活的发展理念;强调了绿色建筑从项目选址、规划布局、建筑设计、场地利用、交通组织、公共服务设置、景观绿地设计以及生态修复等工作入手,采用被动式节能优先的设计原则优化设计,为建筑的节能、节水、节材以及后期的运行创造更好的“先天条件”。

绿色建筑评价;节地与室外环境1、新版标准控制项的确定本次修订工作对原标准的控制项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并依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将涉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卫生与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内容列入控制项,包括项目选址、场地安全、污染物排放和建筑日照4个重要条文,以“达标”或“不达标”进行评判。

DOI:10.16116/ki.jskj.2015.04.002分章解读1.1 项目选址新版标准第4.1.1条是项目选址的基本要求,是内涵较为丰富的控制性条文。

该控制条文的设置,强化了绿色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定规划的规定,强调了绿色建筑的建设应满足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要求。

“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绿色建筑建设项目应选择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内,并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

“且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控制要求”:条文的“各类保护区”是指受到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划定有明确的保护范围、制定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的各类政策区,主要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等,分别对应国家《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
2 术 语 .....................................................................................................................3 3 基本规定 .................................................................................................................4 4 住宅建筑 .................................................................................................................5
运营管理
0.10
0.15
基本分 = ∑ 指标得分 × 相应指标的权值 + 优选项得分 × 0.20
1.3.5 进行绿色建筑创新奖和工程项目评审,应附加对项目的创新点、推广价
值、综合效益的评价,分值设定如下表:
评审要点
分值
基本分
见 1.3.3 和 1.3.4、 10
参加《技术细则》编写的人员,参加过《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 编写、绿色建筑建设实践、绿色建筑系统研究等工作。这样一个既有 理论又有实践的专家学者群体,是编写《技术细则》十分宝贵的前提 条件。随着绿色建筑实践活动的拓展,这个群体正在发展,正在壮大, 正成为中国绿色建筑的基石。
二○○七年八月
1
主编单位及编写人员: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王有为、林海燕、曾捷、方天培、郎四维、赵霄龙、李小阳、 薛明、张江华、杨金明、孙建超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安宇、韩继红、杨建荣、汪维、葛曹燕、张蓓红、范宏武、 江天梅、杨莉萍、李景广 参加单位及编写人员: 清华大学 林波荣、李晓锋、夏春海 浙江大学 徐雷、曹震宇、王靖华、杨毅 深圳建筑科学研究院 叶青、刘俊跃、卜增文、鄢涛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宋凌、赵华、张峰、曹慧 依柯尔绿色建筑研究中心 刘晓天、汤洁、任涛、张宬、李菡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2015年新规)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2015年新规)

11 总则1.0.1为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绿色建筑的评价,推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绿色民用建筑的评价。

1.0.3绿色建筑评价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及文化等特点,对建筑全寿命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等性能进行综合评价。

1.0.4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2 术语2.0.1绿色建筑green building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2热岛强度heat island intensity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温的差别,用二者代表性测点气温的差值表示,是城市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2.0.3年径流总量控制率volume capture ratio of annual rainfall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入渗、滞蓄、调蓄和收集回用,场地内累计一年得到控制的雨水量占全年总降雨量的比例。

2.0.4可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的统称。

2.0.5再生水reclaimed water污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水质标准、满足一定使用要求的非饮用水。

2.0.6非传统水源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2.0.7可再利用材料reusable material不改变物质形态可直接再利用的,或经过组合、修复后可直接再利用的回收材料。

2.0.8可再循环材料recyclable material通过改变物质形态可实现循环利用的回收材料。

3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绿色建筑的评价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价对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4 节地与室外环境4.1 控制项4. 1. 1 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控制要求。

【条文说明扩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 号〉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士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士、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 号)规定: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二十七条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己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三十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 号)规定: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己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 号)规定: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5l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四十七条 ......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 号)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第十三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三〉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四)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五)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六)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第十四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具体评价方式】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设计评价审核项目上层规划文件、区位图、场地地形图。

不涉及保护区或文物古迹的一般项目,只要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即为达标,应提供城市(镇)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图纸及文件〈如总体规划的“士地利用规划图” 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建设项目的规划图则,或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带的规划设计条件〉。

涉及保护区或文物古迹的,需提供当地城乡规划、国士、文化、园林、旅游或相关保护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法定规划文件或出具的证明文件,据此判断是否达标。

如涉及风景名胜区的项目,应提供己批复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的有关图纸及文件:涉及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文化街区的项目,应提供己批复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有关图纸及文件: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项目,应由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有关文件,明确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要求。

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查。

4. 1. 2 场地应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氧土壤等危害。

【条文说明扩展】《防洪标准》GB50201一2014 规定z3. 0. 2 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对防洪安全的要求,统筹协调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及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关系,通过综合分析论证确定。

有条件时,宜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150805-2012 规定:1. 0. 3 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应以所在江河防洪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为依据,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综合治理。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2007 规定:1. 0. 3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 的方针,根据城市的抗震防灾需要,以人为本,平灾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规划。

《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 规定了电磁环境中控制公众曝露的电场、磁场、电磁场OHz 300GHz )的场量限值、评价方法和相关设施(设备)的豁免范围。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规定=4. 1. 1 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中氧浓度或土壤表面氨析出率调查,并提交相应的调查报告。

未进行区域士壤中氨浓度或土壤表面氨析出率测定的,应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氧浓度或土壤氧析出率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场地土壤曾经受到过污染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例如,曾经是《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 规定的二、三类工业用地),应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符合有关安全标准。

【具体评价方式】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设计评价查阅项目区位图、场地地形图。

涉及地质灾害多发区或严重的地段,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包含场地稳定性及场地工程建设适应性评定内容):可能涉及污染源、电磁辐射、含氧士壤危害的,应提供相关检测报告或论证报告。

核查相关污染源、危险源的防护距离或治理措施的合理性。

核查项目防洪工程设计是否满足所在地防洪标准要求。

核查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抗震防灾的有关要求。

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查应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有效性。

4. 1. 3 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条文说明扩展】绿色建筑选址应远离各项污染源,如项目周边有污染源,应采取措施进行消除与避让,且项目建成后各项污染物不超标排放。

这些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 。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广受关注,但考虑到环境空气质量可能在一个大尺度区域内趋同,远非选址所能避免,故不以此对所有建筑作统一要求。

【具体评价方式】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设计评价查阅环评报告,审核应对措施的合理性,及其在设计图纸上的落实情况。

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实,并核查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及其有效性。

4. 1. 4 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日照标准,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

【条文说明扩展】我国对住宅、宿舍、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等建筑都制定了日照标准要求,在规划、设计时应遵照执行。

对没有相应标准要求的,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即为达标。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 2005 规定:5. 1. 3 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有关规定: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 的日照标准: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 的日照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 2002 版〉规定:5. 0. 2. 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 0. 2-1 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 小时的标准:(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表 5. 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z4. 1. 3 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应具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规定:4. 3. 3 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少于2h 。

4. 3. 4 中小学校至少应有1 间科学教室或生物实验室的室内能在冬季获得直射阳光。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 规定z3. 2. 6 老年人居住用房应布置在采光通风好的地段,应保证主要居室有良好的朝向,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 2 小时。

2014 年10 月29 日,国务院以国发(2014 ) 51 号印发《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对原有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进行了调整,明确了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

但在执行本条评价时,仍应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 2002 版〉在制定时所划定的原标准,即:以市区(包括中心城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 万为界,以上为大城市(含特大城市),以下为中、小城市(参见1989 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