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知识要点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知识要点

经营机构,就是指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最常见的经营机构就是证券公司,还有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专门负责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也属于经营机构的范围。那么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知识要点,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什么是经营机构

经营机构,就是指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最常见的经营机构就是证券公司,还有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专门负责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也属于经营机构的范围。

二、经营机构的普遍性义务

根据办法规定,经营机构关于合格投资者管理的普遍性义务主要有以下5点: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

2、勤勉尽责,审慎履职;

3、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

4、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合适的投资者;

5、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三、经营机构的告知义务

经营机构的告知义务散见于办法的条文规定中,经笔者整理,经营机构的告知义务主要如下:

1、告知普通投资者审查是否转换为专业投资者的结果和理由;

2、告知投资者的告知义务,第六条信息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3、告知投资者特别的风险点;

4、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的告知义务:应当告知下列信息:

(1)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2)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3)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4)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5)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6)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告知义务的内容要求: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告知的形式要求: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四、经营机构的其他义务

1、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义务。

2、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性、到期时限、杠杆情况、结构复杂性、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募集方式、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其他因素(组合产品应当对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对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3、特别注意审慎评估的产品义务: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流动变现能力差,可理解性差,影响广泛的公募产品,跨境产品和服务,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其他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4、对于坚持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书面警示义务:在其不属于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

5、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注意义务:制定工作制度、追加了解,告知风险、更多时间,增加回访。

6、拒绝义务:委托方不提供规定的信息、提供信息不完整的,经

营机构应当拒绝代销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7、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

8、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9、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0 年。

五、经营机构的禁止行为

办法第22条专门规定了6项经营机构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的'禁止行为:

1、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2、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3、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4、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5、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6、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经营机构的法律责任

办法对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1、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1)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2)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2、警告、罚款

办法规定,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未按规定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的;

(2)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未按规定进行投资者类别转化的;

(3)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未建立或者更新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的;

(4)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未按规定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信息或者履行分级义务的;

(5)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未按规定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

(6)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录音录像或者采取配套留痕安排的;

(7)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制定或者落实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制度机制的;

(8)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未按规定开展适当性自查的;

(9)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按规定妥善保存相关信息资料的;

(10)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3、市场禁入

办法规定: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4、民事赔偿

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知识要点】

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市场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贯彻落实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规范公司相关业务开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监会令【第130号】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及文件,结合营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营业部遵循投资者与金融业务、产品或服务适配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基本准则,为合适的客户,以合适的方式、合适的时间,提供合适的产品或服务,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开公正,主动维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理利益冲突。 第三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营业部成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XX总监任副组长,各部门经理负责执行。小组工作内容:负责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战略和长期规划;研究和指导工作的发展方向和阶段性重点;决策并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事项等。 第五条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内容和操作要求,适当性管理工作小组统筹资源,分工协作,各尽其职,工作内容主要涵盖:制度和流程设计、投资者分类和了解、产品评价和分类、投资者适配和落实、系统实现和优化、组织推动和改进、督导核查和控制。 第六条营业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知识要点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知识要点 经营机构,就是指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最常见的经营机构就是证券公司,还有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专门负责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也属于经营机构的范围。那么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知识要点,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什么是经营机构 经营机构,就是指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最常见的经营机构就是证券公司,还有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专门负责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也属于经营机构的范围。 二、经营机构的普遍性义务 根据办法规定,经营机构关于合格投资者管理的普遍性义务主要有以下5点: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 2、勤勉尽责,审慎履职; 3、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 4、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合适的投资者; 5、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三、经营机构的告知义务 经营机构的告知义务散见于办法的条文规定中,经笔者整理,经营机构的告知义务主要如下: 1、告知普通投资者审查是否转换为专业投资者的结果和理由; 2、告知投资者的告知义务,第六条信息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3、告知投资者特别的风险点; 4、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的告知义务:应当告知下列信息:

(1)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2)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3)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4)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5)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6)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告知义务的内容要求: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告知的形式要求: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四、经营机构的其他义务 1、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义务。 2、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性、到期时限、杠杆情况、结构复杂性、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募集方式、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其他因素(组合产品应当对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对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3、特别注意审慎评估的产品义务: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流动变现能力差,可理解性差,影响广泛的公募产品,跨境产品和服务,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其他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4、对于坚持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书面警示义务:在其不属于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 5、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注意义务:制定工作制度、追加了解,告知风险、更多时间,增加回访。 6、拒绝义务:委托方不提供规定的信息、提供信息不完整的,经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督促、引导证券行业有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统称“证券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以投资者买入金融产品为目的提供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证券经营机构可以通过由投资者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等多种方式了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资者基本信息。 第四条证券经营机构可以要求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证券经营机构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

告知投资者。 第五条证券经营机构可以要求符合《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三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或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证券经营机构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六条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证券经营机构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该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解读及总体考虑(100分)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解读及总体考虑(100分) 单选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应当每()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 A.3个月 ? B.半年 ? C.1年 ? D.2年 我的答案:B 2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核心逻辑是()。 ? A.引导经营机构实现管理理念的转变 ? B.制定产品及服务的分级标准 ? C.强化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 D.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 我的答案:D 3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统一了产品分级主体和分级参考因素,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明确证监会是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划分的义务主体 ? B.规定了产品分级的综合考虑因素 ? C.行业协会从自律角度制定本行业的产品风险等级名录,供经营机构参考? D.明确经营机构是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划分的义务主体 我的答案:A 多选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下列选项中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经营机构禁止性行为的有()。 ? A.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 ? B.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 C.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D.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我的答案:ABCD 2 . 下列选项中属于专业投资者的有()。

? A.商业银行 ? B.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 C.社会保障基金 ? D.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的自然人 我的答案:ABC 3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规定了投资者的基本分类,将投资者分为()。 ? A.高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 ? B.普通投资者 ? C.专业投资者 ? D.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 我的答案:BC 判断题(共4题,每题10分) 1 . 本质上讲,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即为投资者保护制度。() 对错 我的答案:对 2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机构要参考行业协会制定的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评估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得高于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 对错 我的答案:错 3 .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对错 我的答案:对 4 . 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向其销售。() 对错 我的答案:错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及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公司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为公司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总体性规范。各业务管理部门应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并完善具体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其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适当性管理的职责分工; (二)了解投资者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三)投资者准入的标准、方法和流程; (四)产品或服务定级的依据、方法和流程; (五)适当性匹配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六)履行适当性义务的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回访、考核以及录音或录像的标准、方法和流程。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组织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基本制度,建立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组织架构,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适当性管理工作报告。 第六条公司经营管理层设立公司客户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对涉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重大事项进行审议、研究决策,保障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开展的费用预算、人力投入和系统建设等。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 (二)负责统筹决策公司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及其匹配的总体安排;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重大制度、措施、方案的审定; (四)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与服务的协调; (五)其他需要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和委员会秘书。办公室是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零售业务总部,办公室主任由零售业务总部负责人兼任,委员会秘书由零售业务总部投教部的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业务管理部门的横向协调及分支机构的纵向协调; (二)牵头组织并落实对各分支机构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宣传督导;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专题的议案征集,会议组织; (四)对委员会议定的事项进行督导督办; (五)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落实各项具体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适当性实施细则、工作流程等相关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完善; (二)投资者适当性的评估、匹配及后续管理; (三)配合委员会对产品或服务进行定级,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提出定级调整的建议; (四)根据公司提供的客户基本信息表及基础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增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是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一环,旨在确保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投资知识技能等相匹配,减少投资风险,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本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对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投资知识技能等因素,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两类。其中,专业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大户投资者、具有较强投资知识技能的个体投资者等。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包括风险评估、投资知识培训、产品风险揭示等,确保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投资知识技能等相匹配。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风险评估方法、适当性匹配标准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更新。 金融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采用合理的评估方法,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同时,应当定期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

力进行重新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有效性。 金融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投资知识技能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投资者推荐合适的产品或服务。同时,应当定期对投资者的投资知识技能进行重新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有效性。 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说明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投资者了解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对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金融机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报告和资料。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专项检查,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_细则_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的配套实施细则最快于5月底正式发布。下文是小编收集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最新消息,欢迎阅读!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新规实施在即机构紧张准备《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的日子已渐行渐近。多位券商资管人士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围绕即将实施的《管理办法》,正在加紧对相关制度、流程、销售系统进行梳理和改造。 “今年一季度定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方向,当时业内都还在学习,处于统筹阶段,各地证监局组织多次培训。”上海一家券商资管人士告诉记者,因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涉及到产品直销、代销、产品和运营等各个方面,相关流程、制度和表单都必须根据《管理办法》去改。 为进一步推动《办法》贯彻落实,深圳证监局近日指导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举办了“深圳资管行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专题培训会议”,解读并部署《办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深圳相关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近500人现场参加了会议,参与人员主要为各公司的合规人员和销售人员。 上述券商资管人士认为,按照新规,基本上与之前卖产品的原则方法都不一样,因此新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性工程,且时间比较紧,但目前仍然需要等待协会统一指引。 自《管理办法》出台以来,东方红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办法》规定进行了初步的制度配套修订,在梳理、优化、完善原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东方红资产管理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上分为两个重点,一方面是了解投资者,另一方面是了解产品。 5月17日,东方红资产管理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在了解投资者方面,为了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首先就要先了解投

期货法律法规考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期货法律法规考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期货法律法规考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导语:关于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的内容你知道吗?下面是店铺整理的相关期货法律法规考点,需要的朋友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范期货公司会员业务操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第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的开户申请资料,全面履行测试、评估职责,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二章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操作要求 第一节可用资金要求 第四条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前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第五条投资者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第二节知识测试要求 第六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 第七条一般法人投资者的指定下单人、结算单确认人、资金调拨人及自然人投资者本人应当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 第八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交易所统一编制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测试试卷及答案通过交易所系统统一下发至期货公司会员。

交易所更新测试试卷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使用更新后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 第九条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第十条测试完成后,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对试卷进行评分。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和投资者应当在测试试卷上签字。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测试得分低于80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指导,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会员可以在继续培训后再组织其参加测试。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时间距投资者通过知识测试的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三节交易经历要求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会员为自然人投资者和一般法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具备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 第十五条投资者在期货公司会员为其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前一交易日日终应当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一笔委托分次成交的视为一笔成交记录。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交易所查询投资者仿真交易数据,并根据查询结果对投资者的仿真交易经历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投资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应当以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证明,且具有10笔以上的成交记录。 第四节一般法人及特殊法人投资者的特殊要求 第十七条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者距申请开户日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作为净资产证明。 第十八条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应当具备符合企业实际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布日期】2017.06.28 •【文号】中证协发〔2017〕153号 •【施行日期】2017.07.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 行)》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7〕153号各证券经营机构: 为引导证券行业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组织起草了《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经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1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引》立足于行业实践,充分吸收了行业和监管部门的合理建议,对行业履行适当性义务作程序上的引导。考虑到证券经营机构在业务性质、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内控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各证券经营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指引》为参考,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程序、方法、标准和流程,切实履行好适当性义务。 二、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基金、期货业务,参照相关自律组织的规定执

行。证券公司仅执行客户买卖公开市场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等交易指令的,不再重复进行适当性管理。 三、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和技术准备。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本《指引》发布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适当性管理技术系统的改造升级。 四、现有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是按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的,实施新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指引》将充分考虑这一现实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具体的做法是:证券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向休眠账户重新激活的老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需要按照《办法》和《指引》要求执行。向老客户销售或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的,可继续进行,不受影响。同时,鼓励证券经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客户回访、自查、评估等工作,主动对老客户的适当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办法》和《指引》实施后不断总结经验,持续优化、完善适当性管理制度。 五、《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专业投资者申请书》、《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书》、《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适当性匹配意见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等8个附件,是协会为方便证券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而提供的参考模板,请各证券经营机构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六、我会将持续对证券经营机构落实适当性义务的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各证券经营机构在《指引》实施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我会反映。 联系电话:************/5651 附件: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

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以客户买入金融产品为目的提供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向客户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 本指引所称销售金融产品,包括销售本证券公司发行的金融产品和代销本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仅执行客户买卖公开市场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等交易指令的,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证券公司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了解客户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二)了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三)评估适当性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四)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保障措施。 第四条证券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应当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避免损害客户利益。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确保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公司管理层、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设计、评审、

销售等部门(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自的适当性工作职责。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公司履行内部控制监督职责的部门加强对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了解客户 第七条证券公司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了解客户的姓名(或名称)、身份、住址、职业等基本信息。 第八条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除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信息外,还应当了解客户以下信息: (一)财务状况,包括收入来源和数额、净资产、资产数额(包括金融类资产和不动产)、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二)投资知识,包括曾经从事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职业、对相关市场与产品、服务的理解及认知程度; (三)投资经验,包括曾经投资过的金融产品的性质、品种、金额、交易频率及持续时间; (四)投资目标,包括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收益预期; (五)风险偏好; (六)其他必要信息。 第九条客户应当如实提供本指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客户不提供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完整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客户无法

基金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基金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基金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导语:为落实加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股票市场,我们基金投资应该怎么做? 近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发布《关于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股票市场”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有关文件部署,以及“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基础制度建设又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 《办法》共43条,针对适当性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安排:一是形成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统一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二是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三是规定了经营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各个环节应当履行的义务,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四是突出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五是强化了监管职责与法律责任,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 《办法》自9月9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市场广泛关注,社会各界对依法加强适当性管理总体上表示支持。征求意见期间,我会共收到反馈意见715条,对重复内容归并整理后,意见共154条,主要集中在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等方面。经过认真研究,《办法》将针对性较强、可行性较高的意见逐一采纳。此外,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 一是关于对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有意见提出,投资者是平等的,不应该因为专业与否而享有特殊权利。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以普通投资者为主,且普通投资者相对于专业投资者在资金实力、信息获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 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为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提供服务中的行为,保证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的有效实施,维护投资者权益、提示投资风险,现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自律规则,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受公司委托为本公司募集的基金提供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在基金推介、募集、销售或提供相关服务过程中遵守本管理制度,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 第三条公司合规风控部门制定本管理制度,负责根据规定落实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进行相关培训、组织开展自查,对本机构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的投资者适当性执行文件进行审核,并配合销售部门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问题产生的纠纷。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工作由公司总经理统管,并协调风险控制部门、投资部门、销售部门完成各自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司投资部门负责根据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的投向、提供的基金服务的特点等分析基金产品及服务的风险情况,提供分析结果配合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进行产品或服务的风险评级。 第六条公司的销售服务部门是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主要部门,负责全面了解投资者信息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根据相关规则及本管理制度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分级,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推介、销售、提供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对公司工作人员的销售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受公司委托为本公司募集的基金提供服务的机构的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 第七条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当公司及公司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或人员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2、客观性原则。对公司、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重要依据; 3、有效性原则.不断更新并切实落实本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确保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效执行; 4、差异性原则。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实施差别适当性管理,履行差别适当性义务。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及其分类 第八条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范期货公司业务操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的开户申请资料,全面履行测试、评估职责,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附件: 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期货公司模版)

第二章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操作要求 第一节可用资金要求 第四条期货公司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前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第五条投资者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期货公司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第二节知识测试要求 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 第七条自然人投资者及一般法人投资者的指定下单人、结算单确认人、资金调拨人等应当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 第八条公司市场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第九条期货公司和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交易所统一编制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测试试卷及答案通过交易所系统统一下发至期货公司。 交易所定期或者不定期更新测试试卷,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应当使用更新后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 第十条测试完成后,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对试卷进行评分。负责测试的开户人员和投资者应当在测试试卷上签字。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不得为评分低于80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指导,并在开户前对投资者进行股指期货基础知识测试。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可以在继续培训后再组织其参加测试。 第三节交易经历要求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为自然人投资者和一般法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具备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 第十四条投资者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是指以该投资者身份参与股指期货仿真交易,且至前一交易日日终具有至少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成交记录。 期货公司从交易所查询投资者仿真交易数据,并根据查询结果对客户的仿真交易经历进行认定。

证券从业知识点: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

证券从业知识点: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 证券从业知识点:关于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 导语:关于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的内容你知道吗?不知道的话请看下文。更多相关内容请上店铺查阅。 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熟悉) (一)投资者教育 投资者教育主要是对投资者进行证券法规宣传、证券知识普及、证券交易风险揭示和证券公司基本信息公示等。 (二)适当性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客户财务与收入状况、证券专业知识、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年龄等情况,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时,对客户进行初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后至少每两年根据客户证券投资情况等进行一次后续评估,并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分类结果应当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留存。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增) 1.会员为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应当通过严格的业务管理规范以及柜台系统前端控制等手段,保障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客户符合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2.在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后,利用电话、电子邮件、网络与营业部现场交流等方式,持续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与投资目标等信息。 3.健全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并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对创业板市场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和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4.切实履行创业板市场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管理,完善监控系统功能,建立适应创业板交易特点的监控指标体系,对客户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四)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期货法律法规考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期货法律法规考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期货市场中的一个重要法律法规考点。这个制度旨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期货公司和期货市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管理机制。本文将从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适当性制度的内容、适当性制度的实施情况及其重要性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指期货公司在接受客户委托的过程中,对客户的适当性进行评估和检查,以确定客户是否符合投资期货的条件,从而有效降低交易风险。适当性制度旨在保护投资者,避免他们因信息不足或投资过度而造成的亏损。同期货市场中的其他制度一样,适当性制度也是由中国期货监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颁布的。 二、适当性制度的内容 适当性制度包括客户分类、适当性检查和信息披露三个方面。 1.客户分类 期货公司将客户分为普通客户、专业客户、合格投资者等三种类型。普通客户是指不具备期货市场交易经验、资金相对较少的投资者。专业客户是指具备一定的期货市场交易经验和专业知识、并

掌握相关信息的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的投资者。 2.适当性检查 期货公司在接受客户委托前需要进行适当性检查,以确定客户是否符合投资期货的条件。适当性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客户的收入水平、家庭资产、家庭负债、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 3.信息披露 期货公司需要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信息,让客户了解期货市场的基本规则、风险和投资策略等。同时,期货公司也需要告知客户有关适当性检查的内容和结果。 三、适当性制度的实施情况及其重要性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适当性制度已经逐步完善。期货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适当性检查机制,客户分类、适当性检查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工作得到了较好的落实。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实施对期货市场中的所有参与者都极其重要。对于投资者来说,适当性制度的实施能够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期货市场的风险和规则,从而更加理性地作出投资决策。对于期货公司来说,适当性制度的实施能够改进其客户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同时也能够减小公司的投资风险。对于整个期货市场而言,适当性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从而增强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答记者问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答记者问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答记者问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内容,下面是中期协相关负责人就《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答记者问。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店铺! 问题1:《指引》制定和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答:《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12月发布,将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办法》要求,协会需要配套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对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内部管理、自律管理等问题进行细化规定。 协会于2017年1月启动开展期货行业适当性自律规则制定工作,成立工作组和专家顾问团;3月和4月,将《指引》在系统单位和行业内广泛征求意见,期间召开多轮专题会议反复协商,并就指引的可操作性开展情境模拟;6月下旬经第四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临时)会议通讯表决通过,6月28日正式公布;《指引》自7月1日起施行。 问题2:请介绍一下《指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指引》共五十二条,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投资者分类、产品(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与管理、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内控管理、自律管理、附则。从章节安排的逻辑来看,《指引》的结构顺序与投资者进入市场执行适当性的作业流程吻合,便于经营机构和投资者理解执行;从具体条款上看,《指引》对《办法》要求协会调整细化的部分都有了进一步的规定和说明,利于经营机构操作(考虑到规则的完整性,个别条款与《办法》重合);从核心内容安排来看,《指引》在投资者分类和产品或服务分级上充分考虑了期货行业的惯例,尊重投资者既有的交易习惯,层级清晰,市场认可度高;从业务衔接角度看,《指引》采用了五类五级划分投资者和产品或服务的方法,与证券、基金业相关规则在基本程序和业务标准、风险承受能力最低标准、分级分类适配、各类格式说明方面都尽可能做到了统一,便于经营机构管理和投资者认知。

华泰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修订)

华泰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市场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贯彻落实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规范公司相关业务开展,根据《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等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包括在持续和全面了解投资者基础上,综合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属性,对投资者进分类管理;根据金融业务、产品或服务特点和性质,对金融业务、产品或服务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合格投资者准入条件;建立投资者与金融业务、产品或服务的匹配机制,实现以适当的方式和程序,向投资者开设适当的业务资格、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充分履行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和过程留痕义务,持续进行后续管理。 第三条公司遵循投资者与金融业务、产品或服务适配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基本准则,为合适的客户,以合适的方式、合适的时间,提供合适的产品或服务,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开公正,主动维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理利益冲突。 第四条公司根据以下指导原则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部署和推进: (一)全面性原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要求及内容

贯穿于各金融产品、服务及业务环节,适用于所有投资者。 (二)持续性原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内容、形式、标准等要求,在实施过程中持续优化、完善。 (三)动态性原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实施适应投资者、业务、产品或服务以及市场的变化,及时、动态调整。 第五条公司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内容和要求,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分工和内控机制,跟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并进行完善。 第二章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公司成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公司总裁室成员和各部门主要领导担任,主要负责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战略和长期规划;研究和指导工作的发展方向和阶段性重点;确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决策重大工作事项等. 第七条委员会下设工作办公室,由经纪业务总部、理财服务中心、销售交易部、财富管理部、资产管理总部、研究所、融资融券部、信息技术部、运营中心、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稽查部、场外业务部、各分公司和营业部安排专人负责,其中经纪业务总部为主要牵头组织部门。 第八条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内容和操作要求,各单位统筹资源,分工协作,各尽其职,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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