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中的责任主体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的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1. 法定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法人、组织、个人都是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主体。
企业法人指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组织指相关安全生产和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权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管理和监督的组织;个人指直接责任人员和间接责任人员等。
2. 追究责任的原则: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实行“事故责任主体负有责任、落实责任”的原则。
即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责任主体必须承担相应责任,责任应当落实到位。
3. 责任追究的方式: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采取行政和刑事两种方式进行。
行政追究主要由有关行政机关负责,在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和处理方面发挥作用;刑事追究由公安机关负责,涉嫌刑事犯罪的责任主体将面临刑事法律的制裁。
4. 追究责任的程序: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主体进行追究责任的程序包括事故调查、认定责任、行政处罚或刑事起诉等环节。
具体程序由有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
5. 违法行为和责任: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操作规程、标准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责任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并承担因事故而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注意事项:以上是简要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具体的责任追究标准和程序应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制度进行规定,以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责任主体范围: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责任追究机构:建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机构,由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共同组成。
责任追究机构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定性,并依法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三、责任追究程序: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按照以下程序展开:1.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责任追究机构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并向上级机关报告。
企业领 导人员重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企业领导人员重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管理,规范企业领导人员的行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第三条重大责任追究是指对企业领导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重大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在决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做出错误决策,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二)未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和评估,盲目决策,造成企业资源浪费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三)决策过程中,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决策,给企业带来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企业领导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管理不善,导致企业生产效率低下、产品质量不合格、成本失控等,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二)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设小金库、挪用公款、虚报冒领、贪污受贿等,损害企业利益的;(三)对企业的资产、资金、资源管理不善,造成资产流失、资金浪费、资源闲置等重大损失的;(四)在企业的投资、融资、并购、重组等重大经济活动中,违反规定操作,给企业带来巨大风险和损失的。
第七条企业领导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二)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对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或者事故损失扩大的;(三)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或者不积极组织救援,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加重的。
第八条企业领导人员在环境保护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企业环保制度,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给企业和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二)对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不善,超标排放污染物,被环保部门处罚或者责令停产整顿的;(三)在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未落实环保措施,破坏生态环境的。
责任追究方案

责任追究方案第1篇责任追究方案一、背景与目的随着组织业务的不断拓展,内部管理日益复杂,为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组织合法权益,制定本责任追究方案。
本方案旨在明确各岗位职责,规范员工行为,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实现组织持续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组织内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普通职员、临时工等。
三、责任体系1. 岗位职责: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确保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组织规章制度。
2. 层级责任:建立从上至下的层级责任体系,上级对下级的工作负责,下级对上级的决策执行负责。
3. 交叉责任: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岗位的工作,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确保工作无缝对接。
四、责任追究方式1. 诫勉谈话:对于轻微违规行为,进行口头或书面诫勉,提醒其改正。
2. 纠正措施:要求违规者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3. 通报批评:在组织内部对违规者进行通报批评,以示警示。
4. 经济处罚:根据违规程度,对违规者进行经济处罚。
5. 职务调整:对于严重违规者,视情况给予降级、撤职等处理。
6. 法律责任:如涉及违法行为,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责任追究流程1. 举报与投诉:任何员工均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
2. 调查核实:接到举报或投诉后,立即组织调查核实。
3. 呈报审批: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呈报审批。
4. 执行处理:审批通过后,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5. 通报反馈:将处理结果在组织内部进行通报,接受监督。
六、保障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员工法律意识。
2. 定期开展内部审计,查找潜在风险。
3.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履行职责。
4. 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到位。
七、附则1. 本方案解释权归组织所有。
2.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责任追究方案的制定与实施,有助于提升组织内部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违规责任追究方案

违规责任追究方案
以下是一个简单的违规责任追究方案,供您参考: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的工作责任心和自觉性,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特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岗位员工的违规行为追究。
三、违规行为分类
1. 轻微违规行为:指轻微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如迟到、早退、闲聊等。
2. 一般违规行为:指对公司造成一定损失或影响的违规行为,如旷工、工作失误等。
3. 严重违规行为:指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违规行为,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
四、责任追究程序
1. 调查取证: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2. 审查核实: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确认违规事实。
3. 提出处理意见:根据违规事实,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4. 审批处理:将处理意见报请相关领导审批后执行。
5. 通报曝光:将处理结果进行通报曝光,以起到警示作用。
五、责任追究方式
1. 轻微违规行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
2. 一般违规行为:通报批评、扣罚奖金等。
3. 严重违规行为:开除、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六、其他事项
1.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加强XXX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结合XXX实际,制定本责任追究办法。
一、责任追究对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对象为XXX领导班子成员,XXX副科级以上干部。
二、责任追究范围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范围为:在日常管理工作、干部人事工作、财务工作中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均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范围。
三、责任追究原则
坚持按照“预防为主、教育处罚并重”、“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领导干部责任。
四、责任追究形式
根据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实施党纪政纪处分等形式追究责任。
五、主要情形
(一)在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过程中因管理不严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在XXX日常管理过程中,因监管不严等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三)在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提拔干部、安置人员,在党员发展、干部考察、招工招干、职称评定、工资晋级、评比先进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原则进行评比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财务工作中,违反财经纪律调动资金、外借资金、公款
私存、私设小金库、违规报销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责任追究部门
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由XXX党支部责成XXX办公室实施责任追究。
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

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有效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经理部及有关责任人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三条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有关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及处罚,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意外突发,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中断的事件。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以事故结案报告及上级安委会派出的内部事故调查组的鉴定意见为准。
第七条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本办法责任追究及处罚分为经济处罚、约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第八条经济处罚一、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项目部对所属各分包单位按每死亡1人罚款5万元,每重伤1人罚款1万元的标准罚款。
二、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对有关责任人按照上级处罚标准的60%—80%进行经济处罚;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其它责任的,对相关责任人按负主要责任经济罚款额的40%-60%执行。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责任追究的主体2、责任追究的对象3、责任追究的情形4、责任追究的方式5、责任追究的程序6、申诉与复核机制11 目的为了加强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111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112 基本原则内部审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21 责任追究的主体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的主体为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
211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负责对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212 上级主管部门的职责对内部审计机构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进行审核批准,并监督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
31 责任追究的对象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内部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311 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导致审计结果失真、审计程序违规、审计证据不实等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12 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如拒绝、阻碍内部审计工作,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要事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等,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1 责任追究的情形411 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形未按照内部审计准则和程序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审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审计结论严重失实;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或未按规定进行处理;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规定的行为。
412 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形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任务,干扰、抵制审计工作;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者整改落实不到位;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其他违反内部审计规定的行为。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是指对于消防安全责任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追究相应责任的具体规定和措施。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1. 主要责任追究:对于担任消防安全工作领导职务或承担重要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如果发生火灾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应当追究其主要责任。
2. 监管责任追究:对于消防监管部门或消防管理人员,如果未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导致火灾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应当追究监管责任。
3. 生产单位责任追究:对于生产单位,如果未按照消防法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义务,导致火灾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应当追究其责任。
4. 商业场所责任追究:对于商业场所,如果未按照消防法规定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导致火灾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应当追究其责任。
5. 个人责任追究:对于有关人员,如果故意或过失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导致火灾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应当追究其个人责任。
此外,还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调查机制和处罚措施,确保责任的追究能够有效进行,并以此为警示,促进消防安全工作的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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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严肃性,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做到管理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奖惩到位,制定本办法。
公司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职务过错给公司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所称职务过错,是指行为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抛却、推委或者不负责任,导致职责未履行或者未彻底履行等情形。
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方法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职务过错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依规,从严治企;2、实事求是,法律法规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3、教育为主,经济处罚为辅;4、分级负责,业务归口;分公司、部门自查自究与集团公司督查追究相结合;5、依靠员工,接受监督的原则。
集团公司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组长:董事长、总经理成员:公司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部。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制定、修改本办法;2、按照领导小组安排,组织调查应由集团公司查处的职务过错;3、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写出调查报告,提出职务过错的处理意见提交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审批;4、受理关于职务过错的投诉、检举。
各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系统浮现的应该追究责任的事件的初步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集团公司各分公司相应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开展本分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
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职务过错的责任者包括直接责任者、管理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其所赋予的含义如下: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职务过错的直接行为人;2、管理责任者是指对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职务过错负有决策、组织、指导、监督、控制责任的直接管理者;3、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职务过错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分公司经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等。
集体发生职务过错,按责任人各自在集体过错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追究责任。
集团公司直接查处的职务过错包括:1、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及各分公司经理、部门负责人的职务过错;2、造成重大或者巨大损失的职务过错;3、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职务过错;4、其它应当由集团公司查处的职务过错。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各职能科室查处的职务过错包括:1、各职能部门副职、各分公司副职的职务过错;2、职责范围内员工发生过错造成较大及较大以下损失;3、造成普通不良社会影响的职务过错。
隐瞒本分公司、本部门集体或者个人职务过错,不履行、不及时或者不彻底履行本分公司、部门职务过错追究职责的,集团公司追究该分公司或者部门领导的责任。
职务过错的处理与处罚包括:(一)组织处理的种类:口头批评、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职位禁入、降职、免职、除名。
(二)经济处罚的种类:罚款、责令经济赔偿。
以上各项处理和处罚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基层单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事件的,公司相关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应根据情况负连带责任。
对职务过错的直接责任者处以经济处罚的,可同时对管理责任者、领导责任者、连带责任者处以直接责任者处罚额的 20~30%的经济处罚。
职位禁入。
管理人员违纪违规或者由于管理不善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的,可以同时执行职位禁入制度。
职位禁入分三年、五年或者终身不得担任相关单位的负责人或者某种岗位。
由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门及违纪违规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实施。
受到免职以上处理的人员,五年内不得重新担任公司范围内任何单位、部门的负责人;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的,终身不得担任公司范围内任何职务。
凡公司做出对职务过错责任者的处理决定涉及的所有罚款款项,应依照处理决定规定的期限一律以货币形式主动缴至公司资金中心。
逾期交不回的每天加收欠缴额的 1%滞纳金,并由资金中心挂帐追缴。
从轻、从重处罚,是指在本办法中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罚幅度内,赋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处罚:1、主动发现问题、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挠危害结果发生的;2、主动退还违纪违规所得的;3、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企业处罚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4、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罚:1、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2、一年内浮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职务过错;3、包庇同案人或者对调查人、投诉人、检举人打击、报复、陷害的;4、干扰、妨碍、不配合对其职务过错进行调查的;5、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或者破坏现场的。
处罚对象违反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 (含两种)应当受到企业处罚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罚加重一档赋予处罚。
基于一个违纪违规事实,其行为触犯本办法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较重的条款处罚。
两人以上 (含两人)共同违纪违规的,对为首者从重处罚;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违规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赋予处罚。
1、分公司未完成集团下达主要生产经营指标的,按照经营责任状规定处罚。
2、私自转包工程或者搞挂靠式私营的;责令交回公司,拒不交回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视工程造价处以 10 万元以上罚款。
3、借用公司手续给他人承揽工程(不含联营工程)的,责令立即纠正,拒不纠正或者己经中标的收回公司,处罚款 10000 元。
4、以其他公司名义承揽工程并进行个人经营的,即将解除职务,罚款 3 万元。
5、私自搞自营黑工程或者个人经营点的,责令即将纠正;拒不纠正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视工程造价处以 10 万元以上罚款。
6、未经公司市场开辟中心允许为其他公司进行陪标的,责令立即纠正,已经形成事实的,处罚款 5000 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全额赔偿。
7、未实现项目管理主要经济指标但没有浮现亏损的项目经理,三年内不得提升职务,不得赋予各种奖励和授予荣誉称号。
8、擅自对外分包工程的,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并处罚款 20 万元。
9、参预市场招投标,因自身疏忽遗漏、未能按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或者使应得分能中标而被扣分未中标的,对直接责任人赋予2000~ 5000 元罚款。
私自提供虚假材料,责令即将纠正,给公司带来不良记录或者负面影响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10、分公司、项目部私刻或者滥用公章的,视情节轻重赋予责任人 10 万元以上罚款;项目部私刻或者滥用项目技术专用章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 5 万元以上罚款;分公司、项目部违规扫描使用电子印章的,视情节轻重赋予责任人 3 万元以上罚款;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全部由责任人承担。
11、分(子)公司经营责任人或者项目经理等有签批权利的人员,在其岗位发生变化时应严格按《关于人员调动时各项经济资料传递的要求》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对在其岗位发生变化仍对任期事项赋予补签字的,公司对于签署的经济资料一概不予认可,责任由签字人自负。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并视情节赋予 5 万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如发现有涉嫌伪造证据的,将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
12、项目经理以个人名义签订衍生合同的,视情节赋予 1~5 万元的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全部由个人承担。
13、未按照《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采取有效措施主张债权导致债权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对责任人分别处以 2~10 万元罚款;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14、私自扣留、隐瞒或者不及时将收到的法院、行政机关的法律文书上报集团公司的,对责任人处以 2~10 万元罚款;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15、由于信息数据维护人操作不当等人为原因造成公司经济资料、数据、生产经营秘密等信息外泄,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给予 1~5 万元的经济处罚。
1、项目及分公司协调业主、监理关系不力,发生业主投诉属自身原因的,对项目经理处罚款 5000 元,对分公司生产经理处罚款 3000 元。
2、因项目自身原因和业主关系恶化,导致业主解除工程承包合同的,对项目经理处停职检查,并罚款 3 万元;赋予分公司经理处罚款 5 万元。
3、项目发生重大安全或者质量事故被新闻媒体暴光,或者被政府主管部门召开现场会暴光的,对项目经理处停职检查,并罚款5~10 万元;对分公司经理处停职检查,并罚款 5 万元。
4、违反规定虚报虚列产值在 50 万元以上的,扣发分公司经理3000 元、扣发生产经理 2000 元、扣发生产科长及项目经理、预算员分别 500 元;对虚列、虚报产值造成潜亏的,执行第三十一条。
5、确定为创建安全文明工地项目,因主观原因未达标取证的,扣发项目经理罚款 3000 元;扣发分公司经理 10000 元。
6、施工存在安全、质量隐患,经公司部门、分公司科室检查,发出整改通知没有回复、整改的,或者下次检查仍存在同类问题的,对项目处以 3000~5000 元的罚款,其中 80%由项目经理个人支付。
7、项目施工材料发生量亏的,分清责任由有关责任人(项目经理、材料员、施工员、分包队伍)全额赔偿;材料(甲供除外)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同期市场平均价或者同期、同地、同生产厂家、同规格型号、同付款条件的,责令材料采购员写出书面说明。
没有正当理由的,由相关责任人(材料采购员、分公司材料负责人、项目经理)对亏损部份共同承担、全额赔偿。
8、在签订购货合同、租赁合同时,签订对己方权责明显不对等的不利条款、有过高违约金的违约条款,视情节处以 2 万元以上罚款,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9、分(子)公司与《不合格合作名单》中的供应商和劳务队再次合作,对分(子)公司进行通报,视情节轻重赋予材料科长、项目经理、分(子)公司总经理 2000—20000 元的经济处罚。
1、建造安装工程各方主体(发包、承包方),一经确定合同关系必须履行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义务,明确各方的责、权、利。
如发现发包与承包方未签订合同(协议)允许进场作业的,应劝其退场,由此发生事故的,发包方应承担主要责任,承包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分别赋予 10000 元和 5000 元的罚款,同时按责任划分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2、项目部与劳务队已确立劳务合同关系,由于施工管理不善,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或者有严重缺陷,发生重伤一人次以上的伤害事故,经济损失 1 万元以上的,对项目经理和进行防护设施施工的劳务公司分别扣发 10000 元;经济损失 2 万元以上的,分别扣发 15000 元。
3、劳务公司(劳务经营部)所使用的成建制外协劳务队伍,未经项目经理许可,又未办理相关劳务合同手续和招聘社会闲散人员,应及时清退,对不服从项目部管理,野蛮施工,有严重违章违纪行为,造成人员伤害事故的,谁使用谁负责经济赔偿,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赋予 5000~10000 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