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111号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 号)银监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行为,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引导信托公司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本发展自主管理类信托业务,实现内涵式增长,现将银信合作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提高核心资产管理能力,打造专属产品品牌。
自主管理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资产管理中拥有主导地位,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实质管理和决策职责。
二、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得将尽职调查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
在银信合作受让银行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以及发放信托贷款等融资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
信托公司将资产管理职责委托给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三、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务人资产转让事宜,保证信托公司真实持有上述资产。
四、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产的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或者加盖商业银行有效印章的上述文件复印件移交给信托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办理抵押品权属的重新确认和让渡。
如移交复印件的,商业银行须确保上述资产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真实与完整,如遇信托公司确须提供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商业银行有义务及时提供。
信托公司应接收商业银行移交的上述文件材料并妥善保管。
五、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六、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应执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确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即投资者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单笔投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业务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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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业务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业务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08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提高信托业务有关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比性,完善信托业务风险管理,自2010年1月1日起,所有正常经营信托公司对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均应执行新会计准则,原《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信托公司应在总结固有业务执行新会计准则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有关公允价值确认、贷款减值评估、金融工具分类等方面的要求,做好信托业务新、老会计制度转换和日常会计核算,以及信息披露等项工作。
二、为便于会计报表和信息披露等相关信息的对比分析,并尽量减少监管信息报送压力,在会计学会信托分会协助下,银监会设计制订了与《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相接轨的《信托项目资产负债及利润汇总统计表》(表样及填报说明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各信托公司可参照报表格式设定符合本公司核算需求的信托业务会计核算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
三、由于信托项目作为一个特殊的会计核算主体,在信托权益、存续期间等方面和企业法人核算主体相比存在差异,导致核算处理的一些特殊事项。
为坚持《企业会计准则》执行的严肃性,同时尽可能兼顾信托业务核算的特殊需求,银监会将采取多渠道持续收集核算中遇到的问题、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定期沟通研究、定期出台指导意见、以会计学会和信托业协会为平台定期公布的方式,确保及时、准确地指导信托行业各类特殊事项的会计核算问题(具体方案详见附件三)。
信托业务三分类新规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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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信托视角理解家族信托与保险金信托

服务信托视角理解家族信托与保险金信托家族信托与保险金信托纳入服务信托发展趋势的背景下,家族信托与保险金信托规划需要在选择服务机构时,侧重点应该为服务团队专业性以及服务效率。
在工具选择方面,对于有更多灵活性传承安排的高净值人士而言,家族信托相较于保险金信托可以实现更加灵活的传承规划。
1、资产管理信托与服务信托差异化发展趋势近期,大部分信托公司已收到监管部分下发的《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信托业务分类征求意见稿》”)。
《信托业务分类征求意见稿》载明,信托公司应当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作为分类维度,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
其中,家族信托属于资产服务信托中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项下的子分类。
在征求意见稿中信托公司为居民、企业及其他组织财富管理提供的信托服务,按照服务内容及对象不同分为五类: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遗嘱信托、特殊需求信托、其他财富管理信托。
早在2020年中国银行(3.190,0.00,0.00%)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服务信托不属于资金信托,其中资金信托业务定位为基于信托法律关系的资产管理业务。
而服务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运用其在账户管理、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方面的制度优势和服务能力,为委托人提供除资产管理服务以外的资产流转,资金结算,财产监督、保障、传承、分配等受托服务的信托业务。
虽然仅为征求意见稿,但对于信托公司提供资产管理与资产服务的信托业务进行区分已初显端倪2、服务信托视角下的家族信托《信托业务分类征求意见稿》对家族信托的界定直接2018年银保监会所颁布的《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简称37号文)对家族信托的定义。
家族信托: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单一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的通知(2010)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4.01•【文号】银监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21号2010年4月1日)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银监发〔2008〕69号)已修订完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银监会。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银监分局及信托公司。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一日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为健全和完善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工作,实现对信托公司的持续监管、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依据我国现行的信托监管法律、法规,借鉴国际上关于信托公司监管评级的良好做法,并充分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功能(一)有利于监管机构全面掌握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
本指引建立对信托公司进行监管评级的分析框架,旨在帮助监管机构及时识别、判断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与严重程度。
(二)有利于监管机构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
监管评级通过对信托公司主要风险要素的评价,系统分析、识别信托公司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据此确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重点,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
(三)有利于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有效性。
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和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
二、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
第二章评级要素一、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资产管理和盈利能力等五个方面。
二、公司治理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股东诚信状况、治理结构以及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
2022年信托市场年度报告:业务新分类,转型新发展

分析师:王震执业证书编号:S0890517100001 电话:************邮箱:**********************销售服务电话:************1 《监管“从严”基调不变,转型发展攻坚期—2021年信托市场年度报告》2021-06-12 《从供给侧改革的深化到高质量发展——2019年信托市场年度报告》2019-04-223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2018年信托市场年度报告(20180404)》 2018-04-4◎ 摘要:◆ 监管环境:信托业务分类改革的落实贯穿了整个2022年。
新的信托分类不仅是对“资管新规”文件精神的落实,更是对信托业务转型方向和监管思路的再次确认,对信托公司业务开展新一轮转型具有重要的指导性意义。
同时,“稳妥防范化解处置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仍是全年监管的重点。
◆ 信托资产规模步入平稳状态:截止2022年末,全行业信托资产规模为21.14万亿元,较上年末增加5893亿元,增幅2.87%。
从纳入资管新规的资金信托的情况来看,2022年末,资金信托规模为15.03万亿元,较2021年末微增265亿,规模基本维持稳定。
随着资管新规过渡期的结束,信托行业的整改也进入收关阶段,信托行业的资产规模也逐步进入平稳状态。
◆ 信托结构优化:从资金来源看,整体呈现“一降两升”趋势,即单一资金信托规模和占比大幅下降,集合资金信托规模和占比稳定提升,而管理财产信托规模和占比则大幅上升。
一方面体现了信托业不断提升主动管理能力、加快推进业务转型,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监管持续压降通道业务规模取得了显著成效。
信托的功能结构来看,延续投资类信托与融资类信托“一升一降”的趋势。
信托资产功能结构的变化,主要缘于信托公司在监管要求和风险压力下对融资类信托规模的持续压降,以及在业务转型过程中对各类投资信托业务的大力发展。
◆ 信托收益率基本保持平稳而久期略有缩短:2022年,已公布的集合理财类信托产品的平均收益率为6.87%,与2021年平均收益率相比基本持平;其平均信托年限为1.78年,较2021年减少0.84年。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监督管理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监督管理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17•【文号】信托函〔2018〕37号•【施行日期】2018.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信托与投资正文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各银监局信托监管相关处室:为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信托业务监管,稳妥有序推进过渡期内整改工作,切实防范信托业风险,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统筹《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工作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
各银监局信托监管处室要深刻认识《指导意见》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增强大局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将积极稳妥推进《指导意见》落实与防范化解信托业风险三年攻坚战、引导信托公司转型发展、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相结合,进一步统筹规划信托监管工作,稳妥化解信托业务存量风险,严密防范信托业务增量风险,避免规范发展中发生次生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严格落实《指导意见》要求各银监局信托监管处室要严格落实《指导意见》各项要求。
资金信托业务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予以规范。
过渡期内,资金信托负债比例按照现行相关信托监管规章执行。
公益(慈善)信托、家族信托不适用《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惟一受益人。
中国财富管理行业发展现状与趋势

中国财富管理行业发展现状与趋势1 .商业银行1.1. 财富管理发展概况银行理财净值化转型,财富管理步入发展新阶段。
2018年4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银行理财开始了以破刚兑、去嵌套、消除期限错配为主题的转型。
与传统提供预期收益并承诺刚性兑付的银行理财不同,在2023年底过渡期结束之后,银行理财转变成为;旬直型产品,不再保证产品的收益与本金,投资者需要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为了分散风险、平抑净值化产品的波动,银行纷纷开始加强投研能力建设,探索“固收+”理财产品和大类资产配置的投资方案,以适应银行财富客群的风险偏好。
理财子公司相继成立,成为探索创新的排头兵。
推动理财子公司设立对于打破刚兑、强化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财富投资者而言,理财子公司的产品不仅可以免去首次购买必须线下面签的繁琐,变得更加快速便捷,而且理财子公司的投资范围更广、产品谱系更加具有特色,在权益类投资和产品设计等方面都有较强的创新性,例如采用"固收打底+权益增厚〃相结合的策略、权益投资聚焦科创企业等方式,吸引了更多风险偏好类型的投资者的目光。
1.2. 银行理财产品总体规模保持稳健,存续产品增速放缓。
银行理财产品存续规模增速放缓,第四季度出现明显下滑。
截至2023年底,银行理财产品存续规模为26.7万亿元,与2023年基本持平。
其中,前三季度理财规模保持平稳增长,而第四季度由于债券市场大幅回调,引发理财产品的"赎回潮〃,导致规模有较大幅度的下跌。
对理财市场而言,2023年是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后面临的一次"挑战〃,年内理财产品两次'破净”,但即使在四季度受破净影响规模大幅下跌的情况下,整体规模相较去年还是保持了增长态势。
数覆定隶:警荏标准产品期限结构呈中间大,两端小的橄榄型分布。
2023年存续的理财产品运作周期主要集中在半年到三年,占比高达66.9%o运作周期为半年以下的短期限产品占比为26.6%;三年以上的长期限产品占比为5.5%0产品期限结构呈中间大,两端小的橄榄型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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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厘清各类信托业务边界和服务内涵,引导信托公司以规范方式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巩固治理成果,丰富信托本源业务供给,银保监会起草了《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信托部(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30日。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12月30日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各银保监局,信托保障基金公司、信托登记公司、信托业协会、各信托公司:近年来,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持续发展,业务形式不断创新,但现行信托业务分类体系已运行多年,存在分类维度多元、业务边界不清、服务内涵模糊等问题,已不适应信托业回归本源、改革转型的要求。
为促进各类信托业务回归本源,规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规范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通过规范信托业务分类,进一步厘清业务边界和服务内涵,引导信托公司以规范方式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和行业竞争优势,更高效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推动信托业走上高质量发展之路。
(一)回归信托本源信托公司从事信托业务应当立足受托人定位,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以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履行勤勉尽责的受托责任。
(二)明确分类维度信托服务实质是根据委托人要求,为受益人利益而对信托财产进行各种方式的管理、处分。
信托业务分类应当根据信托服务的实质和特点,明确各类信托业务职责边界,避免相互交叉。
(三)引导差异发展按照信托服务内容的具体差异,对各类信托业务向下细分,突出能够发挥信托财产独立性等制度优势的信托业务品种,鼓励差异化竞争。
(四)保持标准统一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对标《指导意见》,与国内同业保持监管标准统一;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信托业务,与国际上同类受托服务保持服务内涵统一。
(五)严格合规管理严防利用信托机制灵活性变相开展违规业务,信托公司要在穿透基础上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信托业务进行分类。
二、明确信托业务分类标准和具体要求信托公司应当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作为分类维度,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具体分类详见附件)。
(一)资产管理信托资产管理信托是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为信托产品投资者提供投资和管理金融服务的自益信托,属于私募资产管理产品,适用《指导意见》。
信托公司应当通过非公开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信托计划”)来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管理。
信托计划投资者需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信托设立时既是委托人、也是受益人。
资产管理信托依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按投资性质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权益类信托计划、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信托计划和混合类信托计划共四类。
信托公司发行设立、运营管理、终止清算信托计划,均需符合《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通过审慎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来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开展或参与资金池业务,不得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加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有效防控期限错配风险和投资集中度风险,实行净值化管理,加强信息披露,坚持打破刚兑,在卖者尽责的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主动防控影子银行风险。
(二)资产服务信托资产服务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接受委托人委托并根据委托人需求为其量身定制财富规划和代际传承、托管、破产隔离和风险处置等专业信托服务。
信托公司应当将符合上述特征的信托业务归入资产服务信托,按照服务内容和特点分为财富管理服务信托、行政管理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及其他资产服务信托共五类。
资产服务信托业务不涉及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不适用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信托公司开展资产服务信托业务,应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提供具有实质内容的受托服务,不得为各类违法违规活动提供通道服务,不得主动负债,不得通过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等方式为委托人融资需求募集资金(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定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除外),原则上不得以受托资金发放信托贷款。
信托公司确实基于委托人合法信托目的受托发放贷款的,应当参照《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简称《委托贷款办法》)进行审查和管理,其信托受益权转让时,受益人资质和资金来源应当持续符合《委托贷款办法》要求。
(三)公益/慈善信托公益/慈善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公共利益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意愿以信托公司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信托业务。
公益/慈善信托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
按照信托目的不同分为慈善信托和其他公益信托两类。
三、落实信托公司主体责任信托公司应当根据信托业务分类要求,严格把握信托业务边界,准确划分各类信托业务,完善内部工作机制,确保做好业务分类工作。
信托公司应在此基础上研究自身发展战略,立足信托本源重塑发展模式,摆脱传统路径依赖,明确业务转型方向,提高专业服务能力,规范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积极探索资产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认真梳理并整改存量业务,不断丰富信托产品供给,提升竞争力和社会声誉,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基础上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明确业务边界信托公司应当立足受托人定位,以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宗旨,对照信托业务新分类要求严格把握信托业务边界,不得以管理契约型私募基金形式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通道业务和非标资金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不得以信托业务形式开展为融资方服务的私募投行业务,坚决压降影子银行风险突出的融资类信托业务。
信托公司应当积极拓展信托本源业务,深入挖掘资产服务信托业务空间,在实践中丰富信托本源业务服务内容。
(二)提高分类质量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完善信托业务分类内部管理制度,结合监管要求和本公司信托业务特点细化分类标准,按信托服务实质对信托业务进行全面、准确分类,不得人为调节,同一信托业务不得同时归入多个类别。
确有拟开展的新型信托业务无法归入现有类别的,信托公司应当与属地银保监局沟通,按照业务实质明确业务分类归属后开展。
信托公司应当组织信托业务分类专题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理解信托业务分类口径并准确分类,按照监管要求填报相关监管报表。
(三)完善内控机制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业务分类工作纳入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归口管理部门以及业务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职责,完善相关信息系统,为确保信托业务分类质量提供必要的资源和保障。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信托业务分类定期监测排查机制,加强合规管理和数据核验,确保信托业务持续符合分类标准和监管要求,避免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违法违规活动提供通道服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追责问责机制,对重大差错予以严肃问责。
(四)有序实施整改为有序实施存量业务整改,确保平稳过渡,本通知设置3年过渡期。
过渡期结束后存在实际困难,仍难以完成整改的,可实施个案处理。
信托公司应当结合自身情况,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存量待整改业务规模应当严格控制在2022年12月31日存量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准确分类基础上充分识别待整改业务,制定存量业务整改计划。
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业务,按照严禁新增、存量自然到期方式有序清零。
对于其他不符合本通知分类要求的信托业务,单设“待整改信托业务”一项,有序实施整改,以合规方式续做相关业务。
已纳入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后个案处理范围的信托业务,应当纳入待整改业务,并按照资管新规有关要求及前期已报送的整改计划继续整改。
四、加强监管引领(一)完善监管规则银保监会将根据信托业务发展情况,制定完善各类信托业务具体监管规则,引导信托公司依法合规开展信托业务。
研究完善信托公司分级分类监管制度,鼓励具备条件的信托公司积极创新,规范开展不同类别的资产管理信托,大力发展具有良好社会价值、符合信托本源特征的资产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
(二)完善配套机制银保监会将结合信托业务分类,持续完善资本管理、流动性管理、信托保障基金缴纳、信托产品登记等配套机制,修订非现场监管报表,保障信托业务分类工作有序落地。
信托业协会应当加强宣传引导,组织信托公司贯彻落实相关要求,提高社会各界对各类信托业务的认知度。
(三)加强日常监管属地银保监局应当督促指导信托公司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存量信托业务准确分类,制定可行计划,对存量业务进行有序整改。
属地银保监局应当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信托业务分类准确性及展业合规性实施持续监管,加强对信托业务创新的监督管理,防止监管套利。
属地银保监局应当提高监管主动性和前瞻性,及时、准确发现违规问题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纠正措施,责成信托公司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应当依法采取暂停业务等审慎监管措施,并要求信托公司严肃处理责任人员。
本通知自2023年月日起正式实施。
本通知施行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信托公司应当对照信托业务分类标准,完成存续信托业务分类工作,于2023年月日前将存续信托业务分类结果和整改计划报送属地银保监局。
附件1: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具体分类附件2: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新分类简表年月日通知附件1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具体分类一、资产管理信托资产管理信托是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按投资性质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权益类信托计划、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信托计划和混合类信托计划共四类:1.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是指信托计划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权益类信托计划,是指信托计划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信托计划,是指信托计划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