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课程考试与试卷管理规定
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为了完善大学课程的考核管理工作,提升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学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与形式1.课程考核内容应当符合课程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其中,必须包括理论知识、应用技能、实践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考核形式可以采用笔试、口试、实践操作、报告、项目等多种形式。
2.考核方式为百分制。
每个课程的考核方式,考试时间、地点、试卷卷面成绩等细节应制作公告,明确告知学生。
考试结束后,应及时公布成绩。
3.大学应该鼓励多元化的开放式考试,如自由发挥,表演,实操等方式,这样更利于学生的创造性和实践性。
二、考核程序1. 教师应当在课程开课前确定课程的考核分值分配方式,编制考核试卷和评分标准,并且及时公示。
2. 课程考核时间应在教学进度安排中明确,并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
3. 考试成绩应及时录入,汇总排名。
考核成绩要及时公示,提供复查机制。
4. 有关考核成绩的异议处理,应当认真听取相关证据,及时公正处理。
学生提出异议时,可申请复查。
三、作弊处理1.任何参加考试的学生都应遵守相关的规定,在考试中不得有任何作弊行为。
禁止学生携带任何与考试有关的材料和物品进入考场。
2.如学生被发现作弊,教师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罚款或者零分处理。
3.学生如对零分或罚款处罚有异议,可以对她们提起申诉。
学生提出的申诉应当有事实的证明材料,以及根据证据的证明材料。
4.学生提出申诉的班级管理层可以报教务处进行申诉处理,由教务处负责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调查并处理。
四、达成绩优秀学生的表彰与奖励1. 学生应当按照课程考核的成绩进行评定,并一定要严格按照标准予以评定。
2. 为了鼓励学生学习刻苦、勤奋学习、成功实践以及表扬先进和模范,学校可以制订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荣誉称号等激励机制,并予以宣传。
3.别的,若课程涉及专业实践环节,学校应该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校园活动、实践项目等,强化学生学习动机,贯彻落实以学生为中心教学理念,全面推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高校课程考核工作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大学课程考核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教学单位:《大学课程考核工作管理规定》经公开征求教师意见和校长办公会讨论后予以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大学课程考核工作管理规定为规范课程考核工作,科学合理地考核学生的学习质量,加强教学过程监控,促进教风、学风和考风建设,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组织领导1. 学校的课程考核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作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
全校公共基础课、公共选修课及跨学院的专业基础课的考核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其它课程的考核由各教学单位组织实施。
2. 各教学单位应成立由学院领导任组长的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的课程考核工作,其具体职责为:制订和落实学院课程考核工作的实施细则,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的宣传教育、组织考核命题、安排监考和巡视、组织评阅试卷和成绩录入等。
3. 各教学单位应建立命题组机制,即针对所负责的每门考试课程成立命题组(至少由3位教师组成),指定命题组负责人。
命题组负责相应课程的命题工作(包含从试题(卷)库中调卷或组卷工作),并做出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二、考核形式1. 各专业应按照培养方案设置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进行考核。
考核形式分为考试和考查,考核形式在培养方案中规定。
2.考试课程的考核方式应根据课程特点进行选择,并体现在课程教学大纲中,如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做论文、大作业等,或多种形式组合,重点是考核学生能力。
学校鼓励教师进行课程考核方式的改革,但若变更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后两周内报所在学院和教务处,经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3.考查课程的考核是教师对学生平时检查(如课堂或课外作业、实验报告、读书笔记、小论文、讨论课发言、平时的测验成绩等)结果做出的总结性评定,不应单独采用笔试形式来评定成绩。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不同类型课程的特点,分类详细制定考查课程的考核评判标准。
4. 要加强实践环节的考核,将实验(非单独设课)、上机的考核纳入课程考核中,按实验、上机学时占课程总学时的比例记入总成绩。
大学完善课程考试试卷归档管理实施办法

XX大学完善课程考试试卷归档管理实
施办法
课程考试试卷是学校的重要教学文件资料,为进一步作好课程考试试卷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1.各院系必须高度重视试卷的归档和保管工作,建立并落实试卷管理岗位责任制;试卷由开课院系保管,院系教学院长(系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各院系应参照《XX大学档案工作条例》,制定相关的试卷归档管理办法,并提供相应条件,人员更换时应履行试卷管理的交接手续。
2.试卷评阅完毕,阅卷教师必须在所批阅的每一份试卷、考试成绩单和试卷装订封面上签字。
3.每学期放假前,各院系应将本学期本院系所开课程考试试卷分类装订归档管理。
初修课程的试卷按课程分班级装订,重修课程人数较少时,装订时可以不分班级。
装订顺序:第一部分为试卷装订封面,第二部分为考场记录表,第三部分为考试成绩单,第四部分为试卷分析报告,第五部分为学生考试试卷,同时填写试卷装订封面各栏。
考试样卷及标准答案单独装订并保存。
4.试卷保存至该年级学生毕业后两年。
5.由于保管不善而导致试卷被水侵、火烧、虫咬、霉变或缺页、涂改以及其他毁损的,将追究管理人的责任。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规范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工作,保证考试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内地高等教育本科层次的各类高校。
本办法所称本科课程考核,是指开设在本科层次的课程中,要求学生通过考试来评估学生学习情况的一种制度安排。
考核应体现课程的全面性、科学性、公正性、实用性,既要考验学生基础知识,又要考虑综合素质和动态性,以回应课程目标、核心素养和知识技能要求。
二、考试内容1. 考试内容应当围绕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中指定的主题、目标和核心素养进行设计。
不同教学环节(如理论和实践、课堂教学和实习)应根据不同要求推进考试并综合评价。
2. 考试形式可选测验、答辩、论文等,应根据学科特点、教学目标、教学环节合理选择。
考试时间、题目质量、评卷方法、测试方式等应公正公正公开。
不允许不合理的考试形式、考试难度、题目答案设计等影响统一公平的考试质量。
三、考试程序1. 考试安排应在公告上注明考试科目、时间、地点、考试教室、考试范围、注意事项、允许用辅助工具、整体标准、考试要求等。
2. 考生在考试前30分钟到达考场进行考试签到,迟到者不得入场。
考生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到,应向教务处申请。
3. 布置试题应严谨、科学,考虑到课程目标和学科特点。
注意试题质量和命题质量评估。
4. 批改试卷时,应按照学校统一要求严格评分,如发现评分不合理,实行统一公正、公平的审核批改。
教师应该完全根据试卷成绩,选修课程知识体系,评分标准,综合考虑得分情况,达到科学评分的目的。
5. 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应在1周内公布,由教师主持公布。
教师应根据学生试卷、考场纪律、抄袭等情况,公正地评价学生考试成绩。
四、违规行为处理1. 考试期间,考生不得相互交谈,使用通讯工具,抄袭、作弊、更换试卷,否则将取消考试成绩,记入档案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对于违反考试规定的考生,教务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严格处理,并记录在学生违规记录中,对于多次违规的学生严格按照处分方案进行处理。
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考试组织第一条为进一步严肃考试纪律,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和考风,促进课程考核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考核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评价学生学习质量,检查、分析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和环节。
所有课程必须进行考核。
第三条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闭卷考试和开卷考试)、考查(包括作业、课堂讨论、课程论文、课程实习、口试、实验等形式)两种类型。
教师应根据课程特点和人才培养方案要求选择适当的考核方式,重视学生平时成绩的考核。
第四条具体课程考试方式的总原则是适当减少笔试、运用多种课程考核方式。
(一)公共课、基础课的考核,一般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
(二)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考核方式由教研室确定,其中考试课程在每学期的期中、期末考试中安排不超过三门;其它课程的考核由学院安排在期中、期末考试以外的规定时间。
(三)学科基础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考核方式由教研室确定,考核时间由主考教师安排在期中和期末考试以外的规定时间。
(四)公共选修课的考核,原则上采取课程论文、实践操作等方式进行,考核时间由教师自行安排。
(五)公共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语言类等实践性强的课程,原则上采取实践操作考核。
(六)实验教学环节的考核必须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操作。
第五条同时间内结束、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一般统一安排同卷考试。
延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期的课程(英语课除外),应每学期进行小考,但按一门课程综合考核和评定课程成绩。
第六条考试时间安排(一)必修课程一般安排在期中、期末考试时间段,考试时长不得少于90分钟;(二)选修课程的考试,一般安排在非期中、期末考试时间段,考试时长不得少于60分钟;(三)考试题量应与考试时长相适应。
第二章命题第七条教务处协同各教学单位建立完善的主干课程试题库或试卷库。
第八条命题的基本原则(一)各类课程考试的命题,一般由难度相当的两套试卷组成;(二)所有命题均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除少数特殊课程外,每套试题的题型不能少于四种;(三)所有课程的考试(查)命题必须掌握好试题的难易程度和覆盖面;(四)所有命题都要以电子稿方式存档,做到格式规范;(五)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六)在试题构成中,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等识记型试题应占60%;运用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试题应占20%;综合运用本课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试题应占20%;(七)命题应尽量避免雷同。
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考试工作,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考试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学生参加的各类考试,包括课程考试、补考、重修考试、毕业论文答辩等。
第三条考试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考试内容、评分标准、监考和评卷过程应公平合理。
2. 公开原则:考试安排、成绩公布等应向学生公开。
3. 诚信原则:考试过程中应严格要求学生诚信应考,严禁作弊。
4. 严谨原则:考试工作应严谨细致,确保考试结果准确无误。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试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统筹协调。
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处、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教务处负责考试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1. 制定考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 负责考试日程安排、考场设置、试卷制作与分发等工作。
3. 组织监考、巡考、评卷等工作。
4. 处理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第六条学生处负责考试纪律的宣传教育,组织学生参加考试诚信教育,监督学生考试行为。
第七条监察处负责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考试安排第八条考试日程安排由教务处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制定,并提前公布。
第九条考试地点由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确保考生顺利参加考试。
第十条试卷制作与分发:1. 试卷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内容编制,经教研室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2. 试卷在考试前由教务处统一制作,并妥善保管。
3. 考试当天,试卷由监考教师按名单分发。
第四章考试实施第十一条考试实行闭卷、开卷或口试等方式,具体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确定。
第十二条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严格按照考试纪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1. 检查考生准考证、学生证,确保考生身份真实。
2. 宣布考试规则,提醒考生注意考场纪律。
3. 监督考生作答,维护考场秩序。
大学试卷保管规定

大学试卷保管规定试卷是重要的教学资料,是评定学生考试成绩的主要依据。
为规范试卷保管,特做如下规定:一、试卷保管单位1.全校统考课程(工程数学除外)的试卷,面向全校开设的任选课、人文素质课的试卷,由各授课院系负责保管。
2.各学院及有关教学单位开设的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限选课、任选课、工程数学课程的试卷,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保管。
二、试卷分类及整理1.试卷保管应按年级、专业、课程分类保管。
2.试卷按学生学号顺序排列,并制定相应的目录。
目录的制定原则为按年级、专业排序,在籍学生在前,学籍异动的学生在后。
3.对于学籍异动走的学生,应在目录中注明异动的去向、年级,如退学或留入某年级学习等。
4.对于学籍异动来的学生试卷应在目录中注明异动的由来,如:由某年级休学留入等。
5.对缓考学生在目录中注明缓考,缓考学生的试卷,应分类整理(放入该课程的最后)。
6.每门课程的目录,应录入计算机以便于查找。
三、试卷保管的内容1.除了按上述方法保管试卷外,每门课程还应附有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成绩统计分析、考场情况记录、学生成绩等。
2.对于外语类的试卷,必须分类保留答题卡和答卷(作文),试卷只需保留1〜2份。
四、补考、跟考试卷的管理1.补考、跟考试卷的保管单位仍按第一条实施。
2.补考、跟考试卷的保管按年级、专业、课程单独保管。
放入学生所在年级、专业、课程的最后一个目录中并注明。
3.补考试卷保管的内容也应按第三条第1款实施。
五、其他1.根据教学改的需要,调用外校试题或其他原因对我校学生进行考试,并对分数整体进行调整的,应附加说明,如分数调整原则、比例、实际卷面分数及给出分数等。
2.试卷上架、装订、造册、编号等由各学院决定,以快速准确查找试卷为原则。
3.装试卷的包装盒尺寸长31公分,宽22公分,厚5公分左右。
4.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教务处与学院协商解决。
某大学课程考试管理规定

**大学课程考试管理规定课程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评价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手段,是检查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的主要方法。
为规范课程考试管理,保证课程考试质量,提高课程考试信度,使课程考试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精细化,推进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结合我校课程考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课程考试的组织与管理(一)组织领导课程考试工作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协调、组织和安排,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院系(部)具体实施。
(二)教务处职责教务处负责印发考试通知,排定考试时间,协调有关部门印制试卷,重点做好规范程序、严格标准、强化监督、健全制度等工作。
(三)院系(部)职责院系(部)负责按照考试通知要求和考试管理制度,做好课程考试各环节的工作。
二、课程考试的类型、方式与要求(一)课程考试类型课程考试按照考试性质可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按照考试时间可分为平时考试、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按照课程性质可分为必修课(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考试、选修课(专业拓展课、综合素质课)考试和实践课考核等。
(二)课程考试方式课程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技能测试、撰写课程论文与调查报告等方式,笔试包括闭卷、开卷等形式。
除闭卷以外的考试方式均需办理审批手续。
为保证课程考试方式相对稳定,课程考试确定实行某种考试方式后,应保持一定时间的连续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三)课程考试要求1.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有的必修课和开设的选修课均要组织课程考试或考查,实践课也要组织考核。
2.教学大纲相同的课程一般应实行校内统考(全校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3.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期中、期末进行,原则上不安排提前考试。
期中考试由院系(部)组织实施,原则上各年级各专业考1~2门必修课程。
期末考试由教务处在学期末统一组织,原则上各年级各专业考2~4门必修课程,考试方式为闭卷,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其它课程可安排考查。
如因课程需要,有特殊要求的应事先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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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课程考试与试卷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我校对课程考试和试卷的管理水平,促进良好学风的形成,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课程考核方式和方法第一条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课程(含实验课)、课程设计、实习(实训)都须进行考核,评定成绩。
第二条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
1.考试考试课程由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的内容为本学期教学内容;跨学期讲授的课程,以每学期考试成绩分别记入成绩档案。
考试方式可以是笔试、口试、答辩或实践操作等,并可采用完全闭卷、部分闭卷和开卷考试等形式,提倡除闭卷以外其它有效的考试方式。
考试一般在课程结束后学期结束前进行,由学校统一安排,特殊情况可申请提前考试。
需要提前考试的课程,必须由任课教师填写《xx职业大学期末提前考试申请表》(附件1),经学院(部、中心)、教务处审批同意方可进行。
笔试时间一般每次120分钟;口试、答辩时间由主考教师根据相关课程考核要求确定,一般每人25—30分钟;实践操作考试一般不少于40分钟。
2.考查考查课程由教学计划规定。
考查课程着重对学生平常学习情况的考核,一般在课程结束时进行。
考查方法及形式与考试相同,具体可由学院(部、中心)根据课程的性质确定,报教务处备案。
笔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
3.由于教学需要而变更考核方式,学院(部、中心)需在第十周前申报,经教务处审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条补考1.学生每学期安排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学生补考成绩及格,一律以及格分60分登录入成绩系统。
2.对当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初两周内进行补考。
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试的,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凡按教学计划规定,单独进行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生产实习、实训、实验、课程设计等),成绩不及格时,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3.公共课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专业课补考由相关学院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安排,报教务处备案。
补考监考人员由各学院(部、中心)负责落实。
4.校级公共选修课不参加补考,可改修其它课程。
5.在毕业前组织毕业生的积欠考试。
6.学生毕业离校后,若仍有不及格课程,三年内(从入学年计3年制不超过6年,四年制不超过7年)可自愿返校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
第四条缓考学生因公、因病、因事缓考必须凭证明(因病凭县市级医院证明)填写《x x职业大学学生缓考申请表》,在考前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缓考。
课程成绩以缓考实际成绩记入成绩档案,缓考不及格必须补考。
急病、突发事件等情况一般应在事后一周内补办缓考手续。
第五条免修学生通过其它途径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可填写《xx职业大学学生免修申请表》申请免修。
免修具体事项按照《x x职业大学学分制实施条例》执行。
第二章试卷命题、印制和发放第六条课程试卷命题必须体现教学基本要求,以大纲为准绳,试题难度、题量要适中,做到科学、全面、公正、客观。
避免因试题容易、题量不足或试题过难、过多,使考试成绩出现失常现象。
第七条有试题库、试卷库的考核课程实行随机抽卷考试,并实行考教分离。
暂不用试题库考核的课程由任课教师出卷,经教研室主任组织同课程教师审议,学院(部、中心)院长(主任)批准。
试题要同等难度二份(a、b卷),均须做好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并严格按规定格式打印清楚,开卷等其它形式考试必须在试卷明显处加以说明。
试卷(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于课程考试2周前送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同一学期同样要求的同课程一律使用同一试卷,并同时考试。
第九条试卷的印刷与管理由各学院(部、中心)自行负责。
试卷至少于考试前一天印刷完毕,试卷印刷中的废卷要当时销毁。
第十条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制卷教师及接触过试卷的各级各类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内容。
印卷期间,除工作人员外其余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试卷印刷现场。
第三章考试组织第十一条实行巡考制度。
考试期间,教务处具体安排由校领导、各学院(部、中心)有关领导参加的巡考,填写《x x职业大学考场巡查记录表》,负责处理全校考试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督促监考人员切实履行监考职责;学院(部、中心)负责安排对本部门的巡考。
第十二条期末考试的时间确定、考场安排由教务处负责。
期末考试监考人员由各学院(部、中心)负责落实。
各学院(部、中心)监考人员名单确定后在期末考试前3天送交教务处,做到考生40人以下考场为两名监考教师,考生达41-70人之间为三名监考教师,考生71名以上为四名监考教师。
第十三条考查课程期末考核由各学院(部、中心)负责组织,教务处安排抽查。
第四章考试纪律第十四条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
无故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
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禁止提前交卷。
提前交卷以后不得再进入考场,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第十五条学生进入考场后,凭身份证(校园卡)按规定位置入座。
座位间距不符合要求时,监考教师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考生除携带答卷必要的文具用品外,其它物品(包括各种通讯工具)必须集中放置在指定位置。
第十七条开卷考试只准携带主考教师规定的书籍和工具书等资料。
第十八条学生接到试卷后,先写上自己的姓名、学号、班级。
答题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限黑色或蓝色,有特殊要求除外)书写。
要做到字迹清楚,卷面整洁。
第十九条学生须独立答卷。
如对试题有疑问或试卷字迹不清楚时,应先举手,等待老师处理,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教师对题意作任何解释或暗示。
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讨论。
第二十条考场内始终保持安静,学生不得任意走动或相互讲话,考试中途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擅自离开考场按交卷处理。
第二十一条提前交卷的学生,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停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当主考教师宣布考试时间己到时,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反扣在桌面上,由监考教师将考卷收完后,方可离开座位。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可认定为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2.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5.在考场上或者考场附近喧哗影响考场秩序;6.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答题纸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可认定为作弊:1.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电子设备参加考试;2.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8.其他作弊行为。
首页12尾页第二十四条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可认定为严重作弊: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2.组织作弊;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3.涂改他人试卷姓名为己有;4.在校期间有两次作弊行为;5.其他作弊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
第二十五条以上违纪、作弊、严重作弊行为经监考或巡考人员认定,以监考教师的书面文字、签字为准,当事考生签字认可,经教务处审核签字后,立即生效,不得变动。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的试卷答案抄袭等现象,由阅卷老师认定后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考试作弊学生按下列规定处理:1.教务处于当日通知学生处,由学生处按x x职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2.考试作弊者,除该科成绩注明“弊”字样,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只准在毕业学期参加积欠考试。
第二十七条考试过程中或结束后学生不得对监考人员无理纠缠,更不得进行威胁。
否则,将按校纪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将开除学籍,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监考第二十八条监考人员在执行监考任务时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离开考试现场,如有特殊原因,须提前1-2天向学院(部、中心)请假,由学院(部、中心)负责另行安排他人执行监考任务,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监考人员须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检查考场情况,分发考试座号牌,清点人数,要求考生除携带答卷必须的文具用品外,其它物品(包括各种通讯工具)必须集中放在指定位置。
学生如若不服从,监考人员有权批评、教育直到取消考试资格。
第三十条监考时监考人员要严守职责,认真监考,不能在场内看书、看报、闲谈、玩手机或做其它事情,要始终保持场内严肃、安静的气氛。
第三十一条监考人员不对试卷内容作任何解释、说明,如确因卷面不清,可换发备用试卷。
第三十二条学生借用计算器和其它文具均不得自行传递,须经监考人员清除有关存储数据后方可借用。
第三十三条监考人员要及时发现有作弊动机的学生,并及时加以制止,防止作弊现象的发生。
如有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发生作弊现象,监考人员认定作弊后,应没收其考卷,令其退出考场,并把作弊学生姓名、班级、学号记下,填入《x x职业大学考场记录表》,同时在该生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
第三十四条考试结束后,要求学生停止答卷将试卷反扣在桌面上,监考教师收齐考卷后,方可允许学生离开考场。
第三十五条考试结束后,当场清点试卷份数,认真填写考试记录表,封存好后及时送交教务处。
任课教师于考试结束后到教务处领取试卷,由学院组织人员进行阅卷。
第三十六条对监考失职的人员,将追究其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六章试卷评阅、分析及成绩登录第三十七条阅卷和评分工作由授课院部安排进行,课程评分一律采用百分制。
阅卷评分要按照评分标准进行,严肃认真,扣分和给分要有依据,尽量采用流水作业法阅卷。
考核结束后,试卷由任课教师整理,按规定装订,交任课学院(部、中心)教学秘书保存至学生毕业后1年。
第三十八条试卷一律用红色笔评判,错的题要打“×”,并且减去所扣分值;改动的地方评卷教师要签字;每大题的小分合计后将该大题得分写在大题题号前边(题首分),并将题首分移到卷首成绩栏内,经仔细核对小分、题首、卷首分准确无误后,给出卷面总分,记入总分栏内。
第三十九条各课程成绩(除省统考课程外)均应以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查)成绩、总评成绩填入《教师工作记录本》,并由任课教师负责,以总评成绩(百分制)登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
成绩登录必须做到零误差,学院(部、中心)要对成绩登录情况进行复查。
总评成绩的评定方法规定如下:对考试课程,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对考查课程,平时成绩占60%,期末考试成绩占40%。
平时成绩由作业成绩、小测验和课堂练习、实验、实践成绩或社会调查、小论文成绩等项内容组成,具体各项所占比例和作业、小测验或课堂练习的次数,对实验、实践成绩或社会调查、小论文的要求以及对特殊课程的处理,由教务处统一规定,或由各学院(部、中心)根据课程的实际情况在开学初确定,报教务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