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1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1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0年12月8日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号令公布实施。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规定》,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规定》是《劳动法》的配套法规,对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促进就业,具有积极作用。

各地要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和正确掌握《规定》的各项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提出明确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确保《规定》的全面贯彻和实施。

二、切实将《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规定》提出了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规范管理的程序和方法,建立失业登记制度、招聘广告审批制度、用人空岗报告制度、录用人员就业登记制度、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制度等劳动力市场基本管理制度,各地要按《规定》的要求,尽快制定和完善失业登记、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的具体办法,规范劳动力市场各方行为,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

各地要根据《规定》提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服务的要求,制定免费就业服务的过渡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免费服务资金来源,确保各项服务措施落实到位,在促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中取得实效。

各地制定的公共就业服务免费服务的实施步骤,请于2001年6月底前报我部培训就业司备案。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已于2000年11月29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张左己二000年十二月八日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促进就业,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发展多种类型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服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有关事务。

第二章求职与就业第五条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和接受教育、培训的相关证明,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劳动者就业前,应当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

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就业前应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第六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应当进行失业登记。

进行失业登记时,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还须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或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贵阳市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规范-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贵阳市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规范-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贵阳市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规范正文:---------------------------------------------------------------------------------------------------------------------------------------------------- 贵阳市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规范(1996年12月30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劳动力。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劳动力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外来劳动力,是指无贵阳市常住户口,年满十六周岁,要求在本市就业的非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贵阳市劳动行政部门是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的主管部门。

计委、财政、物价、公安、工商、民政、城管、卫生、计生委、建委、经委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根据法定的职责,协同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外来劳动力在本市就业,依照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一)宣传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二)核发就业证;(三)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合同鉴证手续;(四)对外来劳动力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依法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外来劳动力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就业登记及用工管理第八条外来劳动力在本市就业,应当持《身份证》、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贵阳市《暂住证》,育龄妇女必须持有原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持证在本市就业。

贵阳市企业招用职工管理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贵阳市企业招用职工管理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贵阳市企业招用职工管理规定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贵阳市企业招用职工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5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9日贵阳市企业招用职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均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招收和调动工作。

第四条企业招收职工,应本着“面向市场、公开招收、择优录用”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在劳动行政部门指导下进行。

第五条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应当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失业证》。

第六条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失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二)持本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

第七条本市下岗职工要求再就业,必须按规定到市或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下岗登记手续,领取《下岗职工证》。

第八条外来劳动力到本市求职的,按《贵阳市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第九条企业招收职工,应拟定招工简章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招工简章应包括用工数量、岗位工种、工作期限、用工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招收办法等内容。

其对象应主要是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企业下岗职工,其中招收企业下岗职工的比例应不少于30%。

贵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贵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贵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批准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0.05.27【发布部门】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0.05.27【实施日期】2000.05.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贵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1999年11月24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0年5月2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劳动力市场招用人员、择业求职以及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管理。

工商、公安、财政、价格、税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职业介绍机构的规划,对劳动力市场进行统筹、协调、监督、服务。

职业介绍机构的总量应与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申请,应到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发给《贵州省职业介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职业介绍机构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贵州省职业介绍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还应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还应悬挂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标志;(二)公开服务内容和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投诉机关和电话;(三)按照承诺为择业求职人员介绍职业;(四)不为就业证件不全的求职者和证明文件不全的用人单位进行职业介绍;。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6.07•【字号】筑人社通〔2022〕45号•【施行日期】202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贵安新区办公室、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会议相关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贵州省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市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办法》和《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贵安新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用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筑府办发电〔2021〕9号)文件精神,结合贵阳市、贵安新区实际,我局制定了《贵阳市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现将《办法》和《方案》印发给你们并请及时转发给管辖的用工单位,结合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职责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1.贵阳市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2.贵州省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办法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6月7日附件1贵阳市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中第九条“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要求,根据《贵州省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办法》的工作任务,结合贵阳市、贵安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认真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进一步规范各行业、各领域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是指由政府颁布的用于管理和规范劳动力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下面是关于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的一些重要内容: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劳动力市场管理的基础法律,主要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双方的签订、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该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权益,如工资、工时、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

同时,该法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履行的义务,如支付合理工资、提供安全工作环境等。

二、劳动力流动管理:为了促进劳动力的流动和就业机会的均等分配,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了有关人才流动的政策和措施。

这些规定包括就业服务、人才引进、劳动力培训和再就业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通过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培训和匹配服务等,帮助劳动者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同时也帮助用人单位找到合适的劳动力。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管理: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提升劳动条件,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了一系列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管理的政策和措施。

这些规定包括工时限制、休假制度、工资支付制度、劳动安全和健康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落实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提升劳动条件,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

四、劳动关系协调与处理:在劳动力市场管理中,协调劳动关系和处理劳动争议是非常重要的。

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劳动关系的协商和协调、劳动争议的处理和调解等。

通过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劳资双方的沟通和合作,有效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力市场的稳定。

综上所述,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法、劳动力流动管理、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管理、劳动关系协调与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有效的管理和规范,可以提高劳动力市场的效率和公正性,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良好的就业环境和条件。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7•【字号】筑府办发[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筑府办发〔2010〕9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1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0〕6号),设立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将市外事办公室(市侨务办公室、市港澳办公室)承担的外国专家在筑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和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五)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六)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七)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八)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为了规范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的运作,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促进就业创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运作和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的人力资源市场,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就业、职业指导、劳动力市场信息咨询等服务及有关活动的场所。

第二章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第四条主管部门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主管部门是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五条职责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以下工作:组织制定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监督和指导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的运作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劳动力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等工作;开展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指导工作;协调处理人力资源市场运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场准入设立人力资源市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批准。

第七条服务内容人力资源市场应当提供以下服务内容:劳动者的职业指导和职业规划服务;就业信息发布和劳动力市场分析服务;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需求分析和人才储备服务;人力资源市场的中介服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

第三章劳动者权益保护第八条劳动者权益保护人力资源市场应当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不得歧视劳动者,并确保其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第九条就业登记劳动者在人力资源市场就业前,应当进行就业登记,并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和就业意愿。

第十条劳务派遣和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市场不得从事劳务派遣经营活动,不得违法用工和侵害劳动者权益。

第十一条勞務派遣管理人力资源市场应当督促劳务派遣单位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强制职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源市场可以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对部分劳动者进行强制性职业技能培训,并提供适当的补贴和福利。

劳务及劳动力管理办法

劳务及劳动力管理办法一、总则劳务及劳动力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劳务市场和劳动力管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就业机会公平竞争,建立健全劳动力供需双方的合作关系,提高劳动力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

二、劳务管理1. 劳务经纪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格和业务能力,通过合法途径与劳务需求单位签订劳务协议,为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和相关服务。

2. 劳务经纪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服务合同,保障劳务者的权益,提供合法、稳定、安全、卫生的就业环境和条件,并及时支付劳务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3. 劳务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劳务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发布劳动力市场信息,提供劳务需求单位与劳务者的信息对接平台,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良好配置。

三、劳动力管理1. 劳动力市场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力资源统计机制,及时了解劳动力的总量、结构和需求情况,为劳务需求单位和劳务者提供准确的信息支持。

2. 劳动力市场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劳动力市场准入条件和劳务合同签订规范,明确劳动力的权益和责任,保护劳动力合法权益,维护劳功劳行经济秩序。

3. 劳动力市场应当加强对劳务经纪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劳务经纪机构进行处罚,并纳入黑名单。

4. 劳动力市场应当积极引导和推动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力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增强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5. 劳动力市场应当建立劳务需求单位与劳务经纪机构之间的信息对接和合作机制,促进劳动力的科学分配和优化配置。

四、监督与处罚1. 劳务经纪机构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提供相关的经营数据和劳务信息。

2. 劳务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将吊销劳务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3. 劳动力市场对违法违规的劳务需求单位进行曝光和处罚,限制其招用劳务者的权利,并追究法律责任。

4.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务经纪机构和劳动力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劳动力纠纷和矛盾,保护劳动力的合法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职业介绍机构提供档案托管服务,必须有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场所及设施、 档案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档案托管对象:
当前的失业人员; (二)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 (三)需要档案托管的单位和其他个人。 第十三条档案托管服务内容: (一)保存人事档案,办理人事档案转递手续; (二)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三)代交、代办社会保险费和退休手续; (四)提供出国(出境)档案材料; (五)查阅档案; (六)应承担的其他服务。 第十四条违反第六条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之 一的,责令改正,可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分对用人单位和职业 介绍机构按招用、推荐人数每个处以50元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用人单 位逾期不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上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贵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颁布部门】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2000-05-27
【实施时间】2000-05-27
【时 效 性】有效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必须依法与被招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劳动 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及社会保险手 续;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手续完备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填报空岗信息。
职业介绍机构采集的信息,经审查后,应输入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数据库 ,保障信息互通、有偿使用。
当前页码:2

(一)本市用人单位,交验营业执照副本或成立批准文件,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审核的招用简章、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本市以外用人单位还须交验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外出招用人 员证明;
(三)港、澳、台和国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接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职业介绍机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贵州省职业介绍许可证》、《收费许可证 》;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还应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益性职业 介绍机构还应悬挂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标志; (二)公开服务内容和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投诉机关和电话; (三)按照承诺为择业求职人员介绍职业; (四)不为就业证件不全的求职者和证明文件不全的用人单位进行职业介绍 ; (五)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填送报表,接受监督检查; (六)工作人员佩证上岗。 第七条择业求职人员须持身份证及下列证明: (一)失业人员须持《贵州省失业证》; (二)按规定实行劳动预备制及选择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人员,须 持培训合格证书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要求流动的在职人员,须持工作证或相关证明; (四)外来务工人员须持《贵州省外来人员就业证》。 第八条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应交验下列证明文件:
当前页码:5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的审核和管理,执行国家颁布的信 息、职业分类编码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供求分析预测、职 业培训信息,保证信息真实、有效、可靠。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可以接受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的委托提供档案托管服务。其收费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 、标准执行。
职业介绍机构的总量应与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申请,应到收到申请书之日 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发给 《贵州省职业介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当前页码:1

当前页码:4

第十七条涂改、伪造、遗失、损毁托管档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第五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情 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劳动力市场招用人员、择业求职以及从事职业介 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 场的管理。
工商、公安、财政、价格、税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劳动力市场的 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职业介绍机构的规划,对劳动 力市场进行统筹、协调、监督、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