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6•【字号】川办发[2002]40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经省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人事管理体制,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

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中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暂行规定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暂行规定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8.01•【字号】川委发[1994]17号•【施行日期】199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暂行规定(1994年8月1日川委发<1994>17号)(一)人才是最宝贵的资源和财富。

人才合理流动,对充分发挥人才的才能,加速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省人才流动工作虽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人才流动难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以进一步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人才流动要坚持国家、单位、流动者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

在不损害国家、单位利益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人才流向最能发挥才能的单位和岗位。

国家有权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规范人才的合理流动和调配人才;单位有权根据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按国家规定合理使用人才,并保证人才合理流动;个人有权按国家需要和有关政策规定自主择业。

(三)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党政机关应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事业单位应积极推行和完善聘用合同制;企业要推行和完善“全员劳动合同制”,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以落实个人择业和单位用人自主权,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

(四)人才流动要注意向艰苦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生产第一线引导、倾斜,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法规,完善人才市场规则,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人才合理流动。

对边远贫困地区的人才,要在政策措施上,给予支援和保护。

凡主动从内地到老少边穷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通过调动、辞职方式去的,经流入地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单位接收可不受流入者原单位的所有制、机构性质及本人身份(干部、工人)的限制;通过辞退方式去的,单位接收所需的干部指标,由流入地人事部门优先予以解决。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4•【字号】川办发[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0]56号2010年06月24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挂四川省外国专家局(简称省外专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将设在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的省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农劳办)及其承担的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相关职责整体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取消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五)将制定本省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核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商务厅。

(六)将技工学校评估工作交社会中介组织。

(七)承担国家外国专家局下放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八)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各市(州)人事局,省属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规范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行使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活动,结合我省人才市场行政管理执法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才市场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各级人事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人事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依法享有的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相应的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本办法按照“谁许可,谁负责”以及属地管辖的原则,适用于规范经四川省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许可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经营行为,以及发生在本辖区内的人才中介服务行为。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

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被处罚当事人,不得以事实和法律原则以外的因素而给予歧视或优待。

同一机关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二)过罚相当原则。

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做到处罚的具体手段和处罚的目的相协调、相适应,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11.27•【字号】川人社发〔2015〕49号•【施行日期】2015.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4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经商四川省财政厅同意,现将《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11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助条件、标准和用途第三章申报和拨付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技人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川府发〔2011〕37号)《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11〕70号)《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川财预〔2015〕81号)《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川组发〔2011〕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技人才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用于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的专项经费。

包括: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支持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博士后科研项目特别资助经费、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经费、知识更新工程省级高研项目经费、全省“四大片区”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研修班资助经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资助经费、省级专家服务团资助经费、省专家服务基地资助经费、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资助经费等。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2.05•【字号】川人社发〔2019〕29号•【施行日期】202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9〕2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破除妨碍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弊端,是党的十九大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点任务,是四川建设西部创新人才高地的重要方面,是贯彻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全面推动四川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今年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7号),各地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流动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激发和增强人才活力。

根据人社部的要求,为确保该文件落实,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筹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深入贯彻实施国家《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有序推进地方立法工作,不断完善人力资源市场法规体系。

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培育职责,加强规划引领、政策扶持、监管规范,进一步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统一市场运行规则,规范招人用人行为,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消除身份、性别歧视。

创新和加强市场供求信息的监测、分析、发布、应用等工作机制。

对接四川推动“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四向拓展、全域开放”和构建“5 1”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农业“10 3”产业体系、“4 6”现代服务业体系等发展战略,完善区域、产业、项目与人才的市场化供求匹配机制,支持中国成都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后续发展,建好泸州、绵阳、乐山文化旅游、南充、达州、资阳等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培育德阳装备制造、阿坝生态建设、泸州建筑业等专业性和攀枝花、宜宾等区域性人力资源市场。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人力资源市场整合的意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人力资源市场整合的意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人力资源市场整合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2.27•【字号】川人社发[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人力资源市场整合的意见(川人社发〔2014〕7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关于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整合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18号),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作用,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管理,现就推进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人力资源市场整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以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人力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为导向,以统一市场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服务标准和公共服务信息系统为重点,以整合、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为目标,有效整合人社系统的人力资源市场资源,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机制健全、运行有序、服务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二、统一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清理整合原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在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建设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逐步形成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内的人力资源市场法规体系。

建立健全日常监管、诚信经营、违规处罚等管理制度,推进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法制化。

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相关政策,切实消除人员流动障碍。

三、统一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根据建设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监管力量,健全监管体制,规范执法程序。

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综合协调机制,做到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协调配合,提高办案水平和监管能力。

通过加强信息跟踪、市场巡查、受理投诉举报、进行专项清理整顿等等措施,及时准确掌握市场动态,查办违法违规行为。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川人社发〔2014〕47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47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第27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川办函[2014]81号)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12月31日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更好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坚持以法律为依据。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定的,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被处罚当事人。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宋宝瑞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日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才市场管理,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有关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市场,是指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运用市场机制,对人才交流和人才流源优化配置实行社会化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从事人才服务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流向合理、流动有序、保证重点和自愿、公开、公平、平等、竞争、择优、双向选择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人才市场的发展规划与管理规划则;(二)审批、核发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三)对人才交流集中洽谈活动进行审批;(四)监督、指导人才市场业务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五)调解、处理人才流动争议;(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工商、物价、公安、税务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管理、监督人才市场。

第二章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设立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是指为人才供需双方提供双向选择服务的组织。

第七条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要求的名称、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二)申请的业务范围符合申办单位的性质、特点和有关法规政策;(三)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备;(四)有5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五)有3名以上熟悉人才交流服务工作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专职人员;(六)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报经本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设立综合性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同级政府人事行政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第九条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收到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按照国家人事行政部门的规定发给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由核发证书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每年审验一次。

第十条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发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人事中介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人才市场中介机构需要变更有关事项、歇业或停业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歇业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停业的,原审批机关还应注销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

第三章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第十二条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在核准范围内从事下列业务:(一)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和咨询服务;(二)接受用人单位委托为其推荐或招聘人才;(三)接受用人单位委托为其推荐用人单位;(四)接受委托组织人才培训。

第十三条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公开悬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张贴经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在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中,应对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资格进行审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不得提拱中介服务:(一)用人单位无有效证和招聘简章的;(二)求职者无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件的;(三)招聘要求或求职要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接受委托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求职者分别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受委托发布求职广告、招聘广告,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保证广告真实可靠。

严禁发布虚假广告欺骗用人单位或求职者。

第十七条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服务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在约定期限内有过错造成推荐职业失败的,应当退还所收费用;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九条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经费管理,接受物价、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独立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活动,并依法纳税。

第四章人才交流中洽谈活动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人才交流集中洽谈活动,是指定期不定期集中举办的由人才供需双方直接进行交流洽谈的市场活动。

第二十二条举办人才交流集中洽谈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办单位为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二)人才交流集中洽谈活动的名称、内容符合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三)有相当的组织实施方案和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主办单位组织人才交流集中洽谈活动,须报主办单位的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主办单位到所在行政区域外组织人才交流集中洽谈活动的,还须报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主办单位应对招聘单位的主体资格、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核,对招聘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章招聘和应聘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招聘人才的时间、条件和数量,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应制定招聘简章。

招聘简章必须真实、合法,并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二)招聘理由;(三)招聘的时间、方式、条件、数量、对象和范围;(四)招聘后从事的职业及劳动强度、劳动条件;(五)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招聘简章应当报招聘人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并在招聘场所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向社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得与招聘简章相违背。

发布招聘信息的程序,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直接招聘人才,也可以委托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帮助招聘人才。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到所在行政区域外招聘人才,须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凡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招聘简章真实、合法的,政府人事行政部应自收到招聘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用人单位出具介绍信。

外省用人单位到我省招聘人才,凭用人单位所在地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介绍信和本单位的招聘简章向招人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行政部门申报登记。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二)歧视妇女;(三)擅自招聘国家和省规定的限制流动的人员;(四)收取报名费、风险金、保证金;(五)以缴纳集资费、股金或其他名目的费用为前提招聘人才;(六)不严格履行招聘简章规定的义务;(七)扣留求职者的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确定被录(骋)用人员后,应按照招聘简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录(骋)用手续。

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被录(骋)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在工资支付、劳动福利、安全卫生、工作时间、节假日以及医疗生育等方面,切实保障被录(骋)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在香港、澳门、台湾及国外招聘人才,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及国外组织到我省招聘人才,按照国家有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求职者可以通过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求职应骋,也可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求职应骋。

应骋时,应当出示身份证、并按用人单位要求如实提供本人学历、职称等证件和履历、通讯地址。

国家和省规定的限制流动人员到其他单位应聘的,应经批准。

第三十七条求职者应遵守国家和省人才流动法规政策和与原单位签订的协议,不得擅自离职。

离开原单位时,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八条离职者不得带走属原单位所有的科研成果、职务发明、技术资料等,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原单位的经济、技术、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原单位的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因人才流动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才流动争议仲裁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给予处罚:(一)无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或通过伪造、涂改、借用、租凭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等手段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责令纠正,可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人才交流集中洽谈活动的,责令纠正,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三)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擅自扩大业务范围的,责令纠正,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四)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在其工作场所不公开悬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纠正,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招聘简章未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或未予公布的;(二)歧视妇女的;(三)擅自招聘国家和省规定的限制流动的人员的;(四)不严格履行招聘简章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收取报名费、风险金、保证金,或以求职者缴纳集资费、股金或其他名目的费用为前提招聘人才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退款,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许可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则第四十六条企业、行政机关及其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外的用人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