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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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来的正义不算正义的作文

迟来的正义不算正义的作文

迟来的正义不算正义的作文
哎呀呀,大家都说正义永远不会迟到,可我觉得迟来的正义有时候真的不算正义呀!
就好比我和小伙伴约好了一起去公园玩,结果他很晚很晚才来,那时候太阳都快落山啦,我玩的兴致都没了,这还算好好一起玩吗?正义也是一样啊。

你想想看,如果一个人受了很大的委屈,被冤枉了好久好久,等真相大白的时候,他可能都已经经历了好多痛苦啦。

就像我的同桌,有一次他的文具不见了,大家都怀疑是另一个同学拿的,那个同学被大家指指点点了好长一段时间,后来才发现是不小心掉到讲台下面去了。

虽然最后真相大白了,可是那段时间里那个被冤枉的同学心里该多难受呀,这迟来的正义能弥补他之前受到的伤害吗?
还有啊,电视里不是经常演一些冤案,有的人被关了好多年好多年,等最后证明他是清白的,人都老啦。

他失去的那些时光能回来吗?他的人生都被改变啦!这时候正义才来,还有多大意义呢?这就好像你特别想吃一个冰淇淋,等你终于能吃到的时候,都已经化成水啦,那还能叫冰淇淋吗?
所以呀,我觉得迟来的正义有时候真的不算正义,我们应该努力让正义早点到来,不要让那些受委屈的人等太久太久呀!不然,真的太不公平啦!。

迟到的正义是否是正义辩论赛观后感

迟到的正义是否是正义辩论赛观后感

迟到的正义是否是正义辩论赛观后感示例文章篇一:《迟到的正义是否是正义辩论赛观后感》哇塞!前几天我去看了一场超级精彩的辩论赛,主题是“迟到的正义是否是正义”。

那场面,简直太激烈啦!正方辩手一开场就气势汹汹地说:“迟到的正义当然是正义!就好比迷路的孩子,最终找到了回家的路,难道因为回家晚了,就说这不是家了吗?” 反方也不甘示弱,立刻反驳道:“如果正义总是迟到,那受害者遭受的痛苦谁来弥补?这难道不是一种无法挽回的损失吗?”正方又举例说:“很多冤假错案,经过多年后终于平反,这难道不是正义的到来吗?” 反方则回应:“可是在这漫长的等待中,那些被冤枉的人失去的青春、名誉和家庭的温暖,又该怎么算?”听着他们你来我往的辩论,我在台下心里也跟着七上八下的。

我就想啊,要是我在台上,我能说些啥?正方强调:“迟到的正义总比没有正义要好啊!就像久旱之后的甘霖,虽然来得晚,但总归是来了。

” 反方马上喊道:“那早干嘛去了?非要等到一切都无法挽回了才来?”这时,反方的一位辩手激动地说:“如果迟到的正义算是正义,那是不是意味着我们可以对正义不那么着急,可以慢慢来?那社会的公平和公正又从何谈起?” 正方也毫不退缩:“那难道因为可能会迟到,我们就放弃追求正义了吗?”我旁边的小伙伴都忍不住小声和我讨论起来。

他说:“我觉得反方说得对,迟到的正义都造成伤害了。

” 我摇摇头说:“可要是没有最后迟到的正义,那不是更糟糕?”这场辩论赛真的太精彩啦,双方辩手都特别厉害,论据一个接一个,让我都有点应接不暇了。

到最后,我自己也在心里琢磨了好久。

我觉得吧,迟到的正义,它确实也是正义。

就像黑暗中的一丝曙光,虽然来得晚,但终究是带来了希望。

可是,它又不是完全完美的正义。

因为在等待的过程中,已经造成了很多无法弥补的伤害。

所以啊,我们应该努力让正义不要迟到,早早地来到需要它的人身边,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公平和公正!这就是我看完这场辩论赛最大的感受,你们觉得呢?示例文章篇二:《迟到的正义是否是正义辩论赛观后感》哇塞!前几天我去看了一场超级精彩的辩论赛,主题是“迟到的正义是否是正义”。

司法考试法理学——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司法考试法理学——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司法考试法理学——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一般说来,正义和非正义是人们评价法律制度正当与否的两个对立的价值标准。

但是,相对于过于理性、抽象、含混的正义标准而言,非正义具有较为明显的确定性和可感受性。

一项法律制度设计得再合乎正义的要求,人们往往也会熟视无睹,或者认为“本来就应当这样”。

但是,某一制度或者司法实践一旦明显背离了正义的基本标准,形成一种为人们所公认的非正义,那么直接遭受这种非正义的人就会产生深深的被忽视、被贬低、被看轻甚至被侮辱的感觉。

这种感觉经常会促使受伤害者奋起抗争,去“讨个说法”,甚至直接造成冲突的升级。

因此,如果说人们对正义并不十分关注的话,那么非正义却会引起人们的重视,尤其是那些直接受到不公对待的人。

什么是非正义?长期以来,人们一直以为非正义主要是指实体裁判上的不公正。

例如,法院对无罪者判决有罪,或者对罪轻者判处了过于苛厉的刑罚。

当然,近一段时间以来,程序的正义受到较为广泛的重视,一项法律决定的制作过程如果使人受到无视或者轻视,那么一种程序或者过程上的非正义也就随之发生了。

程序上的不公正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如裁判结论在制作中不允许利害关系人直接参与,控辩双方受到明显的不平等对待,裁判者对控辩双方中的某一方有所偏袒,裁判者随意地作出裁决,而不明确告知裁判的理由,等等。

但笔者这里所要分析的是一种特殊的程序非正义,也就是由于正义来得过于迟缓或者不及时而造成的非正义。

为了便于说明问题,我们首先来看一个实际发生过的案例。

1984年7月,河南某县发生了一起凶杀案,幼童王某被他人杀死在离家不远的玉米地里,凶器是他割草用的镰刀。

县公安局经过摸底排查,村民吴留索被列为重点怀疑对象。

同年9月,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1984年12月8日,某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吴留索故意杀人罪成立。

认定的依据有三个:一是吴在公安机关预审中对其犯罪事实所作的供认;二是河南省公安厅对杀人现场的脚印所作的司法鉴定书,结论是脚印为吴留索所留;三是吴有犯罪的前科,曾因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

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

关键在于对“正义”的定义,楼主找一个对你有利的定义吧,这可真是个说不明道不清的辩题哟作为正方: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正义: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非、善恶作出的肯定判断正义的英文为justice 兼有审判的意思如何做出判断?如何做出审判?都要在事情发生之后才能判断的,任何事件,都要有发生,经过,结果之后才能作为一个完整评判的标准,所以,所有的正义,都是迟来的,是在事件发生之后才能评判的。

反方观点,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19世纪英国政治家威廉·格拉德斯通有句名言: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

迟来的正义是残缺的,不完整的,是在对人造成伤害之后的补偿。

这种正义就像是拔下墙上的钉子,即使在后期给予了公正,但给人造成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

正方观点:对方引用为威廉·格拉德斯通的言论来作为论据是荒谬的,格拉德斯通家族因十九世纪英国废除奴隶占有制“金钱换奴隶”而发家,金钱换奴隶给了奴隶们迟来的正义,虽然这自由来得肮脏龌蹉,但成千上万的奴隶因此获得自由。

任何事件的评判,都要是事件发生之后,事件发生的过程中,总会有人受到伤害,正义的意义,就是在一定程度上安抚受害者,威廉一边无耻的拿着用奴隶换来的金钱稳坐高位,一边道貌岸然的高呼“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肉食者鄙,此之谓也。

正义的意义,是做出判断,而不是恢复原状,时间倒流谁也不可能做到,以弥补伤害的程度来评判正义存在与否是幼稚的。

反方是说,迟到的正义如果无法完全弥补受害者,那是不是意味着正义不该到来?反方:首先,金钱换奴隶并非是正义的而是英政府为美化自己而作出的作秀行为,可以说当初的“以黑奴换金钱”的丑恶交易贯穿了英国各个阶层。

第二,迟来的正义是指在过迟做出裁判,或者过迟告知当事人之后所做出的补偿行为,而不是对方辩友所说伤害之后的裁决行为。

而我方认为因为为了此“正义”所付出的代价实在是太大了,在牺牲很多人的幸福之后,再将其做“正义审判”,那对于牺牲的人及其家人又有何安慰与幸福可言?插嘴1、对面的观点是所有的正义都是迟来的,否定迟来的正义就是否认所有正义,要针对这个观点反驳啊,否则对方对辩论的自由性将会很高啊。

迟到的正义还是不是正义作文

迟到的正义还是不是正义作文

迟到的正义还是不是正义作文在我们的生活中,常常会听到“正义或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这句话。

可这迟到的正义,它到底还算不算正义呢?这就像是一场激烈的辩论赛题目,让人忍不住要好好琢磨琢磨。

咱先来说说,要是正义迟到了,那造成的伤害可就已经实实在在地发生啦。

比如说,有人被冤枉进了监狱,大好的青春就这么在铁窗里度过了。

等到多年
以后,真相大白,正义终于来了,可那些失去的岁月能回来吗?那些心灵上的
创伤能一下子抹平吗?这就好比你错过了一班车,虽然下一班车最终还是来了,但你之前等待的焦急和浪费的时间,那可都是无法挽回的呀。

再想想,如果正义总是迟到,那是不是会让坏人觉得有机可乘呢?他们可
能会想,“就算被发现了,也没啥大不了的,反正正义来得晚。

”这样一来,
社会的秩序不就乱套了吗?大家都不把规矩当回事,那还怎么和谐共处呢?
不过呢,也有人会说,迟到的正义总比没有正义好。

就像迷路的孩子最终
还是找到了回家的路,虽然晚了点,但好歹是回来了。

哪怕是迟到的正义,也
能给受害者一个交代,让他们心里能稍微舒坦点,让公众知道善恶终有报。

但我觉得吧,正义最好还是别迟到。

就像我们点外卖,要是饭迟迟不来,
都饿得前胸贴后背了,就算最后饭到了,那种难受的感觉也忘不了。

正义也一样,及时到达才能真正让人感到安心和公平。

所以啊,对于迟到的正义到底还是不是正义这个问题,还真不好简单地给
出一个是或不是的答案。

但我们都希望,正义能像个守时的好孩子,准时出现,不让任何人受委屈,这样的世界才会更加美好,不是吗?。

迟来的正义还算不算正义作文

迟来的正义还算不算正义作文

迟来的正义还算不算正义作文《迟来的正义还算不算正义一件事,让我一直琢磨这迟来的正义。

我有个朋友,叫小李。

他在公司里那可是兢兢业业,每天都是第一个到公司最后一个走。

他们公司呢,有个大项目,领导就把重要的一部分交给小李负责。

小李那股子认真劲儿就上来了,天天熬夜做方案。

可是呢,公司里有个小人,嫉妒小李被重用,就偷偷在背后搞鬼。

他把小李做好的一些文件给删了,还偷偷改动了一些关键数据,结果项目汇报的时候一团糟。

领导那个生气啊,不分青红皂白就把小李给骂了一顿,还扣了他奖金,降了他的职位。

小李当时是百口莫辩,整个人都懵了。

小李就这么被冤枉着,消沉了好长一段时间。

他到处找证据想证明自己的清白,可那小人做得太隐蔽了,一时间还真不容易找到证据。

小李就像一个在黑暗里摸索的人,周围全是墙壁,找不到出口。

过了大半年吧,那小人得意忘形,和别人吹嘘的时候说漏了嘴。

这事儿传到领导耳朵里,领导这才开始重新调查。

调查的过程也是不紧不慢的,又拖了好几个月。

终于,真相大白了,小李是清白的。

领导给小李恢复了职位,奖金也补给了他,还在公司大会上表扬了小李,批评了那个小人。

可是,这时候的小李呢,早就没有了当初的意气风发。

他在被冤枉的这段时间,信心被打击得没剩多少了,之前对工作的那种热情也很难再找回来。

虽说最后他得到了“正义”,可这正义来得也太晚了。

对他来说,那些被冤枉后难熬的日日夜夜带来的痛苦不是这几句表扬和恢复职位就能弥补的。

所以啊,我就想这迟来的正义吧,真的算不上纯粹的正义了。

要是正义能早点来,小李就不会受那么多苦,这就好像是你本来可以避免踩到的坑,因为正义的迟到还是掉进去了,后来把你拉出来,可掉进去的时候受的伤还在啊。

这事儿就是让我觉得,迟来的正义里总带着那么点遗憾,就像本来可以及时喝到的一根新鲜榨的甘蔗汁,放久了再喝,虽然还是甘蔗汁,可那味儿啊早就没有刚榨出来的那种新鲜香甜了。

》÷。

迟来的正义是不是正义——反方立论

迟来的正义是不是正义——反方立论

谢谢主席,感谢对方辩友精彩立论:纵观今日之中国,正处于关键的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还处于一个上升阶段,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也正经历着严峻考验。

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群体事件逐渐增多,而今天针对迟来的正义是否为正义的讨论正是我们面对司法程序的滞后,司法正义的疲软所引发的又一次思考与拷问。

对此,我方的观点是,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

古语有云,公道自在人心,正义在每个人心中就像一把标尺,在善与恶之间做着评判和权衡。

而迟来的正义,是指正义在本应该被伸张的时候没有出现,而在之后出现的情况。

迟来不是时间序列上的后一步,而是指因为程序上的瑕疵,意识的缺陷,个人的偏见导致的正义没有按照应有的脚步来到我们的面前。

正义维护的是一种标准和理念。

正义是一种持续的状态,而不仅仅是一个结果。

如果仅仅追求结果而忽略过程和手段的非正义,就像我们能够容忍杀人犯杀人一样,因为他最后的结果是被绳之以法,而这种容忍显然不是正义之道。

首先,迟来的正义仅仅是维护了一种结果。

无论是文革时期含冤多年被平反的文人,还是冤假错判数十年得以沉冤昭雪的案例,其能做仅仅是还原事实真相,做一种事后的补救。

在赵作海的案件中,赵作海含冤被关押11年,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付出着本不应该承担的代价;相反,真正的杀人凶手却逍遥法外,并没有为自己行为的承担任何责任。

所以,即使最后真相揭晓也远远无法掩盖过程和手段不公平所带来的伤害。

其次,只追求结果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制约了司法制度的完善。

随着司法程序的日益健全,我们追求的不仅仅是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更是不可或缺。

我们无法忍受案件久拖不结,更无法接受数十年冤狱最终无罪释放。

所以不合理、拖沓的诉讼制度和司法效率观念的淡漠只会成为制约司法正义的瓶颈,迟来的正义难以根除司法制度的顽疾。

我们并不否认,正义即使迟到也依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迟来的正义已然违背我们对正义本身的诉求,仅仅是对既往错误和流逝时光的一种纠正和补救,这种事后补救只是给伤者一个安慰,还历史一个真相。

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资料 及知网内容节选

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资料 及知网内容节选

迟到: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准确说是时刻)之前没有到达指定地点的正义:在“印度国父”甘地看来,正义就是“非暴力”,就是社会平等理性正义:使用国家指定的实体法律作为正义的标准,相信可以获得最多数人的认同。

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国家以及法律是都是阶级矛盾调和的产物,具有阶级调和的作用——这一作用主要体现在,其体现的价值标准在与其相适应的历史时期,为最多人所接受。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无法用国家作为正义的标准,但是我们使用国家指定的实体法律作为正义的标准,相信可以获得最多数人的认同。

道德正义:正义是一种价值标准。

但是,人与人的不同、群体与群体的不同,以及相互利益的冲突,导致相互之间的价值标准是迥然不同的。

实体正义:实体正义是刑事诉讼法的专有名词。

是指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犯罪的人受到刑罚;2、无罪的人不被定罪;3、罪刑相适应。

程序正义:即“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受到剥夺或限制、与法院审判是否违反法律程序有关。

抛开感性世界,走进理性世界。

正义被归结为法律的灵魂。

正义,当我们指人的时候,正义是一种德行,一种美德;当我们说一件事情的时候,正义又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一种理想的关系;当我们指整个社会的时候,正义又可以看作为一个公正的体制运转模式,通俗来讲就是付出了有回报、有能力的人得到社会的承认、收到冤屈能得到弥补等等社会基本结构的问题得到解决。

因此,当你没有看清在何种语境下使用正义的时候,正义就如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千变万化。

形式:《刑事诉讼法》在我国已颁布多年,但在司法领域内没有真正发挥其相应的作用,常出现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

根本原因在于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使得诉讼程序的研究未能深入。

实践中往往忽略了程序法的独立性、优先性。

人们评判某一诉讼结果正义的标准一般是按实体正义的规定来确定,很少关注程序正义这一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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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编辑:陈瑞华时间:2007-9-5 14:42:21
一般说来,正义和非正义是人们评价法律制度正当与否的两个对立的价值标准。

但是,相对于过于理性、抽象、含混的正义标准而言,非正义具有较为明显的确定性和可感受性。

一项法律制度设计得再合乎正义的要求,人们往往也会熟视无睹,或者认为“本来就应当这样”。

但是,某一制度或者司法实践一旦明显背离了正义的基本标准,形成一种为人们所公认的非正义,那么直接遭受这种非正义的人就会产生深深的被忽视、被贬低、被看轻甚至被侮辱的感觉。

这种感觉经常会促使受伤害者奋起抗争,去“讨个说法”,甚至直接造成冲突的升级。

因此,如果说人们对正义并不十分关注的话,那么非正义却会引起人们的重视,尤其是那些直接受到不公对待的人
什么是非正义?长期以来,人们一直以为非正义主要是指实体裁判上的不公正。

例如,法院对无罪者判决有罪,或者对罪轻者判处了过于苛厉的刑罚。

当然,近一段时间以来,程序的正义受到较为广泛的重视,一项法律决定的制作过程如果使人受到无视或者轻视,那么一种程序或过程上的非正义也就随之发生了。

程序上的不公正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如裁判结论在制作中不允许利害关系人直接参与,控辩双方受到明显的不平等对待,裁判者对控辩双方中的某一方有所偏袒,裁判者随意地作出裁决,而不明确告知裁判的理由,等等。

但笔者这里所要分析的是一种特殊的程序非正义,也就是由于正义来得过于迟缓或者不及时而造成的非正义。

为了便于说明的问题,我们首先来看一个实际发生的案例。

1984年7月,河南某县发生了一起凶杀案,幼童王某被他人杀死在离家不远的玉米地里,凶器是他割草用的镰刀。

县公安局经过摸底排查,村民吴留索被列为重点怀疑对象。

同年9月,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1984年12月8日,某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吴留索故意杀人罪成立。

认定的依据有三个:一是吴在公安机关预审中对其犯罪事实所作的供认;二是河南省公安厅对杀人现场的脚印所作的司法鉴定书,结论是脚印是吴留索所留;三是吴有犯罪的前科,曾因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随后,中级法院展开公审大会,对吴进行公开宣判,判处死刑。

在公判大会上,吴留索当场喊冤并提出上诉。

1885年4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不开庭审理认为,作案工具上并无吴留索的指纹,现场的勘验材料与吴的口供存有出入,因此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中级法院则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

1986年,市检察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对吴留索提起公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重新审理,再次以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由于一直无法补充新的证据,此案久拖不决,吴留索则长期被羁押在县公安局看守所。

案件久押不决的情况经新闻媒介披露后,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

在各界压力下,1998年11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发所在地的县法院审判庭重新开庭审理。

在法庭上,吴留索否决了所有的证据,并声称自己无罪,当时所作的口供系刑讯逼供的结果。

一个多月以后,一审法院认定吴留索故意杀人罪成立,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注:此案曾由《南方周末》于1998年8月20日作过报道。


在这一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吴留索在法院未曾作出生效法律裁判的情况下,一直连续被羁押了长达14年多的时间。

如此长的未决羁押时间在改革开放以来确属十分罕见。

对于这一案件,当地的“公检法”很
可能有各种各样的说法和解释。

例如,犯罪人作案手段极其凶残,案件在当地引起强烈的反响:“公检法三机关”都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破案压力;吴留索有明显的作案动机和嫌疑,只是定罪的证据还不充足;在当地群众群情激愤的情况下,将吴留索改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会带来十分消极的社会影响……吴留索一直被关押在公安局的看守所,一来可以对他实施“保护性拘禁”,二来有助于获取准确的口供,以便查明真相,不枉不纵。

但是,谁来关心吴留索的命运呢?“公检法三机关”仅凭着一些显然既不充分也不十分可靠的证据,就将他关押在看守所,并且一直把他从青年关押到人近中年。

他还要不要置地造房,娶妻生子,要不要为父母养老送终呢?假如“公检法三机关”因为过于自信而把案件搞错了,那么14多年的羁押期间岂不就将吴留索的一生都给毁掉了吗?作出这一假设绝非空穴来风,因为我们的“公检法”经常认为自己“掌握了真理”,但又不时地“有错必纠”。

而河南当地的法院在定罪问题上之所以再三犹豫不决,也不过是因为案件还有其他的可能性。

又假定这一案件“确实”像法院屡次判决认定的那样,吴留索在1984年杀害了王某,那么在长达14年的时间里,法院一直不作出生效裁判,吴留索一直作为嫌疑犯被剥夺了人身自由,其前途、命运甚至生命一直处于不确定和待判定的状态。

换句话说,吴留索等待“政府”处理一直等了14年,这对他公平吗?
很明显,这一案件令人想起了那句源自英国的法律格言:“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Justic
edelayedisjusticedenied)!
有人可能对此辩驳: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只不过这种正义晚到一步而已。

实际上,迟来的正义之所以为非正义,倒不是因为实体结论发生了错误或者造成了实体上的不公正,而是由于实体结论的过迟产生而造成了程序过程上的不公正。

这种正义的迟到现象所损害的是司法裁判的及时性(timeliness)。

这种司法裁判的及时性一般有两个看似矛盾的要求:一是裁判的形成不得过于迟缓,二是司法程序的运作不得过于急速。

换言之,及时性讲求的一种典型的“中庸之道”,是在过于迟缓和过于急速之间确定的一种中间状态。

在司法裁判过程中,过慢和过快构成了与程序正义直接违背的两种极端。

首先看过慢所带来的后果。

一般来说,裁判结论形成得过于迟缓会导致结案周期的任意延长,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能大量地流失,了解案情的证人可能出现记忆的模糊或者丧失,甚至死亡。

即使是那些“当年”直接负责办理案件的“公检法”人员,也会因事过境迁而无力提供有关案件的一些必要线索。

这些都会导致案件的事实真相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变得越来越难以查明,判决结果出现错误的机率在增加。

可见裁判过程的迟缓和低效率,所带来的很可能不是公正的裁判结论。

退一步说,即使迟来的裁判仍然是正义的结论,但有关各方却因为这种结论的迟到而受到直接的伤害。

对于被告人而言,案件的久押不决会使他长时间处于未决羁押状态,人身自由受到长时间的限制,其自由、财产甚至生命等实体性权利也因此一直处于待判定的状态,其法律身份和地位也一直处于不确定的局面。

而对于被害人而言,案件一直不能形成生效的裁判,结论“真正”的凶手无法被及时地绳之以法,其随犯罪的发生而来的报复的欲望得不到及时的实现,其权益也得不到及时的恢复和补偿。

这种迟来的裁判所造成的非正义对于不同的被告人、被害人所带来的影响有所不同。

但事实上,被告人、被害人往往对此都较为敏感。

这种非正义感经常使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其他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产生一种受岐视甚至被抛弃的感觉。

他们会据此认为,司法裁判机构并没有将他们“当回事”,他们只不过是国家来维护治安的手段或者工具,其人格尊严和应得的权益受到了深深的忽略和无视。

因此,
毫不奇怪的是,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不满的往往不是自己最终被判处什么罪,科处多少刑罚,而是在裁判过程中所受到的对待方式。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一种在西方犯罪学界广为流行的被害人“第二次伤害”(thesecondharm)理论,说的就是被害人因为在司法程序中受到忽略和慢待而产生了被伤害、不公正的感觉,这里的“加害者”可能是代表国家行使刑事追诉权的警察、检察官,也可能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法官。

过于迟缓的裁判是形成非正义的一种源泉。

但是,司法裁判是不是形成得越快越好呢?答案同样也是否定的。

如果说裁判过迟、久拖不决会使被裁判者产生被慢待的感觉的话,那么,过于急速的裁判则容易使被裁判者无法充分而有效地参与裁判的制作过程,其权益也同样会受到忽视。

在以前强调“从重从快”地惩治犯罪的时期,很多地方经常发生在短时间内使犯罪嫌疑人受侦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死刑复核直至执行死刑的情况,民间甚至有案发7天后被告人被定罪并被剥夺生命的传言。

这就是典型的裁判过于快速的例证。

裁判过快会大大限制被裁判者参与裁判制作过程的机会。

毕竟,程序正义的维护是需要有一定的时间加以保证的。

没有必要的时间投入,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调查证据、准备防御和有效影响裁判结论方面,就很难有所作为。

没有必要的时间保证,诉讼各方在法庭上也难以展开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使得法庭审判往旆因此而流于形式。

裁判的急速进行对裁判者的公正形象也会造成严重的损害。

因为裁判者在极短的时间里无法从容不迫地审查证据、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辩论,也难以冷静地对案件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细致的评议。

根据人类生活的基本经验,过于快速的裁判往往是在外部压力下造成的,因此快速裁判经常与裁判不独立如影相随。

这种情况一旦发生,那么法庭审理过程就将彻底失去决定裁判结论的能力,这种裁判往往与各方的参与甚至法庭审理过程毫无关系,而成为外部权威强加而来的非理性结论。

到了这种地步,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也就随之丧失殆尽了。

归根结底,司法裁判活动不应过于迟缓,否则,“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裁判也不应过于急速,否则,“急速而来的正义”会走向正义的反面。

裁判制作过程无论是过于迟缓还是过于急速,所造成的都是程序上的非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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