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和试验规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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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和试验规程汇编

1、总则

1.1 本规程适用于本公司进货产品、过程产品及最终产品的检验和试验。

1.2 本公司质检员分为专职质检员和兼职质检员(由工序负责人兼任),所有质检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1.3 专职质检员根据文件规定负责进货产品、外协件和最终产品的检验和过程产品送检工作,并对过程产品进行巡检、抽检;兼职质检员负责过程产品的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到专职检验员处以便对最终产品检验进行综合判断,库管员负责对标准件及低值易耗类产品进行验证,操作者负责自己所干工序产品(外观质量、外形尺寸)的自检。

1.4 产品实行报检制度,未经报检的进货产品(标准件、低值易耗类产品除外)不得进入原材料库,未经报检的过程产品不得转入下道工序,未经报检的最终产品(成品)不得进入成品库、不准出厂。

1.4.1 进货产品及外协件报检制度

1.4.1.1 进货产品及外协件由采购员报检,报检采用书面形式,报检时必须提供采购单、外协协议或合同报检单,供货产品合格证、采制证和满足检验或试验的试样(指化工产品)。

1.4.1.2 专职质检员接到报检单后对报检产品进行检验和试验(报检产品应保证试验过程所需时间要求),试验结果未出来前擅自投产、转序、入库者后果自负,若遇异常情况按紧急放行程序办理,并做好记录以便追溯。

1.4.2 过程产品报检制度

1.4.

2.1 过程产品由操作者或工序负责人报检,报检采用口头形式。

1.4.

2.2 报检时,必须提供当班工序的自检情况记录和工序产品,或者规定抽取的试样。

1.4.3 最终产品(成品)报检制度

1.4.3.1 成品由车间负责人或最后一道工序负责人报检,报检采用口头形式。

1.4.3.2 报检时,必须提供最后一道工序的自检情况记录和成品。

1.4.3.3 专职质检员根据产品标准对成品分别进行出厂检验,检验报告未出据前,任何人均不得将成品入库或销售。

1.5 专职质检员应以高度的责任心,急生产之所急,认真、及时、准确的对报检产品进行检验和试验,配合生产部门按工期完成。对本公司无法进行产品检验(试验)时,可委托经计量认证有检测手段的单位进行,并出据检测报告。1.6 检验试验结果

1.6.1 若有异常情况必须按相关程序文件报告,并在12小时内将情况报送质检负责人处。

1.6.2 若无异常,试验结果每星期由质检部负责人对试验结果审查认可一次。

1.6.3 出厂产品均应为合格品,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必须出据合格证和质检单(报告)。

1.7 所有检验试验记录、检验单(报告)统一由质检科管员统一归档保存。

1.8 检验试验状态标识

1.8.1 进货产品和入库储存产品由生产厂库管员根据检验结果按规定标识。1.8.2 过程产品由兼职质检员负责标识。

1.8.3 未入库成品由兼职质检员根据检验结果负责标识。

1.8.4 所有标识由专职质检员监督实施。

1.9 本规程没有涉及的产品或项目,其检验规定应按相关国际、行业标准中检验规定执行或由质检科制定。

2、进货产品检验规程

2.1 机加类零件

2.1.1 抽样规定:模具及其附件应全数检验,其余机加件,每次加工在5件以下时应全数检验,5件以上时按70%抽样。

2.1.2 检验依据、项目及方法:依据图纸要求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和项目要求均以图纸上所列重要的尺寸公差、粗糙度、形位公差及技术要求为准。尺寸用相应精度卡尺、千分尺等长度量具测量、粗糙度用目测方法进行,形位公差按测量规定进行。

2.1.3 结果判定:当有不合适项目时应进行复检,复检项目仍不合格的判为不合格。重要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时判为合格。

注:重要项目指对该产品的使用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项目,重要项目在图纸(或外协合同)中应加以注明。

2.2 化工类外购产品

2.2.1 天然橡胶(未塑炼)

2.2.1.1 抽样规定:抽样包数按每批总数的5%抽样,检验时,以20包为单元抽一包,不足20包时也抽一包,经采样、制备后取出试样,试样数量不少于3个。

2.2.1.2 检验依据、项目和方法:天然胶的外观质量,用目测法检查。胶的性能依据支座胶配方所设计的性能指标进行试验,或依据抽拔榜配方所设计性能指标进行试验。试验方法为在配方其他料不变的情况下,在实验时按塑炼、混炼、出片等工艺炼制,并做试片,按《试验操作规程》进行试验。

2.2.1.3 结果判定:所抽天然胶经支座胶(或抽拔榜胶)配方炼制后,各项性能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则判为天然胶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查试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试,若仍有不合格项时,则天然胶判为不合格。若性能指标仅可塑度不合格,其他均符合设计要求,则允许改变工艺增加天然胶塑炼次数,然后重新试验,若各项性能指标均符合设计要求,则判为天然胶合格,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为天然胶不合格。

2.2.2 其他化工原料(不含2442型氯丁胶、TST母料)

2.2.2.1 抽样规定:每进一次料,抽一次样,每次抽一份样品,样品应能满足试验要求,当一次进料有两个分承包方时,每个分承包方的产品都要有抽样检验;库存化工原料,库存超过保质期再次使用,要重新抽样检查,抽样方案同上。2.2.2.2 检验依据、项目及方法同天然胶,如果该原料既不在支座胶料配方中,又不在抽拔榜胶料配方中,则按其所在胶配方中所设计的性能指标检验。条件许可时,可用化学分析进行分析检验。

2.2.2.3 结果判定:同天然胶。

2.2.3 2442型氯丁胶

2.2.

3.1 抽样规定:每进一次料,抽样一次,每次抽样二份,样品应能满足试验要求。

2.2.

3.2 检验依据、项目及方法

检验项目:氯丁胶的溶解度及外观质量(标识等)。

检验方法:将氯丁胶混炼胶每车取约25克,用甲苯溶解8小时,注意搅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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