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保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水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水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水环境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水环境管理工作,涉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修复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水环境管理工作应当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科学发展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法律法规的执行,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第四条全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水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相关机构,加强协调配合,推动水环境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水环境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转变发展方式的原则,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益,推动水环境质量的改善。

第六条水环境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理、精细管理、全面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水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水环境监测和评估。

第七条水环境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工作协同、信息共享、科技支撑的原则,加强水环境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水环境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公众参与、舆论监督的原则,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共同推动水环境管理工作的推进。

第二章水资源保护第九条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必须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十条全市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制度,完善水资源利用规划,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一条全市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明确水资源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加强水资源核查和监测。

第十二条水资源保护工作应当重点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和治理,禁止乱占乱用水资源,加强对涉水项目的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水资源保护工作应当加强对水生态系统的保护,保护和恢复湿地、河流、湖泊、水库等水生态系统,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第十四条水资源保护工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节约利用,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工农业节水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十五条水资源保护工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的防治,加大水环境监测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水污染事件。

第十六条水资源保护工作应当加强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水资源权益交易制度,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2024年流域水环保综合治理方案

2024年流域水环保综合治理方案

2024年流域水环保综合治理方案的目标是实现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确保水环境的健康和生态系统的良好状态。

本方案将综合运用政策法规、科技创新、社会参与和经济手段等多种手段,采取防治结合、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相结合的方法,全面提升流域水环境质量。

一、政策法规1.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流域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加强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2.推进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根据流域的特点和水生态系统的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指导流域水环境的管理和保护。

3.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责任追究机制。

加强对水污染源的监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乱纪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处罚。

4.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

将水资源税改革扩大到全国范围,加大对水资源的征税力度,引导合理利用水资源。

二、科技创新1.加大科技创新投入。

增加对水环境治理技术的研发资金,培养高水平的科研团队,推动水环境治理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2.提升水环境监测和管理水平。

建立完善的水环境监测体系,加强对地下水、地表水和生态水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水环境问题。

3.开展水资源利用和再生利用技术研究。

加强对中水、海水淡化、膜技术等水资源利用和再生利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

4.推动绿色节能环保技术的应用。

加大对绿色节能环保技术的宣传和培训力度,促进其在水环境治理中的应用。

三、社会参与1.加强水环境治理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渠道开展水环境治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水环境治理的关注和参与度。

2.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水环境治理。

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水环境治理工作,促进社会共治。

3.建立完善的投诉举报机制。

建立投诉举报平台,及时接受并处理公众对水环境问题的投诉举报,加强公众监督。

四、经济手段1.对水资源浪费行为进行限制和处罚。

制定相关经济政策,加大对水资源浪费行为的惩罚力度,鼓励节水行为。

水污染防治法规与管理措施

水污染防治法规与管理措施

水污染防治法规与管理措施水污染是当前世界面临的重要环境问题之一,对人类的健康和生态系统的稳定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水资源,各国纷纷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规和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法规和管理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法规1.《水污染防治法》中国政府于1984年颁布实施了《水污染防治法》,为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水污染防治应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为原则,强调源头控制和治理,并明确了各方责任和惩罚措施。

这部法律的实施为中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奠定了基础。

2.《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水污染防治法》的具体内容,中国政府于1998年颁布实施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水污染的排放标准、监测和报告制度、污染物减排措施等具体内容,强化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水污染管理措施1.水源保护措施为了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中国采取了一系列水源保护措施。

例如,设立水源保护区、实施水资源税和水资源费,加强水源保护监督等。

这些措施旨在提高社会对水资源的重视程度,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2.源头控制措施源头控制是水污染防治的基础,也是最有效的控制方式之一。

中国在城市污水处理、工业废水治理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源头控制措施。

例如,加强工业企业的污水排放许可管理,推广环保设备的使用,提高废水治理效率等。

通过源头控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

3.环境监测和评估措施为了及时了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的状况,中国建立了全国性的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体系。

通过对水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治理。

同时,监测数据也为制定政策和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4.污水处理和排放标准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污水处理和排放标准,要求各行业和地区严格控制污水的排放。

例如,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质量、工业废水的排放标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些标准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污水治理的水平。

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 概述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水资源,预防和减少水污染,提高水质量而制定的管理政策和措施。

本文档旨在介绍水污染防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以及相关的监管机构和法规。

2. 基本原则水污染防治管理基于以下原则:- 预防为主:依靠加强水污染防控措施,预防水体受到污染。

- 河长制:建立健全河长制,落实河长职责,加强河流管理和保护。

- 综合治理:采取综合措施,综合治理各种污染源,从源头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

- 公众参与:积极推动公众参与水污染防治,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能力。

3. 具体措施为实现水污染防治管理的目标,应采取以下具体措施:3.1 污水处理与排放管理- 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实施污水收集、处理和排放的监管措施。

- 加强工业排污口的管理,确保污水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 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减少污水排放量和污染物含量。

3.2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减少农业用水量,避免过度抽取地下水导致水源枯竭。

- 限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量,鼓励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的发展,减少化学农药对水体的污染。

- 加强畜禽养殖场的环境管理,规范粪便和养殖废水的处理和利用。

3.3 工业污染防治- 加强工业企业的污染源减排工作,推动清洁生产技术和资源综合利用。

- 建立工业企业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与报告制度,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

- 鼓励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编制,确保发生污染事件时能够及时应对。

3.4 水环境监测和评价- 建立完善的水环境监测网络,定期监测水质和水体污染物浓度。

- 进行水环境质量评价,制定治理目标和措施,对水质状况进行分类管理。

- 加强对水环境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管,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监管机构和法规中国政府在水污染防治管理方面设立了多个监管机构,主要包括:- 环境保护部: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

水质管理制度办法

水质管理制度办法

水质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质管理,保护水资源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水源地、河流、湖泊、水库和地下水等水体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质管理的目标是维护水体生态环境稳定,保持水质良好,适应人类生活和生产需求,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水质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综合、预防和保护的原则,积极推行综合治理,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水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水质监测、评价、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体系,保护水资源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水质管理工作的投入,保障水质管理法规的实施。

第七条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水质管理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意识,主动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水质环境。

第二章水质监测第八条水质监测是水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应当定期对各类水体进行监测,全面了解水质状况。

第九条水质监测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网络,覆盖所有重点水质监测点,确保水质监测全面、周密。

第十条水质监测应当包括水样采集、分析检测和数据处理,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水质监测技术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监测水平和能力。

第十二条水质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和检验。

第三章水质评价第十三条水质评价是对水体质量进行综合评价的过程,应当根据水样监测结果,按照相关标准对水体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水质评价应当综合考虑水体的污染物种类、浓度、分布情况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因素,全面反映水体的质量状况。

第十五条水质评价应当定期进行,确保水质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第十六条水质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水质管理的依据,指导管理决策。

第四章水质预警第十七条建立水质预警机制,对可能造成重大水质污染事件的预警和预测。

第十八条水质预警应当对可能造成水质污染的因素进行监测和预警分析,及时发出预警警报,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水质污染事件的发生。

环水保管理办法

环水保管理办法

环水保管理办法环水保管理办法是环保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其主要目的是保护环境和水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通过制定和实施环水保管理办法,我们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水污染,提高环境质量,保障人民健康和安全。

一、环水保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污染物监测和监控:办法规定了监测和监控环境中的各种污染物,包括有害物质、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微生物等。

监测和监控结果会被用来评估环境和水体污染的状况,以及制定预防和防治措施。

2. 污染物排放规定:办法规定了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

企业必须根据规定的标准建立排放管控体系,公开排放情况,定期接受监管和检查。

3. 排污许可制度:为了保障环境的实际情况和污染排放情况相符合,环水保管理办法建立了排污许可制度。

许可制度对排污单位进行详细审查,规定其每年的排污次数、污染物种类、排放量等信息,并且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管。

4. 污染物处理技术:环水保管理办法为企业提供了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污染物处理技术和设备。

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优质设备,确保排放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5. 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环水保管理办法鼓励各单位应该制定完备的危机预防和应急处置计划,及时提醒相关部门和公众减少损害和影响。

二、环水保管理办法的责任主体和执行机制环水保管理办法的责任主体有以下几方面:1. 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方案、监管、检查、处罚等。

2. 相关企业、实验室、监测机构等主体:执行、监测、数据汇总上报、整改等。

3. 社会公众:推广环保理念,为环境保护贡献力量。

执行环水保管理办法需要效率高、协调好的执行机制。

例如,将环保部门和相关企业、实验室、监测机构等联动起来,进行监管、执行、评估、排查等。

三、环水保管理办法的意义和目标环水保管理办法的意义和目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环境保护: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规划和标准,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知和敏感度,将企业和公众变成更环保、更可持续发展的生产和生活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05.11•【文号】主席令第12号•【施行日期】1984.1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一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另由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地质矿产部门、市政管理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二章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保证达到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21号)》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21号)》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单位】天津市【发布文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日期】xx-01-07【生效日期】xx-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于xx年12月1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xx年一月七日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对本辖区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四条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各自辖区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农业、市政、航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本市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第六条本市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核定的不同时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市水利部门提出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以及本市水环境容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拟订本市不同时期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昭通市格巧高速公路土建3标环水保管理办法
编制人:
审核人:
审批人:
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格巧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
二零一八年六月
格巧高速公路第3合同段水环保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加强格巧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以下简称“环、水保”)的全方位控制,强化施工期间环、水保意识及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省、部、厅、局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等的要求推进环、水保整治工作,实现交通部、省公路局“五化”总体要求,特制订《云南格巧高速公路第3合同段水环保管理办法》。

2、本着对环水保和国家建设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熟悉有关法律规范、法规、条例等,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环、水保意识,积极主动地做好环水保工作。

3、总体目标
确保工程建设各项管理活动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水保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规定。

沿线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防治,沿线的水体、耕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努力建设一条“优质、平安、和谐、绿色低碳、节能减排”典型示范路。

二、临时工程
临时工程的设置应优先考虑永、临结合,尽量减少对耕地的占用。

临时工程用地周边应设置醒目的标示牌、边界线,严格限制施工人员活动范围、机械作业范围及行进线路。

1.施工场地、营地:
⑴预制场、混凝土拌和站、级配碎石拌和站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设置;
⑵小型施工场地、营地的设置应尽量利用沿线既有场地、站区永久征地和城市用地;
⑶施工中应结合工序特点,对临时用地进行综合利用,尽可能减少临时用地数量,如改良土拌和站和级配碎石拌和站结合、取土场地用作小型预制场、施工机械停放场或营地用地等。

2.施工便道:
⑴施工便道要充分利用乡村既有道路、农用机耕路和新修筑的施工进场道路等;
⑵便道宽度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做到少占土地,少破坏植被。

3.取、弃土场:
⑴取土场取土前应将地表30~40cm的耕作层推到一侧临时堆放,完工后覆盖地表以利复耕;耕作层土壤的临时堆放应设置围挡措施。

⑵弃土(碴)场的设置必须取得国土、水利等主管部门的同意;弃土应优先选择在临近的取土坑和低洼地;严格按照路基土石方调配方案,做好施工组织安排,避免因不合理施组导致弃土弃渣数量的增加,必须严格执行“先挡后弃”的原则,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工作。

⑶外购土方时,应与当地政府协商,签订正式的购买商品土协议,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等。

4.砂石料场:
⑴砂石料开采时,要制定合理的开采计划和恢复措施,严格按设
计指定位置和规模进行,坚持随采随平整和恢复原则,严禁随意乱采乱挖。

⑵河滩地带采料时,应做好河道疏浚及平整工作。

⑶砂石料场开采应办理相关开采许可证,坚持“逐级审批、持证开采”。

三、水土保持
1.施工征地范围内林木的砍伐要严格遵循审批制度,严禁乱砍乱伐。

2.临时工程的修建不得随意切割或阻拦地表径流。

3.桥梁桩基钻孔弃渣应及时清运至弃土地点,避免堆弃河滩或侵占河道。

4.弃土作业必须先挡后弃,并避免弃渣外溢。

5.路堑开挖、路基填筑、隧道临时弃渣堆放等要做好截、排水措施和坡面临时防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四、污染防治
1.水污染防治:
⑴施工营地设置应远离水体边缘;含有害物质的施工物料不得堆放在河流、沟渠等水体附近。

⑵桥梁施工应采取措施防止石油类污染物排入水体;桩基钻孔施工产生的泥浆,经沉淀分离后,沉渣外运弃至当地环保部门指定地点,废水重复利用或用于场地、道路的降尘和绿化。

跨越河道的桥梁桩基
施工完成后,及时恢复原地貌。

⑶隧道施工时,应在隧道进(出)口设置沉淀池,对隧道施工产生的高浊度废水进行沉淀处理后再排放。

(4)采砂场的洗砂废水经沉淀后,重复利用或排放。

(5)施工生活污水要设置污水沉淀池,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降尘或绿化。

2.固体废弃物管理:
⑴施工中产生的废弃机具、配件、包装物及各类固态浸油废物等,应集中收集、封装,运至垃圾场进行处理或回收利用。

⑵生活垃圾应统一分类(可降解和不可降解)收集,及时清运至环保部门指定地点处理。

3.大气污染防治:
⑴施工场地、道路应定时洒水,防止施工扬尘对地表植被和农作物产生不利影响;城市区域施工场地出入口,应设置冲洗设备,对施工车辆轮胎及车外表进行冲洗,确保城市道路清洁。

⑵运输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或土石方时,运输车辆应装料适中,并采用蓬布覆盖严密。

⑶施工场地、营地四周应采用围护措施;城市地带的施工场地裸露地表或集中堆放的土方表面,应采取临时覆盖措施,防止扬尘。

4.噪声污染防治:
⑴混凝土拌和站、预制场等高噪声作业场地设置应尽量避开居民集中区。

⑵临近居民区、学校和医院等噪声敏感地带的施工,要严格控制机械作业噪声;噪声大的施工作业应尽量安排在白天,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其他特殊要求需要连续昼夜作业的,应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能进行夜间施工。

同时,要做好对周边居民的公告、宣传和沟通工作,并积极做好声屏障等防扰民措施。

⑶施工车辆通过城区、村庄时应减速慢行和减少鸣笛。

五、景观保护
1.风景名胜区内的施工,应设置醒目的标示牌、边界线,严格限制施工人员活动范围、机械作业的范围以及走行线路。

2.施工临时设施布局紧凑,材料堆放整齐、场地整洁,道路平整,与所处环境(风景区、城市)景观尽可能协调。

3.严禁在景观敏感区内设置取、弃土场,严禁随意铲除地表植被和林木;施工临时弃碴堆放应做好水土保持措施。

六、环境恢复
1.施工营地、施工场地使用完毕后,应清除各类构筑物以及各生活、生产垃圾,平整场地,并采取土地复耕措施;制梁场、拌和站等硬化的施工场地应尽可能综合利用。

2.取土场在施工过程中要求做到随取随平整,周界规则;取土完毕后,利用保存的耕作层土进行土地复耕或进行植被恢复。

3.弃土场要做到顶面平整,坡面平、顺、直,并对弃土场顶面
和坡面及时进行土地复耕或植被恢复。

4.风景名胜区内施工结束后,应加强对场地、便道以及线路两侧的绿化恢复措施。

5.对环境恢复中的工程措施和植被措施,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质量和效果。

七、考核
1、项目部将环、水保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

项目部将结合日常、月度、季度和年度综合检查或不定期的专项抽查,对各部门及施工队的环、水保工作进行考核。

2、施工中但凡发现有违反环、水保有关规定的部门和施工单位项目部将视其影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同一问题被监理单位连续下发过两次环、水保整改通知书而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施工单位,项目部将根据问题影响程度进行罚金处罚(具体金额根据水环保领导小组处罚决定进行,处罚金额在结算款中扣除)。

3、未能严格执行指挥部及总监办、驻监办有关环、水保管理规定、环、水保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和施工队,项目部将视其程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或者通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