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和权利让渡
简述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简述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其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它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创新、保护知识产权拥有者的权益以及推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一、独占性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即知识产权拥有者可以独自使用、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其知识产权。
专利持有人可以在专利有效期内独家生产和销售其发明;版权持有人可以授权他人制作和销售其著作;商标持有人可以独自使用其商标标识等。
这种独占性使得知识产权拥有者能够从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中获取经济利益,也是刺激创新和投入更多资源进行创新的重要动力。
二、可转让性知识产权具有可转让性,即知识产权可以被转让给他人。
这意味着知识产权拥有者可以将其拥有的专利、商标、版权等出售或转让给其他人或组织。
转让知识产权可以帮助知识产权拥有者获得经济利益,同时也可以促进知识产权的流通和有效利用。
在一些情况下,知识产权的转让还可以促进技术的传播和创新的扩散,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地域性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即知识产权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具有不同的保护范围和有效期限。
每个国家或地区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来保护知识产权,并设立相关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知识产权的注册、保护和执法工作。
一个国家或地区颁发的专利、商标或版权仅在该国或地区有效,并不具备全球范围内的保护。
四、时间限制知识产权具有时间限制,即每种类型的知识产权都有一定的有效期限。
专利拥有者可以在其专利有效期内享受独占权益,但一旦专利过期,其他人就可以自由使用该技术;版权拥有者享有著作财产权利长达作者终身及70年等。
这种时间限制的设定是为了平衡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促进知识产权的合理利用和技术进步。
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可转让性、地域性和时间限制等基本特征。
这些特征既保护了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创新和经济发展。
在当今全球化和数字化的时代背景下,保护和运用好知识产权成为各国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面临的重要任务。
浅析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

浅析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析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1私权公权化产生的理论根据及其评析目前,之所以会提出私权公权化理论,除了因为知识产权本身相对于其他私权,如物权,债权等,有其独特的私权性质,如客体共享,利益专有;客体具有创新性;其是无形的财产权利等,导致其区别于其它私权却又无法解释某些问题,提出私权公权化理论的学者还提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1.1知识产权的公法化趋势从国家的战略层面上看,知识产权逐渐发展为第一生产力,在国与国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依附于高价值的知识产权,因此着重发展本国、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具有重大的意义。
1.2国家授予与确认在知识产权国家主导方面,知识产权的利益链条环节上,从授权、确权、权利行使到知识产权从权利授予、确认、行使到保护的全过程,都有国家公权力的涉入。
1.3社会公益与利益平衡知识产权法是平衡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的调节器,这种平衡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它需要由公权适时介入来调整知识产权这一私权存在公权的渗透。
因此,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机制的平衡点便是政府的干预程度。
上述的私权公权化的根据确实具有其合理性,因为其综合来说反应了一个事实,那就是目前各国对其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体现在其将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发展战略和对知识产权的行政确权程序规定严谨,为了体现这些措施的正当性,就不得不通过立法和政策为之正名。
2以知识产权私权性认识其本质从知识产权的发展历史上看,由于印刷术的传入和广泛使用,使得出版物的誊抄工作变得没有价值,封建君主开始特许出版。
随后,资本主义发展要求脱离君主特许,知识产权才兴盛起来,而其属性之争到1993年Trips协议结束,明确其为私权。
而公权与私权的划分标准,吴汉东教授认为尽管众说纷纭,但是从权利的内容上看,公权一般是政治性的,私权一般是民事性的,前者属于事实行为,是创造者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后者是法律行为,是创造者的权利主体资格得以确认的程序。
云开大《知识产权》法离线作业

云开大《知识产权》法离线作业一、简答题1、如何理解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它与有形的财产所有权有何不同?答:考察知识产权的私权性,首先需要从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性质论起。
与民事权利中的债权物权制度经历了很长的历程相比,知识产权只有短短的几百年历史,而且它具有许多不同于物权、债权的自身特点。
但是,知识产权反映了知识产品创造者的人格和财产利益,属于民事权利范畴。
它与有形的财产所有权不同:①、范畴不同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有形财产权一般是相对有形物而言的。
②、权利客体不同有形财产权的客体为有形财产,其中既包括占据一定空间,具有一定形态(如固态、液态、气态)的可见物,也包括某些可以用现代仪器控制和计算的不可见物,如电流、射线等。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创造性智慧成果和工商业标记。
③、保障性不同有形财产权可以通过法律行为取得,也可通过占有或事实行为取得,其权利保护无需借助专用权制度。
2、什么是职务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是如何规定的?答:“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一般而言,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可优先使用。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作者自己,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只在其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的权利。
但是也有特殊情形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详细的你可以查看该法条。
另外,我补充一下,你也可以就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问题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合同,职务作品完成后就按照合同协商好的内容履行,避免发生纠纷。
3、我国《专利法》对不同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是如何要求的?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民法硕士论文题目

民法硕士论文题目论文题目是毕业论文的首要重要部分,那么关于民法论文好的选题有哪些呢?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民法硕士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民法硕士论文题目一:1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研究2 论医疗侵权举证制度3 中国农村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研究4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5 证券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研究6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专有所有权的认定及保护7 董事对债权人义务研究8 论个人医疗信息的隐私保护9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的法律对策10 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合理路径11 不可抗辩条款的理论与适用12 公司自治防弊下的债权人知情权研究13 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保护民法硕士论文题目二:知识产权的时效;2、知识产权侵权归责;3、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立法;4、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投资法中的地位;5、知识产权质押;6、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模式;7、论科学技术与知识产权的互动关系;8、商业秘密保护及其立法;9、贸易中知识产权与物权冲突之解决原则;10、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适用;11、知识产权的间接侵权;12、数字化图书馆时代知识产权问题;13、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与知识产权请求权;14、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立法完善;15、TRIPS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查制度;16、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原则;17、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和权利让渡;18、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方式;19、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20、知识产权、技术创新与企业竞争力;21、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禁令制度;2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平行进口;23、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WTO(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24、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及侵权界定;25、知识产权犯罪问题;26、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出口检查制度;27、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28、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利益平衡原则;29、知识产权出资制度的完善;30、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31、加强诚信法律制度建设;32、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33、农村法治建设;34、征地及移民安置法制建设;35、完善征地的法制建设;36、中国农产品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完善;37、村民自治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38、耕地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39、土地财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40、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法律制度建设;41、规范土地市场的法律制度建设 ;42、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43、WTO与中国市场法律制度建设问题;44、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律制度建设;45、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建设;46、公民道德与法律制度建设;47、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根本法律依据;48、加入WTO对我国政府制度建设与依法行政工作的影响;49、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建设的创新与完善;50、廉政建设与法制建设。
【知识产权法】简答题

一、知识产权总论(一)知识产权的特征1.无形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2.私权性: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之一种;3.专有性: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4.地域性:知识产权只在特定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5.时间性: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二)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1.对象不同:知识产权的对象是无形的知识,物权的对象是有形的物;2.排他程度不同:知识产权的排他程度明显弱于物权;3.实现方式不同:知识产权无法通过事实上的占有实现利益,只能通过法律实现对利益的控制;4.优先性不同:权利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的优先性弱于物权;5.期限不同:知识产权具有法定的期限,物权物法定期限;6.价值不同: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决于使用价值的市场价格,物权的价值取决于人的劳动。
(三)知识产权的许可方式1.独占许可:被许可方取得在规定的地域内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而且有权排斥包括许可方在内的其他人在规定的时间、地域内使用;2.排他许可:许可方只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域内使用智力成果,但许可方仍有权在该地域内使用;3.普通许可: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域内许可不同的人同时使用智力成果,被许可方不能排斥其他人使用。
(四)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1.全部赔偿: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2.法定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3.临时禁令: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或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伤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4.诉讼时效: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已超过2年,而侵权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法院只支持从起诉时向前追溯2年内的侵权损失赔偿。
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点

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点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IPR)是指人们对于智力成果的独占权,将之划分为专利、商标、著作权、工业设计等,是现代社会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创新、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具有一定的性质和特点。
一、性质1. 私有性: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即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拥有对其所享有的权益的独占使用权,并能排斥他人进行侵权行为。
2. 不可体现性:知识产权不同于物质财产,不能通过实体来进行体现,而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保护。
3. 可转让性:知识产权具有转让性,知识产权持有者可以通过出售、许可、转让等形式将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
4. 时效性:知识产权保护时间有限,不同类别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不同,要及时申请保护。
5. 地域性: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主要以国家为基础,国际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
知识产权需要在不同的国家依法申请保护。
二、特点1. 高度创造性: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是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具有创新性和独创性。
只有那些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创新成果,才能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
2. 经济性: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能够有效激励创新,吸引投资,推动经济发展。
3. 适应性:知识产权的适应性比较强,可以适用于不同的领域、行业和发展阶段。
4. 不确定性: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需要进行专利审查、商标注册等程序,且无法预测知识产权的价值和市场反应。
5. 公共性:尽管知识产权是私人财产的一种,但其价值对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通过合理的限制措施来平衡公共利益。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1. 促进创新和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创新,鼓励人们进行更多的研发和创新活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2. 保护创作者权益: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保护创作者和创新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他们进行更多的创作和创新。
3. 促进技术转让和合作: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技术的转让和合作,推动技术创新的传播和应用。
再论知识产权的性质——一种权利结构的视角

作者: 邓志红;余翔
作者机构: 华中科技大学中德知识产权研究所
出版物刊名: 知识产权
页码: 3-12页
年卷期: 2018年 第2期
主题词: 私权 私权的公权化 权利互赋 权利结构
摘要:私权论是我国对知识产权性质认识的主导模式,尽管后来有“私权的公权化”和“权利互赋”论这两种相竞争的理论,但由于它们自身的论证存在某些缺陷,都没有能够成功地取代私权论模式。
通过重新审视私权论的知识产权观及其论证逻辑,在批判性分析其他可能替代的理论基础上,提出应从权利的构成或结构上来看待知识产权的特性,特别应认真对待知识产权的规制性质及其构成性意义。
知识产权考试

1.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2.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3.委托作品:是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由作者按照他人的意志和具体的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4.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对原作品作了形式上的变动。
5.改编权:是指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6.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其他人自由使用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7.方法发明:是指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
8.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9.国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优先期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向另一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优先权。
10.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供该组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11.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使用同一个著名商标。
12.商标申请的优先权:是指商标局在确定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日时,不以商标局收到的符合要求的申请的实际日期为准,而以按照某种标准确定的一个先前的日期为准。
1.知识产权的性质:权利本体的私权性;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
2.职务作品著作权之归属权:1。
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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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和权利让渡(一)摘要:南非流行艾滋病,人们即呼吁美国拥有艾滋病药物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实行人道主义,将治疗艾滋病的药物低价或免费提供给艾滋病患者。
无独有偶,美国9。
11恐怖事件发生后,大面积爆发了炭疽热,抑制炭疽热流行需要大量抗生素和疫苗,于是美国舆论界即以事关国家安全为由,呼吁制药厂商放弃其专利权。
加拿大政府更是无视拜耳公司的专利,率先向其他药厂订购等同于拜耳公司cipro的非专利药物,理由是不能确信拜耳公司能提供足够的量。
这两例事件的出现,一方面向我们昭示了在知识产权领域始终存在的公共利益和个人私权的冲突,同时也向我们提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权利?在遭遇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时,应如何看待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是尊重其私权,还是应该为了公共利益敦促其放弃权利?笔者以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它既不等同于公权,也不等同于民事权利,但它同时具有公权和民事权利的因素。
正是因为知识产权的公权性和民事权利性,才有所谓的权利让渡说。
对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的法律保护是十分必要的,但在发生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应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与其他两种权利的竞合性而作出让渡的思考,而不是作出不保护的结论。
而且这种让渡也是有限度的,应该通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设计来完成。
一、知识产权和知识资产的概念1知识产权(无形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又称无形产权。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起源于西欧。
1791年法国人德布单拉提出了工业产权的概念。
据德国学者A。
特儒勒(Troller)在《无形产权》(1983年德文版)一书中的考证,知识产权一词,直到18世纪30年代才开始使用。
后来,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提出知识产权理论,他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范畴,它根本不同于对物的所有权。
其将一切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的权利均概括为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这一理论逐渐为各国所接受,经过近300年的演变,知识产权一词逐渐成为对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产业领域内智力劳动成果的简称,成为国际上有关国际公约、条约及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普遍采用的法律用语。
知识产权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它是对科学技术、文化成果等智力资源所拥有的一种法权;从经济的角度来说,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从市场的角度来说,它则是一种强有力的竞争手段。
迄今为止,国际上尚未形成有关知识产权的统一定义。
多数国家的法学专着、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外延的角度来界定知识产权的概念。
目前世界范围内比较有影响的界定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知识产权包括:(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有关的权利;(3)与人类努力的各个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6)与商标、服务商标、商业名称和标志有关的权利;(7)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在产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其他一切权利。
截至到2002年2月13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成员国已经达到179个国家(我国于1980年参加)。
由于公约第16条作了对本公约不得作任何保留的规定,因此可以认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已对上述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表示接受。
第二,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中,第一部分第一条中划出了协议所包含的知识产权的范围:(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第三,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即AIPPI)1992年东京大会认为,知识产权分为创作性成果权利与识别性标记权利两大类。
其中,前一类包括7项,即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权、植物新品种权、know-how权(也称技术秘密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版权、软件权。
后一类包括3项,即商标权、商号权(也称厂商名称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
2知识资产(无形资产)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英文为Intellectualproperty。
在英文中,property既可以解释成为财产,又可以解释成为财产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纂的《知识产权纵横谈》中,知识产权与知识资产(无形资产)是通用的。
西方国家很久以来就把财产分为不动产、动产与无形产三类。
有些国家也把无形产称为无形准动产。
起源于奴隶社会的罗马法把财产分为动产、不动产,但在罗马法的条文中,找不到有关无形产的规定,我们只能从公元二世纪罗马法学家盖尤斯(Gaius)所著的《盖尤斯法学原理》一书中,找到一点无形资产的雏形。
该书第一次把民法分为人法、财产法、债法三个部门,而在财产法中,其又明确地把财产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
在无形财产权的取得方式上,盖尤斯认为,无形财产权的取得方式与有形的不动产及动产都不同,既不能凭借时效取得,也不能通过传统的买卖方式取得。
真正明确无形财产内容的,应属英美法。
如英国的财产法把财产分为五大类:土地、货物、无形动产、货币、基金。
其中,无形动产中,又包括知识产权、商誉、债权等。
英美法一般把无形资产称为诉讼中的动产(ChoseinAction),也就是说,这种动产的存在,只有通过诉讼才能体现出来,这与有形财产权的取得构成区别;同时,英美法还把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转让的差别尽可能地缩小,以有利于知识产品的流通。
二、知识产权法律性质分析在我国民法通则中,知识产权是被作为民事权利来规定的。
在理论界,主张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的学者也不在少数,他们认为,之所以把知识产权归于民事权利,是由于它所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因而具备了民事权利的最本质的特征。
也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属于财产权的一种,例:郑成思教授在其《财产权、物权与知识产权》一文中即提出,物权应系财产权下的一个分支。
物权难以包含知识产权、服务等内容,而财产权下,则可涵盖物权、知识产权、股份等等。
TRIPS协议的前序原则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为私权,这就为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作了一个基本的定位。
但人们不禁要问,知识产权与民事权利同为私权,这是否依然暗示着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呢?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与民事权利同属私权,两者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
但是,由于民事权利的对应物是有形物,而知识产权的对应物是无形物,而且随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日趋明显,所以不能简单地把知识产权等同于民事权利,而应当看到它们的不同而区别对待。
具体来说,知识产权与民事权利有如下区别:第一,从两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知识产权调整的社会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如专利的审批机构与专利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专利管理机关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商标注册申请人与商标审查机构的关系。
另外,知识产权领域大量存在的行政管理关系等,使得知识产权不能归入民事权利的范畴。
第二,从两者权利的内容来看,知识产品作为有用的信息结合,具有一个十分特别的属性,即它一旦被披露,即成为经济学上所称的公共产品,人人可以得之和用之,而使用者通常不会对使用行为自觉付费,这就使得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以及相关投入无法得到相应的回报。
由于知识产权是无形的,知识产品所有者对其所有物的占有是一种虚拟的占有,所以知识产品的生产者无法援用民法上传统的财产权制度,对其所有物主张排他性的使用权。
与民法上物权的其他权利相比较,两者的差别更是显见的。
首先知识产权是对无形物的支配权;其次,知识产权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项物权,如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禁止性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进口等权利;知识产权与民事权利虽然都是对世权,而民事权利的对世权是绝对的,它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排除一切人的干扰,而知识产权的对世权则是相对的,它往往要受到其他权利人包括物权权利人的制约,如一幅美术作品的创作者的修改权即要受到物权所有人的抗衡(如果这幅美术作品已作为物权归属于某人所有的话)。
第三,从权利的取得和时效看,民法上有两种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原始取得和时效取得。
而知识产权的取得均需经过一定申请程序,由国家机关审查合格后授予其专有权,倒是自动获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在取得上与民法上的原始取得区别不大;另外从时效上来看,民法上的物权是无限期有效的,物权的有效性相对应于物的有效性,而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则是有期限限制的。
第四,从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地域范围来看,地域性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的特征,知识产权的保护效力不能超越国家的领土范围,而物权受国际私法物之所在地法的保护,无论该物辗转何处,权利人均可就物的所有权提出主张。
三、知识产权作为私权保护的基础1知识产权作为私权保护的经济学基础。
第一,知识资产和有形资产一样需要进行权利界定以保证其利用效率。
R。
考特和T。
尤伦以有价信息为例来说明对知识资产进行产权界定的必要性。
他们认为,信息这个商品非同一般。
在需求方面,消费者对于信息的效用没有把握,因为在使用信息之前难以决定其价值。
但是,只有在付款以后他们才能获得信息,而通过获得信息决定了其价值之后他们才能知道应为信息支付多少代价。
这就形成了一个怪圈。
供给方面也是这样,供给者必须收费才能出售信息,如果赊销信息再去回收价值却很困难。
信息的生产虽然要付出代价,但传递费用却相对较小,一些人通过“搭便车”,可以很容易地获得信息,而生产者无法对他们收费。
这样一来,生产者就缺少积极性,市场上提供信息的数量将会小于最优值。
这就需要政府在信息市场上进行干预,以增加信息产量。
政府采取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由政府提供信息,如天气预报服务,但是这种方法难以激励信息生产;另一种就是授予信息的首创者以独占权,以鼓励对信息的有效投资和使用。
简言之,由于知识资产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会带来外部性,产生“市场失灵”,为避免免费乘车问题和竞争的过度浪费,需要由政府特许,赋予最初的生产者以垄断权,也就是由政府出面通过法律制度界定知识资产的私人所有权,以弥补市场缺陷。
第二,知识资产是一种稀缺性资产,界定其私有产权,可鼓励人们创新。
知识资产是一种稀缺性资产,对其私有产权进行界定,可以鼓励其他人的知识创造。
过了知识资产的保护期后,所有知识资产都将成为人类的公共物品和财富,为全社会知识资产的存量提供进一步扩张的可能性。
R。
A。
波斯纳曾举例说,假设发明一种新型机器的成本是1000万美元,生产和销售这种机器的边际成本是50美元,现在需求量是100万台。
生产厂家对这台机器的定价至少应为每台60美元,这样才能回收包括发明成本在内的全部成本10美元(60-50)×100万台=1000万美元。
现在假设有另一家公司仿制了这种机器并且成本等于或低于50美元,迫使市场价格降到每台5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