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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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权公权]浅析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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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1 私权公权化产生的理论根据及其评析目前,之所以会提出私权公权化理论,除了因为知识产权本身相对于其他私权,如物权,债权等,有其独特的私权性质,如客体共享,利益专有;客体具有创新性;其是无形的财产权利等,导致其区别于其它私权却又无法解释某些问题,提出私权公权化理论的学者还提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1.1 知识产权的公法化趋势从国家的战略层面上看,知识产权逐渐发展为第一生产力,在国与国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依附于高价值的知识产权,因此着重发展本国、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具有重大的意义。

1.2 国家授予与确认在知识产权国家主导方面,知识产权的利益链条环节上,从授权、确权、权利行使到知识产权从权利授予、确认、行使到保护的全过程,都有国家公权力的涉入。

1.3 社会公益与利益平衡知识产权法是平衡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的调节器,这种平衡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它需要由公权适时介入来调整知识产权这一私权存在公权的渗透。

因此,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机制的平衡点便是政府的干预程度。

上述的私权公权化的根据确实具有其合理性,因为其综合来说反应了一个事实,那就是目前各国对其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体现在其将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发展战略和对知识产权的行政确权程序规定严谨,为了体现这些措施的正当性,就不得不通过立法和政策为之正名。

2 以知识产权私权性认识其本质从知识产权的发展历史上看,由于印刷术的传入和广泛使用,使得出版物的誊抄工作变得没有价值,封建君主开始特许出版。

随后,资本主义发展要求脱离君主特许,知识产权才兴盛起来,而其属性之争到1993年Trips协议结束,明确其为私权。

而公权与私权的划分标准,吴汉东教授认为尽管众说纷纭,但是从权利的内容上看,公权一般是政治性的,私权一般是民事性的,前者属于事实行为,是创造者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后者是法律行为,是创造者的权利主体资格得以确认的程序。

权利的本质是利益,知识产权的利益主要体现为创作者对权利客体的财产权。

浅析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

浅析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

浅析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析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1私权公权化产生的理论根据及其评析目前,之所以会提出私权公权化理论,除了因为知识产权本身相对于其他私权,如物权,债权等,有其独特的私权性质,如客体共享,利益专有;客体具有创新性;其是无形的财产权利等,导致其区别于其它私权却又无法解释某些问题,提出私权公权化理论的学者还提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1.1知识产权的公法化趋势从国家的战略层面上看,知识产权逐渐发展为第一生产力,在国与国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依附于高价值的知识产权,因此着重发展本国、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具有重大的意义。

1.2国家授予与确认在知识产权国家主导方面,知识产权的利益链条环节上,从授权、确权、权利行使到知识产权从权利授予、确认、行使到保护的全过程,都有国家公权力的涉入。

1.3社会公益与利益平衡知识产权法是平衡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的调节器,这种平衡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它需要由公权适时介入来调整知识产权这一私权存在公权的渗透。

因此,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机制的平衡点便是政府的干预程度。

上述的私权公权化的根据确实具有其合理性,因为其综合来说反应了一个事实,那就是目前各国对其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体现在其将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发展战略和对知识产权的行政确权程序规定严谨,为了体现这些措施的正当性,就不得不通过立法和政策为之正名。

2以知识产权私权性认识其本质从知识产权的发展历史上看,由于印刷术的传入和广泛使用,使得出版物的誊抄工作变得没有价值,封建君主开始特许出版。

随后,资本主义发展要求脱离君主特许,知识产权才兴盛起来,而其属性之争到1993年Trips协议结束,明确其为私权。

而公权与私权的划分标准,吴汉东教授认为尽管众说纷纭,但是从权利的内容上看,公权一般是政治性的,私权一般是民事性的,前者属于事实行为,是创造者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后者是法律行为,是创造者的权利主体资格得以确认的程序。

浅谈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浅谈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浅谈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摘要:关于知识产权的属性,理论界一直颇有争议,这是知识产权领域一个非常重要且不容忽视的问题。

但是近些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给知识产权带来了挑战,不少人开始主张知识产权具有公权属性,并用此来解决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些新问题。

考察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要从多个方面着手,不能孤立的看问题。

关键词: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定在其前言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为私权”。

有些学者主张的“知识产权公权化”,无非强调的是国家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干预,或创造者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机制的建立,但这些决不可能“内化”为知识产权从本质属性的私权演变成公权与私权的混合体。

笔者赞同这种看法,知识产权只是一种私权,而所谓的公权化倾向不过是知识产权发展的一个趋势,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并未改变。

一、知识产权概念的界定知识产权的概念界定,学术界一直以为都存在很大的争议,至今并没有形成一致性的结论。

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最早见于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所提出,直到1967年的《世界知识产权公约》中才作为法律术语智慧成果权而被提出。

现在,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法律术语,但对其概念的界定都一直存在争议。

对于知识产权的定义,学者们都有不同的看法。

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创造成果、工商业标记等符号化知识所依法享有的独占其权益的权利。

郑成思教授认为知识产权使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应是依人的智力劳动而享有的权利,不应包括科技成果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及国际公约都没有对科学发现授予财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一)概述知识产权的私权化,是对封建特许权制度的一场法律革命,经历了一个由封建特许权向资本主义财产权嬗变的历史过程。

知识产权的私权化是由知识产权的性质决定的,由罗马法复兴至现在,私法又等同于民法,因而民法所调整的民事权利与私法所调整的私权,两者同一,民事权利即是私权,那么知识产权自然也是一种私权。

对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公权化发展探究

对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公权化发展探究

性之 前,我们 先来 了解一下私权和 公权 这两个概念 。所 并 且 可 以 自 由支 配 知 识 产 权 下 的产 品 ,这 是 产 权 人 所 拥 谓 的私权就 是指在 自主平等 的社会关系 以及经济生活 中 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如此一来更好地解决 了社会 中现 平等主体所 拥有的财产权和人 身权 ,这些 私权彼此 间都 实存在的纠纷 问题, 保护 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是相互独立 平等的,并 由他们共 同构成 了私权社会 。而 其次,为了使产品能够在市场 中 自由流通 ,并保证交 易 公权 即为 公权力,是服 务于私权社会 ,调 整私权 社会 中 能 够 顺 利 进 行 , 维 持 市 场 的 正 常 秩 序 ,就 需要 对 知 识 产 的关系和矛盾 的国家 权力,是一切服务于 大众群体 的权 权的主体 以及其 自身 的权利加 以确认 ,而知识产权 的私 利。因此,当私权社会 中的公 民和组织有 些事 情 自己做 权 属 性 正 好 符 合 这 一 要 求 ,能 够 规 避 各 种 问题 的 出现 , 不好 时,国家就要来处理这些公共利益之事 。
用 的 问题 。人 们 开 始 寻找 办 法 解 决 这 一 问 题 , 于 是 便 有
的尊重,这 是我国法律制度迈 出的一大进步 ,表 明我 国
了知 识 产 权 的 出现 。知 识 产 权 出 现 之 初 , 以垄 断 的 形 式 在 民法 领 域 以 及 知 识 产 权 的 保 护 上 逐 渐 与 国 际接 轨 ,越 为 人 们 所 大 肆 利 用 并创 造 了 大 量 的 财 富 ,其 完 全 为 个 人 来越具有科学性。
私权 属 性
公权化
利益 平 衡


知识产 权 的私 权属 性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分析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分析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分析知识产权是指个人或机构在科学、文学、艺术和技术领域所创造的原创作品,并享有的独占性权利。

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

这些权利的产生和保护是为了鼓励和保护创新和创造力,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分析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探讨其作为私人财产的特点和意义。

首先,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

独占性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拥有对其作品的专有权利,其他人无权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复制或传播该作品。

通过保护创作者对其作品的独占权,知识产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创新和创造力的迸发。

创作者知道他们的努力和智慧不会被侵犯,从而更有动力投入到创作过程中。

其次,知识产权是有形的和可转让的财产。

与其他财产权一样,知识产权可以进行交易、转让和出售。

创作者和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权益转让给其他人或组织,以换取经济利益。

这种可转让性使得知识产权能够作为一种贸易资产,在经济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

此外,知识产权还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独立地对其作品进行处置和利用,包括出售、许可和授权等。

他们可以自主决定如何最大限度地提高其作品的价值,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这种排他性权利的存在,为创作者提供了保护创造性劳动成果的动力,同时也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创新和投资的动力。

然而,知识产权作为私权也存在一些争议。

一方面,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可能限制了其他人的使用权,尤其是在某些特定领域或发展中国家。

有人认为,过度保护知识产权可能会阻碍技术转让和创新的扩散,从而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知识产权保护也面临着执行和监管的挑战。

盗版、侵权和虚假申请等问题依然存在,并给创作者和知识产权权利人造成损失。

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和国际合作,以应对这些挑战,是当务之急。

总结起来,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使得创作者和知识产权权利人能够享有对其作品的独占权利,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试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

试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

试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摘要: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正由传统意义上的私权蜕变为一种私权公权化的权利,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趋向乃是建构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保障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实现知识产权法的公共利益价值之所需。

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表明知识产权兼具有私权属性和公权属性,二者既对立又统一。

其中,私权属性占矛盾的主要方面,公权属性属于矛盾的次要方面。

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意味着在加强知识产权私权保护的同时应当重视社会公共利益,以防止私权保护不足或私权保护过度从而破坏知识产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基于对知识产权权利属性的反思,关系到知识产权法在民法体系中的相对独立地位。

关键词:知识产权,私权性,公权化,利益平衡,公共利益一、问题的提出人类社会正由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的嬗变和转型。

知识经济的勃兴一方面使知识产权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一大批发达国家,已经以知识产权法取代物权法,以电子商务合同取代货物买卖合同,作为现代民法的重点”;[1,P 2]另一方面,由于计算机络和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给传统知识产权法带来了新的挑战,络信息的公开、公知、公用,引发人们对知识产权以独占和垄断为特征的私权属性的质疑。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近年来西方社会在法律上进一步强化对权利人的垄断保护,此举却遭致大批人士的反对,其中也不乏专家学者。

他们认为私权的过度膨胀必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阻碍技术的创新和进步,因此主张法律应当侧重对私权加以适当限制,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技术创新的自由空间。

在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的过程中,发达国家利用国际贸易中的优势地位,强行要求发展中国家提供与体现前者利益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保护标准相同或类似的保护。

我国科技界针对国际上的“知识霸权”行为,则率先提出了自己在知识经济时代的权利新主张——对“自主知识产权”的确认和保障。

这里的“自主知识产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概念,它以其主体本土化、权属域内化、权利集成化和私权公权化的特征区别于传统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以《知识产权协议》与《世界人权公约》为对象

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以《知识产权协议》与《世界人权公约》为对象

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以《知识产权协议》与《世界人权公约》为对象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以《知识产权协议》与《世界人权公约》为对象引言:知识产权是指个人或团体在创造、发明或开发某种作品或发现某种信息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保护既涉及到私权,即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对其作品或发明的独占权,同时也涉及到人权,即普通人对获得和分享知识的权利。

本文将通过分析《知识产权协议》和《世界人权公约》两个国际文件,探讨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

一、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知识产权协议》是国际贸易组织制定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文件,其目的在于保护创新的鼓励和激励作用,为知识产权所有者提供独占和经济利益回报的机制。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创作者权益:知识产权法通过授予创作者独占权,保护其在作品中所进行的知识创造和劳动成果,使得他们能够享有合理的经济回报。

这鼓励了个体的创新和创造活动,推动了科技和文化的进步。

2. 促进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保护适度,可以鼓励技术创新和研发,吸引外部投资,推动技术的跨界转让和技术合作。

在国际贸易中,保护知识产权有助于确保技术创造者与技术使用者的权益平衡,促进技术合作和交流。

3. 维护公平竞争: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实现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防止无良商家仿冒他人的创新成果或者掠夺他人的商业机密。

这有利于鼓励企业进行研发和创新,并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知识产权的人权属性《世界人权公约》是联合国制定的全球范围内保护人权的核心文件,其中包含了知识产权对人权的保护以及与人权的关联。

知识产权的人权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受教育权:知识产权的私权保护要求知识的创造者或拥有者拥有专属的权益,但人们也有权获得知识。

知识产权法应确保教育的普及和知识的传播,使每个人都有平等获得教育的机会。

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不应给人们带来获取知识的障碍。

2. 促进可持续发展:知识产权对于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简析知识产权的公权利和私权利属性

简析知识产权的公权利和私权利属性

理 念 。《 T R I P S协 议 》在 序 言 中 宣 示 “知 识 产 权 为 私
权 ”, 这 种 私 权 定 位 使 得 知 识 产 权 制 度 找 到 了 自 己 的
G 0 L i n x i n
( S c h o o l o f A r t s a n d L a w, Wu h a n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T e c h n o l o g y , Wu h a n Hu b e 大学 文 法学 院 , 湖北 武汉4 3 0 0 7 0 )
[ 摘
要] 纵观历史 , 知识产权的发展遵循着从封建特权到法定私权并逐渐 向公共政策转化的演变路
径, 文章从历史法学派的视角 , 对知识产权的私权 属性 与公权属性间的抗衡关 系加 以阐述与分析 , 探 寻知识产权公 、 私权利属性间的作用机理 , 进而明确知识产权的公 、 私权利属性间的共存关 系。
[ A b s t r a c t ] I n t h e h i s t o r y , t h e d e v e l o p me n t o f i n t e l l e c t u a l p r o p e r t y i r g h t s f o l l o w s a n e v o l u t i o n a r y p a t h w h i c h i s f r o m t h e f e u d a l p i r v i l e g e s t o t h e l e g l a p i r v a t e r i g h t s , a n d g r a d u a l l y t o p u b l i c p o l i c y .I n v i e w o f h i s t o r i c a l j 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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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摘要当今社会正处于知识爆炸的时代,而知识产权已经逐渐由私权逐渐向公权化进行转变,普遍认为,是知识产权的本质是私权,而构建法律利益平衡的基础则是公权,从而在最大限度上实现了知识产权的价值,当前社会,知识产权的公权化证明了其具有私权和公权两种属性,两者相互独立而又相互影响。

而产生矛盾的主要因素则是私权,产生矛盾的次要因素则是公权,这些都表明必须要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加以足够的重视,同时对其私权更要加以保护,知识产权在民法体系中具有相应的独立位置。

关键词私权性公权化利益平衡知识产权作者简介:吴威,中南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知识产权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267-02人类社会早已经不是从前的工业经济时代,取而代之的是知识经济时代,可以说我们的这个社会正在由工业经济逐渐向知识经济进行蜕变,而知识经济的蓬勃发展使得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程度凸显,以当今国际的一些发达国家为例,早已经将物权法用知识产权法取而代之,货物买卖合同均被电子商务合同所取代,而从另一个方面来看,数字技术以及计算机网络的广泛普及对于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来说又是一个严峻的挑战,网络信息的公示程度,引发了人们对私权属性产生了的严重的质疑,想要缓解这一冲突一些西方国家在法规上对权利人的垄断进行了深层次的加强,然而这一举动却遭到了相关人士的一致反对,其中包括一些业界的专家。

他们之所以反对主要是担心对私权的膨胀过度必将引发社会公用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的损害,从而阻碍/制约了科技的发展,因而他们主张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要限制私权的不断蔓延,以防止阻碍科学技术创新的空间拓展以及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一些发达国家利用其霸权地位,要求一些经济相对滞后的国家供给一些与国际公约类似的保护。

而我国针对这些国家的霸权行为,提出了自己的全新主张,加强了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障以及确认。

毫不夸张地讲,自主知识产权是我国提出的、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崭新概念,它以鲜明的特征与其他知识产权进行了区别,基于以上观点,人们不禁反思:在这个知识经济和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的年代,知识产权的私权性是否会被取消?所以人们更加确认了知识产权法的重要地位,人们所反思的问题恰恰是我们需要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它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对其深深的思考。

归根结底,在这个时代的知识产权,它的权利属性正在由从前的私权逐渐蜕变成为公权化,但是就目前而言,私权仍旧是知识产权的主要属性,公权还只处于从属地位,这恰恰体现了公权和私权在某种程度上的有机融合。

一、私权属性的基本特征产品产权的私权,我们必须要从其民事权利的性质说起,民事权利中的物权制度以及债权都经过了相对漫长的发展经历,而知识产权从形成到现在仅仅经历了几百年,而知识产权又不具备债权、物权自身的特征,普遍认为,知识产权反映的是创造者的人格魅力和财产利益,隶属于民事范畴。

对于我国来说,尽管对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规的归类具有各种不同的认知,而知识产权隶属于民事权利范畴普遍得到了大家的一致共识,与此同时,我国的法典当中也做出了相关的确认,所以,原则上必须要利用民法的精神、理论以及原理去对知识产权进行重新审视,使其得到进一步的规范,而且我们还要对其本身具有的特殊性质进行考察。

上面我们所提到的知识产权隶属于民事权利,指的就是其具有的私权属性,换句话说,这里的私权是特定的、具体的私人的权利,我们着眼于知识产权的演变过程发现,知识产权在刚刚出现的时候,其完全属于封建君主以及国家所授予的特殊权利,尤其在300多年前,其以垄断的形式被人们发掘,发展的尤为兴盛。

所以从以上看来,知识产权并不是来源于民事权利,更不是来源于财产权利,从这点来看,知识产权并不符合私权的基本原则,经过了100多年,工业产业异军突起,过去的一系列特权所支持的规范通过一段时间的演变,成为了受到司法庇护的产品产权保护,但归根结底仍旧属于私权范畴。

资本主义社会中,这种特权的形势被制度化了,最终知识产权变成了一种法权,但还是一种私权,与此同时,国家对于一些商标注册申请、专利申请等一系列行为实际上是对民事权利的一种公示以及审查。

时至今日,我们步入了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这个时代赋予私权性的界定则显得非常之重要,主要是因为市场经济具有市场化形态以及商品化的形态,与市场交易形影不离,而只有对产品所有人的产权进一步确认,才能科学、有序地对市场进行分布以及进行相关的产品交易,可以说我们将知识产品划定为相对纯粹的公共产品,这种界定和划分必将阻碍产品市场健康发展,因为共有产品对于市场是排斥的,之所以会产生这种排斥主要是共有产品本身具有非排他性以及非对抗性。

而对于知识产权的私权,国际公约中早就已经进行了相关的界定划分。

《trips协议》中的序言明确提出了保护与知识相关产品产权的必要性,该协议明确指出知识产权隶属于私权范畴,这一规定为整体内容奠定了基调,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该协议对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进行了特殊的强调,从其实质内容上看,其主要提出了知识产权的平等性。

在权利平等的大背景下,其不论是属于任何一类人群,他们所具有的权利都是相互对立而又相互平等的。

之所以对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如此重视,皆在强调在产权问题上,哪一类人都不能因为某一种因素而采取歧视的态度。

目前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在私权保护过度与不足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不仅国际公约把知识产权纳入了私权范围,对于我国来说,更需要将与知识产品相关的产权作为私权进行看待,其原则应当得到我们每以个人的充分的尊重。

二、与知识相关产品的产权的公权化趋向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知道知识产权是在不符合一定的原则的条件下演变而来的,而且其逐渐演变成了被绝大多数国家所广泛接受的一种权利。

当下,知识产品的相关产权的私权地位仍旧没有发生动摇,但是政府职能部门的介入在日益增强,从某种意义上讲,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趋势在逐渐加快,这表明知识产权已经和从前不可同日而语,可以说它已经不是一种纯碎意义上的私权,而是具有一种公权因素的私权,这点在现如今的相关理论中可以得到印证,并且具体实践中得到了体现。

以专利为例,从私权方面来说,专利法把专利当成了财富,但是在上个世纪,国际上一些发达的国家开始从公法的角度对专利问题重新进行审视,私权的公权化特征在其他知识产权中同样得以体现。

像著作权,我们从来不认为它是一种绝对意义上的私权,反而著作权被认为是一种具有较强公共性的一种私属权利,表现出了一种明显的公共性。

与之类似的,还有商标权,该权利的准作者化对商标权的私权性质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强化,但是上标签的促进有效竞争以及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公共利益功能同样使得这种私权化具备了非常之强社会性以及公共性,同样也具备了一定的公权属性。

其实,私权以及公权在法律中体现的是私法以及公法的调整,而过去对于私法以及私法结构上的划分则建立在社会与国家对抗、分离的基础上,在18世纪末期,知识产权最初的创设目的是为了垄断智力成果,但是当时的这种垄断并不是公权,可以认为它是一种民权。

在200多年以前,西方国家的工业迅速崛起,他们进一步扩大了调控并且加大了调控力度,一些国家甚至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对民权进行的确认,同时增加了管理的相关职能,所以商标权、专利权在知识权利的范畴之内,充分体现了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的相关管理内容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充分体现了一个民族的特征。

经济权和民权的最根本区别是:前者强调权力者的高度自治,隶属于私权,而后者是在承认私权的基础之上强调国家的管理,也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公权。

当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西方的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出现了私法公法化以及法律社会化的理论观点,立足于这一观点,社会与国家的划分显得异常模糊,“私”与“公”之间相互协调、彼此融入,形成了另一个法制领域。

“公”向“私”的渗透的主要特征是国家公权的入驻,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干预是公权的重要的属性特征,在此背景中,知识产品的产权公权化日益凸显,但“公”的渗透并没有从本质上扭转其私权的主体地位,这种公、私之间的有机融合,让的知识产权更加符合当今社会的发展规律。

三、产权利益之间的平衡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国家制定产权法的终极目标是对产权所有人与公众之间进行利益上的协调,而利益上的协调并不是静止的状态,而是动态的协调,理应要让公权对其适时地干预调整,从某种意义上讲,它融合了公权的基本特征,起源于知识产权的产品具有私人财产和公共产品两个方面的属性,公用产品属性体现了公众利用和获得信息的基本需求,更加是社会进步的基础,假设没有政府职能部门在权力上的干预,产品所有人的相关权利就得不到科学、宏观的控制,进而导致公众对知识的需求难以得到极大限度上的满足。

从另一个方面看来,有形资产和知识产品进行比较,知识产品具备无形属性,同时它更加不能够实际控制和实际占有,所以政府需要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来授予产权人特权,如果缺少了这种权利的授予,产品的开发者将无法获得本该属于自己利益,因而对相关产品授予产权显得尤为重要。

总结:通过对这一课题的阐述,我们不难看出,知识产品的产权本质上是一种公权化趋向的权利,它具备私权特征,同时附加了“公”的内容,权利属性当中,公权与私权存在着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公权化意味着必须对社会的公共利益给予足够的重视,但也不能忽视知识产权的私权保护,对其进行深层次上的分析,产品产权的公权具备一定的扩张能力,尤其时在相关法律中,充分体现了公共利益企图,这就导致了“私”中被渗入了一些“公”的因素。

换句话来说,在强调产品产权“私”的属性时,应当避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知识产权私权的过度膨胀,应当在保障公众利益的的基础上,保护产品创造者的基本权益。

参考文献:[1]戚昌文,刘华.直面知识经济,知识产权的冲突、调整以及发展走向.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0.[2]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3]董保华,等.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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