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分析
知识产权的学科特点与研究方法

操作方面:法律解释、法律适用、法律活动。
学术:学理与术用的关系——学必借术以应用,术必以学为基本。
二、知识产权的学科属性和研究范式
(一)私人权利:知识产权的民法理论分析
1.私权属性的理论分析工具
如何看待知识产权的私权性:
第一,是私人权利,即私主体的权利;
第二,是私有的权利,特定的主体对特定的知识财产享有的独占的权利。
2.知识财产私权化的社会动因
先进的知识能产生力量,有产权的知识能创造财富。
3.对知识产权公权化的批判
知识产权在西方国家被称为制度文明的典范,在发展中国家是一种科学的立场。知识产权只是一种制度的工具,不应对其顶礼膜拜,应防止知识产权权利的滥用。
尽管现代公法渗透到私法的各个领域,但知识产权的私法属性不会发生变化。
(二)政策工具:知识产权的政策科学分析
1.知识产权的政策科学基础
2.知识产权政策效益与政策失灵
3.主要国家知识产权政策运作的基本方法
(1)实用主义
知识产权实用主义的典型代表是美国。美国在1790年颁布了《专利法》和《版权法》,美国的发展与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密切相关。
由于世贸组织的出现,经济全球化的发展,trips协议的生效,是发展中国家也迈上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高台阶。
知识产权的学科特点与研究方法
一、知识产权的学科特点
1.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私权属性
私法体系
2.以多学科知识为背景:技术科学
政治学
社会学
伦理学
经济学
政策科学
3.版பைடு நூலகம்产生于文化领域;
专利产生于科技领域;
商标作用于商贸领域。
4.知识产权以基本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对象:
浅析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

浅析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析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1私权公权化产生的理论根据及其评析目前,之所以会提出私权公权化理论,除了因为知识产权本身相对于其他私权,如物权,债权等,有其独特的私权性质,如客体共享,利益专有;客体具有创新性;其是无形的财产权利等,导致其区别于其它私权却又无法解释某些问题,提出私权公权化理论的学者还提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1.1知识产权的公法化趋势从国家的战略层面上看,知识产权逐渐发展为第一生产力,在国与国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依附于高价值的知识产权,因此着重发展本国、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具有重大的意义。
1.2国家授予与确认在知识产权国家主导方面,知识产权的利益链条环节上,从授权、确权、权利行使到知识产权从权利授予、确认、行使到保护的全过程,都有国家公权力的涉入。
1.3社会公益与利益平衡知识产权法是平衡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的调节器,这种平衡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它需要由公权适时介入来调整知识产权这一私权存在公权的渗透。
因此,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机制的平衡点便是政府的干预程度。
上述的私权公权化的根据确实具有其合理性,因为其综合来说反应了一个事实,那就是目前各国对其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体现在其将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发展战略和对知识产权的行政确权程序规定严谨,为了体现这些措施的正当性,就不得不通过立法和政策为之正名。
2以知识产权私权性认识其本质从知识产权的发展历史上看,由于印刷术的传入和广泛使用,使得出版物的誊抄工作变得没有价值,封建君主开始特许出版。
随后,资本主义发展要求脱离君主特许,知识产权才兴盛起来,而其属性之争到1993年Trips协议结束,明确其为私权。
而公权与私权的划分标准,吴汉东教授认为尽管众说纷纭,但是从权利的内容上看,公权一般是政治性的,私权一般是民事性的,前者属于事实行为,是创造者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后者是法律行为,是创造者的权利主体资格得以确认的程序。
知识产权的本质及属性探析

二、知识产权制度是鼓励个体创造 与促进社会公益的有机结合
鼓励个体创造精神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是知 识产权制度的两个飞轮.知识产权制度正是鼓励个 体创新与促进社会公益的有机结合。 (一)知识产权属于私权但对公权有强烈的依 存性
.
我们知道知识产权有许多不同于一般民事权 利的特殊性,但其在私权性上,与其他民事权利是 一致的。TRIPS协议在其序言中开宗明义地要求全 体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都要“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 并且不允许成员对协定的该条款作出保留。知识产 权作为新型的民事权利扩充并丰富了民事财产权 权利体系。由于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广泛地应用于 工商产业领域,这些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者才要求 通过法律确认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的私人专有使 用权来获取物质利益。为了激励这些创造者的创造 热情,许多国家的民法典都对知识产权加以确认, 辅之以侵权救济的规范,这才建立知识产权法律体
系,产生了新型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知识产
权法律制度产生以来,知识产权作为获得财产的新 方式、作为影响和支配现实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 法律权利,已获得法律的承认并纳入财产范畴而受 到认可和法律的保护、成为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 分。知识产权制度确立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的私人 所有制并将知识产权分配给不同的创造者,其根本
识的定义为:数据——经组织的数字、词语、声音、图 像;信息——以有意义的形式加以排列和处理的数 据;知识——用于生产的有价值的信息。1基于知识
的商业可利用性及其所具有的价值性,对知识进行 保护早已势在必然,知识产权也随之应运而生。但何 种知识可以获得保护?知识产权的实质和属性又是 什么?本文对此作一简要分析。
的新知识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在语渊上“知识产权” 一词是外来语。知识产权一语产生于18世纪的德 国。2(国内有些著作介绍.其最早来源于法语,是17 世纪的法国人卡普佐夫提出的.但是均无原文出处 的标明。)在世界上一些国家中,“知识产权”被分别 表述为“intellectual property(英语)”;“Geistiges Eigentum(德语)“;“Prpriet intellettuale(意大利语)”; “无体财产权(日语)”。在我国台湾,其被称为“智慧 财产权或者智慧所有权”。从上述词语分析,该词均 由“智慧”与“所有权”或者“财产权”两个词意组合而 成。其目的在于强调智力劳动的智慧结晶是创造者 享有支配权的财产。尽管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 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看法,然 而,在这个问题上,它们却有着明确的共识。, 中文知识产权的称谓是从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翻译而来。“intellectual”在此作为限定词. 其意为“显示智力的;用脑筋的:聪明的”,它正确无误 地指出了该项财产权(property)的实质在于其智力 创造性(intellectual)。文学艺术作品、技术发明和工 商业标记向人们传播的是知识(knowledge),人们在 阅读文学艺术作品、在了解技术发明的细节、在根据 工商业标记“认牌购物”时无须得到相应知识产权的 权利人的许可。知识产权制度不是用来保护知识 (knowledge)的,不是用来限制知识的传播的,而是 通过保护创造性(intellectual)智力劳动成果。来保护 创造知识的劳动的。因此,英文当初选择用语时使用
评析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

评析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摘要:目前国家的法律与政策对知识产权规定的日渐深入,不少学者认为原本属于“私权”的知识产权可能被“公权化”,进而提出“私权公权化”的理论,试图为上述现象寻找正当性。
文章通过对其提出的理论进行分析,从知识产权属于“私权”的本质属性出发,认为“私法公法化”不代表“私权公权化”,并阐述倘若此理论成立,将可能造成一定的危害,因此对知识产权的维护还是应该遵守其“私权”属性。
关键词:私权公权化;私法公法化;私权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是研究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问题,其作为一种“私权”本应毋庸置疑。
早在1993年正式通过的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序言中,就明确提出“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
然而,由于其相对于其它私权的特殊性及其自身领域内层出不穷的新问题难以解释,有些学者提出了“私权公权化”理论,企图将知识产权的“私权”特殊于传统私权的范围,或将其作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性质的定义,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解释类似于政府有节制地干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合理性,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实现是通过其本身的私权保护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让渡,行政确权是知识产权专有权产生的主要特点的原因等。
当然,也有学者不承认“私权公权化”的理论,认为不能因为虽然目前社会由义务本位渐渐走向权利本位,但这仅属于“私法公法化”潮流,并非“私权公权化”;有学者认为权利的属性取决于权利的内容而不是权利的取得方式,即使公权力如何干预知识产权的实施,其仍是私权;更有学者认为如果知识产权真的具有公权的属性,那么它就不是真正的知识产权,就应该划归别的部门法调整了。
1 “私权公权化”产生的理论根据及其评析目前,之所以会提出“私权公权化”理论,除了因为知识产权本身相对于其他私权,如物权,债权等,有其独特的私权性质,如客体共享,利益专有;客体具有创新性;其是无形的财产权利等,导致其区别于其它私权却又无法解释某些问题,提出“私权公权化”理论的学者还提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1.1 知识产权的公法化趋势从国家的战略层面上看,知识产权逐渐发展为第一生产力,在国与国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依附于高价值的知识产权,因此着重发展本国、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具有重大的意义。
【知识产权法】简答题

一、知识产权总论(一)知识产权的特征1.无形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2.私权性: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之一种;3.专有性: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4.地域性:知识产权只在特定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5.时间性: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二)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1.对象不同:知识产权的对象是无形的知识,物权的对象是有形的物;2.排他程度不同:知识产权的排他程度明显弱于物权;3.实现方式不同:知识产权无法通过事实上的占有实现利益,只能通过法律实现对利益的控制;4.优先性不同:权利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的优先性弱于物权;5.期限不同:知识产权具有法定的期限,物权物法定期限;6.价值不同: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决于使用价值的市场价格,物权的价值取决于人的劳动。
(三)知识产权的许可方式1.独占许可:被许可方取得在规定的地域内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而且有权排斥包括许可方在内的其他人在规定的时间、地域内使用;2.排他许可:许可方只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域内使用智力成果,但许可方仍有权在该地域内使用;3.普通许可: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域内许可不同的人同时使用智力成果,被许可方不能排斥其他人使用。
(四)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1.全部赔偿: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2.法定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3.临时禁令: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或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伤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4.诉讼时效: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已超过2年,而侵权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法院只支持从起诉时向前追溯2年内的侵权损失赔偿。
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点

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点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IPR)是指人们对于智力成果的独占权,将之划分为专利、商标、著作权、工业设计等,是现代社会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创新、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具有一定的性质和特点。
一、性质1. 私有性: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即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拥有对其所享有的权益的独占使用权,并能排斥他人进行侵权行为。
2. 不可体现性:知识产权不同于物质财产,不能通过实体来进行体现,而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保护。
3. 可转让性:知识产权具有转让性,知识产权持有者可以通过出售、许可、转让等形式将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
4. 时效性:知识产权保护时间有限,不同类别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不同,要及时申请保护。
5. 地域性: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主要以国家为基础,国际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
知识产权需要在不同的国家依法申请保护。
二、特点1. 高度创造性: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是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具有创新性和独创性。
只有那些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创新成果,才能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
2. 经济性: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能够有效激励创新,吸引投资,推动经济发展。
3. 适应性:知识产权的适应性比较强,可以适用于不同的领域、行业和发展阶段。
4. 不确定性: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需要进行专利审查、商标注册等程序,且无法预测知识产权的价值和市场反应。
5. 公共性:尽管知识产权是私人财产的一种,但其价值对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通过合理的限制措施来平衡公共利益。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1. 促进创新和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创新,鼓励人们进行更多的研发和创新活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2. 保护创作者权益: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保护创作者和创新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他们进行更多的创作和创新。
3. 促进技术转让和合作: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技术的转让和合作,推动技术创新的传播和应用。
知识产权的私权性与行政保护

学 术 论 坛 AC D MI F R M AE C O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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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识 产 权 的 禾 又性 与 行 政 保 护 厶市
王 秀哲
是 显 然从 目前 的现 实 选择 出发 , 知识 产 权 的行政 保 护 还将 在一 段 时 间 内起 着 十分 重 要 的作 用 。所 以 , 《 国家 知识产 权 战 略 纲 要 》 “ 化 知 识 产权 行 政 将 深
识产 权兼 具 有私权 属 性 和公 权属 性 公权属 性
属于矛盾的次要方面” J 。按照这种理论认识 , 知识 产权的行政保护是私权公权化价值取向下的当然选
择。
上 述 理 论是 一 种 把 知 识 产权 的私 权属 性 与行
政保护的公权行使相融合 , 继而寻求知识产权行政 保护的正 当性 的认识 。但是如果稍微关注一下知 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实践 , 就可 以发现 , 私权 和公权 并 不 能简单 融合 , 私权 不会 因为行政 保护 而改 变性 质, 公权的公共利益价值取 向也始终和私人利益相 对 立 。实践 中的 问题 是 , 何在 与私 权打交 道 中实 如
在当代社会具有 了公权化取 向, 知识经济时代的 “ 知识产权正 由传统意义上 的私权 蜕变为一种私权
[ 基金项 目】 国家知识产 权局软科 学研 究项 目(0 5 0 1 研 究成 果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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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点我们 国际社会 普遍接 受 。问题 是 , 知识 产 权 的私权 属 性 保护并不能改变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 已经论及。其次 ,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内容和方法也 会在行政保护中改变吗? 有学者深入研究了这一问题 。 通过对知识产权 具有私权性。知识产权 的行政保护是指国家行政 以及对 当 的理论基础、 历史 背景和制 度 的考察得 出结论认 机关 对某 些知识 产权 向权 利人 予 以授权 , 为, 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是在社会思潮运动影响下 事人某些 比较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予以 授予和宣告无 对知识 产权权 利 客 体 特 殊 性 的 一 种 误 读 。知 识 产 行政制裁等的行政执法行为。确认 、 效等授 权行 为都是 直接 针对 知识 产权 人 的 , 具有 私 权作为私权的根本属性不应该 因为知识产权所呈 对于盗版、 冒等侵犯 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 假 现出 的某些 独特 性 而被改 变 。“ 知识 产权 是一 种 特 权性 ; 只有对于发 殊 的私权 , 一种 特 殊 的 民事 权 利 , 种 与 公 权关 系 也体现了对知识产权私权 的直接保护 ; 一
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内容

第一讲知识产权概念和分类当前讲授讲授重点:TRIPS协定中的知识产权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和商业标记权讲授难点:商业标记权一、知识产权的概念选择:以下哪些选项属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范畴?A 企业专利研发;B企业商标转让;C企业商业秘密管理;D企业劳动合同管理。
答案:A B C(一)“知识产权”术语简介1.术语由来据学者考证,广泛使用“知识产权”术语是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
2.术语翻译知识产权与Intellectual Propert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二)“知识产权”概念的界定1.概念说明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等享有的排他、支配的权利。
2.概念理解(1)知识产权的主体是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知识产权主体资格不受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2)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即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等知识、标记和信息。
物权客体,为物;债权客体,为行为。
(3)知识产权具有对世权和支配权的属性。
对世权,义务主体为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支配权,权利人以自己之单方行为即可行使权利。
(4)知识产权在权利的创设上采法定主义,即知识产权非依法律规定或确认,不得自由创设其种类和内容。
(三)知识产权的范围1.《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根据《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知识产权包括:(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3)关于人类的一切领域内的发明的权利;(4)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6)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一切来自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的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为TRIPS协定)根据TRIPS协定第1.2条:就本协定而言,“知识产权”一词指作为第二部分第1节至第7节主题的所有类别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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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分析作者:桑蕊来源:《世界家苑》2017年第12期摘要: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是知识产权制度最基本的问题,也是构造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基石和根本所在。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反映了知识产品创造者的人格和财产利益,属于民事权利范畴。
因此,知识产权具有明显的私权性质,这里的私权可以被理解为属于具体的特定的私人权利。
关键词: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私人利益;平衡机制一、知识产权发展历程(一)从1236年英国国王亨利三世赐予波尔多市一位市民制作各色布料的特权开始,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逐步登上近现代历史的舞台。
首先,知识产权作为封建社会的地方官吏、封建君主、封建国家授予的一种特权,在18世纪是以垄断权的形式出现的,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民事权利,也并非源于任何一种财产权”;知识产权正是在这种看起来完全不合乎‘私权’原则的环境下产生,而逐渐演变为,依法产生的“法权”,仍是一种私权。
国家对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授权行为、审查行为、注册行为,实际上是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合法性、真实性的一种审查,或者是一种公示、公信。
到了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界定知识产权的私权性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市场经济是具有高度市场化、商品化的经济形态,一刻也离不开市场交易,而这种交易有一个前提一一“从法律上看,这种交换的唯一前提是任何人对自己的产品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只有确立知识产品的主体产权,才能建立起有序的产品交易、分配市场。
讲知识产品界定为纯粹的公共产品,必将严重阻碍知识产品市场的形成,因为公共产品的非对抗性和非排他性,是排斥市场的。
(二)在20世纪,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经历了排斥、确立、取消、重建的过程。
如从重建之日起算,则至今也不过二十余年,然而所取得的成就,尤其是立法上的成就确实令人瞩目的,以至于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官员以及国内有关人士誉为“用二十年时间走过了西方国家几百年的历程”。
但是,姑且不论促成这些变化的原因有很大部分来自外部,僅就知识产权(制度)是否起到了应有的作用、是否真正具有产权激励作用而言,恐怕并未受到人们的重视。
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三)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在有关国际公约中也有明确规定。
《知识产权协定》在其“前序”部分肯定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时,要求“全体成员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这一规定为整个协定的保护确定了基调。
《知识产权协定》强调知识产权为私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本意在于强调知识产权主体的平等性。
在权利主体平等的情况下,权利主体无论属于自然人还是法人、属于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权力都是平等的。
《知识产权协定》强调知识产权为私权,是强调知识产权的权力性质。
这种私权属性表明,在对待知识产权问题上,任何成员不能因为主体或者客体的原因而采取歧视政策,也不能像对待税收和配额一样可以任意调节。
知识产权的私权保护要求对这种专有权予以适当的、公正的保护,克服私权保护不足和私权保护过度两种极端。
在私权保护不足和私权保护过度之间确定一个平衡点,这是知识产权法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知识产权法上一个相当困难的问题。
不过,知识财产的私权化延伸到国际法领域,并通过高标准、高水平的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予以强化甚至扩张,使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同一标准上履行国际义务,会使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造成利益的严重失衡,需要加以协调和解决。
(四)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对于当今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有效执行,特别是防止行政主管部门利用行政权干预公民知识产权的行使,具有重要意义。
对此,刘春田教授指出:“知识产权从属性上来说是财产权,是民事权利,因而是私权。
法律无论用什么手段来调整这一权利,无论将它归入哪一类,无论由谁来管,也无论司法机关设置什么机构来保证权利的实现,都不能改变其私权的本质属性。
在民事权利领域,权利百分之百属于主体,而没有什么机关可以干预。
因此,我们在立法时,必须凸显知识产权的本质,并围绕这一点来调整利益关系。
”再有,我国是《知识产权协定》的成员,该协定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知识产权协定》将知识产权规定为私权,我国也需要将知识产权作为私权对待,即知识产权是私权的法律原则应当得到尊重。
在修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过程中,重视知识产权的私权性,避免将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某些不合理的东西合法化,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二、从不同角度论述知识产权的性质(一)从法哲学角度考察知识产权私权性存在的正当理由看,它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要求。
这里的公平正义在词源学上具有相近的含义。
就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来说,存在两个层次:一个是法律目标的正义,在这一层次上正义是法律的基本原则,表现为法律应当追求的某种完善的目标、道德价值或理想秩序。
二是法律具体规定的正义。
在这一层次上,它意味着一套公正的法律规范,成为人们的行为规范与标准。
用18世纪以为英国法官的话来说:如果一个陌生人收获了另外一个人生产产品的利益,这在自然正义上是不能同意的。
伽利略·加里雷在对其扬水灌溉机向威尼斯国王请求授予专利权时指出:我费了很大力气,花了很大代价,才完成这个发明。
因此,如果这样的发明变成了所有人的财产,是不堪忍受的。
这一说法也隐含了保护发明人的专利权具有正当性。
主张知识产权保护的讨论,源于一般的公正观念。
对那些开发了新的知识产品的人来说,他们收货其报酬是公正的。
就知识产品在创造完成后的归属与分享而言,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以专有权,符合公平的原则。
其实,这一原理与后面探讨的因创造创造性劳动成果而值得拥有知识产权是一脉相承的。
这里的“值得”是一种道德上的性。
当然,知识产权私权的赋予是否总是会提供合适的报酬或者是对内涵在公正观念中的创造者贡献的确认,这是另外一个问题。
通常通过知识产权法授予创造者的权利与他们创造的优势没有直接联系。
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公正”在公平值得的意义上因而独立于法律和经济政策。
对智力创造性劳动的保护可以看成是由私法的公平正义逻辑演绎的。
以著作权为例分析知识产权私权性的公平正义原理。
(二)从经济学角度考察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基于知识产权保护涉及不同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法事实上也是一个经济问题。
在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现代产权经济学,为了有效地配置有效的资源、解决利益冲突,提出了产权界定、变更和安排的理论。
从经济学视角研究知识产权法,应当成为认识知识产权法的一种模式。
这里将从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人手,主要从财产权经济学理论的角度论述知识产权法授予知识产权人以专有性的私权的正当性。
从知识产品的特性认识知识产权的私权性。
首先需要认识知识产权的客体一知识产品的特征。
知识产品或称之为智力产品,亦或因其是建立在信息的基础上而称之为“信息产品”,既由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知识商品;从权利的角度讲,还可以称之为“智力客体”。
理解知识产品的特性可以从知识产品与有形财产对比的角度来认识。
知识产权可以理解为对知识产品赋予的类似于财产权的专有权。
这一权利并不是知识创造者的固有权利,而是制定法的创造,是基于我们社会的政治和法律建构的需要而产生的。
知识产品的“公共产品”特性决定了通过私人手段很难控制,即具有难以控制性。
现代产权理论发展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理论。
较早对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作出区分的是美国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
这里的公共产品是与私人产品是相对而言的。
其中私人产品是指在使用和消费上具有个人排他性的产品,它是现代市场机制运行的主要客体。
公共产品是在使用和消费上不具有人个人排他性的产品。
当该类物品被生产出来后,生产者无法决定谁得到它。
知识和信息为附载体的知识产品,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公共产品。
这源于知识产品具有较强的公共性。
但是,知识产权与一般的像路灯之类的公共产品确实不同的,因为它的使用和消费不存在损耗性。
不仅如此,知识产品的使用和消费,还有利于增进社会无形资源的总量。
以作品为例,创作一部作品需要一定的成本,而复制的成本却很低;并且作者一旦创作出作品,他人在不损害原件的情况下可以对之重复的复制。
在这种复制不受限制的情况中,作者将不能收回创作该作品的成本。
在不能收回信息生产成本的下,信息生产者被迫通过停止信息生产而使成本不再发生。
结果,潜在的、丰富的信息将会减少,最终信息丰富的世界变成了信息贫乏的世界。
三、知识产品商品属性和进入市场流转的社会属性要求对其赋予私有产权。
知识产品和有形商品一样,也是人们劳动的产物。
不仅如此,知识产品的生产附载劳动的含量和要求更高,这在于它是知识创造性劳动的产物。
作为劳动的产品和产物,知识产品与有形物质产品一样具有商品属性,是一种无形商品;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商品,这表现在它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两方面。
他虽然不具有有形的物质形态,但具有内在的价值。
知识产品能够作用于人们的精神生活,满足人们精神生活的需要。
同时,知识产品也可以通过投入生产领域转化为有形的物质产品,如通过实施专利而生产出专利产品就是如此。
通过这种“无形变有形”,知识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上的利用价值。
由此可见,知识产品具备了商品的两个基本属性即价值和使用价值,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也是一种商品——与有形商品不同的是,它是一种无形的商品,在智力上的消耗大于体力上的消耗,并作为人类的抽象劳动凝聚在知识产品之中。
根据微观经济学的供给与需求理论,知识产品的创造是一种生产活动。
这种无形产品的生产直接目的是为了进入市场流转。
知识产品在市场中的流转是实现知识产品社会价值的必要条件,因为知识产品转化为效益即价值实现需要凭借市场的交换。
知识产品在市场中的流转是实现知识产品价值和价值增值的过程,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资源有效分配的重要途径——“因为产权的可交易性特征向人们展现出要时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就必须实现产权的流转,即在流转中产生效益”。
考虑到知识产品的无形化、创造难、权益易受侵犯,以及“法律应当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在市场交换中需要法律赋予知识产品的所有人专属的所有权。
换言之,为了保障和促进知识产品的市场流转和交易,赋予知识产品的生产者对于其生产的知识产品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变得十分必要。
以著作权法为例,著作权法的实施意味着在确认著作权这一专有权利的前提下建立了一个无形的信息产品市场,因为著作权法对作品著作权人赋予的专有权利使得作品以商品的形式进行流转和传播,而在没有著作权的情况下这些知识创造成果本来是可以在市场以公共产品的形式自由流通的。
由此可见,从知识产品的商品属性和市场流转的属性看,赋予知识产权以私权禀性也是顺利成章的。
如果我们在考察一下知识产权法的历史,就会发现知识产权就其总体而言是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结语知识产权作为私权出现是各个国家、更是其社会结构变迁的结果,只有社会结构的内部功能耦合才能保证知识产权制度发挥其产权激励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