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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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商事留置权

租房合同商事留置权

租房合同商事留置权一、概述商事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同债务履行过程中,依法对债务人的财物采取留置措施,以保证债权人获得债权的一种法律权利。

在租房合同中,商事留置权即指房东作为债权人对租客的财物采取留置措施的权利,以保证房东获得租金及其他相关权益。

二、商事留置权的设立条件商事留置权的设立条件主要包括: - 债务人存在违约行为或其他法定情形; -债权人已尽一定努力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债权; - 债务标的是可供留置的财物。

在租房合同中,房东作为债权人可以基于租客的违约行为或其他法定情形,通过向法院申请留置权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三、商事留置权的行使条件商事留置权的行使条件主要包括: - 商事留置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商事留置权的行使应符合公平原则; - 商事留置权应提前通知债务人等相关人。

在租房合同中,房东在行使商事留置权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行使商事留置权的公平性,并提前通知租客及相关部门。

四、商事留置权的效力及保护商事留置权的设立及行使有效后,租客所拥有的留置财物将被房东所控制,直到租客履行债务或达成债务解决协议。

商事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律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房东通过商事留置权行使越权或侵害租客合法权益,租客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如何使用商事留置权房东在租房合同中行使商事留置权时,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发现租客违约行为或其他法定情形; 2. 收集租客的证据并保留好相应的证明文件; 3. 向法院申请商事留置权; 4. 在法院的指导下进行相应的留置措施。

六、商事留置权的局限性商事留置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商事留置权不可滥用,只能在特定条件下行使; - 商事留置权所留置的财物必须与债务相关。

在租房合同中,房东在行使商事留置权时,应注意不得滥用该权利,且所留置的财物应与租房合同中的债务相关。

结论商事留置权在租房合同中具有保护房东权益的重要作用。

留置后的法律后果(3篇)

留置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是指债务人在债务未清偿前,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在我国《民法典》中,留置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担保方式,对保障债权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留置权并非无限制的,债务人在留置后仍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留置权的基本概念、留置权成立的条件、留置后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留置权的基本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可以留置该动产,并有权在债务履行后,以该动产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具有以下特点:1. 有因性:留置权产生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行使留置权。

2. 有形性:留置权的客体为债务人的动产,不包括不动产。

3. 有期限性:留置权行使后,债权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否则留置权消灭。

4. 有偿性:留置权行使后,债权人有权以留置物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留置权成立的条件1.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前提是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2.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必须基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得滥用留置权。

3.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动产享有合法占有权:债权人行使留置权时,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4. 债务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债务关系有直接关联:留置权行使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债务关系有直接关联,不能是债务人的其他动产。

四、留置后的法律后果1. 债务人有权请求返还留置物:在留置权成立后,债务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物,但需满足以下条件:(1)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2)留置权已经消灭。

2. 债务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留置权行使过程中,如果债权人因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留置物毁损、灭失,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赔偿损失。

3. 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在留置权成立后,债权人有权继续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直至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

有关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有关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有关留置权的一般规定民法典关于留置权的规定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且清偿期届满等,即债权人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且未得到清偿,且超过一定期限,可以依法变卖留置财物。

什么是留置权一、什么是留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二、留置权适用范围1、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验收已完成的项目并给付报酬。

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一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目实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权。

当然,由于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具有极强的计划性,建筑安装单位在行使其留置权时,注意不能与国家计划相冲突,否则不能行使。

2、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

根据保管合同,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财产,保管合同终止时,存货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

如果存货人拒绝支付报酬达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对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权,将保管物折价或变卖,以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清偿其保管费。

3、留置权可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

按照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将托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人,托运人应当给付规定的运输费用。

如果承运人将托运的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托运人在一定期限内始终不给付运输费用,那么承运人可将托运的货物留置,折价或变卖求偿。

4、留置权可适用于财产租赁合同。

按照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给付报酬并于使用(收益)完毕后返还原物。

如果承租人不按时交纳租赁费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赁合同的同时留置承租人的相应财产。

5、留置权可适用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留置法律后果(3篇)

留置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是指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时,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并拒绝返还的权利。

留置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但同时也可能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留置的定义、适用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留置的定义与适用条件1. 留置的定义留置是指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时,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并拒绝返还的权利。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其设立无需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

2. 留置的适用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2)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3)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被债权人合法占有;(4)留置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三、留置的法律后果1. 债权人享有留置权在符合留置的适用条件下,债权人依法享有留置权。

留置权是一种物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和追及性。

债权人可以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并拒绝返还。

2. 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返还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返还留置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应当返还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3. 债权人有权拍卖或者变卖留置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拍卖或者变卖留置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清偿债权。

4. 债权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留置过程中,债权人因留置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债务人赔偿损失。

5. 留置权消灭留置权消灭的情形有:(1)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返还留置的动产或者不动产;(2)债权人放弃留置权;(3)留置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灭失;(4)留置权因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消灭。

四、案例分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乙公司支付货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依法占有乙公司的一批货物,并拒绝返还。

孟献贵民法——留置权

孟献贵民法——留置权

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民事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包括四项,分别是:(一)债权已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据此可知,如果债权未到期,债权人尚不能要求债务人还款,当然不得对债务人的动产行使留置权。

(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1、动产。

留置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对于债务人的不动产和权利,债权人不得留置。

[注意]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2、合法占有。

(1)合法。

合法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动产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该行为应当是公开的、有合同或法律依据的。

即债权人基于合同性质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基于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行纪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等而占有债务人提供的用于加工、运输、出卖、保管和仓储的动产。

[萌主点拨]1、债权人基于侵权行为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不属于合法占有,不得主张行使留置权。

2、遗失物的拾得人并非合法占有失主的动产,不属于合法占有,不得主张行使留置权。

(2)占有。

如债权人仅仅是单纯的持有,则不具有占有的性质,亦不得行使留置权。

如雇员持有雇主的动产,因其单纯的持有而不符合产生留置权的条件。

(三)动产的占有和债权的发生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理论界通说认为,债权人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必须与其债权的发生具有牵连关系(又称牵连性),才能行使留置权。

牵连关系的主要情形有三:1、债权系由于该动产本身而发生;2、债权与该动产之返还义务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3、债权与该动产之返还义务系基于同一事实关系而发生。

(四)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萌主点拨]1、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主要是指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动产。

2、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则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3、留置权的设立亦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如留置权的设立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们一般道德观念时,则留置权的设立无效,如对身份证、人事档案、尸体、骨灰等。

行使留置权要满足哪些条件

行使留置权要满足哪些条件

⾏使留置权要满⾜哪些条件留置权是指债权⼈按照合同约定占领债务⼈的财产,如债务⼈不履⾏合同规定的,则应当由在债务履⾏期限过后,债权⼈⾃⾏处理。

那么使⽤留置权⼀般由哪些情况?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留置权的相关资料。

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使留置权要满⾜哪些条件⼀、⾏使留置权要有哪些条件留置权成⽴条件如下:1、债权⼈占有动产。

债权⼈占有债务⼈的财产,是留置权成⽴及存续的前提条件。

因此,债权⼈没有占有债务⼈的财产,则⽆留置权可⾔,债权⼈丧失对债务⼈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

但如果债权⼈因侵权⾏为丧失占有的,经诉请回复占有⽽重新占有,则留置权受影响。

债权⼈对债务⼈财产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间接占有,可以是单独占有,也可以是共同占有。

⾄于占有的原因,多数国家民法要求只要⾮因侵权⾏为占有即可。

2、牵连关系。

债权⼈的债权与债权⼈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留置权。

此为各国⽴法之通例。

然何为有牵物权法连关系,各国⽴法及学说颇不⼀致,主要有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请求权牵连说)和债权与物牵连说两种主张。

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认为,留置权⼈对于相对⼈的债权,与相对⼈对于留置权⼈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须产⽣于同⼀法律关系,为有牵连关系。

但是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参见《物权法》第⼆百三⼗⼀条),企业之间的留置权不要求具备此要件。

3、履⾏期。

债务⼈的债务已到履⾏期,亦即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能成⽴,⽽不问债务⼈是否构成履⾏义务迟延(履⾏义务迟延是留置权⾏使的条件)。

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不履⾏债务⽽产⽣的,⽽债务是否履⾏,只有债务⼈的债务已到履⾏期限才能确定。

如果债务⼈的义务尚未到履⾏期,则⽆法判断债务⼈是否⾃觉履⾏债务,从⽽若允许成⽴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务⼈提前履⾏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因此,各国民法均将债务⼈的债务已到履⾏期作为留置权成⽴的条件。

4、⽆妨碍留置权。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

留置权⼀般即可成⽴。

法律中留置的案例(3篇)

法律中留置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期间,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有权留置该动产或不动产,并有权以该动产或不动产折价、变卖所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我国《民法典》中,留置权被明确规定为一种担保方式。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留置权的法律适用及相关问题。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

然而,乙公司在发货过程中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甲公司同意退货。

但在退货过程中,乙公司拒绝退还定金,理由是甲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退还定金。

三、案件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退还定金。

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2. 法院调查取证法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了解案件事实。

3. 当事人陈述及辩论在庭审过程中,甲公司陈述,乙公司未按照约定发货,且拒绝退还定金,严重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乙公司辩称,甲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故无权要求退还定金。

4.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乙公司在发货过程中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甲公司同意退货。

但乙公司拒绝退还定金,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期间,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有权留置该动产或不动产,并有权以该动产或不动产折价、变卖所得优先受偿。

本案中,甲公司已将货物退回乙公司,但乙公司仍占有甲公司的定金,构成留置。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退还甲公司定金。

四、案例分析1.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乙公司退还定金。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留置权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3)债权与债务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留置权法律效力的案例分(3篇)

留置权法律效力的案例分(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担保物权,在我国《民法典》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况下,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可以留置该动产或者不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或者不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对留置权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以期对留置权的理解与应用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在货物交付后10日内,甲公司需支付全部货款。

然而,甲公司在货物交付后并未按时支付货款。

乙公司多次催促甲公司支付货款,但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在此期间,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名下的一辆汽车,该汽车是甲公司所有,且由乙公司合法占有。

乙公司遂决定行使留置权,将该车留置,并要求甲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

三、案例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留置权,以及留置权的法律效力。

四、案例分析1.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留置权成立的条件包括:(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履行债务;(3)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债务。

在本案中,乙公司合法占有甲公司的汽车,且甲公司未支付货款,符合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2. 留置权的行使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在本案中,乙公司有权行使留置权,将甲公司的汽车留置。

3. 留置权的法律效力(1)留置权具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留置权人有权就留置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优先受偿。

在本案中,乙公司有权就甲公司的汽车优先受偿。

(2)留置权具有排他性。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条的规定,留置权人有权拒绝债务人的返还请求。

在本案中,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返还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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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核心内容: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债权人须按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与留置物占有的取得必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产生,债务人的债务须已届履行期,须无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

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留置权的行使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一)债权人须按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

因此,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权人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原因仅限于合同,而非侵权行为。

在货运合同中,货物必须在承运人的控制之下。

如货物不在承运人控制之下,承运人以其他手段占有货物,则构成侵权。

兹有一例可资说明:甲公司从乙公司借款10万元未还,乙公司将甲公司停放在停车场的货运汽车予以扣留,以此迫使甲公司偿付借款,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归还车辆并赔偿因车辆停运造成的损失,乙公司答辩称其是依法行使留置权,并反诉要求甲公司偿付借款。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甲公司偿付乙公司借款10万元,但同时认为,乙公司不符合行使留置权的条件,判决乙公司返还甲公司货车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本案中,乙公司并未因合同占有甲公司的车辆,不具备行使留置权的条件,故其主张得不到法院支持。

结果,乙公司不但没有因此实现保障债权的目的,反而被判赔偿对方损失。

(二)债权与留置物占有的取得必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产生
留置权成立的牵连关联,体现为债权与留置物占有的取得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产生。

在货运合同中,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必须是因所要留置的货物而产生的,承运人不能因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拖欠本次运输合同标的物以外的货物产生的费用对本次运输货物行使留置权例如:甲公司曾从个体运输业主王某处借款20万元未还。

后来甲公司与王某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王某将甲公司的货物运输至广州,运费共计9000元。

货物运到广州后,收货人将9000元运费付清,但王某以甲公司曾借款20万元未还为由将货物扣留,要求甲公司归还借款20万元后才还货,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货物并赔偿损失。

王某辩称其扣货行为系行使留置权。

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王某因货运合同而占有甲公司的货物与甲公司借款不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王某不能以此行使留置权,故其主张得不到支持。

(三)债务人的债务须已届履行期
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而债务是否履行,只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确定、如果债务人的义务尚未到履行期,则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从而若允许成立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留置权人要行使处分权,必须经过一定的催告期间。

《担保法》第87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但是,在债务人无支付能力时,即使债务人的债务未到履行期,留置权也可以成立。

此时成立的留置权称为紧急留置权。

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2条对此作了规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债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留置的鲜活产品,债权人应当及时处理。

(四)须无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留置权一般即可成立。

因而上述三个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

但如果存在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留置权仍不能成立。

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有以下几项:其一,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留置权是一种财产权,应当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其适用。

《合同法》第315条的但书规定,货运合同中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表明货物留置权仍是合同规定的权利,权利当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自愿放弃,法律并不干涉;其二,留置财产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其三,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例如,承运人不得为主张留置权而留置托运人的财产不予托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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