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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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察部管理办法

安全监察部管理办法

安全监察部管理办法(补充修订)第一章目的为加强日常考核和管理、充分调动安全监察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安全监察部绩效考核体系,健全绩效考核的激励约束机制,通过绩效考核对员工的工作业绩等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给予员工与其贡献相应的激励,真正把员工的工作业绩与收入挂钩,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持续推进精细化管理工作,结合公司、矿员工管理办法、薪酬分配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原则严格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绩效奖分配严格与出勤、入井数量、工作业绩、工作态度等进行挂钩,真实地反映被考核人员的实际情况,避免因个人和其他主观因素影响绩效考核的结果。

第三章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安全监察部全体员工。

其他未尽事宜按公司、矿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人员构成安全监察部现有职工共30人,其中主管1人,副主管1人,班长2人。

按照日常工作分为:资料组、培训组、安监组。

资料组:负责安全监察部日常事务,资料组人员8人,其中班长1人。

培训组:负责各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培训组共3人,其中组长1人。

现场安监组:负责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安监组17人,其中班长1人,副班长1人,组长3人,副组长3人。

第五章工资分配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

一、基本工资按照本人当月出勤、入井、请销假情况等,对照公司及矿相关规定对工资中固定部分(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工资及各类津贴等)由行政人事部直接计算发放。

二、绩效工资除去基本工资外,剩余的为绩效工资,包括月度绩效、季度绩效及年终奖,其中季度绩效及年终奖由行政人事部按照矿相关文件规定直接计算发放,月度绩效工资按照如下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进行二次分配。

三、分配系数主管绩效分配系数为1.16(由行政人事部直接计算发放),副主管绩效分配系数为1.02(由行政人事部直接计算发放),班长绩效分配系数为0.84,副班长绩效分配系数为0.77。

小班组长、现场安监员绩效分配系数为0.75+0.05,部门其他人员绩效分配系数为0.7。

效能监察工作管理办法

效能监察工作管理办法

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效能监察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确保集团公司下达的效能监察事项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确定的各项重点工作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进一步增强公司执行力,切实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工作效率,保证公司效能监察工作的全面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承担效能监察工作的单位(部门)、单位(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组织领导与职责人力行政中心分管领导为公司效能监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审核公司各项效能监察制度,对效能监察工作完成结果进行判定、考核。

效能检查具体工作由人力行政中心负责实施,具体如下:(一)负责公司效能监察相关制度的制定;(二)负责对接集团公司的效能监察工作;(三)负责对效能监察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包括效能监察工作的分解、落实、跟踪与考核等具体事项;(四)负责对效能监察工作与经营计划的交叉、重复事项进行确认;(五)负责发起公司级效能监察工作,按时将会议纪要、总经理确定的重点工作等发送至各责任部门;对效能监察工作涉及的党员及中层干部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章效能监察工作组织程序第四条效能监察工作来源公司效能监察工作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一)集团公司下达的效能监察事项;(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形成的会议决议;(三)公司总经理确定的重点工作。

第五条效能监察业务管理流程(一)发起:在收到集团公司下达的效能监察工作当日,相关事项纳入效能监察工作;人力行政中心在会议纪要或总经理确定的重点工作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相关事项纳入效能监察工作。

(二)识别:人力行政中心部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效能监察事项或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及重点工作,对效能监察工作进行统计、整理和识别,明确新增项目责任单位,合并重复事项后,发至相应的责任单位(部门)。

(三)分解:各责任单位(部门)在收到效能监察事项后三个工作日内,须认真做好效能监察工作周分解计划,并将单位(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的周分解计划纸质文档及电子文档报送人力行政中心。

(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工作,提高内部审计监察工作质量,防范资金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审计法》、《行政监察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监察,是指公司审计监察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审计监察评价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监察的任务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规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内部审计的对象为公司各部门,内部监察的对象为各部门负责人和公司领导。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监察依法接受上级审计、监察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和下达的审计任务。

第六条公司内部审计主要由审计监察部直接审计,也可以由审计监察部委托中介事务所审计。

第二章审计监察机构和人员第七条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并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监察工作,履行内部审计监察职能,或由其授权有关机构履行内部审计监察职能。

第八条公司专职内部审计监察人员不少于5 人。

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应该具备与审计监察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九条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和阻挠。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监察人员。

第十条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监察工作纪律,在审计监察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性,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证审计监察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办理审计监察事项,与被审计监察单位或者审计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监察管理办法

监察管理办法

监察管理办法监察管理办法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制定和实施的监督管理制度,以确保公共权力的合法性、透明度和责任感。

监察管理办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规,它涉及到国家机构管理、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社会公正等问题,对维护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和谐和推动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监察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监察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监察机构是执行监察职责的主要组织,负责监察和管理国家的行政管理机构、公共机构和权力机构等。

相应的,监察管理办法就需要明确监察机构的设置、职责和权限。

例如,监察机构需要与其监察范围的其他机构进行协调,制定规章制度和标准,披露监察情况等。

二、公民参与监察监察管理办法也应该充分体现和保障公民的参与监察,让公民具有更多的监督和反应渠道。

公民在发现不正当、不合法的行政事务的时候可以向监察机构提出申诉或举报,监察机构还需及时回应并反馈相关问题。

三、监察程序监察程序是指监察机构所执行的审核、调查、取证等手续和程序。

监察程序必须在符合法律程序的前提下进行,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要求,并保障受监察者的合法权益。

监察程序应该体现程序公开、程序公正、程序透明的要求。

四、监察结果监察结果是监察管理的一个重要目的,它需要总结并表彰良好行为,惩罚和纠正不良行为。

监察机构需要及时公布监察结果,在违规情况下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处罚或调整等必要的纠正措施。

同时要惩治不正之风,提倡诚信守法。

以上是监察管理办法的主要方面,当然具体实施还要根据各国国情和改革进程确定相应的规定。

总之,监察管理办法是维护社会公正、防止腐败和保障公民权益的基础设施。

社会发展的进步和人民生活的幸福离不开监察管理办法的健全与完善。

集团公司监察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监察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监察管理办法集团公司监察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内部监察工作,促进廉政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察部门是集团实行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三条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法律和行政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监察工作的组织、任务和权限第四条集团设置独立的监察机构——审计监察部。

审计监察部在总裁的直接领导下开展监察工作,对集团负责,并向总裁报告工作。

集团控股及控股以上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监察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监察人员,在本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监察工作。

第五条集团审计监察部的监察对象是集团聘任和管理的单位负责人及总部管理人员,集团控股及控股以上公司监察机构的监察对象是本公司聘任和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第六条监察工作的任务:(一)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规章制度的情况;(二)调查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规章制度的行为;(三)受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规章制度行为的检举、控告;(四)受理监察对象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五)开展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宣传和教育;(六)协助监察机关办理其他监察事宜。

第七条监察工作的权限:(一)参加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二)要求有关部门和个人全面、如实地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三)暂予扣留、封存能够证明违规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暂予扣留、封存时应当向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的持有人出具监察通知书,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材料开列清单,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

纪检监察工作管理办法

纪检监察工作管理办法

纪检监察工作管理办法1、总则1.1为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机制,不断改善和规范纪检监察工作,促进各项工作顺利推进,保证政令畅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内部责任追究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2、原则、对象和机构2.1、纪检监察基本原则2.2在上级纪委和本级党委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干涉。

2.3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原则。

2.4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2.5坚持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原则。

3、纪检监察对象3.1所属职能部(室)、单位和党组织。

3.2全体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

4、纪检监察机构党群工作部是实施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纪委直接领导下,按规定行使纪检、监察职权,负责对本的党组织、行政管理工作职能部(室)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对纪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5、内容和任务5.1党风廉政建设5.2按照《党章》的要求,对全体党员干部进行廉洁自律、廉洁从业、反腐倡廉思想教育和警示教育。

5.3构建企业反腐倡廉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廉洁从政有关规定,推进企业廉洁文化建设。

6、信访工作党群工作部受理本单位涉及纪检方面的信访;办理上级纪委批转的信件,并向上级纪委反馈办理情况。

7、案件查处工作在上级纪委和本级党委领导下,纪委负责本单位员工违纪违规案件查处工作。

8、效能监察工作8.1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8.2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在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有无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

8.3监督检查管理人员是否履行了职责,有无玩忽职守,使在经济上、声誉上、形象上受到损失。

9、职权9.1检查权9.1.1党群工作部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重大决策事项的会议,工作人员有权列席被监察单位的会议;9.1.2有权召集与监察事项有关的座谈会、分析会;9.1.3有权要求监察对象报送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通过查阅资料了解必要的情况;9.1.4在进行监察工作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为检查创造条件,提供方便,任何人不得对检查工作设置障碍。

纪检监察工作管理办法

纪检监察工作管理办法

济青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办纪检监察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济青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办(以下简称项目办)党风廉政建设,规范项目办纪检监察工作,保证资金安全、工程优质和干部廉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案件查处管理办法》,结合项目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办内部纪检监察事务。

第三条纪检监察管理的原则:(一)实事求是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二)从实际出发重证据、重事实的原则;(三)坚持群众路线的原则;(四)预防为主,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部门职责第四条项目办协调处作为项目办纪检监察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项目纪检监察日常工作,监督工程项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具体包括:(一)监督检查党员和干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项目办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情况;(二)协助项目办党委抓好党风党纪建设,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三)受理党员和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举报;(四)调查处理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五)受理党员、干部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六)承办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有关纪检监察工作。

第五条项目办协调处因工作需要,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复制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二)要求有关部门或个人提供与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及对有关事项进行解释和说明;(三)经项目办党委会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四)根据案情需要,经项目办党委会同意,对涉及案件的有关人员,可通知其暂时停职协助调查。

第三章纪检监察受理的范围与条件第六条受理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办内部贪污受贿、营私舞弊、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或给项目办声誉、经济方面造成损失的渎职、失职行为,以及项目办风气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

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工作,提高审计监察工作质量,促进公司发展,根据《审计法》、《行政监察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监察部是宏立实业股份公司整体经营、管理、发展战略目标的管理、监督、审计、咨询部门,防范公司经营风险,规范公司管理,工作重点是做好事前审计工作。

第三条通过开展事前、事中审计,及时向管理层预警业已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错弊风险,并协助、督促管理层适时改进内控机制,合理保证运营的合规性、有效性。

第四条审计监察部范围对宏立实业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立体式、全方位的审计监察,审计监察主要包括:税务筹划、法务管理、内部审计。

第二章审计监察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审计监察部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审计监察工作,对宏立实业股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现立体式、全方位的审计监察,审计监察部对董事长负责,并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六条审计监察部下设:审计组、税务筹划组、法务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2人,法务管理1人,负责人1人,共计3—4人。

第七条审计人员资格要求:具有大专以上财务、审计、建筑工程专业学历,或取得国家认可的会计师任职资格证书、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工程师、工程造价师,从事财务工作10年以上,从事审计工作3年以上。

第八条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监察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和阻挠。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监察人员。

第九条内部审计监察人员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宴请、礼品,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不得隐瞒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十条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办理审计监察事项,与被审计监察单位或者审计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监察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章法务组工作职责第十二条法务人员的职责一、完善公司法务管理体系,指导、协调公司法律事务处理,保证其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确保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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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管理办法
辽宁华翔(集团)有限公司
2005年1月机密
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华翔集团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严格执行集团预算及各项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特殊说明外,本办法中的“集团”是指辽宁华翔(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是指华翔集团下属的子公司。

第三条集团对子公司的监察采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一般每个季度至少对每个子公司监察一次。

第四条监察人员由集团总裁指定,其职责如下:
1.按照《监察情况汇报表》(见附表)中所列的指标对子公司的
经营活动进行监察;
2.在《监察情况汇报表》中记录子公司经营活动的真实情况,
并就发现的问题与子公司管理人员进行交流,提出整改建议;
3.根据监察结果,向集团提出对子公司的奖惩建议。

第五条子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对待监察工作,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和文档,并如实回答监察人员提出的问题,不得隐瞒实情。

第六条监察人员应尽职尽责,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知情不报。

第七条对于监察过程中发现的子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闪光点”,集团将通报表扬;对于监察过程中发现的子公司经营活动中的“漏洞”,集团将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给集团造成的损失,依据集团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八条本办法由集团总裁审批后发布。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监察情况汇报表
子公司名称
监察时间监察人员姓名
指标类别指标名称应达到的标准实际情况整改建议
定量指标销售(经营)费用预算中规定的数字管理费用预算中规定的数字财务费用预算中规定的数字销售回款率%
产品质量合格率%
定性指标现场管理
服务质量
及时交货情况
客户满意度
员工满意度
工资发放情况如:是否一岗一薪等培训工作
评语及奖惩建议
监察人员签字: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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