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10 则|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你不得不知的婚姻家庭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你不得不知的婚姻家庭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目录1. 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 王某诉江某离婚案3. 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4. 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5. 陆某诉陈某离婚案6.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7. 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8. 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9.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10.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
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
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
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
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
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
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家庭纠纷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与李某于200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由于性格不合,双方感情逐渐破裂,张某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财产情况张某与李某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市区的房产一套,价值300万元,其中张某出资100万元,李某出资200万元。
此外,双方还共同经营了一家店铺,年收入约50万元。
2. 子女抚养权张某与李某对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
张某认为,自己工作稳定,有更多时间和精力照顾子女,且子女与其感情较好,应由其抚养。
李某则认为,自己有稳定收入,且父母均为退休教师,有能力共同抚养子女。
3. 纠纷焦点(1)财产分割张某主张按照出资比例分割财产,即张某获得房产50%的份额,李某获得房产50%的份额。
李某则认为,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2)子女抚养权张某与李某就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双方均希望获得子女抚养权。
三、法律法规分析1. 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共同购买了房产,故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房产应平均分割,即张某和李某各获得房产50%的份额。
2. 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抚养权;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对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需由法院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判决。
四、判决结果1. 财产分割法院判决张某和李某各获得房产50%的份额,即张某获得房产150万元,李某获得房产150万元。
2. 子女抚养权法院考虑到张某和李某均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且子女年龄较小,需要稳定的生活环境,故判决子女由张某抚养,李某支付子女抚养费。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家庭纠纷中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问题。
在财产分割方面,法院依法保护了张某和李某的合法权益,确保了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必读)

一、子女结婚,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的定性问题【案例】王小姐与李某结婚3年,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
2年前,李某的父母出资30万元购买一套住房,产权在丈夫李某的名下。
离婚时他们对该套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丈夫李某认为,在他名下的房屋是由他父母出资购买的,应归他所有。
而王小姐认为他说的没有道理,应该对该房产进行平均分割。
【分析】子女结婚,双方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这是目前各地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
这样的出资行为,其性质在婚姻法上到底如何界定?算赠与,还是算借贷?如果是赠与,那么是对自己一方子女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些问题,都是这一类为子女出资买房的父母们普遍关心和关注的。
如果父母把房屋购买在自己名下,只是让子女居住,那毫无疑问房屋产权与子女无关,不属于这里所要讨论的范畴。
我们所说的情况,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要看能否依法认定为借贷关系。
如果有书面借条或口头协议能证明是借贷关系,则可以按借贷处理。
反之,不能证明为借贷的,该项出资一般被认定为赠与。
至于该项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在《婚姻法解释(二)》中有相关规定。
该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另外,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要证明是“明确表示”过的,则需要有书面赠与协议。
最好经过公证,否则在将来的离婚诉讼中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对于李某的父母因买房而出资的20万元,在法律上属于一种赠与行为,除非李某父母在赠与时,明确表示赠与李某个人,否则应当认定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
综上分析,李某名下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分割。
二、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可以与原配偶自行恢复夫妻关系么?【案例1】甲因失踪下落不明,经家人多次寻找,均无音讯。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案例一:家暴导致婚姻破裂李某和王某结婚七年,他们育有一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开始经常对王某进行家庭暴力行为。
王某在婚后多次向亲友倾诉,并且报警寻求帮助。
最终,王某一次被李某殴打后选择了离婚,提起了家庭暴力诉讼。
2.案例二:家庭经济矛盾引发离婚张某和陈某已婚五年,两人之间日益增加的经济压力导致了他们之间的矛盾。
张某事业上的失败让他变得沮丧不堪,陈某也因此承担起了家庭的经济责任,这引发了两人之间的种种争吵。
最终,张某提起了离婚诉讼,希望解除婚姻关系。
3.案例三:婚外情导致家庭破裂刘某和赵某婚后不久,刘某因工作的原因与他人发生了婚外情。
起初,赵某对此并不知情,但后来通过酒店账单等证据,她发现了丈夫的不忠行为。
赵某提出了离婚,要求刘某承担婚姻不忠的责任,并分割财产。
4.案例四:家务分配不公引发矛盾王某和杨某结婚十年,两人一直都在忙于自己的工作,家务大多由杨某一个人承担。
渐渐地,杨某开始感到心理不平衡,他觉得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
最终,他们爆发了激烈的争吵,杨某选择了提出离婚。
5.案例五:婆媳关系恶劣导致离婚赵某和王某的婚姻在最初两年内非常美满,但是当赵某的母亲搬入同住后,婆媳关系恶化到了无法调和的地步。
赵某的母亲不断干涉他们夫妻的生活,随之而来的是双方之间的长时间争吵。
最终,赵某选择了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6.案例六:双方对子女教育观念不合导致矛盾李某和赵某在教育孩子的观念上存在巨大分歧,李某更注重学业成绩,而赵某更看重孩子的兴趣发展。
两人为此频繁争吵,并试图逼迫对方接受自己的观念。
最终,这种矛盾导致两人决定走上离婚的道路。
7.案例七:婚前财产纠纷引发离婚王某和张某在结婚前将自己的财产进行了明确的分割,双方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
然而,在婚后,王某发现张某暗中转移了一部分财产给自己的家人,并开始质疑婚姻的诚信。
最终,双方对财产纠纷无法达成共识,决定离婚。
8.案例八:职业发展阻碍婚姻稳定刘某和李某在事业上都非常有野心,他们为了追求自己的职业发展忽略了彼此之间的相互支持。
婚姻法律纠纷经典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某(女)与李某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李某某在外工作,张某某则全职照顾家庭和孩子。
2018年,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出轨,夫妻关系彻底破裂。
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法院判决:一、关于离婚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婚后感情尚可,但婚后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出轨,夫妻关系彻底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应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张某某与李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准予离婚。
二、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
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如下:1. 房产归张某某所有,李某某放弃房产;2. 车辆归李某某所有,张某某放弃车辆;3. 存款按照夫妻双方实际贡献比例分割,即张某某获得存款的60%,李某某获得存款的40%;4. 孩子抚养权归张某某,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法律纠纷案件,涉及夫妻感情、财产分割等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条件。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夫妻双方的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以及李某某出轨的事实,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律规定。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展开全文来源:江苏高院婚内实施家庭暴力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案情】赵某(女)与孙某某(男)于1994年相识并同居。
1997年生育一女,1999年又生育一子。
双方于2005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
因孙某某存在家庭暴力,2012年7月赵某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调解,孙某某当庭承诺,并写下保证书:“我保证从今以后要好好对待赵某,我保证不论发生什么事再也不会动手打赵某,不许打孩子,不许威胁赵某及同事、还有孩子”,双方调解和好。
事后,孙某某并未信守承诺,反而限制赵某人身自由,予以威胁,赵某自2012年11月离家,远走北京打工,双方分居至今,一双儿女跟随孙某某生活。
2014年8月12日,赵某以孙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孙某某离婚,由孙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子女由赵某抚养。
诉讼过程中,赵某和孙某某的子女均出庭作证,证明孙某某长期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姐弟二人也经常遭受孙某某的殴打,希望赵某与孙某某离婚,姐弟二人随赵某生活。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某对赵某实施限制自由、精神压迫等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赵某离家外出打工至今,双方已经缺乏共同生活的基础,赵某要求与孙某某离婚,予以准许。
孙某某存在家暴行为,事实确凿,应支付赵某离婚损害赔偿金。
孩子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家长提供生活必须的吃、住,还需要感情的付出和正确思想理念的灌输。
孙某某抚养子女的方式过于简单、粗暴,随意打骂子女行为不当,长此以往,将滋长子女负面情绪,不利于健康成长,故子女跟随赵某共同生活为宜。
遂判决准予赵某与孙某某离婚,子女随赵某共同生活,孙某某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各半负担,孙某某支付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点评】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我国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其中妇女、儿童是家庭暴力主要受害群体。
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在法院处理的众多案件里,婚姻家庭纠纷就像一出出充满酸甜苦辣的生活剧。
今天,咱就来唠唠几个典型案例。
一、财产分割的“拉锯战”就说老张和他老婆吧。
这两人结婚也有十几年了,本来过得还凑合。
可后来呢,感情渐渐淡了,就打算离婚。
这一离婚,问题就来了,财产怎么分?他们家那房子,是老张婚前付了首付,婚后两人一起还贷款的。
老张就觉得,首付是自己出的,房子就该大部分归他。
他老婆可不干了,说婚后自己也在赚钱还贷款,家里的家务也是自己大包大揽的,没功劳也有苦劳啊。
在法庭上,两人就跟拔河似的,谁也不让谁。
法官可就得根据法律来好好衡量了。
按照法律规定,虽然首付是老张婚前出的,但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房子增值的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最后呢,法官把房子判给了老张,不过老张得按照房子现在的价值,把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金额补偿给他老婆。
这老张啊,一开始还不太乐意,觉得自己亏了。
法官就给他解释:“你看啊,要是没有你老婆和你一起还贷款,这房子能这么顺利供下来吗?这房子增值也有她的一份功劳啊。
”老张听了,也觉得有点道理,这事儿就这么定下来了。
二、孩子抚养权的“争夺赛”还有一对小年轻,小王和小李。
他们俩有个可爱的三岁小宝宝。
可这小两口啊,年轻气盛,一吵架就上头,最后闹到要离婚。
这孩子抚养权就成了最大的问题。
小王觉得自己工作稳定,收入也不错,而且自己的父母也能帮忙带孩子,孩子跟着他肯定能过上好日子。
小李呢,觉得自己是妈妈,对孩子的照顾更加细心,而且孩子还小,离不开妈妈的陪伴。
在法庭上,双方都拿出了自己的“证据”。
小王把自己的工资单、工作单位的证明都拿出来了,还请了邻居来证明自己的父母经常带孩子出去玩,孩子和爷爷奶奶关系很好。
小李呢,就拿出了孩子从小到大的生活记录,从孩子每天吃什么、穿什么,到孩子生病时她是怎么细心照顾的,一一列举。
法官这时候就得考虑孩子的利益最大化了。
法官就想啊,孩子才三岁,这个时候确实更需要妈妈的照顾。
婚姻纠纷典型案例

婚姻纠纷典型案例1. 小三插足引发的离婚纠纷某夫妻婚后多年感情稳定,但后来丈夫在工作中结识了一位年轻女性,两人逐渐产生了感情。
丈夫开始与小三保持暧昧关系,最终导致夫妻关系破裂,妻子提出离婚。
双方为了房产、财产分割、抚养费等问题展开了长时间的争夺。
2. 婚后财产纠纷导致离婚一对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了房屋、车辆等财产,但随着婚姻关系恶化,双方开始争夺财产归属。
夫妻双方对财产的价值、来源等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选择了离婚,法院介入解决财产纠纷。
3. 婚前隐瞒病史引发离婚一对夫妻在结婚前,男方隐瞒了自己的严重疾病。
婚后,女方发现丈夫的病情严重影响了夫妻生活和财务状况,无法接受这样的生活状态,最终提出了离婚。
双方在离婚过程中争议病情对婚姻关系的影响以及医疗费用的分担问题。
4. 婚后不忠引发离婚一对夫妻婚后多年感情破裂,丈夫因为外遇被妻子发现,妻子无法忍受丈夫的不忠行为,提出了离婚。
双方为了财产分割、抚养费、赡养老人等问题进行了激烈争夺。
5. 婚姻暴力引发的离婚纠纷一位妻子在婚姻中多次遭受丈夫的暴力行为,无法忍受这样的婚姻关系,最终提出了离婚。
双方在离婚过程中争议暴力行为的真实性、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法院介入解决纠纷。
6. 婚姻中的不和谐导致离婚一对夫妻婚后生活中存在频繁争吵、沟通不畅的问题,夫妻关系逐渐破裂。
双方在离婚过程中争议婚姻中的责任分配、财产分割等问题,法院介入解决纠纷。
7. 婚姻中的经济纠纷导致离婚一对夫妻在婚后财务管理上出现分歧,双方对于家庭开支、存款使用等问题存在分歧,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
双方在离婚过程中争议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
8. 婚姻中的家庭暴力引发离婚一位妻子在婚姻中多次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无法忍受这样的婚姻关系,最终提出了离婚。
双方在离婚过程中争议暴力行为的真实性、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法院介入解决纠纷。
9. 婚姻中的不孕问题引发离婚一对夫妻在结婚后多年未能生育,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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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0 则|中国审判案例要览陈枝辉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导读: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和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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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后另附:天同码153 篇往期链接。
天同码导航图本期天同码,案例来源于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年民事卷、商事卷部分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规则要述01 . 处理家庭成员之间经济纠纷,需考虑亲情伦理因素以法律途径解决家庭成员间经济纠纷,需要从家庭成员间法律事务特点出发,特别考虑亲情伦理与家庭道德因素。
02 . 恋爱期间一方出资为对方购车并办过户,构成赠与恋爱期间一方出资为对方购车并办理登记构成赠与,在无所有权变动合意情况下,对方交回车辆并不丧失所有权。
03 . 出嫁女承包经营权即相关权益,不因出嫁自动丧失农村出嫁女在夫家未获承包地,娘家亦未收回其责任田地的,则出嫁女对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关收益并未丧失。
04 . 非婚生子女生父诉请确认认领无效之诉的举证责任非婚生子女生父确认认领无效之诉,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认领人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认领存在无效的情况。
05 . 车主连带责任,不属于车主配偶应负担的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作为车主对肇事司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需承担的连带责任,不属夫妻另一方应负担的夫妻共同债务。
06 . 离婚时约定一方承担的共同债务,为债务转移性质离婚协议约定由一方承担的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收到通知后知情而不表示反对的,应视为同意夫妻间债务转移。
07 . 夫妻离婚时将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具有身份属性夫妻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合意,本质上系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财产分配所作特殊约定,具有身份属性。
08 . 夫妻一方擅自以赠与形式处分共有房产,赠与无效夫妻一方通过分家协议形式,以赠与方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未经共有人同意的,单方赠与条款无效。
09 . 子女就赡养义务和遗产预先分割协议,一般应有效子女之间就父母赡养义务分配及父母死后遗产分割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不以是否存在父母遗嘱作为生效条件。
10 . 夫妻一方借款为共同债务,债权人应符合善意前提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主张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须符合善意债权人前提。
规则详解01 . 处理家庭成员之间经济纠纷,需考虑亲情伦理因素以法律途径解决家庭成员间经济纠纷,需要从家庭成员间法律事务特点出发,特别考虑亲情伦理与家庭道德因素。
标签:诉讼程序|诉讼主体|家庭成员|经济纠纷案情简介:2004年,龚某将经营的批发市场眼镜商铺转给儿子陈某经营。
2008年,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陈某每年支付龚某补偿费15.5万元。
2012年,龚某以陈某仅支付19.5万元,尚欠77.5万元起诉。
法院认为:①系争合作协议形式及结构与一般市场主体所签协议并无二致,但就协议各方关系而言则有所区别,即协议双方为近亲属。
故对系争合作协议定分止争,法律层面判断是一方面,而家庭伦理方面考量亦不应忽视,否则将有悖公序良俗。
②龚某为商铺的眼镜经营业务打下基础,陈某作为近亲属同样为商铺经营倾注心血,作出贡献。
后双方就商铺经营权产生纷争,合作协议则是双方就经营权争议经案外人协调后相互妥协的产物。
陈某告作为取得商铺经营权一方,可从商铺经营中获得收益,龚某放弃经营权而获得每年15. 5万元补偿,双方对价无法以简单的市场标准来衡量,势必有感情因素掺杂其中。
鉴于双方关系特殊性,合作协议中双方亦未就商铺变迁等突发情况下权利义务作出约定。
虽然眼镜市场不复存在,但如据此简单地认为陈某无须继续支付任何补偿费显然对龚某并不公平,而要求龚某完全按合作协议约定无限期地全额支付补偿费亦不合理。
③本案系近亲属间经济纠纷,近亲属间主张权利一般无法回避感情、脸面等非法律因素,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主体间的模糊性和口头化特征,而龚某在其他案件中亦提及系争合作协议,故龚某一直都在向陈某主张系争补偿权利是符合常理的,应予采信,陈某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不成立。
判决陈某补偿龚某15万元。
实务要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家庭成员之间经济纠纷,需要特别考虑亲情伦理与家庭道德因素,从分析家庭成员间法律事务特点出发,合理阐释协议当事人隐含在书面内容之外的真实意思,以平衡作为协议双方当事人的家庭成员在经济上的利益诉求。
案例索引:上海二中院(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56号“龚某与陈某等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见《龚巧玲、陈金源诉陈余、朱文娟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家庭成员间经济纠纷中的亲情伦理因素)》(罗有敏),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商:98)。
02 . 恋爱期间一方出资为对方购车并办过户,构成赠与恋爱期间一方出资为对方购车并办理登记构成赠与,在无所有权变动合意情况下,对方交回车辆并不丧失所有权。
标签:恋爱期间|财产赠与|机动车案情简介:2010年4月,谭某出资为恋人刘某购车。
同年10月,刘某将名下车辆交给谭某,后两人分手。
2012年,刘某起诉谭某,要求返还车辆。
法院认为:①物权取得和行使,应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双方产生诉讼纠纷,系基于双方原有特殊关系。
在双方原有恋爱关系存续期间,谭某出资为刘某购买车辆,并登记于刘某名下,且交付刘某使用,亦未附加任何条件,双方既已形成赠与法律关系,刘某因此取得车辆所有权。
而谭某所称双方为“借名买车”法律关系,既无书面合同约定,亦无双方事实上共认,故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
②《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规定中“交付”,须基于权利人意思。
如权利人无使受让人取得某动产权利意思,即使受让人占有该动产的,亦不构成现实交付。
具体到本案中,刘某将车辆交付谭某行为,必须出于其主观意思表示,愿意将车辆返还谭某,才能构成所有权转移。
谭某为证实刘某系自愿返还车辆,提交了双方往来短信。
根据短信显示内容,刘某确有放弃车辆所有权意思表示,但同时附加了要求谭某支付对价的意思表示。
双方就此未达成共识,故刘某起诉。
即刘某将车辆交付谭某行为并非无偿转移所有权意思表示。
判决谭某返还刘某车辆。
实务要点:恋爱期间一方出资为对方购买车辆,并办理登记且交付使用应构成赠与,在未有证据证明双方又变动车辆所有权合意情况下,对方将车辆交回行为不构成所有权转移。
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6415号“刘某与谭某返还原物纠纷案”,见《刘爽诉谭天硕返还原物纠纷案(非婚赠与、物权变动)》(杨佳林),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民:5)。
03 . 出嫁女承包经营权即相关权益,不因出嫁自动丧失农村出嫁女在夫家未获承包地,娘家亦未收回其责任田地的,则出嫁女对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关收益并未丧失。
标签:集体土地|出嫁女|承包经营权案情简介:1994年,梁某妹出嫁。
2010年,梁某承包地出租给家具厂获得收益14万元。
梁某妹以在夫家未获责任田地为由,诉请梁某支付收益并将其原责任田地分给其经营管理。
法院认为:①案涉田地在梁家承包期间并未明确具体分配到各家庭成员名下,梁某父母去世前亦未立下任何遗嘱进行分配。
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梁某妹应对本案田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又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关于“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规定、第36条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规定,以梁某名义出租给家具厂所获收益依法应归梁某、梁某妹共同享有。
②案涉土地承包经营份额虽一直由梁某经营管理,但梁某从未干涉、阻碍、剥夺过梁某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使,梁某妹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梁某侵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关于“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续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规定,梁某妹以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请求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由其经营管理的主张,不属于法院处理范围。
判决梁某支付责任田地承包金一半份额给梁某妹。
实务要点:农村出嫁女在夫家未获承包地,娘家亦未收回其责任田地的,则出嫁女对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关收益并未丧失。
案例索引:广西玉林容县法院(2013)容民初字第1501号“梁某与甘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见《梁伯珍、梁伯超诉梁甘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出嫁女的承包经营权及相关权益)》(林威任),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民:82)。
04 . 非婚生子女生父诉请确认认领无效之诉的举证责任非婚生子女生父确认认领无效之诉,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认领人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认领存在无效的情况。
标签:亲子鉴定|认领|举证责任案情简介:2003年,朱某与章某开始交往并关系亲密。
2008年9月,章某生育章某玮。
2010年1月至2012年3月间,朱某陆续向章某玮账户内汇入32万元,期间,朱某向章某写下保证书,并要求章某玮改姓“朱”。
2013年,朱某以其怀疑章某玮非亲生子、章某从一开始就不同意亲子鉴定为由,诉请返还不当得利32万元。
法院认为:①本案中,尽管朱某与章某玮未一同居住,但其以支付抚养费方式抚养章某玮,且在保证书中要求章某玮改姓“朱”。
从法理上而言,上述行为和意思表示已构成认领。
在支付抚养费数年后,朱某以章某玮非亲生子,要求返还抚养费,隐含确认认领行为无效的要求。
确认认领无效之诉,不属举证责任倒置之列,朱某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认领存在无效情况,如意思表示瑕疵或双方实际上不存在亲子关系。
②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朱某与章某自2003年起就已开始交往,两人关系亲密。
2008年9月章某玮出生。
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朱某对于章某玮是否系其亲生儿子应有足够判断能力。
本案审理中,朱某曾称其在2008年章某玮出生时就已向章某提出亲子鉴定要求,但章某始终不予配合,然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朱某仍于2010年1月至2012年3月间,陆续向章某玮账户内汇入系争款项。
朱某应对自己所实施给付行为后果有充分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