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以人为本”的法哲学意蕴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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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理论的哲学内涵

“以人为本”理论的哲学内涵

“以人为本”理论的哲学内涵作者:杨丽丽来源:《河南教育·中旬刊》2014年第04期摘要: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其中,“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

“以人为本”的提法由来已久,它具有深层次的哲学内涵。

关键词:以人为本;哲学基础;人本主义从哲学上讲,“以人为本”是一个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人本主义与人道主义都能接受的概念。

仅凭这个概念,人们不能把它们区别开来,所以,打出“以人为本”旗号的并不都是唯物主义者。

“以人为本”原则的提出,既有其古典哲学的根基,又是时代特征的体现,更是整个马克思主义的出发点、根本点和归宿点。

一、“以人为本”提法的来源欧洲新兴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专制和神权统治,强调人的价值高于上帝的价值。

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者的格言是:“我是人,人的一切特性,我无所不有。

”他们主张以人代替神,重视人的世俗生活和世俗享受,提倡世俗教育和科学知识,反对作为封建制度精神支柱的中世纪神学。

在继承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和18 世纪法国唯物主义、人道主义思想的基础上,费尔巴哈第一次提出“人本主义”的哲学口号,并创立了自己的人本学。

其本质特征是把人作为哲学研究的最高对象。

根植于这一哲学思潮的“以人为本”的提法,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正是对人本主义关于人和社会问题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的简单概括。

费尔巴哈人本主义以及后来的人本主义思潮在人论方面的共同特征主要是:在世界观上,坚持人是世界的尺度;在认识论上,强调人的非理性因素;在方法论上,主张从先验的人性出发考察社会和历史;在价值观上,强调个人本位。

历史地看,这种意义上的“以人为本”实现了从“以皇权为本”“以神权为本”“以物为本” 到“以人为本”的转变,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

但是,费尔巴哈的这个“人”具有抽象性和不确定性,由此一方面它可能导致唯心史观,另一方面它又不得不回答“以什么人为本”的问题,而后者不可避免地涉及“英雄人物和人民群众谁为主体”的问题。

浅析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哲学意蕴

浅析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哲学意蕴
性。
生 命的个 人的 存在 。这 些个人 把 自己和 动物 区别 开来的 第一个 历
三 、 以人 为 本 ” 现 马克 思 主 义 的 认识 论 思想 “ 体
马克 思主 义认 为 认识 是主体 对 客体 的 反映 。 谓主体 是 指从 所
史 行动 不 在于 他 们 有思 想 ,而 在于 他 们 开 始 生产 自己 的生 活 资 料 。” 人类历 史看 , 从 人是 主体 . 人所 创 造 的物质 文 明、 精神 文 明 、 制 度文 明是 客体 ; 创 造过 程 看 , 一种 文 明都包 含有 主 体 和 客 从 每 体, 以物 质文 明而 言 。 生产 力包含 有 物质 客 体 , 也包 含有 人这 一 主 体 。人是创 造历 史的 动力 , 也是推 动 生产 力发展 的动力 , 人 而且 人
律, 是马 克思主 义理论 所追 求的根 本价值 目标之 所在 。
“ 以人 为 本 ” 现 了 马 克 思 主 义 唯物 史 论 观 点 体 马克 思和恩 格斯 指出 : “ 全部 人 类历 史 的第一 个前提 无 疑是 有


自觉 性 、 主动 性 、 造 性 , 些 都 是 人 类 所特 有 的人 的主 观 能动 创 这
动 的主 体 是谁 . 回答 了人类 社会 历史 的 创 造者 是谁 , 回答 了 人 即
类 社会 历 史是 谁 的 历史 ;回答 了人 类 社 会 历史 发 展 的动 力 是什 么? 回答 了人类 社会 历史发 展的 实质是 什 么。从而也 就从 根本 上 阐 明了人 与历 史 、 人与 社会 、 人与 社会 历史 规律 的 关系 。因 此 , 我 们 可 以说 以人 为本 是 唯 物史 观 的根 本 原 则 , 物史 观 就是 “ 于 唯 关 现 实的人 及其 历史 发展 的科 学 。从人 类 社会 历 史进 程看 , 产 力 生 始终 是促 进人 类社 会 向前发 展 的最终 决 定 性 因素 。 这是 马克 思 主 义唯 物史观 早 已昭示 的真理 。人类社 会 各个 不同 的社会形 态 由低 级 向高级 的更 替和 发展 . 每一 新 的社 会 形态 由 初步形 成 到进 一步 完善 和发 展 , 归根 到底 都是生 产 力发 展所 决 定 的。 而生产 力 的发 展 , 主要 最基 本 的要 素是具 有一 个 科 学知 识 、 最 生产 经验 、 动技 劳 能从 事生产 劳动 的劳动者 。 二 、 以人 为 本 ” 现 了马 克 思 主 义 的 实 践 观点 “ 体

论以人为本的深刻哲学意蕴

论以人为本的深刻哲学意蕴

论以人为本的深刻哲学意蕴
“以人为本”这一哲学理念有着深远的影响,倡导人们将以人的
境地放在最前,就是以人的利益为重,使他们得到最大的福祉。

这种
以关注和关爱人的挹注为本心,可以融入到社会、文化和经济等各个
领域,赋予他们特定的意义。

首先,把以人为本作为理论,人们应当
重视自然,维护公共资源和环境。

其次,尊重每一个人的权利和尊严,把人的自我实现放在首位,激励他们积极参与社会发展。

最后,在经
济社会发展中应当以公平、合理为诉求,促进真正的人人平等。

因此,“以人为本”是一个伟大的观念,它让我们明白:假如每一个人的利
益得到妥善保障,就可以实现所有事物的统一和最大程度的实现,使
人和社会福祉得到实质改善、提升。

关于“以人为本”的哲学意蕴的思考

关于“以人为本”的哲学意蕴的思考

2006年 第2期(总第122期)世纪桥Shi Ji Qiao N o.2,2006(G eneral N o.122)关于“以人为本”的哲学意蕴的思考季海菊(南京师范大学教科院,江苏南京210097) 摘要:以人为本是个科学的哲学命题,这一命题的理论基础是科学的实践观;本文主要分析了“以人为本”除了具有本体论意义之外,还有价值论上的意义。

在本体论方面,主要是强调世界的属人本质,关注人出现之后被人化了的世界的本质问题。

在价值论方面即所谓人本身的尊贵和重要,它要求本着人的价值和需求来考虑各种决策。

也就是说人是价值论意义上的“本”。

并且提出了“以人为本”与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情结之关系,以更加客观的来探讨“以人为本”的内涵。

关键词:以人为本;本体论;价值论收稿日期6作者简介季海菊,女,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在职研究生;江苏广播电视大学法政系讲师。

作为科学发展观和社会经济管理领域内的一种基本理念,“以人为本”的思想正日益获得广泛的认同。

然而无论是在西方学界还是在国内学者们之间,关于“以人为本”的概念至今还尚未有统一的认识,多数学者倾向于把“以人为本”视为一个人本主义的命题,其中有赞同的也有持批判态度的:批评者不赞成把“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认为这样会使发展导向一种人类自我中心主义,进而成为盲目张扬人的各种力量、满足人类不断获取资源的一种合理借口;赞同者却不怎么想,他们不仅把“以人为本”作为价值取向上的治国方略,同时也把它视为一种哲学,一种在本体论意义上的哲学,而科学发展观就是这种哲学的贯彻。

在这里,问题的关键是对“本”和“人”的理解与定位,即对“本”和“人”的哲学释义常常构成理解“以人为本”的重要前提。

一、“以人为本”在“本体论”上的意义哲学上的“本”首先是围绕“本体论”来谈的,它是指世界(哲学研究对象)的基础和本原,通常用以表示对事物理解上的最高意义的抽象。

在哲学史上,物(物本)、心(观念、理念、思想、抽象的意识形态等)、神(神氏、宗教等)都曾被当作本原,并由此演化为唯物、唯心、神学等流派。

探析“以人为本”的哲学内涵

探析“以人为本”的哲学内涵
文 化 沧 垮
2 O t 4 年第 9期
探析 “ 以人为本 " 的哲 学 内涵
吴 雅 丽
( 深圳大学社会科学学 院 ,广 东 深圳 5 1 8 0 6 0 )
f 摘 要】 在科 学发展观 中, “ 以人 为本” 的科 学性 , 在 于它对人 的理解是 以辩证唯物 主义和历 史唯物主义为依据 。“ 以人 为本” 是科学
发展观 的核 心 , 只有准确 、 客 观、 科 学地把握其 内涵, 才能充分发挥 科学发展观 的作 用。 I 关键词】 以人为本 ; 辩证唯物主 义; 历史唯物主义 ; 内涵
【 中图分类号】 B 0 3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0 0 7 — 4 2 4 4 ( 2 们4 ) 0 9 — 3 0 9 — 1
哲 学上 的“ 本” 首先 具有本体 论的意义 , 指 的是世界 的基 础 和本原 。在 马克思以前 , 本体论 不仅 是一种观点和流派 , 而且 是 种普 遍的思维 方式 , 其共 同点是 : 不理解世 界的属人性 质 , 都 是在人 的时 间和创造之外去设定世界的终极原 因和构成。

“ 以人 为本” 是 近几 年来 我 国各界颇为关 注的焦点 。对于党 和政府 而言 . “ 以人 为本 ”是一种治 国方 略 ;对于公司和企业而 言, “ 以 人 为 本 ”是 一 种 管 理 理 念 ;对 于 人 民群 众 而 言 , “ 以人 为 本” 是一种生活方式 。以人为本在不 同领域具有丰 富的内涵 和广 泛 的应用 。本文主要从实践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的观点 、 方 法 和立场 出发 。 对“ 以人 为本 ” 进行科学剖析和解读 。 唯物 史观视 域下 “ 以人为 本” 的“ 人”

以人为本与人本主义的哲学意蕴辨析

以人为本与人本主义的哲学意蕴辨析

[收稿日期]2008-03-10[作者简介]宋德孝(1981— ),男,河南省安阳市人,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2008年6月第24卷 第6期学习论坛TR I BUNE O F STU DYJun 12008Vol 124 No 16以人为本与人本主义的哲学意蕴辨析宋德孝(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872) [摘 要]以人为本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新发展,具有丰富的哲学蕴涵,它建立在唯物史观对人的理解的基础之上,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点。

西方人本主义根植于西方资本主义生产的沃土中,从唯心史观出发来界定人,主张弘扬人的主体性,倡导追求个体的幸福。

虽然两者都强调人的重要性,然而,以人为本与人本主义的哲学根基、历史观以及价值取向的不同,为我们提供了廓分两者哲学界限的理论参考。

[关键词]以人为本;人本主义;理论界限[中图分类号]B0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608(2008)06-0027-03 党的新一代领导集体坚持在执政理念和指导思想上与时俱进,将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作为新时期我国各方面建设的总的指导思想。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价值基础,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与核心,它科学地回答了发展的目的,将发展落脚到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上。

以人为本强调人在社会发展和历史进步中的中心地位,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判断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基本价值尺度,是我们党总结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和坚持理论创新的智慧结晶,是以历史唯物主义人学观和历史观作为理论指导的关于人及其发展的科学。

人本主义兴起于西方资本主义革命时期,是西方自由、民主思想的哲学基础。

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人本主义思想也经历了不同的改变。

然而伴随其发展始终的是,人本主义肯定人的价值,从抽象的人的层面理解人类社会和历史,最终抛开以实践为出发点的历史唯物主义的人学观与历史观,不能真正理解人的历史意蕴。

“以人为本”的法哲学意蕴探讨

“以人为本”的法哲学意蕴探讨[摘要]在法哲学视阈下,“以人为本”表现为以人的尊严为本、以人的自由为本、以人的利益为本与以人的权利为本。

人的尊严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自由是人的主体性、独立性地位的体现,利益是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生活资源,权利是人的尊严、自由、利益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以人为本;尊严;自由;利益;权利“以人为本”在不同的语境中具有不同的意蕴。

在法哲学视域下,“以人为本”表现为以人的尊严为本、以人的自由为本、以人的利益为本与以人的权利为本。

一、“以人为本”应以人的尊严为本“以人为本”中的人,决不是什么孤立的、抽象的“人”,而是现实的、具体的人,是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从事具体的社会实践活动的活生生的人。

人是灵肉结合体,是精神存在物。

因此,人具有一种高于物和其他生命形式的,令他人敬畏,独立而不可侵犯的身份或地位:这就是人的尊严,人的尊贵和庄严。

人的尊严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

康德认为:“一切有价值的东西能被其他东西所替代,这是等价;与此相反,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以替代者,才是尊严。

”[1]我们可以把别的什么东西拿来买卖交换,但尊严不可交换。

因为人的尊严不是商品,人的尊严是没有等价物可以替代的。

人的尊严的至上性意味着我们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永远视自身就是目的。

人为什么活着?在一定的程度上我们可以说人为尊严而活着。

没有尊严的活着比死去更加难受。

因此,“以人为本”首先应以人的尊严为本。

法律现象是一种社会现象,法的产生、发展与变化都是在社会中进行的。

社会是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类生活共同体,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

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与约束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控制进而维护统治阶级所期待的社会秩序是法律的一项重要功能。

在这一意义上,法律是工具与手段,秩序是目的与结果。

法律是尊重与维护人的尊严还是蔑视与践踏人的尊严将影响甚至决定人们对待法律的态度。

以人为本的哲学解读

《以人为本》是20世纪中叶哲学家马克思提出的一种哲学思想,它强调人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应以人的需求为中心。

马克思认为,只有从人本质上来发展和实现人的社会功能,才能达到和谐社会、美满人生的目标。

“以人为本”的核心思想是:在任何社会制度下,人的利益应该放在首位,应该作为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最高准则。

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人的发展应该优先于社会的发展,社会的发展应该优先于经济的发展,而经济的发展应该优先于政治的发展。

通过以人为本的指导,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提高社会的公平正义。

“以人为本”是一种以人的利益为中心的哲学思想,它关注人的发展,认为只有以人本质上的发展为准则,才能达到社会和谐、美满人生的目标。

它强调要尊重和平等对待每个人,要建立一个包容的社会环境,为人们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发展机会,以满足人们的需求和探索人的发展潜力。

“以人为本”的哲学内涵和意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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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本的“本”是具有主体意义的是实际能动性的出发点 和目的,也是主观行为的实际依据。
二、“以人为本”的哲学理论依据
通过上述描写,我们对以人为本中的“人”和“本”进 行细致的描写,并且有了深刻的认识,在实际的生活中和, 我们追求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这里“以人为本”的理 论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条:首先就是在任何一个国家,人民群 众都是国家发展的主体,人民群众是国家历史的创造者,人 民群众的发展据定了国家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着国家的 繁荣昌盛;再者就是发展观的唯物辩证性,发展是一种行为 过程的主要的结合体,是代表着前进的主观行为,所以在人 类的发展中,要正确的认识科学的发展,必须树立全面、协 调和可持续发展的新型的发展观。
一、“以人为本”的哲学内涵
(一) “人”的哲学内涵 关于 “ 人 ” 具体的哲学内涵 , 著名的哲学家 、 思想家 黑格尔给出了明确的定义,人是具有大脑能够主观的进行思 维的,并且人自一出生就是形而上学家,就是人天生就具有 思维,是人与动物最本质的区别,并且黑格尔崇尚人的思维 是至上的,所以黑格尔把思维中的绝对性当做自己研究的主 题。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学说概括来讲就是对人的现实的存在 和社会历史现实科学的发展,下面我们具体来解析在马克思 学说的哲学体系中,“人”的具体的哲学内涵。 首先马克思认为人本来就是自然地存在的生物 , 人的 形成需要经过长期的进化发展过程,可以说人是进化发展的 形成物,人由于是存在于自然界的,所以人无论是本身的躯 体还是生命都是属于自然界的,这就决定了人想要获得发展 和生存就必须依赖自然界这个平台。自然带来的生命动力是 人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本质能量,人可以具有主观能动性,并 且利用主观能动性创造出新奇的物质,并且这可以显示出人 类生命自身的力量,可以说离开了自身所处的自然界,这个 生命是毫无意义的。另外,人是社会的存在物,这可以说是 人的本质,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能仅仅依靠一个人进行总 结,究其本质,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在自然 界的存在包括人自身所处的环境和人自身以外的自然存在。 人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实践存在物,这一点特性也是人有别 于动物的一点,马克思认为:“生产生活本来就是‘类’生 活,这是产生生命的基本”。最后,人是具有自身意识,对 所做的事情有自己的主观意愿,并且可以根据条件拥有非常 强的塑造性的生物,可以说人的生命是具有实际意义的,这 一点也是区别于其他动物的。 (二)“本”的哲学内涵 哲学上所强调的“本”,首先这个本它是本体论的一种 说法,它主要指的就是社会的基础本物,在实际的哲学界, 心、物都一度被当作过“本”,这就是我们平时所讲的唯心 论和唯物论的本原,在马克思理论中期初对于本位论的思想 是有严重的弊端和错误的,它没有以人存在的本质为主体, 而是将人排除在外,仅仅是以一些抽象物进行认识,这样一 来就使得马克思理论严重的缺乏公众认可性,这样就不能对 世界的终极本原以及构成进行科学准确的探寻。因此,本体 论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变革的主要矛盾点。逐渐的这 一有弊端的理论逐渐走向科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就是人本主义逐渐演变到以人为中心的本的含义;其次 就是讲的马克思关于人的学说中的 “ 本 ”, 在马克思理论

“以人为本”命题的哲学思考与现实意义(思想汇报)

“以人为本”命题的哲学思考与现实意义唯物史观关于社会历史主体的理论是科学发展观的理论依据。

唯物史观揭开了唯心史观和宗教神学的神秘面纱,面纱下面是空洞的“历史”,而非人;而唯物史观则深刻地认识到,“历史”不是空洞的历史,而是“人”的历史,是活生生的现实的人的活动。

所以,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是在人类的实践活动之中形成的,历史也是在人类追求自身目的的实践之中演进的。

唯物史观所理解的人是具体的、现实的人。

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

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也就是说,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都是人的内在本质在外部的现实表现,是人的本质通过社会活动成为外部的现实。

正如马克思所进一步指出的:因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所以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

在唯物史观看来,人们从事各种实践活动,占有和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建立和改变经济政治制度,都不过是手段和中介,唯有人自身的生存、发展和解放,才是最根本的目的。

从这样的理论中只能得出“以人为本”的逻辑结论。

唯物史观对人的理解,与其他人道主义思潮、人本主义哲学存在着根本区别,唯物史观所理解的人是现实的人。

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并不是由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这样,当人们同物质生产资料处于不同关系的时候,人们就会在社会物质生产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这就决定了他们会具有不同的存在和不同的特性。

而随着物质资料及由物质资料决定的物质生产方式的变化,人们之间的生产关系及其他社会关系也就跟着变化,从而人们本身也就发生变化。

由于“现实的人”具有丰富的现实特性和发挥着多方面多层次的社会角色和功能,因此在唯物史观看来,“以人为本”这个命题具有丰富的内涵。

在反对社会历史的神创论、主张人创论的时候,在反对神的权威、提倡人的权威的时候,在反对将人不当人看待、强调人的类特性和维护人的基本权利的时候,唯物史观理解的以人为本与其他人道主义思潮、人本主义哲学的理解并无多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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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以人为本”的法哲学意蕴探讨[论文摘要]在法哲学视阈下,“以人为本”表现为以人的尊严为本、以人的自由为本、以人的利益为本与以人的权利为本。

人的尊严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自由是人的主体性、独立性地位的体现,利益是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生活资源,权利是人的尊严、自由、利益的法律保障。

[论文关键词]以人为本尊严自由利益权利“以人为本”在不同的语境中具有不同的意蕴。

在法哲学视域下,“以人为本”表现为以人的尊严为本、以人的自由为本、以人的利益为本与以人的权利为本。

一、“以人为本”应以人的尊严为本“以人为本”中的人,决不是什么孤立的、抽象的“人”,而是现实的、具体的人,是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从事具体的社会实践活动的活生生的人。

人是灵肉结合体,是精神存在物。

因此,人具有一种高于物和其他生命形式的,令他人敬畏,独立而不可侵犯的身份或地位:这就是人的尊严,人的尊贵和庄严。

人的尊严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

康德认为:“一切有价值的东西能被其他东西所替代,这是等价;与此相反,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以替代者,才是尊严。

”我们可以把别的什么东西拿来买卖交换,但尊严不可交换。

因为人的尊严不是商品,人的尊严是没有等价物可以替代的。

人的尊严的至上性意味着我们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永远视自身就是目的。

人为什么活着?在一定的程度上我们可以说人为尊严而活着。

没有尊严的活着比死去更加难受。

因此,“以人为本”首先应以人的尊严为本。

法律现象是一种社会现象,法的产生、发展与变化都是在社会中进行的。

社会是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类生活共同体,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

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与约束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控制进而维护统治阶级所期待的社会秩序是法律的一项重要功能。

在这一意义上,法律是工具与手段,秩序是目的与结果。

法律是尊重与维护人的尊严还是蔑视与践踏人的尊严将影响甚至决定人们对待法律的态度。

如果法律与法治能够“以人为本”,尊重与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们的应得利益,人们将信仰、信赖与遵守法律,人们将与统治者或社会控制层在法律与秩序上采取合作态度。

如此,法律控制下的社会秩序得以建立与巩固。

如果法律与法治不讲“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不把人当人来看,蔑视甚至践踏人的尊严,人们将与统治者或社会控制层在法律与秩序上采取不合作、对抗或反抗的态度,统治者或社会控制层所期望的社会秩序将难以形成或不可持续。

因此,统治阶级要维护长治久安的社会秩序必须依赖良法,也就是必须依赖关心人、尊重人,以人为本,以人为目的的法律与法治。

我国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尊重与保障人权,人的尊严在法律上得到充分的尊重与保护。

特别是我党提出“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后,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更充分的保障,人的尊严得到更充分的维护。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大背景下,坚持“以人为本”精神与理念,首先也应该维护人的尊严,而且是平等的维护人人的尊严。

人的尊严具有丰富的内涵:在意志与精神层面,人的尊严表现为人的自由;在现实与实际层面,人的尊严表现为人的利益;在规则与秩序层面,人的尊严表现为人的权利。

因此,“以人为本”,保障人的尊严,实质上就是要保障人的自由、利益与权利。

二、“以人为本”应以人的自由为本自由是人的主体性、独立性地位的体现。

人的尊严与人存在的意义往往通过自由来反映与表达。

有学者认为,在人认为有价值的各种价值中,自由是最有价值的一种价值。

选择的自主性是个人自由的本质特征。

萨特认为自由使人注定一生要不断地做选择,人是注定要受自由之苦的。

自由可区分为“免于……的自由”与“从事……的自由”。

“免于……的自由”是指不受他人的干预与限制,也被称为“摆脱的自由”或“消极自由”。

“从事……的自由”是指“自己依赖自己,自己决定自己”,也被称为“自为的自由”或“积极自由”。

人是会思考的动物。

因此,人的自由包括思想自由与行为自由。

思想需要表达,思想自由又衍生出表达自由。

思想自由包括信仰自由与意志自由。

信仰自由包括宗教信仰自由与政治信仰自由。

意志自由,是指人具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选择、对行为进行自我决定的自由。

表达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写作自由、出版自由。

行为自由是指人们根据自己的判断,为了争取和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在社会中开展各种对社会利益关系和其他人产生影响的活动。

如果一种自由受到法律的认可、保障与约束,那么这种自由就上升为法律自由。

“所谓法律自由,就是指一定国家的公民或社会团体在国家权力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的能力,是主体受到法律约束并得到法律保障的、按照自己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

”法律自由只是自由范围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它是被规范化了的人的行为自由,而思想自由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难以成为法律调整范围内的自由。

马克思与恩格斯高度重视人的自由。

他们所向往的未来社会就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自由人联合体。

马克思认为“自由确实是人所固有的东西”,“自由是全部精神存在的类的本质”,“自由不仅包括我靠什么生存,而且也包括我怎样生存,不仅包括我实现着自由,而且也包括我在自由地实现自由”,“没有自由对人来说就是一种真正的致命的危险”,“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

可见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遍权利而已”。

马克思这些关于自由的精彩论述,为我们捍卫人的尊严与自由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依据。

自由与法存在密切的联系。

一方面,真正的法律是以自由为基础并且是自由的保护神。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另一方面,自由不是绝对的、无节制的。

自由必然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

我们通常所说的自由是指法律下的自由。

在自由与法的关系上坚持“以人为本”理念,首先要认识到:法律保障人们的自由是“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

充分发挥法律保障自由的功能与作用,让人们的自由在法律的保护下得以充分的实现。

其次要认识到:法律限制人们的自由是“以人为本”的必要选择。

法律虽然可以限制自由,但需牢记:法律不可随意限制人们的自由。

法律限制人们的自由需要合理的根据与理由。

而且限制人们自由的根据与理由需要立法者进行充分的论证。

法律限制人们自由的目的是更好地践行“以人为本”原则,更好地保障人们更多的自由。

从人性特点来看,人的自由容易被无端放大或无节制滥用,因此,法律限制人的自由实在是维护自由秩序的不可或缺的手段。

但法律对自由的限制必须依赖国家权力的强制作用。

限制自由的另一面就是扩张权力。

而权力也容易滥用。

国家权力的滥用与公民自由的滥用都是法治社会所不能容忍的。

因此,在法律与法治范围内坚持“以人为本”,应该尽最大可能保障人们的自由,维护人之为人的地位与尊严,而限制人们自由的法律手段的运用则应该慎之又慎。

三、“以人为本”应以人的利益为本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何谓利益?通俗地说,利益就是好处。

它与人们的需要、愿望、要求等有极为密切的联系,它是能够满足或实现人们的需要、愿望、要求的东西。

究其实质,所谓利益就是能够使社会主体的需要获得某种满足的生活资源。

人是理性动物,人们的自由与行为并非茫无目的。

在任何情况下,个人总是从自己出发的,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

人们往往受个人需要与欲望的指引或驱使,千方百计地追求能够满足自己需要的种种利益。

人的需要以及由需要所表现出的利益追求构成人的自由行为与自主选择的动向之源与动力之源。

人的利益不仅关系到人的生存、繁衍与发展,而且关系到人是否能够享有真正的尊严、自由以及其他人之为人的价值。

因此,人的利益是人之为人不可或缺的东西。

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必须高度重视人的利益,以人的利益为依归与目的。

人的利益与人的自由具有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

人的自由是人们获取利益的根本前提;人的利益是人们维护自由的根本保障。

法律对人们获取利益的行为要加以切实的保障。

法律保障人们获取利益的行为主要是通过赋予人们更多的自由来实现的。

自由导致竞争,人们获取利益的能力将在竞争中得到全面而彻底的释放,人们将依其能力而获得最大的利益。

但人获取利益的能力是有差别的。

而自由竞争又放大人们之间获取利益能力的差别。

因此,自由竞争必然导致人们在利益的获取与享有上的两极分化。

有的人能够获取越来越多的利益,更多的人能够获取的利益越来越少,以至于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都不能得到保障。

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坚持以人的利益为根本,就必须关心因自由竞争或其他原因而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在生产力提高的基础上,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或社会福利制度,提高全民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水平。

相对完善的福利政策与福利制度的实施,将大幅提高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幸福指数,增进人们的幸福感。

人们的需要、愿望、要求是丰富而强烈的。

人们的某些欲望甚至是无止境的,是不能得到完全满足的,它们可以扩展到人们想象力所能达到的全部范围。

人的需要和欲望从低级向高级逐次演进,当旧的需求和欲望满足时,新的需求和欲望便又出现了。

人们对于各种需要和欲望的满足表现到行为上就是对利益的强烈追求和攫取,一直到利益边界和极限。

但是,与人类无限的需要、欲望、要求相比,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利益客体往往是有限的甚至是稀缺的。

利益客体的有限性、稀缺性与各种利益主体的需要、欲望、要求的强烈性无限性的矛盾导致各种各样的利益冲突。

人们往往本能地、不择手段地、不顾后果地追逐他们渴求的利益,千方百计把别人的利益变成自己的利益。

利益冲突将导致社会控制的失效,社会秩序的混乱。

为了防范、缓解与克服利益冲突,维护社会基本秩序,法律必须对人们获取利益的行为进行必要地限制,并对人们享有的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

法律对人们获取利益行为的保护或限制以及对人们的利益本身的保护是通过将人们的自由与利益转化为权利来实现的。

因此,权利成为人们自由与利益的归宿。

四、“以人为本”应以人的权利为本权利是法治社会的一种实质性要素,是人之为人的基本价值追求,是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权利是一个与自由、尊严、利益等价值密切联系的概念。

从本质上看,权利意味着人们的自由;从内容上看,权利意味着人们的利益。

权利是一种规则性存在,人们的自由、利益只有蕴涵于某种规则(如法律)中,才具有权利意义。

人不能没有权利。

人没有权利,就没有人之为人的尊严。

在法学领域,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两对重要范畴。

“以人为本”精神要求无论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上,还是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都要以权利为本,坚持权利本位。

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上,“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与国家主义的观点是截然对立的。

“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主张权利本位,认为权力应该服务于权利并服从于权利。

权利属于市民社会范畴,权力属于政治国家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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