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隐名合伙如何承担合伙债务
隐名合伙民法总则

合伙到底是一种协议还是一种组织,这首先会影响法律对合伙地位的确定,并将决定合伙制度是规定在民法总则编的民事主体制度中还是规定在债法或合同法中。
《德国民法典》本身为合伙提供了一种典型的立法模式,其有关民事合伙的基本规则规定在民法典第二编“债务关系法”第十六节“合伙”之中。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705条的规定,合伙是一种合同,各个合伙人应为实现共同目的提供约定的出资。
可见,《德国民法典》是将民事合伙作为一种合同加以规范,并未承认其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
而德国法关于商事合伙的事项则规定在《德国商法典》第二编“公司及隐名合伙”中,第105条至第160条规定了无限公司即普通商事合伙,第161条至第177a条规定了两合公司即有限合伙,第335条至第342条规定了隐名合伙,第489条至508条规定了海事合伙。
对此,学者解释为:“民事合伙的两种变体即普通商事合伙和有限合伙在中小商业组织中得到了普遍的采用,而有限合伙现在还用于投资项目,那些打算只向商事企业投资的人,可以选择隐名合伙”{1}263。
虽然普通商事合伙在性质上并非法人,但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取得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能够成为民事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并具备诉讼法上的当事人能力。
瑞士、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也继受了德国法的做法,在民法典中将合伙定位为协议,并在其民法典的债编中规定了合伙。
可见,大陆法系传统立法对合伙民事主体地位的承认一般持较为谨慎的态度。
但也有部分国家对合伙主体地位的承认较为积极,主要是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等国。
如法国1978年通过第9号法令修订《法国民法典》第1842条第1款并规定:“除第三章规定的隐名合伙以外的合伙,自登记之日起享有法人资格”,从而直接以明文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合伙作为法人的主体资格。
(一)隐名合伙的基本属性隐名合伙是指隐名合伙人与出名合伙人约定由隐名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事业出资,由出名合伙人经营,隐名合伙人分享该项营业的收益并分担其所产生的损失的合同。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民法典有什么规定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民法典有什么规定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那么,在民法典中,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有什么规定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民法典有什么规定《民法典》第九百七⼗三条【合伙⼈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合伙⼈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清偿合伙债务超过⾃⼰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有权向其他合伙⼈追偿。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清偿。
同理,合伙⼈的个⼈债务,也应先以合伙⼈的个⼈财产进⾏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承担⽆限连带责任。
3、合伙⼈由于承担⽆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追偿。
4、合伙⼈发⽣与合伙企业⽆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使合伙⼈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合伙⼈的⾃有财产不⾜清偿其与合伙企业⽆关的债务的,该合伙⼈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于清偿;债权⼈也可以依法请求⼈民法院强制执⾏该合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于清偿。
⼈民法院强制执⾏合伙⼈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其他合伙⼈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未购买,⼜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的,依照法律规定为该合伙⼈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以上便是⼩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承担⽆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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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美国对有限责任合伙中合伙人有限责任的规定有一个演变过程。
得克萨斯州1991年有限责任合伙法对合伙人有限责任的规定,仅限于合伙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债务分担,其具体规定是:“一个专业合伙中的合伙人对另一个合伙人、雇员或合伙代表在提供专业服务时的错误、不作为、疏忽、不合格或渎职的行为,除其在合伙中的利益外,不承担个人责任。
”即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执业中的侵权行为引起的债务,仅以其对合伙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以后得克萨斯州又对该法作了修改,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范围从侵权之债扩大到合同之债。
同时还规定,合伙人对另一个合伙人或未在其监督、控制下的合伙代表人在从事合伙业务过程中的错误、不作为、疏忽或渎职的行为引起的合伙债务或责任不负个人责任,除非他直接参与了该行为,或在知道该行为时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该行为的发生。
特拉华州把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范围规定为侵权、合同或其他行为引起的债务,并规定合伙人仅对受其直接控制或监管的合伙代表人的行为负无限责任。
明尼苏达州把有限责任的保护范围扩大到合伙的所有债务,包括合伙人直接控制的人的行为引起的债务,并把“揭开公司面纱”的原则适用于有限责任合伙。
从美国的有关立法看,对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如何确定责任,有三个原则:一是在执业中有过错的合伙人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具体包括:(1)合伙人对因自己的不当行为或渎职行为引起的合伙债务(包括侵权之债和合同之债),承担无限责任;(2)受该合伙人监管的合伙代表人因不当行为引起的合伙债务,或者该合伙人参与了该不当行为、渎职行为,或者该合伙人明知该不当行为而未能采取适当措施,则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隐名合伙人权益明确协议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隐名合伙人权益明确协议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合伙人权益概述1.1 合伙权益的定义与范围1.2 合伙权益的归属与分配2. 隐名合伙人的身份确认2.1 隐名合伙人的资格条件2.2 隐名合伙人的身份保密3. 出资与投资3.1 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义务3.2 投资项目的选择与决策4. 利润与亏损分配4.1 利润分配的原则与比例4.2 亏损分担的原则与比例5. 经营管理5.1 隐名合伙人的经营管理权5.2 经营管理决策的执行与监督6. 信息披露与沟通6.1 合伙事务的信息披露6.2 合伙人之间的沟通与交流7. 退伙与合伙权益的转让7.1 隐名合伙人的退伙条件与程序7.2 合伙权益的转让条件与程序8.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8.1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8.2 合同终止后的权益处理9. 争议解决9.1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9.2 争议解决的适用法律10.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0.1 合同修改的条件与程序10.2 合同补充的内容与效力11.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日期11.1 合同的生效日期11.2 合同的终止日期12. 合同的签署与保存12.1 合同签署的程序与要求12.2 合同的保存与保管13.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3.1 合同适用的法律13.2 争议解决的法院或仲裁机构14. 其他约定14.1 合同的解释权与适用范围14.2 其他双方约定的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伙人权益概述1.1 合伙权益的定义与范围1.1.1 本合同所称合伙权益,是指隐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根据其出资比例所享有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分配权、亏损分担权、经营管理权等。
1.1.2 合伙权益的具体范围由本合同约定,并可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予以调整。
1.2 合伙权益的归属与分配1.2.1 隐名合伙人的合伙权益,按照其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1.2.2 合伙企业的利润,按照合伙权益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合伙协议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合伙协议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合伙企业较之公司更为灵活,法律对于合伙企业的限制也较少,当事⼈甚⾄可以⽤劳务出资。
对于企业管理、经营、合伙⼈的权利义务都可以由当事⼈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合伙协议主要条款合伙协议没有什么范本可以遵循,需要根据各合伙⼈⽬的、要求,以及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特点⽽作出适当的条款安排。
然⽽,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毕竟存在差异,合伙企业作为⼀种经济组织,需要具有更为稳定的存续条件,因此法律对合伙企业的协议内容作出了必要的规定。
如合伙企业不能像普通合伙那样因个别合伙⼈的退出⽽结束,因此需要有退伙的规定。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合伙⼈的姓名及其住所;(4)合伙⼈出资的⽅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7)⼊伙与退伙;(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9)违约责任。
2、合伙协议条款设置与法律风险合伙协议内容丰富,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也很多,协议制定的不够周祥,必然为合伙企业将来的运作留下法律风险。
(1)合伙财产条款的法律风险合伙出资形式多样,可以以货币、实物、⼟地使⽤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及劳务出资,各种出资形式所产⽣的财产权利并不相同,合伙协议应当就不同的出资有不同的约定。
⾸先,合伙财产归属的约定,通常提到合伙财产时,多数⼈都简单地认为属于合伙⼈共有,⽽实际的情况则复杂得多。
对于以现⾦或财产的所有权出资的财产应认定为共有财产;对于合伙⼈以房屋使⽤权、⼟地使⽤权出资的,在合伙经营期间,由全体合伙⼈共同享有使⽤权,但合伙⼈不享有所有权;对于合伙⼈以劳务、技能等⾮财产权出资的,劳务、技能虽然可以进⾏价值评估,但因其具有⾏为性的特征,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当合伙⼈以商标、专利等⽆形资产出资的,既可能以所有权出资,也可能以使⽤权出资,这就需要合伙⼈在协议中进⼀步明确约定。
民法典中的合伙企业法规定

民法典中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和共享利润的经济组织形式。
在民法典中,对合伙企业的设立、权利义务、利润分配、合伙人变更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法律规定。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合伙人需达成共同意愿,订立合伙协议并出资;合伙协议应明确约定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出资额以及利润分配等事项。
此外,合伙企业还需要完成工商登记等法定程序才能合法设立。
二、合伙企业的权利义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共同出资,并共同承担经营风险。
除非合伙协议中有特别规定,合伙人都享有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同时,合伙人还应当忠实维护合伙企业的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在合伙企业中,利润的分配是合伙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和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应当遵循各方自愿原则,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
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利润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
合伙人可以根据协议约定或者合伙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利润分配方式进行灵活安排。
四、合伙人变更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变动是常见的情况。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变更。
变更合伙人需要符合相关法定程序,并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
变更后的合伙人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与原有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风险和利益。
总结:民法典中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设立、权利义务、利润分配和合伙人变更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合伙人的权益,确保了合伙企业的稳定运行。
合伙企业作为一种常见的经济组织形式,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人们在从事合伙企业经营活动时应当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原则合伙企业是一种由两个或多个个体共同经营的商业实体。
在合伙企业法中,存在一些基本原则,旨在规范合伙企业的运作和管理。
本文将分析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原则,并通过案例加以说明。
一、合伙企业的共同经营原则合伙企业的共同经营原则是指合伙人共同参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
根据合伙协议,合伙人应当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并共享企业的利润。
例如,A先生和B女士合伙经营一家餐馆,根据合伙协议,他们共同投资,共同参与经营和管理。
如果餐馆出现亏损,A先生和B女士将共同承担损失。
这个原则确保了合伙人之间的公平和合作。
二、合伙企业的责任原则合伙企业的责任原则是指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这意味着合伙人个人财产可以用于清偿企业债务。
例如,C先生和D先生合伙经营一家建筑公司,公司因工程质量问题被迫支付巨额赔偿金。
根据责任原则,C先生和D先生个人财产可能会被用来清偿这笔债务。
这个原则鼓励合伙人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保持高度警惕,并确保企业的稳定经营。
三、合伙企业的共同利益原则合伙企业的共同利益原则是指合伙人应当共同追求企业的利益,并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伙人应当遵守合伙协议,并在经营过程中采取合作行动。
例如,E先生和F女士合伙经营一家服装店,根据合伙协议,他们应当共同制定经营策略,共享利润,并互相信任。
如果E先生私自提取企业资金,违反了共同利益原则,F 女士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个原则保护了合伙人的利益,促进了企业的稳定发展。
四、合伙企业的民主原则合伙企业的民主原则是指合伙人在企业事务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参与决策的权力。
合伙人可以通过合伙协议或者合伙会议来行使自己的权利。
例如,G先生、H 女士和I先生合伙经营一家投资公司,根据合伙协议,每个合伙人有权参与重大决策,例如投资方向和利润分配。
如果G先生违反民主原则,擅自做出重大决策,H 女士和I先生可以通过合伙会议来制止并纠正这一行为。
这个原则确保了合伙人之间的平等和公正。
民法典的合伙事务的执行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合伙事务的执⾏有哪些规定合伙是⼀种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从事民事法律⾏为的形式,合伙⼈通过共同出资,最终组成⼀个独⽴的民事法律主体——合伙企业。
合伙要求合伙⼈之间在建⽴合伙合同以后,要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那么,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合伙事务的执⾏有哪些规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解答这⼀问题。
⼀、民法典的合伙事务的执⾏有哪些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条 合伙⼈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共同执⾏。
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的决定,可以委托⼀个或者数个合伙⼈执⾏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不再执⾏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情况。
合伙⼈分别执⾏合伙事务的,执⾏事务合伙⼈可以对其他合伙⼈执⾏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
第九百七⼗⼀条 合伙⼈不得因执⾏合伙事务⽽请求⽀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七⼗六条 合伙⼈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继续执⾏合伙事务,其他合伙⼈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
⼆、合伙的利润分配怎么规定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按照实缴出资⽐例分配、分担;⽆法确定出资⽐例的,由合伙⼈平均分配、分担。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
合伙是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在⼀起从事法律⾏为的形式,可以分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商事合伙、民事合伙、显名合伙、隐名合伙等等。
合伙的主要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在现实⽣活中,合伙这⼀形式也⼴泛存在,并在我国蓬勃发展。
浅析隐名合伙
自治 , 能体现 民法 的精神 。 更
三、 国隐 名合伙 的 现状 我
隐名合 伙制 度 的雏 形 。
一
、
隐 名合 伙 的概念 和性 质
我 国关于合 伙制 度主 要规 定在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民法 通则 》 及 其 司法解 释和 《 合伙 企 业法》 。 民法通 则》 3 条 第 2款规 中 《 第 5
产 。 名合 伙人 的 出资要 转移 到 出名营 业人 的名 义下 , 隐 成为 出名 营业人 的 营业 财产 。 次, 名合伙 没有 独立 的名 称和 独立 的合 其 隐 伙意 志 。 工商 登记 中 , 在 隐名 合伙 没有独 立 的名 称 。隐名合 伙的
的稳 定性 和连续 性 。隐 名合 伙 的 “ 当事 人为 两 当事人 , 非如 ( 普
己口1 1 3年 己月 ( ) 上
浅 析 隐 名合 伙
刘会波
摘 要
康
建
隐名合 伙 以其 简便 的融 资途 径受 到投 资者 的青 昧 , 在我 国经济生 活 中大 量存 在 。 是 由于我 国法律 未对 其作 出规 但
定, 围绕 隐名舍 伙发 生 的纠纷 日 增 多 , 常 不利 于经济 的发展 。 渐 非 本文 试从 隐名合 伙 的概念 和性 质入 手 , 剖析 隐名 合伙 制度 的优 势 , 并寻 求适合 的 立 法模 式。
四、 隐名合 伙 的立法 模式
纵观各 国隐名 合伙 制度 , 们认 为在 我 国法 律 中规定 隐名 合 我 伙制度 是 大势所 趋 , 是符 合市 场经 济发 展 的选择 。 通过 以上 对 隐
所 有事 物 都 由出名营 业 人独 立决 策 。 后 , 最 隐名合 伙不 具备 团体 名合伙 性质 的分析 , 本文认 为以选择将 其 作为一 种有 名合 同加 以 规定 为宜 。 王利 明教 授领 衔起 草 的《 如 中国 民法典 学者 建议 稿 及
民法6章合伙
25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 25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 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 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 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 有约定,按约定按法定,但不能违背公平原则. 有约定,按约定按法定,但不能违背公平原则.
第五节 入伙、退伙 和终止 入伙、 一.入伙
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入伙的条件和பைடு நூலகம்序: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如实告知。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如实告知。
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第四节、合伙能力与合伙债务承担
一、财产基础 出资财产和存续期间的财产 二、合伙能力的行使 全体行使;执行人行使;第三人行使 全体行使;执行人行使; 三、债务承担 1、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对外责任 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内部责任 合伙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
案例
合伙的内部关系 合伙事务的执行:共同管理、共同经营。 合伙事务的执行:共同管理、共同经营。
二合伙的分类
1.民事合伙和商业合伙 1.民事合伙和商业合伙 2.普通合伙和隐名合伙(有限合伙): 2.普通合伙和隐名合伙 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和隐名合伙( 1)普通合伙:最早在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的《汉穆拉 1)普通合伙 最早在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的 普通合伙: 世纪古巴比伦的《 比法典》中就有记载。到了罗马时代, 比法典》中就有记载。到了罗马时代,合伙已成为一种成 熟的法律制度。 熟的法律制度。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都是普通合伙。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都是普通合伙。 2)隐名合伙:部分合伙人隐名不参加经营,对合伙债务 2)隐名合伙:部分合伙人隐名不参加经营, 隐名合伙 承担有限责任; 部分合伙人出名进行经营, 承担有限责任; 部分合伙人出名进行经营,对合伙债务承 担无限责任。 担无限责任。 3.个人合伙、法人合伙和家庭合伙 3.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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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隐名合伙如何承担合伙
债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际探制人”的理论,“实际控制人”应对其影响公司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合伙企业的隐名合伙人如果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对合伙企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隐名合伙这一个词目前只在国外的法律中出现,中国还没有明确的立法表示肯定这一概念。
隐名合伙人出资共享收益和风险,但不少人对隐名合伙还抱有怀疑态度,担心法律对其没有约束作用。
那么就来解答一下“合伙企业法隐名合伙如何承担合伙债务,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一、合伙企业法隐名合伙如何承担合伙债务
隐名合伙人如何承担合伙债务,对于隐名合伙人,是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连带责任,应根据隐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所起的作用区别对待。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际探制人”的理论,“实际控制人”应对其影响公司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合伙企业的隐名合伙人如果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对合伙企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这有利于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符合合伙企业法“人合性”的要求;如果隐名合伙人未参加合伙企业经营管理,隐名合伙人参加合伙只是合伙企业融资的手段。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参照《合伙企业法》有关有限合伙人的规定,隐名合伙人只承担以其出资为限的有限责任。
这样有利于平衡隐名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同时不会损害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二、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负连带责任; 对内则应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中未约定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2、只提供技术性劳务的合伙人,对外也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没有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诉,隐名合伙人是否共同担负责任是要根据其在企业中所起的作用而有所区别的。
如果有参与经营就需要一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仅仅是出资,就只要担负有限责任。
这样子的规定是比较公平的,相信也是大家能够愿意接受的,以上就是对“合伙企业法隐名合伙如何承担合伙债务,应该注意哪些问题?”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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