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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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01•【字号】津政办发〔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1日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升土地要素配置准确性,提高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增强发展潜力、拓展发展空间,推动城市业态、功能、品质不断提升,制定如下措施。

一、框定总量,以“三区三线”为基础构建国土空间格局(一)统筹农业、生态、城镇三大空间。

落实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守牢2035年467.46万亩耕地保有量、409.44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底线。

严守1557.77平方公里生态保护红线。

规划至2035年,全市国土开发强度控制在36%左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降低至137平方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大幅降低。

(二)加强三条控制线管控。

强化底线约束,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规定的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应当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原则调整并补划。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落地。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正文:----------------------------------------------------------------------------------------------------------------------------------------------------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八号)《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1992年9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2年9月9日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的统一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合理开发、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简称《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的土地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禁止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有土地和乡(街)村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乡(镇)村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珍惜和合理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五条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

铁路、港口、农场等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土地规划、利用和保护工作,业务上受市或者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

驻津部队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军事用地的规划、利用和保护工作,业务上受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模范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在保护或者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科研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1992年9月9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6年12月1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三节国有土地使用第四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第五节土地储备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经营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严格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促进政策体系有关工业用地及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促进政策体系有关工业用地及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促进政策体系有关工业用地及标准厂房优惠条款的实施细则》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令第104号《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促进政策体系有关工业用地及标准厂房优惠条款的实施细则》于二00三年八月四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议修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任李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促进政策体系有关工业用地及标准厂房优惠条款的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产业促进系列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开发区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和投资密度,按以下计算公式计算其工业用地地价:P = E(1,2,3) + E0―(E0/ r(1,2,3))rE(1,2,3):表示不同产业的基准地价,E1=60元/m2,E2=90元/m2,E3=120元/m2;E0:为经验常数,为60元/m2;r(1,2,3):表示不同行业可获基准地价的投资密度标准,r1=300美元/m2,r 2=400美元/ m2,r3=500美元/ m2;r:表示企业的投资密度(投资总额/用地面积)。

代入参数后,不同产业的具体计算公式为:(1)适用于《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定》、《鼓励企业孵化器的暂行规定》和《开发区鼓励制造业投资和发展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的企业,在工业区内50年使用年限的地价计算公式为:P = 120 ? 0.2r。

(2)适用于《开发区鼓励制造业投资和发展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开发区鼓励社会投资主体投资经营性基础设施的暂行规定》和《开发区鼓励第三产业投资和发展的暂行规定》的企业,在工业区内50年使用年限的地价计算公式为:P = 150 ? 0.15r。

(3)适用于《开发区鼓励制造业投资和发展的暂行规定》第八条的企业,在工业区内50年使用年限的地价计算公式为:P = 180 0.12r。

上述公式中,P为企业所应获得的地价(单位为元/平方米);r为企业的投资密度(r = 投资总额/用地面积,单位为美元/平方米)。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土地利用规划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土地利用规划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索引号]08G[信息名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土地利用规划[信息种类]规划信息区域规划[文件编号][发布机构]建设发展局[发布时间]2008-01-31[内容描述]建设发展局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土地利用现状提出用地规划目标,以形成一个有影响力、有自身调节能力、经济发达、生态环境优良、集行政、商贸、居住、工业为一体的现代化综合城区。

[正文]一、土地利用现状目前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占地约平方公里,以京津塘高速公路为界,南部为生活、办公行政与金融商务片区,简称南部生活区,北部为工业区。

其中生活区占地约平方公里,工业区占地平方公里,学院区以及森林公园占地约平方公里截止年底,全区累计开发土地面积平方公里,其中工业区平方公里,生活区平方公里。

二、用地布局规划目标1、注重区域发展。

2、强化科学布局。

3、集约利用土地三、土地开发和利用原则:一心两轴,两大功能区,分片实施,注重效益,滚动拓展“一心”是指以中心城区为中心,根据功能组成金融商务行政中心。

“二轴”是指沿泰达大街和南海路设置两条主要发展轴。

以“一心两轴”为骨架,将开发区的发展中心和各个功能分区串联起来。

以京津唐高速公里延长线为分界线,将开发区分为南部生活服务区和北部工业区为主的“两大功能区”,同时致力于发展森林公园及滨海大学院区、时尚广场区等次级功能区。

“分片实施”是指不同的功能组团各类用地要相对平衡,在建设中应在综合布局的前提下,各自发挥自身的优势,加快发展的速度,要建成一片收益一片。

注重效益”,要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础上,先建设收益高、形象好、具有吸引力的片区,如市民广场及时尚广场,使之成为开发区发展的增长极,带动全区的建设发展。

运用“滚动拓展”的发展模式。

通过开发区局部的发展来带动开发区全面的进步,逐渐形成一个有影响力、有自身调节能力、经济发达、生态环境优良、集行政、商贸、居住、工业为一体的现代化综合城区。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2.06•【字号】津政发[1994]86号•【施行日期】1994.12.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12月6日津政发〔1994〕8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登记是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登记。

前款所称他项权利是指抵押权、承租权、通行权等权利。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条土地登记程序如下:(一)土地登记申请;(二)地籍调查和权属审核;(三)公告;(四)注册登记;(五)颁发土地证书。

公告程序只适用于初始土地登记。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必须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分别向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内的土地使用者分别向开发区、保税区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第五条申请土地登记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土地登记;(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土地登记;(三)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土地登记;(四)土地他项权利由当事人申请登记。

第六条土地登记申请人有正当理由不能亲自申请土地登记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第七条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拥有或使用两宗或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分宗申请;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分别申请;跨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修正)( 1 9 9 2年9月9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 9 9 7年7月3 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 0 0 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划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有耕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采取措施确保全市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五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派驻区域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本市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确疋。

第七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外环线绿化带以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全文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全文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全文根据xx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了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立和持续高速开展,充分发挥开发区在本市的示范带动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开发区是以利用外资、开展工业、出口创汇为主和致力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展的经济区域,是本市改革开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试验区。

第三条开发区应当成为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技术先进、环境优越、产业结构合理、生产力高度兴旺、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的标志性区域。

第四条开发区应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积极推进与其相适应的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

第五条开发区应当为单位和个人创造良好的投资、研究开发和创业条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管理、效劳和促进开展相统一的原那么,实施开发区内的行政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建立和完善开发区预算、决算制度,并依法承受监视;(三)根据全市和滨海新区相关规划,统一规划开发区的各项根底设施、公用和公益设施,制定有关收费标准;(四)统一管理开发区内的土地、规划、建立、房产、市容等项工作;(五)审核、批准在开发区内市人民政府权限内的投资工程;(六)对开发区企业实行劳动行政管理,保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七)制定开发区内行政管理规定,检查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八)对开发区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监视;(九)统一管理开发区的各项社会事务,促进开发区各项公益事业的开展;(十)检查、监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十一)支持、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十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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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
(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日天津市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ZONE
(Issued on July 20, 1985 by the Twenty-First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Tenth People's Congress of Tianjin)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Article 1. Thes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RegulationsfortheAdministrationof the Tianjin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Zone.
第二条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土地和资源归国家所有。

土地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管理。

Article 2. All the land and resources within the boundaries of the TianjinEconomic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Zon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Development Zone) are owned by the State. The land shall be put under the centralised administr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mission of theTianjin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Zon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Development Zone Administrative Commission).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执行开发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开发区范围内的地形、地貌,不得私自占用土地或者建设、折除各种建筑物、构筑物。

Article 3. All units and individuals must comply with and implement the overall development plan of the Development Zone. Without approval, it shall not be permitted to arbitrarily alter the topography of or landforms on the land within the boundaries of the Development Zone, or to occupy land without permission, or construct or demolish any building or structure.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土地,须向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凭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文件和合同、协议向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书后,方可使用。

Article 4. Where any unit or individual requires the use of land, they mustsubmitanapplication to the Development Zone Administrative Commission.Theland may only be used after completion of the formalities for the use of the land by presentation to the departments responsible for administration of planning in the Development Zone the agreements, contracts or documents approved by the Development Zone Administrative Commission and receipt of a certificate of land use.
第五条经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所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不得开采、动用或者破坏地下资源和其他资源。

Article 5. Units and individuals which have received approval to use land shall only have the right to its use; they shall not be permitted to exploit, put to use or destroy underground or other resources.
第六条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自签发土地使用证书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提交施工和投产计划,九个月内开始施工,否则,吊销其土地使用证书。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正当理由并出具证明文件,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可适当推迟提交施工和投产计划以及开始施工时间。

Article 6. Units or individuals using land should, within six months from the date of issue of the certificate of land use, submit to the Development Zone planning departments a construction plan
and plan for production commencement and construction work should start within nine months. Should this not be done, the certificate of land use may be revoked.
With valid reasons and documentary evidence, the land-using units or individuals may, with the approval of the Development Zone Administrative Commission, appropriately postpone the submission of construction and production commencement plans and the date of commencement of construction.
第七条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完成合同、协议所规定的工程建设要求后,须经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检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建筑规范和安全规定,方可正式使用。

擅自投产使用,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补办检验手续;导致发生事故,还应赔偿损失并承担责任。

Article 7. After the land-using unit or individual has fulfilled the construction requirements as stipulated in the contract or agreement, the projectshall be subject to final inspection and approval by the Development Zone department in charge of planning and administration. It may only be put officially into operation when it is shown to conform to the construction standards and safety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f it is discovered that production has commenced without authorisation, the unit or individual shall immediately be ordered to cease use and go through the required inspection procedures once more; in the case of any accident arising directly therefrom, the unit or individual shall pay compensation and accept full legal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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