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介绍(PPT 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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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PPT课件(2024)

《行政处罚法》PPT课件(2024)

2024/1/30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 也是对当事人的教育。
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 证,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5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
设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 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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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行政机关内部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违
法行为。
司法机关监督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
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 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 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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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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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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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救济途径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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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 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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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03
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 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新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PPT_48页)精品课件

最新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PPT_48页)精品课件

最新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PPT_48页)精品课件最新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精品课件1. 引言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

为了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要,中国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提升环境保护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精品课件将详细介绍最新的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帮助大家了解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框架、政策和措施,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2.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发展历程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最初的基本框架建立到不断完善和修订。

以下是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主要发展历程:2.1 基本框架的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确立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任务,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重点规定了大气污染的防治原则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重点规定了水污染的防治原则和措施。

2.2 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2014年):增加了对重点污染源的监控和排污许可制度的规定,强化了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2017年):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提高了处罚标准和监管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2017年):修订了水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加强了对污水排放的监控和管理。

3.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环境质量标准和目标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规定了各类大气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和排放标准。

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了各类水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和排放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规定了各类土壤污染物的残留限值和排放标准。

3.2 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规定了对工程项目、规划和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

环境监测:规定了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进行监测和评估的方法和标准。

3.3 环境管理和治理环境管理:规定了企业和单位的环境管理责任和制度,包括污染源监控、清理和整治等方面。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二○一○年一月十九日主题词:环保法规行政处罚令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主体与管辖第三章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三节案件审查第四节告知和听证第五节处理决定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执行第六章结案和归档第七章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主题词:环保法规行政处罚令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主体与管辖第三章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三节案件审查第四节告知和听证第五节处理决定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执行第六章结案和归档第七章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行依法、公正、合理、效果的原则。

第二章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违法行为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条环境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不按照规定办理环境保护手续的;(二)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三)违法利用化学物质的;(四)违法危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的;(五)违反环境标准的;(六)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所得情况,分为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环境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立案调查;(二)听证和陈述申辩;(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执行行政处罚;(五)复议或者诉讼。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包括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听证笔录和事实与意见书。

第三章处罚的具体办法第九条对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依法采取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条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违法利用化学物质、违法危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违反环境标准的行为,可以依法采取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违法利用化学物质、违法危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违反环境标准的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第十二条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罚款的具体办法如下:(一)对于个人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为1000元至5000元;(二)对于单位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为1万元至10万元。

第十三条责令停产停业的期限根据环境违法行为的情节、后果和整改能力来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四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章节。

附件:附件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详见法律名词及注释章节。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查封、暂扣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损毁或者变卖。
第四十二条【查封暂扣解除】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暂扣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暂扣措施,将查封、暂扣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与现场调查取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应当到场。
委托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外部移送】发现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涉嫌违法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实施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的案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对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如实记录。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配合调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检查或者现场勘验,如实回答询问,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三十二条【证据类别】环境行政处罚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形式。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监测等技术人员随同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时,有权采取上述措施和进行监测、试验。
第三十条【调查人员责任】调查人员负有下列责任:
(一)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
(二)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
超过7个工作日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四十条【依法实施查封暂扣】实施查封、暂扣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环境行政处罚—提交课件

环境行政处罚—提交课件

◆ 行政命令种类(9种)第12条
• 责令停止建设 • 责令停止试生产 •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 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 • 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 责令限期拆除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责令限期治理 •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其他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
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
• ◆《办法》第6条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原则、裁量
主要因素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亮点五:处罚种类——详细列举处罚种 类,明确区分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
• ◆ 行政处罚种类(8种)第10条
(1)警告; (2)罚款; (3)责令停产整顿;(新列入) (4)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新列入) (5)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7)行政拘留。(新列入) (8)法律、行政法规还可以设定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办法》(国家环保局令第8号)
• ◆ 1999年8月6日发布了《环境保护行政处
罚办法》(总局令第7号)
• ◆ 2010年1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
境保护部令第8号)
2、修订必要性
• ◆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程序、 听证制度、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等方面提 出了新的要求。 这些要求需要体现在修订的《办法》中。
• 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公开就是指凡涉及相对人的行政行为内容均应依法定方式使其知 晓,凡涉及相对人的权利均应在作出的行政决定中明确告知。其主要 内容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应当公开;行政执法行为公开;行政 资讯、情报公开。
环境行政处罚的依据
处罚的法律依据: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处罚的事实依据: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 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政府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意图或精神,符合公 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这里的“理”指的是法的精神和本意。其主要内 容包括: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政府的行政行为应 有正当的动机;政府的行政行为应考虑相关因素;政府的行政行为应 符合客观规律;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公正法则。 合理性原则是在合法性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产生的原则,是对行政权行 使的更高要求,二者在来源、适用范围、表现方式方面有明显的区别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保局令第8号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保局令第8号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正文:----------------------------------------------------------------------------------------------------------------------------------------------------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1992年7月7日国家环保局令第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时,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进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先调查取证,后作出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以下简称违法案件)。

第五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下列案件:(一)涉及重点污染源的案件;(二)跨县级行政区的案件;(三)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六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跨市级行政区的案件。

第七条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案件,由结果发生地或行为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八条两个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九条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案件,由转移一方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自行移送或拒绝。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时,由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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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环罚字〔2010〕7号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紫金山金铜矿矿长邹来昌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关 于“……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 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罚款”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 标准(试行)》第99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 十三条的细化标准,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 币四十四万九千七百六十八元(即上一年度你从本单位取得的收 入八十九万九千五百三十七元的百分之五十)。
行政处罚—行政责任
• 其他行政行为
1
相对人利益
其他行政行为
• 行政处罚
相对人合法权益
第二性义务
2
相对人利益
1 第一性义务
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
时间维度
性质
• 增加新义务/限制剥夺既得利益 • 单方法律行为:一方意思表示 • 具体行为:特定对象/一次有效 • 要式行为:特定的形式/程序 • 依职权的行为:主动而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2010年7月3日和7月16日,你矿铜矿湿法厂先后两次发生含铜酸性溶液渗漏,造成 汀江重大水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3187.71万元。
你矿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 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第六十七条关于“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 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储存危险化 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 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的规定,第六十八条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 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 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造成渔业污染事故 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 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 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的规定。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介绍
赵柯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提纲
一、处罚规定 二、主要问题 三、关键点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环罚字【2010】3号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地址:上杭县紫金大道1号紫金大厦):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环境违法一案,经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调查,现已 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第一、二款关于“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 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 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 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 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 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 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 闭;……。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 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 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 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的规定,以及 《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 行)》第99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的细化标准,我厅决定对你矿作出如下行政 处罚:
1.责令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直至治理完成; 2.罚款人民币九百五十六万三千一百三十元。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环罚字〔2010〕6号
•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景河董事长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关于“……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 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 的罚款”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 化标准(试行)》第99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八十三条的细化标准,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 民币七十万五千九百九十七元(即上一年度你从本单位取得的收 入一百四十一万一千九百九十四元的百分之五十)。
有关规范性文件
• 行政复议法(1999 ) • 行政诉讼法(1989 ) • 行政强制法(201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2000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 法》(国家环保局令第8号)
环境保护部有关文件
一、关于执法依据梳理 1、《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目录》(环办
[2009]107号); 二、关于执法程序的规范 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 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环监发[2009]42号); 三、关于具体环节的规范
4、【证据】《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环办[2011]66号 ); 5、【听证】《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环办[2010]174号); 6、【自由裁量权】《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环发[2009]24
号); 7、【自由裁量权】《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参考指南》(环
办[2009]107号); 8、【文书】《环境行政处罚主要文书制作指南》(环办[2010]51号); 9、【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4号); 四、关于监督 10、《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指南》(环办[201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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