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国有企业党组织决策事项和程序的实施细则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坪坝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坪坝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13•【字号】沙府办发〔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坪坝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管委会,各人民团体,区属国有重点企业,有关单位:《沙坪坝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已经十二届区委常委会第122次会议、区政府十八届100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13日沙坪坝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区县国企国资改革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包含区属国有重点企业和区属国有非重点企业。
第三条区级各部门及区属国有企业应当适应国有资产资本化、市场化、法治化要求,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聚焦优化国有资本配置、聚焦增强国有企业活力、聚焦提高国有资本回报、聚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加强党对企业的领导和党群组织建设,落实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若干规定,完善企业领导人员和人才队伍建设体制机制。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区国资委根据区委、区政府授权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区国资委负责下列事项的管理:(一)指导区属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二)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免或提名、下属子公司负责人管理等工作;(三)审核审批重大事项、企业资产、人员总额控制、经营业绩考核、薪酬分配等工作;(四)负责区属国有企业统计监测、审核财务预决算等工作;(五)制定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重大制度;(六)区属国有企业的监督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七)其他应由区国资委负责的事项。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4.11•【字号】福府办规〔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办规〔2018〕11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深圳市福田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1日深圳市福田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福田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属企业包括:(一)福田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国资委)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区直企业”);(二)区直企业直接或间接出资的下属所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辖属企业”);(三)由福田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国资委)、区直企业、辖属企业出资但不享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企业”)。
本办法所称区属企业国有资产,是指福田区政府对以上企业各种形式出资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福田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国资委)按照分类管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以管资本为主、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对区国有资产监管事项实行备案、分级审批等监管方式。
企业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详细版)

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决策前,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
1、提出方案。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两种以上的备选方案。
2、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进行沟通和磋商。党政主要领导未经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上会研究。
5、公司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评定与奖励等;
6、高级技术、管理和技能专家的聘任;
7、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二)重大项目安排
主要指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资产规模、资本结构,以及生产设备、技术创新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重大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2、年度计划外追加投资规模及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本行所规定的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实施细则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八)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报告。
(九)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准泄露。
3、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4、重要机械设备购置和重要物资采购等重大招投标项目;
5、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
6、公司年度框架合同、合பைடு நூலகம்合作合同、重大经济合同;
国有企业二级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二级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1总则为落实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促进下属二级单位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下属二级单位持续健康发展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细则。
2基本原则2.1坚持党的领导。
党委在下属二级单位发挥领导作用,下属二级单位重大问题经过党委研究或决定,确保下属二级单位的正确发展方向。
2.2集体决策。
下属二级单位“三重一大”决策主体依据各自职责权限,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2.3依法依规决策。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有关政策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有关政策等要求,保证决策内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4科学决策。
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防控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
2.5民主决策。
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确保参与决策人员充分行使权利,提高决策的民主性。
3“三重一大”事项范围“三重一大”事项是指下属二级单位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3.1重大决策事项范围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下属二级单位班子决策的事项。
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下属二级单位的生产经营、机构调整、人才队伍建设、收入分配、绩效考核、利益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与废止,坚持党的领导和加强党的建设、维护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3.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范围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为加强下属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由下属二级单位聘任的管理人员和下属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管理的领导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
3.3重大项目安排事项范围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下属二级单位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以及应当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制度一、总则为深入贯彻国有企业改革精神,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管理,规范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简称“三重一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确保国有企业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规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1.依法合规:所有决策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及国有企业监管规定,确保决策合法合规。
2.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通过集体讨论,避免个人或少数人独断专行。
3.民主集中: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责任明确:明确决策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实施决策终身负责和责任倒查制度。
三、“三重一大”事项范围1.重大决策:涉及企业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融资、改制重组、上市计划、资产处置、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等。
2.重要干部任免: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及重要岗位人员的调整等。
3.重大项目安排: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购置、技术引进、国际合作项目等。
4.大额度资金使用:超过规定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包括大额预算调整、捐赠、赞助等。
四、决策程序1.议题提议:相关部门或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并附详细材料。
2.议题审查:议题需经分管领导初步审核,认为符合决策范围的,报请企业主要领导批准后,列入相应会议议程。
3.会议讨论:召开企业党委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决策会议,对议题进行深入讨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必要时可邀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4.决策表决:根据会议讨论情况,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形成决策意见。
对于存在重大分歧的议题,应暂缓决策。
5.决策执行:决策形成后,明确执行部门和责任人,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和进度计划,确保决策得到有效执行。
关于区属国有企业党组织决策事项和程序的实施细则

关于区属国有企业党组织决策事项和程序的实施细则关于区属国有企业党组织决策事项和程序的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市、区委抓国企党建促改革发展工作会议精神,规范在国有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结合我区国有企业实际,对企业党组织研究决策的事项和程序制定实施细则。
一、国有企业事项(一)国有企业事项主要包括:1.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措施;2.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事项;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任免、奖惩,按一定程序向上级党委提出干部推荐人选的意见和建议;4.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5.向上级事项;6.其他应由党组织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国有企业事项主要包括:1.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2.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生产经营方针;3.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让渡、资本运作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三重一大”“四资一项目”和担保、抵押等方面事件;1- 1 -4.企业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5.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6.企业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7.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亲身利益的重大事项;8.企业在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9.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10.其他应由事项。
根据以上内容,各国有企业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党组织参与决策的具体事项。
二、国有企业党组织研究决策和参与决策的程序方式国有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未经经营管理事项,董事会、经理层不能决策;不得用党政联席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代替党委会议,不得以书记个人参与决策代替党组织集体研究讨论。
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管国有企业党委会工作暂行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管国有企业党委会工作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3.11.04•【字号】宁党发[2003]66号•【施行日期】2003.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管国有企业党委会工作暂行规定(宁党发[2003]66号2003年11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对区管国有企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区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党委是指公司党委,本规定所称企业党组织成员是指公司的党委委员。
第二章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第四条企业党委会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紧围绕企业改革与发展这一中心工作,从政治、思想、组织和作风上全面加强企业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促进企业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条企业党委会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充分发挥企业党委会的政治核心作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围绕加快企业改革、发展,保持企业稳定,开展党的各项工作;(三)监督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四)把党管干部的原则同董事会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建立适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和改进对企业领导班子的管理;(五)把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促进企业全面发展;(六)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以改革和求实的精神,不断探索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党建工作的新路子。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办法

“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三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事一议, 决策情况向上级党委一事一报。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二)公司向上级请示和报告的事项;(三)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战略事项;(四)年度重点工作,包括年度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工资分配方案、资金使用管理方案等。
(五)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重大事项;(六)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资产管理事项;(七)收入、奖金、福利等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的事项;(八)重要业务的重大风险防范制度的修订;(九)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十)需要由党委会、董事会、党政联席会、职代会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一)其他年度计划外重大事项。
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一)公司重要管理人员的任免;(二)公司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推荐和使用;(三)涉及公司重要管理人员的重要奖励事项和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四)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一)公司XX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二)公司一次性XX万以上的固定资产投入;(三)公司XX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四)公司采购XX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和购买服务;(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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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属国有企业党组织
决策事项和程序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市、区委抓国企党建促改革发展工作会议精神,规范在国有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结合我区国有企业实际,对企业党组织研究决策的事项和程序制定实施细则。
一、国有企业党组织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
(一)国有企业党组织集体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事项;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任免、奖惩,按一定程序向上级党委提出干部推荐人选的意见和建议;
4.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5.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6.其他应由党组织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2.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生产经营方针;
3.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三重一大”“四资一项目”和担保、抵押等方面事宜;
4.企业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5.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6.企业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7.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8.企业在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9.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10.其他应由党组织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根据以上内容,各国有企业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党组织参与决策的具体事项。
二、国有企业党组织研究决策和参与决策的程序方式
国有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未经党组织研究讨论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董事会、经理层不能决策;不得用党政联席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代替党委会议,不得以书记个人参与决策代替党组织集体研究讨论。
国有企业党组织研究决策和参与决策的程序是:
(一)建立健全重大问题决策沟通机制,党委会要加强与董事会、经理层之间的沟通。
拟提交党委会研究的重大事项,党委书记应与董事会成员和总经理事先沟通、充分酝酿;对经理层和总经理需要提交党委会和董事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经理层应在认真调研和提出工作方案或意见后,先与党委书记、董事长沟通,再提交党委会研究。
(二)企业党委书记主持召开党委会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
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由董事会、经理层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决策。
(三)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对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四)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五)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发现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解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及时向党委报告,通过党委会形成明确意见向董事会、经理层反馈。
如得不到纠正,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企业党委可依照以上程序和方式,并根据具体决策内容采取相应的方法和途径,做到简便易行、运转高效。
企业党组织要带头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宣传动员、解疑释惑工作,组织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立足本岗作贡献,确保企业各项决策得到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