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国库集中支付简介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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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9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一日广东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财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资产评估执业人员资质管理的职责和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具体工作交给相关社会组织。
(三)将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承担的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财政厅。
(四)加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合理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职责。
(五)加强推进省直接管县(市)的财政体制及乡镇财政和村级财务管理改革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政、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财政、税收、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资产评估、财务会计、政府债务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建议,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3•【字号】•【施行日期】200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财政厅。
财政厅是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综合经济部门,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职能,交给地方税务局承担。
2、将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分别交给国土资源厅、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1、原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评估和转贷的职能。
2、原由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
4、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5、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统一管理资产评估行业的职能。
6、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承担的彩票监督管理的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1、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职能。
2、对政府采购实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3、向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和重点行政事业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职能。
(四)转变的职能1、改进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编制部门预算,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转移支付制度,规范对市、县财政的专项补贴。
5、取消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广东省省级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省级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国库【发文字号】粤财库[2005]7号【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5.05.11【实施日期】2005.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省级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库〔2005〕7号2005年5月11日)第一条为了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广东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参照《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代理银行办理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和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中,由于支付清算原因,当日先行垫付而未清算的资金(以下简称垫付资金)的利息计算管理。
第三条代理银行在营业时间内均应正常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在营业日15:30之前受理的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应于当日办理资金支付。
并于当日16:00前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库处,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及时办理资金清算。
第四条代理银行在营业日15:30至停止对外营业的时间内,受理的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以及符合规定的下列财政授权支付业务,采用当日垫付资金,下一营业日清算的方式办理:(一)预算单位提取现金业务。
(二)当地人民银行规定的最晚同城票据交换时间或支付清算系统业务截止时间之前(即当天仍可提出交换的时间内)受理的转账和汇兑业务。
(三)通过当地人民银行规定的最晚场次同城票据交换收到的,当天必须支付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业务。
第五条代理银行办理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有关业务,应当要求预算单位经办人员填写《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格式见附2)有关内容。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单位资金清理收缴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单位资金清理收缴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03•【字号】粤府办[2003]95号•【施行日期】2003.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单位资金清理收缴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95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单位资金清理收缴有关工作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二月三日关于省直机关单位资金清理收缴有关工作的意见(省财政厅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根据《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单位资金清理收缴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5号)的要求,为结合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通过银行账户的清理和资金的收缴工作,全面规范省直机关的财务管理,加强财政监督,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省直机关资金收缴原则按照粤府办〔2003〕5号文提出的资金余额处理意见,结合省直机关的实际情况和资金具有流动性的特点,建议按以下原则对各类资金结余进行审核,并核定上缴省财政的资金额:(一)财政拨款有指定用途的公用经费结余继续留给单位使用。
财政没有指定用途的公用经费余额和自有资金余额:按规定核留预算备用金后的公用经费余额一律上缴省财政,自有资金余额结合单位自收自支后勤服务人员编制情况和物业维护需要核留部分资金给单位统筹使用外,余额一律上缴省财政。
(二)专项经费余额:跨年度使用的专项资金继续核留给单位,同时,考虑到专项工作的连续性,对于省财政每年持续安排的专项经费,在以前年度结余中再核留部分资金给单位继续使用。
其他以前年度结余的专项资金全部上缴省财政。
(三)基建结余:根据基建工程的完工程度和结算情况,核定留用资金余额,对于已办理结算或已交付使用5年以上仍没有办理结算的基建资金原则上都予以上缴。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粤财采购[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财采购〔2010〕4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政府采购制度体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因《工作规范》页数较多,请各单位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栏)(http://)自行下载正文附件 ],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广东省财政厅。
2004年发布的《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3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4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6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暂行实施规程〉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7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程〉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8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组建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26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27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32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33号)、2006年发布的《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试行电子化政府采购的通知》(粤财采购〔2006〕4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直部门综合支出考核与财政资金安排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直部门综合支出考核与财政资金安排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11.13•【字号】粤财预〔2015〕486号•【施行日期】2015.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直部门综合支出考核与财政资金安排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5〕486号各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强省级预算执行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我厅研究制订了《广东省省直部门综合支出考核与财政资金安排挂钩暂行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2015年11月13日广东省省直部门综合支出考核与财政资金安排挂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时效性和均衡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与省财政有资金往来的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对有关部门预算执行管理的考核坚持“依法依规、适当挂钩、统一规范、公平公正”等基本原则。
第四条综合支出考核分为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和部门存量资金考核。
预算支出进度考核的资金范围指省财政已批复(通知)到省直部门的所有财政性资金等,资金类型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来源包括年初预算、预算调整、上年结转、年中新下达资金(不含12月下达的中央资金)。
部门存量资金考核的资金范围指由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下达到部门并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包括国库集中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以及部门自有账户中结余资金和结转两年以上资金。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单位版(BS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单位版(B/S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1.21•【字号】穗财库[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单位版(B/S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库〔2008〕9号)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按照我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计划,我局从2007年6月起分步安排预算单位启用新版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软件系统单位版B/S结构(以下简称新版支付系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启用新版支付系统的安排尚未启用新版支付系统的预算单位,请登陆广州财政网(),进入政务公开栏下的重要公告栏目,查阅《关于填报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版系统及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相关申请表的通知》,按规定做好本单位联网准备工作并填写有关表格,于2月20日前报送市财政信息中心,市财政信息中心将于3月1日前安排各单位启用新版支付系统,原国库集中支付软件系统单位版C/S结构(以下简称原支付系统)原则上于3月1日停止使用。
未参加新版支付系统培训的单位请在提交表格后与市财政信息中心联系,由其安排培训事宜。
二、规范使用新版支付系统市财政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共同开发的财政电子拨款系统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投产试运行,该系统实现财政部门批复用款计划和向代理银行下达授权支付额度、预算单位开具授权支付令和直接支付用款申请书等支付信息在市财政局、人行广州分行、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之间的传递。
为确保支付信息的规范和准确,预算单位在使用新版支付系统办理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业务时必须按规定选择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指标、项目、经济分类科目等信息并通过新版支付系统及时完成与市财政局和代理银行的对账工作。
电子拨款系统试运行期间(2008年1月1日至2月29日),预算单位在新版支付系统录入授权支付令信息,同时打印纸质授权支付令送代理银行,新版支付系统中的授权支付令信息通过电子拨款系统实时发送到代理银行,代理银行确定纸质和电子数据信息一致后办理支付,否则退回预算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5.20•【字号】粤财库[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务制度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5月20日粤财库〔2008〕25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不发深圳),各县(市、区)财政局: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8〕33号),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新农合补助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8〕3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新农合补助资金范围,包括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由各级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
第三条新农合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坚持资金直达、操作规范、信息透明、监控有力的原则,并按照县级(指县、县级市、市辖区等,下同)统筹和市级(指地级以上市,下同)统筹的不同管理方式,确定资金支付流程。
第四条实行县级统筹的地区,应当将各级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统一归集到县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专户)。
其中:(一)中央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新农合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25个工作日内,将预算分解到县,并在预算分解后5个工作日内,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指令,通过省级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省级零余额账户)将中央新农合补助资金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社保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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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国库集中支付简介
一、国库集中支付的政策: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函[2004]253号)、省委《广东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粤发[2005]7号)
二、什么叫国库集中支付:
指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发展的基本要求,建立国库单一帐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管理,支出通过国库单一帐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三、国库集中支付对我校有哪些影响:
自2006年1月1日起凡我校属于省财政厅拨入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均必须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与各职能主管部门及各项目负责人密切相关的资金包括如:省财政厅拨入的由教务部门主管的精品课程、科研部门主管的各类科研项目、规划办主管的985经费/211经费、由实验室管理部门主管的实验室建设、由人事处主管的人才引进等等。
四、国库改革前后预算单位业务办理差异:
(一)财政资金拨付方式:
改革前,财政资金以实有资金的形式拨到我校基本存款户,
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收到来款后通知
各职能主管部门
立项并通知
各项目负责人,各项目负责人到各职能主管部门及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完手续后即可以使用资金;
改革后,单位可使用的财政资金体现为“额度”的存量形式,通过财政零余额帐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在对应额度的控制下、由代理银行代垫资金的方式使用财政资金,预算单位进行额度核算,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网查询预算指
标,指标到达后通知
各职能主管部门
通知
各项目负责人对资金做分
月用款计划将用款计划报批
各职能主管部门
审批后报送
财务与国有资
产管理处通过网上上报
省财政厅
批复并通过网上通知
财务与国有资产管
理处通知
各职能主管部门
立项并通知
各项目负责人,各项目负责人到
各职能主管部门及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完手续后才能在计划额度的控制下使用资金。
(二)报帐程序的区别:
改革前,校内报帐人员进行帐务报销时,将报销票据整理好后,到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核算中心报帐,经过凭证审核、复核即可到出纳岗支取现金或领取支票;
改革后,校内报帐人员将报销票据整理好到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核算中心报帐,经过凭证审核、复核后,凭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开具的零余额帐户支票及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到国库集中支付指定银行农行中大支行办理转帐或支取现金。
五、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的流程:
六、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的申请和支付
七、因正常原因多提的资金退回(如:差旅费返纳等)
注:因国库集中支付为新业务,所有流程尚在与省财政厅及国库集中支付指定银行的进一步商讨之中,所以,目前先以纸质资料的形式为大家提供,待得到省财政厅和国库集中支付指定银行的确认后将通过网上公布国库集中支付办事流程。
附件:用款计划编制样本
关于广东省××××××××项目
×××××××××××
2006年第二季度用款计划的说明
广东省××××××××项目“(项目名称)”由中山大学×××教授主持,2006年拨款总额共×元。
本单位将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和有关部门的财务管理规定使用科研经费,其中第二季度用款计划如下:
2006年4月预算总额×元,其中原材料费×元,专用业务费×元;……
2006年5月预算总额×元,其中原材料费×元,设备购置及使用费×元,专用业务费×元;……
2006年6月预算总额×元,其中专用业务费×元;……
2006年第二季度(4-6月)预算共计×元,其中原材料费×元,设备购置及使用费×元,专用业务费×元。
特此说明。
课题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