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对外担保合同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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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融资担保管理制度范本

国企融资担保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在融资担保过程中的行为,降低融资风险,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融资担保活动中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融资担保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融资担保工作。

(二)风险控制原则:确保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可控,避免因担保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损失。

(三)效益优先原则: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融资担保业务的效益最大化。

(四)独立性原则:融资担保业务应独立于公司主营业务,避免利益冲突。

第二章融资担保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公司融资担保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融资担保申请书;(二)融资担保协议;(三)被担保人资信报告;(四)融资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公司融资担保申请审批流程:(一)业务部门对融资担保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根据审查意见,决定是否同意融资担保申请;(三)同意融资担保申请的,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章融资担保的风险管理第六条公司融资担保风险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融资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对被担保人、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担保风险等级;(二)担保限额管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设定担保限额,确保担保风险可控;(三)担保合同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担保合同约定,办理担保手续,确保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四)担保资产监控:对担保资产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五)担保责任追究:对因融资担保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信息披露与报告第七条公司融资担保信息应定期披露,包括担保项目数量、担保金额、担保风险等级等。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信息报告制度,确保融资担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国资对外担保监督制度模版

国资对外担保监督制度模版

国资对外担保监督制度模版一、概述本制度旨在规范国有资产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运营。

制度的落实将提高国有企业对外担保活动的风险管理水平,保护国有资产和国家利益,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在国有企业和其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各个环节中,必须严格按照该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目标和原则1. 目标:确保国有资产对外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2. 原则:(1)风险防范原则: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担保额度和担保方式,严控风险;(2)公平公正原则:担保活动应公平、公正、透明;(3)合规合法原则:担保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4)审慎原则:选择担保对象需审慎,对有潜在风险的企业谨慎提供担保;(5)信息披露原则:及时披露担保信息,保障股东、债权人等合法权益。

四、国资对外担保审批程序1. 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2. 由国资监管机构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包括担保额度、期限、担保方式等;3. 经审批部门批准后,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备;4. 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报备材料,决定是否批准;5. 若批准,公司可以开始担保活动,否则不得进行任何担保行为;6. 担保完成后,公司应及时向国资监管机构进行报告。

五、风险评估要点1. 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以及还款来源;2. 担保对象所处行业的政策环境、市场竞争情况等;3. 担保活动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4. 担保活动可能对国有资产造成的潜在损失;5. 担保活动可能对国有资产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

六、国资对外担保的限制和管理1. 担保额度限制:担保额度不得超过国有企业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资监管机构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2. 担保期限限制: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若期限超过5年,需国资监管机构批准;3. 担保方式限制:担保方式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选择,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 监管机构的日常监督:国资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国有企业的对外担保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5. 备案制度:所有国有企业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提前向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确保监管的及时和完整。

国资对外担保监督制度范文

国资对外担保监督制度范文

国资对外担保监督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产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对国有资产安全的保护,保障国家利益,促进国有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资对外担保监督制度是国家对国有资产对外担保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是指国有资产所有人或受其委托的机构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保证责任、抵押物或其他担保形式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对外担保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国资监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国家对国有资产对外担保行为实施监督,包括预防性监督、监测性监督、评估性监督和惩罚性监督。

第六条国家对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监督管理原则,公正、公平、公开、透明。

第七条国家对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监督管理机构由国资监管部门负责组建,并有权对国有资产对外担保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二章预防性监督第八条国有资产所有人及受其委托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担保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进行预防性监督。

第九条对外担保风险评估应当包括评估债务人还款能力、抵押物保值能力、担保信用等方面的风险。

第十条预警机制应当包括建立国有资产对外担保风险监测系统、定期分析担保风险变化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所有人及受其委托的机构应当对外担保事项进行登记备案,并按照规定报送国资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所有人及受其委托的机构应当积极履行审批权限,不得私自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所有人及受其委托的机构应当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定期核查,确保担保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三章监测性监督第十四条国资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情况进行监测,并及时发现和研究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所有人及受其委托的机构应当按照国资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对外担保情况的相关数据和材料。

第十六条国资监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所有人及受其委托的机构应当配合国资监管部门进行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情况的检查工作,并及时改正存在的问题。

国有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模版

xx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目录1总则 (1)1.1目的 (1)1.2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3.1担保 (1)3.2反担保 (1)4职责 (1)5管理内容 (2)5.1管理原则 (3)5.2管理的基本要求 (3)5.3管理流程 (4)6附则 (6)附录A xx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管理业务流程汇编 (7)附录B xx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管理业务表单汇编 (7)附录C xx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申请标准 (7)2xx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管理办法1总则1.1目的为加强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事项的管理,规范担保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第50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3术语和定义3.1担保指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经济行为。

担保范围主要指境内外借款担保。

3.2反担保指由债务人向担保人提供抵押或质押,或者由其他人向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由债务人或其他人对担保人进行清偿。

3.3 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职责74.1公司总部4.1.1财务部是公司担保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司的担保管理制度,审核批复担保申请,管理担保事项。

4.1.2法律事务部配合财务部的担保管理工作,提供担保有关事项的法律咨询,对我方签署或出具的与担保有关的法律文书进行法律审核,配合处理未涉诉担保纠纷案件,牵头处理涉诉担保纠纷案件。

4.1.3其它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对本部门承办的担保事项提出申请、提交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做好担保事项的后续跟踪管理工作。

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管理制度一、引言作为一家企业,公司常常需要进行对外担保来满足发展和业务扩张的需要。

然而,对外担保合同的管理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来规范和控制风险。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管理制度,以确保公司在进行对外担保时能够做到准确、合规、风险可控。

二、定义1. 对外担保:公司为他人或其他企业的借贷、担保、履约等提供连带保证或担保责任的行为。

2. 对外担保合同:公司与受担保方签订的担保合同,明确了担保的主体、范围、期限、责任等。

三、管理目标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管理的目标是:1. 控制风险:降低公司对外担保带来的风险;2. 规范操作:确保对外担保合同的操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3. 提高效率:通过制度化管理,提高对外担保管理的效率和准确度。

四、管理程序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管理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担保需求提出: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提出对外担保需求,并填写担保申请表;2. 风险评估审查:担保申请表由风险管理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审查,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3. 决策审批:风险评估报告由公司管理层进行审查和决策,并进行相应的批复;4. 担保合同签订:公司与受担保方进行担保合同的谈判和订立,明确担保责任和相关条款;5. 合同履约监管:公司建立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定期跟踪和监测对外担保合同的履约情况;6. 风险控制与处置:对于出现风险的担保合同,公司应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和处置措施。

五、管理要求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管理制度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合规性要求: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签订和履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2. 风险控制要求:公司必须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确保对外担保合同的风险可控;3. 内部控制要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对外担保合同的操作符合公司政策和流程;4. 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签订和履约情况应及时向股东、监管机构等进行披露;5. 审计要求:公司应进行对外担保合同管理的内部审计,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和操作情况的合规性;6. 监督与考核要求:公司应建立有效的监督与考核机制,对对外担保合同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国企对外担保合同管理制度

国企对外担保合同管理制度

国企对外担保合同管理制度一、引言国企对外担保是指国有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以保证其借款人履行财务义务的行为。

随着国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活跃度不断增加,对外担保合同在业务中的地位愈发重要。

为了规范国企对外担保行为,维护国企自身利益和市场信誉,国企应建立并完善对外担保合同管理制度。

二、基本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国企对外担保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不得违反市场准入和金融监管规定;2. 风险可控原则:国企对外担保应实事求是、合理评估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3. 诚实信用原则:国企应当秉持诚实信用、信守承诺的原则,严禁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

三、管理制度内容1. 担保合同审核与审批流程国企应建立担保合同审核与审批流程,包括合同起草、审核、审批和签订等环节,确保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其中,审核环节需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权衡风险与利益后作出决策。

2. 担保合同风险评估与管理国企应制定担保合同风险评估与管理办法,依据风险评估结果,设定风险的容忍度和阈值。

在风险评估阶段,重点考虑担保项目的盈利能力、现金流情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情况等因素,确保担保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

同时,国企应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担保合同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

3. 担保合同备案与披露国企应建立担保合同备案与披露制度,在签订担保合同后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密条款,避免敏感信息的泄露。

此外,国企还应及时向相关利益相关方披露与担保合同相关的信息,维护透明度和合作伙伴关系。

4. 担保合同后续管理国企应建立担保合同的后续管理制度,包括贷后监管、风险监测、还款管理等环节,确保担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风险的及时掌控。

同时,国企应与借款人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

五、监督与检查国企应定期开展对对外担保合同管理制度的监督与检查工作,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和落地。

集团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保障集团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活动。

第三条集团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审批权限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外担保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担保金额在一定额度以下的,由子公司自行审批;超过该额度的,需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五条集团公司设立担保审批委员会,负责对超过子公司审批权限的担保事项进行审查和决策。

第三章担保程序第六条子公司对外担保前,应进行尽职调查,评估担保风险,并制定风险防范措施。

第七条担保事项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原因、风险评估及防范措施等。

第八条担保审批委员会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经审批通过的担保事项,由集团公司或子公司与担保权人签订担保合同。

第四章担保合同管理第十条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一条担保合同签订后,应由专人负责合同的保管、执行和监督。

第十二条担保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担保条件变更,应及时调整合同内容,并重新报批。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应建立担保风险评估体系,定期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对于高风险担保项目,应采取额外的风险控制措施,如要求反担保、设置保证金等。

第六章信息披露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集团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及时修订。

2024年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年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1、对方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
2、对方企业银行借款总量、借款增减变化原因以及借款担保情况;
3、对方企业的资信情况及财务状况,以及双方互为提供的借款担保的金额、品种、期限;
4、对方企业的董事会(或权力机构)所作出的有关申请担保的书面协议(或文件);
5、对方企业拟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资产名称、数量及相应所有权证;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对公司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子公司的董事会应当通过决议形式转让执行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
(四)对具体担保事项的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五)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具体办理担保事项,并对担保项目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六)收取年化率1%左右的担保费;
(七)对于超出出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经董事会批准后,办理向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报批手续;
(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外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件的法律审核,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定期审计。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即被担保人,以下称被担保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不包括因诉讼保全等需要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六)对经营状况不正常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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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对外担保合同管理制度1 国企对外担保合同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切实加强公司担保合同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国经贸法规[2002]513号文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公司担保是指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公司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2 担保应遵循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2.1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2 公司设定担保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2.3 担保合同的金额不得高于被担保人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三分之二。

2.4 公司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2.5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为:由本公司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中有产品配套关系或其他业务协作关系的子公司和与本公司有关的银行借款互保企业。

3 担保合同签订要求及程序
3.1 担保合同的条款应齐全、合法。

3.2 公司签订的合同为一般保证合同(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3.3 公司除全资、控股子公司外,为参股子公司(投资比例在50%以下)提供的银行借款担保为借款期限一年以内的流动资金借款。

3.4 担保合同的审批程序为:
3.4.1 由担保申请单位填制《威孚公司担保合同会签审批表》;
3.4.2 财务部门负责前置要件的初审;并对被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提出初步意见;
3.4.3 公司资产经营部门负责对保证合同基本条款的齐全、合法、有效性和被担保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资料的合法、有效性的审核;
3.4.4 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负责总责审批;
3.4.5 公司董事长对担保合同最终核准。

3.4.6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凭经会审的《威孚公司担保合同会签审批表》加盖公司印章。

3.5 担保合同审批的前置条件:
3.5.1 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合同审批的前置条件:
3.5.1.1 固定资产借款的有关投资项目的公司批准文件或子
公司董事会决议;
3.5.1.2 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威孚公司财务部门批准银行借款的有关文件;
3.5.1.3 按威孚公司的投资比例承担银行借款相应的担保责任;
3.5.1.4 本规定第五条的有关要求。

3.5.2 参股公司担保合同审批的前置条件:
3.5.2.1 提供担保的对象为有产品配套关系或其他业务协作关系的参股子公司;
3.5.2.2 累计提供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公司的投资额和上一年度或预计当年业务结算净额之总和;
3.5.2.3 提供被担保单位或其他股东的反担保协议或有效资产抵押、质押证明;
3.5.2.4 担保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流动资金借款。

3.5.2.5 本规定第五条的有关要求。

3.5.3 互保企业担保合同的审批要求:
3.5.3.1 由经办部门负责前置文件的初审时应备齐下列资料:
a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
b被担保人的近期财务报表;
c被担保人的反担保协议;
d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文件。

3.5.3.2 累计提供担保的合同金额必须小于或等于其对本公司提供的担保;
3.5.3.3 担保的期限与方式按照对等的原则处理;
4 担保合同的日常管理
4.1 由公司财务部门建立担保合同的备查台帐。

应包括以下内容:
4.1.1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
4.1.2 担保的种类、金额;
4.1.3 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1.4 担保方式。

4.2 加强担保期间的跟踪管理。

应定期检查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要求对方定期提
供近期或年度财务报表,分析债务人履约清偿能力有无变化。

4.3 及时督促债务人履行合同。

4.4 在一般保证合同期满6个月前后,应出示二次报告,通
报公司有关部门。

4.5 在必要时,公司资产投资审计部门有权进行专项审计。

4.6 担保合同出现纠纷时,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后,由公司资产投资管理部门派员以
诉讼或非诉讼方式作为补救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5 违反本制度的责任
5.1 公司内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审批而自行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的行为是非职务行
为。

公司在承担或有债务后,有权对责任部门和个人进行追偿。

5.2 公司担保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有关人员,由于工作失误或决策失误,发生下列情
形者,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1 按要求对方须提供反担保证明,但由于经办部门或经办人疏忽大意或轻信,没有
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而签订了担保合同,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
5.2.2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5.2.3 在签订担保合同中,徇私舞弊,造成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的;
5.2.4 在签订担保合同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造成
公司财产损失的。

5.3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等有关企业。

5.4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资产投资审计部门。

制订部门:投资审计处审核:赵献时管理处审定:宣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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