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权属公司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公司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公司管理制度一、组织结构管理1. 集团公司应建立清晰的组织架构,明确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各自的职能和权限。
2. 设立集团总部作为决策中心,负责制定集团战略、监控运营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服务。
3. 各子公司需根据业务特点设置合理的内部结构,并保持与集团总部的有效沟通。
二、财务管理制度1. 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标准,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2. 强化内部审计功能,定期对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防范财务风险。
3. 推行成本控制和预算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盈利能力。
三、人力资源管理1. 建立科学的人才选拔和培养体系,为集团及子公司输送合适的管理和技术人才。
2. 实施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奖惩,激励员工积极性。
3. 关注员工的福利和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降低员工流动率。
四、运营管理1. 制定统一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品质。
2. 引入现代化的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快速决策。
3. 加强对子公司的业务指导和支持,帮助其解决运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五、风险管理与合规1. 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机制,及时识别和应对各种潜在风险。
2. 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理。
3. 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确保所有业务活动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
六、企业文化与社会责任1. 塑造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团队协作精神。
2. 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参与公益活动等方式提升企业形象和社会影响力。
3. 注重环境保护,推动可持续发展策略,实现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和谐统一。
总结:。
集团权属公司管理制度

集团权属公司管理制度
是指集团公司对其下属子公司的权属关系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权属分配:明确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配关系,确定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决策权和经营权。
2. 组织结构:确立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组织结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清晰的管理层级体系。
3. 决策程序:制定决策程序,明确集团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决策流程,确保重大决策经过集团公司的批准和监督。
4. 绩效评价: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对子公司进行定期评估,衡量其经营绩效,评估其贡献和风险水平,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激励或处罚。
5. 资金管理:规定资金的调动和使用权限,确保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资金流动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6.信息披露:要求子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定期经营情况报告和财务报表,确保集团公司及时获取子公司的经营信息,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7. 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计制度和外部监管机构的监督,确保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通过建立集团权属公司管理制度,可以实现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有效管理和控制,为集团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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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公司组织架构与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权属公司组织结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文件类别:程序制度文件编号:YM-QP-SC-001-A版次:A生效日期:201X0601机密等级: ■机密□一般归口管理部门:合计页数:含封面和目录共页撰写:XX---网赢项目组审核:审批:权属公司组织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管理 (3)第三章设置与调整 (4)第四章监督管理 (6)第五章附则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权属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加强人员编制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对权属公司组织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权属公司组织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整体效益;(二)有利于建立机构精简、职责明确、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管理体系;(三)有利于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建立信息畅通、反应灵活、适应企业发展和市场环境变化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对本单位组织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相关事项,全资子公司应报集团公司备案,分公司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后方可施行,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由其自行决定。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集团公司董事会是权属公司组织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工作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对分公司上报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批。
第六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拟订和完善组织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二)对权属公司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审核或备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三)负责职责范围内人事变动手续的办理;(四)负责权属公司人力资源数据的统计工作。
第七条权属公司人事部门负责本单位组织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的归口管理工作,并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上报相关文件。
第三章设置与调整第八条权属公司组织机构与人员编制的设置和调整应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及时、谨慎、民主、科学决策。
第九条权属公司组织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应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根据企业类别、组织机构模式、经济效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集团权属子公司管理制度

集团权属子公司管理制度【XX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权属子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XX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XX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XX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参股公司指公司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且不具备实际控制的公司。
分公司是指公司所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相对独立运行的事业部和分公司。
第三条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七条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直接纳入公司管理,不属于本制度调整范围。
第二章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和推荐第八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法定,明确公司章程,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执行董事,下同)及监事会。
公司对子公司的董事(或执行董事,下同)、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委派和推荐制,其任职按各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集团权属公司管理制度

集团权属公司管理制度一、引言集团权属公司管理制度作为一种企业管理机制,旨在明确并规范集团公司内部权属关系的界定与管理。
该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助于提高集团公司的运营效率和组织协调性,还能有效防止和解决权属纠纷,保护企业整体利益。
本文将从管理制度的目的、范围和责任等方面来详细介绍集团权属公司管理制度。
二、目的集团权属公司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实现以下目标:1.明确各级公司的法定权属关系,确保权属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2.明确各级公司的管理职责和权限,避免职责与权限不清导致的管理混乱;3.规范权属变更和权属调整的程序和要求,防止权属之间的纠纷;4.加强权属公司间的沟通与协作,提高运营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益。
三、范围集团权属公司管理制度适用于整个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包括所有已设立的、成立中以及未来可能设立的公司。
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法人身份的确立与变更:涉及到公司的设立、注销、合并、分立等;2.公司股权的归属与转让:涉及到公司股权的出售、转让、股权增减等;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与解聘:涉及到公司管理层的任免、解聘等;4.公司资产的归属与管理:涉及到公司资产的购买、租赁、管理、处置等。
四、责任与职权为了确保集团权属公司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需要明确各级公司的责任与职权:1.集团总公司:负责制定集团公司的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并协调各级子公司间的权属关系;2.子公司:负责实施集团总公司的战略和规划,并按照规定管理和运营公司;3.法务部门:负责审核和监督公司权属变更和调整的合法性,并提供法律咨询和支持;4.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公司资产的购买、租赁、处置等,并提供相关财务数据支持;5.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解聘等,确保公司管理层的稳定和优质资源的选择;五、程序与要求为了保证集团权属公司管理制度的顺利运行,制定以下程序和要求:1.权属变更和调整的程序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定,并经过法务部门的审核和监督;2.权属变更和调整的申请应提供全面、准确的资料,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批准;3.权属变更和调整的相关协议和合同应经过法务部门的审核,并签订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合同;4.权属变更和调整后,应及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通知和交接,并调整相关制度和流程。
集团权属公司管理制度

集团权属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权属公司的管理工作,提高公司管理水平,保障公司权属的安全和合法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权属公司全体员工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集团权属公司是集团总部授权的专业权属管理公司,负责集团所属企业的资产权属管理、产权查验、权属保护等工作。
第二章公司架构和人员设置第四条集团权属公司设有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等职务,具体职务和职责由集团总部授权决定。
第五条公司内设权属管理部、产权查验部、权属保护部等部门,各部门职责如下:(一)权属管理部负责公司所属企业的权属管理相关工作,包括资产权属登记、档案管理、信息录入等。
(二)产权查验部负责对公司所属企业的权属进行查验,确保权属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三)权属保护部负责公司所属企业权属安全和保护措施的制定和执行。
第六条公司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公司工作流程第七条公司权属管理工作按照一套完整的流程进行,包括权属登记管理、权属查验和权属保护等环节。
第八条权属登记管理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工作步骤:(一)收集相关企业的资产权属证明材料;(二)对资产权属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和审批;(三)将审核通过的权属证明材料进行登记和录入系统。
第九条权属查验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工作步骤:(一)按照相关规定对资产权属进行查验;(二)核实查验结果与资产权属证明材料的一致性;(三)对查验合格的资产进行备案和存档。
第十条权属保护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工作步骤:(一)制定和完善公司权属保护制度;(二)建立权属保护机制,包括巡查、监控等;(三)处理侵权行为,维护公司权益。
第四章公司制度和规范第十一条公司应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和规范,包括权属登记制度、权属查验制度、权属保护制度等。
第十二条公司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度和规范,禁止违规操作和行为。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权属公司人员调配管理制度

一、总则1.1 为了规范权属公司人员调配工作,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保障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权属公司内部所有员工。
1.3 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人员调配工作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人员调配范围2.1 人员调配包括内部调动、晋升、降职、辞退等。
2.2 人员调配应按照公司组织架构、岗位需求和员工个人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
三、人员调配程序3.1 提出申请员工因工作需要、个人发展等原因,提出内部调动、晋升、降职申请。
3.2 审核审批(1)部门主管对员工提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意见。
(2)人力资源部对部门主管的意见进行审核,并形成初步调配方案。
(3)总经理对人力资源部提出的调配方案进行审批。
3.3 通知员工人力资源部将调配结果通知被调配员工,并安排办理相关手续。
3.4 办理手续被调配员工按照规定办理工作交接、人事档案转移等手续。
四、人员调配条件4.1 内部调动(1)员工因工作需要,申请调动至其他部门或岗位。
(2)调动岗位应与员工能力、技能相匹配。
4.2 晋升(1)员工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具备晋升条件。
(2)晋升岗位应与员工能力、业绩相匹配。
4.3 降职(1)员工在工作中表现不佳,无法胜任现有岗位。
(2)降职岗位应与员工能力、业绩相匹配。
4.4 辞退(1)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2)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
五、人员调配纪律5.1 人员调配工作应严格遵循本制度,确保调配工作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5.2 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不正当的人员调配。
5.3 人力资源部应加强对人员调配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六、附则6.1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6.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权属公司将有效规范人员调配工作,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集团权属公司管理制度

集团权属公司管理制度
是指集团公司对其旗下控股子公司的权属进行管理的制度。
它包括了公司对子公司的监管、决策、运营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集团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有效控制,并确保子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的战略方向和管理要求进行运营。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集团权属公司管理制度的要点:
1. 控股关系确认:集团公司需要明确与子公司之间的控股关系,包括直接控股、间接控股等情况。
2. 子公司治理结构:集团公司需要规定子公司的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以确保子公司的决策和运营符合集团公司的要求。
3. 决策制定:集团公司需要明确决策的权限和程序,包括投资决策、战略规划等,以确保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关键事项能够有效参与和决策。
4. 资源配置:集团公司需要确保对子公司的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包括资金、人力、技术等,以支持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和战略实施。
5. 业绩考核:集团公司需要制定对子公司的业绩进行考核的指标和标准,以评估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贡献度,并进行相应的奖惩措施。
6. 信息披露:集团公司需要规定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财务报告、业绩情况等,以确保集团公司及时了解子公司的经营状况。
7. 风险管理:集团公司需要对子公司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包括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等,以确保集团公司整体风险的可控性。
总之,集团权属公司管理制度是集团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规定,旨在确保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有效控制和支持,以实现整体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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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权属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控股权属公司的管理,建立规范高效的公司法人治理体系,充分发挥协同效应,提高权属公司经营运作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控股权属公司(以下简称权属公司)系指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0%(含)以上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实际控制的境内外公司。
第三条集团在战略决策、高级人员管理、规范运作、财务与成本控制、重大信息报告、安全与品质管理、考评与激励、审计监督等方面对权属公司进行运营管理,集团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在职能范围内及时、有效地对权属公司做好指导、协调、支持与监督。
第四条权属公司在集团总体战略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集团对权属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五条权属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权属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集团的监督。
第二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产生、变更与管理第六条权属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
集团通过权属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
第七条全资权属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执行董事)、以及监事由集团总裁办公会委派或聘任。
全资权属公司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权属公司总经理提名,由集团总裁办公会审批。
非全资控股权属公司董事长、董事及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等,根据权属公司章程约定由集团委派或聘任。
委派人员的任期按权属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执行,集团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做出调整。
第八条变更董事、总经理、监事、财务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一)全资权属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董事(执行董事)、以及监事由集团总裁办公会变更;(二)全资权属公司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权属公司总经理提议变更并提出候选人,由集团总裁办公会审批;(三)控股权属公司中由集团委派或聘任的董事长、董事、监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等,由集团总裁办公会变更;(四)权属公司在上述变更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最终任命名单报集团运营管理部备案;第九条权属公司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二)督促权属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三)协调集团与权属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四)保证集团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集团在权属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六)定期或应集团要求向集团汇报任职权属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集团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七)列入权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集团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集团总裁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八)承担集团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权属公司的董事长及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集团管理层提交年度述职报告,由集团运营管理部组织召开管理评审会。
第三章权属公司的规范运作第十一条权属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并报集团运营管理部及其他相应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权属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
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董事、股东或授权代表、监事签字。
第十三条权属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前提前通知;第十四条权属公司召开股东会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的股权代表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集团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列席。
第十五条权属公司股东会有关议题经集团研究决定投票意见后,股东代表出席权属公司股东会,股东代表应依据集团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权属公司在做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决议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报集团运营管理部备案;第十七条权属公司的对外担保、大额关联交易的产生及终止(具体额度以财务管理中心具体规定为准)、投融资行为、股份变更、权属公司自主拟募投项目等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集团规范运作要求,并提前报集团总裁办公会审批后方可施行。
第十八条权属公司应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权属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四章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第十九条权属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集团的整体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集团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二十条权属公司每年应根据自身的经营计划和预算要求,编制年度经营计划与财务预算报集团批准。
第二十一条权属公司的对外投资和项目拓展必须按照集团统一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审批材料报集团运营管理部审批,在通过集团总裁办公会审议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权属公司的购置重大资产和投资活动执行集团《集团权属公司投资及市场拓展管理办法》(附后)等规定,对外投资一律报集团批准。
第二十三条权属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重大法律事件及有可能引发的诉讼案件,及时与集团法务外派专管员沟通进行取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方案。
视情况大小在得到权属公司负责人批准后上报集团法律事务部备案或需求支援。
第二十四条权属公司应充分利用法务专管员在经营中法律作用,对于一些正常的合约事务及时做到防微杜渐,避免造成不必要诉争,给企业信誉带来不利影响。
第二十五条在经营投资活动中因越权行事给集团和权属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降职降薪,直至解除劳动关系(不支付任何形式补偿金)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因权属公司部分人员的失职、失察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及主要人员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一律严惩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二十六条集团对权属公司财务工作在人员和业务方面实行垂直管理。
第二十七条权属公司财务负责人由集团委派,权属公司不得违反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如确需更换,应向集团财务总监报告,经集团财务管理中心书面同意后按程序另行委派。
第二十八条权属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团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做好内部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完善内部控制。
第二十九条权属公司的核算系统必须执行集团统一的会计政策,纳入集团统一的会计核算系统,并按照集团要求及时报送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统计报表,及时向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报告权属公司经营与财务等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权属公司的会计报表必须接受集团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三十一条权属公司的对外融资和资金运作,执行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的统一规定,未经集团批准,权属公司不得外借贷资金、对外担保、开立各类银行账户(含各类外汇账户)。
采用信用证和保函方式结算的,应具备付款条件,并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审核批准。
第三十二条权属公司利润分配,应按权属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须事先报告集团总裁办公会,经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权属公司应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
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根据事态发生的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权属公司应严格执行集团财务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并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章重大事项报告与信息披露第三十五条权属公司应定期向集团运营管理部报告经营情况,报告主要包括月报、季报、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
第三十六条权属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集团运营管理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资产重组与并购行为;(二)对外投资行为;(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五)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六)因各种原因遭受重大损失;(七)发生安全、环保、工商、税务等重大事故或处罚;(八)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等。
第七章考核与激励第三十七条集团根据经营发展战略、年度考核目标和内部控制需要,下达各权属公司年度经营与考核目标,与控股权属公司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集团对权属公司的全面考核体系。
第三十八条集团运营管理部组织对权属公司的运营管理及周期性考核。
第三十九条权属公司应根据集团对权属公司在绩效与薪酬体系的指导思想及战略方针的指引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
权属公司人力资源相关制度的建立、变更、废除须经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并在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集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集团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经集团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集团二零一五年三月附件一:《集团权属公司投资及市场拓展管理办法》;附件二:《投资意向书》附件三:《项目建议书》附件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一:集团权属公司投资及市场拓展管理办法(试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以下称“集团”或“集团公司”)权属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持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权属公司”)对外投资活动以及项目拓展的管理、规范权属公司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保障集团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一)权属公司对外投资:指权属公司以其所拥有的现金、实物等各种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单一或组合形式投资, 在境内外所进行的、以期在未来获得投资收益的投资活动。
主要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短期投资,包括发起投资、追加投资、收购兼并及合作项目等。
(二)权属公司对外投资处置:指权属公司的对外投资的处置。
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取得及股份转让、公司清算以及项目的退出。
(三)权属公司对外市场拓展项目:指权属公司在公开市场拓展符合公司相关业务的新项目。
主要指承接与权属公司业务相关联的新项目。
(四)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均指非日常办公所必须的价值较高的资产。
(五)本文中数值均包含本数。
第三条对外投资、市场拓展及投资处置需遵守的原则:(一)有利于加快集团整体持续较快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二)有利于促进产权有序流转和资源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三)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五)在确保效益的同时逐步扩大权属公司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