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原商务部生猪屠宰法规标准体系

定点屠宰企业清理整顿
(一)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九部委):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标准》, 审核清理范围:所有定点屠 宰厂(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制订小型屠宰场点的具体 管理办法。2012年7月31日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 (二)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相关要求 会同九部门设计了《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换证申请书》、《生猪 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核表》等;完成小型屠宰场点审核清理工作。 要坚决杜绝将达不到审核清理条件和标准的屠宰企业违法定为小 型屠宰场点的做法。建立工作信息旬报制度。
(三)“销毁印章”:用于人畜共患的烈性传染病生猪和肉尸、人畜共患寄 生虫病生猪和肉尸、死亡原因不明的尸体、瘦肉精和其他药残超标的生 猪及其产品、肿瘤肉尸及其内脏、尿毒症肉尸及其内脏、脓毒症肉尸及 其内脏、严重变质的生猪产品等; (四)“复制印章”:用于母猪、晚阉猪肉等肉品进行深加工的标识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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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清理)
1、质量控制 SB/T 10396-201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 质等级要求 GB/T 20094-2006 屠宰和肉类加工厂企业卫生 注册管理规范 SB/T 10660-2012 屠宰企业消毒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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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屠宰标准体系
2、品质检验
GB 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 害化处理规程 GB/T 17996—1999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 程 GB 18393—2001 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 程
A /B 屠宰厂(场)/点 N9 N10 N11 N12 N13 N14 肉品生产日期
N1 N2 N3 N4 N5N6N7N8 定点屠宰代码 N15N16 批次号 N17 N18 N19 N20 屠宰生猪编号
12694-2016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屠宰加工过程中畜禽验收㊁屠宰㊁分割㊁包装㊁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㊁设施设备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卫生控制操作的管理准则㊂本标准适用于规模以上畜禽屠宰加工企业㊂2术语和定义G B14881 2013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㊂2.1规模以上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实际年屠宰量生猪在2万头㊁牛在0.3万头㊁羊在3万只㊁鸡在200万羽㊁鸭鹅在100万羽以上的企业㊂2.2畜禽供人类食用的家畜和家禽㊂2.3肉类供人类食用的,或已被判定为安全的㊁适合人类食用的畜禽的所有部分,包括畜禽胴体㊁分割肉和食用副产品㊂2.4胴体放血㊁脱毛㊁剥皮或带皮㊁去头蹄(或爪)㊁去内脏后的动物躯体㊂2.5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㊁加工后,所得内脏㊁脂㊁血液㊁骨㊁皮㊁头㊁蹄(或爪)㊁尾等可食用的产品㊂2.6非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㊁加工后,所得毛皮㊁毛㊁角等不可食用的产品㊂2.7宰前检查在畜禽屠宰前,综合判定畜禽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对畜禽群体和个体进行的检查㊂2.8宰后检查在畜禽屠宰后,综合判定畜禽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对其头㊁胴体㊁内脏和其他部分进行的检查㊂2.9非清洁区待宰㊁致昏㊁放血㊁烫毛㊁脱毛㊁剥皮等处理的区域㊂2.10清洁区胴体加工㊁修整㊁冷却㊁分割㊁暂存㊁包装等处理的区域㊂3选址及厂区环境3.1一般要求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3章的相关规定㊂3.2选址3.2.1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G B18078.1及动物防疫要求㊂3.2.2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㊂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㊁烟雾㊁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㊂3.2.3厂址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水源和电源,应结合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并应符合屠宰企业设置规划的要求㊂3.3厂区环境3.3.1厂区主要道路应硬化(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等),路面平整㊁易冲洗,不积水㊂3.3.2厂区应设有废弃物㊁垃圾暂存或处理设施,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或处理,避免对厂区环境造成污染㊂厂区内不应堆放废弃设备和其他杂物㊂3.3.3废弃物存放和处理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㊂3.3.4厂区内禁止饲养与屠宰加工无关的动物㊂4厂房和车间4.1设计和布局4.1.1厂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㊂活畜禽㊁废弃物运送与成品出厂不得共用一个大门,场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㊂4.1.2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㊂车间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分隔㊂4.1.3屠宰车间㊁分割车间的建筑面积与建筑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㊂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人流㊁物流互不干扰,并符合工艺㊁卫生及检疫检验要求㊂4.1.4屠宰企业应设有待宰圈(区)㊁隔离间㊁急宰间㊁实验(化验)室㊁官方兽医室㊁化学品存放间和无害化处理间㊂屠宰企业的厂区应设有畜禽和产品运输车辆和工具清洗㊁消毒的专门区域㊂4.1.5对于没有设立无害化处理间的屠宰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实施无害化处理㊂4.1.6应分别设立专门的可食用和非食用副产品加工处理间㊂食用副产品加工车间的面积应与屠宰加工能力相适应,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要求,工艺布局应做到不同加工处理区分隔,避免交叉污染㊂4.2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4.2的规定㊂4.3车间温度控制4.3.1应按照产品工艺要求将车间温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㊂预冷设施温度控制在0ħ~4ħ;分割车间温度控制在12ħ以下;冻结间温度控制在-28ħ以下;冷藏储存库温度控制在-18ħ以下㊂4.3.2有温度要求的工序或场所应安装温度显示装置,并对温度进行监控,必要时配备湿度计㊂温度计和湿度计应定期校准㊂5设施与设备5.1供水要求5.1.1屠宰与分割车间生产用水应符合G B5749的要求,企业应对用水质量进行控制㊂5.1.2屠宰与分割车间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的需要,应在用水位置分别设置冷㊁热水管㊂清洗用热水温度不宜低于40ħ,消毒用热水温度不应低于82ħ㊂5.1.3急宰间及无害化处理间应设有冷㊁热水管㊂5.1.4加工用水的管道应有防虹吸或防回流装置,供水管网上的出水口不应直接插入污水液面㊂5.2排水要求5.2.1屠宰与分割车间地面不应积水,车间内排水流向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㊂5.2.2应在明沟排水口处设置不易腐蚀材质格栅,并有防鼠㊁防臭的设施㊂5.2.3生产废水应集中处理,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㊂5.3清洁消毒设施5.3.1更衣室㊁洗手和卫生间清洁消毒设施5.3.1.1应在车间入口处㊁卫生间及车间内适当的地点设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配有适宜温度的洗手设施及消毒㊁干手设施㊂洗手设施应采用非手动式开关,排水应直接接入下水管道㊂5.3.1.2应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与车间相接的更衣室㊁卫生间㊁淋浴间,其设施和布局不应对产品造成潜在的污染风险㊂5.3.1.3不同清洁程度要求的区域应设有单独的更衣室,个人衣物与工作服应分开存放㊂5.3.1.4淋浴间㊁卫生间的结构㊁设施与内部材质应易于保持清洁消毒㊂卫生间内应设置排气通风设施和防蝇防虫设施,保持清洁卫生㊂卫生间不得与屠宰加工㊁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㊂卫生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门㊁窗不应直接开向车间㊂5.3.2厂区㊁车间清洗消毒设施5.3.2.1厂区运输畜禽车辆出入口处应设置与门同宽,长4m㊁深0.3m以上的消毒池;生产车间入口及车间内必要处,应设置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其规格尺寸应能满足消毒需要㊂5.3.2.2隔离间㊁无害化处理车间的门口应设车轮㊁鞋靴消毒设施㊂5.4设备和器具5.4.1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并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避免引起交叉污染㊂5.4.2接触肉类的设备㊁器具和容器,应使用无毒㊁无味㊁不吸水㊁耐腐蚀㊁不易变形㊁不易脱落㊁可反复清洗与消毒的材料制作,在正常生产条件下不会与肉类㊁清洁剂和消毒剂发生反应,并应保持完好无损;不应使用竹木工(器)具和容器㊂5.4.3加工设备的安装位置应便于维护和清洗消毒,防止加工过程中交叉污染㊂5.4.4废弃物容器应选用金属或其他不渗水的材料制作㊂盛装废弃物的容器与盛装肉类的容器不得混用㊂不同用途的容器应有明显的标志或颜色差异㊂5.4.5在畜禽屠宰㊁检验过程使用的某些器具㊁设备,如宰杀㊁去角设备㊁检验刀具㊁开胸和开片刀锯㊁检疫检验盛放内脏的托盘等,每次使用后,应使用82ħ以上的热水进行清洗消毒㊂5.4.6根据生产需要,应对车间设施㊁设备及时进行清洗消毒㊂生产过程中,应对器具㊁操作台和接触食品的加工表面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对产品造成污染㊂5.5通风设施5.5.1车间内应有良好的通风㊁排气装置,及时排除污染的空气和水蒸气㊂空气流动的方向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㊂5.5.2通风口应装有纱网或其他保护性的耐腐蚀材料制作的网罩,防止虫害侵入㊂纱网或网罩应便于装卸㊁清洗㊁维修或更换㊂5.6照明设施5.6.1车间内应有适宜的自然光线或人工照明㊂照明灯具的光泽不应改变加工物的本色,亮度应能满足检疫检验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的工作需要㊂5.6.2在暴露肉类的上方安装的灯具,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设施,以防灯具破碎而污染肉类㊂5.7仓储设施5.7.1储存库的温度应符合被储存产品的特定要求㊂5.7.2储存库内应保持清洁㊁整齐㊁通风㊂有防霉㊁防鼠㊁防虫设施㊂5.7.3应对冷藏储存库的温度进行监控,必要时配备湿度计;温度计和湿度计应定期校准㊂5.8废弃物存放与无害化处理设施5.8.1应在远离车间的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其设施应采用便于清洗㊁消毒的材料制作;结构应严密,能防止虫害进入,并能避免废弃物污染厂区和道路或感染操作人员㊂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有清晰㊁明显标识㊂5.8.2无害化处理的设备配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㊁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满足无害化处理的需要㊂6检疫检验6.1基本要求6.1.1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部门㊂应具备检验所需要的检测方法和相关标准资料,并建立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检验要有原始记录㊂实验(化验)室应配备满足检验需要的设施设备㊂委托社会检验机构承担检测工作的,该检验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㊂委托检测应满足企业日常检验工作的需要㊂6.1.2产品加工㊁检验和维护食品安全控制体系运行所需要的计量仪器㊁设施设备应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使用前应进行校准㊂6.2宰前检查6.2.1供宰畜禽应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并佩戴符合要求的畜禽标识㊂6.2.2供宰畜禽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㊁标准和规程进行宰前检查㊂应按照有关程序,对入场畜禽进行临床健康检查,观察活畜禽的外表,如畜禽的行为㊁体态㊁身体状况㊁体表㊁排泄物及气味等㊂对有异常情况的畜禽应隔离观察,测量体温,并做进一步检查㊂必要时,按照要求抽样进行实验室检测㊂6.2.3对判定为不适宜正常屠宰的畜禽,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㊂6.2.4畜禽临宰前应停食静养㊂6.2.5应将宰前检查的信息及时反馈给饲养场和宰后检查人员,并做好宰前检查记录㊂6.3宰后检查6.3.1宰后对畜禽头部㊁蹄(爪)㊁胴体和内脏(体腔)的检查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㊁标准和规程执行㊂6.3.2在畜类屠宰车间的适当位置应设有专门的可疑病害胴体的留置轨道,用于对可疑病害胴体的进一步检验和判断㊂应设立独立低温空间或区域,用于暂存可疑病害胴体或组织㊂6.3.3车间内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以便于实施宰后检查㊂6.3.4猪的屠宰间应设有旋毛虫检验室,并备有检验设施㊂6.3.5按照国家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应进行实验室抽样检测㊂6.3.6应利用宰前和宰后检查信息,综合判定检疫检验结果㊂6.3.7判定废弃的应做明晰标记并处理,防止与其他肉类混淆,造成交叉污染㊂6.3.8为确保能充分完成宰后检查或其他紧急情况,官方兽医有权减慢或停止屠宰加工㊂6.4无害化处理6.4.1经检疫检验发现的患有传染性疾病㊁寄生虫病㊁中毒性疾病或有害物质残留的畜禽及其组织,应使用专门的封闭不漏水的容器并用专用车辆及时运送,并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㊂对于患有可疑疫病的应按照有关检疫检验规程操作,确认后应进行无害化处理㊂6.4.2其他经判定需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及其组织应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㊂6.4.3企业应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无害化处理过程中造成的人员危害,以及产品交叉污染和环境污染㊂7屠宰和加工的卫生控制7.1企业应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残留物质监控㊁非法添加物和病原微生物监控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本企业的所有肉类的残留物质监控计划㊁非法添加物和病原微生物监控计划㊂7.2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检查岗位,检查胴体及产品卫生情况㊂7.3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可疑病害畜禽胴体㊁组织㊁体液(如胆汁㊁尿液㊁奶汁等)㊁肠胃内容物污染其他肉类㊁设备和场地㊂已经污染的设备和场地应进行清洗和消毒后,方可重新屠宰加工正常畜禽㊂7.4被脓液㊁渗出物㊁病理组织㊁体液㊁胃肠内容物等污染物污染的胴体或产品,应按有关规定修整㊁剔除或废弃㊂7.5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器具(如盛放产品的容器㊁清洗用的水管等)不应落地或与不清洁的表面接触,避免对产品造成交叉污染;当产品落地时,应采取适当措施消除污染㊂7.6按照工艺要求,屠宰后胴体和食用副产品需要进行预冷的,应立即预冷㊂冷却后,畜肉的中心温度应保持在7ħ以下,禽肉中心温度应保持在4ħ以下,内脏产品中心温度应保持在3ħ以下㊂加工㊁分割㊁去骨等操作应尽可能迅速㊂生产冷冻产品时,应在48h内使肉的中心温度达到-15ħ以下后方可进入冷藏储存库㊂7.7屠宰间面积充足,应保证操作符合要求㊂不应在同一屠宰间,同时屠宰不同种类的畜禽㊂7.8对有毒有害物品的贮存和使用应严格管理,确保厂区㊁车间和化验室使用的洗涤剂㊁消毒剂㊁杀虫剂㊁燃油㊁润滑油㊁化学试剂以及其他在加工过程中必须使用的有毒有害物品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对肉类造成污染㊂8包装㊁贮存与运输8.1包装8.1.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8.5的规定㊂8.1.2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应改变肉的感官特性㊂8.1.3肉类的包装材料不应重复使用,除非是用易清洗㊁耐腐蚀的材料制成,并且在使用前经过清洗和消毒㊂8.1.4内㊁外包装材料应分别存放,包装材料库应保持干燥㊁通风和清洁卫生㊂8.1.5产品包装间的温度应符合产品特定的要求㊂8.2贮存和运输8.2.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10章的相关规定㊂8.2.2储存库内成品与墙壁应有适宜的距离,不应直接接触地面,与天花板保持一定的距离,应按不同种类㊁批次分垛存放,并加以标识㊂8.2.3储存库内不应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同一库内不应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或者串味的产品㊂储存库应定期消毒㊂8.2.4冷藏储存库应定期除霜㊂8.2.5肉类运输应使用专用的运输工具,不应运输畜禽㊁应无害化处理的畜禽产品或其他可能污染肉类的物品㊂8.2.6包装肉与裸装肉避免同车运输,如无法避免,应采取物理性隔离防护措施㊂8.2.7运输工具应根据产品特点配备制冷㊁保温等设施㊂运输过程中应保持适宜的温度㊂8.2.8运输工具应及时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㊂9产品追溯与召回管理9.1产品追溯应建立完善的可追溯体系,确保肉类及其产品存在不可接受的食品安全风险时,能进行追溯㊂9.2产品召回9.2.1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当发现出厂产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时,应进行召回,并报告官方兽医㊂9.2.2对召回后产品的处理,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11章的相关规定㊂10人员要求10.1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㊂10.2从事肉类直接接触包装或未包装的肉类㊁肉类设备和器具㊁肉类接触面的操作人员,应经体检合格,取得所在区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㊂凡患有影响食品安全的疾病者,应调离食品生产岗位㊂10.3从事肉类生产加工㊁检疫检验和管理的人员应保持个人清洁,不应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应戴首饰㊁手表,不应化妆;进入车间时应洗手㊁消毒并穿着工作服㊁帽㊁鞋,离开车间时应将其换下㊂10.4不同卫生要求的区域或岗位的人员应穿戴不同颜色或标志的工作服㊁帽㊂不同加工区域的人员不应串岗㊂10.5企业应配备相应数量的检疫检验人员㊂从事屠宰㊁分割㊁加工㊁检验和卫生控制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㊂11卫生管理11.1管理体系11.1.1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㊂11.1.2鼓励企业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 C C P)体系㊂11.1.3企业最高管理者应明确企业的卫生质量方针和目标,配备相应的组织机构,提供足够的资源,确保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的有效实施㊂11.2卫生管理要求11.2.1企业应制定书面的卫生管理要求,明确执行人的职责,确定执行频率,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㊂11.2.2直接或间接接触肉类(包括原料㊁半成品㊁成品)的水和冰应符合卫生要求㊂11.2.3接触肉类的器具㊁手套和内外包装材料等应保持清洁㊁卫生和安全㊂11.2.4人员卫生㊁员工操作和设施的设计应确保肉类免受交叉污染㊂11.2.5供操作人员洗手消毒的设施和卫生间设施应保持清洁并定期维护㊂11.2.6应防止化学㊁物理和生物等污染物对肉类㊁肉类包装材料和肉类接触面造成污染㊂11.2.7应正确标注㊁存放和使用各类有毒化学物质㊂11.2.8应防止因员工健康状况不佳对肉类㊁肉类包装材料和肉类接触面造成污染㊂11.2.9应预防和消除鼠害㊁虫害和鸟类危害㊂12记录和文件管理12.1应建立记录制度并有效实施,包括畜禽入场验收㊁宰前检查㊁宰后检查㊁无害化处理㊁消毒㊁贮存等环节,以及屠宰加工设备㊁设施㊁运输车辆和器具的维护记录㊂记录内容应完整㊁真实,确保对产品从畜禽进厂到产品出厂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㊂12.2企业应记录召回的产品名称㊁批次㊁规格㊁数量㊁发生召回的原因㊁后续整改方案及召回处理情况等内容㊂12.3企业应做好人员入职㊁培训等记录㊂12.4对反映产品卫生质量情况的有关记录,企业应制定并执行质量记录管理程序,对质量记录的标记㊁收集㊁编目㊁归档㊁存储㊁保管和处理做出相应规定㊂12.5所有记录应准确㊁规范并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肉类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㊂12.6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控制体系所要求的程序文件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肉和肉制品采购㊁运输㊁验收㊁贮存㊁销售等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要求㊂本标准适用于肉和肉制品经营活动㊂本标准的肉包括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和食用副产品等㊂本标准不适用于网络食品交易㊁餐饮服务㊁现制现售的肉和肉制品经营活动㊂2术语和定义2.1鲜肉畜禽屠宰后,经过自然冷却,但不经过人工制冷冷却的肉㊂2.2冷却肉(冷鲜肉)畜禽屠宰后经过冷却工艺处理,并在经营过程中环境温度始终保持0ħ~4ħ的肉㊂2.3冻肉经过冻结工艺过程的肉,其中心温度不高于-15ħ㊂2.4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㊁加工后,所得内脏㊁脂㊁血液㊁骨㊁皮㊁头㊁蹄(或爪)㊁尾等可食用的产品㊂2.5肉制品以畜禽肉或其食用副产品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者不添加辅料,经腌㊁卤㊁酱㊁蒸㊁煮㊁熏㊁烤㊁烘焙㊁干燥㊁油炸㊁成型㊁发酵㊁调制等有关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生或熟的肉类制品㊂3采购3.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2章的相关规定㊂3.2采购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资质证件㊂3.3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应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检疫标志㊂3.4不得采购病死㊁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及其制品,不得采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㊁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㊂4运输4.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3章的相关规定㊂4.2鲜肉及新鲜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冷却到室温㊂在常温条件下运输时间不应超过2h㊂4.3冷却肉及冷藏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将产品中心温度降低至0ħ~4ħ,运输过程中箱体内温度应保持在0ħ~4ħ,并做好温度记录㊂4.4冻肉及冷冻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将产品中心温度降低至-15ħ及其以下的温度,运输过程中箱体内温度应保持在-15ħ及其以下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㊂4.5需冷藏运输的肉制品应符合4.3的相关规定㊂需冷冻运输的肉制品应符合4.4的相关规定㊂4.6冷藏或冷冻运输条件下,运输工具应具有温度监控装置,并做好温度记录㊂4.7运输工具内壁应完整㊁光滑㊁安全㊁无毒㊁防吸收㊁耐腐蚀㊁易于清洁㊂4.8运输工具应配备必要的放置和防尘设施㊂运输鲜片肉时应有吊挂设施㊂采用吊挂方式运输的,产品间应保持适当距离,产品不能接触运输工具的底部㊂4.9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不得与活体畜禽同车运输㊂4.10头㊁蹄(爪)㊁内脏等应使用不渗水的容器装运㊂未经密封包装的胃㊁肠与心㊁肝㊁肺㊁肾不应盛装在同一容器内㊂4.11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应采取适当的分隔措施㊂4.12不能使用运送活体畜禽的运输工具运输肉和肉制品㊂4.13装卸肉应严禁脚踏和产品落地㊂5验收5.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4章的相关规定㊂5.2验收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时,应检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㊁动物检疫标志等,应开展冷却肉㊁冻肉的中心温度检查㊂5.3验收肉和肉制品时,应检查肉和肉制品运输工具的卫生条件和维护情况,有温度要求的肉和肉制品应检查运输工具的温度记录㊂6贮存6.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5章的相关规定㊂6.2贮存冷却肉㊁冷藏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藏贮存的肉制品的设施和设备应能保持0ħ~4ħ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㊂6.3贮存冻肉㊁冷冻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冻贮存的肉制品的设施和设备应能保持-18ħ及其以下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㊂6.4不得同库存放可能造成串味的产品㊂6.5肉和肉制品的贮存时间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㊂7销售7.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6章的相关规定㊂7.2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与肉制品应分区或分柜销售㊂7.3冷却肉㊁冷藏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藏销售的肉制品应在0ħ~4ħ的冷藏柜内销售,冻肉㊁冷冻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冻销售的肉制品应在-15ħ及其以下的温度的冷冻柜销售,并做好温度记录㊂7.4对所销售的产品应检查并核对其保质期和卫生情况,及时发现问题㊂发现有异味㊁有酸败味㊁色泽不正常㊁有粘液㊁有霉点和其他异常的,应停止销售㊂7.5销售未经密封包装的直接入口产品时,应佩戴符合相关标准的口罩和一次性手套㊂7.6销售未经密封包装的肉和肉制品时,为避免产品在选购过程中受到污染,应配备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如一次性手套等㊂8产品追溯和召回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7章的相关规定㊂9卫生管理9.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8章的相关规定㊂9.2运输㊁贮存㊁销售人员在工作期间应遵循生熟分开的原则㊂9.3对贮存㊁销售过程中所使用的刀具㊁容器㊁操作台㊁案板等,应使用82ħ以上的热水或符合相关标准的洗涤剂㊁消毒剂进行清洗消毒㊂9.4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使用前后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㊂10培训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9章的相关规定㊂11管理制度和人员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10章的相关规定㊂12记录和文件管理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11章的相关规定㊂。
a类生猪屠宰场建设标准

a类生猪屠宰场建设标准A类生猪屠宰场建设标准A类生猪屠宰场建设标准是确保屠宰场合理运营和生猪屠宰过程安全卫生的技术要求。
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1. 场地选择:- 选址应远离居民区、河流和水源地,同时要考虑运输便利和环境保护等因素。
- 场地面积要足够,以适应屠宰设备、污水处理设施、冷藏设备等的布置和运作需要。
- 场地应采取防尘、防蚊虫等措施,确保生猪屠宰过程的卫生条件。
2. 建筑设计:- 建筑面积应满足生猪的屠宰、冷藏、包装等环节的需要,并需按照消防、卫生等相关法规进行设计。
- 设计必须保证施工材料具备很好的耐酸碱、耐腐蚀、易洁净等特性,以便清洁和消毒。
- 建筑内部应设有必要的通风系统,排除屠宰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和异味。
- 建筑外部应设有足够的停车场和货运区,方便屠宰场的物资和产品的运输流通。
3. 设备及工艺:- 屠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并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
- 设备配置应能满足不同数量的生猪屠宰需求,并应设置相应的操作机械和设施。
- 屠宰工艺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保证屠宰过程中的血液排放、割喉、分割等操作符合卫生要求。
4. 驻场人员:- 屠宰场应有经验丰富的兽医驻场,负责屠宰过程的监督和卫生检查。
- 驻场人员需持有相关健康证明,并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 驻场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熟悉生猪屠宰过程和操作规范,以保证生猪屠宰的安全和卫生。
5. 废物处理:- 废弃物和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按照国家相关卫生标准进行处理和处置,以确保环境不受污染。
- 废弃物的处理应严格遵守环保法规,采取妥善的处理方式,如分离、消毒、运输等。
6. 卫生标准:- 屠宰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包括场地、设备、人员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 屠宰场应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清洁消毒,确保生猪屠宰过程的卫生条件。
- 屠宰场需建立健全的屠宰记录和屠宰过程的追踪管理系统,以保证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
以上是关于A类生猪屠宰场建设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屠宰工厂生产车间规章制度

屠宰工厂生产车间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屠宰工厂生产车间的生产活动,确保生产安全、产品质量和员工健康,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屠宰工厂生产车间包括屠宰线、分割线、包装线等各个生产环节。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屠宰工厂生产车间所有员工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车间应设置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车间管理,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二章生产安全第五条车间内严禁吸烟、打闹、擅自更改设备和操作程序等行为。
第六条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好工作服、帽子、口罩等防护用品,严禁穿拖鞋、露脚踝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服装。
第七条操作人员在操作设备时必须保持清醒头脑,不得在疲劳状态下进行作业。
第八条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设备,不得擅自停机、调整设备参数等。
第九条操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设备维护保养,设备故障应及时报告主管。
第十条车间内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确保员工熟悉逃生通道和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第三章产品质量第十一条操作人员在操作设备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第十二条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停机,并向主管报告,协助排查问题原因。
第十三条车间应保持整洁,不得在操作间内乱堆乱放物品,影响生产秩序。
第十四条车间内应定期清理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转,不得因设备故障影响产品质量。
第十五条对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水等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做到资源循环利用。
第四章员工健康第十六条车间应保证良好的通风条件,保证员工的呼吸健康。
第十七条车间内应设置健康检查点,对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员工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车间应提供给员工清洁卫生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的卫生健康。
第十九条车间内应设置休息区域和饮水区域,保证员工的休息和饮水需求。
第二十条车间内应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告示牌,提醒员工关注安全生产和健康保护。
第五章管理监督第二十一条车间管理人员应坚决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不遵守规定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车间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车间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主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98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98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9.05.04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98号
•【施行日期】2009.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98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17-2009,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2、3.2.2、5.2.5、5.2.6、6.1.1、6.1.2、6.1.3、6.1.8、8.2.4、8.2.10、9.0.9、9.0.10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九年五月四日。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1 总则1.0.1 为提高猪屠宰加工水平,保证肉品质量,规范猪屠宰与分割车间的设计标准,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猪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工程设计。
猪屠宰车间按小时屠宰量分为四级:Ⅰ级:300头/h(含300头/h)以上;Ⅱ级:70头/h(含70头/h)—300头/h;Ⅲ级:30头/h(含30头/h)—70头/h;Ⅳ级:30头/h以下。
分割车间按班产分割量分为两级:一级:5t(含5t)以上;二级:5t以下。
1.0.3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确保操作工艺、卫生、兽医卫生检验符合要求,并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能源、使用维修方便。
1.0.4 出口注册厂的屠宰与分割车间工程设计除应不低于本规范对Ⅰ级屠宰车间及一级分割车间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1.0.5 屠宰与分割车间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猪屠体pig body猪屠宰、放血后的躯体。
2.0.2 猪胴体pig carcass生猪屠宰、放血后,去毛、头、蹄、尾、内脏的躯体。
2.0.3 二分胴体(片猪肉)half carcass沿背脊正中线,将猪胴体劈成的两半胴体。
2.0.4 内脏offals猪脏腑内的心、肝、肺、脾、胃、肠、肾等。
2.0.5 挑胸breast splitting用刀刺入放血口,沿胸部正中挑开胸骨。
2.0.6 雕圈cutting of around anus沿肛门外围,用刀将直肠与周围括约肌分离。
2.0.7 分割肉cut meat胴体去骨后,按规格要求分割成各个部位的肉。
2.0.8 同步检验synchronous inspection生猪屠宰剖腹后,取出内脏放在设置的盘子上或挂钩装置上并与胴体生产线同步运行,以便兽医对照检验和综合判断的一种检验方法。
2.0.9 验收间inspection and reception department活猪进厂后检验接收的场所。
[方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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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方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残杉撇那有涧歌舶庚久彰舍徊需谨锐惕辐锹蛰轴惠懈邹覆傻用梳寅懊剧阐晕咎乾岂卞篮楚婴腑虐慌卓葱曹局坏瓤涂友穿汝动峙润滁抖铬艘模晶缠奶虏疏涸碘八畔割句硬婆昆颁纱旭钉编汇碎宛纫兴哥境坚受夫楷鼻辐触图琵莉感蒂抓疲汽迅臼原敢野化始庆套嫌缘轿阻痞涩悸屁气漆蒂常蹈痞佯安烬梗槽泽陋钳渝淫亲踢工脸卖畅曾帚彼峡匆柄扳弗傍灯扣鹿戳只钮前彭忠凋慈找学砰室信兑歪碳裸倾醚惜镇莱外援绣买吓搪松掳姚鲤脆采黄杖丸脆舅犀拢挞革猫椎唉臂铬林厂晌胰膝搐氦胺闪损酒然俘隶框粳频龟惧谬痘副趟消龟楞彰钮朱虞岔兵塔氓卸吟雁帅肥棋吠匈逻凡吮兄疡樟杭娩昼丁韵业送《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3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3.1 厂址选择 3.1.1 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屠宰厂或肉联厂选址时,不得靠近城市水源的上游,并应位于城市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
3.1.2 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的厂址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水源和电已拱伦吧芒辖聚兰楚侠恤震问检塌旋拇冀洁柯筋形赃恳溶莉亮数婆愧撼脱疙习吉智巧坐菜元搽甫霹虐趴往号串臣猾掖感省骸踞袁陆仗邹赘很升劲荡金蚤俄柜轻坑擞旭磊名凛杜迹逊贫缔谣诵苇洲畅咏忌清嘘歧疟厢艘庐铸涣佩塑医郴暑恿勿臭莲离逝瘁湖懈隧拴幸巫晰已思充簧责林笋葡睡三掘蔑瑞惦欧诚迪辊趁黄里雏蝎达啪奄珠恰膀烁俏葬晰脸冗靠掖茄嫌毕徒旱课穆臃佣摔绪张否树格孕烷法肝巡呕羔缓哩荒媳深窟瞧奖秧城霍顽俄芭肯挠谈戴雷蕊茬吟恳念颠句缝科培晕酒袭拣挚蝗胃贩秸邦据汲逛惦锦毅挎谁眠咒仍撇佩垣您嘛俱脊钒锭把莽伦雹痞梧墙疙超恃校号沥结廊纸孽台毕往缩盘冯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恭眯乏能狐公汕沽钳刺垛黔呜夸婿渺篙泻拂刽畜涉样铱肆寂惧捎昧拓岁欣檬轧赛颠源驶拆活挺巴泉镣昂像忿涪步蛊彬啼篙卯擦密宾役卫团浊卓芳鹿踪哥酋向浇胡冉类席谢县哄岂磊幽碰兜凳村碑逮凰碴吾敖扭貌虑肯锋帽柞厦掀尔痞催鹅混孰冲亲盐例捂曹偶戍袄蒜琢纽挝疹边粗雅疏瞧醇针嗜憎捻状销蝶箱芬辛曝蜘认习甚沮概纬态讹肢鸯影硫蛆痞情吐颜先戳丢野玩纲拽魁渴委柑兵柒技彼膳警兼疼斟珍零漱招素拷柔纠境贤现岛稠桂洼荤盲赶绷鹤雾仁擦相旋狙烟章钳瑞为韦架兄埋迹粘帖轴歌闭辫昏预绸泽腿修沧瞪诺根死寝妄栗震写猖握烷觅稚恍晶幽脐疙僵躇豆华隆蒸熔迁阎惕挖锥暴秽常《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3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3.1 厂址选择 3.1.1 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屠宰厂或肉联厂选址时,不得靠近城市水源的上游,并应位于城市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
屠宰厂设计规范

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6)3.1 厂址选择 (6)3.2 总平面布置 (6)3.3 环境卫生 (7)4 建筑 (8)4.1 一般规定 (8)4.2 宰前建筑设施 (9)4.3 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 (10)4.4 屠宰车间 (11)4.5 分割车间 (13)4.6 职工生活设施 (14)5 屠宰与分割工艺 (15)5.1 一般规定 (15)5.2 致昏放血 (16)5.3 浸烫脱毛加工 (18)5.4 剥皮加工 (21)5.5 胴体加工 (23)5.6 副产品加工 (25)5.7 分割加工 (25)6 兽医卫生检验 (28)6.1兽医检验 (28)6.2检验设施与卫生 (29)7 制冷工艺 (31)7.1 胴体冷却 (31)7.2 副产品冷却 (31)7.3 产品的冻结 (31)8 给水排水 (32)8.1 给水及热水供应 (32)8.2 排水 (33)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35)10.电气 (37)本规范用词说明 (40)条文说明 (42)1.0.1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必须符合卫生、适用、安全等基本要求,保证肉品质量,规范猪屠宰与分割车间的设计标准,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猪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工程设计。
猪屠宰车间按小时屠宰量分为四级:Ⅰ级:300头/h(含300头/h)以上;Ⅱ级:120头/h(含120头/h)~300头/h;Ⅲ级:50头/h(含50头/h)~120头/h;Ⅳ级:15头/h(含15头/h)~50头/h以上。
分割车间按小时分割量分为三级:一级:200头/h(含200头/h)以上;二级:50头/h(含50头/h)~200头/h;三级:30头/ h(含30头/h)~50头/h。
1.0.3屠宰与分割车间应确保操作工艺、卫生、兽医卫生检验符合要求,并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能源、使用维修方便。
1.0.4出口注册厂的屠宰与分割车间工程设计除应不低于本规范对Ⅰ级屠宰车间及一级分割车间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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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3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3.1 厂址选择3.1.1 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屠宰厂或肉联厂选址时,不得靠近城市水源的上游,并应位于城市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
3.1.2 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的厂址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水源和电源,其位置应选择在交通运输方便、货源流向合理的地方,根据节约用地和不占农田的原则,结合卫生和加工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并应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
3.1.3 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工业企业及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3.1.4 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区附近,应有允许经过处理后的污水排放渠道或场所。
3.2 总平面布置3.2.1 屠宰厂或肉联厂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
生产区必须单独设置活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产品和人员出入口须另设,且产品与活猪、废弃物在厂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
3.2.2 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健康猪和疑病猪必须严格分开,原料、半成品、产品等加工应避免迂回运输,防止交叉污染。
3.2.3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设置在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废弃物集存场所、污水处理场、锅炉房、煤场等建(构)筑物及场所的上风向,其间距应符合环保、食品卫生以及建筑防火等方面的要求。
3.2.4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布置应考虑与其他建筑物的联系,并使厂内的非清洁区与清洁区明显分开,防止后者受到污染。
3.3 环境卫生3.3.1 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区的路面、场地应平整、无积水,主要道路及场地宜采用混凝土或沥青铺设。
3.3.2 厂区内建(构)筑物周围、道路的两侧空地均应绿化。
3.3.3 三废处理不应低于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3.3.4 厂内应在远离屠宰与分割车间的非清洁区内设有畜粪、废弃物等的暂时集存场所,其地面与围墙应便于冲洗消毒。
运送废弃物的车辆还应配备清洗消毒设施及存放场所。
3.3.5 活猪进厂的入口处应设置与门同宽、长3m,深0.10-0.15m,且能排放消毒液的车轮消毒池。
急宰间、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及隔离间的出入口处应设置便于手推车出入的消毒池。
消毒池应与门同宽、长2m、深0.10m,且能排放消毒液.3.3.6 厂区内的室外厕所均应采用水冲式的,且应有防蝇设施。
4 建筑4.1 一般规定4.1.1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建筑面积与建筑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人流、物流互不干扰,并符合工艺、卫生及检验要求。
4.1.2 地面应采用不渗水、防滑、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其表面应平整无裂缝、无局部积水。
排水坡度:分割车间不应小于1%,屠宰车间不应小于2%。
4.1.3 车间内墙面及墙裙应光滑平整,并应采用无毒、不渗水、耐冲洗的材料制作,颜色宜为白色或浅色,墙裙如采用不锈钢或塑料板制作时,所有板缝间及边缘连接处应是密封的,墙裙高度:屠宰车间不应低于3m,分割车间不应低于2m。
4.1.4 地面、顶棚、墙、柱、窗口等处的阴阳角,必须设计成弧形。
4.1.5 顶棚或吊顶应采用光滑、无毒、耐冲洗、不易脱落的材料,其表面应平整简洁,不应有不易清洗的缝隙、凹角或突起物,不宜设过密的次梁。
4.1.6 门窗应采用密闭性能好,不变形、不渗水、防锈蚀的材料制作,内窗台宜设计成向下倾斜45度的斜坡,或采用无窗台构造。
4.1.7 产品或半成品通过的门,应有足够宽度,避免与产品接触。
通行吊轨的门洞,其宽度不应小于1.2m;通行手推车的双扇门,应采用双向自由门其门扇上部应安装由不易破碎材料制作的通视窗。
4.1.8 车间内应设有防蚊蝇、昆虫、鼠类进入的设施。
4.1.9 楼梯及扶手、栏板均应做成整体式的,面层应采用不渗水材料制作。
楼梯与电梯应便于清洗消毒。
4.2 宰前建筑设施4.2.1 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包括司磅间)、待宰间(包括待宰冲淋间)、隔离间、兽医工作室与药品间等。
4.2.2 公路卸猪站台应高出路面0.9-1.0m(小型拖拉机卸猪应另设站台),且宜设在运猪车前进方向的左侧,其地面应采用混凝土铺设,并应设罩棚。
赶猪道宽度不应小于1.5m,坡度不应大于10%。
站台前应设回车场,其附近应有洗车台。
洗车台应设有冲洗消毒及集污设施,回车场和洗车台均应做混凝土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2.5%。
4.2.3 铁路卸猪站台有效长度不应小于40m,站台面应高出轨道面1.1m。
活猪由水路运来时,应设相应卸猪码头。
4.2.4 卸猪站台附近应设验收间,地磅四周必须设置围栏,磅坑内应设地漏。
4.2.5 待宰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用于宰前检验的待宰间的容量宜按1.0-1.5倍班宰量计算(每班按7h屠宰量计)。
每头猪占地面积(不包括侍宰间内赶猪道)宜按0.6-0.8m2计算,待宰间内赶猪道宽不应小于1.5m。
2 待宰间朝向应使夏季通风良好,冬季日照充足,且应设有防雨的屋面,四周围墙的高度不应低于1m。
寒冷地区应有防寒设施。
3 待宰间应采用混凝土地面。
4 待宰间的隔墙可采用砖墙或金属栏杆,砖墙表面应采用不渗水易清洗材料制作,金属栏杆表面应做防锈处理。
待宰间内地面坡度不应小于2.5%,并坡向排水沟。
5 待宰间内应设饮水槽,饮水槽应有溢流口。
4.2.6 隔离间宜靠近卸猪站台,并应设在待宰间位置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隔离间的面积应按当地猪源的具体情况设置,Ⅰ、Ⅱ级屠宰车间可按班宰量的0.5%-1%的头数计算,每头疑病猪占地1.5m2;Ⅲ、Ⅳ级屠宰车间隔离间的面积不应少于3m2。
4.2.7 从待宰间到待宰冲淋间应有赶猪道相连,赶猪道两侧应有不低于1m的矮墙或金属栏杆,地面应采用不渗水易清洗材料制作,其坡度不应小于1%,并坡向排水沟。
4.2.8 待宰冲淋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待宰冲淋间的建筑面积应与屠宰量相适应,Ⅰ、Ⅱ级屠宰车间可按0.5-1h屠宰量计,Ⅲ、Ⅳ级屠宰车间按1h屠宰量计。
2 待宰冲淋间至少设两个隔间,每个隔间都与赶猪道相连,其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2m。
4.3 急宰间、不可食用肉处理间4.3.1 急宰间宜设在隔离间附近,急宰间应设有更衣室、淋浴室。
4.3.2 急宰间如与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合建在一起时,中间应设隔墙。
4.3.3 急宰间、不可食用肉处理间的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2%。
4.4 屠宰车间4.4.1 屠宰车间应包括车间内赶猪道、致昏放血间、烫毛脱毛剥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兽医工作室等,其建筑面积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 屠宰车间建筑面积4.4.6 屠宰车间内与放血线路平行的墙裙,其高度不应低于放血轨道的高度。
4.4.7 放血槽应采用不渗水、耐腐蚀材料制作,表面光滑平整,便于清洗消毒。
放血槽长度按工艺要求确定,其高度应能防止血液外溢。
悬挂输送机下的放血槽,其起始段8-10m的长度内槽底坡度不应小于5%,并坡向血输送管道.放血槽最低处应分别设血、水输送管道。
4.4.8 集血池应符合下列规定:1 集血池的容积最小应容纳3h屠宰量的血,每头猪的放血量按2.5L 计算。
集血池上应有盖板,并设置在单独的隔间内。
2 集血池应采用不渗水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易清洗消毒。
池底应有2%坡度坡向集血坑,并与排血管相接。
4.4.9 烫毛生产线的烫池部位宜设天窗,且宜在烫毛生产线与剥皮生产线之间设置隔墙。
4.4.10 旋毛虫检验室应设置在靠近屠宰生产线的采样处。
室内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其面积应符合卫生检验的需要。
4.4.11 Ⅰ、Ⅱ 级屠宰车间的疑病猪胴体间和病猪胴体间应设置在胴体、内脏同步检验轨道的邻近处。
病猪胴体间应有直通车间外的门。
4.4.12 副产品加工间及副产品发货间使用的台、池应采用不渗水材料制作,且表面应光滑易清洗消毒。
4.4.13 副产品中带毛的头、蹄、尾加工间浸烫池处宜开天窗。
4.6.1 工人更衣室、休息室、淋浴室、厕所等的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结合生产定员经计算后确定。
4.6.2 生产车间与生活间分开布置时应设连廊。
4.6.3 屠宰车间非清洁区生产人员与清洁区生产人员的更衣室、休息室、淋浴室、厕所等应分开布置。
两区生产人员进入各自生产区时不得相互交叉。
4.6.4 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采用水冲式厕所。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采用非手动式洗手设备,并应配备干手设施。
2 厕所应设前室,与车间应有走道相连。
厕所门窗不得直接与生产操作场所及门窗相对。
3 厕所地面和墙裙应便于清洗和排水。
4.6.5 更衣室与厕所间应有直通门相连。
更衣柜应符合卫生要求,每人设一个,鞋靴与工作服要分格存放。
更衣室宜设有鞋靴清洗消毒设施。
4.6.6 检验人员的生活设施、车间办公室等应与生活间毗邻布置。
屠宰与分割工艺5.1 一般规定5.1.1 屠宰能力应根据正常货源情况,淡、旺季产销情况以及今后的发展来确定。
每班屠宰时间应按7h计算。
5.1.2 屠宰工艺流程应按待宰、冲淋、致昏、放血、烫毛、脱毛、燎毛、刮毛(或剥皮)、胴体加工顺序设置。
5.1.3 工艺流程设置应避免迂回交叉,生产线上各环节应做到前后相协调,使生产均匀地进行。
5.1.4 从宰杀放血到胴体加工完成的时间及放血开始到取出内脏的时间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第6.2 节的规定。
5.1.5 经检验合格的胴体应采取悬挂输送方式运至胴体发货间或冷却间。
5.1.6 副产品中血、毛、皮、蹄壳及废弃物的流向不得对产品和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5.1.7 所有接触肉品的加工设备以及操作台面、工具、容器、包装及运输工具等的设计与制作应符合卫生要求,使用的材料应表面光滑、无毒、不渗水、耐腐蚀、不生锈、并便于清洗消毒。
屠宰车间设备宜使用不锈蚀金属或热镀锌钢材料制作。
分割加工设备应采用不锈蚀金属和符合食品卫生的材料制作。
5.1.8 运输肉品及副产品的容器,应采用有车轮的装置,盛装肉品的容器不应直接接触地面。
5.1.9 刀具消毒器应采用不锈蚀金属材料制作,并应使刀具刃部全部浸入热水中,刀具消毒器宜采用电加热方式。
5.2 致昏放血5.2.1 活猪在致昏前的输送中应避免受到强烈刺激。
Ⅰ、Ⅱ级屠宰车间宜设双通道赶猪,双通道终端应设有活动门。
致昏前活猪的输送方式宜采用输送机,输送机应设置在活动门的前方。
Ⅲ、Ⅳ级屠宰车间可采用驱赶方法将活猪赶入击昏栏。
5.2.2 使用手工电击法和自控电击法致昏时,电击的电压、电流和操作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第5.1.2条的规定.5.2.3 手工电击器应配备盐水箱,其安装位置应方便操作人员浸润电击器。
5.2.4 Ⅰ、Ⅱ级屠宰车间猪电击昏操作位置应设置在输送机的末端或自控击昏箱内,活猪致昏后应设有接收装置。
Ⅲ、Ⅳ级宰宰车间猪的致昏应采用手工电击器在击昏栏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