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是什么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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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违法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批准文件等。

第三条环境行政处罚的主体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且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调查和取证。

第四条环境行政处罚的原则是依法公正、从严治罪,保持一致性和公信力。

第五条本办法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的违法环境行为的处罚。

第二章处罚的程序第六条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普通应该采取听证等程序,保证当事人享有申辩、辩护的权利。

第七条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处罚决定的基本事实、依据和理由,相关法律、法规的引用,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第三章处罚的种类和应用第八条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批准文件等。

第九条对于环境违法行为警示意义较大或者违法事实严重的,应当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条对于有严重危害环境、危害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并要求进行整改。

第四章违法行为与处罚的细化第十一条环境违法行为细化为以下几种类型:1. 污染排放行为:指未经许可或者未经核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 违法排放污水:指排放水质不符合环境标准的行为。

3. 违法排放固体废物:指未经许可或者未经核准进行固体废物排放的行为。

4. 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指排放大气污染物未达到环境标准的行为。

第十二条对于污染排放行为,依据违法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处罚情节等进行量化处罚。

第十三条违法行为者应当承担修复环境的责任,并赔偿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污染伤害。

第五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用于依据及引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依据。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听证过程中的程序操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听证申请与接受第三条当事人认为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该机关申请行政处罚听证。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行政处罚听证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听证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在五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申请。

第七条当事人对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听证程序的组织和实施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和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及听证员等相关信息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进行摘要记录,并由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名确认。

第四章听证的程序及结果第十一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宣布听证开始;(二)听证员进行司法确认和宣读听证笔录;(三)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四)相关人员进行提问;(五)当事人进行答辩;(六)各方进行质证与辩论;(七)总结陈述和申辩意见;(八)听证结束。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关的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听证申请书样本3.处罚决定书格式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指负责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和环境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规则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规则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规则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环境行政处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收集证据的总体要求(一)认定的违法事实应当有充分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尽量避免形成孤证。

所收集的证据,应运用逻辑推理和环保专业知识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

(二)坚持“先取证后决定”的原则,所有证据的收集必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完成。

(三)证据的取得应具有合法性,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处罚的证据。

(四)所有证据应当尽可能是原件。

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收集的书证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五)所有制作的调查笔录等书证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书写清楚,尽量做到无涂改、无错别字。

二、几种重要证据的制作要求(一)调查笔录1.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调查笔录分两种:(1)执法人员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有关设施、仪器装备等检查所作的,用于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等的书面记录,如现场监察记录、现场勘验记录等(以下简称现场监察记录);(2)执法人员为查清案情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制作调查笔录时应遵循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要求主体合法、形式合法、方法合法、程序合法。

a.调查人应为两人以上,并都应在调查笔录中签字。

调查笔录中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的内容记载。

b.调查笔录应交当事人阅读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在每页调查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行政法证据规则是什么?

行政法证据规则是什么?

行政法证据规则是什么?行政法证据规则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行政法证据规则是什么?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我国目前的行政证据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1.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2.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5)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3.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证言;(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6)经一方行政相对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行政相对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4.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为:(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汜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行政处罚中关于鉴定证据的规则有哪些?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中关于鉴定证据的规则有哪些?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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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下面几种:一、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个体经营户和公司等企业都可能会因为缺乏完备的法律体系,做出违法行为,从而可能遭受到行政处罚,那么一旦违法行为被发现,随之被立案,然后进入调查取证程序,其中这些证据的鉴定起着巨大的作用。

下面为您仔细说明一下行政处罚中关于鉴定证据的规则有哪些。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我国目前的行政处罚中关于鉴定证据的规则有哪些?主要有下面几种:一、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5)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三、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证言;(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6)经一方行政相对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行政相对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是什么1、在举证规则中,一般规则概括起来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2、取证规则这部分的主要内容是从法院、行政机关在取证过程中所应该遵守的规则。

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是补充式的调查取证,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应是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

3、质证规则是法院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去伪存真的根本保证,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质证应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参加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充分的质对、辩驳。

4、认证规则着重从在认证过程中对证据的客观性规则、关联性规则、合法性原则、传来证据采用规则及间接证据采用规则等方面,对认证规则进行论述。

二、行政处罚包含哪些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公正公开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证据排除和疑罪从无原则

行政处罚的证据排除和疑罪从无原则

行政处罚的证据排除和疑罪从无原则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或者规定的行为作出的法律制裁,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在行政处罚中,证据排除和疑罪从无原则是保障公平、公正、公开的一项重要制度。

一、证据排除原则证据排除原则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行政处罚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证据排除原则是指在采集、审查、运用证据的过程中,在发现证据的取得存在违法或者错误的情况下,有权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不予运用的法律原则。

证据排除原则的核心意义在于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证据排除原则的适用条件首先是证据本身存在违法或者错误的情况。

证据的违法或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证据的获得过程违反法律规定;证据是伪造、篡改、捏造的;证据来源不清或者证明不充分;证据取得的方式违背公认的常规程序等。

证据排除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违法证据和错误证据。

违法证据是指全部或部分取得证据的过程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包括非法窃听、非法搜查、非法逮捕、非法拘禁等,都属于违法证据。

错误证据是指依据过程或方法存在明显的错误,包括范围不当、未列清、遗漏、重复等,都属于错误证据。

二、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是典型的司法制度,是要求在没有证据证明罪行成立前,认为被告人是无罪的原则。

在行政处罚中,疑罪从无原则同样有着重要的意义,它要求在没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成立前,被处罚的当事人应被认定为合法的。

疑罪从无原则是保障行政处罚合法性和公正性的重要措施。

疑罪从无原则主要是防止将无罪的人定罪,以保护人权和公正,保障法律的公正和尊严。

这个原则的优越性,在国际法和全球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认同和贯彻,它的核心是及时排除误判和冤假错案。

在行政处罚中,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时,必须把握证据的标准,采取严格的证明要求,确保所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二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和处罚时,必须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进行,否则就应认为被处罚的当事人是无罪的。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一、文书制作的基本知识1.证据种类及提供证据的要求不同性质的案件,根据环境事件的特殊性,所需要收集的证据种类会不一样。

在进行环境行政处罚时,《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环境行政处罚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形式。

(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形等在物体(主要是纸张)上记载的内容、含义或表达的思想来反映案件情况的材料,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企业生产记录、合同、发票等缴款凭证等。

提供书证的要求:①应提供书证的原件,书证的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确有困难的可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②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抄录本的,要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

③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要附加说明材料。

④提供陈述、询问、谈话类笔录,要有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

⑤要收集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收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能证明企业主体身份的材料;对自然人收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经执法人员核对后在复印件上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提供人和执法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

⑥送达回证要有被送达人的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不在由其他有关人员代签收的,送达回证要有代签人的签名或盖章,并注明与被送达人的关系。

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留置送达的,送达回证要有情况说明,并有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邮寄送达的,收集回执单随卷存档。

公告送达的,收集公告及登载的载体随卷归档。

(2)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状况、形状、特征、质量、属性等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生产设备、环境保护设施、暗管、污水、固体废物擅自投产生产的产品、非法运输危险废物的工具等。

提供物证的要求:①物证要尽可能收集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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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是什么【行政类法律知识】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环境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是什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是由一、收集证据的总体要求,二、几种重要证据的制作要求,三、常见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的主要内容等组成。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法律规定,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环境保护的执法主体对违反环境保护的违法人处以的行政处罚。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是证明违法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证据根据,是确立行政处罚的基本。

那么环境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是什么意思?
证据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基础。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是指环保部门或法律授权的组织用来证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并应受行政处罚的案件的一切客观事实,即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

环保部门对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必须注重证据和符合证据规则,这是依法执法的要求,也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对调查程序、收集证据要求做了原则性规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结合环境执法实际,对调查取证程序专节做了规定。

此次出台的《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环办〔2011〕66号,以下简称《证据指南》)对《行政处罚法》的原则规定和国家依法行政的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对环境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活动进一步规范,突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一、制定《证据指南》的必要性
(一)制定《证据指南》是规范执法程序的必然要求。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者才能接受和履行,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才能支持。

反之,证据缺陷有可能导致处罚决定被撤销。

制定《证据指南》,有利于推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程序工作,扭转执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

(二)制定《证据指南》是环境行政处罚实践的迫切需要。

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大,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当事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也在提高,这对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有的执法人员对证据重要性的认识还不高、取证程序还不够规范、笔录过于简单、所取证据不能反映出违法行为。

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地方调查取证工作的指导,明确证据收集、审查、认定的方法和要求,便于基层执法人员掌握和运用。

(三)《证据指南》是《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重要的配套文件。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专节对调查取证环节做了具体规定。

其中,许多新的规定,如证据的登记保全、自动监控数据的运用、现场即时监测、查封暂扣措施等需要具体操作细则。

为更好地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有必要制定《证据指南》与之配套。

二、主要特点
《证据指南》介绍了环境行政处罚证据,分析了各种证据形式的特点,阐明了收集证据的方式和要求、审查证据的方法和要求、证据效力的判断方法,提供了常见证据的证明对象示例、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明和证据收集示例、常见证据制作示例。

它适用于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收集、审查和认定证据的工作,但不具有强制性,主要为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员和审查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细化操作,加强指导,以破解取证难题。

《证据指南》采用一般原理、要求与具体示范相结合的形式,力图做到易懂、易学,方便基层执法人员掌握运用。

正文部分介绍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主要证据形式及特点,阐明了收集、审查、认定各种证据的方法和要求。

附则部分以示例形式告诉执法人员哪种违法行为该取什么证据,如何制作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需要问哪些问题等。

《证据指南》紧密联系环境执法工作的实际,对调查取证中的薄弱环节、执法容易出现偏差的地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如规定了当事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名时,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并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

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请其他人签名。

还可以用录音、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证据收集的过程和情况。

这就解决了以往困扰执法的当事人不配合取证工作就无法进行的难题。

(二)突出重点,详细规范了几种常用证据形式。

调查询问笔录是主要环境违法行为取证中的必要证据,也是执法人员收集审查证据的薄弱环节,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地方环保部门对
这一内容最为关注。

《证据指南》对调查询问笔录的定义、收集方式和要求、审查内容和方法等方面均做了详尽规定,并在附件中明确了哪几类环境违法行为的取证中,调查询问笔录属于必要证据,并以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为例,示范了调查询问笔录的询问、制作内容。

环境监测报告是环境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形式之一,其数据报告具有科学性,证明力较强。

《证据指南》对环境监测报告的定义、收集方式和要求、审查内容和方法等方面也做了详尽规定,还明确了环境监测报告的证明效力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自动监控数据是《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对于如何将自动监控数据用于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没有详细规定,各地在执法实践中进行了有益探索,但做法还不统一,此次《证据指南》对自动监控数据做了尝试性规范,对自动监控数据的定义、收集方式和要求、审查内容和方法等方面做了详尽规定,对执法实践具有指导作用。

如《证据指南》规定对自动监控数据审查,主要从有无环保部门出具的自动监测设备有效性审核文件(包括比对监测报告和现场核查报告)及有效性审核合格标志发放文件;形成和收集是否合法;是否残缺;是否为原始数据,有无伪造、剪裁、删改迹象;是否明显失真等5个方面进行审查。

(三)边讲解边示范,突出实用性,便于基层掌握。

调查取证是环境执法日常工作的主要内容,证据审查与认定是案件审理部门的职责之一,考虑到一些基层执法人员要掌握深奥的证据原理和复杂的取证程序十分不易,《证据指南》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
一线执法人员的意见,他们最需要什么就制定什么样的指南,突出实用性。

有的执法人员反映,《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7种证据形式有些抽象,执法人员并不需要明确区分哪些是书证、哪些是物证,他们只想知道现场取证要取回哪些材料。

于是《证据指南》在附件一中列出了17种常见的证据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群众举报材料、环评批复文件、当事人生产记录和环保设施运行记录、自动监控数据、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通知书、排污费核定通知书、排污费缴费通知单、居(村)民或受害人的陈述等,以及这些证据材料用于证明什么事实。

又有执法人员提出,难道调查一个环境违法行为就需要取回上面这么多的证据材料吗?哪些是必须的?哪些是可以选择的?于是《证据指南》在附件二中列举了11种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每一种行为需要证据的主要事实是什么,需要收集的必要证据是什么,可以收集的补充证据有哪些。

例如违反环境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需要证据的主要事实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排放污染物的事实;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事实;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大小等4项。

需要收集的必要证据有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环境监测报告,或者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渔业损失鉴定、农产品损失鉴定、合同、发票等损失统计材料等4项。

可以收集的补充证据有现场照片、录像;环境监察记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表);环保部门的环评批
复、环保竣工验收批复;附近居(村)民或者受害人的证言;环保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投诉、举报、信访材料等7项。

《证据指南》这种分类指导的方式,使执法人员到了现场可以“照方抓药”,简化了执法。

还有执法人员追问,既然调查询问笔录是主要环境违法行为取证中的必要证据,那么笔录应该怎样制作,应该问当事人哪些问题呢?于是《证据指南》在附件三中以涉嫌违反环评、“三同时”制度为例,示范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与录像的说明等常见证据制作情况,也就是执法人员俗称的“执法模板”,使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时能问全面、能问到点上,确保办案质量的提高。

以上就是环境行政处罚证据规则的相关内容介绍。

总的来说,环境行政处罚证据规则严格规范了行政执法人员取证查证的过程和手续,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极大地提高了行政执法人员的办案质量和破案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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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境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是由一、收集证据的总体要求,二、几种重要证据的制作要求,三、常见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的主要内容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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