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民事审判基本制度
(完整版)民诉思考题

(完整版)民诉思考题·第⼀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1、⽐较民事纠纷的三种解决机制。
(1)⾃⼒救济——和解优点:直接、迅速、有效缺点:缺乏公正性、权威性、彻底性(2)社会救济——仲裁与调解调解:⼈民调解、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调解、⾏政调解仲裁:民间性;⾃治性;法律性优点:公正、⾼效、灵活缺点:缺乏权威性、强制性(3)公⼒救济——诉讼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以国家强制⼒为保障,按照程序法和实体法规范解决纠纷的机制。
优点:有效、权威、彻底、公正缺点:程序繁琐、周期长、成本⾼2、什么是民事诉讼?它有哪些特征?法院、当事⼈以及其他诉讼参与⼈,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点:(1)民事诉讼具有严格的规范性(2)法院审判活动和当事⼈诉讼活动是民事诉讼的动因(3)民事诉讼过程的阶段性和连续性3、试述⾮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在我国的发展。
⾮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即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直译为代替性纠纷解决⽅式,或⾮诉讼纠纷解决⽅式。
源于美国,原指20世纪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式的总称,现在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民事诉讼以外的⾮诉讼纠纷解决⽅式或机制的总称。
(1)ADR的类型:司法ADR;⾏政ADR;民间ADR(2)ADR的优势与弊端——优势:程序上的简易性和灵活性;民间化或多样化;平和性和⾮对抗性——弊端:缺乏制度保障;导致⾮正义的结果;忽视审判的功能在我国的发展(1)ADR的种类:⾏政调解、⼈民调解、民间调解、农村⼟地承包纠纷调解与仲裁、劳动仲裁、商事仲裁、⼈事仲裁、体育仲裁、消费者争议调解、商事调解、法律专家调解、⾏业调解等。
(2)ADR的发展:2009年,最⾼院《关于建⽴健全诉讼与⾮诉讼相衔接的⽭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意见》2002年9⽉《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规定》规定:经⼈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当事⼈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三、确立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依据
第二节 当事人平等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 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内容包括: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表现为相等或对应。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平等 当事人诉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 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第二节 当事人平等原则
(一)回避制度的含义 1、回避制度的概念 回避制度,是指为公平和正义起见,法官和其他 有关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退出对案件的 审理的制度。设立回避制度,直接目的在于排除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法官参与案件的处理过程, 以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审判。同时对于消除当事人 的疑虑,维护法院的形象,也能起到重要的作用。
公开审判是对诉讼案件审判的基本制度。它有两
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方面,公开审判形式上要求, 向群众公开,允许群众旁听案件的审判活动;向 社会公开,允许大众传媒对案件的审判情况进行 采访和报道。另一方面,公开审判内容上要求, 案件审理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公开审理的外,一律 公开进行;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一 律公开进行。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为了便于群 众参加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民事诉讼法规 定应当在开庭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 的时间和地点。
思考题
1.什么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 基本原则体系应当是怎样的? 2.谈谈你对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的见解。 3.回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4.哪些案件不公开审理?为什么?
检察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1、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是否正确、合法实行监 督,监督的方式是依法抗诉。 2、对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 3、对民事审判活动中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实行监督。
思考:
2019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复习资料(重要参考)小抄版

民事诉讼法学复习资料自己整理的笔记小抄版第二章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1、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目的性价值(内在价值)和工具性价值(外在价值)。
内在价值:程序自由价值;程序公正价值;程序效益价值。
P21外在价值:实体公正价值;秩序价值。
P222、民事诉讼目的: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3、诉权: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合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4、诉:指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特点:P285、诉的要素:(1)诉讼当事人;(2)诉讼标的;(3)诉讼理由。
P296、诉的种类:(1)确认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2)给付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给付义务的诉;(3)变更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离婚案件)7、诉讼标的: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具有某种实体法律地位或实体律效果的请求(声明)。
8、既判力: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P33既判力范围: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时间范围和主观范围。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是指在民事诉讼全过程或一定诉讼阶段中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P35特征:基础性、抽象性、宏观指导性意义:(1)有助于系统地学习和掌握民事诉讼法学的诸多基本理论;(2)有助于深刻领会民事诉讼法中各项程序制度的精神实质,掌握和正确适用各种具体规定;(3)有助于适应民事诉讼中的各种复杂情况,正确地、灵活地处理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
2、同等原则:指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享有该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3、对等原则:指一国司法机关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限制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的原则。
第四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美国联 邦法院
三级三审制 德国
法国
英国 日本
四级三审制
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 院
地方法院、地区法院和州高等 法院
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最高法 院
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 法院和上议院
简易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 院和最高法院
❖ 王某与钱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合王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 院经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
三、回避制度 (一)含义
避嫌 包公 (二)法定原因 ——45条
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 利害关系 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高院回避规定2000年(20110613再次规定)
回避规定
❖ 第一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 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说法正确,当选;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
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
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由此,
D的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BCD.
❖ 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2010年卷三单选第38题)
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 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 ❖ D.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 答案:C
❖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
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
数,必须是单数。所以A项是正确的。第41条第2款规定,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
第四章民诉的基本制度

第四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第一节合议制度第二节回避制度第三节公开审判制度第四节两审终审制度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合议制度(合议的概念与内容合议制度的适用范围合议制在不同审判程序中的运用)回避制度(回避的含义回避的适用范围回避适用的具体情形回避的法律后果)公开审判制度(内容公开审判,的范围与例外公开审判与开庭审理的关系)两审终审制度(内容两审终审之例外)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的区别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指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操作规程。
基本制度与基本原则不同:基本制度不象基本原则那样抽象和概括,而是一系列具体的规范;基本制度主要是从法院角度作出规定的,主要是规范法院的审判行为的,而基本原则有的是关于法院行为的,有的是关于当事人行为的。
第一节合议制度一、概念指由三名以上的法官组成合议庭,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区分合议制与合议庭:合议庭是按照合议制组成的审判组织。
合议制是与独任制相对的审判组织形式。
独任制是由一名审判员代表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审判组织形式。
基层法院(包含其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
二、合议制度组织形式合议庭(一)第一审合议庭组成形式(二)第二审合议庭的组成形式(三)再审、重审合议庭的组成形式案例:甲公司诉李某支付货款一案,经A市B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甲公司胜诉。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两个月后,李某找到了此笔货款已履行的证据,遂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
A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应当如何组成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2010年2月1日施行第一条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
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第二条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
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
第四章:审判制度

第一节 审判制度概述
作为中间层次的上诉法院的高等法院则在全国只设8 所,分别设在一些中心地区,包括东京、大阪等8个 城市,并都冠以城市名。 地方法院设在各都、府、县。地方法院原则上是一审 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诉讼标的超过90万日元的 民事案件、科处罚金以上刑罚的刑事案件以及对简易 法院裁判上诉的案件。
第一节 审判制度概述
二 审判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审判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是一项普遍的、基本的审判原则,它是 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公 开进行。
首先,公开审判使法院的审理活动处于当事人和一般 社会公众的注视之下,一方面可以有效避免不恰当的 事由对法院、判决产生影响,另一方面能够有效约束 法官的行为,使法官始终保持超然、中立的态度。
第一节 审判制度概述
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 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主要有:法律、法令规定由 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 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 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 件。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 民法院;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主要有:法律、法令规定由
第一节 审判制度概述
法院庭审过程,法院应该将公开审判的时间、地点、 案由等公开。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 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 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 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 第二,裁判结论的公开,即法院应当将案件的裁判结论 向公众公开宣布。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 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所必须遵循的关键性作用的审判制度。
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最早期,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是基本制度是不分的,直至目前,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规定还是混在一起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了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即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
一、合议制度
(一)概念
是指有三名或者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二)组织形式
(三)合议庭的活动原则和职责
(四)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
二、回避制度
(一)概念
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到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或诉讼活动。
(二)回避的情形
(三)回避的方式
(四)回避的程序
三、公开审判制度
(一)概念
公开审理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活动,除合议庭评议之外,依法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制度。
(二)内容
(三)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四、两审终审制度
(一)概念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二)内容
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法庭)。
两审终审制的实现是逐渐实现的。
每个案件经历两个审级即告终结,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除外。
第四章 基本制度

2008-04
李文革()
我国历史上的审级制度
湖 北 民 族 学 院 财 经 政 法 学 院
中华民国时期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 1954年开始(1954年的法院组织法正 式确立,1982年和1991年的民事诉讼 法将此规定为基本制度。)
2008-04
李文革()
第三节 公开审判制度
湖 北 民 族 学 院 财 经 政 法 学 院
• (一)概念和内容 • 概念: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活动,除合议庭 概念: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活动, 评议外,依法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制度。 评议外,依法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制度。 • 内容:开庭前公告;庭审过程向当事人、社会公 内容:开庭前公告;庭审过程向当事人、 公开宣告; 开;公开宣告;庭审资料向当事人公开 • (二)适用例外 • 1、一律不公开的案件: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 一律不公开的案件: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律另有规定 • 2、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离婚案件、商业秘密 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离婚案件、
李文革()
第五节 陪审制度
湖 北 民 族 学 院 财 经 政 法 学 院
• 一、陪审制度的概念的类型 • 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公民参与案件审 判活动的制度。 • 陪审团制 参审制 人民陪审制 • 二、我国陪审制度的内容 • (一)陪审员资格
2008-04
李文革()
• (五)回避的决定权(47条) 回避的决定权(47条
湖 北 民 族 学 院 财 经 政 法 学 院
•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 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 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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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 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第四:(《民诉法2013》新增)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 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 要求他们回避。
(二)回避的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31日印发了《关于 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简 称《回避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 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 同等的权利义务。”
二、合议制度
界定:三名以上的审判员(或者是审判 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代表法院行 使审判权,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 判决的制度。
之所以将合议制度作为民事审判的 基本制度,就是因为它的应用范围要大 大的广于独任制,除非法律明文规定, 一律采用合议制。
议不大。 b、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
序。(《民事诉讼法2012 》第157条第2款新
独任制适用范围:四个组成部分
2、 小额程序(《民诉法2012》新增): 第162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
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 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三:
执行人员:参照适用有关审判人员的回 避的规定。
规范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
第44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 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 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 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 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 鉴定人、勘验人。”
2、二审程序: A、单数;B、只能是审判员。
3、再审程序: A、原一审;B、原二审或提审的。
四、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1、合议庭成员地位平等; 2、秘密评议 3、少数服从多数;少数意见要如实记入合议
庭评议笔录;
4、审判长对外代表整个合议庭,并组织管理 合议庭内部事务。
第三节 回避制度
一、界定 二、回避制度的内容
第1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 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 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的;
(二)回避的条件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 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第四章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 合议制度 回避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第一节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
一、概念界定 二、基本制度:基本原则
一、概念界定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 审理、裁判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必须遵 循的,对审判程序起基础、关键性作用 的程序规则。
(一)适用范围 (二)回避的条件 (三)回避方式 (四)回避程序
一、界定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 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某 一具体案件的诉讼程序的制度。
规范依据:
《民事诉讼法2012》(第44~47条)
(一)适用范围
规范依据: 第一:
审判人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第二:
独任制适用范围:
独任制适用范围:四个组成部分
1、简易程序: 依据:《民诉法》第39条第2款:“适用简易
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 理。”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2012》第 157条
A、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基层人民 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B、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 a、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
第二节 合议制度
一、审判组织 二、合议制度 三、合议庭的组成 四、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一、审判组织
界定: 审判组织,是针对具体民事案件行使民
事审判权时审判人员的组织形式。 审判组织有两种形式:(法律依据)
1、独任制 2、合议制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39条:“人民法院审理第 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 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 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规范依据:
规范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0条:“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 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二、基本制度:基本原则
1、具体性、明确性:抽象性、概括性; 2、微观操作性:宏观指导性; 3、主要作用于民事审判程序(狭义民事
诉讼程序):作用于广义民事诉讼程序。
规范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 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1月31日) 第9条 :“…… 执行员在执行过程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 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二)回避的条件
1、《民事诉讼法2012》第44条: 第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
第二: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合议庭的组成
组成形式:
1、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2、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审判长:
《民事诉讼法》第41条:“合议庭的审 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 担任。”
具体情况:
பைடு நூலகம் 具体情况:
1、一审程序中: A、单数; B、审判员或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 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 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独任制适用范围:四个组成部分
3、大部分特别程序案件: 依据:《民诉法2012》第15章“特别程序” 第178条:“依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
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 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 理。”
独任制适用范围:四个组成部分
4、“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催告 阶段。